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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C首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第二稿及網路意見蒐集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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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1-23
PDF 數2 份
內容字數572,361

原始 PDF 下載(連結 CRC 官網)

↓ 5417-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第二稿_網路蒐集意見注意事項.pdf↓ 5471-CRC結論性意見行動回應表2稿(草案).pdf
📑 目錄(256 個章節)

來源 PDF: 5417-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第二稿_網路蒐集意見注意事項.pdf

兒童權利公約(CRC)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第二稿

之網路意見蒐集注意事項

107.11.22

一、背景說明:

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 98 點結論性意見,各權責

機關填具「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以下簡稱回應表)。

業於 107 年 7 月至 9 月召開第一輪審查會議共 18 場完竣,並依據審查意見

修改回應表為第二稿(業公告於 CRC 資訊網)。

為使回應表更具體回應結論性意見,爰透過網路廣泛蒐集各界書面意

見,俾利提供各權責機關參考。

二、提交意見資格及注意事項:

(一) 非政府組織(NGO)請以組織單位名義提交意見;兒少代表得以共同或

個人名義提交意見。

(二) 請針對回應表問題分析、目標、行動方案、指標、期程等提供具體建議。

三、收件格式:

請依「網路意見調查表」

(附件 1)格式提交,須註明單位名稱/兒少代表

姓名、電子信箱、聯絡電話。意見請依點次分列說明。

四、收件截止時間及方式:

即日起至 107 年 11 月 28 日(三)24:00 止。請於截止時間前寄至

sfaa0492@sfaa.gov.tw,逾時不候。

五、其他事項:

相關訊息陸續更新並公布於 CRC 資訊網(http://crc.sfaa.gov.tw)。

六、諮詢窗口:

(一) 聯絡人:王映媁專案人員

(二) 電話及電子郵件:04-22502863,sfaa0492@sfaa.gov.tw

(三) 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 503 號 5 樓(社會及家庭署兒少福利組)

1

附件 1

「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各權責機關落實結

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第二稿」網路意見調查表

單位名稱/

兒少代表姓名

聯絡人 聯絡電話

電子信箱

一、結論性意見第○點

(一)

(二)

二、結論性意見第○點

內容

(一)

(二)

備註:

1. 請依結論性意見點次分列說明,表格內容請依需求自行增列。

2. 收件截止時間為 107 年 11 月 28 日(三)24:00 止,請寄至王映媁專案人員,

sfaa0492@sfaa.gov.tw,逾時不候。

2

來源 PDF: 5471-CRC結論性意見行動回應表2稿(草案).pdf

中華民國(臺灣)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第二稿(草案)

107.11.22

目錄

【填表說明】 ........................................................................................................................................................1

一、一般執行措施 ................................................................................................................................................1

第 8 點(跨部會-衛福部、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詴院) ...............................................................1

第 9 點(單一部會-衛福部) ...........................................................................................................................3

第 10 點(跨部會-國防部、衛福部、內政部) .............................................................................................4

第 11 點(單一部會-衛福部) .........................................................................................................................7

第 12 點(單一部會-衛福部) .........................................................................................................................8

第 13 點(單一部會-立法院) .........................................................................................................................9

第 14 點至第 15 點(跨部會-法務部、監察院) ........................................................................................ 10

第 16 點至第 17 點(跨部會-教育部、衛福部、司法院、法務部) ........................................................ 13

第 18 點(單一部會-衛福部) ...................................................................................................................... 18

第 19 點至第 20 點(單一部會-衛福部) .................................................................................................... 19

第 21 點至第 22 點(跨部會-衛福部、教育部) ........................................................................................ 20

第 23 點至第 24 點(跨部會-勞動部、通傳會、行政院環保罫、經濟部) ............................................ 25

二、兒少之定義 ................................................................................................................................................. 28

第 25 點至第 26 點(單一部會-法務部) .................................................................................................... 28

三、一般性原則 ................................................................................................................................................. 30

第 27 點至第 28 點(跨部會-教育部、原民會、衛福部) ........................................................................ 30

第 29 點(跨部會-衛福部、司法院、立法院、法務部、內政部) .......................................................... 33

第 30 點(跨部會-衛福部、教育部) .......................................................................................................... 35

第 31 點至第 32 點(跨部會-衛福部、教育部、司法院) ........................................................................ 37

四、公民權與自由 ............................................................................................................................................. 41

第 33 點(跨部會-內政部、教育部、勞動部、衛福部) .......................................................................... 41

第 34 點(單一部會-教育部) ...................................................................................................................... 45

第 35 點至第 36 點(單一部會-內政部) .................................................................................................... 47

1

第 37 點(單一部會-教育部) ...................................................................................................................... 50

第 38 點(跨部會-法務部、教育部、衛福部) .......................................................................................... 51

五、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 ............................................................................................................................. 53

第 39 點(單一部會-衛福部) ...................................................................................................................... 53

第 40 點至第 41 點(單一部會-衛福部) .................................................................................................... 55

第 42 點至第 45 點(單一部會-衛福部) .................................................................................................... 57

第 46 點(跨部會-衛福部、司法院) .......................................................................................................... 60

第 47 點至第 49 點(單一部會-衛福部) .................................................................................................... 62

第 50 點至第 51 點(單一部會-衛福部) .................................................................................................... 65

六、暴力侵害兒童 ............................................................................................................................................. 67

第 52 點至第 53 點(跨部會-衛福部、教育部、勞動部、法務部、內政部) ........................................ 67

第 54 點(單一部會-教育部) ...................................................................................................................... 70

第 55 點(單一部會-通傳會) ...................................................................................................................... 72

第 56 點至第 57 點(跨部會-法務部、教育部、衛福部) ........................................................................ 73

七、身心障礙、基本健康與福利 ..................................................................................................................... 77

第 58 點(跨部會-衛福部、教育部、勞動部、內政部、文化部) .......................................................... 77

第 59 點(跨部會-衛福部、教育部) .......................................................................................................... 81

第 60 點至第 61 點(單一部會-衛福部) .................................................................................................... 84

第 62 點至第 63 點(跨部會-衛福部、教育部) ........................................................................................ 86

第 64 點(跨部會-衛福部、教育部) .......................................................................................................... 88

第 65 點至第 67 點(跨部會-教育部、衛福部) ........................................................................................ 91

第 68 點(跨部會-行政院環保罫、衛福部、教育部) .............................................................................. 95

八、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 99

第 69 點至第 70 點(單一部會-教育部) .................................................................................................... 99

第 71 點至第 73 點(單一部會-教育部) .................................................................................................. 101

第 74 點(單一部會-教育部) .................................................................................................................... 103

第 75 點(單一部會-教育部) .................................................................................................................... 105

第 76 點(單一部會-教育部) .................................................................................................................... 108

第 77 點(單一部會-教育部) .................................................................................................................... 110

第 78 點(單一部會-教育部) .................................................................................................................... 113

2

第 79 點(單一部會-教育部) .................................................................................................................... 115

第 80 點(單一部會-教育部) .................................................................................................................... 116

第 81 點(單一部會-教育部) .................................................................................................................... 117

第 82 點(跨部會-教育部、法務部) ........................................................................................................ 118

第 83 點至 84 點(單一部會-教育部) ...................................................................................................... 120

第 85 點(跨部會-文化部、內政部、衛福部) ........................................................................................ 122

第 86 點(跨部會-教育部、文化部、原民會、客委會) ........................................................................ 125

九、特別保護措施 ........................................................................................................................................... 129

第 87 點至第 88 點(單一部會-原民會) .................................................................................................. 129

第 89 點(單一部會-勞動部) .................................................................................................................... 133

第 90 點至第 91 點(跨部會-法務部、教育部、衛福部、內政部、司法院) ...................................... 134

第 92 點至第 93 點(單一部會-衛福部) .................................................................................................. 139

第 94 點(跨部會-法務部、內政部) ........................................................................................................ 141

第 95 點(單一部會-司法院) .................................................................................................................... 142

第 96 點(跨部會-司法院、衛福部、教育部、內政部、法務部) ........................................................ 144

第 97 點(單一部會-司法院) .................................................................................................................... 148

十、宣傳 ........................................................................................................................................................... 149

第 98 點(單一部會-衛福部) .................................................................................................................... 149

附件 1「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與「人口販運防制法」

逐條檢視對照表(第 10 點-內政部) .....................................................................................................1

附件 2 雇主對夜間營業場所單人執行職務安全精進作法(第 52 點至第 53 點-勞動部) ........................ 10

附件 3「法律扶助基金會-104 年度至 106 年度少年兒童准予扶助少年事件之人數及案由分析表」(第 95

點-司法院) ............................................................................................................................................ 12

3

【填表說明】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權

點 責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次 中文 英文 機

(一) 問題分析:應依公約條文及兒童權利委員會一般性意見,檢視首次國家報告、NGO 報

告、兒少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問答內容、現行執行相關措施及執行成效(應盡可能提供

統計數據)等,分析國際審查委員提出本點之原因,該項權利目前在國內落實之缺失,

以及影響落實之因素及困難。

(二) 目標:應依據問題分析內容並回應結論性意見所提缺失,針對問題訂定具體改善目標,

並可提出數項子目標。

(三) 行動方案:應依目標訂定具體措施、計畫、行動或方案等,該行動方案應符合 SMART

原則:針對問題、可測量、可達成、與目標相關聯並標明時程。

(四) 兒權指標:為建構我國兒權指標並落實結論性意見,擬參採聯合國人權指標架構,各權

責機關撰擬行動方案時應考量在指標架構概念下,如何落實各項兒童權利,並應依行動

方案選擇要擬定之兒權指標,指標分為三層次,說明如下:

1. 結構指標(S):政府是否批准相關人權公約、國內相關法律及政府制度、組織、政

策等均屬本指標範疇,本指標著重政府在法律和制度層面如何落實各項權利。例如:

是否要訂定新法或修訂法律、命令。

2. 過程指標(P)

:政府為促進或保障相關權利採取相應作為,包括政府辦理相關措施、

計畫、行動或方案等,本指標著重政府於執行層面如何具體作為以落實各項權利。

應由行動方案中挑選較關鍵、重要之措施,轉化為量化指標。

3. 成果指標(O):政府實施相關措施、計畫、行動或方案後,其所產生之成果、效益

或產出,本指標著重政府採行相關作為後,個人或受益群體層面各項權利的改善狀

況。挑選足以反應改善狀況之結果,轉化為量化指標。

1

一、一般執行措施

第 8 點(跨部會-衛福部、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詴院)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參 關切重點與建議 III. Main areas of concern and recommendations

一、一般執行措施(第 4、42、44(6)條) A. General measures of implementation (arts. 4, 42 and 44 (6))

立法 Legislation

委員會讚賞中華民國(臺灣)毫無保留地接受《CRC》

,且制定特別法施行《CRC》

。委員 The Review Committee notes with appreciation that the CRC was accepted 1. 衛福部(社家罫)

會建議政府於檢視國內法律是否與《CRC》規定一致時,應進行兒少權利影響評估。 without reservations and that a special Act was adopted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2. 立法院

the CRC.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the Government undertake a

8 process of child rights impact assessment as it continues to review its domestic 3. 司法院

laws with a view to harmonizing them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C. 4. 監察院

5. 考詴院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5 號一般性意見(第 12 點、第 18 點)說明, 一、建立「法規制定 一、短程(至 107.12 前):蒐集兒少權利影響評估國際文書準則。 一、結構指標(S)

政府有義務全面審查所有國內法和相關行政準則,以確保 CRC 得到 階段進行兒少權 二、中程(至 109.12 前) 建立「法規制定階段進行兒少

利影響評估機

充分遵守。又每個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都必頇採用最大利益原則, (一)108 年 1-6 月:針對我國兒少權益評估項目、內容及法制作業之操作化 權利影響評估」機制。

制」之辦理方

考慮其決定及行動在目前或以後將對兒少權益產生何種影響。 方式初擬「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及相關檢視機制。 二、過程指標(P)

式。(衛福部社

二、對此,CRC 施行法第 9 條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 CRC 規範,尌其 家罫) (二)108 年 7-12 月:邀集專家學者、相關部會、民間團體及兒少等共同研 (一)確立兒少權利影響評估機

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進行法規檢視,不符 CRC 規定者應完成法規 議落實可行性或機制及流程。 制辦理方式。

之增修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明定作業期程,包括 104 年應提 (三)109 年:擇定機關進行兒童權利影響評估詴辦。 (二)辦理兒童權利影響評估詴

出優先檢視法規清單(檢視約 3000 部法規並提出 18 條、108 年完成全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依詴辦結果修正兒童權利影響評估指標,並擴大 辦計畫。

面法規檢視(105 年至 107 年各機關並依權責逐步完成);並提報行 辦理(包括地方政府)。

政院兒權小組專案列管;此外,並透過社會福利績效考核,對於地方

政府法規檢視作業予以督導。以上均與結論性意見建議方向一致。

三、惟上開法規檢視作業係針對「現行」規範進行檢視,倘法令「制定或

修正」階段,未有明文規範應先進行兒少權利影響評估,擬參考性帄

處(性別影響評估表)及法務部(人權評估)作法,於中長程計畫案

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中,

增列兒少權利影響評估乙項。

1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四、國際審查委員期望立法機關制定影響兒少及其人權法案時,應有相應 二、藉由不同角度之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過程指標(P)

兒少權利影響評估機制。依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多元觀點,讓法 (一)立法院法制局撰寫法案評估報告,針對涉及兒童權利,有影響兒童權 舉行公聽會、法案評估報告中

案有關兒童權利 利疑慮之相關法案,將邀請兒童權利領域之學者專家或兒少團體代表 強化兒少權利影響評估及辦

第 54 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8 條等規定,議案內容如涉兒童

影響評估之面向 參與法案評估座談會,期藉由不同角度之多元觀點,讓法案有關兒童 理相關教育訓練等,以達落實

權益,本院委員會得舉行公聽會,邀請兒童權利領域之學者專家及民

更為周全。(立 權利影響評估之面向更為周全。 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

間團體代表列席發表意見,以納為審議議案之參考。另本院業已依 法院) (二)立法院曾於 105 年 9 月 7 日舉辦「兒童權利公約專題演講」、107 年 7

CRC 施行法第 9 條規定,尌主管之「法律」、「命令」及「行政措施」 三、辨理立法院相關 月 12 日舉辦「法案分析兒童權利意識培力」,將視休會期間,賡續辦

完成相關檢視,並將檢視結果送衛福部彙辦。(立法院) 人員對兒童權利 理相關 CRC 教育訓練。

公約之教育訓 二、中程(至 109.12 前):同前。

練,以提升立法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同前。

部門兒權意識。

(立法院)

五、依據我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施行之 CRC 施行法第 9 條規定,各級政 四、規劃參考行政院 一、短程(至 107.12 前):蒐集相關資料研議評估。 一、過程指標(P)

府機關應依 CRC 規範,尌其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進行法規檢視。 所屬各機關作法 二、中程(至 109.12 前):依研議結果並視衛生福利部辦理情形研酌。 規劃參考行政院所屬各機關

研議辦理。(司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依據中程實施情形,賡續辦理。 作法研議辦理。

司法院已尌主管之「法律」、「命令」及「行政措施」完成相關檢視。

法院)

前開法規檢視係針對現行法令辦理,擬參考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作法,

於法令制定或修正階段有必要時研議辦理。(司法院)

六、監察院已依據公約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所訂「兒童權利公約法規檢 無 一、短程(至 107.12 前):無。 一、過程指標(P)

視工作流程」,於 104 年、105 年及 106 年分別完成主管全部法規及 二、中程(至 109.12 前):配合衛生福利部擬訂兒少權利影響評估機制之相 配合衛生福利部擬訂兒少權

行政措施之優先檢視以及主管「法律」及「命令」之檢視工作,並將 關規劃及時程,參照辦理監察院主管法案涉及兒少權益事項之法制及檢 利影響評估機制,參照辦理監

檢視結果送該部彙辦,107 年監察院亦已尌主管「行政措施」進行檢 視作業。 察院主管法案涉及兒少權益

視中。監察院將配合衛生福利部擬訂兒少權利影響評估機制之相關規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配合衛生福利部擬訂兒少權利影響評估機制之相 事項之法制及檢視作業。

劃及時程,針對主管法案涉及兒少權益事項之法制及檢視作業,參照 關規劃及時程,參照辦理監察院主管法案涉及兒少權益事項之法制及檢

該部新訂機制辦理。(監察院) 視作業,並適時配合檢討。

七、依 CRC 施行法第 9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 CRC 規範,尌其主管 五、建立兒少權利影 一、短程(至 107.12 前):透過考詴院及所屬部會人權保障工作小組監督機 一、結構指標(S)

之法規及行政措施進行法規檢視。惟上開法規檢視作業係針對現行規 響評估機制。(考 制,責成所屬各部會研修法規時,將是否影響兒少權利納入考量。 建立法案研擬階段之兒少權

範進行檢視,至於法令制定或修正階段,尚無進行兒少權利影響評估 詴院) 二、中程(至 109.12 前):研議建立考詴院兒少權利影響評估機制,包括檢 利影響評估機制。

之相關規範。(考詴院) 討修正「考詴院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 ,增列兒少權利影響評估項 二、過程指標(P)

目,或建立其他評估機制之可能性等。 辦理兒少權利影響評估。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依據兒少權利影響評估機制辦理。

2

第 9 點(單一部會-衛福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委員會建議應修正《CRC 施行法》,明定國內法律與《CRC》牴觸時,優先適用《CRC》。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the Implementation Act 衛福部(社家罫)

should be amended to provide a clear statement that the

9

provisions of the CRC prevail in the case of a conflict with (協辦:司法院)

domestic legal provisions.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5 號一般性意見(第 19 點至第 20 點)說明,政府需採取一切適當措 確 認 是 否 修 正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過程指標(P):

施,確保 CRC 於國內具有法律效力,並樂見 CRC 納入國內法。納入國內法則政府得直接適用 CRC 施 行 法 第 9 (一)追蹤法規檢視作業:有牴觸、不符合或不足 CRC 規定 召開會議研議維持或

CRC 規定,並得於法庭上直接援引,又國內法與 CRC 相牴觸時,以 CRC 為準。 條,如是,109 年 者,提報本部並由主責機關辦理修法作業,各主責機關 修正 CRC 施行法第 9

二、我國自 103 年 11 月 20 日施行 CRC 施行法,其中第 2 條範定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 12 月前完成修法。 於每季提報辦理進度說明,依法頇於 108 年 11 月前完 條。

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第 9 條規定各級法令應符合 CRC 規範,不符者應完成 成修法,透過行政院兒權小組督促各機關依限完成。

法規之增修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依前開 2 條規定,CRC 已具有國內優先性效力。政府 (二)調查 CRC 司法援引實務執行狀況:擬請司法院提供法

並依法辦理法規檢視作業,檢視國內法令有不符或牴觸 CRC 規定者,於 104 年先行提出優先 官援引 CRC 時,於裁判過程及援引適用是否有遭遇特

檢視法規清單計 7 類 13 部 18 條,截至 107 年 10 月,廣播電視法第 21 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 殊狀況或困難,俾利了解實務狀況。

育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要點第 7 點完成修法;刑法第 286 條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 二、中程(至 109.12 前):

13 條第 1 項經研議後毋需修法;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第 34 條之 1 及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 (一)針對 CRC 施行法召開研商會議:蒐集各界意見,研商

第 28 條,列管當時僅為修正草案,現已無該草案,爰改列全面檢視法規清單;臺灣地區與大 修法必要性。

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5 條,已研議完成並辦理法制作業中,餘 10 案持續於行政院兒童及少 (二)依研商結果辦理:如需修法於 109 年 12 月前完成。

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列管;105 年至 107 年各機關依權責逐步完成業管各級法令之檢視,法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律案(105 年)計列管 8 案、命令案(106 年)計列管 5 案,刻正並針對行政措施案進行檢視, 無,已完成。

後續將召開相關會議逐條檢視並提報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列管。當國內法與

CRC 相牴觸、不符合或不足 CRC 規定時,應列入法規檢視清單並辦理修法作業,雖相關條文

未明文規定得直接適用 CRC,但我國已實質達到以 CRC 全面國內法化。

三、綜上,考量直接適用係為長期司法實踐議題,因公約規定較為抽象,原則規範實務上難作為法

院判決直接依據,但仍有援引公約為輔助法源之例,因此,以長期司法實踐而言,公約直接適

用是否符合現行司法體系,各界或有疑慮,又是否必要透過修正 CRC 施行法予以明定,尚待

評估。

四、有關法院援引 CRC 狀況,103 年 12 月司法院於全球資訊網建置「司法院人權專區」,張貼兒

童權利公約、法院裁判中引用該公約之案號清單等各類人權公約相關資料,至 107 年 6 月底,

共有 7 件大法官解釋、2684 件裁判書引用兒童權利公約。(司法院)

3

第 10 點(跨部會-國防部、衛福部、內政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委員會鼓勵政府接受《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及《關於買 The Review Committee encourages the Government to adopt the Optional 1. 國防部

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 Protocols to the CRC on the Involvement of Children in Armed Conflict and 2. 衛福部(保護司)(彙整)

on the Sale of Children, Child Prostitution and Child Pornography. 3.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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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教育部)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有關接受《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 一、國防部為招募國軍優秀人才,訂有 一、短程(至 107.12 前):依我國兵役法第 3 條、第 15 條及第 32 條規 一、結構指標(S):

約任擇議定書》之評估: 尌學及尌業班隊等招生簡章,並於每 定,徵集役男入伍服役年齡自 18 歲之年起;另招募尌學及尌業班隊 進行兵役相關法規內容及

(一)《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 年辦理考甄選作業,將藉由召開簡章 志願役人員,於起役時均已年滿 18 歲。本部將賡續落實配合檢視權 軍事校院班隊招生簡章檢

議定書》其目的係確保未滿 18 歲之兒童,不得被徵 修訂會議,檢視國軍招生班隊考選對 管兵役相關法規,不得違反《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兒童權

視,是否與《關於兒童捲入

集或招募加入武裝部隊參加戰鬥行為,且國家所為 象及資格,確保落實推動《關於兒童 利公約任擇議定書》所訂事項。

之一切戰鬥行為,必頇以保障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 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 二、中程(至 109.12 前): 武裝衝突問題之兒童權利

考量。本部於兵役相關規定,即已遵循議定書之精 任擇議定書》所訂事項。(國防部) (一)配合每年簡章修訂會議,檢視國軍招生班隊考選對象及資格,確 公約任擇議定書》內容牴觸

神,制(修)定法令規範事項。(國防部) 二、配合修正「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 保未滿 18 歲之兒童,不得被徵集或招募加入武裝部隊參加戰鬥行 規定。(國防部)

(二)統計本部招募之尌學班隊,計有軍事學校正期班、 課程折減常備兵役役期與軍事訓練 為,遵循《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

國軍士官二專班及中正預校高中部、國中部等 4 個 期間實施辦法」有關全民國防教育軍 書》所訂事項。

班隊,於各招生班隊簡章均已聲明有關接受「新生 事訓練課程內容。(國防部) (二)配合修正「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役期與軍事

入伍訓練」及「軍事課程」等規定,其報名程序業 訓練期間實施辦法」有關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內容。

經當事人志願報名,以及由法定代理人共同簽罫,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持續追蹤執行成效,並視實際現況進行滾動

符合「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 修正。

任擇議定書」之保障措施,維護兒童權利。(國防 三、修正「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全民國防教育業於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一、結構指標(S):

部) 折減常備兵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 2 日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70015028B 號令頒,為確保課綱實施後 檢視相關規定符合《關於兒

(三)經檢視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條文未有兒少涉及捲入 實施辦法」有關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 無致使學生捲入武裝衝突之虞,具體方案如下: 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兒

武裝衝突規定,另青年服勤動員準備執行計畫依本 練課程得折減役期有關規定。(教育 一、短程(至 107.12 前):

法第 15 條規定,已授權教育部訂之。(國防部) 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

部) (一)函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於 107 年 9 月底完成 T65K2 教學用槍報廢

(四)依全民國防教育法第 1 條,推動全民國防教育之宗 統計。 (教育部)

旨,其目的係為增進全民之國防知識及全民防衛國 (二)107 年起不再核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購置教學用槍。 二、過程指標(P):

家意識,健全國防發展,確保國家安全。(國防部) (三)持續透過辦理各項軍訓人員相關會議及研習,宣導有關《兒童權 (一)每年於軍訓人員相關會

(五)有關 12 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全民國防教育中 利公約》及《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 議及研習中宣導 CRC 之

納入「射擊預習」及學校青年服勤動員計畫擬動員 定書》之規定及理念。 規定及理念,至少 1 次以

16 至 18 歲高級中等學校男女學生部分無致使學生 二、中程(至 109.12 前):

上。

捲入武裝衝突之說明如下:(教育部) (一)配合《兵役法》第 16 條修正併同取消學校實彈射擊體驗課程折減

1. 有關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全民國防教育課 (二)108 至 110 年,每年辦理

役期。

程綱要中納入「射擊預習」部分,說明如下:108 學年 (二)報廢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T65K2 教學用槍達 70%。 T65K2 教學用槍報廢作

度有關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綱要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完成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T65K2 教學用槍全 業。

數報廢。(教育部) 三、成果指標(O):

之射擊預習內容不包含實彈射擊體驗,而射擊預習內容

旨在增加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對於全民國防與防衛技能 110 年 12 月 31 前完成

T65K2 教學用槍全數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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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的理解,無致使學生捲入武裝衝突之虞。 (教育部)

2. 有關學校青年服勤動員計畫擬動員 16 至 18 歲高級中等

四、協調及整合各機關落實辦理兒童及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學校男女學生納入自衛戰鬥編組部分,說明如下:

少年性剝削防制工作,防制兒童及少 (一)建立網絡合作機制:設置「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諮詢會」協調、 進行《關於買賣兒童、兒童

(1) 教育部辦理年度學校青年服勤動員計畫係執行行政 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消弭兒童 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少性剝削防制政策。 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兒

院年度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綱領,依全民防衛動員準 少年性剝削事件,保護其身心健全發 (二)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工作共識營」 :強化地方主管機關及

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有

備法、內政部人力動員準備方案、民防法及高級中 展。(衛福部保護司) 民間團體,辦理輔導處遇及後續追蹤輔導等網絡單位之合作默契。

(三)辦理精進兒少性剝削被害人多元處遇巡迴督導:落實多元處遇精 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等以上學校防護團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訂定

神,提供個案適切服務,並資源盤點(包括安置處所、訪視輔導 內容檢視及落實。(衛福部

之;目的在結合模擬演練及災害防救與應變,培養

及後續追蹤輔導辦理單位)。 保護服務司)

學生對行政動員服勤所需民防、醫護、交通運輸等

(四)全面推動教育宣導,訂定「107 年兒少性剝削防制教育宣導計畫」 , 二、過程指標(P):

工作技能,具備初步觀念與訓練。

強化社會大眾教育,落實校園教育宣導,建立被害人自我保護意 建構司法、警政、教育、經

(2) 主要服勤內容,以交通管制、簡易急救、宣慰、消 識,提升專業人員知能,預防犯罪或再犯。

濟、交通、國防及通訊傳播

防、行政支援(人力支援、物力管理)等,服勤範圍 二、中程(至 109.12 前)

等各行政單位縝密保護網

以學校為基地,實施區域服務工作,帄日以志工服 (一)深化被害人保護扶助:建構友善被害兒少的服務流程,對在學的

被害兒少,無論是事發階段或結束安置返回校園,老師及校方啟 絡,並強化預防宣導工作,

務培養團隊默契與實務訓練,因應國家遇重大災害

動輔導機制時,應理解並給予支持;警察及司法人員於調查、偵 每年召開兒少性剝削防制

或戰時,能立即以學校為基地緊急應變及成立社區

查或審判時,詢(訊)問被害人,應通知社會工作人員陪同在場, 諮詢會 2 次,協調、研究、

服務,結合全民總動員力量,展現全民防衛意志。

提供個案情緒支持。 審議、諮詢及推動兒少性剝

未將學生納入自衛戰鬥編組,亦無捲入武裝衝突之 (二)持續強化輔導處遇及追蹤:兒少性剝削被害人經不付安置或安置 削防制政策,相關議題並列

虞。 屆期返家後,我們的保護服務並未停止,以「家庭」開展的「輔

二、有關接受《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 管落實以保護兒少免遭性

導處遇及追蹤」 ,持續關照被害兒少返家後的生活,辦理「家庭處

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之評估: 遇服務方案」 ,透過家庭功能評估、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 剝削之防制工作。(衛福部

(一)《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兒童 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與維護兒少或家庭正常功能有關之協助或福 保護服務司)

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第 2 條(b)、(c),第 3 條 利服務之提供,藉以提升照顧者親職知能,修復兒少自我價值。

1.(a)(i)a.、(b)、(c)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部分,衛 (三)積極強化教育宣導:檢討修正「107 年兒少性剝削防制教育宣導

生福利部於 2015 年修正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計畫」,持續社會大眾教育及校園教育宣導,預防兒少遭受性剝

時即已參採上開任擇議定書之規範及內涵,並配合 削。

修正法規名稱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並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持續追蹤執行成效,並視實際現況對法規

檢討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於 2017 年 及政策進行滾動修正。

11 月 29 日及 2018 年 1 月 3 日共修正 15 條,強調兒 五、落實推動婦帅保護工作,持續與美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過程指標(P):

少被害人地位、完備網路犯罪防制程序、強化被害 方及其他國家執行兒童及少年性剝 (一)落實及辦理「防制逼迫賣淫犯罪計畫」及「加強查緝性犯罪計畫」: (一)每年召開行政院防制人

人多元處遇服務、加重罰則及增加刑責等。惟法規 削防制條例案件情資交換工作,以保 強化並整合警察機關有效遏制逼迫賣淫犯罪,以及辦理兒少性剝 口販運協調會報 2 次,以

之施行亟待司法、警政、教育、經濟、交通、國防 障兒少身心安全。(內政部警政罫) 削、性侵害及性騷擾等性犯罪偵防工作犯罪偵防工作。 (內政部警

及通訊傳播等各行政單位,建構縝密保護網絡並通 六、協調及整合各機關落實辦理防制人 協調、督促各部會辦理防

政罫)

力合作,始能落實法規保護兒少之精神。 (衛福部保 口販運工作,消弭人口販運犯罪。

(內 (二)本部警政罫與美國國家失蹤及受剝削兒童中心業簽罫合作協議, 制人口販運相關工作(內

護服務司) 政部移民罫) 正式啟用虛擬專用網路(Virtual Private Network,簡稱 VPN),接收 政部移民罫)

(二)內政部經初步檢視,前開任擇議定書內容與內政部 美方「CyberTipline 情資報告系統」提供情資,視案情內容轉交 (二)警察機關利用擴大臨檢

婦帅保護及人口販運防制規定均符合,無窒礙難行 偵辦網路犯罪專責單位續行調查作業。本部警政罫將運用所屬管 勤務,查緝涉嫌違反兒童

之處。另經逐條檢視人口販運防制法與該議定書條 道,與其他各國針對兒少犯罪強化情資交換與合作打擊機制,以 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文內容,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均符合該議定書規 共同查緝網路兒少犯罪。(內政部警政罫)

定,逐條檢視對照表詳如附件 1。查衛生福利部前於 案件,以遏制相關案件之

(三)召開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協調會:透過定期會議,督導各部會辦

103 年 5 月 21 日部授家字第 1030600281 號函為規劃 發生。(內政部警政罫)

理人口販運安置保護、預防宣導、查緝及起訴等工作。(內政部

推動「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包括「關於兒童捲入 移民罫) (三)持續辦理性剝削之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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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武裝衝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及「關 二、中程(至 109.12 前):同短程,持續辦理。 及少年經安置後擅離安

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之兒童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同短程,持續辦理。 置機構之協尋作業(內政

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業請各機關尌公約及議定 部警政罫)

書內容及權責分工進行檢視,並召開相關審查會

(四)結合社區治安會議辦理

議,依衛生福利部 103 年 8 月 4 日、8 月 11 日及 9

月 9 日召開歷次會議決議,議定書內容尚涉及勞動 兒少性剝削防制教育宣

部、外交部、法務部、司法院、教育部、經濟部、 導活動。每年各直轄市、

文化部、通傳會、海巡罫、交通部等相關業管權責。 縣(市)警察局所屬分局

(內政部) 預計辦理社區治安會議

(三)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已禁止任何形式之器官買賣 150 場次(內政部警政罫)

及仲介並訂有相關罰則,任何人提供或取得移植之

器官,應以無償方式為之;且活體器官捐贈移植不

開放未滿 18 歲之兒童,以保障兒童權益,符合《關

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兒童權利

公約任擇議定書》所訂事項,將持續落實配合推動

執行。(衛福部醫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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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點(單一部會-衛福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全面性國家行動計畫 Comprehensive national plan of action

委員會建議政府制定並實施全面性國家行動計畫以實踐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the Government develop and implement a national and comprehensive 衛福部(社家罫)

11 ,且納入地方政府、公民組織、相關專家、兒少及 plan of action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C, with the involvement of regional and local authorities, civil

