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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推動CRC施行法第38次諮詢會議紀錄
📑 目錄(54 個章節)
- 39_20220825155259_970694.pdf
- 壹、主席致詞:略
- 貳、業務單位報告:
- 參、討論事項:
- (一)會議日期建議避開升學考試與「學業考試」
- (二)做法草案所列建議期程(包含寄發公假函、提供會議
- (三)做法草案所列參考資料-本部社家署出版之《身心
- 二、兒童權利公約(下稱 CRC)國家報告國際審查係我國
- 一、請本部社家署於做法草案「三、跨機關協助事項」一節
- (一)自行招募兒少代表。
- (二)透過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聯繫「青少年諮詢
- (三)透過本部社家署聯繫「中央兒少代表團」及「各直轄
- 二、做法草案「表一 各機關擬具兒少代表委員推薦名單建
- 肆、臨時動議:無
- 伍、散會。
- 39_20220825155336_8120819.pdf
- 111.8.11 版
- 一、前言
- (一) 我國自主承諾履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下稱 CRC)
- (二) 依據我國 CRC 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第 31 點,委員會
- (三) 為推動實踐 CRC 第 12 條,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前於 108 年邀集
- (四) 查 109 至 111 年間各中央與地方機關對於兒少參與政府會議提供支持
- 二、兒少參與國家法制與決策過程的管道
- 三、兒少參與政府會議之支持措施
- 四、跨機關協助邀請兒少代表注意事項
- (一)機關擬具「兒少自我 1. 依機關需求擬定格式,通常蒐集兒少個人資料
- (二)機關以電子郵 件提 1. 聯繫窗口
- (三)俟委員名冊核定,請 1. 俟機關核定委員名冊,建議主動回信告知獲選
- (一)機關依據經費 資源 簽會議(活動)經費過程,除納入交通費以外,
- (二)機關以電子郵 件提 1. 會議(活動)資訊範例如附件 2。
- (三)請機關主動回 復各 1. 俟機關確認受邀兒少名單,建議主動回信告知
- 一、會議緣起:……(法令依據、任務、委員組成、任期、開會頻率等)
- 二、個人資料保護聲明:
- (一) 個人資料蒐集目的:為遴選兒少代表擔任○○○○委員會委員,任期
- (二) 個人資料蒐集類別:識別類(例如:中、英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
-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四) 依據個資法第 3 條規定,您就本機關保有您的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
- (五) 您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與否,惟須知您個人資料倘有缺漏可能導致
- 一、會議目的:
- 二、會議基本資訊:
- (一) 會議時間:○年○月○日(星期○)○午○時
- (二) 會議形式:實體/視訊會議
- (三) 會議地點:…
- (四) 與會人員: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兒少代表、民團代表
- (五) 擬邀請兒少代表人數與資格:○名(將依兒少報名情形,平衡各地
- (六) 會議聯絡人與聯絡電話:…
- 三、支持措施:
- (一) 提供公假函:□有 □無
- (二) 提供出席費:□有 □無
- (三) 提供交通費:□有 □無;補助原則:…
- (四) 東部、離島或偏遠地區兒少參與所需前一日或後一日之住宿費:
- (五) 兒少因身心障礙狀況或住宿需求家長陪同所需之交通、住宿費用:
- (六) 其他:
- 四、報名方式:
來源 PDF: 39_20220825155259_970694.pdf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38 次諮詢會議
(中央機關推動兒少參與國家法制與決策過程建議做法)紀錄
時間:111 年 8 月 11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
地點:採線上視訊會議
主持人:簡署長慧娟(李副署長臨鳳代理) 紀錄:張雅嫻
出(列)席人員:如會議出席名冊
壹、主席致詞:略
貳、業務單位報告:
本部社會及家庭署(下稱社家署)後續將依本次會議決議
