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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第2屆中央兒少代表團大會暨部會座談會紀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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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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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屆中央兒少代表團大會暨部會座談會紀錄

開會時間:112 年 11 月 6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開會地點:本部 301 會議室

主持人:本部李政務次長麗芬

教育部林政務次長明裕(詹副組長雅惠代)

紀錄:張雅嫻

出(列)席者:如後附簽到簿

壹、宣布會議開始

貳、主席致詞:(略)

參、議程、議事規則說明與確認:(略)

肆、討論事項:

第一案:依據CRPD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的建議及CRC

第9號一般性意見,對身心障礙兒少採取必要的措

施,提請討論。(提案人1:兒少代表王怡晴、周禹

嫻、姚宥米、徐暳諭、曾令鴻、黃愷、薛堂茂)

決議:請各部會配合本部盤點身心障礙兒少相關業務之兒

少參與方式,並請本部社會及家庭署配合分齡議

題,研議修正「身心障礙者融合式會議及活動參考

指引」之必要性,確保身心障礙兒少無障礙地參與

會議及活動,並提供各部會參考。

第二案:關於未成年兒少避孕措施、性教育落實與嬰兒安置

措施一案,提請討論。(提案人:兒少代表江瑜庭、

各討論事項提案人依姓名筆畫排序。

1

1

何永詳、周禹嫻、林冠妤、林品程、柯亮瀛、徐暳諭、

翁彩華、張豐溢、莊廷緯、許嘉珍、陳典亨、陳楷薪、

陳諾、黃立蕙、廖芯霈、廖康佑、劉高喬、蔡宜珊、

鄭天立、鄭鼎薰、蕭丞竣、薛唐茂)

決議:

一、對於兒少反映商場不許未滿 18 歲兒少購買保險套,

以致兒少無法從正當管道取得避孕器材,請本部保

護服務司釐清「保險套」是否歸類為禁止販買予兒

少之成人用品,以及有無對外澄清之必要。

二、請教育部督導學校落實性教育,並推廣本部「健康

九九+」

、孕產婦關懷諮詢專線、未成年懷孕諮詢專

線等。

第三案:關於校園申訴案件管道新增與修正一案,提請討論。

(提案人:兒少代表王怡晴、沈佑芯、林冠妤、林姵

萱、林洋、林櫻子、唐若庭、曹家菱、曹詠晴、莊廷

緯、陳盈蓁、陳楷薪、黃詠翔、黃煥城、黃筱彤、楊

淯然、廖芯霈、廖康佑、聞英佐、趙苡杉、劉萬祐、

蔡宜珊、鄭宇昇、鄭玟欣、鄭茗、鄭詠恩、盧淑恩、

蕭丞竣、謝秉辰)

決議:

一、關於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信箱版面設計意

見,請教育部納入未來網站改版之參考。

二、至於個案查處過程,請教育部研議警示、提醒或其

他保護申訴或陳情學生權益之機制。

三、請本部社會及家庭署研議設置網站提供廣泛兒少自

行表達意見管道之可行性。

2

第四案:針對「實驗教育學生權益」一案,提請討論。(提案

人:兒少代表王乙帆、洪宗富、梁朝勛、粘甄育、温

龢、劉融諭、蔡其曄、鄭天立、鄭詠恩)

決議:

一、關於輔導資源,請教育部發文或以其他方式提醒地

方政府受理自學生提交「實驗教育計畫」時,同時

提供自學生相關輔導人員的連絡資訊,以利自學生

取得所需之升學或輔導等相關服務。

二、請教育部持續協助全國推動實驗教育相關工作,讓

學生、家長及社會大眾更加瞭解實驗教育的精神與

內涵。

三、有關國中小實驗教育經費補助與學習空間,請教育

部持續研議相關措施,與地方政府共同努力,提供

學生所需之支持。

第五案:有關我國中央政策讓兒少代表參與之理由及機制,提

請討論。(提案人:兒少代表王立妘、何永詳、徐子

傑、温馨、楊孟樺、劉慧倫)

決議:與討論事項第一案決議整合,請各部會盤點與兒少

或身心障礙兒少相關業務之兒少參與機制,包含參

與議題、年齡層、參與形式、

「中央機關推動兒少參

與國家法制與決策過程建議做法」實施情形、參考

本次會議兒少代表意見後之未來精進規劃等,並請

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將各部會落實情形提至行政院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檢視。

第六案:兒少表意行不行?共創機制有友善性!(提案人:兒

少代表何永詳、林櫻子、蔡其曄、劉融諭)

3

決議:請兒少代表思考與提出下一次兒少大會輪廓(例如

組成、形式等),並請兒少代表培力單位提供協助。

後續由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將兒少想法與本次兒少大

會辦理情形提至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

小組說明。

伍、臨時動議:

