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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2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維護與充權培力計畫」補助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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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補助對象:
- 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 二、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兒少福利、兒少權益倡
- 三、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
- 四、立案之社會團體或社團法人。
- 五、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規劃承辦之機構、團體。
- 六、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
- 七、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之得標廠商或團體。
- 貳、計畫期程:自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
- 參、補助原則:
- 一、活動型計畫:鄉(鎮、市、區)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 5 萬元;直
- 二、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維護與充權培力主題內容如下:
- (一)兒少安全倡議活動:補助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就兒童人身、居
- (二)建構培力女孩之友善環境
- 肆、補助標準:
- 一、一般性補助:依本署預算額度,按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申
- 二、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由本署依政策需要核定。
- 三、申請計畫自籌經費包括申請單位編列、民間捐款、其他政府機關
- 伍、財務處理:
-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自辦並向本署申請之計畫所受補助經費
- 二、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所彙整接受補助之單位計畫已執
- 三、本補助基準未規定事項,依衛生福利部審查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
- 陸、補助項目及基準:個案服務費、訓練及活動費、學員住宿費(含未滿
- 柒、綜合項目:
- 二、國內聘請者:每節最高 2,000 元。 2 節者為 90 分鐘,未滿者減
- 二、雜費:每人每日最高 400 元。 二、雜費限承辦人員報支。
- 三、住宿費:每人每日最高 2,000 元。 三、住宿費限講師及承辦人
- 四、政策性補助項目得另依
- 二、同步口譯費,比照國外講座鐘點
- 一、手語翻譯服務 單位:新臺幣元
- 二、同步聽打服務
來源 PDF: 41_20221125135644_3109021.pdf
112 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維護與充權
培力計畫」補助基準
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社家幼字第 1110661281 號函頒
壹、補助對象:
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
二、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兒少福利、兒少權益倡
導、兒少培力、或兒少安全者。
三、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
究機構。
四、立案之社會團體或社團法人。
五、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規劃承辦之機構、團體。
六、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
七、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之得標廠商或團體。
貳、計畫期程:自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
參、補助原則:
一、活動型計畫:鄉(鎮、市、區)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 5 萬元;直
轄市、縣(市)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 15 萬元;全國性活動最高
補助新臺幣 30 萬元。
二、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維護與充權培力主題內容如下:
(一)兒少安全倡議活動:補助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就兒童人身、居
家、交通、校園、遊戲、水域、就業、網路及其他等九大面向
辦理研習課程、倡議活動或製作相關短片、摺頁或單張等,運
用實體活動進行兒童安全的相關倡議及推廣。
(二)建構培力女孩之友善環境
1.女孩培力方案:補助地方政府、民間團體以辦理系列講座、座
談會、影片欣賞、體驗活動、成長團體或發展同儕支持機制等
方式,與女孩、男孩、父母、師長或一般社會大眾討論關注之
性別議題,設計與規劃多元的女孩培力活動與課程,包含:
1
CEDAW、CRC、性別偏見與歧視、性別友善空間、流行文化
與性平媒體識讀、女孩身體意識與自主權、女孩參與公共事
務、女孩領導力、女孩的公民權及參政權、女孩參與體育活
動、女孩職涯探索、女孩數位科技培力與創新、網路性別霸凌
及情感教育等議題,以培養女孩的性別意識,突破性別刻板框
架,鼓勵女孩自由展現其天賦為目標。
2.辦理女孩權益倡議計畫:補助地方政府、民間團體透過教育性
活動、推廣或行動方案等形式,辦理女孩權益相關倡議計畫,
於臺灣女孩日期間藉由議題聚焦及資源動員,彰顯提升女孩權
益之重要,提升社會各界對於女孩權益之關注及參與。
肆、補助標準:
一、一般性補助:依本署預算額度,按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申
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核算,酌予補助經費。
二、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由本署依政策需要核定。
三、申請計畫自籌經費包括申請單位編列、民間捐款、其他政府機關
補助、收費(不含社會福利機構對院民(童)之相關收費)等。
伍、財務處理: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自辦並向本署申請之計畫所受補助經費
額度列入其地方預算。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補助收入時,應
註明編列依據;各地方政府層轉之地方性計畫受補助經費得以代
收代付方式辦理。
二、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所彙整接受補助之單位計畫已執
行完成並就地審計核銷,應填報執行概況考核表,於核銷情形欄
填寫已核銷,如有賸餘經費、其他收入應隨同繳回,由本署據以
建檔結案。