訂定「中央機關推動兒少參與國家法制與決策過程建議做
法」
,擬函發各中央相關機關參考運用。
參、討論事項:
案由一:有關「友善兒少參與政府會議之支持措施」
,提請討論。
決議:
一、
「中央機關推動兒少參與國家法制與決策過程建議做法
(草案)
」(下稱做法草案)有關兒少支持措施一節修正
如下:
(一)會議日期建議避開升學考試與「學業考試」
,所稱「
學業考試」係指學業期間之考試,包含段考、模擬考
等。
(二)做法草案所列建議期程(包含寄發公假函、提供會議
資料等)係原則性規範,如因會議議題具有急迫性或
有其他政策考量,得例外訂適當期程。
(三)做法草案所列參考資料-本部社家署出版之《身心
障 礙 者 融 合 式 會 議 及 活 動 參 考 指 引 》, 請 增 加
1
QRcode。
二、兒童權利公約(下稱 CRC)國家報告國際審查係我國
保障兒少權益之重要機制,因應 CRC 第二次國家報告
國際審查會議業訂於 111 年 11 月 14 日至 11 月 18 日
間辦理,為支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參與,請教育部
惠予協助學生公假與補考事宜。
案由二:有關各機關建立兒少代表資源與跨機關協助(中央兒
少代表團邀約)做法,提請討論。
決議:
一、請本部社家署於做法草案「三、跨機關協助事項」一節
釐清各機關邀請兒少參與做法包含以下方式:
(一)自行招募兒少代表。
(二)透過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聯繫「青少年諮詢
會」
,並請補充聯繫窗口資訊。
(三)透過本部社家署聯繫「中央兒少代表團」及「各直轄
市、縣(市)兒少代表」
。
二、做法草案「表一 各機關擬具兒少代表委員推薦名單建
議流程」與「表二 各機關辦理會議(活動)徵求兒少
參與建議流程」
:原「建議流程」改為「注意事項」
。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
(下午 3 時 30 分)
2
來源 PDF: 39_20220825155336_8120819.pdf
中央機關推動兒少參與國家法制與決策過程建議做法
111.8.11 版
一、前言
(一) 我國自主承諾履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下稱 CRC)
,定期提出國家報
告並邀請國際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提供結論性意見(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
(二) 依據我國 CRC 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第 31 點,委員會
摯盼政府關注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12 號一般性意見所列兒少陳述
意見的權利,並建議政府依據 CRC 第 12 條採取措施,以加強落實該權
利。爰此,委員會建議政府:…(3)於立法決策階段建立兒少表意機制,
藉此強化國家層級的兒少參與;…。
(三) 為推動實踐 CRC 第 12 條,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前於 108 年邀集
部會共同討論.並蒐整兒少代表、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等各方意
見,於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下稱兒權小組)第三屆
第 3 次會議報告「培力兒少參與公共事務」策略,包含「擴充兒少參與
公共事務管道」
、「法制保障兒少參與機制」
、「營造社會尊重兒少意見意
識」
、「保障特殊處境兒少表意及參與權」
、「培養兒少參與公共事務能力」
、
「提供友善兒少參與之支持措施」等內涵,請各級政府納入推動。
(四) 查 109 至 111 年間各中央與地方機關對於兒少參與政府會議提供支持
措施未盡相同,爰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下稱衛福部社家署)依據
CRC 第 12 條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12 號一般性意見,彙整「兒
少參與國家法制與決策過程的管道」
、「兒少參與政府會議之支持措施」
,
以及實務所需之「跨機關協助邀請兒少代表注意事項」,俾利各機關參
考運用。
二、兒少參與國家法制與決策過程的管道
依據衛福部社家署調查,除各直轄市、縣(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 10 條遴選兒童及少年代表與地方政府共同討論兒少福利政
