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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權利影響評估-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初階檢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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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4-21
PDF 數1 份
內容字數1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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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權利影響評估/初階檢視表(試辦版)

填 表 説 明

一、為確保兒童及少年享有兒童權利公約揭櫫權利,法案研訂過程即應考慮對於兒童及少年的

影響,並盡可能與兒童及少年互動,將其意見與經驗納入考量,以制定更好的政策。

二、除廢止案外,法律案應就法案中涉及兒童及少年部分進行「兒少權利影響評估檢視」。

【第壹部分】:本部分由法案主管機關填寫。

【第貳部分】:本部分由 CRC 專家學者填寫。

【第參部分】:本部分由法案主管機關參 CRC 專家學者意見修正後填寫。

三、CRC 專家學者名單,請上衛福部 CRC 資訊網「兒少權利影響評估 CRC 專家學者資料庫」搜

尋。(網址: https://crc.sfaa.gov.tw/)

四、法案主管機關應蒐集兒少代表意見進行法案研修後,填寫本表【第壹部分】,並請參與法案

研商過程之 CRC 專家學者填寫本表【第貳部分】,提供是否須進行二階影響評估等建議;法

案主管機關應參考 CRC 專家學者意見補充檢視表內容或修正法案草案,並填寫【第參部

分】回應。

五、請併附法案修正草案及修法研商會議紀錄等過程資料。

【第壹部分】:本部分由法案主管機關填寫。

填表日期: 111年 1 月 27 日

填表人資訊

姓名: 康亞楨 職稱: 科員 電話: 02-85902735 。

電子郵件: kang22@mol.gov.tw 。

身分:█業務單位人員 □法制單位人員 □其他,請說明:_____

一、法案名稱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一)勞動基準法(下稱本法)之主管機關,在 1.說明法案主管機關及執行機

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說明本次提案修訂法案主要

二、法案說明

(二)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稱修正草 目標、修法背景及現況、涉

案)涉及兒童部分為第49條及第52條規定: 及 CRC 條文。

1. 第49條:係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 3.研 擬 配 套 措 施(如 人力 、 經

1

釋宣告本法第49條第1項限制女性勞工 費)與各機 關及地 方政 府 協

夜間工作之規定違反憲法意旨失效,爰 力事項等。

研擬本修正草案。為落實憲法母性保護

之精神,明定雇主不得使妊娠或哺乳期

間之女性勞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

之夜間工作。惟為容有讓女性勞工本於

個人意願選擇夜間工作之空間,在不影

響女性勞工分娩後母體恢復與健康之前

提下,參酌國外立法例、婦產科與兒科

醫學會專業意見,增訂哺乳期間之女性

勞工於分娩後6個月以上未滿2年,可進

行夜間工作評估。相關評估機制之配套

措施,依據前開醫學會之建議,可由從

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職業醫學科、婦

產科或兒科之專科醫師進行評估,其評

估結果建議無需限制夜間工作者,例外

允許得夜間工作。

2. 第52條:係鑒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

有關受僱者請求哺(集)乳時間之規定,

已修正為至子女滿2歲止,並有延長工

作時間亦可請求之規定,爰配合修正本

條,以茲一致。

(三)前開修正之規定主要涉及母性保護及勞工

工作權益,可能間接與新生兒之哺育及照

顧有關,涉及兒童權利公約第6條(生存及

發展權)、第24條(健康照護)。

(一) 本修正草案間接涉及之群體為新生兒,惟 1.請說明辦理意見徵詢的人、

三、落實兒少 因難以邀請該群體之兒少代表表示意見, 事、地,包括兒少、兒少團

參與 有其特殊性,爰辦理意見徵詢除邀請勞、 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或其

雇團體外,另有邀請性別團體、婦女團 他民間團體代表等。

2

體、相關醫學會及衛生福利部共同與會, 2.請詳列徵詢或協商時,重要

辦理情形如下: 事項、有無爭議、相關條

1. 110年10月19日 、110年11月5日 辦 理2場 文、主要意見、參採與否及

次 「 研 商 勞 動 基 準 法 第49條 修 法 座 談 其理由(含國際參考案例)

會」,邀請勞、雇團體以及性別團體、

婦女團體與會,各場次出席單位、會議

議程及紀錄如附件1、2。

2. 為進一步釐清產假後從事夜間工作相關

疑義,邀集衛生福利部、職業醫學及婦

產科等專業醫學會,召開「研商產假後

夜間工作相關疑義會議」,徵詢相關醫

學見解,會議議程及紀錄如附件3。

3. 另因相關評估機制併涉新生兒健康,特

於會後再徵詢臺灣兒科醫學會、臺灣新

生兒醫學會表示意見,相關見解如附件

4。

(二) 徵詢程序

1. 重要事項:現行本法第49條第5項母性

保護規定是否仍維持?產假後宜否夜間

工作?是否將影響母體健康?

