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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第2屆中央兒少代表團大會暨部會座談會紀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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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_20231208191358_9355526.pdf
- 壹、宣布會議開始
- 貳、主席致詞:(略)
- 參、議程、議事規則說明與確認:(略)
- 肆、討論事項:
- 一、對於兒少反映商場不許未滿 18 歲兒少購買保險套,
- 二、請教育部督導學校落實性教育,並推廣本部「健康
- 一、關於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信箱版面設計意
- 二、至於個案查處過程,請教育部研議警示、提醒或其
- 三、請本部社會及家庭署研議設置網站提供廣泛兒少自
- 一、關於輔導資源,請教育部發文或以其他方式提醒地
- 二、請教育部持續協助全國推動實驗教育相關工作,讓
- 三、有關國中小實驗教育經費補助與學習空間,請教育
- 伍、臨時動議:
- 一、兒少代表劉融諭提案:本次會議紀錄請註明各決議後續於
- 二、兒少代表曾令鴻提案:倘後續於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 陸、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 柒、散會。(下午 6 時 15 分)
- 壹、討論事項:
- 貳、臨時動議:
來源 PDF: 39_20231208191358_9355526.pdf
第 2 屆中央兒少代表團大會暨部會座談會紀錄
開會時間:112 年 11 月 6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開會地點:本部 301 會議室
主持人:本部李政務次長麗芬
教育部林政務次長明裕(詹副組長雅惠代)
紀錄:張雅嫻
出(列)席者:如後附簽到簿
壹、宣布會議開始
貳、主席致詞:(略)
參、議程、議事規則說明與確認:(略)
肆、討論事項:
第一案:依據CRPD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的建議及CRC
第9號一般性意見,對身心障礙兒少採取必要的措
施,提請討論。(提案人1:兒少代表王怡晴、周禹
嫻、姚宥米、徐暳諭、曾令鴻、黃愷、薛堂茂)
決議:請各部會配合本部盤點身心障礙兒少相關業務之兒
少參與方式,並請本部社會及家庭署配合分齡議
題,研議修正「身心障礙者融合式會議及活動參考
指引」之必要性,確保身心障礙兒少無障礙地參與
會議及活動,並提供各部會參考。
第二案:關於未成年兒少避孕措施、性教育落實與嬰兒安置
措施一案,提請討論。(提案人:兒少代表江瑜庭、
各討論事項提案人依姓名筆畫排序。
1
1
何永詳、周禹嫻、林冠妤、林品程、柯亮瀛、徐暳諭、
翁彩華、張豐溢、莊廷緯、許嘉珍、陳典亨、陳楷薪、
陳諾、黃立蕙、廖芯霈、廖康佑、劉高喬、蔡宜珊、
鄭天立、鄭鼎薰、蕭丞竣、薛唐茂)
決議:
一、對於兒少反映商場不許未滿 18 歲兒少購買保險套,
以致兒少無法從正當管道取得避孕器材,請本部保
護服務司釐清「保險套」是否歸類為禁止販買予兒
少之成人用品,以及有無對外澄清之必要。
二、請教育部督導學校落實性教育,並推廣本部「健康
九九+」
、孕產婦關懷諮詢專線、未成年懷孕諮詢專
線等。
第三案:關於校園申訴案件管道新增與修正一案,提請討論。
(提案人:兒少代表王怡晴、沈佑芯、林冠妤、林姵
萱、林洋、林櫻子、唐若庭、曹家菱、曹詠晴、莊廷
緯、陳盈蓁、陳楷薪、黃詠翔、黃煥城、黃筱彤、楊
淯然、廖芯霈、廖康佑、聞英佐、趙苡杉、劉萬祐、
蔡宜珊、鄭宇昇、鄭玟欣、鄭茗、鄭詠恩、盧淑恩、
蕭丞竣、謝秉辰)
決議:
一、關於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信箱版面設計意
見,請教育部納入未來網站改版之參考。
二、至於個案查處過程,請教育部研議警示、提醒或其
他保護申訴或陳情學生權益之機制。
三、請本部社會及家庭署研議設置網站提供廣泛兒少自
行表達意見管道之可行性。
2
第四案:針對「實驗教育學生權益」一案,提請討論。(提案
人:兒少代表王乙帆、洪宗富、梁朝勛、粘甄育、温
龢、劉融諭、蔡其曄、鄭天立、鄭詠恩)
決議:
一、關於輔導資源,請教育部發文或以其他方式提醒地
方政府受理自學生提交「實驗教育計畫」時,同時
提供自學生相關輔導人員的連絡資訊,以利自學生
取得所需之升學或輔導等相關服務。
二、請教育部持續協助全國推動實驗教育相關工作,讓
學生、家長及社會大眾更加瞭解實驗教育的精神與
內涵。
三、有關國中小實驗教育經費補助與學習空間,請教育
部持續研議相關措施,與地方政府共同努力,提供
學生所需之支持。
第五案:有關我國中央政策讓兒少代表參與之理由及機制,提
請討論。(提案人:兒少代表王立妘、何永詳、徐子
傑、温馨、楊孟樺、劉慧倫)
決議:與討論事項第一案決議整合,請各部會盤點與兒少
或身心障礙兒少相關業務之兒少參與機制,包含參
