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公告】兒童權利公約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
原始 PDF 下載(連結 CRC 官網)
↓ 48_20251027174600_7102045.pdf📑 目錄(18 個章節)
來源 PDF: 48_20251027174600_7102045.pdf
兒童權利公約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三屆第4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六屆第2次會議通過
壹、 計畫緣起
為健全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落實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
年權利,我國於103年6月4日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同
年11月20日施行,並經總統於106年5月17日公布兒童權利公
約(以下簡稱公約),溯自103年11月20日起,公約所揭示保
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依據公約第4條及公約施行法第4條規定,國家應採取所
有適當之立法、行政及其他措施,實現本公約所承認之各項
權利;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兒少權利保
障之規定,避免兒少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並積極促進兒少權
利之實現。經111年11月邀請國際專家、學者審查我國第二
次國家報告,就推動「教育訓練」項,以結論性意見第10點
次,建議政府與公民團體及媒體合作,並在兒少參與下,進
一步加強政府官員、從事兒少相關工作的專業人員(以下稱
專業人員)、媒體、父母(監護人)及兒少本身之意識培訓
方案。
為接軌聯合國人權教育訓練模式,精進教育訓練品質與
效果,俾利兒少專業人員將公約價值與理念融入各項施政及
服務措施,爰依據行政院113年12月「各機關辦理人權教育
訓練監測與成效評估指引1」(下稱人權教育指引)及前開結
論性意見,修正本計畫。
貳、 辦理期間:115年至120年
參、 計畫目標
一、 促進全國兒少事務專業人員理解公約條文、一般性意見,
1
有關「各機關辦理人權教育訓練監測與成效評估指引」及更多人權教育訓練資源,可至行政院人權資訊
網(https://www.ey.gov.tw/hrtj/)/人權教育專區。
1
將公約內涵實踐於業務中,且納入公約精神作為後續業
務規劃之動能與指引。
二、 訓練兒少事務專業人員自主思考,使其將兒權概念轉化
為日常業務操作及協助一線工作者處理兒權問題,俾各
級政府機關施政時避免造成兒權侵害,進而規劃促進兒
權保障。
三、 促進社會大眾提升兒童權利意識,關心兒童權利相關議
題,以促進我國兒童權益保障。
肆、 指導單位及主辦機關
一、 指導單位: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統
籌單位:衛生福利部)
二、 主辦機關:行政院所屬機關(以下稱中央部會)及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稱地方政府)。
伍、 教育訓練
一、 實施對象:中央部會及各地方政府公務人員、所轄兒少
事務專業人員2。
二、 辦理方式:
(一)訓練內容
1. 基礎課程
(1) 公約條文及一般性原則,含不歧視原則、兒少最佳
利益原則、 生命、生存及發展權、尊重兒少意見。
(2) 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與相應政策、措施、一般性意
見解釋。
(3) 國內及國際公約相關案例。
2. 進階課程
(1) 各級政府機關業務與公約之關聯性。
2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兒童權利公約第一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22點從事兒少工作的專
業人員,如教師、社會工作人員、醫療專業人員、住宿型單位與寄養照顧專業人員,以及兒少特別保護
措施領域的警察、法官、檢察官及其他少年司法工作人員等。
2
(2) 運用公約於機關業務及施政
(二)訓練教材3:
1. 主辦機關依主管業務範疇,扣合學習目標,彙整編製