2. 有無爭議:有

3. 相關條文:本法第49條

4. 主要意見:

(1) 有 關 妊 娠 期 間 禁 止 夜 間 工 作 之 規

定,多數認為仍維持禁止,少數資

方團體認為應保留勞工同意的彈性

規定。哺乳期間有部分團體主張仍

應維持禁止夜間工作;部分勞雇及

性平團體提出應保留適當彈性,交

由女性勞工自主決定。

3

(2) 實務上較常有夜間工作事實之醫療

產業則表示,因產業之特殊性,日

間及夜間工作之繁重程度有別,時

有護理人員反映,夜班相對安靜的

工作型態妊娠期間反而較能負荷;

至於產假後,已可從事夜間工作,

對哺乳並無影響,希望可以保有個

別勞工自主決定之空間。

(3) 有關產假後夜間工作疑義,經徵詢

婦產科及兒科等醫學會意見,多數

認為目前實證上,是否從事夜間工

作,對母乳之質量並未有顯著影

響。分娩後宜否夜間工作,會受到

母親健康、勞工的社經地位、經濟

因素、子女數量、家務工作分配以

及是否有其他照顧者協助等個別狀

況而有不同,勞工在綜合考量各項

因素後,會選擇最適合自身狀況的

工作型態。爰是否從事夜間工作,

仍應尊重個別勞工意願,由勞工提

出申請,若女性勞工有健康疑慮,

可諮詢專科醫師。

(三) 參採與否及其理由(含國際參考案例):

部分參採。

因各界意見未有一致,經衡酌多數意見,妊

娠期間,仍維持禁止從事夜間工作。至於

哺乳期間,考量憲法母性保護之精神,原

則禁止哺乳期間從事夜間工作。惟本法施

行以來,仍不時有勞工陳情希望開放哺乳

期間能夜間工作;除大法官釋字第807號解

4

釋指出女性勞工是否適於從事夜間工作,

仍存有個人意願與條件的個別差異外;本

部召開之座談會,部分團體也建議應尊重

個別女性勞工的意願,保留適度彈性;婦

產科及兒科醫學會亦表示,實證上夜間工

作對於母乳質量未有顯著影響。復參諸國

外主要國家立法例,除美國、英國、澳洲

及新加坡,未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外,

德國、日本及韓國對於分娩後之女性勞

工,亦採原則禁止、例外開放之規範。為

維護母體恢復健康及哺育母乳,爰參酌國

外立法例、相關醫學會專業意見,修正草

案第49條增列第2項規定,明定哺乳期間之

女性勞工於分娩後6個月以上未滿2年之期

間,經夜間工作評估無需限制者,可從事

夜間工作。

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母乳哺育國內現 1.請 說 明 參 考 的 資 訊 與 證 據

況」調查顯示(如附件5),1個月以下純母乳哺育 (質化或量化資料、資料蒐

率 約 為67.2%、2個 月 以 下 純 母 乳 哺 育 率 約 為 集方法,如焦點團體)說明

62.5%、4個月以下純母乳哺育率約為53.3%、6 法案相關之兒少議題,以證

個月以下純母乳哺育率約為46.2%。1個月以下 明評估結論。

四、從兒少統 純母乳哺育率最高,並依時間遞減,至6個月以 2.兒少統計可參閱衛生福利部

計及分析,確 下則不到半數。另依據本部徵詢醫學中心協會 社會及家庭署「兒童權利公

認與法案相關 有關分娩後夜間工作之建議,WHO、美國小兒 約(CRC)」兒少統計資料(網

之兒少議題 科學會、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台灣兒科醫學會 址: https://crc.sfaa.gov.tw/首