與議題、年齡層、參與形式、
「中央機關推動兒少參
與國家法制與決策過程建議做法」實施情形、參考
本次會議兒少代表意見後之未來精進規劃等,並請
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將各部會落實情形提至行政院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檢視。
第六案:兒少表意行不行?共創機制有友善性!(提案人:兒
少代表何永詳、林櫻子、蔡其曄、劉融諭)
3
決議:請兒少代表思考與提出下一次兒少大會輪廓(例如
組成、形式等),並請兒少代表培力單位提供協助。
後續由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將兒少想法與本次兒少大
會辦理情形提至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
小組說明。
伍、臨時動議:
一、兒少代表劉融諭提案:本次會議紀錄請註明各決議後續於
哪個任務編組追蹤列管。
決議:今日決議由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將兒少大會辦理情形
提至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報告確
認列管事項。
二、兒少代表曾令鴻提案:倘後續於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推動小組追蹤列管,各討論事項提案人可否與會。
決議:請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向行政院確認能否增加列席席
次。
陸、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柒、散會。(下午 6 時 15 分)
4
附件
第 2 屆中央兒少代表團大會暨部會座談會與會人員發言
摘要(依議程及發言順序)
壹、討論事項:
第一案:依據CRPD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的建議及CRC第
9號一般性意見,對身心障礙兒少採取必要的措施,
提請討論。
(提案人1:兒少代表王怡晴、周禹嫻、姚
宥米、徐暳諭、曾令鴻、黃愷、薛堂茂)
兒少代表姚宥米:
1. 希望有更多身心障礙兒少加入中央發聲。
2. 能否參考國外於道路設置行人等待區,提供身心障礙者通行
緩衝時間。
3. 特殊教育法與相關子法修法過程納入兒少參與機制,讓規劃
更完善。
兒少代表曾令鴻:
1. 請進一步說明:
(1) 衛福部對於地方政府招募身心障礙兒少代表情形有無持
續追蹤了解及支持做法。
(2) 數位發展部研處意見僅涉軟體部分,硬體部分有無相關
措施。
2. 各部會相關業務討論以邀請身心障礙成人參與為主,應讓身
心障礙兒少參與,以免忽略身心障礙兒少權益。
3. 一般兒少很難體會身心障礙兒少的需求,應讓身心障礙兒少
有機會為自己發聲。身心障礙兒少於表達、交通較具劣勢,
兒少代表制度設身心障礙兒少保障名額極為重要,尤其應有
1
各討論事項提案人依姓名筆畫排序。
1
支持身心障礙兒少參與的做法。
4. 邀請身心障礙兒少參與無障礙交通環境推動、場館改善、輪
椅觀眾席設置等相關規劃、場勘與推動過程。
5. 附議本次討論事項第五案,希望能成立部層級兒權小組,讓
政策更貼近兒少。
兒少代表聞英佐:
1. 關注衛福部對地方政府推動兒少參與的實質幫助,以及是否
掌握地方政府執行效果。
2. 期待交通部對於有關兒少議題能承諾邀請兒少參與。兒少代
表提及交通、生活遇到的困難,研處意見以「市區道路及附
屬工程設計標準」與「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回
應,無法實質解決問題。
3. 讓兒少參與,並且實質參與,更重要的是身心障礙兒少參與
過程有更多困難。
兒少代表劉融諭:
1. 許多地方政府兒少代表業務人力較為不足,是否有能力推動
多元兒少參與仍有疑慮。
2. 期待身心障礙兒少代表是外加名額,不要求一定占比,但應
有身心障礙兒少參與。
3. 兒少參與、身心障礙者參與是CRC、CRPD很重要的精神,
希望交通部「無障礙交通環境推動小組」納入身心障礙兒少
參與。關於個案反映部分路口的通行秒數不足,是否為通案
問題,除考量老人、成人、兒少通行秒數,有無考量行人使
用輪椅行進。
4. 教育部「辦理修訂特殊教育法子法時,以書面或會議形式納
入不同障別身心障礙學生意見」的實際做法,請進一步說明。
2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張科長婉貞:
本署定期調查各縣市身心障礙兒少參與兒少代表制度情
形,並考量身心障礙兒少參與過程實際需求,提供會議資料導
讀、家長與陪同人員交通費與住宿費補助,以及無障礙環境(例
如手語、同步聽打)或其他輔具等資源與協助,確保身心障礙
兒少有意義的參與。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吳科長宜姍:
本署已製作一些基礎指引與教材,提供各部會辦理會議或
活動時,對不同態樣之障礙族群(例如視覺障礙、聽覺障礙或
心智障礙者)特質有基礎認識,理解如何互動及溝通。兒少代
表如果想更熟悉CRPD基礎概念以及不同態樣的身心障礙族群
特質,可以納入未來兒少培力相關課程。