一、兒少代表劉融諭提案:本次會議紀錄請註明各決議後續於

哪個任務編組追蹤列管。

決議:今日決議由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將兒少大會辦理情形

提至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報告確

認列管事項。

二、兒少代表曾令鴻提案:倘後續於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推動小組追蹤列管,各討論事項提案人可否與會。

決議:請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向行政院確認能否增加列席席

次。

陸、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柒、散會。(下午 6 時 15 分)

4

附件

第 2 屆中央兒少代表團大會暨部會座談會與會人員發言

摘要(依議程及發言順序)

壹、討論事項:

第一案:依據CRPD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的建議及CRC第

9號一般性意見,對身心障礙兒少採取必要的措施,

提請討論。

(提案人1:兒少代表王怡晴、周禹嫻、姚

宥米、徐暳諭、曾令鴻、黃愷、薛堂茂)

兒少代表姚宥米:

1. 希望有更多身心障礙兒少加入中央發聲。

2. 能否參考國外於道路設置行人等待區,提供身心障礙者通行

緩衝時間。

3. 特殊教育法與相關子法修法過程納入兒少參與機制,讓規劃

更完善。

兒少代表曾令鴻:

1. 請進一步說明:

(1) 衛福部對於地方政府招募身心障礙兒少代表情形有無持

續追蹤了解及支持做法。

(2) 數位發展部研處意見僅涉軟體部分,硬體部分有無相關

措施。

2. 各部會相關業務討論以邀請身心障礙成人參與為主,應讓身

心障礙兒少參與,以免忽略身心障礙兒少權益。

3. 一般兒少很難體會身心障礙兒少的需求,應讓身心障礙兒少

有機會為自己發聲。身心障礙兒少於表達、交通較具劣勢,

兒少代表制度設身心障礙兒少保障名額極為重要,尤其應有

1

各討論事項提案人依姓名筆畫排序。

1

支持身心障礙兒少參與的做法。

4. 邀請身心障礙兒少參與無障礙交通環境推動、場館改善、輪

椅觀眾席設置等相關規劃、場勘與推動過程。

5. 附議本次討論事項第五案,希望能成立部層級兒權小組,讓

政策更貼近兒少。

兒少代表聞英佐:

1. 關注衛福部對地方政府推動兒少參與的實質幫助,以及是否

掌握地方政府執行效果。

2. 期待交通部對於有關兒少議題能承諾邀請兒少參與。兒少代

表提及交通、生活遇到的困難,研處意見以「市區道路及附

屬工程設計標準」與「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回

應,無法實質解決問題。

3. 讓兒少參與,並且實質參與,更重要的是身心障礙兒少參與

過程有更多困難。

兒少代表劉融諭:

1. 許多地方政府兒少代表業務人力較為不足,是否有能力推動

多元兒少參與仍有疑慮。

2. 期待身心障礙兒少代表是外加名額,不要求一定占比,但應

有身心障礙兒少參與。

3. 兒少參與、身心障礙者參與是CRC、CRPD很重要的精神,

希望交通部「無障礙交通環境推動小組」納入身心障礙兒少

參與。關於個案反映部分路口的通行秒數不足,是否為通案

問題,除考量老人、成人、兒少通行秒數,有無考量行人使

用輪椅行進。

4. 教育部「辦理修訂特殊教育法子法時,以書面或會議形式納

入不同障別身心障礙學生意見」的實際做法,請進一步說明。

2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張科長婉貞:

本署定期調查各縣市身心障礙兒少參與兒少代表制度情

形,並考量身心障礙兒少參與過程實際需求,提供會議資料導

讀、家長與陪同人員交通費與住宿費補助,以及無障礙環境(例

如手語、同步聽打)或其他輔具等資源與協助,確保身心障礙

兒少有意義的參與。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吳科長宜姍:

本署已製作一些基礎指引與教材,提供各部會辦理會議或

活動時,對不同態樣之障礙族群(例如視覺障礙、聽覺障礙或

心智障礙者)特質有基礎認識,理解如何互動及溝通。兒少代

表如果想更熟悉CRPD基礎概念以及不同態樣的身心障礙族群

特質,可以納入未來兒少培力相關課程。

交通部王簡任技正基洲:

1. 關於「紅綠燈秒數」設計,採用與國外通用的算法。倘有改

善需求,建議進一步提出具體路口位置,本部再請地方政府

評估秒數延長對於整體車流的影響。

2. 本部對於兒少參與作法:

(1)與兒少密切相關議題,會邀請

兒少代表參與。

(2)本部無障礙交通環境推動小組已邀請身

心障礙團體參與,由團體徵詢身心障礙兒童意見。依議題與

兒少相關程度邀請兒少參與討論。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陳科長雅芳:

1. 新建建築物於核發使用執照前須進行無障礙設施勘檢,勘檢

人員須取得本部國土管理署於委託辦理之公共建築物設置

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勘檢人員培訓講習結

業證書,對相關法規有一定程度了解。

2. 有關建議輪椅觀眾席位須考慮兒少身高調整1事,目前國際

間相關規定較少,如兒少團體有具體建議,可提供本部研修

3

相關規定時之參考。

3. 表演藝文場館無障礙環境推動,本部將依文化部需要適時協

助。

文化部楊專門委員富欽:

關於輪椅觀眾席,本部均依共融式與分散式為原則進行設

計,避免在視野最差的第一排或最後一排來設置。本部於相關

注意事項要求於基本設計時檢附視線圖,俾利審查時達到共融

式與分散式原則,細部設計時則進一步要求無障礙設施的設計

圖.避免驗收時才發現不符法規與不恰當之設計。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蔡視察孟愷:

本部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已納入學生、身

心障礙、資優生等代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詹副組長雅惠:

本部林政務次長明裕於內部會前會已指示相關單位持續

就社教館所、體育場館進行無障礙設施設備改善,規劃階段邀

請兒少代表參與場勘,並加強向地方政府宣導邀請身心障礙兒

少參與,讓規劃更為周延。

數位發展部楊副司長耿瑜:

1. 本部研處意見著重說明無障礙設計,係因衛福部今(112)

年辦理CRC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

回應表審查會議時,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代表提到

COVID-19期間採用遠距教學,數位學習與網站都應符合無

障礙設計,希望本部與教育部合作研議相關行動方案。

2. 兒少代表所關注硬體面向,倘指「資訊硬體」,係由經濟部

與本部合作,針對通用性產品進行規格研訂;倘指其他廣泛

的硬體設施如公共場域、文教場館或大眾運輸,本部並無相

關工作涉略。

4

衛生福利部李政務次長麗芬:

1. 本案核心是如何讓身心障礙兒少參與,各部會於兒少相關業

務要讓兒少有表達意見的機會。請各部會配合本部盤點身心

障礙兒少相關業務之兒少參與方式,並請本部社家署配合分

齡議題,研議修正「身心障礙者融合式會議及活動參考指引」

之必要性,確保身心障礙兒少無障礙地參與會議及活動,並

提供各部會參考。

2. CRC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提醒我國應擴大

不同處境與不同年齡兒少的參與。兒少參與不應僅有成為兒

少代表、政府各個委員會、諮詢會的正式委員此單一方式,

也請各部會打破原有觀念,擴大兒少參與,使切身相關的兒

少有直接表達意見的機會。

3. 兒少參與的下一步是協助,兒少為其看到的、想到的、面對

的問題來發聲,如果對於特定議題需要進一步支持,各部會

可否提供一些課程。

4. 關於追蹤各地方政府推動兒少參與量能,以及對兒少參與的

協助是否足夠,納入社福績效考核指標將實際影響對地方政

府補助款,以及反映縣市首長對社會福利承諾推動情形,確

實是有效的行政指導監督方法。

第二案:關於未成年兒少避孕措施、性教育落實與嬰兒安置措施

一案,提請討論。(提案人:兒少代表江瑜庭、何永詳、

周禹嫻、林冠妤、林品程、柯亮瀛、徐暳諭、翁彩華、

張豐溢、莊廷緯、許嘉珍、陳典亨、陳楷薪、陳諾、黃

立蕙、廖芯霈、廖康佑、劉高喬、蔡宜珊、鄭天立、鄭

鼎薰、蕭丞竣、薛唐茂)

兒少代表張豐溢:

1. 年滿16歲之兒少有性行為之自由權,部分賣場限制未滿18歲

5

購買保險套,使滿16而未滿18歲之兒少無法選擇品質有保障

的避孕管道,如何改善賣場限制。

2. 部分學校未落實性教育,以致部分兒少性知識相對薄弱,教

育部研處意見提到健康促進推動小組,可否邀請相關兒少或

對該議題有想法的兒少加入會議。

3. 未成年人與原生家庭如果無力扶養新生嬰兒,可能虐待嬰

兒,希望提供少女孕期間的線上諮詢措施,並對其無力扶養

之嬰兒提供支持措施。

兒少代表黃立蕙:

1. 「健康九九+」倘宣傳不到位,學生則無益處。請問衛福部

如何令學生知曉該網站如何使用。

2. 保險套販賣機對學生而言是更大的保障,可避免購買時的尷

尬。請問教育部後續研議設置保險套販賣機,何時會有確切

回應。

3. 請進一步說明青少年性教育課程如何進行。倘宣傳不到位,

學生也不知曉能使用此課程。

4. 期待效仿日本24小時在線妊娠相談,我們有做過實際測試,

我國諮詢專線人員不一定在線上,也無法提供及時的協助,

有時候還需提供使用者的真實姓名等資料。

兒少代表聞英佐:

保險套屬二級醫療器材,可於販賣機販賣,教育部研處意

見僅以保險套屬第二級醫療器材為由需進一步研議,請教育部

應更具體回應。

兒少代表劉融諭:

學校設置保險套販賣機如有疑慮,可考慮在公園設置。保

險套販賣機可作為性教育的一環,也可進一步提供HIV篩檢試

紙。

6

兒少代表鄭茗:

1. 學校設置保險套販買機,高中生可能會拿去玩,但因目前性

教育不足,仍有設置必要。教育部應補足性教育課程和時數,

確保學生有實質完成課程。

2. 請進一步說明孕產婦關懷諮詢專線可否完全匿名,以及是否

有區分對成人與未成年的差別。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陳專員綰婷:

1. 高中校園設置保險套販賣機,應考量如何防範校園販售給未

滿16歲學生使用,回歸校園與教職員生充分討論與溝通。

2. 回到教育本質,學校是學習環境,強化學生健康與校園全面

落實性教育,使學生具有正確且適齡知能、態度與價值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詹副組長雅惠:

1. 高中職設置保險套販賣機涉及兩大面向問題,法規面以及與

師長家長溝通面向,避免實際執行面衍生誤解政策本意。

2. 本部在健康促進學校計畫已將性教育納入必辦事項,本部編

撰「中等學校性教育教學指引發展計畫」教學指引,希望落

實推動性教育課程。臺灣健康促進學校網站也已提供性教育

相關課程教學教材,並定期辦理培力工作坊向教師宣導。

3. 建議健康促進相關會議納入兒少代表,本部帶回請主責單位

研議評估。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古副研究員曉倩:

符合醫療器材管理法規定的醫療器材商,都可合法販售具

醫療器材許可證之保險套,對於販售對象尚無年齡限制;設置

保險套販賣機之合法醫療器材商,需依規定向所在地衛生局登

記完成始得設置;另有關校園設置販賣機之合適性,建議由教

育部與學校方面進行評估。

7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蔡副組長維誼:

1. 「健康九九+」網站有性教育與健康促進教材,每年會與教

育部與相關單位合作辦理活動,後續會持續加強辦理。

2. 孕產婦關懷諮詢專線並未要求實名,是一般懷孕會遇到的問

題,例如分娩、養育等。服務時間是一般上班時間和禮拜六

早上,假日會轉語音。具體是哪一日未接通,可提供本署進

一步了解。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陳科長瑾瑜:

1. 我國嬰兒出生後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

少法)第14條與戶籍法第29條規定辦理出生通報及出生登

記。政府相關單位資源即可視需求介入提供服務,包括未成

年小媽媽親養子女所需經濟扶助、托育服務及社會福利資

源,讓孩子儘量留在原生家庭成長。若父母無法提供適當照

顧,現行機制可由社政主管機關轉介安置資源,倘經評估確

實有出養必要性,再由社政主管機關協助後續出養事宜,以

維護兒少最佳利益。

2. 補充說明本署全國未成年懷孕諮詢專線,由社工人員在線提

供匿名諮詢,服務時間是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點至下午6點。

如果民眾無法在服務時間撥打電話,也可語音留言告知方便

的時間,將會有專線社工配合時間回撥提供諮詢服務。

法務部朱主任檢察官華君:

棄養子女可能涉及刑法第294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

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

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周副署長道君:

推動設置棄嬰保溫箱,依現行法令會使這名小媽媽涉入遺

棄罪,這是必須同步處理的問題。

8

衛生福利部李政務次長麗芬:

1. 兒少反映商場不許未滿18歲兒少購買保險套,以致兒少無法

從正當管道取得避孕器材1事,請本部保護服務司釐清「保

險套」是否歸類為禁止販買予兒少之成人用品,以及有無對

外澄清之必要。

2. 請教育部督導學校落實性教育,並推廣本部「健康九九+」

孕產婦關懷諮詢專線、未成年懷孕諮詢專線等。

3. 關於本案建議設置棄嬰保溫箱1節,基於兒童權利考量不予

採納。

第三案:關於校園申訴案件管道新增與修正一案,提請討論。

(提

案人:兒少代表王怡晴、沈佑芯、林冠妤、林姵萱、林

洋、林櫻子、唐若庭、曹家菱、曹詠晴、莊廷緯、陳盈

蓁、陳楷薪、黃詠翔、黃煥城、黃筱彤、楊淯然、廖芯

霈、廖康佑、聞英佐、趙苡杉、劉萬祐、蔡宜珊、鄭宇

昇、鄭玟欣、鄭茗、鄭詠恩、盧淑恩、蕭丞竣、謝秉辰)