等皆建議分娩後宜純母乳哺育6個月,爰本草案 頁│兒少統計專區)。

明定哺乳期間之女性勞工於分娩後6個月以上未 3.如既有兒童統計資料不足,

滿2年之期間,始可進行夜間工作評估,應可確 請提出需強化之處及其建置

保新生兒獲得良好的照顧,並符合我國母乳哺 方法。

育現況。

5

1.請說明法案主要目標族群,

(一) 本修正草案可能對新生兒群體產生間接影

對 兒 少權益正 負 面 影 響(含

響,主要涉及之兒童權利公約條文為第6

直 接 及間接影 響),其 涉 及

條規定,國家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之生

CRC 條文、一般性意見、結

存及發展;第24條規定,兒童有權盡可能

論性意見、其他相關國際公

充分的成長和發展。以及第15號一般性意

約關係。

見有關生命、生存和發展權以及兒童健康

2.請說明是否存在不同兒少群

的決定性因素提及,落實兒童的健康權需

體間之競爭利益,須找尋其

要考慮到若干決定因素,兒童健康、營養

他替代策略?考慮過有哪些

和發育的關鍵決定因素是落實母親的健康

方案可用來修改或減輕影

權及父母和其他照顧者的角色。相當數量

響?若不作為將有什麼影

的新生兒死亡發生在新生兒階段,與母親

響,試說明如何減輕負面影

懷孕前後及分娩後健康狀況不佳有關,也

響的配套措施,是否影響其

與次優的母乳餵養方法有關。父母及其他

他政策領域、專業人員或兒

關係重大的成人的健康和涉及健康的行

五、落實兒少 少團體運作?

為,對兒童的健康有著重大影響。

權益影響分析 3.提供思考方向如下:

(二) 為落實憲法母性保護之精神,修正草案第

(1)兒少本身:會影響兒少身

49條規定明定雇主不得使妊娠或哺乳期間

分或歸屬感?兒少遊戲

之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女性勞工於評估

權?兒少獲得醫療保健服

自身健康狀況、經濟因素以及是否有其他

務的機會?兒少身體、心

照顧者可協助照顧新生兒等因素後,如有

理健康嗎?

工作意願,例外允許哺乳期間之女性勞工

(2)兒少的家庭:此法案會支

從事夜間工作。又為確保分娩後從事夜間

持或阻礙照顧者養育子女

工作不影響分娩後母體恢復與健康,研訂

的能力?會影響父母的收

相關配套措施,聽取職業醫學科、婦產科

入或他們使用資源滿足兒

與兒科醫學會之專業意見,明定哺乳期間

少基本需求的能力?

之女性勞工於分娩後6個月以上未滿2年之

(3)兒少生活環境:會影響兒

期間,經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職業醫學

少居住穩定性及生活嗎?

科、婦產科或兒科之專科醫師評估建議無

將導致接受服務(如教育)有

需限制其夜間工作者,始可於夜間時段工

不同程度差異?

6

作。又目前實證上,夜間工作對於母乳質 (4)是否惡化歧視或族群之不

量並未有顯著影響,女性勞工是否持續哺 利處境?

乳,會受到工作場所是否支持、是否有空 (5)政策決定前應確認以下7件

間及隱私可以哺(集)乳等因素影響,為確 事,保障兒少最佳利益:

保新生兒健康,制度設計上,必須透過專 a. 按兒少年齡或成熟程度

科醫師評估母嬰狀況,對於兒童健康照護 考慮兒童意見;

權利,已有多一層的保障。 b. 保障且必須尊重兒少維

護身分的權利;

(三) 另,修正草案第52條規定係配合現行性別

c.防止家庭分離和維護家庭

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修正;由於現行勞

團圓;

工已可依該條規定請求哺(集)乳時間,對

d.確保兒少享有他或她福祉

於兒童健康照護權利未有影響。

所需保護與照顧,國家

(四) 除前開兒童健康權之考量,相關政策亦可

該承擔的義務;

能對兒童家庭產生影響,實務上許多勞工

e. 兒 少 的 脆 弱 境 況 , 諸

從事夜間工作,係綜合考量經濟因素、健

如:身心障礙、隸屬少

康狀況、是否有其他照顧者可協助等因素

數群體、身為難民或尋

後,選擇最適合自身狀況的工作型態,爰

求庇護者、遭虐待的受

是否從事夜間工作,仍應尊重個別勞工選

害者、流落街頭的生活

擇工作的權利。惟為確保兒少最佳利益,

處境等;

藉由相關醫學專業評估之機制,於確保母

f. 兒少的健康權(CRC 第24

體及新生兒健康之前提下,亦能兼顧其養

條)以及他或她的健康狀

育子女的能力。於政策制定上,符合兒童

況,是評判兒少最佳利

最佳利益、禁止歧視、尊重兒童意見、生

益的核心;