交通部王簡任技正基洲:
1. 關於「紅綠燈秒數」設計,採用與國外通用的算法。倘有改
善需求,建議進一步提出具體路口位置,本部再請地方政府
評估秒數延長對於整體車流的影響。
2. 本部對於兒少參與作法:
(1)與兒少密切相關議題,會邀請
兒少代表參與。
(2)本部無障礙交通環境推動小組已邀請身
心障礙團體參與,由團體徵詢身心障礙兒童意見。依議題與
兒少相關程度邀請兒少參與討論。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陳科長雅芳:
1. 新建建築物於核發使用執照前須進行無障礙設施勘檢,勘檢
人員須取得本部國土管理署於委託辦理之公共建築物設置
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勘檢人員培訓講習結
業證書,對相關法規有一定程度了解。
2. 有關建議輪椅觀眾席位須考慮兒少身高調整1事,目前國際
間相關規定較少,如兒少團體有具體建議,可提供本部研修
3
相關規定時之參考。
3. 表演藝文場館無障礙環境推動,本部將依文化部需要適時協
助。
文化部楊專門委員富欽:
關於輪椅觀眾席,本部均依共融式與分散式為原則進行設
計,避免在視野最差的第一排或最後一排來設置。本部於相關
注意事項要求於基本設計時檢附視線圖,俾利審查時達到共融
式與分散式原則,細部設計時則進一步要求無障礙設施的設計
圖.避免驗收時才發現不符法規與不恰當之設計。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蔡視察孟愷:
本部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已納入學生、身
心障礙、資優生等代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詹副組長雅惠:
本部林政務次長明裕於內部會前會已指示相關單位持續
就社教館所、體育場館進行無障礙設施設備改善,規劃階段邀
請兒少代表參與場勘,並加強向地方政府宣導邀請身心障礙兒
少參與,讓規劃更為周延。
數位發展部楊副司長耿瑜:
1. 本部研處意見著重說明無障礙設計,係因衛福部今(112)
年辦理CRC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
回應表審查會議時,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代表提到
COVID-19期間採用遠距教學,數位學習與網站都應符合無
障礙設計,希望本部與教育部合作研議相關行動方案。
2. 兒少代表所關注硬體面向,倘指「資訊硬體」,係由經濟部
與本部合作,針對通用性產品進行規格研訂;倘指其他廣泛
的硬體設施如公共場域、文教場館或大眾運輸,本部並無相
關工作涉略。
4
衛生福利部李政務次長麗芬:
1. 本案核心是如何讓身心障礙兒少參與,各部會於兒少相關業
務要讓兒少有表達意見的機會。請各部會配合本部盤點身心
障礙兒少相關業務之兒少參與方式,並請本部社家署配合分
齡議題,研議修正「身心障礙者融合式會議及活動參考指引」
之必要性,確保身心障礙兒少無障礙地參與會議及活動,並
提供各部會參考。
2. CRC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提醒我國應擴大
不同處境與不同年齡兒少的參與。兒少參與不應僅有成為兒
少代表、政府各個委員會、諮詢會的正式委員此單一方式,
也請各部會打破原有觀念,擴大兒少參與,使切身相關的兒
少有直接表達意見的機會。
3. 兒少參與的下一步是協助,兒少為其看到的、想到的、面對
的問題來發聲,如果對於特定議題需要進一步支持,各部會
可否提供一些課程。
4. 關於追蹤各地方政府推動兒少參與量能,以及對兒少參與的
協助是否足夠,納入社福績效考核指標將實際影響對地方政
府補助款,以及反映縣市首長對社會福利承諾推動情形,確
實是有效的行政指導監督方法。
第二案:關於未成年兒少避孕措施、性教育落實與嬰兒安置措施
一案,提請討論。(提案人:兒少代表江瑜庭、何永詳、
周禹嫻、林冠妤、林品程、柯亮瀛、徐暳諭、翁彩華、
張豐溢、莊廷緯、許嘉珍、陳典亨、陳楷薪、陳諾、黃
立蕙、廖芯霈、廖康佑、劉高喬、蔡宜珊、鄭天立、鄭
鼎薰、蕭丞竣、薛唐茂)
兒少代表張豐溢:
1. 年滿16歲之兒少有性行為之自由權,部分賣場限制未滿18歲
5
購買保險套,使滿16而未滿18歲之兒少無法選擇品質有保障
的避孕管道,如何改善賣場限制。
2. 部分學校未落實性教育,以致部分兒少性知識相對薄弱,教
育部研處意見提到健康促進推動小組,可否邀請相關兒少或
對該議題有想法的兒少加入會議。
3. 未成年人與原生家庭如果無力扶養新生嬰兒,可能虐待嬰
兒,希望提供少女孕期間的線上諮詢措施,並對其無力扶養
之嬰兒提供支持措施。
兒少代表黃立蕙:
1. 「健康九九+」倘宣傳不到位,學生則無益處。請問衛福部
如何令學生知曉該網站如何使用。
2. 保險套販賣機對學生而言是更大的保障,可避免購買時的尷
尬。請問教育部後續研議設置保險套販賣機,何時會有確切
回應。
3. 請進一步說明青少年性教育課程如何進行。倘宣傳不到位,
學生也不知曉能使用此課程。
4. 期待效仿日本24小時在線妊娠相談,我們有做過實際測試,
我國諮詢專線人員不一定在線上,也無法提供及時的協助,
有時候還需提供使用者的真實姓名等資料。
兒少代表聞英佐:
保險套屬二級醫療器材,可於販賣機販賣,教育部研處意
