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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權利影響評估-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初階檢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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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為確保兒童及少年享有兒童權利公約揭櫫權利,法案研訂過程即應考慮對於兒童及少年的
- 二、除廢止案外,法律案應就法案中涉及兒童及少年部分進行「兒少權利影響評估檢視」。
- 三、CRC 專家學者名單,請上衛福部 CRC 資訊網「兒少權利影響評估 CRC 專家學者資料庫」搜
- 四、法案主管機關應蒐集兒少代表意見進行法案研修後,填寫本表【第壹部分】,並請參與法案
- 五、請併附法案修正草案及修法研商會議紀錄等過程資料。
- 一、法案名稱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一)勞動基準法(下稱本法)之主管機關,在 1.說明法案主管機關及執行機
- 二、法案說明
- (二)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稱修正草 目標、修法背景及現況、涉
- (三)前開修正之規定主要涉及母性保護及勞工
- (一) 本修正草案間接涉及之群體為新生兒,惟 1.請說明辦理意見徵詢的人、
- 三、落實兒少 因難以邀請該群體之兒少代表表示意見, 事、地,包括兒少、兒少團
- (二) 徵詢程序
- (三) 參採與否及其理由(含國際參考案例):
- 62.5%、4個月以下純母乳哺育率約為53.3%、6 法案相關之兒少議題,以證
- 四、從兒少統 純母乳哺育率最高,並依時間遞減,至6個月以 2.兒少統計可參閱衛生福利部
- (一) 本修正草案可能對新生兒群體產生間接影
- 五、落實兒少 少團體運作?
- (二) 為落實憲法母性保護之精神,修正草案第
- (三) 另,修正草案第52條規定係配合現行性別
- (四) 除前開兒童健康權之考量,相關政策亦可
- (五) 本修正草案對兒少產生影響之群體為新生 少和兒少群體的教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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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權利影響評估/初階檢視表(試辦版)
填 表 説 明
一、為確保兒童及少年享有兒童權利公約揭櫫權利,法案研訂過程即應考慮對於兒童及少年的
影響,並盡可能與兒童及少年互動,將其意見與經驗納入考量,以制定更好的政策。
二、除廢止案外,法律案應就法案中涉及兒童及少年部分進行「兒少權利影響評估檢視」。
【第壹部分】:本部分由法案主管機關填寫。
【第貳部分】:本部分由 CRC 專家學者填寫。
【第參部分】:本部分由法案主管機關參 CRC 專家學者意見修正後填寫。
三、CRC 專家學者名單,請上衛福部 CRC 資訊網「兒少權利影響評估 CRC 專家學者資料庫」搜
尋。(網址: https://crc.sfaa.gov.tw/)
四、法案主管機關應蒐集兒少代表意見進行法案研修後,填寫本表【第壹部分】,並請參與法案
研商過程之 CRC 專家學者填寫本表【第貳部分】,提供是否須進行二階影響評估等建議;法
案主管機關應參考 CRC 專家學者意見補充檢視表內容或修正法案草案,並填寫【第參部
分】回應。
五、請併附法案修正草案及修法研商會議紀錄等過程資料。
【第壹部分】:本部分由法案主管機關填寫。
填表日期: 111年 1 月 27 日
填表人資訊
姓名: 康亞楨 職稱: 科員 電話: 02-85902735 。
電子郵件: kang22@mol.gov.tw 。