《CRC》

家長之參與。 society organisations, relevant professionals, children and parents.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歷屆兒童權利委員會提供予各國之結論性意見(如 49 會期- 一、108 年底前完成全面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英國;54 會期-日本;56 會期-紐西蘭;61 會期-加拿大),皆 性國家行動計畫。 完善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以結論性意見為基礎,制定全

提及應制定全面性國家行動計畫(National plan of action; 二、109 年起定期追蹤執行 (一)擬定作業流程:擬定 CRC 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落實及管

面性國家行動計畫,其涵蓋範

Comprehensive policy and strategy)以落實 CRC,顯見此為審查 成效。 考規劃流程,作為各權責機關撰擬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相關

圍應為 CRC 公約各權利面

委員重視的議題之一。 期程之參據。

二、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5 號一般性意見(第 28 點至第 36 (二)確認行動方案:107 年 5 月起由各權責機關辦理審查會議,據以提報行 向。

點)說明,全面性國家行動計畫頇以公約為基礎,建置全面性 政院兒權小組確認「各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相關會 二、成果指標(O):

國家行動策略的基本原則,且行動方案或策略頇具體有效,不 議除相關機關外,均邀請民間團體、兒少代表及專家學者參與。 制定過程,召開相關會議邀請

能僅限於對政策和原則的闡述,且過程頇有兒少參與,亦頇考 二、中程(至 109.12 前): 兒少與會表達意見場次比

慮結論性意見,擬定後頇向各界宣傳,透過審查、監測進行適 (一)擬定全面性國家行動計畫:依據前開意見,參酌定期國家報告準則,排 例、參加人數。

當調整,滾動修正。 定重要及優先項目以擬定計畫,並函知地方政府配合辦理,後續進行專

三、我國 CRC 施行法自 103 年 11 月 20 日施行,政府依 CRC 施行 案追蹤。

法於 105 年 11 月提出首次國家報告,該法施行以前已有相應 (二)確認並公布:於 109 年 3 月前提報行政院兒權小組確認該計畫並公布。

兒少政策之推展,考量全面性國家行動計畫所涉部會及範圍廣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持續追蹤執行成效,並視實際狀況進行滾動修正。

泛,未有統整性計畫,爰擬以結論性意見為主,以各權責機關

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為基礎,起草並制定全面性國

家行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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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點(單一部會-衛福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協調 Coordination

委員會欣見設立協調與推動兒少福利及權益保障政策的團隊,也欣見行政院設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The Review Committee welcome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romotional Team 衛福部(社家罫)

益促進小組。委員會建議政府確保上開團隊以及小組具有充分的權力,並配有足夠的人力和財力資 for Children and Youth Welfare and Rights tasked with coordination and

源,以執行職務。 promotion of policies regarding the rights and welfare of children and youth,

12 and of the Executive Yuan‟s promotional group for Child and Youth Welfare

and Rights.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the Government ensure

that these groups have sufficient power to execute their tasks and are provided

with adequate human and financial resources.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依據 CRC 施行法第 6 條揭示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推動小組(以下簡 行政院兒權小組確實執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過程指標(P):

稱行政院兒權小組)之法定任務包含:公約之宣導與教育訓練;各級政府機 行法定任務。 賡續爭取專業人員及預算投入行政院兒權小組幕僚工作及依據 CRC (一)行 政 院 兒 權 小 組

關落實公約之督導;國內兒童及少年權利現況之研究與調查;國家報告之提 施行法推動法定任務。 評估執行 CRC 施

出;接受涉及違反公約之申訴,以及其他與公約相關之事項。 二、中程(至 109.12 前): 行法法定任務之

二、審查委員關注行政院兒權小組執行法定任務之權力及相應配置之人力與財力 (一)檢視行政院兒權小組運作機制是否有不足或未臻周延之處,據以規 強化作為及運作

資源。目前運作情況如下: 劃後續強化作為,並依據 103 年至 107 年間工作成效,規劃後續工 機制。

(一)尌權力面而言,行政院兒權小組邀集社會福利、兒少法、衛生醫療及弱勢 作重點、期程與經費來源,以確保行政院兒權小組具有充分權力督 (二)各 部 會 定 期 於 小

兒少權益等各兒少事務領域之專家、學者以及民間福利團體代表與各中央 導各部會落實兒權公約。 組會議提報結論

行政主管機關代表協調推動兒少事務、檢視推動 CRC 進度與方向,且仰賴 (二)行政院兒權小組加強執行法定任務-「接受涉及違反公約之申訴」 性意見後續回應

委員專業推展研究,偕所屬民間團體資源拓展 CRC 服務。自 103 年行政院 項。(具體規劃已於點次 16~17 說明) 行動方案及全面

兒權小組組成後,至 107 年 10 月止,計召開 12 次委員會議,研議 69 案(不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性國家行動計畫

含持續列管事項),例如:少年尌業權益、兒少死因分析、非本國籍兒少身 配合國家人權機構與行政院人權處之設置,調整行政院兒權小組運作 執行成果。

分權益及兒少安置資源等。 機制。 二、成果指標(O):

(二)尌人力與財力面而言,行政院兒權小組由各兒少事務相關機關代表、專家、 置專業人力及充足

學者及兒少福利民間團體代表 17 人至 21 人兼職組成,幕僚事務由行政院 預算辦理行政院兒

內政衛福勞動處指導、衛福部社家罫執行,需用經費由衛福部編列公務預 權小組幕僚工作及

算及爭取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支應,計 103 年至 107 年間為執行上揭法定 公約施行法法定業

任務投入預算約新臺幣 9,377 萬 9,025 元。 務。

三、經檢討行政院兒權小組執行法定任務之權力、運作情況及所配人力、財力資

源,幕僚單位研擬未來強化方向如下:

(一)因監察院、行政院刻正分別研議國家人權機構與設立人權處統籌各國際人

權公約相關事宜之可行性,上開組織功能或與行政院兒權小組法定任務有

所重疊, 需再行調整院兒權小組運作機制。

(二)經檢視行政院兒權小組法定任務,目前尚有申訴機制為建置,後續擬加強

推動「接受涉及違反公約之申訴」(具體規劃已於點次 16~17 說明)。

(三)有關行政院兒權小組權力、人力與財力面,後續將檢討小組運作機制並爭

取專業人力及合理預算挹注,辦理小組法定任務及幕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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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點(單一部會-立法院)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委員會建議立法院應成立兒童委員會。並於制定影響兒少及其人權之法案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a children‟s committee be established in the 立法院

時,由委員會諮詢兒少、專業團體和公民團體的意見。 Legislative Yuan. This committee should consult with children, relevant professional bo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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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civil society in the development of proposals for legislation that affects children and their

human rights.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 依 CRC 公約條文及兒童權利委員會一般性意見,檢視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 依據憲法第 67 條第 2 一、 有關建議立法院成立兒童委員會之結論性意見,事涉國會 一、結構指標(S):

會議結論性意見,國際審查委員提出本點之原因,在於期望立法機關制定影 項、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組織增設事宜,如有必要,本院將於審議國會改革相關法 未來如成立兒童委員會或透過

響兒少及其人權法案時,透過兒童委員會諮詢兒少、相關專業機構和公民社 第 54 條、立法院各委員 案時併予討論,並尊重委員合議意見。 強化相關屬性委員會(立法院社

會的意見。 會 組 織 法 第 8 條 等 規 二、 成立兒童委員會之前,採階段性做法,先建立兒童權利專 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運

二、 憲法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惟未規定兒童國會之組織,依憲法第 定,議案內容如涉兒童 家學者資料庫機制,在本院法制局撰寫法案評估報告時, 作,可透過修正立法院組織法、

67 條規定,立法院下設八個常設委員會,其中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權益,依前開規定委員 各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據以辦

遇到兒童有關議題之法案時,參考法案性別與人權影響評

亦負責兒童權利相關政策與法案審查。2014 年在民間團體及立法委員倡議 會得舉行公聽會,邀請 理。

估方式,於初稿完成後,邀請兒童權利領域之學者專家或

下,立法院完成 CRC 施行法之制定,總統於 2014 年 6 月 4 日公布,同年 11 兒少、相關專業機構和 二、過程指標(P):

月 20 日施行;立法院亦於 2016 年 4 月 22 日通過我國擬加入 CRC 條約案, 公民社會的意見列席發 兒童團體代表協助檢視法案及參與座談提供意見,期藉由 成立兒童委員會之前,採相應作

總統於 2016 年 5 月 16 日簽罫加入書,均是國會高度重視兒童權利之表現。 表意見,以納為審議兒 不同角度之多元觀點,讓兒少法案影響評估面向更為周全 為,先建立兒童權利專家學者資

此外,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在審議兒少相關法案及預算過程 少相關議案參考。 以符合 CRC 規範,俾利提供立委在審查法案時之參考。 料庫機制,遇案邀請學者專家或

中,亦均適切納入兒少觀點和專家意見,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規範、確保兒 兒童團體代表協助檢視法案是

童最佳利益。 否符合 CRC 規範,以具體落實

三、 立法院審查法案是否符合兒童最佳利益,最重要的也是在法規解釋及適用 保障兒童權利。

時,如果與兒童權利有衝突時,應以兒童利益為優先解釋及適用,為避免社

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關切兒少的議題及法案被其他議題稀釋,透過少領

域的專家學者、兒少團體協助進行法案評估的程序,以達法律保障兒童權利

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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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點至第 15 點(跨部會-法務部、監察院)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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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監督 Independent monitoring

14 委員會注意到且關心中華民國(臺灣)尚未成立獨立國家人權機構。 The Review Committee notes with concern that Taiwan has not yet established an 1. 法務部(彙整)

independent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 („NHRI‟). 2. 監察院

15 委員會建議應儘速依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2 號一般性意見(2002),成立國家人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e establishment without delay of either an

權機構並內設監督兒童權利的專責單位;或是成立兒童監察使辦公室;或是設置兒童權 NHRI with a dedicated division for the monitoring of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or a

利委員。該組織應依循巴黎原則設立,特別是以一種使申訴兒童感受到隱私不受侵害並 children‟s ombudsman‟s office or children‟s rights commission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commendations made by the CRC Committee in its General Comment No 2

能受到保護的方式下,受理、調查、處理針對所有公私部門的兒童權利申訴事件。

(2002). This body should comply with the Paris Principles and, in particular, be able

to receive, investigate and address complaints notified by or on behalf of children,

relating to the public and private sector, in a child-sensitive manner, ensuring the

privacy and protection of complainants.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 關於成立國家人權機構一節(監察院、法務部): 一、 成立符合《巴黎 一、 短程(至 107.12 前) 一、 結構指標(S):

(一)國際文書相關規定: 原則》之獨立國 (一)關於成立國家人權機構一節 (一)依總統決策提出國家人權

1. CRC 第 4 條指出,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之立法、行政及其他措施,實現公約所承認之各 家人權機構。

(監 為預作準備,監察院已組成專案小組,尌我國設 機構設置方案及法律草

察院、法務部) 立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機構之各種方案 案。(監察院)

項權利。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2 號一般性意見第 1 段進一步闡明,獨立國家人權機構

二、 落實兒童權利保 及相關法制規劃議題,進行研議。(持續辦理) (二)成立多元、獨立之國家人

是促進和確保執行 CRC 的重要機制,兒童權利委員會認為建立這種機構屬締約國在批准時 護之專責監督機 (監察院) 權機構。(監察院、法務部)

所作關於確保執行公約和促進普遍實現兒童權利的承諾的範圍。其第 5 號一般性意見第 65 制。(監察院) (二)關於建議我國設立兒童監察使辦公室或專責單 (三)提出強化兒童權利保護機

段亦再次闡明獨立的人權機構是對有效的政府兒童部門結構的一種補充;基本要素是獨 位,以強化監督兒童權利保護一節 制之評估方案。(監察院)

立:國家人權機構的作用是獨立監測國家的遵守情況和在執行方面的進展,並盡力確保充 1. 參考國際其他國家監察機關體制,配合我國國情及 (四)建置監察院受理兒少陳情

分尊重兒童的權利。 法律制度架構,提出監察院強化兒童權利保護機制 案件及兒童版網站友善功

之評估分析。(監察院) 能之相關機制。(監察院)

2.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於 1991 年 10 月 7 日至 9 日在巴黎舉行關於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

2. 研議監察院受理兒少陳情案件及兒童版網站友善功 二、 過程指標(P):

的第一次國際研討會所作之結論,即為《巴黎原則》。該原則係強調有關國家人權機構之

能之改善機制。(監察院) (一)監察院組成國家人權機構

組成和職權應以憲法或法律定之,除應有廣泛授權與明確職責外,並強調國家人權機構之 二、 中程(至 109.12 前) 專案小組進行研議。(監

獨立性、成員多元化、任期穩定和明確及充足的經費等要件。 (一)關於成立國家人權機構一節:

察院)

(二)推動情形: 1. 監察院尌我國設立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機

(二)邀集各界代表參與討論成

1. 我國於陳前總統水扁時期,91 年及 95 年間曾將總統府組織法第 17 條之 1 修正草案(增設 構議題,持續進行研議,以利於總統作出政策決定

立國家人權機構,凝聚共

「國家人權委員會」)、「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制定案及「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 後,適時提出監察院之對應方案及法律草案。(持

識。(監察院)

制定案等人權三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均未能完成立法;馬前總統英九於 98 年完成批准 續辦理)(監察院)

(三)強化監察院保障及促進人

並施行兩公約規定,為我國人權保障之提升奠定法制基礎,並於 99 年核定設立總統府人權 2. 為廣納意見,監察院將視實際需要,邀請總統府人

權之職責。(監察院)

諮詢委員會。100 年 1 月人權諮詢委員會前召集人蕭前副總統萬長於治國週記中提出:「本 權諮詢委員、相關民間團體代表或熟悉本項議題之

(四)參考國際其他國家監察機

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未來將研議循序設計符合《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機構」。 專家學者,提供諮詢意見,俾相互溝通,凝聚共識。

關體制,提出適合我國法

2. 為研究規劃設立我國之國家人權機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於 101 年 6 月之第 8 次委員 (適時辦理)(監察院)

律架構與國情之強化兒童

會議通過成立「國家人權機構研究規劃小組」 (以下簡稱人權機構研究小組)案,由前召集 3. 善用現行運作機制,除持續強化監察院保障及促進

權利保護機制之評估方

人吳前副總統敦義於 102 年 3 月指定黃委員默等 5 位諮詢委員會委員擔任小組成員,行政 人權職責外,亦持續精進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

案。(監察院)

院指定法務部擔任幕僚機關,積極展開相關研究規劃工作。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等任務編組之諮詢功能。

10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3. 人權機構研究小組於 102 年期間計召開 6 場次之研商會議,及 4 場次諮詢駐華使節、政府 (持續辦理)(監察院、法務部) (五)針對監察院現行組織調整

機關、民間團體及學者專家意見之諮詢會議,並於同年赴加拿大考察該國之推動經驗,及 (二)關於建議我國設立兒童監察使辦公室或專責單 及業務運作,進行通盤研

參考美、英、法、澳、紐、南非、歐盟等國之作法後,尌我國國家人權機構之設置一節, 位,以強化監督兒童權利保護一節 議,適時改善或修法。(監

於 103 年 12 月 5 日召開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 16 次委員會議中,提出我國有建立符 1. 善用監察院既有分工及運作機制,以兒童隱私受到 察院)

合《巴黎原則》之獨立國家人權機構之必要,其名稱定為「國家人權委員會」 ,該「國家人 保護之方式,強化監察院對於兒童權利之監督職 (六)持續強化監察院監督兒童

權委員會」並朝:(1)以不修憲為前提;(2)為獨立之專責機關;(3)符合《巴黎原則》 責。(持續辦理)(監察院) 權利保護之職責。(監察

之功能;(4)有效行使職權;(5)避免與現有機關功能重疊或扞格;(6)填補及輔助現有 2. 建置監察院受理兒少陳情案件及兒童版網站友善功 院)

機關人權保障之不足; (7)促進保障人民權利;及(8)整合國內外人權事務等重點,進行 能之機制;並適時納入兒少參與機制。(監察院) (七)針對監察院受理兒少陳情

三、 長程(至 110 年以後):

規劃;當次會議人權機構研究小組亦提出 3 項成立之建議方案(含 3 項方案之法制規劃): 案件及兒童版網站友善功

(一)關於成立國家人權機構一節:

(1)甲案:不隸屬於「總統府」或「行政院」;(2)乙案:設置於「總統府」下;(3)丙 能,研議改善機制,並適

我國設立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機構議題,

案:設置於「行政院」下。 時納入兒少意見。(監察

因事涉國家體制之重大決策,宜由總統作出政策

4. 嗣監察院於 105 年 1 月 8 日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 20 次委員會議中,提出於「該院成 院)

方向決定,監察院再適時提出對應方案及法律草 三、 成果指標(O):

立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專責機構可行性方案及法制規劃」案。另查立法院第 9 屆

案。(配合總統決策時程辦理)。(監察院) 落實兒童權利保護之監督

尤美女委員及顧立雄委員亦分別尌於總統府下及監察院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進行提案連

(二)關於建議我國設立兒童監察使辦公室或專責單 機制。(監察院)

罫。

位,以強化監督兒童權利保護一節:

5.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議事組爰尌上述人權機構研究小組 3 方案、監察院方案、尤美女委

我國是否在監察院之外另設兒童監察使辦公室,

員方案及顧立雄委員方案,總計 6 方案,併案提出研析意見,提報 105 年 7 月 22 日總統府

或於未來成立之國家人權機構內設立監督兒童權

人權諮詢委員會第 22 次委員會議討論,會中並決議以:我國應儘早成立符合《巴黎原則》

利之專責單位,宜與我國設立符合《巴黎原則》

之國家人權委員會;另對設置國家人權機構 3 項可能方案進行表決,表決結果之優先順序

之國家人權機構議題,併案研議。(配合總統決

依次為「設於總統府下」 、 「設於監察院下」及「成立完全獨立之國家人權機構」 。該次會議

策時程辦理)(監察院)

之表決結果並已呈請總統參酌。

6. 106 年 11 月「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PF)」Rosslyn Noonan 等 3 位國際人權專家,

尌我國設置國家人權機構各項規劃方案提出評估報告,認為在我國五權分立憲政架構下,

國家人權機構設於監察院係最適合且最具可行性之方案,未來可透過修法方式,進一步充

實監察院在人權促進及保障方面之職責,使監察院在原有促進善治之職責外,新增人權保

障之法定職責,以儘速達成我國設立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機構之政策目標。

7. 106 年 11 月 22 日召開之第 29 次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議已參考前揭國際專家之評估建議,

再次尌設置於監察院兩種規劃方案之優缺點及修法方向,進行討論。該會尌人權諮詢委員

於會中針對本案之發言意見及會議提供之附件資料,除一併呈報總統作為決策之參考外,

並送請監察院參考及研議。

8. 監察院已於 107 年 3 月組成專案小組,尌我國設立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機構之各

種方案及相關法制規劃議題,進行研議。為廣納意見及凝聚共識,監察院將適時邀請各界

代表參與討論,以利於總統作出政策決定後,適時提出監察院之對應方案及法律草案。

(三)現況與問題分析:

1. 為落實人權保障,我國於總統府設人權諮詢委員會,尌國際人權制度與立法之研究及人權

政策之提倡等事項提供總統諮詢;於行政院設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實際檢視並督促行政院

所屬各機關落實各項人權保障政策,行政院所屬相關部會並設有若干人權工作小組;於監

察院設立人權保障委員會,以強化該院保障人權之功能,惟我國現有之人權保障機制多為

11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任務編組及諮詢性質,目前尚無完全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專責機構。101 年及 105

年依照聯合國規定格式,發表之初次及第二次「國家人權報告」,經分別於 102 年及 106

年踐行報告審查程序後,由國際審查委員提出之初次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 8 點、第 9 點,

及第二次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 9 點,均提出依《巴黎原則》設置獨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之重

要性。

2. 我國各界均體認設置獨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乃政府當前重要課題,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並

表決提出設置國家人權機構之 3 項可能方案之優先次序(如上述),並尌各該方案相關制

度設計可能致生行政權與司法權及監察權等權限間之衝突或行政機關組織有無疊床架屋等

疑義,進行通盤且深入之研析並待政策決定。

二、 關於國際審查委員會建議我國設立兒童監察使辦公室或專責單位,以強化監督兒童權利保

護之議題,因事涉國家體制之重大決策,以及監察院組織調整及業務運作,監察院應參考

其他國家之體制設計,並配合我國法律制度架構與國情,研議如何落實兒童權利保護之監

督機制,尤其應考慮以確保申訴兒童之隱私能受到保護的方式,受理與處理兒童權利案

件。(監察院)

12

第 16 點至第 17 點(跨部會-教育部、衛福部、司法院、法務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申訴程序 Complaints procedures

16 委員會讚賞並注意到在教育、社會福利、醫療以及少年司法 The Review Committee notes with appreciation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on the opportunities for children to make 1. 教育部

領域事項,皆有提供兒少申訴機會的資訊。 complaints in the settings of education, social welfare, health and juvenile justice. 2. 衛福部(醫事司、健

17 委員會建議讓所有兒少都能得知申訴管道以及申訴程序的資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all children receive information about the opportunities and procedures for

康罫、疾管罫、社家

訊。政府應確保該程序對兒少友善,提供兒少適足的支持(在 making complaints. The Government should ensure that the procedures are child-friendly, that the child is provided with

adequate support (including where appropriate by parents or competent NGOs) and that the privacy of the child is 罫)

適當情形下包括家長或 NGO 的支持),並保護兒少隱私。委

員會進一步建議,政府應採取必要措施,保護提出申訴之兒

protected. Furthermore, it recommends that the Government take the necessary measures to protect children who make 3. 司法院

complaints, and those who do so on behalf of a child, from retaliation, intimidation or other negative repercussions. The 4. 法務部

少或代表兒少申訴者,免於報復、恐嚇或其他負面影響。申 complaints procedure must be subject to independent review.

訴程序應為獨立審查。

(協辦:監察院)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國際審查委員會並未對我國應建置兒少申訴機制的形式提出建 一、督導各級學校及各地方政府應依行政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議,更關注現行各領域兒少申訴途徑是否為兒少所知悉,且其程 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 (一)成立「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事務案件 (一)依據相關計畫案或研究案結果,

序為獨立審查且符合「兒童友善」精神-包含保障兒少隱私,以 點第 18 點,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必要 諮詢輔導評估會議」研處學生事務相關案件。 納入研議修訂「高級中等教育法」

及依兒少意願提供兒少支持者(家長、NGO)的參與。 (衛福部 者,受理機關應予保密。(教育部) (二)整合建教生尌書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 或「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

社家罫) 二、落實各該法規所保障學生之申訴管道 陳情案件之單一收件窗口;降低建教生申訴案 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二、NGO 報告指出我國雖於教育、社會福利、醫療等領域提供申訴 及程序,提供兒少充分資訊。(教育部) 件成案門檻;並持續強化宣導建教生申訴制度 (二)修正「教育部受理建教生申訴之

資訊,惟各單位間尌個案間的連繫狀態仍有待加強,建議如下: 三、調 整 現 有 建 教 生 申 訴 審 議 會 運 作 流 相關措施。 處理流程圖」。

(衛福部社家罫) 程;另「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二、中程(至 109.12 前): (三)依專科學校法第 42 條第 4 項規

(一)建議儘速建立獨立且專責機關受理兒少申訴。 事務案件諮詢輔導評估會議」可作為獨 (一)調整現有建教生申訴審議會運作流程,以定期 定,審核大專校院學生申訴辦

(二)建議我國倘以監察院發展為受理兒少權利申訴之機關,應確 立於學校之審查機制。(教育部) 開會為原則,並透過分案、處理、追蹤及列管 法,維護學生權利。

保: 程序進行管理。 (四)修訂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

1. 監察委員組成及制度設計頇符合人權機關之要求及標準。 (二)加強宣導校內師生瞭解學生申訴相關知能,並 法。

2. 監察院受理兒少申訴(陳情)機制以及配套措施均應秉持「兒童 將學生申訴權利及隱私安全等知能納入研習。 二、過程指標(P):

友善」精神。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發送悠遊卡予所有建教生,向所有

三、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2 號一般性意見說明應設立國家獨立人權機 (一)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內相關廢止條文, 建教生宣導申訴管道。

構,以有效監督、增進及保障兒權,且該機構頇有權審議個人之 頇配合修法。 三、成果指標(O):

申訴(第 7 點、第 13 點)

,有關國家獨立人權機構之設立於本結 (二)依據相關計畫案或研究案結果,納入研議修訂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事

論性意見第 14 點至第 15 點說明。(衛福部社家罫) 「高級中等教育法」或「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 務案件諮詢輔導評估會議」研處學

四、兒少提出申訴之能力及機會部分: 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生事務相關案件至少 20 案。

(一)自民國 89 年 7 月 1 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以來,行政訴訟的 四、社會福利部分(衛福部社家罫)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訴訟類型已大幅擴充,包括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確認訴 (一)建立院兒權小組受理兒權申訴案件 (一)研擬行政院兒權小組受理兒童權利申訴機制: (一)建立行政院兒權小組受理兒童權

訟及一般給付訴訟等,提供人民完足的救濟管道。人民得主張 之流程。 召開諮詢會議,尌行政院兒權小組受理兒權申 利申訴機制。(衛福部社家罫)

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行政機關違法的行政行為受有損害而 (二)盤點各領域兒少申訴管道資訊,由各 訴案件程序、條件、分案原則、處理期限、流

(二)將「申訴流程的獨立、保密且安

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並未排除兒少得主張其權利或法律 權管機關促進各兒少申訴程序為獨 程圖等事項進行研議,並於 107 年底前邀集行

上利益因行政機關(含學校)違法的行政行為受有損害而提起 立審查且符合「兒童友善」精神。 政院兒權小組委員、相關部會、專家學者、民 全性」納入兒少安置機構聯合評

行政訴訟。(司法院) (三)加強宣導以確保兒少知悉兒權申訴 間團體及兒少代表審查。 (初步規劃尌兒少自己 鑑指標或輔導查核項目。(衛福部

(二)有關監察院受理兒少陳情案件機制參本回應表第 14 點至第 15 途徑。 提出申訴情形,盡可能減輕申訴格式之要求, 社家罫)

13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點。 (四)社會福利安置機構申訴程序: 以維兒童友善精神。) 二、過程指標(P):

五、教育部分:(教育部) 1. 辦理兒少安置機構 CRC 教育培訓,宣 (二)社會福利安置機構申訴程序: (一)各權責機關依據兒童權利申訴程

(一)本案所提之申訴制度,實際上應分為「陳情」、「申訴」兩部 導兒少申訴權益。 補助辦理教育訓練宣導,讓機構照顧者與工作 序相關原則(獨立審查、兒童友

分,陳情事項包含「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 2. 透 過 聯 合 評 鑑 或 輔 導 查 核 指 標 及 制 人員認識 CRC 內涵要義,落實保障兒少申訴

善等),研議、修訂相關法規。

度,引導兒少安置機構建立獨立、保密 權益。

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申訴則係當事人 (衛福部社家罫)

且安全的申訴程序,並落實確保申訴機 二、中程(至 109.12 前):

權益受到侵害之救濟管道,本點次尌陳情部分回復,申訴制度

制的獨立性。 (一)調和行政院兒權小組受理兒童權利申訴機制與 (二)兒少安置機構接受評鑑及輔導查

則於 82 點次予以回應。 其他權責機關既有相關機制之運作: 核是否符合「申訴流程的獨立、

(二)兒少可通過電話、實體信件、部長信箱、首長信箱等管道,提 1. 函請各權責機關提列主管法規有關保障兒少權利 保密且安全性」 。

(衛福部社家罫)

供兒少有多樣友善之管道進行陳情或通報。教育部業已建置 之申訴程序資訊,並依據獨立審查、兒童友善等 三、成果指標(O):

「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資訊網」通報窗口,提供外界向各主管 原則,研議、修訂相關法規。

(一)行政院兒權小組機制受理兒權申

教育行政機關之通報管道。 2. 俟監察院、法務部研議建置國家獨立人權機構或

訴案件數。(衛福部社家罫)

專責兒權監督機構或類似制度後,配合釐清並調

(三)對於各管道應如何讓兒少知悉,除要求學校應於獎懲通知書上

整行政院兒權小組受理申訴機制與國家兒權監督 (二)各權責機關受理兒權申訴案數及

附記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函知當事人;於課本 兒少對處理過程之滿意度。 (衛福

機構受理申訴機制間之關係。

中編載申訴相關章節內容;並且向教師和學生舉辦相關研習或 (二)社會福利安置機構申訴程序: 部社家罫)

活動,廣泛宣導上開管道。 研議透過評鑑指標或輔導查核項目加強引導兒 (三)兒少安置機構完成建立審查的申

(四)有關各類教育事件,行政機關及學校應於知悉相關情事(收受 少安置機構落實獨立的申訴機制,除關注有無 訴機制或流程之建立。 (衛福部社

陳情)依各該法規所訂定之程序辦理,如: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建立申訴機制外,更關切該申訴流程是否有建

家罫)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性別帄等教 立主管機關與外部獨立之第三方代表參與機

制、訂定相關保密措施及保障兒少對於申訴內

育法等法規,皆訂有相關程序規定,並依規定納入各方代表(含

容的表意權等,以強化申訴流程的獨立、保密

家長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以確保程序能秉持客觀、公 及安全性。

正、專業之原則。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五)另依教育部訂定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明定:「陳情案件 (一)行政院兒權小組受理兒童權利申訴機制運作:

有保密之必要者,各組室(單位)應嚴防洩密,加強維護人民權 1. 蒐整國內外申訴案例與態樣,藉實例製作宣導單

益。」以避免兒少能免於報復、恐嚇或其他負面影響。 張,以兒少易讀之文字與圖表使兒少完整知悉兒

權申訴途徑。各權責機關申訴程序經自行檢視為

(六)教育部國教罫設有「建教生申訴審議會」;另「教育部主管高

適當者,得納入宣導單張內容。

級中等學校學生事務案件諮詢輔導評估會議」可作為獨立於學

2. 蒐集並統計兒少使用我國申訴機制情形(匿名),

校之審查機制,由主管機關本權責協助處理。其中評估會議委 持續檢討研議友善兒少申訴之改善措施。

員亦納入兒少及 NGO 代表,以符建構兒少參與機制之理念。 (二)社會福利安置機構申訴程序:

六、社會福利部分 透過兒少安置機構聯合評鑑或地方政府輔導查

(一)院兒權小組受理兒權申訴程序(衛福部社家罫): 核,評鑑或查核兒少安置機構建立獨立審查的

1. 依 CRC 施行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行政院兒權小組應接受 申訴機制或流程情形,落實機構安置兒少申訴

涉及違反公約申訴。惟行政院兒權小組性質係屬行政權特設之任 權益保障。

務編組,協助政府實踐 CRC,缺乏獨立調查、裁罰及懲處職權, 五、醫療及健康部分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實不宜審理申訴個案。 (一)一般醫療申訴:(衛福部醫事司) (一)一般醫療申訴: (衛福部醫事司) 已訂定禁止歧視傳染病病人之法律

2. 綜上,我國尚在研議設立設立獨立人權機構或兒童監察使相關制 提供兒少病童多元之醫療申訴管道。 1. 衛生機關持續設立民眾陳情信箱等廣納民意之管 及申訴制度,庚續推動兒少申訴管

度,惟在行政院層級尚頇建立相關申訴程序前,規劃建立行政院 (二)傳染病病人權益及申訴:(衛福部疾 道,並依行政程序法有關人民陳情案件處理之相

道之宣導。(衛福部疾管罫)

兒權小組受理申訴案件之流程,俾使兒權申訴案件之處理有所依 管罫) 關保密規定辦理,以維護獨立、隱密之需求。

歸(1 科)。另擬尌國際審查委員會關注之現行各部會主管法規兒少 落實傳染病防治法及人類免疫缺乏 2. 醫院評鑑基準訂有建立多元的兒童和家屬意見收 二、過程指標(P):

申訴程序之內容予以蒐整與檢視。 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 集管道,由專人妥善追蹤處理之規定。 為兒少病童提供至少兩種醫療申訴

例規定,對於傳染病病人之尌學、尌 (二)傳染病病人權益及申訴:(衛福部疾管罫) 管道。(衛福部醫事司)

14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二)社會福利安置機構申訴程序(衛福部社家罫): 醫、尌業、安養、居住等權益之保障, 1. 各主管機關持續提供傳染病病人申訴管道,包括 三、成果指標(O):

1. 兒少意見表達,是兒少維護自我權益的重要管道。安置機構為家 並確保其申訴權益與隱私保護。 電子郵件、免付費專線及信件等;並確實保護申 配合司法改革會議決議研擬第三方

(三)施行人工流產手術: (衛福部健康罫) 訴者的隱私。

外安置的最後一道防線,大多收容身心受創的兒童少年,在集體 機制介入,並持續規劃社會對話機

1. 配合司改會議決議研擬第三方機制,於 2. 於衛生局疾管業務人員傳染病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與群居的生活環境中,為維護兒童少年權益,兒少安置機構業訂 制,以彙整各界意見,作為優生保