兒少代表陳楷薪:

1. 希望教育部承諾改善申訴管道落實保密。

2. 我們發現有些兒少向地方政府或其他單位申訴時,承辦單位

未及時處理或者沒有處理。希望地方政府的少年代表有個專

門的申訴信箱,能夠藉由少年代表的力量,代為向政府提出

申訴。

兒少代表廖康佑:

1. 希望降低兒少申訴門檻,讓兒少遇到問題先提出來,再協助

他/她發到不同主管機關作處理,才是有利不同年齡遇到問

題時表達的機制。

2. 輔佐人如果是未成年人是否也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

9

兒少代表劉融諭:

1. 兒少透過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署長信箱

陳情,可能是因為兒少認為「申訴」一詞太過沉重,或想避

免後續冗長的申訴行政流程。

2. 國教署署長信箱發現陳情內容嚴重影響學生權益,達到申訴

層次,會如何處理?當事件明確可辨認利害關係之特定兒少

時,資料去識別化是否作得足夠?

3. 兒少對於法律知識或行政流程較不清楚,希望有單位幫助兒

少判斷陳情/申訴內容涉及單位。

4. 兒少代表需要花很多心力去蒐集相關意見,請問政府可以提

供什麼支持。

兒少代表聞英佐:

1. 希望國教署優化署長信箱,

(例如臺北市陳情整合系統)。

2. 期待兒少的陳情被實質處理,許多陳情案件結果是依學校回

應,需要相關知識背景才能知道回應是否有問題。提議設置

兒少代表申訴信箱,因為兒少代表相對有能力、知識背景,

可以協助陳情案件被實質處理。

3. 我國有無建立機制來接受涉及違反CRC之申訴。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詹副組長雅惠:

1. 本署署長信箱設計於青諮會列為報告案,後續會研議與改

善,讓兒少操作簡便。

2. 本署署長信箱是一般陳情管道,與申訴的概念不同。110年

立法院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明確訂定高中申訴與再

申訴機制。另因民法成年年齡下修,高中階段只要年滿18歲,

可不經家長同意自行提出申訴;但未滿18歲者依規定仍應有

法定代理人同意。此外,為解決部分申訴案件涉及學生與其

家長不同立場問題,相關法規現正進行修訂,朝向如學生自

行提出申訴者,學校可考量學生最佳利益,決定是否通知法

10

定代理人,提供學校權變的空間。

3. 本署署長信箱接到學生陳情會先讓學校表示意見,必須是兩

方面的陳述,才能了解實際情形。倘是本部主管學校違反法

規,有重大違失,會請簡任視察到校了解,對已修正之學校

提醒暢通反映管道與對相關法規再行檢視。倘是地方政府主

管學校,請地方政府查處並回復處理情形,及檢視有無回應

學生反映問題。查處過程對於陳情人個人資料均予保密,如

有違反也有相關責任。

4. 學校輔導管教疑義,學校查處過程保密或是師生關係問題,

本部再來研議警示、提醒或有什麼機制能更保護學生權益。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周副署長道君:

申訴機制如同教育部說明,高級中等教育法與國民教育法

確實已有相關的處理機制,本署建議不在體制外增加新的管

道。

衛生福利部李政務次長麗芬:

1. 關於國教署署長信箱版面設計意見,請教育部納入未來網站

改版之參考。

2. 至於個案查處過程,請教育部研議警示、提醒或其他保護申

訴或陳情學生權益之機制。

3. 請本部社家署研議設置網站提供廣泛兒少自行表達意見管

道之可行性。兒少代表可以蒐集兒少意見,協助反映其他同

學遇到的困擾,但真正影響到個人權益的部分,仍應由當事

人與其法定代理人依申訴機制處理。

4. 有關違反CRC之申訴機制,曾經討論由行政院兒權小組2受

理申訴機制,惟考量實務困難,無法參考CRPD做法由民間

委員申訴審查也不適合回到行政機關由本部社家署審查,因

2

衛生福利部設置中央兒少代表團,配合「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會議(下稱行政院兒權

小組)」

、「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會議(下稱衛福部兒權小組)」、

「衛生福利部兒童

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下稱衛福部兒少事故傷防小組)」分為 3 組。

11

此提案沒有通過。後續監察院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制度面

的人權侵害回歸由人權會接受人民陳情。

第四案:針對「實驗教育學生權益」一案,提請討論。(提案人:

兒少代表王乙帆、洪宗富、梁朝勛、粘甄育、温龢、劉

融諭、蔡其曄、鄭天立、鄭詠恩)