身分:█業務單位人員 □法制單位人員 □其他,請說明:_____
一、法案名稱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一)勞動基準法(下稱本法)之主管機關,在 1.說明法案主管機關及執行機
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說明本次提案修訂法案主要
二、法案說明
(二)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稱修正草 目標、修法背景及現況、涉
案)涉及兒童部分為第49條及第52條規定: 及 CRC 條文。
1. 第49條:係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 3.研 擬 配 套 措 施(如 人力 、 經
1
釋宣告本法第49條第1項限制女性勞工 費)與各機 關及地 方政 府 協
夜間工作之規定違反憲法意旨失效,爰 力事項等。
研擬本修正草案。為落實憲法母性保護
之精神,明定雇主不得使妊娠或哺乳期
間之女性勞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
之夜間工作。惟為容有讓女性勞工本於
個人意願選擇夜間工作之空間,在不影
響女性勞工分娩後母體恢復與健康之前
提下,參酌國外立法例、婦產科與兒科
醫學會專業意見,增訂哺乳期間之女性
勞工於分娩後6個月以上未滿2年,可進
行夜間工作評估。相關評估機制之配套
措施,依據前開醫學會之建議,可由從
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職業醫學科、婦
產科或兒科之專科醫師進行評估,其評
估結果建議無需限制夜間工作者,例外
允許得夜間工作。
2. 第52條:係鑒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
有關受僱者請求哺(集)乳時間之規定,
已修正為至子女滿2歲止,並有延長工
作時間亦可請求之規定,爰配合修正本
條,以茲一致。
(三)前開修正之規定主要涉及母性保護及勞工
工作權益,可能間接與新生兒之哺育及照
顧有關,涉及兒童權利公約第6條(生存及
發展權)、第24條(健康照護)。
(一) 本修正草案間接涉及之群體為新生兒,惟 1.請說明辦理意見徵詢的人、
三、落實兒少 因難以邀請該群體之兒少代表表示意見, 事、地,包括兒少、兒少團
參與 有其特殊性,爰辦理意見徵詢除邀請勞、 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或其
雇團體外,另有邀請性別團體、婦女團 他民間團體代表等。
2
體、相關醫學會及衛生福利部共同與會, 2.請詳列徵詢或協商時,重要
辦理情形如下: 事項、有無爭議、相關條
1. 110年10月19日 、110年11月5日 辦 理2場 文、主要意見、參採與否及
次 「 研 商 勞 動 基 準 法 第49條 修 法 座 談 其理由(含國際參考案例)
會」,邀請勞、雇團體以及性別團體、
婦女團體與會,各場次出席單位、會議
議程及紀錄如附件1、2。
2. 為進一步釐清產假後從事夜間工作相關
疑義,邀集衛生福利部、職業醫學及婦
產科等專業醫學會,召開「研商產假後
夜間工作相關疑義會議」,徵詢相關醫
學見解,會議議程及紀錄如附件3。
3. 另因相關評估機制併涉新生兒健康,特
於會後再徵詢臺灣兒科醫學會、臺灣新
生兒醫學會表示意見,相關見解如附件
4。
(二) 徵詢程序
1. 重要事項:現行本法第49條第5項母性
保護規定是否仍維持?產假後宜否夜間
工作?是否將影響母體健康?
2. 有無爭議:有
3. 相關條文:本法第49條
4. 主要意見:
(1) 有 關 妊 娠 期 間 禁 止 夜 間 工 作 之 規
定,多數認為仍維持禁止,少數資
方團體認為應保留勞工同意的彈性
規定。哺乳期間有部分團體主張仍
應維持禁止夜間工作;部分勞雇及
性平團體提出應保留適當彈性,交
由女性勞工自主決定。
3
(2) 實務上較常有夜間工作事實之醫療
產業則表示,因產業之特殊性,日
間及夜間工作之繁重程度有別,時
有護理人員反映,夜班相對安靜的
工作型態妊娠期間反而較能負荷;
至於產假後,已可從事夜間工作,