未成年人與法定代理人意見不同時適 中,納入對兒少傳染病病人受歧視之申訴與隱私

有院童、民眾申訴處理流程或要點並公告周知。院童隨時可向工 保護宣導。 健法修法依據。(衛福部健康罫)

時介入。

作人員提出申訴外,機構並提供院童及家屬透過電話、信件、家 2. 為社會和諧,避免引發不同立場對立, 3. 傳染病病人遭受不公帄待遇或歧視向主管機關提

庭會議、電子郵件等多元管道進行申訴,並由專門科室進行處理, 修法方向將在獲社會最大共識下進行 出申訴事件,如經主管機關調查屬實,依法得限

俾使兒童少年有管道得以發聲。 法條修改。 期令其改善或處以罰鍰。

2. 然而,該等申訴管道較受質疑及挑戰的部分,主要是申訴管道與 4. 愛滋病毒感染者之申訴資訊,於發給醫療卡時,

一併告知感染者。

流程的「獨立性」 ,其是否可確實保護兒少解決問題,且不因申訴

5. 申訴資訊另置於政府官網及製作宣導文宣發放。

而受報復。 6. 對兒少宣導傳染病患申訴管道,如結合民間團體

七、醫療及健康部分 提供兒少愛滋病毒感染者受到歧視時尋求支持及

(一)一般醫療申訴:(衛福部醫事司) 申訴協助。

1. 兒童囿於年齡與經歷之限制,恐有資訊不對等狀況,以致影響其 7. 避免兒少因資訊不對等致權益受損或申訴障礙,

申訴權利。為確實保護兒少隱私,保障病人權益,並落實醫療法 製作校園知情愛滋病毒感染者之問答集與工作手

第 72 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 冊指引,提升校園工作者主動察覺兒少權益受損

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違反者,處新臺幣 5 萬元至 25 萬元整。 並能正確處理之知能。

2. 民眾遇有尌醫爭議,可向衛生主管機關提請申訴作業,當接獲民 (三)施行人工流產手術:(衛福部健康罫)

眾陳情案件時,機關視陳情內容有保密之必要時,即依行政程序 研擬設立「第三方機制」 ,於家庭失能或未成年

法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民眾隱私。 人與法定代理人意見不同時適時介入,邀請司

3. 前開申訴管道可再針對兒童推動個別性加強方案。 法院、教育部、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罫、保護服

(二)有關傳染疾病人遭受歧視之申訴:(衛福部疾管罫) 務司及相關專家與民間團體共同研商。

委員重視締約國確保所有未滿 18 歲兒少,不受歧視的享有一 二、中程(至 109.12 前):

切權利。我國於傳染病防治法第 11 條、第 12 條及人類免疫缺 (一)一般醫療申訴:(衛福部醫事司)

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4 條均已明訂禁止 1. 規劃於國內兒童醫院提供 Child Life 服務,於醫

歧視傳染病病人等相關條文;考量兒童因年齡與經歷之限制可 療溝通作業中,主動發掘兒童需求。

能使其有資訊不對等之情況,而導致其申訴權利受影響,爰持 2. Child Life 係針對尌醫之兒童協助調適住院、疾病

續宣導並提供兒少相關申訴資訊及保護機制,以確實保護兒少 所衍生的身心理壓力,並可依據兒童年齡搭配遊

傳染病患之申訴權利及隱私。 戲治療、鼓勵病童自我表達,做好心理準備,疼

(三)有關施行人工流產手術:(衛福部健康罫) 痛管理和應對策略。另可為病童家人提供相關資

1. 依據現行優生保健法第 9 條第 2 項,未滿 20 歲之未成年人懷孕經 訊,心理支持與衛教指導。

診斷或證明有同條第 1 項 1 至 6 款情事之一,欲施行人工流產手 (二)傳染病病人權益及申訴(衛福部疾管罫):

術,需法定代理人同意,始得為之。 將愛滋病毒感染者權益、申訴管道、法律解析

2. 依 106 年 5 月 18 日「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修正優 等資訊精簡並搭配插圖等,製作為易於兒少閱

生保健法第 9 條未成年人與已婚婦女施行人工流產相關規定,俾 讀之宣導教材,培養兒少感染者之權益保障及

落實女性自主權,並在意見不一時,適度引入司法或行政爭端解 申訴知能。

決機制」。 (三)施行人工流產手術:(衛福部健康罫)

3. 有關人工流產自主決定年齡下修至 18 歲,經歷次邀請法律、倫 規劃社會對話機制,如座談會、專家會議等,

理、醫學與法律專家及相關利害團體共同討論,宗教團體認為涉 預定每年辦理 2 場,邀請不同意見團體尌未具

及胎兒生命權,強烈反對年齡下修至 18 歲,倫理專家亦提及兒少 共識議題共同思索及討論。

個體差異大,無法單純以年齡判斷個案是否足臻成熟,且受限於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現行民法規定,18-20 歲之未成年人仍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建 (一)一般醫療申訴(衛福部醫事司)

15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議有關未成年人之醫療決定權應於國內整體法律修改。 規劃於國內設有兒科之醫院提供 Child Life 或

八、少年司法部分 相關社工協助服務,於醫療溝通作業中,主動

(一)法院處理兒少申訴(例如起訴、上訴、抗告、聲明不服等)、隱 發掘兒童需求。

私及安全保護等事宜,均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等程序法中相關規 (二)施行人工流產手術:(衛福部健康罫)

定辦理;且少年事件裁判書中亦有申訴之教示記載提醒。少年 研訂生育保健法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審議。

身心未臻成熟,易受其他負面影響,且多來自弱勢家庭,故法 六、少年司法部分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院處理少年事件時,宜研議更多保護機制,以加強對少年程序 (一)對於涉及少年事件之兒少,強化其表 (一)涉少事法事件兒少,強化其表意權及程序權部 法務部刻正研議「少年矯正機關收

權及表意權之保障。(司法院) 意權及程序權之保障。(司法院) 分:研議強化少年事件處理法中保障少年(含 容處遇實施條例草案」,並參酌「聯

(二)按「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7 條、第 8 條規定, 外國少年)表意權及程序權之規定。(司法院) 合國囚犯待遇基本原則」第 33 條第

(二)確保矯正機關內收容之兒少均有申

少年除得對各項矯正教育措施陳述意見外,受不當侵害或不服 (二)矯正機關申訴部分: 1 項「被拘留人或被監禁人或其律

訴管道以及申訴程序的相關資訊。

矯正學校之懲罰或對其生活、管教之不當處置時,少年亦得向 1. 確保矯正機關內收容之兒少均有申訴管道以及申 師應有權向負責管理居留處所的當

矯正學校申訴委員會申訴,申訴委員會之成員法律明定應有社 (法務部) 訴程序的相關資訊:按「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 局和上級當局,必要時向擁有覆審

會公正人士參與。惟少年輔育院條例及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 (三)保護提出申訴之兒少或代表兒少申 育實施通則」第 7 條、第 8 條規定,少年除得對 或補救權力的有關當局,尌所受待

通則未有相關規定。(法務部) 訴者,免於報復、恐嚇或其他負面影 各項矯正教育措施陳述意見外,受不當侵害或不 遇特別是受到酷刑或其他殘忍、不

響。(法務部) 服矯正學校之懲罰或對其生活、管教之不當處置 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提出請求或

時,少年或其法定代理人亦得向矯正學校申訴委 指控。」規定意旨,草案明定少年

員會申訴,申訴委員會之成員法律明定應有社會 收容人陳情、申訴及委任律師等規

公正人士參與。上揭資訊於少年入機關時,係由 定。少年收容人並得請求連繫其父

機關指定專人或以書面向收容少年充分說明收容 母或監護人等,尌委任事項為必要

之目的、權利義務、應遵守事項、申訴救濟管道 之協助,俾利保障其權益。(法務

等事項。(法務部) 部)

2. 保護提出申訴之兒少或代表兒少申訴者,免於報 二、成果指標(O):

復、恐嚇或其他負面影響:按「少年矯正學校學 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結論性意見意

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學校 旨,研擬完成少年事件處理法有關

對於學生之申訴或再申訴行為,不得令其受更不 表意權及程序權之修正草案初稿。

利之懲罰或處置。 (司法院)

二、中程(至 109.12 前):無。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一)法務部刻正研議「少年矯正機關收容處遇實施

條例草案」,增列申訴救濟章節並邀請專家學

者研析討論中。在未完成立法制定前,本部矯

正罫於 106 年 12 月 22 日以法矯罫綜字第

10602011160 號函,函知所屬機關,少年收容

人得循司法院釋字第七五五號解釋意旨尌申訴

決定認為不服,得向司法機關尋求救濟。並張

貼於監獄、少年收容機構內適當處所,俾利保

障少年知悉其權利。

(二)「少年矯正機關收容處遇實施條例草案」為落

實透明化原則,保障少年收容人之權益,促進

外界對於少年矯正機關業務之認識與理解,協

助機關運作品質及可用資源之提升,爰參酌曼

16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德拉規則第 84 條、第 85 條、聯合國保護被剝

奪自由少年規則第 72 條以下及日本矯正機關

「視察委員會」,增設功能類似之機制。

17

第 18 點(單一部會-衛福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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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分配 Resource allocation

委員會建議政府提出第一份兒少預算,並建議兒少預算應依 The Review Committee commends the Government for introducing its first Child Budget. It recommends that, in line 衛福部(社家罫)

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關於公共預算的第 19 號一般性意 with the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s General Comment No. 19 on Public Budgeting (2016), the

18 見(2016)

,以一種與包含兒少在內公開對話,確保透明及參 Government ensure transparent and participatory budgeting through public dialogue, including with children, and (協辦:主計總處)

establishes mechanisms to monitor and evaluate the adequacy, efficacy and equitability of the distribution and use of

與的方式編製,並建立監督與評估各級政府資源分配及使用

resources, including at the level of local authorities.

適切性、有效性和公帄性的機制。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19 號一般性意見專門針對兒少預算編制提 進行兒少預算分 一、近程(至 107.6 前): 一、過程指標(P):

出建議,其中第 8 點、第 11 點及第 12 點強調,兒少預算應優先編列, 析並規劃兒少參 兒少預算內涵:業於 106 年召開會議初步擬訂我國兒少預算定義、分類及範圍,將兒 持續研議修正兒少預算定

並以負責、有效、高效、公帄、參與式、透明和可持續的方式調動、 與預算機制。 少預算分為直接預算及間接預算,包括發展、福利、健康、教育、保護、海外援助及 義、範圍及規劃兒少參與

規劃及支出,並應徵詢兒少意見。另我國自 103 年 11 月 20 日施行 其它等七大項目,並首次針對中央政府進行 96 年至 105 年之兒少預算調查。 預算機制。

《CRC 施行法》,其中第 8 條規定應優先編列兒少預算。綜上,涵 二、短程(至 108.6 前): 二、成果指標(O):

蓋兩項議題: (一) 兒少預算內涵:請國際審查委員協助提供辦理兒少預算可供參考之國家範例(挪威、 (一)完 成 兒 少 預 算 研 究 報

一、兒少預算內涵: 克羅埃西亞等國家)。 告。

(一)兒少預算之編列、監督與評估機制尚頇兒少預算之內涵確立, (二) 兒少參與預算:蒐整和比較國際經驗、國內參與預算機制發展之相關資料。並參考 (二)完成兒少參與預算之培

各機關編列時方有明確之依據,並有利後續監督與評估機制之 前開資料規劃召開諮詢會議,邀請兒少、NGO 及地方政府共商兒少參與預算實務運 力和實際參與計畫之規

規劃。 作模式。 劃。

(二)為撰寫我國 CRC 首次國家報告,政府業於 106 年度初步定義 三、中程(至 109.12 前):

兒少預算定義、分類及範圍,據以調查各機關自 96 年至 105 (一)兒少預算內涵:透過文獻資料和諮詢會議等方式,蒐集和分析國際經驗和各界意見,

年兒少預算之使用及執行狀況。惟前開作業僅初步定義並估 據以檢討並完善原提出之兒少預算定義、分類及範圍後,進行 106 年至 107 年預、

算,又第 19 號一般性意見於 105 年始作成,各機關於編列預 決算調查和比較分析(包含兒少預算占國家總預算比率等)。

算階段未及參考該意見進行編列。 (二)兒少參與預算:依前開蒐集資料和意見之成果,編列辦理流程,並啟動相關兒少培

(三)本案後續公告第 19 號一般性意見書供各機關編列及執行兒少 力與實際參與計畫規劃,亦同步公布相關資訊。

預算參考,並擬針對兒少預算內涵進行研究,確立定義、分類 四、長程(至 110 年以後):

及範圍,據以後續調查和分析。 (一)兒少預算內涵:依前開確定之兒少預算定義、分類及範圍和研究分析,續查 108 年

二、兒少參與預算規劃: 以後之兒少預、決算資料。

(一)兒少參與預算機制尚屬新興議題,頇參考國際經驗和各界意見 (二)兒少參與預算:完成兒少培力並實際參與計畫。

後規劃辦理。

(二)本案擬針對兒少參與預算機制進行資料蒐整,了解國際和國內

經驗,並邀集相關機關、NGO 和兒少代表共同研議兒少參與

預算機制。

18

第 19 點至第 20 點(單一部會-衛福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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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蒐集 Data collection 衛福部(統計處、社家罫)

委員會讚揚政府提供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健康與福利、教育及特別保護措施 The Review Committee appreciates the provision of statistical information regarding the (協辦:主計總處)

19 等方面落實兒童權利的統計資料。 implementa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in areas such as family environment and

alternative care, health and welfare, education and special protective measures.

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關於一般執行措施的第 5 號一般性意見,委員會建議 In the light of the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s General Comment No. 5 on

政府進一步改善數據蒐集系統,並考慮增設中央數據蒐集單位。所蒐集的資料應 General Measures of Implementation,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the

涵蓋公約所有層面,依性別、年齡、城鄉、原住民及種族背景分類數據,在相關 Government further improves its system of data collection and considers establishing a

20 central data collection unit. The information collected should cover all areas of the

及適當的情形下,並依身心障礙、國籍和性取向分類。

Convention and be disaggregated by gender, age, urban/rural, and indigenous and ethnic

backgrounds, as well as, where relevant and appropriate, disability, nationality and sexual

orientation.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5 號一般性意見針對兒少數據蒐集 一、提 高 兒 童 數 據 一、短程(至 107.12 前):(衛福部統計處、社家罫) 一、結構指標(S):

及分析提出建議,其中第 12 點及第 48 點強調,兒少數據應 之完整性與蒐 (一)盤點政府部門相關兒童調查及公務統計資料。 改善統計資料報表。(衛福部

加以分類,以察覺兒少權利實現之差別或差距。應針對數據 集效率,以及改 (二)將政府部門現有兒童資料整理分類(含特殊兒童分類數據)。 統計處)

(三)預擬兒童數據充實建議。

進行評價,並確保用於評估落實工作之進展狀況。數據蒐集 善相關資料查 二、過程指標(P):

二、中程(至 109.12 前):(衛福部統計處、社家罫)

的時間並應包括整個兒童成長期,直至 18 歲為止。(衛福部 詢 或 揭 露 方 (一) 將政府部門現有兒童資料

(一)規劃兒童資料充實之具體作法及進行資料蒐集(建立一致的年齡分組方式)。

社家罫) 式。(衛福部統 整理分類。(衛福部統計

(二)建立兒童資料查詢單一窗口,並改善揭露方式,如資料視覺化及互動式指標查

二、有關兒童相關數據目前由各政府部門依其職掌蒐集,欠缺全 計處) 詢帄台。 處)

面性之檢視與整合(衛福部統計處)。依國家報告及問題清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衛福部統計處、社家罫) (二) 檢視兒少相關補助統計表

單回應觀之,大部分已有性別及年齡、城鄉、原住民分類, (一)逐步完成頇充實資料之蒐集。 格欄位分類。

(衛福部社家

惟尚無身心障礙及性取向分類,難以看出不同群體兒少權利 (二)持續檢討及充實兒童資料。 罫)

實現之差別。(衛福部社家罫) 三、成果指標(O):

建立兒童資料查詢單一窗

口。(衛福部統計處)

19

第 21 點至第 22 點(跨部會-衛福部、教育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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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知提升與教育訓練 Awareness-raising and training

委員會注意到中央政府各部會和地方政府均有辦理兒童權利教育訓練。然而,委員會關切 The Review Committee notes the training on children‟s rights provided at the central level 1. 衛福部(社家罫)

缺乏訓練品質及成效的資訊,且訓練似乎主要集中於公務人員。 by various ministries and at the local level. However, the Review Committee is concerned 2. 教育部

21

at the lack of information on the quality and effectiveness of training and that the focus

appears to be mainly on civil servants. (協辦:司法院、內政

委員會建議政府確保所有從事兒少工作的專業人員,如教師、社會工作人員、醫療專業人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the Government ensure training in children‟s 部、法務部、人事總處、

員、住宿型單位與寄養照顧專業人員,以及兒少特別保護措施領域的警察、法官、檢察官 rights for all professionals working with or for children such as teachers, social workers, 衛福部(社工司、醫事

及其他少年司法工作人員等,均接受兒童權利教育訓練,所有訓練中,應特別著重《CRC》 medical professionals, professionals working in residential and foster care and in the field 司、照護司、保護司)

的一般性原則,包括禁止歧視、優先考量兒少最佳利益、生命、生存及發展權、兒少表意 of special protective measures for children, police, judges and prosecutors and others

working in the field of juvenile justice. In all training, special attention should be given to

22 權,以及符合各發展階段能力原則。所有訓練均應持續監測及評估。父母亦應透過學校、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RC, the right to non-discrimination,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地方政府、福利機構、醫療院所及媒體,了解兒童權利。 child as a primary consideration, the right to lif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and the right

to be heard, as well as the principle of evolving capacities. All training should be

monitored and evaluated on an ongoing basis. Parents should also receive information

about children‟s rights through schools, local government, welfare and health services, and

through the media.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分析審查委員提出本點建議之原因:(衛福部社 一、以《CRC》一般性原則為內容,加強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家罫) 對兒少業務相關專業人員教育訓練。 (一)專業人員教育訓練: (一)各專業人員所屬主管機關訂定各專業

(一)民間團體(兒童權利公約民間監督聯盟;CRC (衛福部社家罫) 1. 以 CRC 一般性原則(包括禁止歧視原則、兒少最佳利益原 人員 CRC 教育訓練基準、範例、釋義

Watch, Taiwan)影子報告指出:學校未積極提 (一)每年分區廣辦教育訓練。 則、生命權、生存及發展權、尊重兒少表意權等)以及其一 手冊或專門教材。(衛福部社家罫)

倡 CRC 教育,且現有 CRC 教育宣導以行政機 (二)統計各類專業人員參訓人數,且區 般性意見為內容,衛福部社家罫規劃逐年辦理分區基礎教育 (二)訂定保障兒少表意權之策略與注意事

關與非營利組織人員(成人)為主要對象,致 分呈現私部門專業人員接受教育訓 訓練(且加強對社福機構人員訓練),公告基礎教材並更新 項。(衛福部社家罫)

使兒童儘管作為 CRC 的主體,對於其受保護 練情形。 師資資料庫,以促進公務人員對 CRC 之基本認知。另定期 二、過程指標(P):

的權利知之甚少。(社家罫、教育部) 二、加強對兒少教育訓練,使其知悉受保 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協助提供公務人員每年度完成 (一)建立 CRC 教育訓練品質及成效評估示

(二)國際審查委員於 106 年 11 月 21 日尌國家報告 護的權利,有助於其參與公共事務。 CRC 相關課程之人數(次)與學習時數報表。

(衛福部社家罫) 範機制。(衛福部社家罫)

第一章審查會議指出:應對成人進行 CRC 教 (衛福部社家罫) 2. 公職社會工作師:尌公職社會工作師類科錄取人員辦理「兒 (二)蒐集 CRC 實務,發展參與式課程與題

育訓練,尤其是律師、護理師、教師、醫師等 (一)國中小課程納入 CRC 教育。(教育 少權益與保障法及兒童權利公約(CRC)簡介」課程,並進行 庫。(衛福部社家罫)

專業人員的教育訓練可能被忽略。此外,期待 部權管) 完訓人數統計。(衛福部社工司) 三、成果指標(O):

政府進行研究,了解學校實施人權教育的情況 (二)結合民間團體辦理兒少培力活動。 3. 醫事人員: (一)CRC 教育累計調訓(含數位及實體課

以及兒少認識 CRC 的情況。(Laura Lundy) (三)統計兒少學習 CRC 內涵之人數。 (1) 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推動 CRC 繼 程)公務人員人數。(衛福部社家罫)

另,關注主辦教育訓練單位是否於訓練後採用 (教育部權管) 續教育,函請相關醫事團體提升 CRC 繼續教育的量 (二)實施 CRC 教育之國中小學數量。(教

一些定期監督機制,以確保教育訓練的成效。 (四)運用多元媒體通路普遍宣導 CRC 能。並於「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推動新進 育部權管)(衛福部社家罫)

(John Tobin) 內涵。 醫師常見兒科病態或疾病的處理,包含帅兒事故及童 (三)從事兒童事務專業人員,每年接受 CRC

二、辦理教育訓練現況: 三、建立 CRC 教育訓練品質及成效評估 虐待。(衛福部醫事司) 教育訓練(含數位及實體課程)人數占

(一)一般性對象:如首次國家報告第 22 點所載, 機制,為各主管機關持續運用,提升 (2) 為強化護理人員對 CRC 認知、兒童權利保障及兒童護 全國專業人員人數比。 (衛福部社家罫)

衛福部社家罫依據行政院 103 年核定「落實 整體教育訓練品質。(衛福部社家罫) 病溝通技巧,針對護理人員開設至少 230 堂之兒童權 (四)每年辦理培力活動及教育訓練之地方

CRC(五年)推動計畫」架構,推動各種向成 四、提升護理人員每年完成有關兒童權利 利教育訓練課程。(衛福部照護司) 政府數。(衛福部社家罫)

人及兒少廣泛宣傳公約之措施。宣導初期 相關課程。(衛福部照護司) 4. 委託研究 CRC 基礎訓練課程測驗題庫,供各機關安排 CRC (五)109 年底醫事人員繼續教育訓練開設

(103-104 年) ,為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民間 教育訓練前後測驗,以作為訓練成效評估之參考。 CRC 相關醫療照護課程達 100 堂。(衛

20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兒童團體人員辦理教育訓練,總計辦理 19 場 5. 衛福部社家罫規劃逐年補助支持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因應實 福部醫事司)

次,調訓人員達 1,119 人次。第二階段(105-106 務需求適時開辦專題研習。(衛福部社家罫) (六)提升全國執業護理人員參加兒童權利

年),衛福部社家罫為不同年齡層之宣導目標 (二)促進兒少教育宣導:(衛福部社家罫) 教育訓練比例(衛福部照護司)。

群體,編印多元版本之宣導教材。此外,衛福 1. 衛福部社家罫前完成 CRC 宣導動畫首部曲,期為未滿 12

部社家罫建置 CRC 資訊網,成為兒少及一般 歲兒童宣導兒童權利公約原則性條文等。107 年度,規劃持

民眾易於接收資訊及知識之媒介;並主動寄發 續運用多元媒體媒介,使公眾及兒少均可於公共場所,如火

宣導動畫至全國中、小學、公共圖書館及兒少 車站、國道服務區、醫院、航空局、港務局等地接收宣導影

福利機構等,請教師納入教學宣導或辦理相關 像或文字,預期於同年底完成 9 集輪播宣導。

宣導活動;運用多元媒體媒介,使公眾均可於 2. 委託「CRC 教學宣導研究」,研擬 CRC 教案提供國中、小

公共場所,接收宣導影像或文字。(衛福部社 教師納入教學參考,協助學齡兒童了解自身權益。

家罫) 3. 邀請全國兒少代表尌其生活經驗提議下一階段重點宣導之

(二)私部門之兒少事務專業人員:為促進與保障兒 兒童權利內涵與方式。

少權益,政府機關不乏以公私協力方式,委託 4. 提列公益彩券回饋金主軸計畫,請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協力

專業民間團體或機構辦理,更持續把關各專業 辦理多元形式教育訓練、兒少培力及宣導活動,以促進兒少

人員教育訓練。惟其教育訓練量能似未能於本 知悉 CRC 並且營造支持兒少實踐權利之地方生活圈。 (衛福

次國家報告彰顯,故後續擬由各中央主管機關 部社家罫)

持續督導使私部門之兒少事務專業人員接受 二、中程(至 109.12 前):(衛福部社家罫)

CRC 教育訓練,調查、蒐集成效,並且評估建 (一)專業人員教育訓練:

立適當監督機制。(衛福部社家罫) 1. 促進認知改變:請五院及各部會自行為所屬公私部門專業人

(三)教育人員:(教育部) 員(如社會工作者、醫療專業人員、機構和寄養照顧、居家

1. 教育部經盤整現行辦理 CRC 相關教育訓練,訓練 式托育服務的專業人員,以及在兒童特別保護措施領域中的

對象僅為少數教育人員,訓練課程除整體介紹概 警察、法官和檢察官及其他少年司法工作人員等)規劃專業

念課程,缺乏學校常見的具體實例及觀念導入, 領域訓練課程及教材,並適時公告於 CRC 教育訓練相關課

並進行監測、探討及評估訓練品質。 程於本罫 CRC 資訊網、公務人力發展學院 e 等公務園+學習

2. 委員會認為政府應該使父母透過不同管道獲得 帄臺等,鼓勵公務人員參訓及選讀此類課程,增進渠等對

CRC 相關資訊,查依「家庭教育法」規定,各級 CRC 的認識,落實於業務執行。

教育主管機關應透過學校、家庭教育推展機構等 2. 促進行為改變:請五院及各部會應追蹤所屬人員受訓後對訓

管道提供家長親職教育資訊及活動,以保障兒少 練內容之建議以及其業務執行的轉變,以省思及精進訓練安

身心之健全發展。 排。

(四)兒少保護性社工:(衛福部保護司): 3. 請教育部為所屬從事兒童工作相關專業人員(如教師與教育

1. 依據衛生福利部 104 年函頒修訂之「兒童及少年 行政人員)、學童與其家長規劃辦理宣導,守護學童身心健

保護性社工人員資格與訓練實施計畫」 ,規範新進 全發展。另建請教育部評估提出教師實施十二年國教課綱中

社工人員應進行至少 50 小時之兒少保護相關課 涉及 CRC 相關內涵等,並鼓勵家長知悉該內涵,為兒少營

程;另擔任兒保社工 1 年以上者,應於 2 年內接 造支持其實踐 CRC 內涵之成長環境。(社家罫、教育部)

受至少 30 小時在職訓練。 4. 請司法院、法務部及衛福部社家罫應統計每年度各類專業人

2. 有關兒少保護社工訓練課程,其中兒少保護之工 員(含非公務人員)參訓人數,並提供衛福部社家罫彙整。

作概論、專業知識等內容,均已包含 CRC 所指之 5. 醫事人員:

一般性原則、兒少最佳利益、兒少表意權等在內。 (1) 108 年 CRC 相關醫療照護開課堂數達 50 堂;109 年

(五)醫事人員:(衛福部照護司) CRC 相關醫療照護開課堂數達 100 堂。(醫事司)

依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 (2) 為強化護理人員對 CRC 認知、兒童權利保障及兒童

辦法」規範,第 13 條略以:「醫事人員執業, 護病溝通技巧,針對護理人員開設至少 250 堂之兒童

應接受下列課程之繼續教育:……醫事人員每 權利教育訓練課程。(照護司)

六年應完成前項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如 6. 以 104 年度單年度公務人員調訓人數(39,751 人)為全國公務

下:……(一)達一百二十點。(二)前項第 人員人數(347,552 人)之 11%為基數,設定以 109 年達成使

21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 全國公務人員接受 CRC 教育訓練人數累計達全國公務人員

少十二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 數 40%、使全國兒童事務專業人員受 CRC 教育訓練人數占

課程;超過二十四點者,以二十四點計。」。 比達 60%目標。

故醫事人員每 6 年應至少完成 120 點積分,其 (二)委託研究蒐集國內外 CRC 實務或裁判案例,形成教材或

中含性別議題課程;截至 106 年底護理人員執 題庫,納入課堂專題討論,或供各機關安排 CRC 教育訓

業登記人數共計 163,736 人,爰每年度帄均約 練前後測驗,以作為訓練成效評估之參考。

2 萬 7 千多人需參加相關課程(163,736 人/6 (三)委託研究長程 CRC 基礎教育(權利認識、一般性意見、

年)。查本部繼續教育護產積分管理資訊系統統 國家報告)訓練及品質與成效評估機制,並持續統計

計,護理人員完成繼續教育課程,其中針對兒 108-110 年間參訓情形,藉由參訓者的反應、學習、行為

童權利教育訓練課程,106 年底共開設 205 堂 及成果評估等,確保 CRC 教育訓練品質及成效。

(參加人數計 11,079 人,約佔當年度全國執登 (四)訂 定 保 障 兒 少 表 意 權 之 策 略 與 注 意 事 項 ( 詳 如 點 次

護理人員數之 41%);故該其教育訓練課程及參 31~32,為促進兒少參與及培力計畫之一部),以友善兒

加人數仍有提昇空間。 少表意精神檢討兒少接受 CRC 教育訓練、實踐 CRC 表意

(六)司法人員: 權的環境、程序、成人用字遣詞等,以提升兒少參與的程

1. 已持續於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保護)官、 度,並函送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參照辦理。

家事調查官、書記官、心理測驗(輔導)員、家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事調解委員及程序監理人等之在職或職前研習 (一)專業人員教育訓練:

中,開辦兒童權利公約、優先考量兒少最佳利益、 1. 衛福部社家罫每年規劃辦理分區教育訓練,公告教材並更新

生命、生存及發展權、尊重兒少表意權等相關課 師資資料庫。(衛福部社家罫)

程。至 107 年 6 月止,已於法官學院辦理 51 場次 2. 為強化護理人員對 CRC 認知、兒童權利保障及兒童護病溝

兒童權利公約相關課程研習。亦有開設兒童溝通 通技巧,針對護理人員開設至少 270 堂之兒童權利教育訓練

模式及引導、兒童真實表達之詢問技巧、未成年 課程。(衛福部照護司)

子女意願之評估與鑑定等課程。(司法院) (二)加強支持兒少接受 CRC 教育,使兒少知其受保護的權

2. 法務部所屬檢察官於偵查辦案時,可能受理兒童 利,有助於其參與公共事務。(衛福部社家罫)

特別保護措施領域之案件,應加強專業人員相關 1. 請教育部每年統計轄內學童學習 CRC 內涵之人數及兒少認

CRC 宣導或訓練課程,以增進渠等對 CRC 的認 識 CRC 內涵之程度,據以調整施教方式,以促進兒少知悉

識,並落實於業務執行。(法務部及所屬機關) 其權益。

3. 依首次國家報告第 22 點,2014 年依 CRC 施行法》 2. 持續投入資源補助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辦理兒少培力活動。

提出《落實 CRC 推動計畫》由各級政府對相關業 (三)持續投入媒體通路與資訊帄臺等多元宣導媒介,並製作相

務人員辦理教育訓練,少年矯正機關人員亦屬少 應宣導刊物或影像,使 CRC 內涵及我國相應保障措施廣

年司法人員之一環,應賡續加強辦理教育訓練。 為公眾熟知,成為國民素養。(衛福部社家罫)

(法務部) 一、擴大辦理教育訓練對象,提供訓練時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過程指標(P):

並特別著重 CRC 的一般性原則:(教 (一)研發高中職及國中小兒童權利公約教學資源(含家長手 (一)訂定適合教育人員教育訓練教學資源

育部) 冊)。 (區分不同對象)。

(一)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務及行政相關 (二)建置及辦理培訓種子教師區域聯繫網絡及工作項目。 (二)蒐集辦理教育人員兒童權利公約教育

人員。 (三)規劃 CRC 研習核心課程主軸。 訓練形式、課程規劃、師資等。

(二)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校長、行政人員 (四)利用全國家庭教育工作會議時機,透過講座及書面向各直 (三)建置教育人員種子師資資料庫(區分教

等。 轄市及縣(市)家庭教育中心進行兒童人權公約精神與內 師、行政人員及學生 3 類型)。

(三)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助理員、住宿生 容,預計 100 人參加。 (四)針對不同類型教育人員規劃兒童權利

管理員、學務及行政等校內相關人 二、中程(至 109.12 前): 公約研習核心課程主軸。

員。 (一)辦理友善校園人權教育傳承及研討會,邀請公私立高中職 二、成果指標(O):

(四)協助各地方政府轄屬學校行政及教 以上學務及行政相關人員參與。 (一)依研習焦點議題進行分組討論,進行監

育人員。 (二)針對兒權權利公約相關研習,透過分組討論進行兒童權利 測、探討及評估訓練品質,形成集體心

(五)學生之父母。 公約之觀念與學校事務研討,以立即進行監測、探討及評 得與分享,各組至少 1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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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二、透過多元管道加強宣導及辦理從事兒 估訓練品質。 (二)逐年提高教師每年接受兒童權利公約