兒少代表洪宗富:

校園內三級輔導有比較完整且可讓兒少尋求協助的機制,

能否提供自學生專屬的輔導機制與管道。

兒少代表劉融諭:

1.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學籍掛在教育局處,其取得三級輔

導資源不易,無法使用學校輔導室資源,預約輔諮中心或請

學校心理師、社工師協助,可能因各縣市輔諮中心運作狀況

不同,有被攔阻的情形。希望教育部提供指引流程給各級輔

諮中心或輔導室,使自學生取得輔導資源更加順暢。此外,

希望中長期規劃能有行政命令來確保。

2. 高中與國中小都有教育選擇權,國高中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

教育,每學期定額給予補助,讓自學生進行學習上之利用,

希望國中小階段的自學生也有經費補助。

兒少代表温龢:

隱性特殊需求的孩子對課程彈性多元的實驗教育極其期

待,但必須考量到非學校體系可能未有特教人力規劃、個別化

教育計畫IEP的撰寫可能有困難,非學校型態的特殊教育輔導

資源提供較少等。所以要面對的問題是:特教輔導機制、資源

對於大眾、實驗教育家長與學生的告知義務是否完善?縣市政

府對自學生所提供的特教人力資源是否足夠?各縣市是否充

分地揭露讓家長、學生能夠在決策學習場域時能知情?教育部

僅加強向各地方政府宣導特教輔導機制與資源,如何讓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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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教育家長與學生能夠充分了解,請教育部回應改善機制。

兒少代表王乙帆:

1. 依據兒少實際經驗,無法從地方政承辦人獲得輔導資源明確

的管道與資訊。希望教育部提供明確的管道或SOP給自學生

與各地方政府。

2. 希望有特教追蹤機制,避免政府漏接特教需求。建議教育部

督促地方政府檢視特教資訊網站友善程度與資料定期更新。

3. 希望針對教育門檻進行調整,將相關補助向下延伸至國中小

階段,或者完善地方政府相關法令,支應國中小自學生的求,

讓每個人都有選擇自學的機會。

兒少代表鄭天立:

期待各縣市或分區(如北區、中區、南區、東部離島地區)

成立實驗教育協作中心,主要負責實驗教育的業務訪視、評鑑

與考核相關事宜、訂定相關規則,研議彙整年度成果報告交中

央備查,也能舉辦相關主題之研討會並邀請兒少參與,提升實

驗教育的品質。肯定教育部實驗教育推動中心的努力,可以研

討為何從106年推動至今成效不彰,再作調整或改進,讓資源

發揮更大的作用。

兒少代表蔡其曄:

1. 希望有校園外場所讓自學兒少有機會去作使用,也期望建立

中央平台去整合相關資訊。

2. 期待針對各考試機制與各國營事業簡章盤點是否納入「同等

學力證明」作為學歷標準。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謝專員雅君: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可就與學校有無合作關係分為兩種,

與學校有合作計畫者,可運用學校輔導資源與特教資源,另一

種與學校沒有合作關係,學籍掛在地方政府,輔導資源與特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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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也要詢問地方政府。各縣市實驗教育發展情況不一,很難

一體要求縣市政府成立協作中心,可是各地方政府均有實驗教

育專責單位、處室,如果學生有需要協助,可向地方政府尋求

幫助,包括閒置空間再利用。各縣市發展需求不同,閒置空間

運用也不一樣。本部補助各縣市實驗教育辦學經費,林次長指

示可在補助計畫、要點引導地方政府政策方向,如有成立實驗

教育協作中心或開放閒置空間給實驗教育使用則優先給予補

助。

至於實驗教育補助,教育選擇包含實驗三法或私立國中

小,又國中小是義務教育且政府已提供足夠之公立學校,倘提

供國中小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助,基於政策衡平性,私立國

中小應一併提供補助,惟目前尚無財源可支應,本部會再研議

評估。

財政部羅專門委員育華: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各級學校教育之興辦及管理為直轄

市、縣(市)自治事項;另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教育部、在地方是各地方政府。因此建議由地方政府

自行盤點適宜空間及規劃提供使用方式,依規定辦理。至於是

否建立中央平臺整合相關資訊,也是建議由教育部本權責評

估。如涉國有不動產之規劃提供方式,除特別法另有規定依其

規定辦理外,本部國有財產署可依國有財產法規定提供意見。

考選部陳科長榮坤:

本部依憲法第86條規定,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以及專門職

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選銓定之。因此,憲法明訂國

家最高考試機關是考試院,本部隸屬於考試院組織下,國營事

業考試不在國家考試範疇內。

本部配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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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條例,108年已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與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明訂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者,取得公務人員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