對哺乳並無影響,希望可以保有個
別勞工自主決定之空間。
(3) 有關產假後夜間工作疑義,經徵詢
婦產科及兒科等醫學會意見,多數
認為目前實證上,是否從事夜間工
作,對母乳之質量並未有顯著影
響。分娩後宜否夜間工作,會受到
母親健康、勞工的社經地位、經濟
因素、子女數量、家務工作分配以
及是否有其他照顧者協助等個別狀
況而有不同,勞工在綜合考量各項
因素後,會選擇最適合自身狀況的
工作型態。爰是否從事夜間工作,
仍應尊重個別勞工意願,由勞工提
出申請,若女性勞工有健康疑慮,
可諮詢專科醫師。
(三) 參採與否及其理由(含國際參考案例):
部分參採。
因各界意見未有一致,經衡酌多數意見,妊
娠期間,仍維持禁止從事夜間工作。至於
哺乳期間,考量憲法母性保護之精神,原
則禁止哺乳期間從事夜間工作。惟本法施
行以來,仍不時有勞工陳情希望開放哺乳
期間能夜間工作;除大法官釋字第807號解
4
釋指出女性勞工是否適於從事夜間工作,
仍存有個人意願與條件的個別差異外;本
部召開之座談會,部分團體也建議應尊重
個別女性勞工的意願,保留適度彈性;婦
產科及兒科醫學會亦表示,實證上夜間工
作對於母乳質量未有顯著影響。復參諸國
外主要國家立法例,除美國、英國、澳洲
及新加坡,未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外,
德國、日本及韓國對於分娩後之女性勞
工,亦採原則禁止、例外開放之規範。為
維護母體恢復健康及哺育母乳,爰參酌國
外立法例、相關醫學會專業意見,修正草
案第49條增列第2項規定,明定哺乳期間之
女性勞工於分娩後6個月以上未滿2年之期
間,經夜間工作評估無需限制者,可從事
夜間工作。
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母乳哺育國內現 1.請 說 明 參 考 的 資 訊 與 證 據
況」調查顯示(如附件5),1個月以下純母乳哺育 (質化或量化資料、資料蒐
率 約 為67.2%、2個 月 以 下 純 母 乳 哺 育 率 約 為 集方法,如焦點團體)說明
62.5%、4個月以下純母乳哺育率約為53.3%、6 法案相關之兒少議題,以證
個月以下純母乳哺育率約為46.2%。1個月以下 明評估結論。
四、從兒少統 純母乳哺育率最高,並依時間遞減,至6個月以 2.兒少統計可參閱衛生福利部
計及分析,確 下則不到半數。另依據本部徵詢醫學中心協會 社會及家庭署「兒童權利公
認與法案相關 有關分娩後夜間工作之建議,WHO、美國小兒 約(CRC)」兒少統計資料(網
之兒少議題 科學會、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台灣兒科醫學會 址: https://crc.sfaa.gov.tw/首
等皆建議分娩後宜純母乳哺育6個月,爰本草案 頁│兒少統計專區)。
明定哺乳期間之女性勞工於分娩後6個月以上未 3.如既有兒童統計資料不足,
滿2年之期間,始可進行夜間工作評估,應可確 請提出需強化之處及其建置
保新生兒獲得良好的照顧,並符合我國母乳哺 方法。
育現況。
5
1.請說明法案主要目標族群,
(一) 本修正草案可能對新生兒群體產生間接影
對 兒 少權益正 負 面 影 響(含
響,主要涉及之兒童權利公約條文為第6
直 接 及間接影 響),其 涉 及
條規定,國家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之生
CRC 條文、一般性意見、結
存及發展;第24條規定,兒童有權盡可能
論性意見、其他相關國際公
充分的成長和發展。以及第15號一般性意
約關係。
見有關生命、生存和發展權以及兒童健康
2.請說明是否存在不同兒少群
的決定性因素提及,落實兒童的健康權需
體間之競爭利益,須找尋其
要考慮到若干決定因素,兒童健康、營養
他替代策略?考慮過有哪些
和發育的關鍵決定因素是落實母親的健康
方案可用來修改或減輕影
權及父母和其他照顧者的角色。相當數量
響?若不作為將有什麼影
的新生兒死亡發生在新生兒階段,與母親
響,試說明如何減輕負面影
懷孕前後及分娩後健康狀況不佳有關,也
響的配套措施,是否影響其
與次優的母乳餵養方法有關。父母及其他
他政策領域、專業人員或兒
關係重大的成人的健康和涉及健康的行
五、落實兒少 少團體運作?