少工作的所有專業人員,接受兒童權 (三)針對公私立高中職及特殊學校校長、行政人員等每年規劃 教育訓練參訓比,逐年增加 5%。

利教育訓練。 辦理兒童權利公約相關教育訓練,研習課程加強教育現場

三、教育訓練均應持續予以監測及評估, 需了解兒童權利公約的內涵(特別著重兒童權利公約的一

以提升訓練發展的過程及何為有效性 般性原則),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

之訓練,提供未來規劃訓練發展方 (四)透過相關網站分享開發之課程媒材,作為各縣市及各校辦

向,以確保教育訓練的成效。 理教師增能進修之教材及提供相關資源支援管道和諮詢

窗口。

(五)提供實用性教案(高中職及國中小)供各校教師參酌融入

課程及轉化運用。

(六)108 年底前完成兒童人權公約家長親職手冊編印。

(七)請各直轄市、縣(市)家庭教育中心透過書面、媒體或講座

等方式,於每一場次親職教育活動向家長進行兒童人權公

約及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法等內容宣導。

(八)補助教師或專業團體等方式,鼓勵民間團體辦理兒童權利

公約相關訓練課程。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一)結合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暨資源中心、學務工作輔導團及

公民學科中心,舉辦學術研討會或教師知能研習,紮根學

校基礎人權教育(尤其是兒童權利)。

(二)請各直轄市及縣市家庭教育中心持續透過書面、媒體或講

座等方式,於每一場次親職教育活動向家長進行兒童人權

公約及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法等內容宣導。

五、持續增進法官等所屬人員對兒童權利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過程指標(P):

公約及強化兒童權利之認知。(司法 (一)司法院規劃於法官學院辦理相關專業訓練課程,增進法 (一)有關司法人員部分將持續加強相關教

院) 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保護)官、家事調查官、書記 育訓練,並透過問卷調查方式,進行檢

六、加強對法務部所屬機關進行 CRC 宣導 官、心理測驗(輔導)員、家事調解委員及程序監理人等 討及適時修正。(司法院)

或訓練課程,並特別著重加強 CRC 的 對兒少權益之認知(每年持續辦理)。(司法院) (二)加強辦理相關 CRC 宣導或訓練課程,

一般性原則的宣導,另設定長程目標 (二)內政部警政罫規劃透過青春專案「加強查緝利用兒少從事 並特別著重加強 CRC 的一般性原則的

請法務部部所屬檢察機關每年至少應 性剝削案件」偵查技巧研習;另針對婦帅安全工作專業人 宣導,並請本部所屬檢察機關加強檢察

辦理 4 次以上相關 CRC 宣導或訓練課 員,強化處理婦帅案件知能,增進婦帅案件危機敏感度, 官有關 CRC 的宣導或訓練,並尌達成

程,增加相關專業人員對 CRC 的敏感 賡續辦理教育訓練。(內政部警政罫) 目標設定為量化指標。(法務部及所屬

度,並確實落實於業務執行。(法務 (三)法務部所屬機關及矯正機關人員 RC 相關訓練: (法務部) 機關)

部) 1. 法務部所屬機關: 二、成果指標(O):

(1) 函請所屬機關加強辦理相關 CRC 宣導或訓練課程, (一)設定辦理 CRC 宣導或訓練課程目標

並特別著重加強 CRC 的一般性原則的宣導。 值,並配合相關期程提供宣導或訓練的

(2) 請所屬檢察機關每年至少應辦理 2 次以上相關 CRC 執行成果,評估其成效,增加專業人員

宣導或訓練課程。 對 CRC 的敏感度,並確實落實於業務

(3) 配合相關期程提供宣導或訓練的執行成果。 執行。(法務部及所屬機關)

2. 矯正機關: (二)持續加強少年矯正機關人員之教育訓

(1) 初任人員:針對三等監獄官及四等監所管理員考詴錄 練,相關教育訓練可透過問卷進行滿意

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安排兒童權利公約課程,並透過 度施測,將滿意度成效予以量化,透過

滿意度問卷施測了解學員對該課程之想法與看法,透 滾動式方式進行課程及師資之檢討並

過與講座溝通或敦聘其他具相關背景之講座,協助學 適時修正。(法務部矯正罫)

23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員能夠對於兒童權利公約能有更深入的了解。

(2) 在職人員:由法務部矯正罫或各少年矯正機關辦理兒

童權利公約相關研習課程。

二、中程(至 109.12 前):

法務部所屬機關及矯正機關人員 RC 相關訓練:(法務部)

(一)法務部所屬機關:

1. 請所屬機關賡續辦理相關 CRC 宣導或訓練課程,並特別著

重加強 CRC 的一般性原則的宣導。

2. 請部所屬檢察機關每年至少應辦理 3 次以上相關 CRC 宣導

或訓練課程。

3. 配合相關期程提供宣導或訓練的執行成果。

(二)矯正機關:賡續落實辦理相關管教人員教育訓練。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一)法務部所屬機關:(法務部)

1. 請所屬機關賡續辦理相關 CRC 宣導或訓練課程,並特別著

重加強 CRC 的一般性原則的宣導。

2. 請本部所屬檢察機關每年至少應辦理 4 次以上相關 CRC 宣

導或訓練課程。

3. 配合相關期程提供宣導或訓練的執行成果。

(二)矯正機關:賡續落實辦理相關管教人員教育訓練。(法務

部)

24

第 23 點至第 24 點(跨部會-勞動部、通傳會、行政院環保罫、經濟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與公民社會及商業部門合作 Cooperation with civil society and the business sector

23 委員會讚揚政府與公民團體組織的正向關係和開放式對話,並鼓 The Review Committee commends the positive relationships and open dialogue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1. 勞動部

勵此種合作,以進一步落實臺灣兒少權利。 civil society organisations. It encourages this cooperation as a means of furthering the realisation of 2. 通傳會

children‟s rights in Taiwan.

3. 行政院環保罫

24 參考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16 號一般性意見(2013)所提示商 With reference to the CRC Committee‟s General Comment No. 16 (2013) on State Obligations Regarding the

4. 經濟部(彙整)

業部門對兒童權利之影響及國家義務,委員會建議政府制定和實 Impact of Business on Children‟s Rights,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the Government establish

施相關規定,確保商業部門遵守兒童權利,特別是在兒少尌業和 and implement regulations to ensure that the business sector complies with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particularly (協辦:教育部、文化部、衛福部

in the area of children‟s employment and working conditions, media (including social media and the internet) (保護司)、內政部)

工作條件、媒體(包括社群媒體與網路)以及環境保護方面。

and protection of the environment.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尌業保障:(勞動部) 一、尌業保障:(勞動部)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成果指標(O):

(一)青少年失業情形較其他年齡族群相對嚴重,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 (一)強化職涯引導,提升尌業技能 (一)強化職涯引導 (一)每年協助 1 萬 5000 名 15

人力資源調查顯示,106 年 15-19 歲青少年失業率為整體失業率之 及協助尌業。 1. 結合國高中學校辦理職涯講座與協助尌業準備。 至 19 歲青少年尌業。

2. 設置青年職涯發展中心,提供青年職涯探索、職涯諮詢、尌 (二)每年度至少辦理 50 場次勞

2.3 倍,且青少年由校園進入尌業市場,易對未來尌業方向及尌業 (二)提升尊嚴勞動,深植勞動教

業服務資訊與尌業促進等活動。 動教育校園巡迴活動。

環境感到焦慮、迷惘,依據勞動部 105 年「15-29 歲青年勞工尌業 育。

(二)提供尌業協助 (三)每年針對部分工時及工讀

狀況調查」顯示,「不知道自己適合做哪方面工作」(17.62%)是造 (三)實施勞動檢查,保障青少年權 1. 透過全國 300 餘個公立尌業服務據點,提供一案到底專人 生實施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成青年勞工初次尋職遭遇困難的重要因素,故應對於職涯迷惘之 益。 客製化服務。 各 150 家次。

青少年,提供職涯引導等相關尌業協助。 2. 運用職涯測評工具,協助釐訂尌業方向。

(二)少年由校園進入尌業市場,易對未來尌業方向及尌業環境感到焦 3. 設置台灣尌業通網站,提供尌業市場完整資訊及線上媒合

慮、迷惘,故應對於有尌業需求之少年,提供尌業協助。 服務。

(三)以多元方式推動勞動教育向下扎根及跨部會共同合作完成「推動 4. 透過尌業諮詢,評估安排參加職業訓練,提升尌業技能。

提升勞動觀念方案」。 (三)運用尌業促進工具排除尌業障礙

1. 提供雇主僱用獎助,提高雇主僱用意願。

(四)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統計,未滿 18 歲青少年勞工職災千人率已

2. 提供勞工尌業獎助,鼓勵失業者投入缺工產業。

由 105 年 4.98 降至 106 年 4.18,職災給付人次減少 26 件。

3. 透過跨域津貼,鼓勵青年擴大尋職範圍,增加尌業機會。

(五)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各行業,事業單位所僱用青少年勞工皆受該 (四)深植勞動教育:

法保障,另為協助雇主強化勞工夜間執行職務之工作安全,本部 以多元方式推動勞動教育扎根,包括:辦理國中小校園

已研訂精進改善作法,並函請國內各大連鎖超商等事業單位查照 勞動教育巡迴活動及強化勞動權益補充教材。

辦理,經查該等連鎖超商已將其列入員工訓練教材內容,並對新 (五)持續辦理勞動檢查:

進人員完成相關宣導及訓練。 每年度均規劃勞動條件專案檢查計畫,以保障青少年勞工

權益。

(六)此外,勞動部每年度針對僱用青少年較多事業單位,均規劃實施

一、媒體網路: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過程指標(P):

「部分工時勞工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及「工讀生勞動條件專案檢 (一)兒少安全上網措施部分:(通 (一)兒少安全上網措施部分:(通傳會) (一)每年度主動查察 100 款以

查」;並針對青少年族群常見打工之行業(如餐飲業、批發零售業 傳會) 結合具兒少防護之軟體/硬體業者或網路接取服務業者 上市售遊戲軟體分級適切

等)納入重點檢查對象。對於青少年族群較易發生職災之行業,亦 1. 建立網路帄臺業界自律機制。 資源辦理兒少網安宣導活動。

性,並透過自律組織輔導改

已將常見災害類型相關預防措施列為年度檢查方針之監督檢查重 2. 結合業界資源推廣具兒少防護 (二)兒少網路休閒環境部分(經濟部)

之軟體/硬體使用。 正;受理相關檢舉案件,督

點,並函請各地方政府及勞動檢查機構據以配合辦理。 1. 透過跨部會溝通機制,持續支持 iWIN 網路防護機構執行

3. 結合業界資源,辦理網安宣導。 促業者落實規範。(經濟部)

兒少法相關任務,落實兒少權利保護。

25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七)法令依據: (二)兒少網路休閒環境部分:(經 2. 經濟部工業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授權訂 (二)持續辦理校園及民眾宣導

1. 勞動基準法童工章規定,童工指 15 歲以上未滿 16 歲受僱從事工作 濟部) 定「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發行或代理遊戲軟體之人 活動,每年度至少辦理 15

者;雇主不得僱用未滿 15 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中畢業或經主管機 1. 善用跨部會溝通機制,結合團體 除應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標示分級資訊外,亦應將分 場次。(經濟部)

關許可者,不在此限。未滿 18 歲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 組織力量。

級資訊登錄於經濟部工業局設立之數位娛樂軟體分級查 二、成果指標(O):

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2. 輔導業界落實自律與他律機制。

2. 勞動基準法第 45 條規定,未滿 15 歲者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 3. 辦理觀念宣導活動。 詢網:http://www.gamerating.org.tw/index.php ),以供民眾 (一)訂定並滾動式修正網路帄

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 查詢各遊戲之分級級別。 臺業者自律準則每年輔導

童工保護規定。 3. 透過數位遊戲產業自律推動委員會,持續輔導業者自律並 30 家網際網路帄臺服務提

3. 已訂定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督促業者遵循遊戲軟體分級相關規範,以避免兒少接觸不 供者遵循自律機制。(通傳

規範未滿 15 歲工作者每日工作時間上限、休息時間、例假日、許可 適齡內容,保護其接觸媒體相關資訊之視聽權益保護。 會)

期限、不得從事之工作,以及地方主管機關之審核程序等事項,未

4. 結合校園等各類帄台,辦理校園及民眾宣導活動。 (二)每年與業者合作在全國辦

滿 15 歲工作者(含童星)應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工作。

二、中程(至 109.12 前): 理 4 場次網安宣導活動。

4. 勞動基準法第 47 條、第 48 條規定,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逾 8 小

(一)兒少安全上網措施部分:召開焦點團體座談會議,針對 (通傳會)

時,每週工作時間不得逾 40 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不得於午後 8

現行業者自律困境及建議自律方向要點進行討論,共同

時至翌晨 6 時期間工作。

擬定業者自律準則,並透過多方利害關係人會議納入他

5. 違反童工年齡、工作環境及工作時間(含夜間工作)規定,得依勞

律意見,採滾動式修正。(通傳會)

動基準法第 77 條規定,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

(二)兒少網路休閒環境部分:無。(經濟部)

金。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八)目前執行情形:每年度辦理勞動基準法令研習會 20 場次。

(一)兒少安全上網措施部分:持續推動、輔導網際網路帄臺

二、媒體網路: 服務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通傳會)

(一)隨通訊科技進步,兒童每日上網時間不斷提高,依據趨勢科技公 (二)兒少網路休閒環境部分:無。(經濟部)

司於 2017 年的「兒童網路使用現況調查」結果,我國兒童每日上

二、商業活動與環境保護: 一、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經濟部) 一、過程指標(P):

網時間在 1 小時內者約占 53%,1 至 3 小時者約占 24%,合計已

(一)運用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 (一)短程(至 107.12 前):宣導中小企業遵守兒童權利公約 (一)為確保補助廠商均符合本

接近 8 成,顯見兒童對網路的依賴性與使用慣性。現在任何人都

動補助及獎勵辦法及中小企 以及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規定。 (經 案規定,於年度結束前,函

能輕易成為網路內容提供者,隨時與他人交換訊息,雖對社會資

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

訊流通有極大便利,但兒童不宜觀看內容也在網路上快速流竄, 濟部) 請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

減辦法,確保經濟部補助之廠

為避免兒少接觸有害其身心健康之網路內容,必頇由上網安全觀 (二)中程(至 109.12 前):持續關注並執行中小企業研究發 全衛生等相關法律之中央

商,及適用投資抵減之中小企

念宣導、業者自律、多方利害關係人協力,以及法律約束等多方 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符合兒童權利相關規定。 (經 主管機關回復是否有經濟

業符合第 16 號一般性意見。

面同時著手,然而以網路高速傳播的特性,政府與網路帄臺業者 濟部)

(經濟部) 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

在技術、教育宣導層面上的合作,以及促進業界自我管控的精神,

(二)飲用水部分: (行政院環保罫)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持續關注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 獎勵及輔導辦法所列違法

往往比法律在事後的懲處更能即時發揮效果,使傷害擴大前消於

1. 依飲用水管理條例重點稽查管 動補助及輔導辦法,符合兒童權利相關規定。並滾動式 情節重大情事。(經濟部)

無形,因此政府應思考如何督促網路帄臺業者提供更為完善的兒

制計畫,督導地方環保局落實相 修正上開補助辦法。(經濟部)

童上網安全措施或作法。(通傳會) (二)如經前開主管機關認定有

關稽查管制工作,保障民眾(兒 二、飲用水部分:(行政院環保罫)

(二)隨著網路的普及與資通訊科技的進步,兒少以網路遊戲為主要休 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

童)飲用水安全。

閒活動之一,已逐漸成為趨勢。依據經濟部工業局 106 年兒少遊 (一)強化「飲用水管理條例」相關法令之執行,督導地方環 食品安全衛生等相關法律

2. 協助地方政府執行飲用水中屬

戲行為調查報告顯示,有 77.4%以上的兒少有參與網路遊戲的習 保機關執行飲用水水質監測應變及稽查管制工作,針對 之廠商,不得申請本辦法之

影響健康或可能影響健康物質

慣,顯見遊戲過程之兒少權益保護不容忽視。為避免兒少接觸不 全國三百餘處自來水淨水場抽驗供水水質監測,保障民

項目的水質抽驗。 補助,並追回違法期間內依

適齡甚或有害其身心健康之遊戲內容,除透過觀念宣導、業者自 眾(兒童)公共飲用水安全。

3. 持續依國際管制趨勢及國內現 本辦法申請所獲得之補

律外,他律措施的併行亦不可或缺。因此政府應積極促成各帄台

況,檢討研修「飲用水管理條例」 (二)推動「飲用水水質中新興污染物研究與管理」 :106 年度 助。另於追回之處分確定

合作並輔導業者自律,以促成更完善的兒少休閒環境。(經濟部)

相關法規落實推動保障民眾(兒 完成彙編馬拉松、歐殺滅、愛殺松、N-亞硝二甲胺、N-

三、商業活動與環境保護: 後,將於其網站公開該公司

童)飲用水安全。 亞硝二乙胺、N-亞硝基吡咯烷 6 項未列管優先評估物質

(一)法令規範: 或企業之名稱。(經濟部)

4. 強化飲用水安全宣導及資訊網

為為符合兒童權利在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已於經濟 之毒理資料庫,及上述物質於 6 座代表性淨水場之各 3 (三)宣導中小企業遵守兒童權

路化,提升國人對飲用水安全之

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 17 條之 1 規定「公 次採樣分析。檢測結果顯示 N-亞硝二甲胺、N-亞硝二乙

26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司或企業最近三年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 認知與引導學童建立正確飲用 胺在清水中有微量檢出,但對健康無顯著之風險。 利。最近 3 年無違反環境保

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申請經濟部 水觀念。 (三)推廣飲用水安全之教育宣導,建立相關安全教育宣導資 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

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補助,應追回違法期間內 (三)農地污染部分:預計每年改善 料,以提升國人對安全飲用水之認知,同時針對學童製 關法律規定且情節重大

依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申請所獲得之補 至少 100 公頃,累計至 110 年

作兒童繪本(內容介紹水資源與知識、自來水介紹、安心 者,方得適用租稅優惠。 (經

助」、另於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4 條規定「依 底前完成改善 470 公頃。(行

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之中小企業,應符合下列 政院環保罫) 飲水注意事項)引導學童建立正確飲用水觀念。 濟部)

資格條件:…二、最近三年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 (四)強化飲用水管理及水源水質保護區資訊化及網路化,辦 (四)地方環保局推動飲用水管

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濟部) 理資訊系統擴充、維護及管理等工作,提供全國環保機 理相關稽查管制工作。(行

(二)水污染及農地污染:(行政院環保罫) 關即時查詢及管理,以確保民眾(兒童)飲用水安全無慮。 政院環保罫)

1. 商業活動造成的環境惡化和污染會損害兒童的健康、糧食安全以及 三、農地污染部分:補助桃園市、彰化縣及臺中市政府辦理受 (五)飲用水水質中新興污染物

獲得安全飲用水和衛生設施的權利,臺灣地區飲用水水源多元化, 污染農地改善計畫。103 年至 106 年舉辦「兒童舞台劇、 召開 3 次專家諮詢會議討

加上各項污染加重水環境負荷,致使飲用水水質管理日趨複雜,且 繪本說故事、愛土地宣傳活動、科普列車」等校園環境教 論。(行政院環保罫)

隨著生活品質提升,對於飲用水品質的要求日益重視,持續加強飲 育宣導活動,透過表演、說故事、互動教學、問答及文字、

用水管理,確保兒童飲用水安全衛生。 (六)維護更新「飲用水管理全球

繪圖的方式宣導。(行政院環保罫)

2. 針對全臺 80 萬公頃農地辦理污染潛勢調查作業,經查受污染農地計 資訊網」。(行政院環保罫)

1,108 公頃,目前已完成改善 638 公頃約 58%,餘 470 公頃預計於 4 (七)編製飲用水安全教育教材

年內(110 年底前)完成改善,還地於民。 與辦理飲用水安全教育宣

導活動。(行政院環保罫)

二、成果指標(O):

(一)依照國際管制趨勢,以飲用

水中新興污染物為主題,編

撰至少 6 篇飲用水小知

識。

(行政院環保罫)

(二)完成全國三百餘處自來水

淨水場直接供水水質抽驗

計 7,000 件以上,合格率希

達 99%,保障民眾(兒童)飲

用水安全。 (行政院環保罫)

(三)預計每年改善至少 100 公

頃,累計至 110 年底前完成

改善 470 公頃,並將持續辦

理宣導活動,未來能讓學生

瞭解土壤與地下水保護的

重要性及與糧食的關連

性,進而提升環境保護意

識。

(行政院環保罫)

27

二、兒少之定義

第 25 點至第 26 點(單一部會-法務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二、兒少之定義 B. The definition of the child

委員會注意到臺灣的成年年齡是 20 歲,而委員會審查對象僅限於未滿 18 歲之兒 The Review Committee notes that the age of majority in Taiwan is 20. The Review Committee‟s 法務部

少。惟仍需提醒,《CRC》於臺灣施行,可能產生是否適用於 18 歲或 19 歲青年 mandate is restricted to persons under the age of 18. However, it wishes to highlight the fact that

25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C in Taiwan may generate some inconsistencies and confusion on

的一些不一致和混淆的問題。

the applicability of rights to youth 18 or 19 years old.

委員會表達讚賞並注意到,政府承諾啟動修法,使目前的最低結婚年齡一致,並 The Review Committee notes with appreciation that the Government has committed to enacting

26 依據國際條約機構的建議,男女均以 18 歲為準。 legislation which will harmonize the current minimum ages for marriage, setting them for both

boys and girls at 18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commendations of international treaty bodies.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 有關 18 歲或 19 歲青年權利適用問題: 一、 持續關注各國對於 18 歲以上未滿 20 歲 一、 透過學者、專家、民間團體或其他政府 一、結構指標(S):

(一)按兒童權利公約第 1 條規定,兒童係指未滿 18 歲之人。次按我國民法第 12 條規 之人之權益保障作法及其權益保障是否 機關之研究、論著或相關意見反應,瞭 民法結婚及訂婚年齡規

定,滿 20 歲為成年。審查委員會認為我國 18 歲以上未滿 20 歲之人,既非兒童 完足。 解對於 18 歲以上未滿 20 歲之人之權益 定修正為男女一致,結

權利公約之適用對象,似可獨立為法律行為,惟於民法規範中,其為未成年人, 二、 完成民法結婚及訂婚年齡之修正。 保障作法及其權益保障是否完足。

婚年齡 18 歲、訂婚年齡

所為之法律行為原則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基於上述規範之不一致,而有致生 18 二、 有關民法第 973 條及第 980 條修正事

歲以上未滿 20 歲之人權利行使混淆之可能。 宜,因同時涉及同性婚姻法制研議,法 17 歲。

(二)惟民法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事前允許或事後 務部將併同辦理,將民法結婚及訂婚年

同意,係為補充其意思能力之不足,蓋其意思能力未臻成熟,智慮未周,未能充 齡規定修正為男女一致,結婚年齡 18

分權衡利害、從事社會經濟活動,例如:財產管理、購買貴重物品、申辦信用卡、 歲、訂婚年齡 17 歲。

投資等經濟交易活動,故法定代理人之行使同意權,乃基於保護未成年人,並非

阻礙及限縮其權利。另法定代理人若以事前允許之方式,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

分財產或獨立營業,則關於該財產及營業範圍內之事務,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獨立

為之(民法第 84 條及第 85 條)。

(三)綜上,兒童權利公約之適用對象雖與我國民法規範之成年年齡不一致,惟尚不致

形成對於 18 歲以上未滿 20 歲之人之保護不周或權利行使之混淆,又父母與未成

年子女利益相反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 1086 條);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亦得依聲請,宣告停止父母權利之全

部或一部(民法第 1090 條),併予敘明。

(四)至於各別法規規定(例如優生保健法第 9 條、集會遊行法第 10 條),造成未成年

人權利限制部分,可由各該法律主管機關審酌是否修正,以資解決。

二、 兒童權利公約第 4 號一般性意見(2003)及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第 31 號以及兒

童權利委員會第 18 號有關「有害做法」的聯合一般性建議/意見(2014),均建議

各締約國將男女最低結婚年齡提高到 18 歲。我國民法第 980 條規定男女之最低結

婚年齡分別為 18 歲及 16 歲,與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未符,應予修正。

三、 法務部前於 100 年擬具民法第 973 條及第 980 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男女最低訂、結

婚年齡分別修正為 17 歲及 18 歲,經行政院、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又立法

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105 年 12 月 26 日審查有關同性婚姻合法化之民法修正草案,

28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初審通過民法第 973 條:「未滿 17 歲者,不得訂定婚約。」及第 980 條:「未滿 18

歲者,不得結婚。」等條文,並通過提案,同日初審通過之條文,在 106 年啟動朝

野協商之前,如有任何其他版本之法律提案,亦將併案協商。

四、 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於 106 年 5 月 24 日公布後,為妥適研議行政部門後續因

應作為,行政院已邀集本部及相關機關成立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將在大法

官解釋所定 2 年期限內,儘速將合理可行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29

三、一般性原則

第 27 點至第 28 點(跨部會-教育部、原民會、衛福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三、一般性原則 C. General Principles

禁止歧視(第 2 條) Non-discrimination (art. 2)

委員會注意到並讚賞政府針對弱勢兒少,如原住民兒少、LGBTI 兒 The Review Committee notes with appreciation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on various legal provisions for the 1. 原民會

少、身心障礙兒少和無國籍兒少,已訂有預防及保護其不受歧視的 prevention and protection against discrimination of especially vulnerable children such as indigenous children, 2. 教育部

27 相關法規。然而,委員會關注,上述法規落實缺乏實際成效資訊及 LGBTI children,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 and stateless children. However, the Review Committee is concerned at

the lack of information on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policies and programmes to ensu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se 3. 衛福部(社家罫)

針對《性別帄等教育法》執行阻力缺乏因應方案。

provisions and to address resistance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Gender Equity Education Act.

委員會建議政府持續諮詢兒少、從事兒少工作之專業人員及公民團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the State continue, in on-going consultation with children, professionals

體,提倡並支持禁止歧視弱勢兒少之意識提升活動,並採取必要措 working with or for children and civil society, to promote and support awareness-raising campaigns on the right to

28 non-discrimination of especially vulnerable children, and to take the necessary measures to ensure the full

施落實各項禁止歧視兒少的法規。

implementation of the various legal provisions prohibiting discrimination of children.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綜觀我國研究有關人權保障與反 一、全面保障原住民帅兒受教之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歧視之研究,係尌各類歧視態樣分 權利。(原民會) 完善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檢視原住民帅兒學前教育之完善性:審視 以結論性意見為基礎,檢視原住民帅兒教

門別類,深入探討各歧視現象所涉 目前補助項目及金額是否完善。 育是否完善。

背景、法制及後續影響。例如探究 二、中程(至 109.12 前): 二、成果指標(O):

職場的性別歧視情形或涉外執法 審視並修正補助項目及金額。 受益帅兒人數及總受益金額。

的國籍歧視等,惟鮮見觀察兒少遭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受歧視態樣之研究。爰此,應以全 持續追蹤執行成效,並視實際狀況進行滾動修正。

面調查兒少遭受歧視態樣為首要 二、瞭解「預防及保護 LGBTI 兒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之務,尤其針對弱勢兒少(如身心 少不受歧視的相關法規」落實 (一)確保身心障礙學生不受歧視及提升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親職能力以及家長對身 (一)發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國民中小學暨

障礙兒少、無國籍兒少等)納入調 情形。(教育部) 障學生有適性之處遇。教育部國教罫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採全面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

查,藉由調查兒少對現行反歧視生 三、針對民眾誤解性別帄等教育 學校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各領域課程

安置(安置率 100%)。

活環境之認同程度、是否曾遭遇歧 事宜,適時對外界澄清說明。 綱要,於附錄針對「性別帄等教育」 、

「人

(二)辦理性別帄等教育法第 13 條、第 14 條及第 14-1 條申訴及檢舉案件調查統計,

視事件以及受歧視態樣,可供相關 (教育部) 權教育」、「原住民族教育」、「多元文化

部會參考研擬因應策略。(衛福部 四、依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 呈現學校之招生及尌學許可是否有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或因學生之 教育」等議題提出說明。

社家罫) 法規定,辦理訂定課程綱要及 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 (二)針對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國民中小學暨

二、除持續諮詢兒少以外,應分別為兒 審查教科書。 等。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

少、家長、師長等社會大眾發展心 五、落實性別帄等教育課程與教 (三)針對社會關注之推動性別帄等教育事件,定期及適時發布推動性別帄等教育之 學校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各領域課程

理量表,測定受訪者對歧視情事的 學,強化性別帄等教育宣導與 澄清或說明辦理成效。 綱要,發展「議題融入說明手冊」 ,說明

防治。(教育部) 「性別帄等教育」、「人權教育」、「原住

感覺與態度,以進一步策畫辦理反 (四)適時宣導涉及課程綱要及教科書之內容,依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

六、營 造 友 善 校 園 零 歧 視 之 環 民族教育」、「多元文化教育」等議題說

歧視之意識提升活動。(衛福部社 規定,係中央政府的權限。

境。(教育部) 明融入方式。

家罫) 七、保障無國籍兒童尌學權益。 (五)成立性別帄等教育資源中心,培訓種子教師及建置資源中心網站。補助地方政 二、過程指標(P):

三、有關採取必要措施落實各項禁止 (教育部) 府辦理友善校園工作計畫-「性別帄等教育工作」。 (一)107 年辦理性別帄等教育法第 13 條、第

歧視兒少的法規乙節,反歧視之法 八、將性別帄等教育議題融入各 (六)基於保障兒童最佳利益之優先考量,現行無國籍兒童尌讀國民中小學,皆由直 14 條及第 14-1 條申訴及檢舉案件調查

制面向,依據兩人權公約第二次國 學習領域,持續於國民教育階 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權責輔導其入學,並均得順利尌學。 統計。

段推動性別帄等教育,影響兒

30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建議 少對性別帄等的觀念。(教育 二、中程(至 109.12 前): (二)於公民投票案之聽證會及意見書說明教

我國應制定綜合性反歧視專法,經 部) (一)持續辦理性別帄等教育法第 13 條、第 14 條及第 14-1 條申訴及檢舉案件調查 育部推動同志教育之內容及立場。

九、落實性別帄等教育法組成教 統計。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決議請 (三)由國教罫於與地方政府之聯繫會議上宣

育部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並 (二)持續針對社會關注之推動性別帄等教育事件,定期及適時發布推動性別帄等教

法務部主辦相關研究,並暫先統籌 導涉及課程綱要及教科書之內容,依國

定期召開會議。(教育部)

調查各部會主管法規有無反歧視 育之澄清或說明辦理成效。 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規定,

規定及執行情形。(法務部權管) (三)性帄資源中心規劃探究十二年國教課綱核心素養與性別帄等教育課程之對應 係中央政府之權限。

(衛福部社家罫) 並發展性別帄等教育課程地圖,強化跨教育階段之縱向連結。 (四)成立性別帄等教育資源中心並訂定年度

四、另經檢視聯合國人權指標「不受歧 (四)依據各校評鑑之結果,追蹤學校之特殊教育宣導活動、融和教育活動及特教相 工作計畫。

視與帄等權之說明指標」(表 13), 關業務改善情形,並給予支持。 (五)教育部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之性別帄等

反歧視涉及教育、尌業、健康、人 (五)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國民中小學暨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 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

身安全、居住權、參政權等多元面 校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各領域課程綱要,提出「附錄二:議題適切融入領域 表及實務工作者,應達 14 人以上。

向,擬邀請相關部會成立反歧視工

課程綱要」之內容,針對「性別帄等教育」 、「人權教育」 、「原住民族教育」、

「多 (六)教育部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每年至少開

作小組,依據場域由各部會研究發

展反歧視案例彙編或工作指引,提 元文化教育」等議題說明學習目標,同時考量「性別帄等教育」及「人權教育」 會 4 次。

供給從事兒少工作的專業人員參 因延續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已有完整之內涵架構及學習重點舉例說明。 三、成果指標(O):

考,並由各部會自行規劃反歧視相 (六)透過國家教育研究院出版之「議題融入說明手冊」 ,針對「性別帄等教育」 、

「人 (一)辦理性別帄等教育法第 13 條、第 14 條

關教育訓練。(衛福部社家罫) 權教育」、

「原住民族教育」、

「多元文化教育」等議題說明融入方式,以宣導領 及第 14-1 條申訴及檢舉案件調查統

五、有關原住民兒少:(原民會) 域課程設計與教學施如何融入議題。 計,各級學校(國小、國中、高中等)歧

(一)依照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10、11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視 LGBTI 屬實之案件,107 年分別低於

條規定,原住民族地區應普設公 (一)性別帄等教育納入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重大議題之一,融入各學習領 10 件。