試應考資格。報考時是否符合應考資格規定如有疑義,本部應

考資格審議委員會會請相關主管機關或相關學校專家來協助

審核。

衛生福利部李政務次長麗芬:

1. 關於輔導資源,請教育部發文或以其他方式提醒地方政府受

理自學生提交「實驗教育計畫」時,同時提供自學生相關輔

導人員的連絡資訊,以利自學生取得所需之升學或輔導等相

關服務。

2. 請教育部持續協助全國推動實驗教育相關工作,讓學生、家

長及社會大眾更加瞭解實驗教育的精神與內涵。

3. 有關國中小實驗教育經費補助與學習空間,請教育部持續研

議相關措施,與地方政府共同努力,提供學生所需之支持。

第五案:有關我國中央政策讓兒少代表參與之理由及機制,提請

討論。(提案人:兒少代表王立妘、何永詳、徐子傑、

温馨、楊孟樺、劉慧倫)

兒少代表何永詳:

1. 希望衛福部在兒少法修法,有條件的要求各部會成立兒權小

組。各部會是否設兒權小組,由衛福部與各該受影響之部會、

兒少代表、具備兒權知能的專家學者共同討論及決定,再由

衛福部公布。

2. 行政院兒權小組曾經討論「人權推動小組」納入兒少參與,

但人權小組可能涉及更多議題,並非專門符合兒權議題。此

外,應思考把兒少納入在全部都是大人的會議當中合適嗎,

放在人權小組下,兒少的聲音真的會被聽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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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應建立使兒少主動表達意見的機制與法規依據,才能要求部

會落實。

4. 本案後續辦理情形送行政院兒權小組列管時,希望可邀請本

案提案兒少與會。

兒少代表聞英佐:

擴大參與前應先讓機制健全。倘擴大6至12歲兒童參與,

有什麼配套措施?目前對於擴大參與之研究或規劃。年齡、特

殊境遇、家庭背景、地區或性別等,許多條件是交織性的,都

會影響兒少是否可以參與。

兒少代表劉融諭:

1. 教育部提到青年諮詢小組,但該小組並非專門處理兒少議

題,組成也是年滿18歲之成人。

2. 教育部青少年諮詢委員是由教育部國教署遴選與面試,此方

式可能擋掉政府機關不想聽到的兒少意見。

3. 教育部與兒少權益密切,請說明教育部人權工作小組納入兒

少代表遴選方式,且可討論設置兒權小組。

4. 建議法務部及環境部可參考衛福部兒權小組提高兒少代表

參與人數。希望數位發展部可以成立兒權小組討論網路安

全。

5. 倘各部會考量已有人權工作小組而毋須設置兒權小組,希望

人權工作小組中的兒少代表人數可以增加。

6. 有必要討論兒少參與機制友善性,以今天會議資料為例,內

容對國中生友善嗎?如果兒少提案不做調查,可能得到比較

敷衍的回應,或者被認為缺乏民意基礎而不採納。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張科長婉貞:

之前行政院兒權小組也有兒少提案希望各部會人權保障

推動小組設置兒少代表為當然委員,後續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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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進行討論,決議尊重各部會邀請兒少參與的方式,可以用

固定委員席次的方式,或者是會議邀請兒少列席參與,或者是

用研究、調查、公聽會等各種多元方式,把兒少意見納入政策

規劃。遊戲場規劃工作坊也是1例,與在地兒童一起討論,讓

幼齡兒童運用紙板或黏土來表達他/她對遊戲場的意象,再由

設計師轉換為實體遊具與空間。

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賴處長俊兆SemaylayiKakubaw:

1. 先前於行政院討論人權工作小組納入兒少代表,與本案討論

涉及部會類似,如何讓兒少參與機制納入任務編組來協助部

會。行政院於討論過程中,注意到衛福部已函頒「中央機關

推動兒少參與國家法制與決策過程建議做法」,建議於盤點

各部會與兒少相關業務有無參與機制時,可進一步了解有無

按上開建議做法提供實質有意義的參與。

2. 有關推動各部會設置人權工作小組,目前行政院人權保障推

動小組第46次委員會議決議,請交通部、數位發展部、國家

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通訊傳播委員會

先行成立人權工作小組,並請各部會朝成立專責人權工作小

組方式辦理。建議各部會盤點評估兒少參與機制與是否設置

兒權小組時,也一併整合思考需要什麼樣的任務編組來協助

部會推動人權與兒權工作。

衛生福利部李政務次長麗芬:

1. 本提案期待各部會成立部層級兒權小組,為具體評估各部會

成立兒權小組必要性,與討論事項第一案決議整合,請各部

會盤點與兒少或身心障礙兒少相關業務之兒少參與機制,包

含參與議題、年齡層、參與形式、「中央機關推動兒少參與

國家法制與決策過程建議做法」實施情形、參考本次會議兒

少代表意見後之未來精進規劃等,並請本部社家署將各部會

落實情形提至行政院兒權小組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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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兒少代表與民間代表是政府決策過程的重要諮詢對象,政府

