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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18次諮詢會議紀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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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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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PDF: 5508-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18次諮詢會議紀錄(含簽到簿).pdf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8 次諮詢會議

(涉及違反兒童權利公約之申訴機制)

會議紀錄

時間:107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地點:台灣國家婦女館大會議室

主席:簡署長慧娟(祝副署長健芳代) 記錄:張雅嫻

出(列)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壹、主席致詞:略

貳、業務單位報告:略

參、討論事項:有關「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受理

涉及兒童權利公約申訴機制」(草案)

,提請討論。

決 議:

ㄧ、考量現行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以

下簡稱行政院兒權小組)僅為任務編組,接受申訴後

仍需由各行政機關按行政救濟等途徑處理,恐無法直

接回應申訴人期待,爰暫不處理新設受理涉及違反兒

童權利公約之申訴機制。

二、現階段目標,請業務單位蒐整並公開我國各部會行政

申訴途徑、兒少提出申訴與後續處理情形等資訊。倘

調查發現有無法發揮效益之行政申訴途逕,另邀請相

關機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研討改善,或提請行政

院兒權小組討論改善機制。

1

三、有關出席委員、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代表提出對目前

申訴機制(草案)之意見與期待,請業務單位於日後

續行研議行政院兒權小組受理涉及兒童權利公約申

訴機制時納入評估。

肆、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下午 4 時 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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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8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與會人員發言摘要(依發言順序)

一、主席:

先請廖執行長說明 106 年承辦本署委託「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

行法(以下簡稱施行法)-申訴機制之研究」結論與概況。

二、廖執行長福特:

(一)綜整各國兒童權利機制情況為兩類主要模式:第一類是整合

在國家人權機構裡面;另一個是在國家人權機構以外,分離

設立一個兒童權利機制。我國目前尚無國家人權機構,因此

必須討論在沒有國家人權機構或兒童權利機制時,申訴機制

可能的處理方式。

(二)依據施行法,申訴機制是設在行政院所屬的任務編組,無法

直接處理行政權以外的程序,如司法程序。因此,任務編組

宜扮演的是協助行政機關的角色,申訴機制也會偏向是行政

部門的處理程序。

(三)無論是由任務編組或直接由行政部門(如:衛福部)作為申

訴管道、平臺,以之為基礎規劃的申訴機制可具有兩個功能:

其一,對人民(不論是否為兒童)申訴的情況提供資訊,並

進一步了解這些申訴案件的由來以及背後隱含的社會制度問

題;其二,僅管這樣的申訴管道、平臺無法作為一個獨立的

決策機制,仍必須由其他機制如行政救濟、訴訟或監察機制

等進一步處理,但是此過程可讓行政部門有運用行政資源後

續協助的可能性。

(四)承上,無論是由任務編組或直接由行政部門(如:衛生福利

部)作為申訴管道、平臺,其功能定位均是運用行政資源提

供個案協助,可能無法具有更積極之功能。期待我國未來有

兒童權利獨立機制或國家人權機構,實際發揮監督行政部門

與其他機關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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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8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三、主席: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前曾討論國家人權機構設置於監察院的

可能性,請教監察院目前研議、規劃的概況。

四、監察院:

(ㄧ)本院目前受理人民陳情,其中也不乏兒童陳情。目前,本院

持續檢討受理陳情案相關行政規範、受理作業,包括兒少需

要更多的傾聽、監察權適當介入方式。另也針對本院兒童版

網站用語、案例是否對兒少足夠友善等進行改善。

(二)依據監察法,本院受理兒少陳情案後,後續最大侷限在於監

察權可調查機關以行政機關為主。因此,如果兒少陳情所訴

的對象是民間機構,監察權較難直接介入,必須透過間接介

入方式。例如,兒少陳訴的對象是社福機構,監察院得請主

管機關衛福部協助進一步了解情況。

(三)建議未來任務編組或衛福部在受理申訴案時,務必要注意申

訴案的資訊系統之建置。以本院目前受理陳情情形,每天平

均會有幾百件陳情案提出,因此有必要系統化處理案件,包

括人民個資控管、案件分辦及瞭解同一案過去處理情形等。

舉例來說,申訴案受理後首先要即時判斷是否為續訴案,下

ㄧ步通常是了解陳情人陳訴的主要對象機關,俾利後續請被

訴機關進ㄧ步提供資訊與說明。因此,這類續訴案宜即時判

斷,並由同一個承辦人處理,避免重複詢問被訴機關相同問

題。此外,如果不同陳情人陳訴相同之案情及被訴機關,也

建議將這些陳情案一起評估。

五、主席:

在尚未正式進入申訴機制草案內容的討論以前,請問在座專家

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對於廖執行長就委託研究、監察院就職權

之說明有沒有意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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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8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六、施副秘書長逸翔:

民間團體可能擔任協助當事人提出申訴的角色,希望在目前機

制草案中,考量當事人在表達意見的階段可能有尋求民間團體

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的需求,將這部分規劃補全。

七、陳委員逸玲:

(ㄧ)很遺憾按照目前的法制架構,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推動小組(以下簡稱行政院兒權小組)僅具有接受申訴這樣

的功能,而無調查權。

(二)請問目前正在討論中的國家人權機構或設置兒童監察使等兒

童權利機制(以下簡稱兒童權利機制)

,是否已將調查權納入

規劃。此外,請問是否在設置國家人權機構或兒童權利機制

以後,行政院兒權小組接受申訴機制的任務就會轉移到上開

機制嗎?

八、業務單位:

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並未限定我國採取

國家人權機構或兒童權利機制的形式,因此將視未來監察院、

法務部及高層規劃決定。本部為依據施行法推動行政院兒權小

組接受申訴,爰研擬申訴機制草案,後續將配合國家人權機構

或兒童權利機制型態,調整分工或合併。

九、施副秘書長逸翔:

行政院任務編組作為接受申訴的管道,除了行政協助的功能以

外,期待具有更積極之功能。舉例來說,目前申訴機制草案規

劃的「結案」環節,除針對個案予以結案以外,進一步期待行

政院任務編組能觀察一定期間內相關的申訴個案,跳脫個案案

情以積極診斷社會結構問題,並提出建議處理方式。因此,建

議補全目前申訴機制(草案)規劃,使行政院任務編組能夠在

哪個機制、環節去檢討政策、制度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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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8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十、主席:

目前申訴機制(草案)所規劃「行政院兒權小組受理申訴流程」

應認定為標準化的處理流程,因此無法預設哪一類問題可能不

屬於單純個案問題,而是整體社會結構問題。或可仰賴行政院

兒權小組委員之學識經歷及專業,透過參與流程中的初審會議、

不公開會議等時機一起討論,應可界定出應予防微杜漸的社會

結構問題,再運用既有的行政院兒權小組機制予以整合、協調

及改進。此流程或許可用「備註」方式修正,提醒申訴案的討

論應思考案情背景的社會結構因素。

十一、吳研究員政哲:

請問今日會議目的是否僅是要討論行政院設置類似 1999 申

訴管道的功能如何更為友善與妥適。倘行政院兒權小組僅能

接受申訴及轉介行政機關,是否意謂行政院兒權小組的功能

不彰,沒有絕對的公權力要求部會落實,如有其他有效監督

方式,應納入申訴機制ㄧ併敘明。

十二、廖執行長福特:

(ㄧ)這涉及幾個層次的問題:第一個,現在的施行法明訂設置

行政院兒權小組來接受申訴,是ㄧ個行政院層級的任務編

組性質。

「任務編組」的組織體無法替行政機關作決策,只

能提供意見與協助,由行政機關作最後決策。第二個層次

要思考是否必須在行政機關裡面設立接受申訴的制度,在

此層次,可討論以「行政院是否設立人權處」作為可能方

案,於行政院職權內直接牽動各部會去處理人民申訴。至

於是不是由國家人權機構或兒童權利機制受理申訴,那又

是下ㄧ階段待討論問題。

(二)理想實踐應當要分階段推動,在每一個階段逐步達到更好、

更完整的目標。在現行體制沒有設置人權處的情況下,依

據現行施行法架構,行政院兒權小組是ㄧ個任務編組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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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8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態,功能一定有其侷限,而在這個侷限下要怎麼樣讓它做