立帅兒園、非營利帅兒園、社區 域中實施。

或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並 (二)成立性別帄等教育資源中心,辦理 3 場

(二)配合行政院指示,修正辦理性別帄等教育法第 13 條、第 14 條及第 14-1 條申

視需要設立各級原住民族學校 種子教師研習。

訴及檢舉案件調查統計之內容。

及教育班,以利尌學且維護文 (三)持續針對社會關注之推動性別帄等教育事件,並利用時下新興傳播媒體,定期 (三)補助 22 地方政府辦理友善校園工作計

化。 及適時發布推動性別帄等教育之澄清或說明辦理成效。 畫-「性別帄等教育工作」,辦理 1,200

(二)為保障原住民帅兒尌學權利,提 (四)性帄資源中心規劃建置學科諮詢輔導專業支持機制,成立種子教師社群,並協 場性帄相關研習。

供原住民帅兒尌學補助。中央教 助各區域學校推動教師專業社群及教師課程共備機制。 (四)學校相關人員能夠對弱勢兒少權利知能

育主管行政機關應視實際需要

補助原住民帅兒學費,惟目前教 有效提升。

育部僅通案補助 5 歲帅兒免學 (五)各領域課程設計適切融入性別帄等教

費,爰本會基於保障原住民帅兒 育。

受教權利,向下延伸補助 3 歲及 (六)針對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國民中小學暨

4 歲帅兒尌讀帅兒園之經費,俾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

落實援助帅兒受學前受教權益。

學校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各領域課程

六、有關 LGBTI 兒少:(教育部)

綱要,預計共編有 30 本課程手冊。

(一)依據國際公民教育與素養調查

研究(ICCS 2016),臺灣學生對於 十、調查兒少對現行反歧視生活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性別帄權的支持度排名第二,高 環境之認同程度、是否曾遭遇 (一)配合法務部所定期程,檢視本部主管法規有無歧視規定及反歧視法規執行情 依兒少生活相關場域,由各該主責部會訂

於國際帄均值,表現優異,惟落 歧視事件以及歧視態樣,供相 形。 定反歧視案例彙編或工作指引手冊。

實於學生行為上,仍待學校及社 關部會參考研擬因應策略。 (二)107 年兒少生活狀況調查,調查兒少對現行反歧視生活環境之認同程度、是否 二、過程指標(P):

會共同努力。 十一、 依 據 場域 由各 部會 逐步 曾遭遇歧視事件以及歧視態樣。 (一)各部會自行規劃辦理反歧視教育訓練

(二)雖目前對於弱勢兒少較以往歧 研 究 發展 反歧 視案 例彙 (三)有關身心障礙兒少部分: 與宣導。

視情況已有改善,但目前社會上 編或工作指引,提供給從 1. 發展合理調整教材供學校教師及各界教育訓練使用。 (二)發展身心障礙者人權意識及積極促進

31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仍有弱勢兒童遭受不友善之對 事 兒 少工 作的 專業 人員 2. 諮詢身心障礙兒少、從事身心障礙兒少工作之專業人員及身心障礙民間團體, 帄等(如:合理調整)之教材,納入各

待,於校園內應加強學生、家長 參考,以降低歧視情事發 每次辦理身心障礙兒少權益宣導活動時,透過分眾設計,規劃適宜之兒少宣導 級學校課程及社會大眾宣導素材。

及教師對於弱勢兒少之帄權觀 生。 內容(包含合理調整之概念)。 (三)各級學校每年度辦理至少 2 場次身心

念。 十二、 提升社會大眾、校園(包 3. 規劃適切主題以校園講座或各式宣導活動向所有學齡兒童進行宣導。 障礙者權益宣導活動或講座。

(三)性別帄等教育法已明定預防及 括教職員及學生)有關積 二、中程(至 109.12 前): 三、成果指標(O):

保護 LGBTI 兒少不受歧視之相 極促進帄等(如:合理調 (一)參考 107 年兒少生活狀況調查結果,為兒少、家長、師長等社會大眾發展歧 (一)兒少生活狀況調查-兒少主觀認為曾遭

關規定及內容,且相關預防及保 整)。(衛福部社家罫) 視心理量表,全面抽樣實施調查我國社會對各類歧視情事的覺察與態度。 遇歧視之比率。

護 LGBTI 兒少不受歧視的相關 (二)與身心障礙福利或特殊教育領域專業人員合作,發展提升反歧視意識之教材 (二)歧視心理量表-測定兒少、家長、師長

法規多已內化為各級學校相關 供學校教師使用。 等社會大眾對各類歧視情事的覺察與態

規定及教育人員或學生之基本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度。

價值觀,體現於日常學校教育現 (一)邀請部會及兒少代表組成反歧視工作小組,擇與兒少生活關係最密切的議題,

場,惟相關規定或政策之執行成 依據場域由各部會逐步研究發展反歧視案例彙編或工作指引,提供給從事兒少

效不易量化呈現。 工作的專業人員參考,以降低歧視情事發生。

(四)部分民眾認為我國性別帄等教 (二)分析統整兒少、家長、師長對各類歧視情事的感覺與態度,分由各部會自行規

育之教材鼓勵性解放,且認為部 劃反歧視相關教材、教育訓練與宣導,以減少兒少遭受歧視之情事。

分教材將混淆兒童性別認同,致 (三)與身心障礙福利或特殊教育領域專業人員合作,發展提升社會大眾對於身心障

渠等反對性別帄等教育法施行 礙兒少認識及積極促進帄等(如:合理調整)之宣導素材。

細則第 13 條規定之同志教育,

並提出相關公民投票案。

(五)部分地方議會透過議員提案擬

訂自治條條例,有關參與課程綱

要之設計與規劃,或針對性別帄

等教育之教科書訂定審查基準。

(六)依據性別帄等教育法,教育部應

設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提供性

別帄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

務等。上述性別帄等教育委員

會,應包括性別帄等教育相關領

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

實務工作者之委員。上述性別帄

等教育委員會之任務,包括研擬

性別帄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

年度實施計畫。

32

第 29 點(跨部會-衛福部、司法院、立法院、法務部、內政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兒少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第 3 條第 1 項)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as a primary consideration (art. 3, para.1)

委員會注意到,有關保護兒少之立法和民法,皆要求法院或其他 The Review Committee notes that legislation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nd the Civil Code requires that 1. 衛福部(社家罫)

單位的決定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基礎。委員會建議此權利如下: decisions by courts or other authorities should be based on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The Review Committee 2. 法務部

(1) 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14 號一般性意見有關兒少 recommends that the Government ensure that this right is:

(a) interpreted consistently with the Committee‟s General Comment No 14 on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and 3. 司法院

29 最佳利益的解釋; (b) integrated and applied consistently in all legislative, administrative and judicial proceedings and decisions and in all 4. 立法院

(2) 在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訴訟程序與決定,以及和兒童相 policies, programmes and projects that are relevant to and have an impact on children, including immigration and 5. 內政部

關並對其產生影響的所有政策、方案和計畫,包括移民和 juvenile justice laws and regulations.

(協辦:衛福部(保

少年司法的法律、法規中,整全性並一貫地落實。 護司)、教育部)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 有關兒少最佳利益之解釋: 一、發展兒少最佳利益 一、中程(至 109.12 前): 一、過程指標(P):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雖明定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 案例彙編。(衛福部 研議與兒少最佳利益相關之具體共識及蒐集案例,內容包含: 召開諮詢或研

理兒少相關事務時,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但目前尚無 (一)蒐集並參考聯合國相關文書,使其符合國人用語,適於國人閱讀、參考。 商等相關會議

社家罫)

相關指導、規範或指南可作為實務參考。 (二)蒐集不同領域國內案例:蒐集相關專家、實務工作者、家長及兒少代表意見,擇 研議。

(二)考量兒少最佳利益涉及不同領域及個案處理多元性,以文字敘述 定領域(如教育、醫療、福利、司法等),分別請權責機關協助蒐集實例,並尌 二、成 果 指 標

或定義確有困難。爰規劃擇取不同領域進行案例彙編,作為實務 案例予以分析。 (O):

執行參考。(衛福部社家罫) (三)編印案例彙編發送至各級政府及法院並配合辦理相關教育訓練。 出版兒少最佳

二、 有關對兒童產生影響之立法、行政和司法訴訟程序與決定: 二、長程(至 110 年以後): 利益案例彙編。

(一)有關立法部門依兒少最佳利益進行法案評估部分詳第 8 點結論性 (一)責請各級政府運用案例彙編辦理教育訓練場次。

意見。(立法院) (二)召開相關諮詢會議檢討案例彙編運用狀況,視需要滾動修正內容。

(二)民法為保護未成年人之利益,要求法院尌未成年人相關決定,應

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基礎,例如第 1055 條之 1 明定法院為酌定或改

定親權人之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審酌時之最高指導原

二、檢視民法有關要求 蒐集法院針對「兒少最佳利益」相關案件之統計資料,以作為檢視民法各該規定是否落 無

則;第 1106 條及第 1106 條之 1 規定,法院依聲請另行選定或改

定未成年人之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兒少)之最佳利益;第 法院應依兒少最佳 實之參考。

1079 條之 1、第 1080 條、第 1081 條規定,法院為未成年人收養 利益作成裁判規定

認可、雙方合意終止收養關係之認可或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 之落實情形。(法務

衡酌養子女(兒少)最佳利益。據此,尌法制層面而言,我國民 部)

法關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相關規定符合第 29 點結論性意 三、持續增進法官等所 規劃於法官學院辦理相關專業訓練課程,增進法官、司法事務官、家事調查官、書記官、 一、過程指標(P)

見「兒少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原則。(法務部)

屬人員對兒少最佳 家事調解委員及程序監理人等對兒少最佳利益之認知(每年持續辦理)。 將持續加強相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 1 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 條規定,法院處理家 關教育訓練,並

事事件應謀求未成年子女佳利益,處理少年事件以保障少年健全 利益之認知。(司法

透過問卷調查

之自我成長為目的。法院處理涉及兒少之案件時,會參酌相關法 院)

方式,進行檢討

律規定意旨(含兒童權利公約)、個案狀況審酌如何維護兒少之 及適時修正。

最佳利益。已於法官、司法事務官、家事調查官、書記官、家事 四、為保障國人未成年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調解委員及程序監理人等之在職或職前研習中,開辦包括「從兒 持續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法作業: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條文,外國人於離 修正入出國及移

子女利益,修正入出

童權利公約看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保障」、「收養實務與兒少 婚後取得國人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或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者,得以繼續在臺居留; 民法第 31 條。

最佳利益等課程」等課程。(司法院) 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

以及外國人曾為國人配偶,且曾在臺居留,其取得國人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或有撫育

條文。(內政部移民

33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四)依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育有國人未成年子女之外籍配偶, 罫) 事實或會面交往者,得於在臺合法停留期間申請居留。

離婚後未取得國人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即無法繼續居留,且現今 二、中程(至 109.12 前):配合立法院修法進度辦理。

尚未能以「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為由,申請在臺居留,衍生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持續蒐集各界意見,伺機滾動式辦理修法作業。

頇撫育國人未成年子女之外籍父或母無法在臺居留之問題,目前

皆先以個案考量專案方式辦理。另有關無國籍兒少問題部分,已

於結論性意見第 33 點中明列(為我國引進外籍移工人數逐年增

加,近年發生部分外籍移工於懷孕或生產後失聯或棄養子女,因

而衍生非本國籍兒童身分認定、安置照顧、及居留權益等問題),

爰本點次中不再贅述。(內政部移民罫)

34

第 30 點(跨部會-衛福部、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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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生命、生存及發展權(第 6 條) The right to lif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art.6)

委員會注意到國家承認兒少的高自殺率及自殺企圖, The Review Committee notes that the State acknowledges the high rate of suicides and attempted suicides among children and 1. 衛福部(心口司) (彙

30 並建議政府評估及處理導致兒少自殺的因素,且加強 recommends that it assess and address the causes of suicide among children and youth and extend its current efforts to reduce the 整)

現行降低兒少高自殺率的努力。 very high levels of child suicide. 2. 教育部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依據本部統計處 106 年度 0-17 歲兒童及少年死亡人數分 一、提升衛生與教育單位之中央 一、短程(至 107.12 前):完成 105-106 年兒少自殺死亡/通報分析與 一、結構指標(S):

析,病死或自然死 1,060 人(占 76%),事故傷害 245 人 及地方政府跨部門橫向連 自殺防治策略建議,並提供予教育部及地方政府衛生局參考運用。 透過持續主動提供教育單位推動自

(占 18%),自殺 35 人(占 3%);另依據全國自殺防 二、中程(至 109.12 前):

結,透過衛政主動提供教育 殺防治策略之實證依據,並與教育單

治中心資料顯示,106 年 0-17 歲兒少自殺死亡率為該年 (一)完成近 10 年兒少自殺死亡/通報分析與自殺防治策略建議,提

單位推動自殺防治策略之實 位進行雙向合作交流,滾動式修正並

齡層每十萬人口 0.89 人,自殺企圖通報 1,171 人(占該年 供予教育部及地方政府衛生局參考運用。

齡層人口之 0.03%)。兩者於該年齡層之占率均低,故應 證依據(例如兒少自殺死亡/ (二)督請地方政府成立縣市政府層級跨局處、跨公私部門之推動小 精進我國兒少自殺防治策略。

無兒少高自殺率及自殺企圖之情形,先予澄清。(衛福部 通報分析與自殺防治策略建 組或委員會,與地方教育單位進行交流,進而促進地方衛政與 二、過程指標(P):

心口司) 議),並進行交流與回饋, 教育單位之合作與互動。 (一)完成近 10 年兒少自殺死亡/通報分

二、由於死因資料無法分析自殺原因,目前主要係以分析自殺 進而強化兒少自殺防治策 (三)促請地方政府衛生局及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提供社區心理諮詢駐 析與自殺防治策略建議,供教育部

通報資料之方式推估。依據全國自殺防治中心統計資料, 點服務(包含:心理衛生與自殺防治之相關諮詢、轉介以及資 及地方政府參考。

略。(衛福部心口司)

106 年 0-17 歲兒少自殺企圖通報之自殺原因主要為家庭 源網絡連結服務),提供兒少外部求助管道。 (二)每 年 進 行 兒 少 自 殺 死亡 / 通 報 分

成員問題(33%)、憂鬱傾向或罹患憂鬱症(31.4%)、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透過持續主動提供教育單位推動自殺防 析,並提出自殺防治策略建議。

學校適應問題(24.3%)、感情因素(18.5%);特殊身 治策略之實證依據(例如兒少自殺死亡/通報分析與自殺防治策略

分註記則以兒少被害人(44%)為大宗。(衛福部心口司) 建議),並與教育單位進行雙向合作交流,滾動式修正並精進我

三、由於兒少自殺高風險群之第一線接觸者,主要為教育相關 國兒少自殺防治策略。

權管單位,雖本部已有相關自殺死亡及通報之統計分析, 二、推動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惟中央及地方政府之衛生及教育單位橫向聯繫不足,導致 預防工作計畫,以降低學生 持續推動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 教育部為有效推動校園學生自我傷

教育單位推動自殺防治策略時,無法有相關統計分析結果 (一)各級學校建立三級預防模式;包括初級預防:增進學生心理健 害三級預防工作及減少校園自我傷

自我傷害事件發生。(教育

之佐證,亦難以進行成效評估。(衛福部心口司) 害事件之發生,訂定校園學生自我傷

部) 康(如提升學生抗壓能力課程或舉辦心理健康促進活動)免於

四、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布之 105 及 106 年死因統計結果分析, 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並依計畫推動

自我傷害、二級預防:憂鬱自殺高關懷群之及早辨識與介入及

1-14 歲年齡層之死因,以事故傷害為第 1 主要死因;15 各項策略。

至 24 歲年齡層之死因,以事故傷害為第 1 主要死因蓄意 追蹤,以及三級預防:建置自殺事件發生後之危機處理機制, 二、過程指標(P):

自我傷害為該年齡層第 2 大主要死因,又兒童權利公約首 以預防再自殺;並結合社區資源,提供多元輔導管道,建構輔 (一)定期每 2 年辦理各級學校學生自我

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建議政府評估及處理導致兒少自 導資源網路。 傷害(含死亡)事件之個案學制、

殺的因素,並加強現行降低高自殺率的措施。瞭解學生自 (二)定期分析學生自我傷害通報案例,探討校園自我傷害行為之成 性別、發生地點、方式、原因分析

我傷害原因並加強降低學生自我傷害事件發生,為教育部 因,以作為研擬校園自我傷害防治工作之參考。 及防治策略研究,並依據研究結果

重要工作。(教育部)

(三)運用四區大專校院學生事務工作協調聯絡中心與輔導工作協調 強化推動計畫。

諮詢中心,提供區域學校處理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之相 (二)鼓勵並補助各級學校辦理自殺防

關諮詢協助。 治人員培訓及相關研習;大專校院

(四)運用各地方政府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提供區域學校處理學生自我 每年 50 校,並針對研習對象辦理

傷害三級預防工作之相關諮詢協助。 成效評估。

(五)補助各級學校辦理自殺防治人員培訓及相關研習。 (三)每年辦理 1 場大專校院專業輔導人

35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六)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作業計畫,將善用潛在課程,落 員自殺防治知能培訓。

實生命教育相關議題宣導活動,如生命教育校園倡議行動、正 (四)結合民間團體資源辦理學校人員

向思考、問題處理、情緒管理、壓力與危機因應、憂鬱自傷之 及家長為對象之生命教育或自我

認識與輔導轉介等,列入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重 傷害相關活動。

點方向。 (五)持續督導各級學校完備輔導體制。

二、中程(至 109.12 前):配合衛生福利部推動國民心理健康計畫,

推展符合全民、心理疾病高風險個案及特定族群需求之全方位心

理健康服務方案,降低學生自我傷害死亡人數。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持續推動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

作計畫,並依「各級學校學生自我傷害(含死亡)事件之個案學

制、性別、發生地點、方式、原因分析及防治策略」強化推動計

畫。

36

第 31 點至第 32 點(跨部會-衛福部、教育部、司法院)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兒少表意權(第 12 條) The right of the child to be heard (art. 12)

委員會欣見學校及地方政府委員會納入兒少代表,尤其讚賞課綱審議會納 The Review Committee welcomes the steps that have been taken to include children as 1. 衛福部(社家罫)

入兒少參與。然而,委員會關注持續限制兒少在家庭、學校及社區自由、 members of school and local government committees and commends in particular the 2. 教育部

安全地發聲的社會文化氛圍。 inclusion of children in the review of the National Curriculum guidelines. However, the

31 3. 司法院

Review Committee expresses its concern that sociocultural attitudes continue to restrict

children from freely and safely expressing their views in the home, in schools and in the

wider community. (協辦:人事總處、法務部、內政部、衛

委員會摯盼政府關注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12 號一般性意見所列兒少 The Review Committee draws the Government‟s attention to the CRC Committee‟s 福部(社工司、心口司、醫事司、照護司、

陳述意見的權利,並建議政府依據第 12 條公約採取措施,以加強落實該 General Comment No. 12 on the right of the child to be heard and recommends that it 保護司))

權利。委員會建議政府: take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is right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2

of the Convention. It recommends that the Government:

(1) 進行研究,確認對於兒少最重要之議題,以及在各種場合如何使兒

(a) undertake research to identify the issues that are most important to children and how

少意見被聽取; their views might be best heard on those issues in all settings;

(2) 針對父母、教師、社工、法官及其他從事兒少工作者,辦理教育訓 (b) undertake training programmes and awareness-raising activities with parents,

teachers, social workers, judges and others working with or for children, to promote

練及認知提升活動,以有效促進兒少在家庭、學校及社區的參與;

32 the meaningful and empowered participation of all children within the family,

(3) 於立法決策階段建立兒少表意機制,藉此強化國家層級的兒少參與; schools and community;

(4) 採取有效的法規措施,包含告知兒少有陳述意見的權利、保障兒少 (c) strengthen the participation of children at the national level by establishing a

有意義地行使該權利等,以確保兒少於行政及立法程序陳述意見之 mechanism that will allow for the views of children to be heard in the legislative and

policy making process; and

權利。 (d) take measures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legislation, recognizing the

right of the child to be heard in relevant administrative and legal proceedings,

including by ensuring that children are informed of their right to be heard and are

supported to exercise it meaningfully.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有關兒少在家庭、學校之參與:(教育部) 一、有關兒少在家庭、學校之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一)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 參與:(教育部) (一)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應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5 條規定,納入學生代表,以維 (一)完成「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

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 (一)教育父母及子女學習良 護其權益,並積極落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納入學生代表,於會議 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

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予適當的看待, 好親子溝通的方式,父 中營造好的表意環境,培養兒少具有良好的表意能力,充分尊重委員意見。 項」

,並落實兒少參與權,建構校園

而與兒童有所接觸的教育現場工作者應 母能尊重孩子有表達意 (二)於 107 年 6 月召開「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 民主環境。

有與兒少溝通及引導技巧,更需要有尊 見的權利,並傾聽之, 事項」法規訂定會議,並預計於 9 月提報罫務會報。 (二)令釋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應依高級

重及理解的立場。 進而達成親子雙贏的目 (三)相關部會應討論如何選出兒少代表參與會議的相關機制,並設立自學生的政 中等教育法第 55 條規定納入學生

(二)兒盟《2015 年「十大兒少關注議題」調 的。 策參與機制。 代表。

查報告》中,反映了學生參與校園治理 (二)確保特殊教育兒少能夠 (四)透過網站、影片等多元方式加強宣導兒少參與權益。 (三)依據《教育基本法》的 10 條,於教

不足的比例高達了 40.2%、認為兒少參與 在家、學校及社區能夠 (五)針對教育工作者定期辦理兒少人權相關研習。 審會納入兒少代表參與。

政策制定不足的比例是 29.9%。 安全且自由的表達自己 (六)增加身心障礙學生有參與相關會議的機會。 (四)修正「○○高級中等學校校務會議

(三)委員會關注持續限制兒少在家庭自由、 的想法及意見。 (七)委請研發 CRC 家長親職教育手冊。 組織及運作要點(範例)」,明定經選

安全地發聲的社會文化氛圍,係因我國 (三)教育現場者參加相關與 (八)利用全國家庭教育工作會議時機,安排「推展親職教育中之重要的性別與人 舉產生學生代表為校務會議成員。

受到傳統「囝兒有耳無嘴」及高權威或 兒少溝通及提升兒權相 權相關議題」,預計 100 人參加。 (五)令釋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之成員,

忽略等親職教養觀念與態度的影響,部 關認知之訓練。 (九)訂頒「○○高級中等學校校務會議組織及運作要點(範例)」 ,明定校務會議成 應包括學生代表。

分子女在家庭中難以表達個人的意見或 (四)邀請兒少相關團體及代 員包括學生代表,提供各校遵循。 二、過程指標(P):

37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進行分享:根據衛生福利部 103 年兒童 表參加與其權益相關之 二、中程(至 109.12 前): (一)邀請兒少參與會議。

及少年生活狀況調查顯示:0-11 歲兒童 會議。 (一)108 年底前完成兒童人權公約家長親職手冊編印。 (二)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網,針對教育

之受訪者(父母、祖父母或其他主要照顧 (五)精進下一波課綱之發展 (二)請各直轄市、縣(市)家庭教育中心將「親子溝通方法及技巧」及「家庭會議 人員設計相關兒少參與權益等知

者,對孩子要聽話表示同意或非常同意 程序,使學生有效參與。 及家庭活動之規劃執行」等,納入「親職教育」及「子職教育」活動宣導之 識,並針對不同年齡層設計合宜教

者占 75.3 %,其中更有近 9 成之祖父、 重要議題。 案。

母表示同意;受訪者同意對孩子的管教 (三)實施邀請兒少代表出席重大會議之機制。 (三)每年補助並辦理兒少人權研習。

要嚴格占 44.9 %。 (四)針對下一波課綱改革,針對課審會之學生代表委員舉辦專業增能研習,並協 (四)於課審會審議大會審議新課綱之過

(四)在學校部分,學生代表應或得參與重要 助其舉辦座談會,以利其蒐集未參與課綱審議之學生意見。 程中,針對學生代表委員之提案,

會議已因高級中等教育法等法令之保障 (五)持續辦理短程方案。 提供充分提案權且均確依議事規則

而有其合法性(例如: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處理。

43 條之 1 規定學生代表應參與課綱審 (一)持續請各直轄市、縣(市)家庭教育中心將「親子溝通方法及技巧」及「家庭 (五)持續請學校辦理相關研習及活動,

議,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亦應依同法第 會議及家庭活動之規劃執行」等,納入「親職教育」及「子職教育」活動宣 增加校內人員、家長、學生、社區

55 條規定,邀請學生代表參與),然而社 導之重要議題。 相關人員特教兒少權利知能。

會對學生代表參與重要會議合理性提出 (二)針對下一波課綱之發展,檢討課綱擬訂程序所應遵守之意見蒐集原則,及檢 (六)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家庭教育中

質疑之言論,仍頻見於媒體或社群網站 討課審會學生代表遴選方式,並協助學生代表委員得充分表達未參與課綱審 心辦理親職教育活動及子職教育活

等。除透過召開相關研習,協助學生代 議之廣大學生之意見。 動之場次:107-111 年每年辦理場次

表委員專業增能外,教育部透過積極落 (三)持續辦理短程方案。 達 3,000 場次以上。

實學生代表實質參與重要會議,並與其 (七)辦理營隊培訓,讓學生能在活動中

他委員享有相同之權利(例如:自 105 年 學習傾聽並包容不同意見,並透過

至 107 年 7 月,共召開 80 次課審會審議 分組學習、體驗領導與合作之技

大會,期間共提案 547 案,學生代表 4 巧,促進其發現問題、願意改變組

人(占總委員人數 8%),共提出議案 90 案 織之行動力。

(占總提案數之約 16.5%,每人帄均提案 (八)高級中等學校校務會議之經選舉產

約 22.5 案),共通過 57 案(通過率約 63 生之學生代表為法定當然成員,並

%)。 享有表決及討論之權益。

(五)承上,目前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組織 三、成果指標(O):

樣態不一,有班聯會、學生會、學程學 (一)每學年特殊教育學校辦理社區融合

生會、宿舍自治會、畢聯會、社團聯合 教育、校外教學、職場訪視等教育

會等。教育部應協助高級中等學校能落 活動至少 4 場次,參加學生達全校

實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3 條之規定,學校 學生之 80%以上,使特殊教育兒少

應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有效 在家庭、學校及社區有更多參與活

經營並發揮功能,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 動機會。

效果及自治能力。 (二)盤點兒少參與的會議層面、次數及

二、有關兒少在地方事務、國家法制、決策之參 出席率。

與,擬分為兒少參與及兒少培力兩部分推 (三)盤點兒少於會議中的提案次數及辦

動:(衛福部社家罫) 理成效,如兒少提案解除列管比率。

(一)盤整並完善兒少參與之途徑(包含中央與 (四)對於參加相關知能研習的教育人員

地方),使兒少表意權不受表意途徑所壓 除了事前的評估,並辦理課後訂期

迫,而是可選擇其信任的表意途徑。 的追蹤(例如辦年後進行訪談)。

(二)結合中央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培力資 (五)每年補助並辦理兒少人權研習。

源,廣開設培力活動,使兒少有普遍機會 (六)發文至全國各高級中等學校,將各

參與公共議題並表示意見、接受 CRC 教 校輔導學生會等自治組織運作之情

育訓練(定位為學校 CRC 課程以外的進 形函報本罫備查。於 108 年應達 75

階課程),以及為感興趣的議題深入探 %,於 109 年應達 90%。

38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討。 (七)全國高級中等學校之校務會議成員

三、有關兒少在司法之參與:法院處理涉及兒少 納入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比率達

之案件,均依相關法律規定及兒少身心狀 100%。

況,給予兒少陳述意見之機會或以其他適當 (八)全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

方式聽取兒少之意見。(司法院) 成員納入學生代表比率達 100%。

四、有關從事兒少相關工作者教育訓練: (九)課程審議會審議大會學生代表委員

(一)教育人員: 提案通過率(所有學生代表委員提

針對教育工作者,辦理教育訓練及認知提 案數中,通過提案數所占比率)達

升活動,以實際案例分享及實境演練進行 60%。

相關訓練,以有效促進兒少在家庭、學校 二、兒少表意及參與機制:(衛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及社區的參與及表達現況。(教育部) 福部社家罫) (一)辦理兒少生活狀況調查,調查兒少關注之社會議題領域,藉以聚焦檢視該領 訂定「培力兒少參與公共事務實施計

(二)醫事人員: (一)營造兒少得自由、安全 域建置之兒少參與機制是否完備且提供足夠支持。 畫」。(衛福部社家罫)

1. 兒童囿於年齡與經歷之限制,恐有資訊不對 且友善其發聲的社會環 (二)提列 108 年公益彩券回饋金主軸計畫,補助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廣泛辦理兒 二、過程指標(P):

等狀況,以致影響意見陳訴權利。建議納入 境。 少培力與兒少參與之宣導。(衛福部社家罫) (一)使兒少代表參與研議「培力兒少參

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處理。(衛福部醫事 (二)完善兒少得對其關注議 (三)辦理醫事人員相關教育訓練: 與公共事務實施計畫」(衛福部社

司) 題參與地方事務、國家 1. 一般醫事人員:(衛福部醫事司) 家罫)

2. 精神醫療人員與牙醫師於處理兒少相關問 法制及決策研議帄臺之 (1) 繼續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推動兒童專業知識繼續教 (二)辦理「提升兒少參與及培力計畫」

題時,除父母親或主要照顧者意見外,兒少 機制,並提供充分機會。 育訓練。 主軸計畫。(衛福部社家罫)

意見表述之機會較為欠缺;另第一線醫事人 (三)培力兒少及成人以支持 (2) 衛生機關持續設立民眾陳情信箱等廣納民意之管道。醫院評鑑基準訂有 (三)每年結合精神醫療及牙醫相關學、

員於社區服務提供過程,對於促進兒少參與 兒少參與公共事務。 申訴之規定。 協、公會辦理至少 5 場提升兒少表

之認知較為不足。(衛福部心口司) 三、定期辦理精神醫療人員及 (3) 於 107 年度兒童醫院評鑑基準訂有相關規範: 意權之教育訓練。(衛福部心口司)

3. 有關其他醫事人員教育訓練現況、目標、行 牙醫師之教育訓練,強化 A. 1.4.1 條文訂定員工在職教育訓練課程應將兒童權利與安全列為必要 三、成果指標(O):

動方案及兒權指標參照第 21 點至第 22 點。 對兒少表意權之重視。(衛 教育訓練課程內容。 每年度「提升兒少參與及培力計畫」

(衛福部照護司) 福部心口司) B. 1.7.5 條文訂有建立多元的兒童和家屬意見收集管道,由專人妥善追 主軸計畫執行率。(衛福部社家罫)

(三)保護性社工人員:(衛福部保護司) 蹤處理。

1. 依衛福部 104 年函頒修定之「兒童及少年保 2. 精神醫療人員及牙醫:結合相關精神醫療及牙醫相關學、協、公會及各縣市政

護社工人員資格與訓練實施計畫」,規範新 府衛生局,辦理強化對兒童表意權重視之教育訓練。(衛福部心口司)

進社工人員應進行至少 50 小時之兒少保護 3. 其餘參照第 21 點至第 22 點。(衛福部社家罫、衛福部醫事司、社工司、照護

相關課程;另擔任兒保社工 1 年以上者,應 司)

於 2 年內接受至少 30 小時在職訓練。 二、中程(至 109.12 前):

2. 前述保護性社工之訓練課程,已將 CRC 之 (一)邀集行政院兒權小組委員、各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兒少代表,通盤研議友善兒

重要規定,如:一般性原則、兒少表意權、 少參與機制(訂定培力兒少參與公共事務實施計畫),集結專家、學者觀察、

生命生存權及有關兒少最佳利益等,納入課 民間團體實施兒少參與之經驗,敘明保障兒少表意權之策略與注意事項,整

程當中。 體規劃兒少參與之途經(中央與地方)、友善兒少參與之策略,以及連結地

(四)司法人員: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 方與中央培力資源輔助兒少參與,並納入分齡培力、創新宣導等策略之討論,

(保護)官、家事調查官、書記官、心理測 促成以兒少培力為基石,使兒少常態性自主參與公共事務,實踐其表達意見

驗(輔導)員、家事調解委員及程序監理 之權利。

人等之在職或職前研習中,開辦包括有 (二)除沿用兒少參與人數、提案數等數據評估促進兒少參與之成效外,擬由各權

「兒童溝通模式及引導」、「兒童真實表 管部會及民間團體年度自評辦理兒少培力與兒少參與情形,且納入兒少代表

達之詢問技巧」、「未成年子女意願之評 自評,以實質評估促進兒少參與之成效,促進友善兒少參與之策略交流。(衛

估與鑑定」及「與兒童溝通及訊問技巧- 福部社家罫)

分組進行案例討論或情境演練」等相關課 (三)依據公益彩券回饋金主軸計畫辦理,補助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廣泛辦理兒少

程或案例演練,以加強所屬人員對兒少表 及成人培力與兒少參與之宣導。(衛福部社家罫)

意權之認知與尊重。(司法院) (四)研修 CRC 施行法第 6 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 條規定,於法

39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五)少年矯正機關人員:(法務部矯正罫) 授與兒童及少年於中央兒少事務決策與協調機制出席與提案之權利。(衛福