與業務權責相關之公約條文、一般性意見、國際審查
結論性意見、實務檢討、兒權案例解析等,作為機關
內公約教育訓練教材 ,並應隨國內外法規修正、國際
審查結論性意見及兒童議題發展等情勢異動,持續更
新訓練教材,以符合當前人權價值之資訊。
2. 建立相關教材審查機制,如邀請專家學者組成教材編
纂小組或經人權工作小組審議教材等,以確保教育反
映多元文化視角,納入平等與不歧視觀點,具有開放
涵容之人權觀念。編寫完成後視需要公布於官方網頁,
供相關專業領域參考。
(三)授課師資 4 :主辦機關延聘符合機關業務及公約主題
(如公民權、保護、替代性照顧、健康、休閒與文化、
司法、能源、環境永續等議題),兼顧學習目標與課
程規劃之專業講師5,應兼具有下列任一資歷條件者:
1. 主持或協同主持兒童權利公約相關政府計畫或學術研
究。
2. 近三年內具兒童權利公約相關授課或教學經驗。
3. 近三年內具推動兒童權利公約相關實務經驗。
4. 機關內部透過人權專業知能培育之種子師資。
(四)訓練方式6:各機關依需求及特性以講師授課、工作坊
或座談等方式辦理,以達成前開提升兒權意識之目標。
1. 一般公務員:辦理場次、人數及辦理方法不限。
2. 兒少事務專業人員:為尊重學習者的專業知能與實務
3
請參考人權教育指引,各階段監測評估要項7.2.2。
4
請參考人權教育指引,各階段監測評估要項7.2.3。
5
可參考 CRC 資訊網師資資料庫名單:https://crc.sfaa.gov.tw/Education/Teacher
6
請參考人權教育指引,各階段監測評估要項7.2.4。
3
經驗,建議採取參與式、互動式的教學方式,如自由
討論、角色扮演、小組學習等,以激發學習興趣與提
升課堂參與度。
三、成效評估:
(一)主辦機關辦訓成效評估:
1.參考運用人權教育指引於規劃、設計、實施、後續追
蹤等階段進行「培訓需求評量」、「形成性評估」、「即
時形成性評估」、「總結性評估」、「轉移及影響評估」,
以確保教育訓練課程有效性、符合預期學習目標並滿
足學習者需求。
2.運用前揭人權教育訓練指引辦理教育訓練,並填列自
我檢核表,評估辦理人權教育訓練及運用指引情形,
作為機關自主檢核及後續優化訓練課程之參考。
(二) 參訓者學習成效評估:
1. 量化評估:為評估參訓者對 CRC 知識之吸收程度及訓
練之有效性,請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於自辦訓練時,
由講師自行編製題目或參採衛生福利部委託建立之基
礎測驗題庫進行前後測,並且統計分析其數據。計畫
期間實體及數位課程訓後成效測驗之平均分數達75分。
2. 質化評估:運用課程中產出個人或小組報告、行動計
畫、圖表或透過問卷、討論等方式,由講師或參訓者
評估課程學習對提升實務工作知識或技巧的效益。計
畫期間適時提出質化執行成果。
(三) CRC 課程參訓率:
針對一般公務人員、相關專業人員等分別計算,參訓率
目標值如下:
1.每年全國一般公務人員受訓涵蓋率至少達20%(含實
體、數位課程)
。
2.每年兒少事務相關專業人員受訓涵蓋率至少達40%
4
(含實體、數位課程)。
陸、 宣導
一、實施對象:兒童及少年、家長、社會大眾。
二、宣導內容:瞭解公約內涵與精神,包括公約條文、一般性
意見、結論性意見等相關應用,提升兒童權益意識。
三、研發宣導素材:請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就涉及業管公約事
項研發素材,公布於機關網頁及 CRC 資訊網7。
四、宣導方式
(一) 運用多元宣導管道,與公民團體及媒體合作,考量素
材方式並邀請兒少參與活動規劃或執行,促進兒童、
家長提升兒童權利意識,並於日常生活落實公約精神。
(二) 為利民眾瞭解兒童權利公約內涵,可以案例、情境故
事、遊戲體驗等淺顯易懂之方式辦理,吸引兒少、家
長及社會大眾關注,以達到預期目標。
柒、 獎勵措施
各級政府機關編制教材或辦理教育訓練達成年度目標者,將
另函請機關予相關人員酌情敘獎。
捌、 經費來源
由各機關編列經費支應。
玖、 本計畫經提報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討論決
議後實施,修正亦同。
7
衛生福利部設置,作為兒童權利公約、國際審查、國家報告、教育訓練等相關資訊公開之平臺。
5
資料來源:CRC 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 · 轉換工具:pdftotext -layout -enc UTF-8 · doc_id: news_af79ebb6-e2df-44a0-a59c-93813080b7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