見僅以保險套屬第二級醫療器材為由需進一步研議,請教育部
應更具體回應。
兒少代表劉融諭:
學校設置保險套販賣機如有疑慮,可考慮在公園設置。保
險套販賣機可作為性教育的一環,也可進一步提供HIV篩檢試
紙。
6
兒少代表鄭茗:
1. 學校設置保險套販買機,高中生可能會拿去玩,但因目前性
教育不足,仍有設置必要。教育部應補足性教育課程和時數,
確保學生有實質完成課程。
2. 請進一步說明孕產婦關懷諮詢專線可否完全匿名,以及是否
有區分對成人與未成年的差別。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陳專員綰婷:
1. 高中校園設置保險套販賣機,應考量如何防範校園販售給未
滿16歲學生使用,回歸校園與教職員生充分討論與溝通。
2. 回到教育本質,學校是學習環境,強化學生健康與校園全面
落實性教育,使學生具有正確且適齡知能、態度與價值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詹副組長雅惠:
1. 高中職設置保險套販賣機涉及兩大面向問題,法規面以及與
師長家長溝通面向,避免實際執行面衍生誤解政策本意。
2. 本部在健康促進學校計畫已將性教育納入必辦事項,本部編
撰「中等學校性教育教學指引發展計畫」教學指引,希望落
實推動性教育課程。臺灣健康促進學校網站也已提供性教育
相關課程教學教材,並定期辦理培力工作坊向教師宣導。
3. 建議健康促進相關會議納入兒少代表,本部帶回請主責單位
研議評估。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古副研究員曉倩:
符合醫療器材管理法規定的醫療器材商,都可合法販售具
醫療器材許可證之保險套,對於販售對象尚無年齡限制;設置
保險套販賣機之合法醫療器材商,需依規定向所在地衛生局登
記完成始得設置;另有關校園設置販賣機之合適性,建議由教
育部與學校方面進行評估。
7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蔡副組長維誼:
1. 「健康九九+」網站有性教育與健康促進教材,每年會與教
育部與相關單位合作辦理活動,後續會持續加強辦理。
2. 孕產婦關懷諮詢專線並未要求實名,是一般懷孕會遇到的問
題,例如分娩、養育等。服務時間是一般上班時間和禮拜六
早上,假日會轉語音。具體是哪一日未接通,可提供本署進
一步了解。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陳科長瑾瑜:
1. 我國嬰兒出生後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
少法)第14條與戶籍法第29條規定辦理出生通報及出生登
記。政府相關單位資源即可視需求介入提供服務,包括未成
年小媽媽親養子女所需經濟扶助、托育服務及社會福利資
源,讓孩子儘量留在原生家庭成長。若父母無法提供適當照
顧,現行機制可由社政主管機關轉介安置資源,倘經評估確
實有出養必要性,再由社政主管機關協助後續出養事宜,以
維護兒少最佳利益。
2. 補充說明本署全國未成年懷孕諮詢專線,由社工人員在線提
供匿名諮詢,服務時間是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點至下午6點。
如果民眾無法在服務時間撥打電話,也可語音留言告知方便
的時間,將會有專線社工配合時間回撥提供諮詢服務。
法務部朱主任檢察官華君:
棄養子女可能涉及刑法第294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
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
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周副署長道君:
推動設置棄嬰保溫箱,依現行法令會使這名小媽媽涉入遺
棄罪,這是必須同步處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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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李政務次長麗芬:
1. 兒少反映商場不許未滿18歲兒少購買保險套,以致兒少無法
從正當管道取得避孕器材1事,請本部保護服務司釐清「保
險套」是否歸類為禁止販買予兒少之成人用品,以及有無對
外澄清之必要。
2. 請教育部督導學校落實性教育,並推廣本部「健康九九+」
、
孕產婦關懷諮詢專線、未成年懷孕諮詢專線等。
3. 關於本案建議設置棄嬰保溫箱1節,基於兒童權利考量不予
採納。
第三案:關於校園申訴案件管道新增與修正一案,提請討論。
(提
案人:兒少代表王怡晴、沈佑芯、林冠妤、林姵萱、林
洋、林櫻子、唐若庭、曹家菱、曹詠晴、莊廷緯、陳盈
蓁、陳楷薪、黃詠翔、黃煥城、黃筱彤、楊淯然、廖芯
霈、廖康佑、聞英佐、趙苡杉、劉萬祐、蔡宜珊、鄭宇
昇、鄭玟欣、鄭茗、鄭詠恩、盧淑恩、蕭丞竣、謝秉辰)
兒少代表陳楷薪:
1. 希望教育部承諾改善申訴管道落實保密。
2. 我們發現有些兒少向地方政府或其他單位申訴時,承辦單位
未及時處理或者沒有處理。希望地方政府的少年代表有個專
門的申訴信箱,能夠藉由少年代表的力量,代為向政府提出
申訴。