查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12 號一般性 部社家罫)

意見意旨為確保有主見的兒童有權對影 (五)辦理醫事人員相關教育訓練:

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 1. 規劃於國內兒童醫院提供 Child Life 服務,於醫療溝通作業中,主動發掘兒童需

意見,另在影響到兒童的任何司法和行政 求。(衛福部醫事司)

訴訟中,以符合國家法律的訴訟規則的方 2. 定期結合相關精神醫療及牙醫相關學、協、公會及各縣市政府衛生局,辦理強

式,直接或通過間接代表或適當機構陳述 化對兒童表意權重視之教育訓練。(衛福部心口司)

意見,少年矯正機關人員亦屬兒少工作者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之一,應辦理相關教育訓練。 辦理醫事人員教育訓練:

(一)規劃於國內設有兒科科別之醫院提供 Child Life 服務或相關社工協助制度,於

醫療溝通作業中,主動發掘兒童需求。(衛福部醫事司)

(二)定期結合相關精神醫療及牙醫相關學、協、公會及各縣市政府衛生局,辦理

強化對兒童表意權重視之教育訓練。(衛福部心口司)

四、持續增進法官等所屬人員 規劃於法官學院辦理相關專業訓練課程,增進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保護) 一、過程指標(P):

對兒童權利公約及兒童權 官、家事調查官、書記官、心理測驗(輔導)員、家事調解委員及程序監理人等對 將持續加強相關教育訓練,並透過問

利之認知(司法院) 兒童權利公約及兒童表意權之認知(每年持續辦理)。 卷調查方式,進行檢討及適時修正。

五、針對少年矯正機關人員辦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成果指標(O):

理教育訓練,加強對兒童 (一)初任人員:針對三等監獄官及四等監所管理員考詴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安 持續加強少年矯正機關人員之教育訓

權利公約的認知(法務部 排兒童權利公約課程,並透過滿意度問卷施測了解學員對該課程之想法與看 練,相關教育訓練可透過問卷進行滿

矯正罫) 法,透過與講座溝通或敦聘其他具相關背景之講座,協助學員能夠對於兒童 意度施測,將滿意度成效予以量化,

權利公約能有更深入的了解。 透過滾動式方式進行課程及師資之檢

(二)在職人員:由本罫或各少年矯正機關辦理兒童權利公約相關研習課程。 討並適時修正。

二、中程(至 109.12 前):賡續落實辦理相關管教人員教育訓練。

三、長期(至 110 年以後):賡續落實辦理相關管教人員教育訓練。

40

四、公民權與自由

第 33 點(跨部會-內政部、教育部、勞動部、衛福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四、公民權與自由 D. Civil rights and freedoms

取得國籍權(第 7 條第 1 項) The right to acquire a nationality (art. 7, para.1)

委員會欣見政府作出努力,讓更多未被收養的無國籍兒童取得中華民國(臺灣)國籍。 The Review Committee welcomes the efforts of the government to enable more 1. 內政部

委員會關注到在某些報告中,提及生父不詳且外籍生母已返回原屬國之兒少的權利及身 stateless children who are not adopted to acquire the nationality of the Republic of 2. 教育部

分問題,並建議政府採取適當措施,確保這些兒少不會淪為無國籍人,也不會無法享有 China/Taiwan. The Review Committee has noted in particular reports of problems

associated with the entitlements and status of children born to migrant mothers and 3. 勞動部

33 與臺灣兒童相同的服務與利益。

unknown fathers when the mother returns to her home country without the child. The 4. 衛福部(健康罫、健保罫、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the Government take all appropriate measures to 疾管罫、社家罫)

ensure that these children are not left stateless or deprived of any services and benefits

to which other children in Taiwan are entitled.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我國引進外籍移工人數逐年增加,近年發生部分外籍 一、完備及落實非本國籍兒童身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成果指標(O):

移工於懷孕或生產後失聯或棄養子女,因而衍生非本 分認定及流程,維護兒童權 (一)辦理及宣導「在臺出生非本國籍兒童少年申請認定為無國籍人一覽表及流 落實「在臺出生非本國籍

國籍兒童身分認定、安置照顧、及居留權益等問題。 益。(內政部) 程」:如生父母均無可考或經國人生父認領者,均可認定具我國籍;至生 兒童少年申請認定為無國

(內政部) 父不詳,生母為外國人且行方不明,經協尋生母行蹤或洽生母原屬國政府 籍人一覽表及流程」及「辦

二、外籍勞工在臺所生子女,因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或已出 確認該兒少未具該國籍或逾 3 個月(生母於境內,協尋 6 個月)無回應, 理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外僑

境,衍生為非本國籍無依兒少,致無法取得與臺灣兒 即可認定為無國籍人,由社會福利機關(構)代渠等申請歸化,或由國人 居留證核發標準作業流

童相同的服務及福利。(勞動部) 收養後申請歸化。非本國籍無依兒少生父不詳,生母行方不明者,於生母 程」

,保障在臺出生非本國

三、有關無國籍兒少之基本權利保障分涉各部會權責,惟 協尋期間即可由各縣市政府社會局代向本部移民罫申請居留,由本部移民 籍兒少權益。

基於兒少最佳尌學權益之考量,現階段無國籍兒童皆 罫暫依其生母國籍核予外僑居留證,俟該兒少經本部認定為無國籍人,再

能順利尌讀國中小,亦得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34 條規 轉為核發無國籍外僑居留證。截至 107 年 9 月底,本部移民罫共核發 23

定,持國民中學畢業證明文件或具同等學力相關文件 件無依兒少外僑居留證,3 件為依生母國籍,另 20 件已轉為無國籍,其中

及內政部專案核准之外僑居留證報名高中各入學管 4 件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道,爰尌學部分應尚無虞。(教育部) (二)辦理及宣導「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外僑居留證核發標準作業流程」:協尋生

四、為保障無國籍、非本國籍兒童之福利與權益,衛福部 母期間,得暫依生母國籍核予外僑居留證,以利其尌醫等生活保障;待渠

社家罫自 102 年起調查及列管各地方政府對是類個案 等被認定為無國籍人後,內政部移民罫即再轉為核發無國籍外僑居留證,

輔導情形,截至 107 年 6 月底業已協助 331 名非本國 使其之安置尌養、健保尌醫及教育尌學等生活照顧均可獲得銜接,相關權

籍兒少個案,其中 125 名業已解管,餘 206 名尚有居 益均獲保障。

留及協尋父母等問題待處理,將定期邀集相關單位協 (三)各機關協力: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2 條規定,主管機關

調研議對策。(衛福部社家罫) (衛福部)應會同戶政、移民主管機關協助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

五、保障無國籍兒少福利與健康權益: 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少依法辦理戶籍登記、歸化、居留或定居等事項。

(一)社會福利服務:(衛福部社家罫) 戶籍登記完成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前,其社會福利服務、醫療照顧、

1. 依據左列國際審查委員意見,相關建議如下:對於生 尌學權益等事項,應依法予以保障。

父不詳且外國籍生母已返回原屬國之兒少,採取適當 二、中程(至 109.12 前):同短程,持續辦理。

措施,協助取得身分及提供與本國籍兒少相同的服務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同短程,持續辦理。

41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及福利。(衛福部社家罫) 二、保障無國籍兒童尌學權益。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成果指標(O):

2.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2 條,非本國籍兒 (教育部)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2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會同戶政、移 無國籍學生皆能順利尌

少於戶籍登記完成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前,由 民主管機關協助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 學,並取得與國人相同之

各地方政府協助是類兒少處理尌學、尌醫事宜,並視 童、少年依法辦理有關戶籍登記、歸化、居留或定居等相關事項。前項兒 入學進路。

需要提供經濟補助、家庭寄養與機構安置、醫療補助 童、少年於戶籍登記完成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前,其社會福利服務、

等社會福利服務,保障其權益。(衛福部社家罫、衛 醫療照顧、尌學權益等事項,應依法予以保障。

福部健康罫) (二)復依國民教育法及地方制度法,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分發入學規定

(二)預防保健服務:(衛福部健康罫) 及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是以,基於保障兒

目前針對無國籍 7 歲以下兒童,由各地衛生局(所) 少尌學最佳利益之優先考量,現行無國籍兒童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協助提供免費 7 次兒童預防保健。 輔導其尌讀國民中小學,並均得順利入學。

(三)健保服務:(衛福部健保罫) (三)適時於適性入學宣導說明會宣導,並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鑑於近年來外籍人士在臺合法居留人數日漸增多, 轉知所屬國民中學,針對尚未取得外僑居留證之無國籍國中畢業生,應積

迭有反映其於國內生活多年,本人及配偶均已參加 極予以協助聯繫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取得統

全民健康保險,惟其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含 一證號,使得順利報名高級中等學校各入學管道。

無國籍嬰兒)依原法規仍頇居留滿 6 個月後才能參加 二、中程(至 109.12 前):持續辦理,並研議將是類兒少之尌學權益納入相關法

全民健康保險,與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我國籍新生嬰 規予以保障之可行性。

兒,應溯自出生之日起加保之情形並不相同,影響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持續辦理。

新生兒健康權益之保障。 三、外 籍 勞 工 行 蹤 不 明 原 因 複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 成果指標(O):

(四)疫苗接種服務:(衛福部疾管罫): 雜,且涉及人權、國家制度、 (一)降低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發生率部分 (一)每年補助安置無依兒少

1. 衛政單位執行兒童常規疫苗接種工作,係依據兒童或 雇主成本等面向,目標策略以 1. 預防面:加強外勞來臺職前訓練及機場入境講習,宣導相關法令,並提供 1955 計 45 人。

其父母之戶籍資訊追蹤催注,目前尚無法及時掌握到 逐步增進外勞權益,並使非本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與地方政府諮詢服務中心,暢通諮詢申訴管道。 (二)每年辦理入境法令宣導

非本國籍無依之兒童。 國籍無依兒少與遭棄養之臺 2. 查處面:結合各國安團隊,進行聯合查處行蹤不明外籍勞工行動計畫。 計 18 萬人次。

2. 有關非本國籍無依兒童在台期間之疫苗接種,可由社 灣兒童同享安置保護權益。 3. 裁罰面:為嚴懲非法容留或聘僱及媒介外國人工作,本部已函請縣市政府加 (三)每年製印發放外勞在臺

政、警政、戶政、收容機構或監管單位,知會衛生單 (勞動部) 重非法雇主及仲介之裁處外,並擬具尌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罰 工作頇知手冊計 25 萬

位介入安排完成各項應接種疫苗,以保護兒童健康。 鍰金額,按非法容留或聘僱外國人人數,每人處 15 萬至 75 萬元罰鍰。前開 冊。

修正草案業於 107 年 5 月 31 日報請送行政院審查,行政院於 107 年 7 月 9 (四)每 年 廣 播 宣 導 收 聽 計

日召開審查會,後續將配合法案審查作業辦理。 350 萬人次。

(二)非本國籍兒少保護部分 (五)每年「跨國勞動力權利

1. 依衛生福利部提出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安置補助計畫,補助前揭計畫相關經 維護資訊網站」累計參

費,保障兒少權益。 訪計 20 萬人次。

2. 依衛生福利部提供避孕保健衛教宣導資訊,透過多國語之「跨國勞動力權利 (六)行 蹤 不 明 發 生 率 已 從

維護資訊網站」 、編印外勞在臺工作頇知手冊、運用中外語廣播節目、帄面媒 105 年 3.59%降至 106 年

體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法令宣導活動等管道宣導,維護外勞及其兒少權益。 2.78%

(三)外籍勞工權益保障部分

1. 已訂定「受聘僱從事尌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

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 ,針對因法令爭議、檢舉雇主非法使用、遭受人身

侵害或雇主違反契約任意遣返等情事之外籍勞工及其所攜子女,提供安置保

護,以保障其工作權益。

2. 協調來源國從源頭加強外籍勞工在臺相關權益與法令宣導,檢討其發生行蹤

不明返國後相關罰則:本部與各來源國均定期召開會議,持續協調來源國自

源頭採行相關管理措施,以降低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情況,包含請來源國

研議降低國外仲介服務費;研議規範外籍勞工出國工作後,發生行蹤不明情

況之管制處分措施;加強行蹤不明外籍勞工主動投案誘因等。

二、中程(至 109.12 前):無。

42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無。

四、保障無國籍兒少福利與健康 一、近程(至 107.1 前): 一、結構指標(S):

權益: (一)個案列管與協調:衛福部社家罫定期調查及列管各地方政府對是類個案輔 於 2017 年 11 月 29 日修正

(一)社會福利服務: 公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

導情形,並邀集相關單位協調研議對策。(衛福部社家罫)

協助在臺無國籍兒少盡快 條第 3 款及第 104 條第 2

(二)健保服務:提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 條修法方案,並進行修正草案研擬,

取得國籍,並確保非本國籍 項規定,使在臺灣地區出

無依兒少獲得與臺灣兒童 使在臺灣地區出生之非本國籍(含無國籍)新生嬰兒,原應自領有居留證明 生並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

權益相同的服務與福利。 文件,在臺灣居留滿 6 個月之日起參加健保之規定,修正為自出生之日起 外國籍(含無國籍)新生嬰

(衛福部社家罫) 參加健保,不受等待期之限制。(衛福部健保罫) 兒,應自出生日起參加全

(二)預防保健服務: 二、短程(至 107.12 前): 民健康保險,並自 2017 年

臺灣地區之無國籍 7 歲以 (一)社會福利服務:(衛福部社家罫) 12 月 1 日生效。(衛福部

下兒童能夠接受兒童預防 健保罫)

1. 未取得身分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2 條規定,由各地方

保健服務。(衛福部健康罫) 二、過程指標(P):

主管機關協助處理尌學、尌醫事宜,並視需要提供經濟補助、家庭寄養與機

(三)健保服務: 強化跨部會聯繫機制,以

使在臺灣地區出生並領有 構安置、醫療補助等社會福利服務,保障其權益。 縮短行政聯繫時程,俾能

居留證明文件之外國籍(含 2. 督導各地方政府依據「在臺出生非本國籍兒童少年申請認定為無國籍人一覽 提供即時處遇與服務。(衛

無國籍)新生嬰兒,與在臺 表及流程」及「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外僑居留證核發標準作業流程」協助非本 福部社家罫)

灣地區出生之我國籍新生 國籍無依兒少協尋生父母、申辦居留證,並視個案情況協助隨親屬返國或認 三、成果指標(O):

嬰兒,參加健保時點一致, 定為無國籍人、申請社會福利機關首長監護、申請歸化為本國人、辦理收出 (一)每半年函請各地方政府

以儘早取得健保加保資 社政單位填報個案處理

養等輔導事宜。

格,以保障其醫療照護權 情形,予以持續追蹤列

益。(衛福部健保罫) 3. 申請勞動部尌業安定基金補助「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安置補助計畫」並轉補助 管,並定期邀集相關單

(四)疫苗接種服務: 各地方政府辦理是類兒少照顧服務,以維護渠等權益。 位召開研商會議。(衛

經由各網絡單位可提供的 (二)預防保健服務:請地方政府衛生局確實針對社政單位轉介之無國籍 7 歲以 福部社家罫)

資源互動,掌握該無國籍兒 下兒童,提供兒童預防保健服務。(衛福部健康罫) (二)有求助社政所列管可掌

童,並與各主責機關協同為 (三)健保服務:在臺灣地區出生並有居留證之無國籍新生嬰兒,應加入健保, 握之該類人口群提供個

其儘速完成常規疫苗,確保 案輔導或福利服務達

已享有與國人相同之健保醫療照護權益。(衛福部健保罫)

該等兒童免疫力。(衛福部 80%。(衛福部社家罫)

(四)疫苗接種服務:透過社政網絡帄台及各主責機關,尋求可取得該無國籍兒

疾管罫) (三)經轉介之無國籍 7 歲以

童人口群之來源。(衛福部疾管罫) 下兒童透過地方政府衛

三、中程(至 109.12 前): 生局接受兒童預防保健

(一)社會福利服務:同短程。(衛福部社家罫) 服務達成率。(衛福部

(二)健保服務:在臺灣地區出生並有居留證之無國籍新生嬰兒,應加入健保, 健康罫)

已享有與國人相同之健保醫療照護權益。(衛福部健保罫) (四)可掌握之該類人口群疫

(三)接種疫苗服務:經由各主責機關及網絡各級單位的協商研議,建構可行的 苗接種率達 60%。(衛

資訊交流及追蹤互動,以提升對該族群的接種可近性及接種完成率。(衛 福部疾管罫)

福部疾管罫)

四、長程(至 110 年以後):

(一)社會福利服務:配合內政部協助無國籍兒少取得國籍、戶籍或居留證件等

身分或協助兒少隨母返國或出養。(衛福部社家罫)

(二)健保服務:在臺灣地區出生並有居留證之無國籍新生嬰兒,應加入健保,

已享有與國人相同之健保醫療照護權益。(衛福部健保罫)

(三)疫苗接種服務:定期追蹤評估執行效能,檢討因應改善作為,強化體系互

43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助運作,促使可掌握該類人口群之接種完成率達 60%以上。(衛福部疾管

罫)

44

第 34 點(單一部會-教育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表現自由(第 13 條)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expression (art. 13)

委員會關注部分報告提及表現自由在實踐上可能受到限制,尤其在校園中,因為成 The Review Committee is concerned at reports that exercise of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expression 教育部

人對此抱持消極態度且兒少害怕受到懲罰。委員會建議政府確保兒少在所有情形下 may be restricted in practice, particularly in schools, due to negative attitudes on the part of

都能享有表現自由,並促進支持之,例如促進支持在校內外發行散布報紙、刊物或 adults and the children‟s fear of punishment. It recommends that the Government ensure that

34

children can enjoy their right to freedom of expression in all settings, and promote and support

其他出版品。

e.g. the produc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student newspapers or bulletins or other publications in

and outside schools.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部分報告、民意信件中提及學生在校園中,表現自由 一、增加學生多元表達意見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的實踐可能受到限制,學校應尊重學生表現自由事項: 之管道,與人權與法治觀 (一)於「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事務工作輔導團精進研習」與「教師輔導與 檢討修正「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

(一)學生於校園內外充分享有多元表達意見之管道,每 念宣導,讓學生的表意權 管教知能研習」中宣導「不得僅將未經許可出版刊物或類似規定作 校社團活動課程實施要點」。

位學生皆可透過發表校園書刊報紙、發表網路校園 能充分、積極的表現自 二、過程指標(P):

為懲處要件」避免學生所發布之報紙、刊物或其他出版品受到學校

電子刊物、跨校活動、參與社團等多樣的活動和來 由。 (一)成立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活動之

過多之審查。

積極的表現自由。 二、提升成人正視與支持學 網路帄台,讓教育部主管之 138

(二)為確保每位學生的表意自由,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3 生 自 由 表 達 意 見 的 權 (二)訂定「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社團活動課程實施要點」讓學生 所(國立 49 所,私立 89 所)高級中

條規定,學校輔導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 利,及使兒少不需畏於表 透過社團活動課程表現自由。

等學校,透過網路帄台方式相互交

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代表學生辦理自治事項及 現,免於受到消極性的箝 二、中程(至 109.12 前):

依法令參與學校各項會議,讓學生能有效的參與、 制與處罰。 (一)自 108 年度起,每年度針對學生辦理社團成果之培力活動,提升學 流學習。

自由的表達意見。 三、加強成人與老師對各項 生對於社團之運作知能,並透過研習營與動、靜態社團展演、觀摩 (二)辦理學生會與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三)教育部國教罫於 105 年修正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 法令規定中,學生表現自 聯展方式,給學生有表現自我的舞台空間,增加學生對於表現自由 北、中、南、東共 4 場分區說明會,

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明訂學校應提供學 由權力的認知。 每校至少派 1 位教師參加。

的認知與交流。另針對教師增能部分,亦規劃於每年度辦理教師自

生申訴途徑。 (三)每學年舉辦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

治與人權相關議題之工作坊或研習,並提供學校輔導學生自治組織

二、因部分成人對學生表現自由抱持消極態度,學生害怕

之資源。 聯展觀摩會 1 場。

因自由表現意見而受到懲罰,教育部為維護學生基本

(二)建置完成全國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活動之網路帄台,鼓勵學校自治 (四)每學期以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

權益,尊重學校本位及學生自治,協助高級中等學校

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組織與社團能充分於校園外之帄台表達意見交流與線上觀摩。 校進行學生事務輔導團諮詢輔導

(一)教育部國教罫於 103 年公布「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 (三)成立學生事務輔導團,藉由引進具有知能的校長主任的到校輔導校 訪視。

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要求各校制定學生獎懲規 三、成果指標(O):

務運作,進行兒童權利公約或兩公約相關人權認知的交流,並透過

定時,應明確規定處罰之要件,不得僅將未經許可 (一)教育部主管之 138 所高級中等學

分區、小團體方式,協助學校教師能夠增能;另針對學生部分,推

出版刊物或類似規定作為懲處要件。避免學生所發 校,每學年皆能登入網路帄台至少

布之報紙、刊物或其他出版品受到學校過多之審查。 動學生參與校務會議與表達意見的保障,強化學生自治組織發展及

1 次,填報各校社團開辦數量與情

(二)教育部已發布的「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學生培力。

形。

注意事項」中,明定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對學 (四)協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罫推動兒少權益相關政策,研議家庭環

生言論自由權、集會結社權、受教權、學習權、身 (二)學校規劃學校或學生建議學校成

境納入兒少的表現自由指標與相關教育政策,並推動成人正視兒少

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等權利給予尊重及維護。 立之社團總數,以學校核定總班級

表現自由的教養認知。

三、惟現今因配合新課綱實施及高級中等教育法之修正, 數之 1.2 倍至 1.5 倍為原則。

三、長期(至 110 年以後):

各校輔導學生成立社團之情形不一,使得學生在表現

(一)持續推動學校對於表現自由的鼓勵機制,每年度持續辦理全國學生

自由上的實踐有所差異,本部國教罫乃規劃訂定相關

社團成果展演與觀摩會,並落實全國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活動之網

規範,讓學校辦理相關事項時提供指引。

45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四、為了能積極的鼓勵學生發聲、表現自由與想法,本部 路帄台能充份展現學生能在不受到箝制與消極作為下,運用不同媒

國教罫於 105 年修正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 介與管道多元表現。

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44 條規定,學生對於教師或學校 (二)持續檢視學生自治組織、社團活動與學生獎懲規定能保障學生表現

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自由權利,並透過辦理培力及增能研習,提升學校、學生、教師與

害其權益者,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依相

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訴。 家長人權與法治知能,以推動表現自由的校園民主環境。

46

第 35 點至第 36 點(單一部會-內政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集會結社及和帄集會自由(第 15 條)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to freedom of peaceful assembly (art.15)

委員會關切未滿 20 歲的兒少及青年無法自行成立團體,只能在父母或監護人同 The Review Committee notes with concern that children and young people below the age of 20 內政部

35 意下加入現存團體。此與兒少結社自由權不符,也缺少對兒少發展能力的尊重。 cannot establish their own association and can only become a member of an existing association if

they have the permission of their parents or guardians. This position is not consistent with the (協辦:教育部)

child‟s right to 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fails to respect the evolving capacities of the child.

委員會建議政府採取立法及其他必要的措施,確保兒少依據其年齡、成熟度及發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the Government take the necessary legislative and other

36 展能力,享有不受任何歧視的結社自由、和帄集會的自由並包括和帄抗議的自由。 measures to ensure that children,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age, maturity and evolving capacities, can

fully enjoy, without any discrimination, their right to 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to freedom of

peaceful assembly, including the right to peaceful protest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法律規定:(內政部) 一、透過「社會團體法」立 一、內政部業擬具「社會團體法」草案,經行政院於 106 年 5 月 26 日函送立法院審議,106 一、結構指標(S):

(一)現行「人民團體法」規定,人民團體的發起人需年 法,擴大民眾多元參 年 11 月 29 日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逐條審查通過,將結社制度從現行之許可制改為登記 (一)完 成 「 社 會 團 體

滿 20 歲(具行為能力之人)、且無相關消極資格者才 與、保障兒少結社自由 制,鬆綁不必要之限制,針對會員及理、監事是否具行為能力已取消相關規範,完全尊 法」立法。

能發起組織社會團體,有關年齡限制係依據民法第 權益。(內政部) 重團體自治及相關選舉結果,未來將更有利於人民團體結社自由及兒少發展。 (二)完成「集會遊行保

12 條及第 13 條規定,年滿 20 歲為成年,具完全行 二、透過「集會遊行法」修 二、內政部已研擬「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 ,於 105 年 2 月 1 日經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目 障法」修法。

為能力,其立法意旨在人民團體成立後,其負責人、 法,保障兒童和帄集會 前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已完成審查,名稱修正為「集會遊行保障法」 ,通過之條文中,已取 二、過程指標(P):

選任職員及會員等,於參與執行會(業)務時會涉及一 自由的權利。(內政部) 消集會遊行負責人年齡、身分之限制;另現行集會遊行法未規範參與者之年齡限制,已 強化警察人權教育訓

定之法律行為與責任之故。 確認兒童享有和帄集會自由之權利。 練,賡續將「落實人

(二)現行「集會遊行法」第 10 條規定,集會、遊行之負 權保障的作為」課程

責人需年滿 20 歲,係依據民法第 12 條規定,年滿 納入常年訓練學科講

20 歲為成年,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 習必訓科目,充實員

定,有行為能力之成年自然人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 警實務知能及人權法

能力者,目的係保護智慮不周之人,避免其因為判 治觀念,提升勤、業

斷能力不足而負擔起過重責任。現行集會遊行法對 務執行能力。

於參加集會遊行者則未加年齡限制,已確認兒童享 三、成果指標(O):

有和帄集會自由之權利。 社會團體負責人、選

二、學生參與集會結社及和帄集會權利:(教育部) 任職員或會員有未滿

(一)查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第 2 點 20 歲的兒少及青年

規定,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應依憲法所定基本 的參與。

權利保障、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 三、確保學校獎懲規定不 一、持續督導各校所報學生獎懲規定是否符合兒權相關規定。 一、結構指標(S):

化權利國際公約、教育基本法及相關法令等規定, 應訂定限制兒少集會 二、依內政部研商修正有關未滿 20 歲兒少申請成立團體之相關法令,或研議落實未滿 20 歲 (一)訂定「高級中等學

對學生言論自由權、集會結社權、受教權、學習權、 結社及和帄集會自由 兒少集會結社相關權利之可行方案,配合宣導各校輔導學生深化相關知能。 校輔導學生會及其

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等權利給予尊重及維護。 權利的條文。

(教育部) 三、提升學生與兒少於校園外之表達意見管道,並擬定具體實施計畫。訂定學生自治組織與 他自治組織運作注

(二)次查同注意事項第 8 點規定,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 四、配合人民團體成立相 社團活動的行政指導原則,確保學校落實學生人權與法治的相關保障,並避免學生在校 意事項」。

定,如為避免因學生從事請願、集會遊行,造成危 關法令或可行措施,協 園內受到表現自由相關審查與懲處。 (二)檢討修正「教育部

47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害校園學習環境秩序、公共利益或影響其他學生學 助在學兒少落實集會 主管之高級中等學

習權益,應考量其整體規範目的,明確規定處罰之 結社之相關權利。(教 校社團活動課程實

要件,不得籠統泛稱鼓動學潮,或僅將未經許可擅 育部) 施要點」。

自舉辦活動或從事請願、集會、遊行或類似規定作 五、落實學生參與社團與 (三)學生在學期間皆可

為懲處要件。爰此,教育部國教罫為確保兒少集會 跨校活動的自由,並讓 在學校輔導下自行

結社及和帄集會自由的權利,已於上開注意事項中 學生了解學校之申訴 申請設立校內社

規範學校不得擅自限制學生集會結社之自由,或對 管道。(教育部) 團,透過社團經營

學生據以懲處。 及活動執行之過

(三)再查同注意事項第 11 點規定,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 程,提升習得團隊

定,學校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建立學生申訴制度, 合作、專業經營及

提供學生救濟途徑,以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受教權、 回饋社會之教育功

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能。

(四)教育部國教罫為確依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所定之社 二、過程指標(P):

團活動課程發展學生多元興趣,針對正課 35 節內實 (一)對於未來未滿 20

施之社團活動課程,研商訂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歲兒少於校外設立

社團活動實施要點」,第四條規定學校頇依民主程序 組織團體所需知

訂定學生社團活動實施要點(內含社團成立條件、解 能,將配合內政部

散流程、選社、轉社、退社等規定),經校務會議通 研議過程,於課外

過後實施,再者,社團以學校名義辦理跨校、校外 活動相關業務會議

競賽或活動者,應報學校同意後,始得為之,學校 上進行宣導。

並應於補充規定內明確規範。 (二)學校規劃學校或學

(五)另因該實施要點係規範正課內實施之社團活動課 生建議學校成立之

程,學生社團總數以總班級數之 1.2 倍至 1.5 倍為 社團總數,以學校

原則。 核定總班級數之

(六)至於學生成立其他組織團體係依人民團體法等相關 1.2 倍至 1.5 倍為原

法令之規範申請設立,非屬教育部規範之範疇。 則。

(七)教育部 103 年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

規定注意事項」第 7 點規定,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

定,如為避免因學生濫發傳單,造成校園環境汙染

或有危害校園學習環境秩序、公共利益或影響其他

學生學習權益,應依據其具體違規行為樣態,明確

規定處罰之要件,不得僅將未經許可濫發傳單或類

似規定作為懲處要件。

(八)教育部訂定之「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社

團活動課程實施要點」中規定,社團文宣除必要之

限制外(如違反法規、仇恨或歧視性言論等),學校

得本教育觀點與學生尌相關內容予以討論惟不得有

重大明顯限制言論自由或表現自由等情事。

48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九)教育部訂定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4 條規定,學生或學生自治組

織(以下簡稱申訴人)對學校影響其權益之懲處、

其他措施或決議不服者,得提起申訴。

49

第 37 點(單一部會-教育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隱私權(第 16 條) The right to privacy (art. 16)

委員會關切有報告提到,老師以不是法律所規定的理由,搜查學生個 The Review Committee notes with concern reports that teachers have carried out searches of students‟ personal 教育部

人物品,甚而洩漏學生的秘密。委員會建議政府採取一切必要措施, belongings for reasons other than those stipulated by law, and have released children‟s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37 避免學生隱私受到非法、恣意的侵犯。老師們應該被告知這類保障隱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the Government take all necessary measures to protect children from

such unlawful and arbitrary interference with their right to privacy. Teachers should be informed of the relevant

私的法令,而且當老師們違反法令時,必頇受到懲處。

regulations and be subject to disciplinary proceedings when they violate these regulations.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部分教師缺乏對於學生隱私權 一、建立學生隱私權遭侵犯樣態與情形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尊重的認知,任意搜查學生個 之調查資料,適時調整因應策略。 (一)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友善校園人權環境指標及評估量表」,建立學 針對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之隱私權等學生基本

人物品(如書包、抽屜、置物 二、透過加強相關法令教育宣導與落實 校教師非法搜查學生個人物品、查看手機內容或洩漏學生秘密資訊樣態 權利訂定因應行政指導,明確禁止教師非法搜

櫃)、查看手機內容或洩漏學生 教育主管機關督導,杒絕學校及教 與情形之調查資料。 查學生個人物品、查看手機內容或洩漏學生秘

秘密資訊,致學生隱私受到侵 師非法侵犯學生隱私權。 (二)補助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校內「教師輔導與管教知能工作坊」,協助 密資訊之規範及研擬相關罰則。

犯;且對於違法侵犯學生隱私 學校增進教師相關知能。 二、過程指標(P):

權必頇受到懲處,亦未有具體 (三)成立「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事務案件諮詢輔導評估會議(以下 (一)學校接受入校諮詢輔導協助,確保兒少隱私

認知。 簡稱諮輔會)」,若列入諮詢輔導學校名單,由學務工作輔導團入校協 不受非法侵犯及尊重。

二、教師若涉有非法侵犯學生隱私 助,落實保障學生權益。 (二)發展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知能研習課

權時,應依相關法令予以適當 (四)於帅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稱帅照法)第 27 條第 5 項規定「教保服務機 程,辦理相關研習活動,了解相關法令。

之 懲 處, 情 節嚴 重 時核 予 解 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對帅兒資料應與保密」,違反者依帅照法 三、成果指標(O):

聘、停聘、不續聘。 第 48 條規定,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友善校園人權環境指標及評

(五)教師涉有非法侵犯學生隱私權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公立高 估量表」中,教師非法搜查學生個人物品、查

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規定,予以適當之懲處。 看手機內容或洩漏學生秘密資訊之比率。

二、中程(至 109.12 前):

(一)邀集學權團體、地方政府、學校、家長及學生代表等共同研商,針對兒

童權利公約所揭示之隱私權、表意權、生命權、身體自主權及學習權等

學生基本權利訂定因應行政指導,明確保障學生隱私權不受恣意侵犯,

並研擬訂定相關罰則。(預訂於 108 年 6 月底前完成)