為,對兒童的健康有著重大影響。
權益影響分析 3.提供思考方向如下:
(二) 為落實憲法母性保護之精神,修正草案第
(1)兒少本身:會影響兒少身
49條規定明定雇主不得使妊娠或哺乳期間
分或歸屬感?兒少遊戲
之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女性勞工於評估
權?兒少獲得醫療保健服
自身健康狀況、經濟因素以及是否有其他
務的機會?兒少身體、心
照顧者可協助照顧新生兒等因素後,如有
理健康嗎?
工作意願,例外允許哺乳期間之女性勞工
(2)兒少的家庭:此法案會支
從事夜間工作。又為確保分娩後從事夜間
持或阻礙照顧者養育子女
工作不影響分娩後母體恢復與健康,研訂
的能力?會影響父母的收
相關配套措施,聽取職業醫學科、婦產科
入或他們使用資源滿足兒
與兒科醫學會之專業意見,明定哺乳期間
少基本需求的能力?
之女性勞工於分娩後6個月以上未滿2年之
(3)兒少生活環境:會影響兒
期間,經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職業醫學
少居住穩定性及生活嗎?
科、婦產科或兒科之專科醫師評估建議無
將導致接受服務(如教育)有
需限制其夜間工作者,始可於夜間時段工
不同程度差異?
6
作。又目前實證上,夜間工作對於母乳質 (4)是否惡化歧視或族群之不
量並未有顯著影響,女性勞工是否持續哺 利處境?
乳,會受到工作場所是否支持、是否有空 (5)政策決定前應確認以下7件
間及隱私可以哺(集)乳等因素影響,為確 事,保障兒少最佳利益:
保新生兒健康,制度設計上,必須透過專 a. 按兒少年齡或成熟程度
科醫師評估母嬰狀況,對於兒童健康照護 考慮兒童意見;
權利,已有多一層的保障。 b. 保障且必須尊重兒少維
護身分的權利;
(三) 另,修正草案第52條規定係配合現行性別
c.防止家庭分離和維護家庭
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修正;由於現行勞
團圓;
工已可依該條規定請求哺(集)乳時間,對
d.確保兒少享有他或她福祉
於兒童健康照護權利未有影響。
所需保護與照顧,國家
(四) 除前開兒童健康權之考量,相關政策亦可
該承擔的義務;
能對兒童家庭產生影響,實務上許多勞工
e. 兒 少 的 脆 弱 境 況 , 諸
從事夜間工作,係綜合考量經濟因素、健
如:身心障礙、隸屬少
康狀況、是否有其他照顧者可協助等因素
數群體、身為難民或尋
後,選擇最適合自身狀況的工作型態,爰
求庇護者、遭虐待的受
是否從事夜間工作,仍應尊重個別勞工選
害者、流落街頭的生活
擇工作的權利。惟為確保兒少最佳利益,
處境等;
藉由相關醫學專業評估之機制,於確保母
f. 兒少的健康權(CRC 第24
體及新生兒健康之前提下,亦能兼顧其養
條)以及他或她的健康狀
育子女的能力。於政策制定上,符合兒童
況,是評判兒少最佳利
最佳利益、禁止歧視、尊重兒童意見、生
益的核心;
存及發展權四大原則。
g. 所有關於就某一具體兒
(五) 本修正草案對兒少產生影響之群體為新生 少和兒少群體的教育方
兒,未涉及不同兒少群體間之競爭利益。 面措施和行動決策,都
必須尊重兒少或諸位兒
少最佳利益。
7
【第貳部分】:本部分由 CRC 專家學者填寫。
填表日期:111年02月17日
CRC 專家學者:鄭津津
服務單位及職稱: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由於本修正草案間接涉及的群體為
嬰孩(6個月以上未滿2歲者),客觀 1.請說明是否針對特定人、團體提供
上,6個月以上未滿2歲的嬰孩難以 評估意見,並就其特性增進參與便
一 、 兒 少 意 見 是 就本修正草案表達意見。法案主管 利性(例如網站、兒少易讀、大字
否 被 傾 聽 與 回 機關因而以辦理意見徵詢替代兒少 型等)。
饋? 意見的傾聽與回饋,意見徵詢之對 2.對於兒少提供之意見是否討論並給
象有勞、雇團體、性別團體、婦女 予回饋?