三、本補助基準未規定事項,依衛生福利部審查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
饋金推展社會福利計畫處理原則及本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要點所
定財務處理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陸、補助項目及基準:個案服務費、訓練及活動費、學員住宿費(含未滿
2
18 歲兒少之陪同人員,最多以 3 天 2 夜計)、專案計畫管理費、影片
(含短片或動畫)製作費、製作人員費、配樂製作費、後期製作費、企
劃及設計費、道具設計與製作費、活動主持費、表演費。
柒、綜合項目:
項目名稱 用途 支用細項
個案服務費 辦 理服 務個案 有關 可支用於團體帶領費、協同帶領費、志工
之團體工作、志願服 交通費。
務等所需費用。
訓練及活動 辦 理與 計畫有 關之 可支用於專家學者出席費、講座鐘點費、
費 督導、培訓、講座、 臨時酬勞費、差旅費、印刷費、場地及佈
研習、座談會、研討 置費、膳費、撰稿費、翻譯費、口譯費、
會、訓練、觀摩、活 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費、意外保險
動等所需費用。 費、器材租金、車輛租金。
專案計畫管 執 行計 畫所需 之相 電費、電話費、水費、油料費、電腦及影
理費 關費用,最高不得超 印機耗材、事務機器租金、通訊費、網路
過 經常 門核定 補助 費、運費、郵資、攝影、茶水、文具、補
總經費(不含專案計 充保險費、辦理本專案工作人員及志工意
畫管理費)10%。 外保險費、申請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積分
行政審查、本署補助項目所衍生之全民健
康保險補充保險費及其他與執行本計畫相
關之費用。
註:
1. 本表所列「項目名稱」欄為申請及核定補助項目,申請時應於經費概算表臚列支用
細項;支用細項之經費標準,請參閱附表。計畫實際執行時,得於受補助項目及額
度下,勻支各細項支出;若原編列細項不能配合實際需要,亦得於受補助項目及額
度下,改以其他細項支出,免申請計畫變更。
2. 雜支自 112 年起併入專案計畫管理費。
3. 場地租金含辦公室租金者,同一地點限補助 1 次,申請時並應檢附租賃證明。
4. 會員大會、勸募活動,及旅遊(含健行)、體育、聚餐、慶生、烤肉、才藝班等休
閒或聯誼性質之活動不予補助。
5. 獎金、獎品、服裝、宣導品、紀念(禮)品、會員通訊、期刊不予補助。
6. 依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定義,宣導費係指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
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經費,本署未予補助;惟政策性補助不在
此限。印製單張、海報、講義、活動手冊等所需經費,得以「印刷費」支出,並揭
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且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3
附表一
支用細項編列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細項名稱 經費標準 說明
個案服務
團體帶領費 每節最高 2,000 元 1 節為 50 分鐘,其連續上課
協同帶領費 每節最高 1,000 元 2 節者為 90 分鐘,未滿者減
半支給。
志工交通費 志工交通費:每人每日 100 元。
通譯費 依計畫需求編列。
訓練及活動
專家學者出 每次最高 2,500 元。 受補助單位人員出席該計畫
席費 相關會議,均不得支領出席
費。但如以專家學者身分出
席非工作協調性質之會議,
且屬未支薪者不在此限。
講座鐘點費 一、國外聘請者:每節最高 2,400 元。 1 節為 50 分鐘,其連續上課
二、國內聘請者:每節最高 2,000 元。 2 節者為 90 分鐘,未滿者減
半支給。
臨時酬勞費 以勞動部公告適用之每小時基本工 受補助單位之專職並領有薪
資核算,且每人每月補助款不得超過 給 者, 不得 支領臨 時酬 勞
法定基本工資。 費。
差旅費 一、交通費:實報實銷(但不含購票手 一、在原核定補助經費範圍
續費)。搭乘計程車或駕駛自用汽 內,提前出發或延後返
機車者,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 回,得在不重複支領原
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則下核實報支交通費。
二、雜費:每人每日最高 400 元。 二、雜費限承辦人員報支。
三、住宿費:每人每日最高 2,000 元。 三、住宿費限講師及承辦人
員報支。
四、政策性補助項目得另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
場地及佈置 依計畫需求編列。 場地清潔費、租金、場地佈
費 置費、場地設施設備租借等
項目相關費用。
4
細項名稱 經費標準 說明
膳費 辦理會議、活動、研習訓練及服務方 屬差旅費性質之膳費,不予
案等逾時用餐費,每人每次最高100 補助。
元。
撰稿費 中文最高每千字 680 元。
翻譯費 已有公開市場機制,不另訂基準。 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
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修正規
定 ,譯 稿已 有公開 市場 機
制,爰不另訂基準。
口譯費 一、逐步口譯費:比照國內講座鐘點
費之 1.5 倍至 2 倍計算。
二、同步口譯費,比照國外講座鐘點
費之 1.5 倍至 2 倍計算。
手語翻譯及 參閱附表二、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
同步聽打服 務補助標準表編列。
務費
註:其他項目參照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定標準。
5
附表二
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補助標準表
一、手語翻譯服務 單位:新臺幣元
類別 服務類型 翻譯員遴聘資格 服務費用
複雜、重大、非單純性之協助 持有「手語翻譯」技 每小時 1,500
1.政府機關召開之重大政策會 術士證乙級者。 元。
議(如:政見發表會、國際研
討會、法規修訂會議、公聽
會、記者會等)。
一 2.警政、司法事務(非涉刑責之
交通事件除外)。
3.醫療(涉重大必要之醫療行
為,如手術說明、急診、生產、
心理諮商、精神鑑定)。
4.其他。
一般性之會議、活動、座談會、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每小時 1,000
課程、解說導覽 1.持有「手語翻譯」 元。
1.對外公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 技術士證乙級者。
活動及會議。 2.持有「手語翻譯」
2.一般活動舞台翻譯。 技術士證丙級後
二
3.非涉刑責之交通事件。 翻 譯 服 務 滿 150
4.非涉重大必要之醫療行為。 小時以上者。
5.社會工作人員訪視、輔導案件
及心理諮商輔導。
6.其他。
簡易溝通,如臨櫃服務、諮詢、 持有「手語翻譯」技 每小時 500
溝通協調 術士證者。 元。
1.一般公務事項諮詢。
三
2.一般簡易臨櫃(含廣場型、攤
位服務型)。
3.其他。
二、同步聽打服務
同步聽打服務員遴聘資格 服務費用
曾參加「同步聽打服務」培訓之課程研習 10 小時(含)以上 每小時 500
及實習 10 小時(含)以上,並領有該項課程結訓證明者。 元。
6
資料來源:CRC 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 · 轉換工具:pdftotext -layout -enc UTF-8 · doc_id: news_9f3be212-95d5-4b54-ba0b-19d6ffedcb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