存及發展權四大原則。

g. 所有關於就某一具體兒

(五) 本修正草案對兒少產生影響之群體為新生 少和兒少群體的教育方

兒,未涉及不同兒少群體間之競爭利益。 面措施和行動決策,都

必須尊重兒少或諸位兒

少最佳利益。

7

【第貳部分】:本部分由 CRC 專家學者填寫。

填表日期:111年02月17日

CRC 專家學者:鄭津津

服務單位及職稱: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由於本修正草案間接涉及的群體為

嬰孩(6個月以上未滿2歲者),客觀 1.請說明是否針對特定人、團體提供

上,6個月以上未滿2歲的嬰孩難以 評估意見,並就其特性增進參與便

一 、 兒 少 意 見 是 就本修正草案表達意見。法案主管 利性(例如網站、兒少易讀、大字

否 被 傾 聽 與 回 機關因而以辦理意見徵詢替代兒少 型等)。

饋? 意見的傾聽與回饋,意見徵詢之對 2.對於兒少提供之意見是否討論並給

象有勞、雇團體、性別團體、婦女 予回饋?

團 體 、 相 關 醫 學 會 及 衛 生 福 利 部 3.如有其他意見,請一併補充說明。

等,應已相當周延。

法案主管機關在資訊、資料收集或 1.請評估在資訊、資料收集或專門知

專門知識各方面的評估可謂相當周 識方面是否存在任何差距,以及因

二 、 兒 少 影 響 評 延,充分考量來自相關各界的專業 應措施。

估 參 據 是 否 充 意見,兼顧受本修正草案直接與間 2.請說明是否需要更深入的研究或諮

足? 接影響之相關當事人的權益,故應 詢(例如,研究對象多樣化/弱勢兒

不需要再進行更深入之研究或諮 少的權利影響)。

詢。 3.如有其他意見,請一併補充說明。

本修正草案第52條規定係配合現行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18條 之 規 定 修

1.請說明不同兒少群體間是否可能存

三 、 政 策 制 定 是 正,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之規

在競爭利益情形。

否 符 合 兒 童 權 利 定下,勞工可依該規定請求哺(集)

2.是否有其他替代策略或針對受影響

公 約 四 大 原 則 考 乳時間,故對於兒童健康照護權利

兒少予以補償策略,須併同思考。

量? 應不會有影響。另外,本修正草案

3.如有其他意見,請一併補充說明。

未涉及不同兒少群體間之競爭利

益。因此,應不需要其他替代方案

8

策略或針對間接受影響之嬰孩給予

補償措施。

基本上,本修正草案僅會對6個月以

上未滿2歲的嬰孩產生間接影響。經

草案主管機關徵詢醫學中心協會有

關分娩後夜間工作之建議,WHO、

美國小兒科學會、台灣婦產科醫學

會、台灣兒科醫學會等皆建議分娩

後宜純母乳哺育6個月,故本草案明

定哺乳期間之女性勞工於分娩後6個 對於該提案進一步建議。

四 、 綜 合 性 檢 視 月以上未滿2年之期間,經勞工健康 【例:是否需進行二階影響評估以蒐

意見 服務醫師、職業醫學科、婦產科或 集更多資訊?法案結果對於兒少權益

兒科之專科醫師評估建議無需限制 有侵害之虞?配套措施是否完整?】

其夜間工作者,始可於夜間時段工

作。此外,目前在實證上,夜間工

作對於母乳質量並無顯著影響,且

勞工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之

規定,請求哺(集)乳時間。綜上,

本修正草案對於兒童健康照護權利

並無侵害,相關配套亦屬周全。

9

【第參部分】:本部分由法案主管機關依 CRC 專家學者意見修正後填寫。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經 CRC 專家學者檢視,有關兒

少意見是否被傾聽與回饋部

分,認為本部辦理之意見徵詢

已相當周延;兒少影響評估參

據應已充足,不需要再進行更

1.說明採納意見後之調整情形(含法案、

深入之研究或諮詢;政策制定

授權命令或業務執行之修正;是否參考

參採情形 對於兒童健康照護權利應不會

學者專家意見進行二階影響評估等)。

有影響,亦未涉及不同兒少群

2.說明未參採之理由或替代規劃。

體間之競爭利益,不需要其他

替代方案策略或針對間接受影

響之嬰孩給予補償措施。整體

而言,對於兒童健康照護權利

並無侵害,相關配套亦屬周

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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