兒少代表廖康佑:
1. 希望降低兒少申訴門檻,讓兒少遇到問題先提出來,再協助
他/她發到不同主管機關作處理,才是有利不同年齡遇到問
題時表達的機制。
2. 輔佐人如果是未成年人是否也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
9
兒少代表劉融諭:
1. 兒少透過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署長信箱
陳情,可能是因為兒少認為「申訴」一詞太過沉重,或想避
免後續冗長的申訴行政流程。
2. 國教署署長信箱發現陳情內容嚴重影響學生權益,達到申訴
層次,會如何處理?當事件明確可辨認利害關係之特定兒少
時,資料去識別化是否作得足夠?
3. 兒少對於法律知識或行政流程較不清楚,希望有單位幫助兒
少判斷陳情/申訴內容涉及單位。
4. 兒少代表需要花很多心力去蒐集相關意見,請問政府可以提
供什麼支持。
兒少代表聞英佐:
1. 希望國教署優化署長信箱,
(例如臺北市陳情整合系統)。
2. 期待兒少的陳情被實質處理,許多陳情案件結果是依學校回
應,需要相關知識背景才能知道回應是否有問題。提議設置
兒少代表申訴信箱,因為兒少代表相對有能力、知識背景,
可以協助陳情案件被實質處理。
3. 我國有無建立機制來接受涉及違反CRC之申訴。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詹副組長雅惠:
1. 本署署長信箱設計於青諮會列為報告案,後續會研議與改
善,讓兒少操作簡便。
2. 本署署長信箱是一般陳情管道,與申訴的概念不同。110年
立法院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明確訂定高中申訴與再
申訴機制。另因民法成年年齡下修,高中階段只要年滿18歲,
可不經家長同意自行提出申訴;但未滿18歲者依規定仍應有
法定代理人同意。此外,為解決部分申訴案件涉及學生與其
家長不同立場問題,相關法規現正進行修訂,朝向如學生自
行提出申訴者,學校可考量學生最佳利益,決定是否通知法
10
定代理人,提供學校權變的空間。
3. 本署署長信箱接到學生陳情會先讓學校表示意見,必須是兩
方面的陳述,才能了解實際情形。倘是本部主管學校違反法
規,有重大違失,會請簡任視察到校了解,對已修正之學校
提醒暢通反映管道與對相關法規再行檢視。倘是地方政府主
管學校,請地方政府查處並回復處理情形,及檢視有無回應
學生反映問題。查處過程對於陳情人個人資料均予保密,如
有違反也有相關責任。
4. 學校輔導管教疑義,學校查處過程保密或是師生關係問題,
本部再來研議警示、提醒或有什麼機制能更保護學生權益。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周副署長道君:
申訴機制如同教育部說明,高級中等教育法與國民教育法
確實已有相關的處理機制,本署建議不在體制外增加新的管
道。
衛生福利部李政務次長麗芬:
1. 關於國教署署長信箱版面設計意見,請教育部納入未來網站
改版之參考。
2. 至於個案查處過程,請教育部研議警示、提醒或其他保護申
訴或陳情學生權益之機制。
3. 請本部社家署研議設置網站提供廣泛兒少自行表達意見管
道之可行性。兒少代表可以蒐集兒少意見,協助反映其他同
學遇到的困擾,但真正影響到個人權益的部分,仍應由當事
人與其法定代理人依申訴機制處理。
4. 有關違反CRC之申訴機制,曾經討論由行政院兒權小組2受
理申訴機制,惟考量實務困難,無法參考CRPD做法由民間
委員申訴審查也不適合回到行政機關由本部社家署審查,因
2
衛生福利部設置中央兒少代表團,配合「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會議(下稱行政院兒權
小組)」
、「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會議(下稱衛福部兒權小組)」、
「衛生福利部兒童
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下稱衛福部兒少事故傷防小組)」分為 3 組。
11
此提案沒有通過。後續監察院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制度面
的人權侵害回歸由人權會接受人民陳情。
第四案:針對「實驗教育學生權益」一案,提請討論。(提案人:
兒少代表王乙帆、洪宗富、梁朝勛、粘甄育、温龢、劉
融諭、蔡其曄、鄭天立、鄭詠恩)
兒少代表洪宗富:
校園內三級輔導有比較完整且可讓兒少尋求協助的機制,
能否提供自學生專屬的輔導機制與管道。
兒少代表劉融諭:
1.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學籍掛在教育局處,其取得三級輔
導資源不易,無法使用學校輔導室資源,預約輔諮中心或請
學校心理師、社工師協助,可能因各縣市輔諮中心運作狀況
不同,有被攔阻的情形。希望教育部提供指引流程給各級輔
諮中心或輔導室,使自學生取得輔導資源更加順暢。此外,
希望中長期規劃能有行政命令來確保。
2. 高中與國中小都有教育選擇權,國高中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
教育,每學期定額給予補助,讓自學生進行學習上之利用,
希望國中小階段的自學生也有經費補助。
兒少代表温龢:
隱性特殊需求的孩子對課程彈性多元的實驗教育極其期
待,但必須考量到非學校體系可能未有特教人力規劃、個別化
教育計畫IEP的撰寫可能有困難,非學校型態的特殊教育輔導
資源提供較少等。所以要面對的問題是:特教輔導機制、資源
對於大眾、實驗教育家長與學生的告知義務是否完善?縣市政
府對自學生所提供的特教人力資源是否足夠?各縣市是否充
分地揭露讓家長、學生能夠在決策學習場域時能知情?教育部
僅加強向各地方政府宣導特教輔導機制與資源,如何讓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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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教育家長與學生能夠充分了解,請教育部回應改善機制。
兒少代表王乙帆:
1. 依據兒少實際經驗,無法從地方政承辦人獲得輔導資源明確
的管道與資訊。希望教育部提供明確的管道或SOP給自學生
與各地方政府。
2. 希望有特教追蹤機制,避免政府漏接特教需求。建議教育部
督促地方政府檢視特教資訊網站友善程度與資料定期更新。
3. 希望針對教育門檻進行調整,將相關補助向下延伸至國中小
階段,或者完善地方政府相關法令,支應國中小自學生的求,
讓每個人都有選擇自學的機會。
兒少代表鄭天立:
期待各縣市或分區(如北區、中區、南區、東部離島地區)
成立實驗教育協作中心,主要負責實驗教育的業務訪視、評鑑
與考核相關事宜、訂定相關規則,研議彙整年度成果報告交中
央備查,也能舉辦相關主題之研討會並邀請兒少參與,提升實
驗教育的品質。肯定教育部實驗教育推動中心的努力,可以研
討為何從106年推動至今成效不彰,再作調整或改進,讓資源
發揮更大的作用。
兒少代表蔡其曄:
1. 希望有校園外場所讓自學兒少有機會去作使用,也期望建立
中央平台去整合相關資訊。
2. 期待針對各考試機制與各國營事業簡章盤點是否納入「同等
學力證明」作為學歷標準。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謝專員雅君: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可就與學校有無合作關係分為兩種,
與學校有合作計畫者,可運用學校輔導資源與特教資源,另一
種與學校沒有合作關係,學籍掛在地方政府,輔導資源與特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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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也要詢問地方政府。各縣市實驗教育發展情況不一,很難
一體要求縣市政府成立協作中心,可是各地方政府均有實驗教
育專責單位、處室,如果學生有需要協助,可向地方政府尋求
幫助,包括閒置空間再利用。各縣市發展需求不同,閒置空間
運用也不一樣。本部補助各縣市實驗教育辦學經費,林次長指
示可在補助計畫、要點引導地方政府政策方向,如有成立實驗
教育協作中心或開放閒置空間給實驗教育使用則優先給予補
助。
至於實驗教育補助,教育選擇包含實驗三法或私立國中
小,又國中小是義務教育且政府已提供足夠之公立學校,倘提
供國中小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助,基於政策衡平性,私立國
中小應一併提供補助,惟目前尚無財源可支應,本部會再研議
評估。
財政部羅專門委員育華: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各級學校教育之興辦及管理為直轄
市、縣(市)自治事項;另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教育部、在地方是各地方政府。因此建議由地方政府
自行盤點適宜空間及規劃提供使用方式,依規定辦理。至於是
否建立中央平臺整合相關資訊,也是建議由教育部本權責評
估。如涉國有不動產之規劃提供方式,除特別法另有規定依其
規定辦理外,本部國有財產署可依國有財產法規定提供意見。
考選部陳科長榮坤:
本部依憲法第86條規定,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以及專門職
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選銓定之。因此,憲法明訂國
家最高考試機關是考試院,本部隸屬於考試院組織下,國營事
業考試不在國家考試範疇內。
本部配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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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條例,108年已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與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明訂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者,取得公務人員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