策以外,中央機關常態遴選兒少代表提供諮詢之政府機制為教育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下稱教育部國教署)設「青少年諮詢會」
(14 人)
,以及衛福
1
部設「中央兒少代表團」
(66 人)。
為提供兒少群體更普遍參與國家公共事務之機會,並使各該機關兒少
權益相關施政過程能邀請到對各該機關政策有基礎認識與熱忱之兒少參
與,建議各機關推動兒少培力機制,藉由辦理政策相關宣導活動,培力兒
少具有相關知能,進而建立兒少代表資源與兒少參與之常態管道,並持續
檢討與精進。
三、兒少參與政府會議之支持措施
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12 號一般性意見指出國家必然要消除
法律、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層面上一切妨礙兒童表達意見之障礙,並
且承諾提供資源與培力,鼓勵發展有助於兒童建設且展現其能力的環境。
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 110 年已出版《保障兒少表意權之策略與注意事項》
、
《兒少反歧視案例彙編》,釐清成年人迷思,提醒身為決策者或會議主席
之成年人,兒少參與有助於政府了解兒少需求及各項政策對兒少的影響,
並在此基礎上做出決策,是落實 CRC 的關鍵。上開著作並結合案例情境
說明執行步驟與要素,協助機關以適當之準備、過程與回饋,促進兒少實
踐表意權,可供各機關參考。
文檔公開於 CRC 資訊網,QRcode 請掃描:
另,依據 109 年至今,兒少參與中央與地方政府會議回饋意見,建議
機關為兒少提供支持措施包含:
1. 會議時間:
(1) 會議日期建議避開升學考試與學業考試當週與前一週。
(2) 公假函:以距會議日期至少 2 週前寄發公假函予兒少所屬學校為原則
(如因會議議題具有急迫性或有其他政策考量,得例外訂適當期程)
,
俾利學校師長能在掌握學生學業情形與後續行程之基礎上,放心支持
兒少參與公共事務;如師長有其他考量,亦有與兒少溝通之時間。公
2
假函發文同時,建議寄副本至兒少通訊地址,俾利兒少憑以向師長申
請公假。
2. 費用補助:
(1) 交通費補助。
(2) 住宿費補助:東部、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兒少如有會議(活動)前
後一日住宿之需求,建議補助住宿費。所稱「偏遠地區」
,係指東部、
離島地區以外之交通不便地區,凡兒少住居地搭乘、轉乘大眾交通運
輸工具不便(如班次少、無合適班次),以致無法於會議(活動)時
間準時抵達,均屬之。
(3) 兒少可能因身心需求或因提前住宿而必須家長陪同,建議對該名陪同
人員之交通費、住宿費予以補助。
3. 出席費:
倘兒少與各專家學者均同樣受邀與會表示意見,建議對兒少代表同
專家學者基準支給出席費。
4. 會議資料:
(1) 會議資料用詞應通俗易懂,俾利與會者瞭解。另為使兒少對於會議議
題所涉專業概念與歷史背景有查找資訊之時間,以距會議日期至少 7
日前提供會議資料予兒少為原則,並視兒少需要安排會前導讀。如因
會議議題具有急迫性或有其他政策考量,得例外訂適當期程。
(2) 兒少與會之發言或提案,其用字遣詞以可溝通為原則,格式建議儘量
給予彈性。(以衛福部署社家署之經驗為例,除提案單以外,兒少以
小文章、簡報、海報或預錄影片等形式,更有助於自在且完整表達觀
點。)
5. 會議設施:
(1) 為支持身心障礙兒少參與,請參考衛福部社家署出版《身心障礙者融
合式會議及活動參考指引》
,會議(活動)場地建議配備無障礙設施,
並按兒少身心障礙狀況安排適當協助措施與軟硬體設施、會議進行方
式、以及培力、陪伴與輔助人員的協力等。
3
文檔公開於 CRPD 資訊網,QRcode 請掃描:
(2) 為提供東部、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兒少代表平
等參與機會,建議會議(活動)能考量併採視
訊會議之可行性。
四、跨機關協助邀請兒少代表注意事項
為提供兒少群體更普遍參與國家公共事務之機會,建議各機關依第二
節說明,推動兒少培力機制與建立兒少代表資源,使各與兒少權益相關政
策能邀請到對該領域有基礎認識與熱忱之兒少參與。
倘部分機關因故未能建立兒少培力與常態參與機制,仍有於常態會議
遴聘兒少代表委員(或顧問),或於任務型專案會議、諮詢會議或相關活
動中納入兒少參與需求時,可聯繫教育部國教署協助詢問「青少年諮詢委
員」意願,或由衛福部社家署協助詢問「中央兒少代表」
、「各直轄市、縣
(市)兒少代表」意願。
為協助需求機關自我檢視會議是否提供支持兒少參與相關措施以及
提供兒少充分會議資訊,衛福部社家署偕教育部國教署確認前揭 2 類情形
建議流程、注意事項與範本,供各需求機關參照運用。
4