考量意見據以進行修法或政策改變,並負起執政責任,但仍

有部分意見經考量結果為不可行,需要時間、倡議或社會可

接受的狀況。正式會議仍會有會議基本要求(例如發言時

間),本部希望擴大兒少參與,以友善兒少、適合兒少的方

式來參與,層層落實在不同議題與年齡,並不是將兒少代表

人數增加。

第六案:兒少表意行不行?共創機制有友善性!(提案人:兒少

代表何永詳、林櫻子、蔡其曄、劉融諭)

兒少代表蔡其曄:

1. 本簡報綜合中央兒少代表的想法做出相對比較簡單的整理,

詳見會議資料。

2. 對於剛才的討論情形,我認為改革這條路就像一場馬拉松,

沒辦法用百米衝刺的態度去面對,所以雖然還有很長的路要

走,但必須要繼續努力。最後,簡報引用《小王子》的語句

不管是政府、今天與會的各單位、在場的兒少、兒盟,大家

都是非常希望在兒少權利有辦法改革或能更多努力,所以很

希望大家不管怎麼樣都不要放棄這份熱情。

兒少代表聞英佐:

1. 有時候發言無法道破我們的心聲,那就用唱歌來表達。補充

CRC第13條規定,兒童應有自由表示意見之權利;此項權利

應包括以言詞、書面或印刷、藝術形式或透過兒童所選擇之

其他媒介。

2. 我想請每一個大人、兒少代表、在場的所有人記得,不要成

為自己討厭的大人。

兒少代表(合唱)

(以下合唱好樂團「他們說我是沒有用的年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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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代表劉融諭:

1. 撥放歌曲是想要表達,各個部會是否準備好接納兒少的意

見、不同年齡層兒少的參與、不是照著政府的規則。兒少在

參與任何會議被漠視,被要求像成人參與會議,不了了之或

對兒少幼體化仍普遍存在。

2. 簡報沒有提出兒少大會形式,是希望討論不被形式綑綁,對

於兒少大會提案的影響力、對台灣政策的改變、後續追蹤機

制等。我認為今天不是以兒少為主體的兒少大會,希望能以

與我們溝通的、講出兒少懂的話的人來擔任主席,甚至是以

兒少擔任主席也不失為一個方法。愛爾蘭兒少議會看起來就

是我們想像的那樣,所有的兒少都能參加,以他們的方式提

出意見,官員也以兒少聽得懂的話來回應,進行後續的政策

擬定。

兒少代表曾令鴻:

我覺得表達意見的語言也不能夠受到限制,各個部會是否

準備好接納兒少以不同的方式來表達意見。

兒少代表何永詳:

1. 可參考愛爾蘭的政府官員怎麼看待兒少代表機制,為什麼支

持兒少代表發表意見,予以採納。

2. 兒少大會應建立會前會機制,提前跟各部會凝聚共識,透過

溝通與交流理解彼此或各退一步,達成當前情況下較好的方

式。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周副署長道君:

彼此聽的歌不同,或許時間有早晚,還是會有共通的地方。

雖然年輕時不想成為討厭的大人,還是增加了年紀。期待行政

部門與兒少之間有溝通,懂得彼此所想的。

行政部門對於兒少意見,很難照單全收,但至少要全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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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回答,且要大家聽得懂。請兒少代表思考與提出下一次兒少

大會輪廓(例如組成、形式等),並請兒少代表培力單位提供

協助。後續由本部社家署將兒少想法與本次兒少大會辦理情形

提至行政院兒權小組說明。

貳、臨時動議:

兒少代表劉融諭:

按照與林政委上次討論結論,後續決議會到行政院兒權小

組、衛福部兒權小組、衛福部兒少事故傷防小組列管,請問會

議紀錄是否可註明各決議在哪個任務編組列管,讓兒少代表知

悉。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張科長婉貞:

依據兒少代表112年8月24日與林政委討論結論,兒少大會

各決議事項涉及單一部會者,是由部會自行列管改善;如有跨

部會事項,由行政院兒權小組列管。

兒少代表劉融諭:

如果決議只涉及教育部事項,要如何掌握後續推動情形。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周副署長道君:

今日決議由本署將兒少大會辦理情形提至行政院兒權小

組報告確認列管事項。

兒少代表曾令鴻:

倘於行政院兒權小組追蹤決議後續推動情形,各討論事項

提案人是否可與會。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周副署長道君:

請本署業務單位後續向行政院確認能否增加列席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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