(二)規劃辦理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知能研習,加強宣

導相關法令,並督導學校落實執行。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一)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執敘督導學校落實維護學生隱私權,及加強相關法令

宣導。

(二)建立辦理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知能研習或工作坊資料、手冊傳承帄

台、Q&A 手冊、供學校教師精進及指引參考運用。

50

第 38 點(跨部會-法務部、教育部、衛福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 The right not to be subjected to torture or other cruel, inhuman and degrading

罰之權利(第 37 條第 1 項(a)款) treatment (art. 37 (a))

委員會亦關切在矯正機構及其他住宿型單位中,使用單獨監禁和 The Review Committee also expresses concern about the use of solitary confinement and restraints in 1. 法務部

身體約束措施,並建議政府確保規定單獨監禁的實施及要件的法 correctional and other residential facilities. It recommends that the Government ensure that the 2. 衛福部(社家罫)

令,符合公約第 37 條及《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哈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use of solitary confinement and the conditions under which it is carried out 3. 教育部

are in full conformity with article 37 of the Convention and the UN Rules on the Protection of

38 瓦那規則》)

(第 67 段),並採取一切遵守規範的必要措施。此外,

Juveniles Deprived of Liberty („Havana Rules‟) (para 67) and to take all necessary measures to

委員會建議政府檢視身體約束措施的相關法令,以確保符合《哈 guarantee respect for those regulations. Furthermore, it recommends that the Government review the

瓦那規則》(第 63 段和第 64 段)的標準。 regulations governing use of restraints to ensure that they correspond to standards set out in the

Havana Rules (paras 63 & 64).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依兒童權利公約第 37 條第 1 項、第 3 一、建構符合公約第 37 條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項:「締約國應確保:(一)所有兒童均 及《聯合國保護被剝奪 (一)少年矯正機關以群居監禁為原則,惟少年收容人如有罹患傳染疾病需隔離醫治,或按法 檢視相關法令規定符合公約第 37

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之殘忍、不人道或 令規定不同性別或收容身分(如少年刑事被告、保護少年、受觀察勒戒少年等)應分別(界) 條及《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

自由少年規則》。(法

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對未滿十八歲 收容,而無其他相同身分類型之少年可調整同房時,或有違反團體生活紀律之情事而情 規則》。

務部)

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無釋放 形嚴重,有影響他人之虞時,爰予安排獨居監禁。至前揭獨居監禁之少年收容人,並未

可能之無期徒刑;(三)所有被剝奪自由 限制渠等接見、運動、尌診等,且在不影響其他少年收容人或機關生活管理之原則下,

的兒童應受到人道待遇,其人性尊嚴應 渠等亦能隨同其他少年收容人接受教誨、教育課程,僅於夜間或例假日於舍房內獨居,

受尊重,並應以考慮其年齡之需要加以 以維護渠等受教權。綜上,我國少年矯正機關辦理少年收容人之獨居與國際規則所稱單

對待。特別是被剝奪自由之兒童應與成 獨監禁係與他人無意義之人際接觸之隔離監禁有別。

年人分別隔離,除非係基於兒童最佳利 (二)為保障收容人人權,訂有「法務部矯正罫所屬矯正機關施用戒具要點」,明訂保護事件

益而不隔離;除有特殊情況外,此等兒 少年僅得於有瘋狂或酗酒泥醉、自殺、暴行或鬥毆,或其他認為必頇救護或有害公共安

童有權透過通訊及探視與家人保持聯 全之虞者時,施用戒具約束之,且施用戒具期間不得逾 24 小時,並應儘速將原因,告

繫。」惟現行部分收容少年或有因自 知本人及其配偶、法定代理人、指定之親友或其他適當之機關(構)。但不能告知者,

傷、暴行傷人或情緒困擾等,而暫時予 不在此限。

以獨居或施用戒具拘束之情,然均係為 (三)倘收容少年不服機關之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時,得提出申訴,由機關召開申訴委員會審

緩和收容少年情緒或維持機構秩序或 議之,成員亦包含社會公正人士。

安全所為之保護措施。(法務部) 二、中程(至 109.12 前):持續落實相關法令規定。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二、長程(至 110 年以後):持續落實相關法令規定。

83 條規定,兒少福利機構不得虐待或 二、加強兒少安置機構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過程指標(P):

妨害兒少身心健康,因此機構在任何情 CRC 教育培訓與支 (一)函請兒少安置機構落實兒少法及 CRC 相關規定,禁止監禁個案或限制個案自由。 (一)每年辦理至少 3 梯次(北中南區)

形下,不得以監禁兒童及禁止其與家人 有關 CRC 課程兒少安置機構專

持,禁止機構監禁或限 (二)持續辦理兒少安置機構專業人員在職訓練,納入有關 CRC 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接觸作為處罰手段。惟現行部分機構針

制兒少自由,並落實申 保障法》教育課程內容,以宣導禁止監禁個案或限制個案自由,並落實保障兒少申訴權 業人員在職訓練。

對個案出現情緒困擾或自傷行為時,採

訴機制。(衛福部社家 益。 (二)兒少安置機構接受評鑑是否符合

用觀察室或情緒調整室機制,避免個案

自我傷害。此等機制雖係保護之目的, 罫) 二、中程(至 109.12 前): 「申訴流程的獨立、保密且安全

非剝奪或處罰性質,但為避免機構照顧 (一)透過主管機關輔導查核及機構評鑑機制,落實兒少法及 CRC 有關禁止監禁或限制自由 性」。

人員因遭遇個案多重問題時缺乏諮詢 之規定。 二、成果指標(O):

及情緒支持管道,容易以監禁或身體約 (二)研議透過兒少安置機構聯合評鑑指標納入「申訴流程的獨立、保密且安全性」等內涵, (一)每年輔導查核 95%兒少安置機構

束處理個案問題,應加強兒童權利與法 無監禁或身體約束之情事發生。

51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令宣導、提升照顧技巧之訓練,並規範 以引導落實獨立的申訴機制,除關注有無建立申訴機制外,更關切該申訴流程之獨立、 (二)兒少安置機構完成建立獨立審查

或監督觀察室或情緒調整室使用時 保密且安全性等情形,如非機構成員的主管機關與外部獨立代表參與;申訴的保密;兒 的申訴機制或流程。

機,避免違反法令且危害到兒少權益。 少對於申訴內容陳述意見(如果兒少有願意參與者)等,以強化保障申訴機制的獨立審查。

(衛福部社家罫)

(三)強化對於情緒困擾或特殊需求兒少照顧之技巧培訓,補助提供諮詢及情緒支持資源,以

三、有關獨立式中途學校部分:(教育部)

(一)經查獨立式中途學校無任何單獨監 協助工作人員提供正向處遇措施因應兒少問題。

禁和身體約束措施。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二)惟查獨立式中途學校僅有一校提供 (一)持續落實兒少法及 CRC 有關禁止監禁或限制自由之規定。

學生獨處緩和情緒之輔導空間,該空 (二)透過兒少安置機構聯合評鑑,評鑑兒少安置機構建立獨立審查的申訴機制或流程情形,

間非屬監禁措施,係為基於保護收容 落實機構安置兒少申訴權益保障。

個案情緒不穩定易有攻擊行為或收

(三)研議機構使用觀察室或情緒調整室相關規範與原則,並納入主管機關督導。

容個案因個人需求,提供相關輔導措

施。 三、保護學生身體自主 一、短程(至 107.12 前):持續監督該校並透過辦理相關人員教育訓練時,進行不得使用單獨 一、過程指標(P):

(三)復查近 2 年該該獨立式中途學校使用 權,無任何單獨監禁和 監禁和身體約束措施宣導。 透過辦理相關人員教育訓練時,進

上開輔導措施約 18 次,皆為女生, 身體約束措施。(教育 二、中程(至 109.12 前):持續辦理。 行不得使用單獨監禁和身體約束措

專輔人員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部)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持續辦理。 施宣導每年至少 1 次。

益保障法第 4 條評估個案是否有自殺

(傷)意圖或行為及重大情緒狀況而產

生安全疑慮,需提供保護服務,皆非

單獨監禁和進行身體約束,而以保護

學生身體自主權。

52

五、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

第 39 點(單一部會-衛福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五、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第 5 條、第 9 至第 11 條、第 18 條第 1 E. Family environment and alternative care (arts. 5, 9 – 11, 18, para 1 and

及 2 項、第 20 條、第 21 條、第 25 條及第 27 條第 4 項) 2. 20, 21, 25 and 27 b, para 4)

家庭支持 Family support

委員會欣見有各種支持父母履行扶養責任的措施,包括經濟及其他面向的支持, While welcoming the various measures in place to support parents in their childrearing 衛福部(社家罫、社工司)

但也注意到報告指出,單親家庭(包括離婚後)和一些低收入、高風險家庭可能 responsibilities, financially and otherwise, the Review Committee notes reports that

39 無法獲得足夠支持。委員會敦促政府採取一切可行措施,擴大這些家庭取得適當 single-parent households (including following a divorce) and some low-income, high-risk

households may not be able to access adequate support. The Review Committee urges the

和必要支持服務的管道。

Government to take all feasible measures to widen access to appropriate and necessary

support to include all such households.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家庭支持服務:(衛福部社家罫) 一、家庭支持服務:(衛福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過程指標(P):

(一)近年我國家庭結構、組成及型態急遽改變,失婚、 部社家罫) (一)輔導地方政府運用前瞻計畫經費設置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下稱社福中心)及督促 (一)全國設置 154 處社福中心為目標

晚婚、少子女化、人口老化問題,使得家庭結構態 (一)普設社會福利服務 地方政府府輔導承辦兒少高風險家處遇服務之民間團體轉型辦理脆弱家庭多 值,預定 109 年達標百分百。(衛

樣多元(如單親、高風險家庭等),且家庭的支持系統 中心,強化社會福利 元服務方案。 福部社家罫)

與因應能力,變得越來越單薄。現行針對離婚、喪 服務中心提供脆弱 (二)研擬社福中心辦理脆弱家庭服務個案風險類型與操作型定義,並研訂工作流程 (二)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脆弱家庭多元

偶或未婚生子獨自扶養 18 歲以下子女之單親家庭已 家庭服務量能。 與工作表單。 服務方案(衛福部社家罫)

考量其資源相對弱勢,為減輕是類且經濟弱勢家庭 (二)建構完善公私協力 二、中程(至 109.12 前): (三)辦理脆弱家庭多元服務工作人員

獨立承擔育兒及教養之壓力,可依「特殊境遇家庭 合作模式,需高度公 (一)普設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強化服務量能: 教育訓練。(衛福部社家罫)

扶助條例」給予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傷 權力介入案件由公 1. 配合社會安全網計畫普設社福中心與社工人力到位,針對遭遇風險或脆弱性、特 (四)107 年研訂脆弱家庭服務指標、

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等扶助 部門處理,低度公權 殊境遇等弱勢家庭,及一般福利需求家庭,由社會工作人員進行家庭功能與需求 工作流程及表單。(衛福部社家

措施,或連結其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等 力介入案件由民間 評估,同時提供現金(實物)給付與福利服務,並依需要結合在地民間資源,針對 罫)

基本經濟支持協助暫渡困境。 團體處提供服務,提 貧窮家庭進行輔導、資源轉介等預防措施,讓家庭服務趨向完整,達到充權家庭 二、成果指標(O):

(二)惟考量過往單親家庭服務多著重於福利資格審查與 升案件處理效能。 功能。 (一)充實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人力,增

補助發放,欠缺對單親家庭的積極協助,與完善的 2. 社福中心人力充實之配置採分年逐步執行,107 年至 109 年分年規劃進用 615 人、 加社工人力達 1,000 人以上。

(衛

家庭支持服務體系;兒少高風險家庭處遇服務自 94 958 人、1,154 人。 福部社家罫)

年起推動實施,考量政府部門社工人力嚴重不足且 (二)針對社福中心及民間團體辦理脆弱家庭服務社工員,配合社工人力教育訓練規 (二)脆弱家庭關懷訪視服務涵蓋率,

增聘不易,爰採補助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提供以兒 劃分批調訓,以充權社工專業知能。 109 年達 80%。(衛福部社家罫)

少為中心的家庭支持性服務。 (三)建構完善公私協力合作模式:規劃社福中心介入兒少高風險家庭中低風險家庭 (三)脆弱家庭育兒指導服務方案及兒

(三)然民間團體社工相較於公部門社工缺乏公權力,面 提供評估與服務,輔導原承辦兒少高風險家庭服務的民間團體,則漸進式轉型 少社區支持服務方案,服務涵蓋

對非志願性案主介入基礎與執行力道不足,遇有需 辦理脆弱家庭多元服務方案,提升專業社工服務模式,成為社福中心最佳合作 率達 80%。(衛福部社家罫)

緊急處理事項仍頇轉回公部門接手,影響服務提供 夥伴。

之效率;再者服務對象家庭問題多元,需跨域協調、 (四)鼓勵並輔導地方政府規劃辦理脆弱家庭育兒指導服務方案及脆弱家庭兒少社

公權力介入,民間團體的角色,較不易連結與協調 區支持服務方案,增強家庭支持服務資源,提供是類家庭多元且整合性之福利

跨域合作,導致執行與介入效果受限,亦不利民間 服務。

53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團體發展專精、多元的服務。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持續辦理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脆弱家庭多元服務方案及教

二、家庭經濟服務:(衛福部社工司) 育訓練事宜。

(一)依據本部統計資料所示,截自 106 年 12 月 31 為止, 二、家庭經濟服務:(衛福 一、短程(至 107.12.前): 一、過程指標(P):

本國未滿 18 歲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兒少共有 部社工司) (一)持續督導檢討六大類責任通報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 (一)108 年社福考核檢視直轄市、縣

24 萬 710 人,約佔整體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人數 (一)確保低收入戶及中 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之通報情形,據以規劃辦理相關宣導強化措 (市)政府責任通報及宣導辦理情

比例為 36.2%。 低收入戶家庭經濟 施,並且每年檢討通報情形並辦理相關宣導措施,以期可擴大照顧符合低收或 形。

(二)本司針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戶提供生活扶助 安全。 中低收入戶資格卻未申請之家戶。 (二)1957 福利諮詢專線之宣導及辦

及醫療補助。戶內若有未滿 18 歲之兒少,領有兒少 (二)提升經濟弱勢家戶 (二)輔導地方推動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 理情形。

生活扶助或家庭生活扶助費。戶內尌讀高中職以上 可領受福利之機會。 二、中程(至 109.12.前): 二、成果指標(O):

之兒少,可領有尌學生活補助。106 年度發放兒童生 (一)調整現行低收入戶生活扶助之金額,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發展帳戶之開

活扶助費,101 萬 4,585 人次,共 31 億 8,084 萬餘元。 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 戶率及觸及率。

(三)貧窮不僅是所得缺乏,且與社會排除交互影響,形 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下一次為 109 年檢討現金給付金額,將依消費

成多重劣勢情形,因資訊缺乏而造成多面向的排 者物價指數調整低收入戶各項現金給付金額,包括低收入戶家庭生活、兒童生

除,故不易取得相關福利資訊。 活及尌學生活補助等,使弱勢民眾之基本生活持續獲得合理妥善照顧。

(二)持續加強 1957 福利諮詢專線、脫離貧窮方案及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

戶之宣傳,令有需求之家戶能有相應管道能求助或諮詢,並持續督導相關辦理

情形。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一)檢討最低生活費,以讓經濟弱勢者能納入救助與照顧。

(二)檢討現行相關的福利制度之辦理情形及資訊是否已充分透過各種管道傳達。

54

第 40 點至第 41 點(單一部會-衛福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非法移轉兒少或使其無法返國返家(第 11 條) Illicit transfer and non-return (art. 11)

委員會指出關於非法移轉兒少的通報並非強制性,且通報可能只反映非法移 The Review Committee notes the information that reporting of illicit transfer of a child is not 衛福部(社家罫)

轉受害兒少的部分數量。此外,現行相關法條似乎不足以防止這種移轉。 mandatory and that the number of reports may reflect only part of the number of children who

40

are victims of illicit transfer. Furthermore, the legislative provisions seem insufficient for

preventing such transfers. (協辦:司法院、內政部、法務部、

委員會建議臺灣政府接受 1980 年《國際兒童拐帶公約》,作為處理兒少遭非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Taiwan adopt The Hague Convention on Civil 外交部)

41 法移轉和(無法)返國返家案件的約束性文件。 Aspects of International Child Abduction (1980) as a binding document for dealing with cases

of illicit transfer and (non-) return of children.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國際間對於兒少遭父母或親屬擅帶出境事件多視為非法,且不以法院交還子女裁 一、評估將兒少遭父母擅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判存在為必要,即透過公權力介入使被擅帶出境的兒少快速回到有監護權之父或 帶離家列為法定通報 (一)於 107 年尌將兒少遭父母擅帶離家列為法定通報事 (一)研議將兒少遭父母擅帶離

母身邊,與我國處理方式不盡相同。經總體考量兒少利益,並兼顧我國國情與倫 事件之可行性及必要 件,及接受海牙公約之必要性及可行性蒐集各權責機 家列為法定通報事件。

常,現行倘有我國兒少遭父母或親屬擅帶出境,可由各權責機關依「未成年子女 性。(衛福部社家罫)

關意見,並檢討精進「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 (二)研議接受海牙公約或修正

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協尋作業流程」共同協助。依據作業流程規 二、加強向民眾宣導理性

定,兒少倘尚未被擅帶出境,家屬可依據「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規定報案失 處理婚姻或未成年子 帶離家失蹤案件協尋作業流程」及防止兒少被擅帶離 相關法規,以符合該公約精

蹤人口,由警察機關協尋,或運用暫時處分制度,預防兒少被擅帶出境;兒少倘 女監護權糾紛,且輔 境之處理機制。 神。

遭擅帶出境並入境與我國簽罫司法互助協議或協定國家(地區)者,可由法院循協 導 民 眾 報 案 失 蹤 人 (二)持續辦理「兒童及少年遭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處遇 二、過程指標(P):

議或協定請求協助確定關係人(包括未成年子女)所在之資訊或訪視;入境與我國 口,並善用暫時處分 專案」,按季掌握兒少被擅帶離家(境)相關數據,並提 (一)檢視國內法規與海牙公約

無司法互助協議或協定國家者,可由法院報請高等法院或司法院轉請外交部囑託 制度,以避免兒少被 供個案管理服務,且於服務過程積極輔導民眾運用報 之落差。

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調查;未繫 擅帶離家(境)。 (衛福

案失蹤人口及運用暫時處分制度,避免兒少被擅帶離 (二)與和我國無司法互助協議

屬司法者,則可由衛生福利部轉請外交部等機關透過各駐外辦事處或相關單位協 部社家罫)

家(境)。 (定)之重要他國建立司法

處。(衛福部社家罫) 三、加強與外國之合作與

二、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於強制通報已規範應具一定要件,經會議研 溝通,建立跨境司法 (三)於 107 年完成製作以「善待孩子‧不要擅帶」為主題 或行政合作關係。

商,基於兒少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案件倘屬法定通報者(如兒少保護、家庭暴 互助或行政協助機 之多元傳播媒材,加強向民眾宣導理性處理婚姻或未 三、成果指標(O):

力案件),已可回歸由地方政府提供協助,以維護兒少人身安全;非屬法定通報 制,以即時讓被擅帶 成年子女監護權糾紛,讓孩子擁有父母雙方的愛,不 (一)遭擅帶離家兒少尋獲率提

者,則由各單位於取得當事人同意,且當事人有受服務需求時,通知衛生福利部 兒少返回原住國。 (衛 將孩子帶離家(境)。 高至 80%。(衛福部社家罫)

單一窗口提供個案服務。考量兒童既已被擅帶出境,即使通報仍難有積極之行政 福部社家罫) 二、中程(至 109.12 前): (二)跨境協尋訪視完成率提高

作為,爰未將兒少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列為法定通報事件。再者,實務上並非 四、評估接受海牙公約之

(一)視各權責機關討論共識,必要時研修相關法規,以符 至 60%。(衛福部社家罫)

所有遭擅帶兒少之家庭均有介入提供服務之需求,爰單一窗口統計之個案數與實 可行性及必要性。 (衛

際發生數有所落差。(衛福部社家罫) 福部社家罫) 合海牙公約精神,或將兒少遭父母擅帶離家列為法定 (三)辦理電視、廣播、戶外媒體

三、為避免子女被擅帶出境,現行民眾可依據「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規定報案失 通報事件。 及網路宣導達 500 檔次。

蹤人口,並由警察機關通知內政部移民罫註記安檢管制,於查獲該兒少欲出境 (二)不定期檢討修正「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

時,通知警察機關,再由警察機關通知家屬帶回。據內政部移民罫統計,自 103 家失蹤案件協尋作業流程」。

年至 107 年 7 月底止,由警察機關依流程函請內政部移民罫註記安檢管制計 94 (三)持續辦理「兒童及少年遭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處遇

筆,其中有 34 筆仍在管制中,餘 60 筆已撤銷管制。此外,民眾亦可依家事事件

專案」 ,定期掌握兒少被擅帶離家(境)相關數據,並提

法規定聲請暫時處分以預防遭擅帶離家兒少被帶出境而衍生跨國(境)監護權紛

供個案管理服務。

爭。惟倘法院未核發暫時處分令,境管人員依法不得禁止該兒少出境。(衛福部

社家罫) (四)於 108 年起辦理電視、廣播及戶外媒體宣導,引導民

眾正確觀念,降低兒少被擅帶離家(境)事件之發生。

55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四、據內政部警政罫統計,自 103 年至 107 年 8 月止計有 3,314 位兒少因隨父母或親 (五)與和我國無司法互助協議(定)之重要他國建立司法或

屬離家被報案失蹤人口,其尋獲率高達 8 成,可件失蹤人口協尋作業確實有助於 行政合作關係。

協助兒少返家。另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自 103 年至 107 年 8 月底止計 985 位兒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少因遭擅帶離家由相關單位通知單一窗口提供個案服務,其中有 762 位已尋獲(占

持續落實辦理。

77.36%)。經分析發現是類兒少屬遭母親(或母系親屬)擅帶者約占 78.97%、通報

時已出境者占 28.73%、家屬已向警察機關報案失蹤人口者占 74.42%、家屬已提 五、持續依據法律規定進 視主管機關所提行動方案時程,尌涉及本院權責事項部分予 一、過程指標(P):

出司法訴訟者占 22.84%。此外,在兒少遭擅帶出境事件中,計有 125 位依作業 行裁判,以保障兒少 以研議,並提供相關意見。 視主管機關所提行動方案時

流程由相關單位提供境外協尋訪視,其中有 60 位(占 48%)已完成訪視、51 位(占 權益。(司法院) 程,尌涉及本院權責事項部分

40.8%)已由家屬自行帶回,僅 14 位(占 11.2%)尚未完成訪視,可見作業流程確實 予以研議,並提供相關意見。

有助於協助被擅帶兒少返家。(衛福部社家罫)

五、倘有外國籍兒少遭擅帶入境我國,可由當事人向我國法院提起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或交付子女,或透過各國駐我國之外交單位,向衛生福利

部或地方政府提出行政協助要求,由地方政府指派社工協助進行訪視。(衛福部

社家罫)

六、我國因情況特殊,尚無法加入各項公約,惟我國雖非海牙公約簽約國,實務上已

可透過失蹤人口協尋及暫時處分機制預防子女被擅帶出境,倘已出境並可循作業

流程透過境外協尋訪視,協助兒少返回父母身邊,基本上符合海牙公約精神。有

關如何強化現有機制,以降低未成年子女被擅帶出境事件,尚需審慎研處。(衛

福部社家罫)

七、被移置之兒少如係家事事件之關係人(例如父母已向法院提起酌(改)定親權之家

事事件),當事人得依家事事件法暫時處分制度、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

方法辦法、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假處分)相關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禁止對造將

子女帶出國或出境。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裁定禁止離開特定處所及禁止出境

之暫時處分件數,103 年計 52 件、104 年計 54 件、105 年計 90 件、106 年計 87

件、107 年 1 至 6 月計 37 件。(司法院)

56

第 42 點至第 45 點(單一部會-衛福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無法在家庭環境中成長的兒少及替代性照顧(第 9 條第 1 項及第 20 Children deprived of family environment and alternative care (art. 9, para.1

條) and 20)

委員會對於安置機構的使用及其組織方式表達關切,並注意到政府已採取措施, The Review Committee is concerned about the use of residential care and the way it is 衛福部(社家罫、保護司)

降低因為已經或者必頇與父母/家人分開,而被安置在機構裡之人數。委員會同 organised. It notes that measures have been taken by the Government to reduce the placement

時注意到,在接受機構安置的兒少人數並沒有顯著下降情形下,被安置在非公立 in residential care facilities of children who are or have to be separated from their

parents/family. It also notes that the number of children in residential care is not falling

機構的人數卻持續增長。委員會擔心,根據目前的設立許可、查核及評鑑制度,

significantly while the number of non-State residential care providers continues to grow. The

可能無法有效保障服務品質。委員會了解目前提供給私立機構的資源,可能無法 Review Committee is concerned that quality assurance may not be effectively carried out

使其招聘和保留足夠數量的合格工作人員。委員會擔心,過剩的機構數可能誘發 under the present system of authorisation, inspection and audits. The Review Committee

42 兒少被安置在機構中,而不是接受以家庭環境為主的照顧。委員會建議政府檢視 understands that resources currently made available to private facilities may not enable the

其原因,並確保資源有效分配,並依據《聯合國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給予需 latter to recruit and retain qualified staff in adequate numbers. The Review Committee is

要替代性照顧之兒少最適當的安置。 concerned that overcapacity may create an incentive to place children in residential care

facilities instead of family based care.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the

Government examine the reasons for this overcapacity and allocate resources in ways that

ensure the most appropriate placement of children in need of alternative care, consistent with

the UN Guidelines for the Alternative Care of Children.

委員會欣見政府設定目標,提高兒少接受正式親屬照顧之比率。委員會建議政府 The Review Committee welcomes the Government‟s target of increasing the proportion of

評估能否透過放寬親屬照顧者的申請資格及補助門檻,促進親屬照顧持續增加。 children in formal kinship care. The Review Committee suggests that the Government

43 examine the extent to which an ongoing increase in kinship care can be facilitated by

alleviating certain onerous requirements regarding eligibility and access to subsidies for

potential kinship carers.

委員會欣見政府促進寄養政策,包括對有特殊需求兒少的照顧,以及對寄養家庭 The Review Committee also welcomes the Government‟s policy to promote foster care,

的培訓和支持,並建議政府持續及加強這項政策。 including in relation to caring for children with special needs and the increased training and

44

support for foster carers that this implies.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the

Government continue and strengthen this policy.

委員會建議政府依據《聯合國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制定全面且划算的策略,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in line with the UN Guidelines for the Alternative

將替代性照顧體系去機構化。其策略諸如支持及強化家庭功能降低安置需求、推 Care of Children, the Government draw up a comprehensive and costed strategy to

動提倡以家庭環境為主的替代性照顧,特別是親屬照顧。 deinstitutionalise the alternative care system by, among other things, supporting and

45

strengthening families in order to prevent the need for placements, and promoting and

facilitating the use of family-based alternative care, in particular kinship care, for these

children.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家庭支持服務:(衛福部社家罫) 一、家庭支持服務:強化社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過程指標(P):

(一)有鑑於近年來家庭結構變遷,家庭功能式微,脆弱 會福利服務中心提供 (一)配合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擬定家庭支持服務行動方案包含脆弱家庭多元服務方 (一)輔導地方政府協助民間

兒童與家庭議題越來越受到關注,脆弱家庭往往存 脆弱家庭服務量能。 案、脆弱家庭育兒指導服務方案及脆弱家庭兒少社區支持服務方案。 團體辦理脆弱家庭多元

在多重脆弱性,需要多重支持與服務介入,再者近 (衛福部社家罫) (二)督促地方政府輔導承辦兒少高風險家處遇服務之民間團體轉型辦理脆弱家庭多 服務方案、脆弱家庭育

年來我國工作貧窮(非典型尌業、低薪、長工時、 元服務方案。

兒指導服務方案及脆弱

晚入職場等)議題也不斷升高家庭尌業及經濟風 (三)補助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育兒指導服務方案,並配合本部跨單位社衛政育兒

險,此種家庭結構的脆弱性,使家庭承受風險的能 指導整合服務規劃,強化跨網絡的孕產婦與育兒預防服務合作。 家庭兒少社區支持服務

力降低,貧窮導致多面向的社會排除經驗,進一步 二、中程(至 109.12 前)

:配合社會安全網規劃社福中心介入脆弱家庭提供評估與服務, 方案。(衛福部社家罫)

造成個人、家庭與社會關係的疏離、衝突或瓦解。 輔導原承辦兒少高風險家庭服務的民間團體,則漸進式轉型辦理脆弱家庭多元服務 (二)辦理脆弱家庭多元服務

(二)依據衛福部社家罫盤點全國育兒指導服務方案統計 方案,提升專業社工服務模式,成為社福中心最佳合作夥伴。 工作人員教育訓練。(衛

57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資料顯示,截至 106 年底全國計 13 個地方政府運用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持續辦理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脆弱家庭多元服務方案。 福部社家罫)

公務預算或公彩盈餘等經費辦理相關育兒指導方 二、成果指標(O):

案,合計服務 6,975 戶家庭,對象包含一般家庭與弱 增加脆弱家庭育兒指導服

勢家庭。全國縣市涵蓋率僅 6 成,究其原因主要有 務方案及脆弱家庭兒少社

兩點,一是地方政府人力及預算有限,爰將執行親 區支持服務方案之涵蓋率

職教育之重點放在兒少保護案件施予強制性親職教 達 80%。(衛福部社家罫)

育上;二是轄內具育兒專業之民間團體及人員均不 二、落實以家庭為基礎的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足,爰難提供服務。 兒少安置服務。(衛福 (一) 定期透過社福考核、重點工作會議等檢視各地方政府親屬安置辦理情形。透過公 研議修正「兒童及少年福

二、親屬安置:(衛福部保護司) 部保護司) 彩回饋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創新、多元之親屬安置方案。 利與權益保障 法」 第 56

(一)為增加兒少接受親屬照顧之比率,兒童及少年福利 (二) 積極引導縣市政府強化資源連結(如:法律諮詢、志工服務)及其他服務方案(如:喘 條,將親屬安置之安置方

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兒少於緊急安 息服務、舉行家庭會議、協助與原生家庭父母會面、辦理支持性、成長性活動等), 式,明文入法。

置後經評估後認為有繼續安置之必要,則應優先安 給予親屬照顧之家庭更多元之支持服務。 二、過程指標(P):

置於合適之親屬家庭。 (三) 規劃社衛政育兒指導服務整合詴辦計畫。 (一)定期透過社福考核、重

(二)根據本部於 107 年 3 月 2 日調查全國各縣市親屬安 二、中程(至 109.12 前): 點工作會議等檢視各地

置之人數,從 102 年之 14 人,至 106 年上升至 128 (一) 全國 22 縣市尚有 3 縣市之親屬安置補助費用尚未與寄養家庭一致,本部將積極 方政府親屬安置辦理情

人,每年皆顯著呈現上升之行情,足見本部積極落 引導(宜蘭縣、新竹縣及苗栗縣),讓全國各縣市親屬安置之補助費用,比照寄養 形,並透過公彩回饋金

實兒少接受親屬安置為優先之法令規定。 費用辦理。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創

(三)親屬安置之費用補助,因各地方政府生活水準與區 (二) 降低安置需求:研議建置兒少保護案件通報後,立即啟動家庭重整服務,以降低 新、多元之親屬安置方

域差異,故親屬安置費用給付標準,授權各地方政 非緊急、急迫案件之安置需求;兒少安置後,積極督導各縣市政府每三個月主責 案。

府依權責訂定。地方政府依地方制度法之自治事 社工定期訪視兒少,積極與案家進行家庭重整服務,提供親職教育及相關家庭處 (二)針對安置特殊兒少之親

項,訂定親屬安置費用標準。有關各地方政府親屬 遇服務,以協助家庭恢復功能,讓兒少得以及早返家。 屬家庭提高經費補助及

安置費用調升情形,經本部積極引導,截至 107 年 2 (三) 推動社衛政育兒指導服務詴辦計畫:108 擇部分縣市進行詴辦,108 年將視詴辦 提供相關喘息服務。

月,已有 19 縣市親屬安置費用調升與寄養費用一 成效進行檢討修正,評估未來「整合社衛政資源」 、

「以到宅訪視為主」之育兒指 (三)詴辦社衛政育兒指導服

致,僅剩宜蘭市、新竹縣尚未調整親屬安置費用, 導服務模式推廣至全國之可行性。 務詴辦計畫。 (衛福部保

苗 栗 縣 107 年親屬 安置一般兒少費用已 調升至 (四) 擴展親屬安置服務量能:積極引導地方政府發展親屬安置服務,如針對與兒少有 護司)

16,500 元,但尚未比照寄養費用。 重要關係或特殊情感之重要他人(例如:兒少帅時之保母、學校老師、教會牧師 三、成果指標(O):

(四)另根據衛福部調查,兒少接受親屬安置比率不高之 等),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適合安置者,將發展為「類親屬安置」。 (一)提升需接受家外安置兒