得更好。

(三)至於申訴機制(草案)的實踐面,剛才施副秘長的建議應

該是期待在個案中歸納出通案或者是制度上的問題。也許

可以在流程結束後,再增加一個「彙整」的程序,請行政

院兒權小組在受理諸多個案後,提出一個年報或資訊的彙

編,某種程度可以呈現我國兒少權利保障的困境與問題,

也助於決策者思考。

十三、呂委員立:

承上,除了「彙整」以外,我建議初審小組如認為有必要,

也可以整合提案到行政院兒權小組(大會)作為議案討論。

十四、陳委員逸玲

目前行政院兒權小組的法定任務本來就有包含「國內兒童及

少年權利現況之研究與調查」

,可以因應施副秘書長剛才所提

意見。

十五、施副秘書長逸翔:

另外參考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11 條,申訴審議會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審議後會作成審議

決定書。建議目前申訴機制(草案)應參照上揭運作,使申

訴個案循初審、相關機關表示意見、委員討論流程後,最後

作成評議決定書,內容包含該個案是否受理、後續相關處理,

以及委員是否有共識認為違反特定兒童權利。僅管該決定書

可能不具有行政決定的效力,惟可視為是ㄧ份經過討論的專

業意見,對於後續民間團體協助個案進ㄧ步倡議是重要且有

幫助的。

十六、吳研究員政哲:

(ㄧ)建教生申訴機制應該是教育體制內較近期完成的機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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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8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制上的規劃使參與成員較多元,但是從高級中等學校建教

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通過到現在,沒有人提出申

訴,這可能是申訴制度或建教生體制的問題。

(二)行政院任務編組的功能如果只是行政協助,分案給行政機

關處理,委員是否有足夠資訊了解案情,有能力判斷且作

成該案是否違反兒童權利公約的專業、具體決定。

十七、主席:

(ㄧ)現階段依據施行法的法制設計,授權行政院任務編組接受

違反兒童權利公約之申訴,這樣的任務編組確實無法替行

政機關執行公權力,因此其功能明確就僅是接受申訴,至

少有一個立法授權的行政院小組來接受申訴案件。

(二)國家人權機構的討論有三種模式:第一種模式是設置在總

統府,但是總統府在某種層次上也會被解釋為是行政機關。

第二種模式是設置在監察院,考量監察院可本於職權受理

人民的陳情案,且具有足夠客觀與中立性質,惟其侷限是

只能監督公部門,民間部門則不屬監察職權範圍。第三種

模式是設置超然獨立的機關。這三種模式刻正交由總統決

定,尚未有明確結論。

(三)也許目前所規劃申訴機制(草案)的流程、功能與在座的

理想有所落差,仍請在上揭的基礎背景下,立基於目前行

政院任務編組的性質討論申訴機制的架構與流程,俾利聚

焦,並歡迎提供補強機制(例如剛才所提的訴訟協助或輔

導機制)的意見。

(四)以下請業務單位說明目前規劃申訴機制(草案)的架構。

十八、業務單位:略

十九、陳委員逸玲:

查目前申訴機制(草案)規劃行政院兒權小組接受申訴的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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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8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徑與其他救濟途徑平行,是否可能使行政院兒權小組接受申

訴途徑有較高位階。舉例來說,若申訴人已曾向行政主管機

關申訴,惟不服其申訴結果,可否再向行政院兒權小組提出

申訴。

二十、黃專員慈忻:

(ㄧ)呼應陳委員意見,現行有很多申訴、陳情平行管道,對於

法知識不足的兒少,或非法律專業的家長與成人,首先遇

到的問題是這些管道是否有先後適用順位或可平行進行,

倘不服申訴結果時,其他途徑是否仍可受理。

(二)目前申訴機制(草案)規劃有利益迴避制度,惟以本屆行

政院兒權小組委員而言,民間團體代表相互間可能已組成

聯盟,因此必須進ㄧ步考慮利益迴避的範圍。

(三)考量無法預估超然獨立之國家人權機構設置前的過渡階段

將延續多久,我們擔憂過渡階段提出的不完美申訴機制無

退場的時間點。再者,倘申訴當事人未能在此申訴機制獲

得合理的救濟,反而會造成對當事人的二度傷害。

(四)借鑒參與學校性別平等申訴評議委員會的經驗,委員多自

認專業與法律知能不足以受理申訴。據此,倘目前申訴機

制(草案)實施,首要面對問題是如何對行政院兒權小組

委員(以及協助其執行委員任務之專業人員)持續訓練其

所需之法律概念與行政權分工知識。

二十一、李主任宏文:

(ㄧ)申訴之初審、報告衍伸之行政作業量,以及如何兼顧專

業與細緻以妥適接受申訴,恐非任務編組委員及秘書單

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人力所能負荷。倘無如性

別平等處之常設專責機關(單位)推動龐大的兒童權利

公約業務,這些討論都會非常突兀與荒謬。

(二)另建議可思考與地方政府設置之兒少權益促進委員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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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8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工,以地方政府作為接受申訴之第一關;涉及全國性議

題者,再提至行政院兒權小組討論,避免所有的兒童權

利申訴案件均逕由行政院兒權小組處理。

二十二、吳研究員政哲:

申訴途徑與學校、地方政府的分工,可以是原則,但不能

是限制。換言之,倘若限制申訴人必須要窮盡其他救濟途

徑才能向行政院兒權小組提出申訴,而行政院兒權小組僅

具有行政協助之功能,顯然難以滿足申訴人期待。

二十三、李專員碧琪:

(ㄧ)重申並肯定廖執行長上半場所說「理想實踐應當要分階

段推動」的想法。現階段要就申訴機制的內容與程序進

行討論仍有點太快,建議還是回歸定位確認,究竟申訴

機制僅定位在行政協助的功能,抑或實際處理個案申訴。

(二)按照目前所蒐集到的資訊,我國並非無申訴流程,但申

訴者多有反應不滿結果的公平性以及申訴過程不夠透明。

目前申訴機制(草案)倘若經確認且公布,依其程序期

程,每個申訴案件處理期間可能超過 1 年,惟倘申訴結

果無法妥適回應申訴人目的,黃專員所提對申訴人的二

度傷害也是我所擔心的。因此現階段,我建議首先要先

教導大眾如何去申訴,並且發展出一個正確可行的申訴

途徑,比起推出這項新的申訴機制(草案)來得更重要。

(三)建議在目前申訴機制(草案)納入兒少參與規劃。

二十四、李主任宏文:

(ㄧ)建議附表 1「兒童權利申訴書範本」

(草案)應以更友善

兒童之文字、用語及說明。

(二)建議參考家事案件「程序監理人」機制,於目前申訴機

制(草案)中設置類似措施,得在個案中指定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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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8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協助兒少進行申訴過程。

二十五、主席:

以下對申訴機制(草案)程序內容逐一確認,請問在座就

「申訴主體」有無意見。

二十六、陳委員逸玲:

建議明確敘明「受害人」為未滿 18 歲,或其權益遭受侵害

時為未滿 18 歲。

二十七、廖執行長福特:

建議「申訴主體」ㄧ節重新整併描述:第一點先敘明本人

為申訴人之情形,即使為未滿 18 歲,亦無須由法定代理人

代為提出申訴;第二點後再敘明任何人可為受害人提出申

訴之情形。

二十八、黃專員慈忻:

目前申訴機制(規劃)使任何人可未取得兒少同意或未使

兒少知情即為兒少提出申訴,似不足保障兒少「知情同意」

之權益。

二十九、陳委員逸玲:

建議可以參考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設定來文程序的任

擇議定書第 3 條:「...在議事規則中列入保障措施,防止

代表兒童行事者操縱兒童,可拒絕審查它認為不符合兒童

最佳利益的任何來文」

,以其精神納入目前申訴機制(草案)

三十、呂委員立:

(ㄧ)臨床研究上,為確保個人同意參與研究,並對於參與研究

的目的、可能產生的危險與利益知情,以參與研究者是否

年滿 7 歲為區斷,對於未滿 7 歲之參與者,應由其法定代

理人同意;對於年滿 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應由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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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8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後,再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才生效。至於身心障礙兒少,可

以特殊條款保障兒少得以其他方式表示同意。

(二)另一種保障申訴案無損抑兒少「知情同意」權益的方法是:

行政院兒權小組接受申訴案後,倘有兒少提出異議或表示

反對意見,則行政院兒權小組應撤銷受理該申訴案。

三十一、黃專員慈忻:

兒少的知情同意權非常重要,尤其是在與家長、成人意見

不ㄧ致時,更必須以兒少意見為優先,也是英國進行兒少

相關研究時所採準則。此外,兒少表示知情同意不代表必

須以「簽名」或「書面同意」形式表現,因此呼應呂委員

意見,可以「年齡」或「能力」作更細緻的分類。

三十二、呂委員立:

(ㄧ)承上,建議可在「受理申訴條件」ㄧ節,增列ㄧ點有關

「受害人反對提起申訴」

,則申訴得不予受理。但尚無法

因應處理「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形。

(二)在申訴提出時的形式要件,建議仍然保留書面同意要件,

但應增列ㄧ點敘明特殊情形得以其他方式表示同意。後

續進ㄧ步在收案後,再就個案兒少的年齡、特殊處境以

及是否知情同意逐一確認。

三十三、監察院:

依據本院過往受理陳情的情形觀之,建議作法是:

(ㄧ)任何人都可提出申訴,一旦遞件,申訴人應負有申訴內

容不得虛偽不實的義務與責任。

(二)建議在申訴書詢問申訴人是否獲得受害人同意提出申訴,

倘若尚未獲得同意,則請敘明原因。

(三)建議在接受申訴的第一階段儘量不要篩掉申訴案,俾容

許後續有察覺社會問題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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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8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三十四、主席:

(ㄧ)請業務單位參考在座所提供有關「申訴主體」ㄧ節之意

見修正目前申訴機制(草案)規劃。

(二)以下就「申訴事由」ㄧ節,請問在座有無意見。

三十五、李主任宏文:

有兩個疑問提出:

(ㄧ)經司法判決確認的案件可否在行政院兒權小組提出申訴。

(二)以近期公投案為例,受害人非單一個人,而是兒少群體,

任何人可否為該群體提出申訴。

三十六、陳委員逸玲:

依據目前申訴機制(草案)

,申訴案的提出必須以有受害人

存在為前提。

三十七、吳研究員政哲:

承上,申訴案的提出必須具體存在權利受侵害的事實。

三十八、監察院:

個案中除包含由司法判決確定之案件外,可能仍有不屬於

司法審查範圍之問題,建議這部分有提出申訴之餘地。

三十九、主席:

如果是司法判決確定的案件,目前申訴機制(草案)是得

不予受理,惟其案情倘有不屬於司法審查範圍之部分可提

出申訴。

四十、陳委員逸玲:

請確認本節「申訴事由」是否包含「執行法律、政策、措施

者(或行政機關)

」之作為或不作為。

四十一、主席:

(ㄧ)法律、政策、措施定有執行其公權力之人或機關,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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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8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現行「申訴事由」文字已可包含「執行法律、政策、措

施者(或行政機關)

」之作為或不作為,爰不予修正。

(二)以下就「申訴格式」ㄧ節進行討論,請問在座有無意見。

四十二、廖執行長福特:

我國並未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國內法化,因

此本申訴機制(草案)較不宜明文指出納入任擇議定書之

條款與內容。

四十三、李主任宏文:

建議參考其他國家已經納入友善兒童精神且運作中的申訴

書格式。

四十四、施副秘書長逸翔:

承上,建議思考在申訴提出階段,我國有申訴可能、需求

的兒少在申訴書格式需要那些協助(例如:無障礙服務、

語言協助等)。

四十五、陳委員逸玲:

ㄧ但接受申訴,建議評估是否可能協調地方主管機關指派

一名類似輔佐人提供申訴人協助。

四十六、李主任宏文:

重申建議目前申訴機制(草案)納入與地方政府的分工、

分級規劃。

四十七、主席:

有關與地方政府分工、分級處理人民申訴機制,可參考我

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運作,依該法第 10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地方政府組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或委

員會,其功能包含「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

另依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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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8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協調處理辦法第 3 條,身心障礙者對於權益受損事項,經

向爭議事件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權益受損協調後,

不服其協調結果者,得向本部申請協調。

四十八、吳研究員政哲:

考量兒少以學校為主要生活場域,而教育體制使部分學校

並非地方政府主管,因此提醒此類情形無法適用由地方政

府作第一階段處理。

四十九、主席:

請業務單位評估是否研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使地方政府設置兒少權益推動小組或委員會具有接受申訴

之權責,俾利規劃整體中央與地方政府分工、分級處理人

民申訴機制。

五十、施副秘書長逸翔:

預期我國建立國家人權機構後,能由該機構設置一套妥適的

兒童權利申訴機制,惟提醒行政院接受申訴機制仍應繼續運

作良好,發揮行政自我檢視之功能,與國家人權機構監督與

促進人權之功能相互搭配。

五十一、主席:

目前各行政機關均已設置且持續運作接受人民申訴之機制,

已可達到行政自省之功能,倘未來完成設置國家人權機構,

是否仍有必要繼續運作行政院接受申訴之機制。

五十二、吳研究員政哲:

僅管目前行政機關可能已設置申訴機制,惟兒少作為兒童

權利申訴機制的主要對象,依據其意見,他們實際上並無

法在學校以外的行政機關找到申訴管道,且無法獲得有效

的申訴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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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8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五十三、主席:

倘因學校申訴機制的無效,引導兒少循本申訴機制(草案)

救濟,惟行政院兒權小組僅具有行政協助之功能,申訴結

果也許對申訴人、申訴制度與國家都是傷害。

五十四、黃專員慈忻:

(ㄧ)前已有地方兒少代表提案至行政院兒權小組處理,並經

教育部、地方政府教育局(處)發文請學校改善,惟尚未

獲學校正面回應,可證本申訴機制(草案)後續實施的

可能歷程。

(二)查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並未要求

我國必須立即運作行政院接受兒童權利申訴機制,但呼

籲儘速設置國家人權機構。

五十五、吳研究員政哲:

僅管本次會議研議設置新的申訴機制,建議行政院兒權小

組仍應同步推動、監督改善現行行政機關的申訴機制應當

提供兒少友善的申訴機會。

五十六、呂委員立:

建議本階段可先調查並在網站上公布現行所有行政申訴途

徑的資訊與連結。

五十七、業務單位:

承上,業務單位可再進ㄧ步調查兒少循現行申訴途徑遇到

哪些困難,提至行政院兒權小組檢討。

五十八、黃專員慈忻:

(ㄧ)人權無法切割處理,因此人權申訴案應當設置國家人權

機構統一處理之。

(二)在推出新的申訴機制前,建議先實現邀請兒少參與行政

院兒權小組會議,透過這種方式,可以使部分兒少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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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8 次諮詢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央行政機關表達他們認為亟需迫切改善的事項。

五十九、主席:

(ㄧ)考量行政院兒權小組僅為任務編組性質,接受申訴後仍

需由各行政機關按行政救濟等途徑處理,恐無法直接回

應申訴人期待,爰本次決議行政院兒權小組暫不處理新

設受理涉及違反兒童權利公約之申訴機制。

(二)現階段目標,請業務單位蒐整並公開我國各部會行政申

訴途徑、兒少提出申訴與後續處理情形等資訊。倘調查

發現有無法發揮效益之行政申訴途逕,另邀請相關機關、

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研討改善,或提請行政院兒權小組

討論改善機制。

(三)有關在座提出對目前申訴機制(草案)之意見與期待,

請業務單位於日後續行研議行政院兒權小組受理涉及兒

童權利公約申訴機制時納入評估。

(四)謝謝監察院、在座出席本會議提供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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