試應考資格。報考時是否符合應考資格規定如有疑義,本部應
考資格審議委員會會請相關主管機關或相關學校專家來協助
審核。
衛生福利部李政務次長麗芬:
1. 關於輔導資源,請教育部發文或以其他方式提醒地方政府受
理自學生提交「實驗教育計畫」時,同時提供自學生相關輔
導人員的連絡資訊,以利自學生取得所需之升學或輔導等相
關服務。
2. 請教育部持續協助全國推動實驗教育相關工作,讓學生、家
長及社會大眾更加瞭解實驗教育的精神與內涵。
3. 有關國中小實驗教育經費補助與學習空間,請教育部持續研
議相關措施,與地方政府共同努力,提供學生所需之支持。
第五案:有關我國中央政策讓兒少代表參與之理由及機制,提請
討論。(提案人:兒少代表王立妘、何永詳、徐子傑、
温馨、楊孟樺、劉慧倫)
兒少代表何永詳:
1. 希望衛福部在兒少法修法,有條件的要求各部會成立兒權小
組。各部會是否設兒權小組,由衛福部與各該受影響之部會、
兒少代表、具備兒權知能的專家學者共同討論及決定,再由
衛福部公布。
2. 行政院兒權小組曾經討論「人權推動小組」納入兒少參與,
但人權小組可能涉及更多議題,並非專門符合兒權議題。此
外,應思考把兒少納入在全部都是大人的會議當中合適嗎,
放在人權小組下,兒少的聲音真的會被聽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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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應建立使兒少主動表達意見的機制與法規依據,才能要求部
會落實。
4. 本案後續辦理情形送行政院兒權小組列管時,希望可邀請本
案提案兒少與會。
兒少代表聞英佐:
擴大參與前應先讓機制健全。倘擴大6至12歲兒童參與,
有什麼配套措施?目前對於擴大參與之研究或規劃。年齡、特
殊境遇、家庭背景、地區或性別等,許多條件是交織性的,都
會影響兒少是否可以參與。
兒少代表劉融諭:
1. 教育部提到青年諮詢小組,但該小組並非專門處理兒少議
題,組成也是年滿18歲之成人。
2. 教育部青少年諮詢委員是由教育部國教署遴選與面試,此方
式可能擋掉政府機關不想聽到的兒少意見。
3. 教育部與兒少權益密切,請說明教育部人權工作小組納入兒
少代表遴選方式,且可討論設置兒權小組。
4. 建議法務部及環境部可參考衛福部兒權小組提高兒少代表
參與人數。希望數位發展部可以成立兒權小組討論網路安
全。
5. 倘各部會考量已有人權工作小組而毋須設置兒權小組,希望
人權工作小組中的兒少代表人數可以增加。
6. 有必要討論兒少參與機制友善性,以今天會議資料為例,內
容對國中生友善嗎?如果兒少提案不做調查,可能得到比較
敷衍的回應,或者被認為缺乏民意基礎而不採納。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張科長婉貞:
之前行政院兒權小組也有兒少提案希望各部會人權保障
推動小組設置兒少代表為當然委員,後續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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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進行討論,決議尊重各部會邀請兒少參與的方式,可以用
固定委員席次的方式,或者是會議邀請兒少列席參與,或者是
用研究、調查、公聽會等各種多元方式,把兒少意見納入政策
規劃。遊戲場規劃工作坊也是1例,與在地兒童一起討論,讓
幼齡兒童運用紙板或黏土來表達他/她對遊戲場的意象,再由
設計師轉換為實體遊具與空間。
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賴處長俊兆SemaylayiKakubaw:
1. 先前於行政院討論人權工作小組納入兒少代表,與本案討論
涉及部會類似,如何讓兒少參與機制納入任務編組來協助部
會。行政院於討論過程中,注意到衛福部已函頒「中央機關
推動兒少參與國家法制與決策過程建議做法」,建議於盤點
各部會與兒少相關業務有無參與機制時,可進一步了解有無
按上開建議做法提供實質有意義的參與。
2. 有關推動各部會設置人權工作小組,目前行政院人權保障推
動小組第46次委員會議決議,請交通部、數位發展部、國家
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通訊傳播委員會
先行成立人權工作小組,並請各部會朝成立專責人權工作小
組方式辦理。建議各部會盤點評估兒少參與機制與是否設置
兒權小組時,也一併整合思考需要什麼樣的任務編組來協助
部會推動人權與兒權工作。
衛生福利部李政務次長麗芬:
1. 本提案期待各部會成立部層級兒權小組,為具體評估各部會
成立兒權小組必要性,與討論事項第一案決議整合,請各部
會盤點與兒少或身心障礙兒少相關業務之兒少參與機制,包
含參與議題、年齡層、參與形式、「中央機關推動兒少參與
國家法制與決策過程建議做法」實施情形、參考本次會議兒
少代表意見後之未來精進規劃等,並請本部社家署將各部會