團 體 、 相 關 醫 學 會 及 衛 生 福 利 部 3.如有其他意見,請一併補充說明。
等,應已相當周延。
法案主管機關在資訊、資料收集或 1.請評估在資訊、資料收集或專門知
專門知識各方面的評估可謂相當周 識方面是否存在任何差距,以及因
二 、 兒 少 影 響 評 延,充分考量來自相關各界的專業 應措施。
估 參 據 是 否 充 意見,兼顧受本修正草案直接與間 2.請說明是否需要更深入的研究或諮
足? 接影響之相關當事人的權益,故應 詢(例如,研究對象多樣化/弱勢兒
不需要再進行更深入之研究或諮 少的權利影響)。
詢。 3.如有其他意見,請一併補充說明。
本修正草案第52條規定係配合現行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18條 之 規 定 修
1.請說明不同兒少群體間是否可能存
三 、 政 策 制 定 是 正,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之規
在競爭利益情形。
否 符 合 兒 童 權 利 定下,勞工可依該規定請求哺(集)
2.是否有其他替代策略或針對受影響
公 約 四 大 原 則 考 乳時間,故對於兒童健康照護權利
兒少予以補償策略,須併同思考。
量? 應不會有影響。另外,本修正草案
3.如有其他意見,請一併補充說明。
未涉及不同兒少群體間之競爭利
益。因此,應不需要其他替代方案
8
策略或針對間接受影響之嬰孩給予
補償措施。
基本上,本修正草案僅會對6個月以
上未滿2歲的嬰孩產生間接影響。經
草案主管機關徵詢醫學中心協會有
關分娩後夜間工作之建議,WHO、
美國小兒科學會、台灣婦產科醫學
會、台灣兒科醫學會等皆建議分娩
後宜純母乳哺育6個月,故本草案明
定哺乳期間之女性勞工於分娩後6個 對於該提案進一步建議。
四 、 綜 合 性 檢 視 月以上未滿2年之期間,經勞工健康 【例:是否需進行二階影響評估以蒐
意見 服務醫師、職業醫學科、婦產科或 集更多資訊?法案結果對於兒少權益
兒科之專科醫師評估建議無需限制 有侵害之虞?配套措施是否完整?】
其夜間工作者,始可於夜間時段工
作。此外,目前在實證上,夜間工
作對於母乳質量並無顯著影響,且
勞工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之
規定,請求哺(集)乳時間。綜上,
本修正草案對於兒童健康照護權利
並無侵害,相關配套亦屬周全。
9
【第參部分】:本部分由法案主管機關依 CRC 專家學者意見修正後填寫。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經 CRC 專家學者檢視,有關兒
少意見是否被傾聽與回饋部
分,認為本部辦理之意見徵詢
已相當周延;兒少影響評估參
據應已充足,不需要再進行更
1.說明採納意見後之調整情形(含法案、
深入之研究或諮詢;政策制定
授權命令或業務執行之修正;是否參考
參採情形 對於兒童健康照護權利應不會
學者專家意見進行二階影響評估等)。
有影響,亦未涉及不同兒少群
2.說明未參採之理由或替代規劃。
體間之競爭利益,不需要其他
替代方案策略或針對間接受影
響之嬰孩給予補償措施。整體
而言,對於兒童健康照護權利
並無侵害,相關配套亦屬周
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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