類型一:機關遴選兒少代表為委員或顧問
建議流程 注意事項
(一)機關擬具「兒少自我 1. 依機關需求擬定格式,通常蒐集兒少個人資料
推薦表」格式。 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據以判斷兒少年齡)
、
就讀學校與班級、聯絡資訊、自我推薦理由等。
2. 附「個人資料保護聲明」
。
3. 格式範例如附件 1。
(二)機關以電子郵 件提 1. 聯繫窗口
供 委 員 或 顧 問 資訊 教育部(青少年諮詢會)
:
(詳注意事項 2)
,供 聯絡電話:04-37061378;
衛 福 部 社 家 署 轉請 聯絡信箱:e-3240@mail.k12ea.gov.tw。
各中央兒少代表、地 衛福部(中央兒少代表團、各直轄市、縣(市)
方 兒 少 代 表 有 意願 兒少代表):
自 薦 擔 任 委 員 者向 聯絡電話:04-22502890;
機關承辦人報名。 聯絡信箱:sfaa0392@sfaa.gov.tw。
2. 機關除提供「兒少自我推薦表」格式以外,請檢
附該任務編組「設置要點」與近期「會議紀錄」
,
俾利兒少及其家長對委員任務與開會頻率有一
定認識。
3. 為協助各機關聘任對政策有基礎認識與熱忱之
兒少擔任委員,衛福部社家署將以各機關提供
之「兒少自我推薦表」格式與會議背景資料,轉
請各中央兒少代表、地方兒少代表依意願報名。
4. 為預留兒少與家長溝通時間,減緩對於兒少後
續獲選擔任兒少代表委員對學業、生活的影響,
請機關儘量提前作業,於距會議日期至少 5 週
前提出自我推薦表格式及會議背景資料,並預
留至少 2 週之期間供兒少與其家長討論後填寫
5
建議流程 注意事項
自我推薦表報名。
(如因會議具有急迫性或有其
他政策考量,得例外訂適當期程。)
【期程範例】
距委員會議 5 週前:機關提供自我推薦表格
式,徵求兒少委員人選。
距委員會議 3 週前:機關聘任兒少委員,並
與各委員接洽會議時間。
距委員會議 2 週前:機關發公假函。
距委員會議 1 週前:機關發會議資料。
5. 為促進各機關任務編組聘任具相關基礎知識與
熱忱之兒少擔任委員,建議各機關於擬具兒少
代表委員建議名單優先順序時,以兒少自我推
薦理由為判斷基準,給予兒少代表平等之參與
機會。
(三)俟委員名冊核定,請 1. 俟機關核定委員名冊,建議主動回信告知獲選
機 關 主 動 回 信 告知 與未獲選之兒少遴選結果。
各報名兒少。 2. 為協助教育部國教署與衛福部社家署掌握青少
年諮詢會、中央兒少代表團或各直轄市、縣(市)
兒少代表擔任各中央機關委員情形,請各機關
主動提供兒少報名名冊與委員核定名冊供教育
部國教署與衛福部社家署記錄。
6
類型二:機關徵求兒少代表參與單次性會議(活動)
建議流程 注意事項
(一)機關依據經費 資源 簽會議(活動)經費過程,除納入交通費以外,
評估會議(活動)規 請考量東部、離島或偏遠地區兒少參與所需之住宿
模、形式、邀請兒少 費,以及兒少因身心狀況或住宿需求家長陪同所需
人 數 及 兒 少 支 持措 之交通、住宿費用。
施等。
(二)機關以電子郵 件提 1. 會議(活動)資訊範例如附件 2。
供會議(活動)資訊, 2. 聯繫窗口:
供 衛 福 部 社 家 署轉 教育部(青少年諮詢會)
:
請 有 意 願 與 會 之中 聯絡電話:04-37061378;
央兒少代表、地方兒 聯絡信箱:e-3240@mail.k12ea.gov.tw。
少 代 表 自 行 向 機關 衛福部(中央兒少代表團、各直轄市、縣(市)
承辦人報名。 兒少代表):
聯絡電話:04-22502890;
聯絡信箱:sfaa0392@sfaa.gov.tw。
3. 為預留兒少與家長、師長溝通時間,減緩對於兒
少後續參與會議(活動)對學業、生活的影響,
請機關儘量提前作業,於距會議(活動)日期至
少 3 週前提出會議(活動)邀約,並預留至少 1
週之期間供兒少報名。
(如因會議(活動)具有
急迫性或有其他政策考量,得例外訂適當期
程。)
【期程範例】
距會議 3 週前:機關邀約與兒少報名。
距委員會議 2 週前:機關發公假函。
距委員會議 1 週前:機關發會議資料。
7
建議流程 注意事項
(三)請機關主動回 復各 1. 俟機關確認受邀兒少名單,建議主動回信告知
報 名 兒 少 報 名 結果 兒少報名結果。
(是否受邀與會)。 2. 為協助教育部國教署與衛福部社家署掌握青少
年諮詢會、中央兒少代表團或各直轄市、縣(市)
兒少代表參與各中央機關會議(活動)情形,請
各機關主動提供兒少報名名單與受邀兒少名單
供教育部國教署與衛福部社家署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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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附件 1
○○○○委員會
兒少代表自我推薦表(範例)