落實情形提至行政院兒權小組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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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兒少代表與民間代表是政府決策過程的重要諮詢對象,政府
考量意見據以進行修法或政策改變,並負起執政責任,但仍
有部分意見經考量結果為不可行,需要時間、倡議或社會可
接受的狀況。正式會議仍會有會議基本要求(例如發言時
間),本部希望擴大兒少參與,以友善兒少、適合兒少的方
式來參與,層層落實在不同議題與年齡,並不是將兒少代表
人數增加。
第六案:兒少表意行不行?共創機制有友善性!(提案人:兒少
代表何永詳、林櫻子、蔡其曄、劉融諭)
兒少代表蔡其曄:
1. 本簡報綜合中央兒少代表的想法做出相對比較簡單的整理,
詳見會議資料。
2. 對於剛才的討論情形,我認為改革這條路就像一場馬拉松,
沒辦法用百米衝刺的態度去面對,所以雖然還有很長的路要
走,但必須要繼續努力。最後,簡報引用《小王子》的語句
不管是政府、今天與會的各單位、在場的兒少、兒盟,大家
都是非常希望在兒少權利有辦法改革或能更多努力,所以很
希望大家不管怎麼樣都不要放棄這份熱情。
兒少代表聞英佐:
1. 有時候發言無法道破我們的心聲,那就用唱歌來表達。補充
CRC第13條規定,兒童應有自由表示意見之權利;此項權利
應包括以言詞、書面或印刷、藝術形式或透過兒童所選擇之
其他媒介。
2. 我想請每一個大人、兒少代表、在場的所有人記得,不要成
為自己討厭的大人。
兒少代表(合唱)
:
(以下合唱好樂團「他們說我是沒有用的年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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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代表劉融諭:
1. 撥放歌曲是想要表達,各個部會是否準備好接納兒少的意
見、不同年齡層兒少的參與、不是照著政府的規則。兒少在
參與任何會議被漠視,被要求像成人參與會議,不了了之或
對兒少幼體化仍普遍存在。
2. 簡報沒有提出兒少大會形式,是希望討論不被形式綑綁,對
於兒少大會提案的影響力、對台灣政策的改變、後續追蹤機
制等。我認為今天不是以兒少為主體的兒少大會,希望能以
與我們溝通的、講出兒少懂的話的人來擔任主席,甚至是以
兒少擔任主席也不失為一個方法。愛爾蘭兒少議會看起來就
是我們想像的那樣,所有的兒少都能參加,以他們的方式提
出意見,官員也以兒少聽得懂的話來回應,進行後續的政策
擬定。
兒少代表曾令鴻:
我覺得表達意見的語言也不能夠受到限制,各個部會是否
準備好接納兒少以不同的方式來表達意見。
兒少代表何永詳:
1. 可參考愛爾蘭的政府官員怎麼看待兒少代表機制,為什麼支
持兒少代表發表意見,予以採納。
2. 兒少大會應建立會前會機制,提前跟各部會凝聚共識,透過
溝通與交流理解彼此或各退一步,達成當前情況下較好的方
式。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周副署長道君:
彼此聽的歌不同,或許時間有早晚,還是會有共通的地方。
雖然年輕時不想成為討厭的大人,還是增加了年紀。期待行政
部門與兒少之間有溝通,懂得彼此所想的。
行政部門對於兒少意見,很難照單全收,但至少要全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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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回答,且要大家聽得懂。請兒少代表思考與提出下一次兒少
大會輪廓(例如組成、形式等),並請兒少代表培力單位提供
協助。後續由本部社家署將兒少想法與本次兒少大會辦理情形
提至行政院兒權小組說明。
貳、臨時動議:
兒少代表劉融諭:
按照與林政委上次討論結論,後續決議會到行政院兒權小
組、衛福部兒權小組、衛福部兒少事故傷防小組列管,請問會
議紀錄是否可註明各決議在哪個任務編組列管,讓兒少代表知
悉。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張科長婉貞:
依據兒少代表112年8月24日與林政委討論結論,兒少大會
各決議事項涉及單一部會者,是由部會自行列管改善;如有跨
部會事項,由行政院兒權小組列管。
兒少代表劉融諭:
如果決議只涉及教育部事項,要如何掌握後續推動情形。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周副署長道君:
今日決議由本署將兒少大會辦理情形提至行政院兒權小
組報告確認列管事項。
兒少代表曾令鴻:
倘於行政院兒權小組追蹤決議後續推動情形,各討論事項
提案人是否可與會。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周副署長道君:
請本署業務單位後續向行政院確認能否增加列席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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