一、會議緣起:……(法令依據、任務、委員組成、任期、開會頻率等)
二、個人資料保護聲明:
本機關__________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15 條
蒐集、處理及利用您個人資料,詳如以下(一)至(四)說明,請務必詳閱。
(一) 個人資料蒐集目的:為遴選兒少代表擔任○○○○委員會委員,任期
間邀請參與兒少權利促進相關會議與活動。
(二) 個人資料蒐集類別:識別類(例如:中、英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聯絡電話號碼、地址、電子郵遞地址、金融機構帳戶之號碼與
姓名) 、特徵類(例如:年齡、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個人照片、
筆跡與紙本文件)、家庭情形類(例如:親屬細節)、社會情況類(例
如:職業)、教育、考選、技術或其他專業類(例如:學經歷)等。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期間:本機關將於○○○○委員會遴選委員期間利用您個人資料,如
您獲選為委員,則利用期間將配合任期延長。
2.地區:您的個人資料將用於本機關籌備辦理○○○○委員會會議與相
關活動之地區。
3.對象:共同籌備○○○○委員會會議與相關活動之機關、團體或機構。
4.方式:電子文件、紙本,或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檢索、整理個人資料之集合。
(四) 依據個資法第 3 條規定,您就本機關保有您的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
利:
1.查詢或請求閱覽。
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請求刪除。
(五) 您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與否,惟須知您個人資料倘有缺漏可能導致
本機關未能提供您會議(活動)資訊或行政協助,對您權益有不利影響。
1
附件 1
如您已清楚瞭解前揭個人資料保護聲明,並有意願自我推薦擔任○○○○
委員會委員,請依以下格式提供個人資訊與自我推薦理由。如有相關疑問,可
聯繫本會議窗口: (機關單位) (姓名與職稱) (聯絡電話)
項目 填答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學校與班級
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自我推薦理由
目前兼任中央
或地方機關委
員職務情形
※備註:各機關可依○○○○委員會所涉議題詢問兒少有無相關經歷。例如:
為遴選兒少代表擔任勞動部兒少職場安全衛生權益小組委員,可增列項目詢問
兒少就業或打工經驗。
2
附件 2
○○○○會議
會議資訊(範例)
一、會議目的:
……討論○法是否有修正之必要以及修正方向,希望邀請對此議題關
注且有基礎認識之兒少一起參與討論。(附議程與討論事項)
二、會議基本資訊:
(一) 會議時間:○年○月○日(星期○)○午○時
(二) 會議形式:實體/視訊會議
(三) 會議地點:…
(四) 與會人員: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兒少代表、民團代表
(五) 擬邀請兒少代表人數與資格:○名(將依兒少報名情形,平衡各地
區兒少與會)※如必須當年/月/日未滿 18 歲,請特別註明。
(六) 會議聯絡人與聯絡電話:…
三、支持措施:
(一) 提供公假函:□有 □無
(二) 提供出席費:□有 □無
(三) 提供交通費:□有 □無;補助原則:…
(四) 東部、離島或偏遠地區兒少參與所需前一日或後一日之住宿費:
□有 □無;補助原則:…
(五) 兒少因身心障礙狀況或住宿需求家長陪同所需之交通、住宿費用:
□有 □無;補助原則:…
(六) 其他:
(依實際情形載明其他支持措施安排,例如同步聽打或手語翻
譯、口譯等。)
四、報名方式:
兒少如有意願參與,敬請提供以下資訊並於___(期限)前回復給本
會議聯絡人______(電子信箱)。
───請提供以下報名資訊───
1. 姓名:
2. 性別:
3. 出生年月:
4. 聯絡電話:
5. 電子郵件地址:
6. 通訊地址:
7. 就讀學校、科系、年級與班級:
資料來源:CRC 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 · 轉換工具:pdftotext -layout -enc UTF-8 · doc_id: news_bed25039-2098-4c34-9065-9772b1a694e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