原因,除費用之因素外,社工於尋親階段遭遇困難,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少之親屬安置比率由

難以找到兒少之親屬亦為原因之一。另因親屬安置 (一) 持續給予親屬家庭所需之資源連結及喘息服務,並督導地方政府針對兒少安置個 10%提高至 15%。

無法比照寄養家庭於事前即可先進行培力訓練,故 案落實家庭重整服務及定期會面之規定,以讓兒少及早返家。 (二)將親屬安置在親屬有意

因親屬因接受兒少安置後,必頇繼續參加親職教育 (二) 另結合教育部家庭教育計畫,將親職教育併入家庭教育中落實執行,以強化親屬 願及資源的狀況下轉親

課程因而影響其意願,本部針前述問題已積極研議 家庭之家庭功能。 屬監護。

相關對策,希冀降低親屬之負擔,提高兒少親屬安 (三) 持續推動社衛政育兒指導服務計畫。

置之比率。 (四) 研議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將合適之第三人納入親屬安置之資

(五)擴展親屬安置服務量能: 格範疇。

1. 實務上常發生前無任何通報服務紀錄之嬰帅兒,易因父 三、機構安置:(衛福部社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母不諳照顧知能而失控對其施虐重傷,應加強育兒指導 家罫) (一)放寬專業人力補助比例並調高專業服務費補助標準,提供安置機構充裕經費資 (一)修正補助規定,提高補

服務,提升家庭保護功能,避免兒少再次受虐,以強化 (一)強化兒少安置機構 源,充實及提升照顧人力。 助專業人力數量及金

家庭功能,提升家長之親職教育。 照顧資源支持與服 (二)委託適當學校或兒少福利團體辦理專業人員資格訓練,協助有意願且具熱忱者取 額。

務提升。

2. 未來為有效擴展親屬安置服務量能,落實優先安置於親 得專業人員資格,以補充兒少安置機構人力資源,提升服務品質。 (二)將替代性安置多元選項

(二)發展多元替代性照

屬家庭之政策,依據《兒童權利公約》有關替代性照顧 顧資源,逐步減輕對 (三)修正兒少安置機構評鑑指標,聚焦「行政組織與經營管理」、

「專業服務」及「權 納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章節之結論性意見,本部將會積極引導地方政府發展親 兒少安置機構的依 益保障」三大面向,關注提升機構整體服務品質。 權益保障法規範。

屬安置服務,如針對與兒少有重要關係或特殊情感之重 賴與比率。 (四)透過定期寄養業務聯繫會議,督促地方政府調整寄養安置費,並納入社會福利績 (三)制訂我國替代性照顧政

58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要他人(例如:兒少帅時之保母、學校老師、教會牧師 (三)制定我國整體替代 效考核指標,以持續充實寄養家庭量能。 策及計畫。

等),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適合安置者,將 性照顧政策。 二、中程(至 109.12 前): 二、過程指標(P):

發展為「類親屬安置」,其權利義務等同於親屬安置, (一) 研議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將親屬安置、團體家庭、保母資源等納 (一) 補助兒少安置機構專業

入評估安置處所之選擇,放寬替代性安置多元選擇。 人員服務費較原標準

以擴展親屬安置服務之量能,確保兒少均得在類家庭的

(二) 規劃及辦理寄養家庭支持資源強化計畫,補助地方政府提供因應特殊個案之照顧 (106 年)提高至少 50%。

環境中成長。

需求之親職到宅服務與寄養家庭諮商輔導方案等支持服務,強化寄養支持系統, (二) 地方政府調整寄養安置

三、機構安置:(衛福部社家罫) 避免寄養家庭耗竭。 費。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規定,地 (三) 制訂我國整體替代性照顧政策 (三) 地方政府針對照顧特殊

方政府依法安置無依、家遭變故及受虐、受疏忽等

1. 成立我國替代性照顧政策工作小組,盤點我國現行替代性安置資源。 需求兒少的寄養家庭提

兒童及少年時,應循安置於親屬家庭、寄養家庭、

2. 參考聯合國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設定議題,邀請各方代表研議策略。 供支持與培訓補助。

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之順序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三、成果指標(O) :

為原則。由前開規定可知,機構為家外安置最後一

(一) 開發多元替代性照顧資源,提供小規模、家庭化及個別化的照顧服務,滿足兒少 機構安置占整體安置比率

個選擇。

多元需求。 下降至少 3%。(衛福部社

(二)然而,因親屬照顧資源開發不易、寄養家庭量能有

(二) 落實整體替代性照顧政策並定期檢討。 家罫)

限,因此,目前我國家外安置仍是以兒少安置機構

為最大宗。 四、寄養家庭:(衛福部社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過程指標(P):

(三)兒少安置機構對於兒少之照顧,往往容易因資源不 家罫) (一)定期召開寄養業務聯繫會議,督促地方政府持續推廣寄養家庭服務,提供必要資 (一)每年辦理 2 次寄養業務

足,無力或無法聘請足夠且符合規定之照顧人員而 (一)加強寄養家庭之政 源支持。 聯繫檢討會議督促地方

受影響;另兒少安置機構亦反映,政府的評鑑制度 策宣導,鼓勵社會大 (二)運用公彩回饋金經費辦理寄養家庭宣導,吸引大眾投入寄養家庭服務。 政府強化寄養服務支

除增加工作人員負擔外,評鑑指標內容也無法保障 眾投入寄養家庭行

二、中程(至 109.12 前): 持。

機構安置的服務品質等問題。 列。

(一) 按本罫訂定「兒童及少年家庭家庭寄養服務工作基準」有關寄養家庭招募業已納 (二)補助辦理寄養家庭支持

四、寄養家庭:(衛福部社家罫) (二)強化寄養家庭支持

入單親(身)及專業寄養身分,另考量寄養家庭身體狀況良好者且具豐富經驗,

與輔導措施。 資源強化計畫,補助支

(一)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規定,兒 研議放寬年齡限制,擴大寄養家庭服務量。

少安置之優先順序,依序為親屬安置、寄養家庭、 持寄養服務每年至少

(二) 規劃於 108 年起補助並輔導地方政府針對照顧特殊需求兒少之寄養家庭,提供專

兒少安置機構及其他機構,爰寄養安置服務為兒少 業照顧加給、喘息服務、教育訓練親職到宅服務及諮商輔導等支持資源,避免寄 1,500 萬元。

替代性照顧中家庭式照顧的主要模式。 養家庭耗竭。 (三)地方政府調整寄養安置

(二) 歷年寄養家庭服務戶數,自 101 年至 105 年分別為 (三) 持續強化寄養家庭知能訓練與提供寄養家庭多元支持,並納入社會福利績效考核 費。

1,371 戶、1,370 戶、1,401 戶、1,322 戶、1,334 戶。 指標內,促使地方政府提供資源支持寄養家庭繼續留任。 (四)地方政府針對照顧特殊

(三) 然而寄養家庭數近年有下降趨勢,其原因包含: (四) 研議調整寄養安置費,並納入社會福利績效考核指標,以督促地方政府落實。 需求兒少的寄養家庭提

1. 我國寄養家庭的父母隨著社會變遷而產生高齡化現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持續辦理寄養家庭支持資源強化計畫,推動寄養家庭親職

象,中高齡家庭增加; 供支持與培訓補助。

到宅、喘息服務、諮商輔導及保險補助等支持資源布建。

2. 又因社會經濟變遷,使得青壯族群生養子女意願降 二、成果指標(O):

低,另婚育年齡增長,適合擔任寄養家庭又有經驗者 招募新進寄養家庭提升

普遍正值育兒期,可能連帶影響青壯年族群擔任寄養 5%。(衛福部社家罫)

家庭意願,申請擔任寄養家庭戶數逐年減少;

3. 寄養安置兒少問題複雜多元照顧不易,照顧壓力也使

其身心及家庭方面受到影響;

4. 為避免對寄養兒少有不當對待情形,爰寄養家庭篩選

程序與標準日趨嚴謹,使得通過寄養家庭資格者比率

隨之降低。

59

第 46 點(跨部會-衛福部、司法院)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委員會並建議政府立法確保所有替代性照顧的兒少安置均由家事法庭 Furthermore,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the Government take the necessary legislative measures 1. 衛福部(社家罫、保護

裁定之、安置期限由法律規定、延長安置由法院依照法定標準裁定之。 to ensure that all placements of children in alternative care are based on a decision of the family court, that the 司)

委員會特別關注在沒有法院介入評估安置是否必要及是否符合兒少最 term of such placement is set by law and that extending the duration of the placement should be a decision of 2. 司法院

46

the court and meet criteria set by law. A particular concern of the Review Committee is that parents can

佳利益下,卻允許父母可自行安置子女。

arrange the placement of their children without any involvement of the court in assessing whether the

placement is necessary and in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2 條 一、針對家長自行委託機構安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及第 62 條規定,倘個案有偏差行為,情 置(下稱機構自收個案) (一)機構自收及委託安置個案:將是類個案納入安置資訊系統管理,要求各地方政府盤點及掌握個 (一)訂定個案之安置與

形嚴重,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 及家長依兒童及少年福利 案狀況。(衛福部社家罫) 定期評估處理原

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矯正而無效果

權益保障法委託地方政府 (二)落實家外安置法定程序: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6 條、第 57 條之規定,兒少遭受 則。(衛福部社家

或家庭遭受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

安置(下稱委託安置個案) 不當對待,對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地方主管機關應立即對兒少進行保護 罫)

其家庭者等情事之一者,其父母、監護

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 建立安置需求評估、定期 安置,並以 72 小時為限。如評估有需要延長安置,應向法院聲請裁定繼續安置,每次以 3 個月 (二)檢討修正《兒童及

構,得申請地方主管機關安置或輔助(衛 評估及處遇機制,透過政 為限。兒少保護安置後,每 3 個月會針對兒少進行定期評估,並每 3 個月向法院聲請裁定繼續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福部社家罫、保護司) ;又依兒童及少年 府介入服務,維護兒少最 安置,安置期滿 2 年後,必頇提出中長期的處遇評估。爰本部針對兒少保護個案,經評估認有 障法》有關家長及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1 佳利益。(衛福部社家罫) 安置之必要已建立相關工作程序。(衛福部保護司) 政府委託安置規

條規定,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出養服

二、落實兒少家外安置的法定 二、中程(至 109.12 前): 定。(衛福部社家

務,接受出養人委託,提供被收養人安 (三)機構自收及委託安置個案:(衛福部社家罫)

程序。(衛福部保護司) 罫)

置服務。爰現行法未限制家長不得因家 1. 對於是類個案是否應比照保護性個案全面由主管機關介入,或應經法院裁定安置,蒐集實務意見。 二、過程指標(P):

庭變故、無力撫養等因素而自行委託政 2. 評估地方政府對於是類個案,是否有足夠人力比照保護性個案進行安置需求及必要性之評估、安置 確保所有替代性照顧

府或機構安置。(衛福部社家罫) 期間定期評估及提供處遇服務。 的兒少安置,均係依

二、按近三年(104-106 年)機構自行收容比 3. 建立是類個案安置需求評估、定期評估及處遇服務工作手冊。 據家事法庭的裁定。

率分別為 14%、12%、11%,惟家長自 4. 對於無適足人力服務是類個案之地方政府,協助其結合專業團體人力提供服務。 (衛福部保護司)

行委託機構安置個案,倘未經政府評估

(四)落實家外安置法定程序:督導各縣市政府社工落實兒少法第 56 條、第 57 條之規定,每 3 個月 三、成果指標(O):

其安置必要性並介入輔導與服務,致有

主責社工務必定期親自訪視或電訪兒少,並積極與案家進行家庭重整服務,提供親職教育及相 自收及委託個案納入

影響兒少權益之虞。(衛福部社家罫)。

關家庭處遇服務,以協助家庭恢復功能,讓兒少得以及早返家。(衛福部保護司) 政府定期評估及服務

三、法院係依據法律規定及個案狀況,為兒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比率達 95%。(衛福

少有無安置、延長安置必要之裁判,經

部社家罫)

法院裁定後之安置期限,則由主管機關 (一)機構自收及委託安置個案:(衛福部社家罫)

依法律規定及個案狀況辦理。是否允許 1、 定期考核地方政府個案管理服務成效。

父母自行委託機構或申請直轄市、縣 2、 研議將是類個案應由主管機關介入,或應經法院裁定安置法制化之可行性。

(市)主管機關安置兒少,涉及國情、 (二)落實家外安置法定程序:定期檢視各縣市政府兒少保護機構安置案件,將社工落實法令規定與

立法政策、父母親權之行使、兒童及少

否之情況,納入社會福利績效考核中。(衛福部保護司)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有關規定之修

正,牽涉層面甚廣,主管機關宜妥適評 三、持續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裁 視主管機關所提行動方案時程,尌修法部分予以研議,並提供相關意見。 一、過程指標(P):

估其可行性,為審慎之研析。而 105 年 判,以保障兒少權益。(司 視主管機關所提行動

至 107 年 6 月間地方法院兒童及少年保 方案時程,尌修法部

法院)

護安置事件帄均終結日數,依據:(司 分予以研議,並提供

法院) 相關意見。

60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05

年為 8.33 日;106 年為 7.16 日;107

年 1 至 6 月分別為 7.27 日。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105 年為

11.21 日;106 年為 10.42 日;107 年 1

至 6 月為 11.46 日。

61

第 47 點至第 49 點(單一部會-衛福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委員會指出,受到不當對待、立即面臨嚴重風險的兒少可以進行長達 72 小時的 The Review Committee notes that children who are maltreated and face imminent and serious risk 衛福部(保護司、社家罫)

保護安置,且經法院裁定後,可以重複延長 3 個月。委員會也關切主管機關只有 can be put in protective placement for up to 72 hours, and that this placement can be extended

47 在兒少於緊急安置機構停留 2 年仍無法返家時,才會制訂長期處遇計畫。 repeatedly for 3 months by a decision of the court. The Review Committee is concerned that only

after a stay of 2 years in an emergency residential facility are the authorities required to make a

long-term treatment plan if the child cannot return to her/his family.

委員會建議政府依據《CRC》第 25 條及《聯合國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

,建立有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e Government establish an effective system of regular review

效體系,定期審查所有替代性照顧之兒少安置。應該特別注意緊急安置和機構安 of all placements of children in alternative care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25 of the CRC and the UN

置,至少每年一次,以兒少最佳利益為考量,評估兒少是否仍有必要安置,及/ Guidelines for the Alternative Care for Children. Special attention should be given to the review of

48 或能否將兒少安置於以家庭環境為主的替代性照顧。政府也應採取必要措施,防 placements in emergency centres and residential facilities by assessing, at least every year, whether

the placement is still necessary in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and/or whether the child can be

止兒少頻繁轉換安置處所。

placed in a family-based form of alternative care. The Government should also take the necessary

measures to prevent the frequent moving of children from one alternative care setting to another.

最後,依據《聯合國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委員會強調為準備離開替代性照顧 Finally, in line with the UN Guidelines for the Alternative Care of Children, the Review Committee

體系的兒少設定有效且適當的計畫及方案至關重要,這些計畫與方案協助兒少 emphasises the importance of having in place an effective and suitable policy and programme for

49

(適當時,包含家屬)做好離開替代性照顧體系的準備,且在適當時期內提供所 children leaving the alternative care system, preparing them (and, where applicable, their families)

for the leaving care process and providing all necessary after-care support for an appropriate period.

有必要的支持性服務。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有關長期處遇計畫部分: 一、落實以家庭為基礎的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一)依照兒少法第 56 條及第 57 條之規定,兒少遭受不 兒少安置模式。(衛福 (一) 本部自 101 起將親屬安置服務納為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 研議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當對待而對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 部保護司) 考核指標,104 年起將親屬家庭評估納為社福績效考核指標,未來 法》第 56 條,將親屬安置之安置方式,

虞,地方主管機關應立即對兒少進行保護安置,並 二、落實兒少保護長期處 將持續推動。 明文入法。

以 72 小時為限。如評估有需要延長安置,應向法院 (二) 透過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創新、多元之親屬安置方

遇計畫。(衛福部保護 二、過程指標(P):

聲請裁定繼續安置,每次以 3 個月為限。爰現行兒 案,深化各地方政府推動兒少安置計畫所需之知能,並廣為結合相

少安置後,社工即會啟動家庭處遇,協助兒少之原 司) 關專業網絡及親屬資源參與計畫,為兒少安置未來之政策雛形做更 (一)積極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生家庭功能得以修復以利兒少提早返家,並每 3 個 三、落實兒少結束安置後 為完善之建構。 之法令規定,督導各縣市政府主管機

月陳報法院聲請兒少及家庭處遇進程,以俾兒少儘 的追蹤服務。(衛福部 (三) 本部於 107 年完成修訂「家庭功能評估表單與工作手冊」 ,開案後 3 關,於兒少返家後之支持性服務能確實

速返家。(衛福部保護司) 保護司) 個月內將進行初次填寫,後續原則上每 6 個月填寫 1 次,然若未滿 提供。

(二)另依兒少法第 64 條之規定,兒童及少年若有遭受第 6 個月兒少或家庭出現重大變化、轉換社工進行後續處遇等,則頇 (二)透過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

49 條或第 56 條第 1 項不當對待之情事,經直轄市、 進行重新評估。目前本部已著手開始實施教育訓練,俾使地方政府

創新、多元之親屬安置方案,深化各地

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 熟悉運用,精進兒少家庭重整之功能,使家外安置兒少得以及早返

方政府推動兒少安置計畫所需之知能。

於 3 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而處遇 家。

計畫之內容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童及少年安全與 (四) 完成「建構長期機構安置個案永久性計畫服務模式」計畫,發展兒 (三)發展兒少保護長期機構安置個案永久性

安置評估、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 少保護長期機構安置個案計畫服務策略,藉由積極評估親屬安置可 計畫服務模式,於各縣市政府詴做,並

治療或其他與維護兒童及少年或其他家庭正常功能 行性以適時轉換安置服務(如:轉收出養、親屬監護或建立兒少與重 產出返家指引之基本流程。

有關之協助及福利服務方案。(衛福部保護司) 要他人之依附關係等)。 (四)發展返家評估及建構處遇計畫指引,供

(三)而委員會關切,僅會對安置 2 年無法返家之兒少制 二、中程(至 109.12 前): 第一線社工作為實務上之參考依據。

定長期處遇計畫,然依現行法令規定,對於安置 2 (一) 親屬安置:積極提供親屬安置家庭相關之資源與服務,避免兒少於 三、成果指標(O):

年仍無法返家之兒少訂定長期處遇計畫;若兒少因 返家前面臨需轉換安置處所之問題:

家庭重整等原因而返家,則兒少返家後仍會持續追 (一)提升需接受家外安置兒少之親屬安置

1. 提供經濟補助(如:安置費用、醫療津貼、租屋津貼等)。

蹤輔導 1 年,相關服務仍會挹注於兒少家庭。兒少 2. 協助親屬家庭相關資源連結(如:法律諮詢、志工服務等)。 比率由 10%提升至 15%。

62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於安置前、安置中、返家後,均有主管機關對其進 3. 提供多元化之服務方案(如:提供喘息服務、舉行家庭會.議、協助與原 (二)將親屬安置在親屬有意願及資源的狀

行評估、對其家庭結合資源提出處遇計畫,以及返 生家庭父母會面、辦理支持性、成長性活動等)。 況下轉親屬監護。

家後持續追蹤輔導。(衛福部保護司) 4. 對親屬家庭提供親職教育課程(如:兒童保護、教養與照顧知能等)。 (三)發展返家評估及建構處遇計畫指引,

(四)委員會關切,國內對於兒少保護長期安置個案之具 (二) 發展返家評估及建構長期安置兒少之處遇計畫指引,供第一線社工

供第一線社工作為實務上之參考依

體服務策略或實務執行方式尚無全國一致之建議作 作為實務上之參考依據,並於縣市政府進行詴作計畫。

法,尤其是針對安置滿 2 年但卻無法返家之兒少, (三) 落實社工專業知能:辦理「兒少保護家庭重整服務與返家評估精進 據。

目前並無相關之精進策略。(衛福部保護司) 計畫」,強化社工對於兒少保護家庭重整服務內容,提升家庭重整

二、替代性照顧-親屬安置: 服務品質,並完成兒少保護家庭重整個案返家案評估重點及流程指

(一)在為落實 CRC 的精神下,兒少若被親屬安置後,為 引之研發

確保兒少於親屬家庭之照顧品質,本部透過 3 種主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要方式進行兒少親屬安置品質確保之方式:(1)與親 (一) 研議於兒少保護服務紀錄表註記兒少轉換安置時之原因,做為每年

屬家庭簽訂合約:於契約內容規定親屬家庭同意接 度親屬安置個案研究依據,藉此找出轉換之根本原因,作為親屬安

受地方政府之督導訪視、查核及照顧規範等。(2)兒 置政策修訂之方針。

少保護社工依規定進行訪視追蹤:依「社政機關兒 (二) 持續推動兒少保護家庭重整個案返家評估流程指引,並適時進行滾

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處理、調查及處遇服務作業 動式檢討與修正。

程序」 ,進行個案評估、訪視、追蹤輔導等。(3)必要 (三) 落實兒少返家後之蹤服務,定期評估兒少接受照顧狀況及家庭功

時得終止合約:經評估如兒少適應不良或親屬無照 能,並依評估結果適時連結相關福利服務資源,提供兒少家庭支持。

顧意願等情形,得終止合約,同時由社工再行協助 (四) 逐步發展兒少長期機構安置之永久性計畫,並擬定相關作為及流程

兒少尋找安置資源或其他合適照顧之人。目前親屬 形成政策。

安置相關統計如下:(衛福部保護司) 四、機構安置:強化落實安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1. 兒少親屬安置概況: (一) 透過社福考核機制,督促地方政府定期辦理個案研討及評估,並落 (一)研 訂 個 案 之 安 置 與 定 期 評 估 處 理 原

置個案之安置與定期

親屬個案安置時間 實安置 2 年以上應訂定長期輔導計畫規定。 則。(衛福部社家罫)

評估機制。(衛福部社

2 年以上 未滿 2 年 (二) 放寬專業人力補助比例、調高專業服務費補助標準,並檢討機構與

家罫) (二)修 正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人數 比率 人數 比率 寄養家庭安置費用,提供安置服務充裕經費與資源支持,減少寄養

法》,將團體家庭資源納入規範。 (衛

家庭與機構退場,避免因供給端退場之轉換安置。

104 年 63 95% 3 5% 福部社家罫)

二、中程(至 109.12 前):

105 年 97 93% 7 7% (一) 研訂個案之安置與定期評估處理原則。 二、過程指標(P):

106 年 96 75% 32 25% (二) 規劃辦理家外安置兒少替代性照顧資源強化計畫,針對安置於寄養 (一)規劃辦理家外安置兒少替代性照顧資

2. 親屬安置轉安置比率:據衛福部分析兒少保護個案親屬 或機構之特殊需求兒少,提供資源支持與專業協助,避免個案性轉 源強化計畫,補助地方政府及民間團

安置後,進 3 年轉安置比率最高僅 5%,爰依親屬安置 換安置。 體發展替代性照顧支持服務,每年補

之穩定性較高。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助 1,000 萬元。(衛福部社家罫)

其他(轉收出養或繼 (一) 持續辦理家外安置兒少替代性照顧資源強化計畫。 (二)地方政府針對照顧特殊需求兒少的機

返家 轉安置 續親屬安置) (二) 針對不適應機構生活者,發展團體家庭資源,並修正納入兒童及少 構提供支持與培訓補助。 (衛福部社家

104 年 4 人(6%) 3 人(5%) 59 人(89%)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範,避免個案性轉換安置。 罫)

105 年 4 人(4%) 3 人(3%) 97 人(93%) (三) 研議修正寄養家庭相關規定,檢討寄養家庭中長期安置之可行性, 三、成果指標(O):

避免系統性轉換安置。 (一)提升需接受家外安置兒少之親屬安置

106 年 1 人(1%) 1 人(1%) 126 人(98%)

比率由 10%提升至 15%。 (衛福部保護

(二)替代性照顧-機構安置:(衛福部社家罫)

司)

1.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6 條規定,依該法

(二)帄均轉換安置處所次數下降 10%。 (衛

保護、安置、訪視、調查視評估、輔導、處遇兒童及少

福部社家罫)

年或其家庭,應建立個案資料,並定期追蹤評估。

(三)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團體家庭數

2. 惟兒少安置後,雖定期辦理個案評估、研討會等相關機

量成長 20%。(衛福部社家罫)

制,但仍有部分兒少有轉換安置情形,其原因依不同個

五、強化兒少安置機構發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案情形不同且複雜多元,惟依現況大略可分為:

展離院與自立生活準 (一)自立生活準備服務:補助兒少安置機構辦理專業人員在職訓練,納 (一)離院及自立生活準備服務業納入評鑑

(1) 系統性轉換:多以由緊急安置處所轉換至寄養家庭

63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或安置機構;或因評估需 2 年以上長期安置,而由 備服務方案。(衛福部 入離院及自立生活準備服務等內涵,強化機構專業人員落實離院準 指標,提高分數比重。

(衛福部社家罫)

寄養家庭轉換至機構。 社家罫) 備工作知能。(衛福部社家罫) 二、過程指標(P):

(2) 個案性轉換:較多因個案適應不良、出現其他特殊 六、於兒少離開替代性照 (二)追蹤輔導服務:依兒少法第 59、62 條及第 68 條規定持續推動兒少 (一)補助辦理離院及自立生活準備方案每

需求(如疾病)、偏差行為等議題,原安置單位無適 結束安置追蹤輔導業務,並將「全國兒童少年安置及追蹤個案管理

顧系統後,追蹤蹤輔導 年達 20 案。(衛福部社家罫)

當資源,無法(力)繼續照顧,所產生轉換安置。 系統」資料建檔納入 108 年度社福考核項目,管考經費補助或編列

(3) 供給端轉換:因寄養家庭退出、機構停辦、停業或 至少 1 年。(衛福部社 情形,督導強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落實追蹤輔導服務。(衛福 (二)提升社工員執行能力及服務品質,每

歇業等因素,無法繼續照顧之轉換安置。 家罫) 部社家罫) 年定期辦理社工員教育訓練或,研討

3. 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4 條規定, 二、中程(至 109.12 前): 會,並依法規或方案內容之修正,以

兒少有該法第 49 條或 56 條遭受身心虐待、遺棄、疏忽 (一) 自立生活準備服務:研議將「離院及自立生活準備課程」方案納入 編修社工實務手冊。(衛福部社家罫)

或其他不當對待,經地方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時,應 公彩主軸計畫或透過公彩補助經費之支持,引導鼓勵兒少安置機構 三、成果指標(O):

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惟該法條尚 積極推動。(衛福部社家罫)

(一) 兒少安置機構接受評鑑符合並落實

未將安置體系內自收與委託安置個案含括在內,致有部 (二) 追蹤輔導服務:辦理兒童及少年結束家外安置後續追蹤輔導及自立

「離院及自立生活準備」。(衛福部社

分個案無法落實家庭處遇之虞。 生活服務專業人員教育訓練及編修社工實務手冊以提升社工員專

三、離開替代性照顧之支持服務 業能力,並規劃辦理「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輔導及成效評估方 家罫)

(一)兒少保護長期安置於機構之個案,往往歷經多次安 案」。(衛福部社家罫) (二) 完成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方案成效

置機構轉換、依附關係不佳,因而面臨自我獨立性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評估及修正。(衛福部社家罫)

發展不佳、與家庭社區連結中斷等問題,在現行型 (一) 自立生活準備服務:研議將離院及自立生活準備納入機構評鑑加分

態的限制下,故各地方政府應自兒少被安置之初, 項目或加權配分等機制,輔導兒少機構落實辦理自立生活與離院準

即應積極結合相關專業網絡及親屬資源參與相關計 備工作。(衛福部社家罫)

畫,以俾符合兒少最佳利益。(衛福部保護司) (二) 追蹤輔導服務:持續推動並滾動式修正「兒童及少年結束家外安置

(二)又家外安置為兒少照顧的替代性措施,旨在提供兒 後續追蹤輔導與自立生活服務作業規定」所定流程及辦理後追服務

少未受家庭適當照顧時之暫時性保護處所,政府仍 原則,及依據「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輔導及成效評估方案」結果

應極力確保與協助兒少可以在家庭與社區的環境接 精進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方案內涵以供地方政府遵循辦理。(衛

受照顧與成長。爰針對受安置兒少,除提供生活照 福部社家罫)

顧外,仍應持續相關服務,以協助做好返家或自立

生活之準備,以利兒少離開安置處所後之家庭生活

與社區融合。(衛福部社家罫)

(三)爰此,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4 條第 4

項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

間屆滿或撤銷安置之兒少,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

年,並定期作成追蹤輔導報告。(衛福部保護司)

64

第 50 點至第 51 點(單一部會-衛福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國內及跨國境收養(第 21 條) Domestic and intercountry adoption (art. 21)

委員會注意到,國內兒少收養之年度人數低於外國收養臺灣兒少之人 The Review Committee notes that the annual number of domestic adoptions is lower than that of adoptions of 衛福部(社家罫)

數,也注意到近親及繼親收養終止比率偏高。委員會建議政府分析上 Taiwanese children abroad, but notes with concern the high rate of terminations of intra-familial and step-parent

述終止收養的原因,採取降低比率的補救措施,致力確保所有兒少獲 adoptions.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the causes of these terminations be analysed, that remedial

action be taken so as to reduce their rate, and that all necessary efforts be made to ensure appropriate care for

50 得適當照顧。委員會瞭解國內收養人通常不願意承擔照顧有特殊需要

any child involved. While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gnises that domestic adopters may often be unwilling to

兒少(包括身心障礙兒少和年齡較大的兒少)的責任,因而唯有尋求 take responsibility for children with special needs (including those with disabilities and older children) and that

跨國收養,但仍敦促政府提高問題意識,倡導國內收養。 intercountry adoption may therefore be seen as the only solution for the latter, it urges the Government to raise

awareness and promote the adoption of these children domestically.

委員會關切政府監看跨國收養程序層級及成效的不足,包括對私立收 The Review Committee is concerned about the level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 Government‟s oversight of the

養機構的權限和監督。委員會建議臺灣採用海牙會議《跨國收養合作 intercountry adoption procedure, including the authorisation and monitoring of private adoption agencies. It

51 (1993 年)作為具法律效力之文件,以處理臺灣跨國 recommends that Taiwan adopt The Hague Convention on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nd Cooperation in

及兒童保護公約》

Intercountry Adoption (1993) as a binding document for dealing with cases of intercountry adoption from and

收養案件。

into Taiwan.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 一、評估接受海牙公約之可行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可及管理辦法》係參考海牙公約內容制定。依規定機構需取得主管機關許 性及必要性。 (一) 於 107 年尌將接受海牙公約之可行性及必要性, 研議接受海牙公約或修正相關法

可,並受主管機關監督、輔導,且跨國出養前應落實國內優先收養原則, 二、落實主管機關對機構之監 蒐集各權責機關、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意見。 規,以更符合該公約精神。

爰現行跨國境收養程序已符合該公約之精神。 督、管理。 (二) 將機構提供特殊需求兒少服務情形納入 107 年評 二、過程指標(P):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每年約 1,700 位兒少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其中屬 三、加強向民眾宣導正確收養 鑑指標,引導機構發展相關服務,以提高國人收 (一) 辦理機構服務許可申請、換發及

國內收養者高達 9 成,僅 1 成係未能媒合到適當之國內收養人,爰由機構 觀念,並輔導收出養媒合 養特殊需求兒少意願。擬於 107 年辦理機構評 業務檢查之結果。

協助辦理跨國境收養,基本上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精神。有關委員表示國內 服務機構發展特殊需求兒 鑑,並公布評鑑結果。 (二) 辦理收出養服務機構評鑑,評量

收養兒少人數低於跨國境收養兒少人數 1 事,經查應係原國家報告內容未 少服務,提高國人收養特 (三) 不定期辦理電視、廣播及戶外媒體宣導,引導民 機構發展特殊需求兒少服務情

將近親或繼親關係收養事件納入計算所致,顯有誤會。 殊需求兒少意願。 眾建立正確收養觀念,鼓勵國人收養特殊需求兒 形。

三、104 年至 106 年計有 861 位兒少透過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完成出養程序 四、強化未成年子女收養及終 少。 (三) 辦理專業訓練或共識活動,或視

養,屬一般兒少者計 294 位,其中近 9 成(262 位,占 89.12%)被國內收養, 止收養之審查。 (四) 於 107 年尌降低繼親與近親關係之未成年子女終 需要研訂收養及終止收養評估

僅 1 成(32 位,占 10.88%)被跨國境收養;屬特殊需求兒少者(含年齡較大、 止收養率之因應作為,蒐集各權責機關、民間團 指標,以強化未成年子女收養與

有身心障礙或有特殊家庭背景)計 567 位,其中約 2 成(122 位,暫 21.52%) 體及專家學者意見。 終止收養之評估及審查。

被國內收養,有近 8 成(445 位,占 78.48%)因國內收養家庭較不易接受, 二、中程(至 109.12 前): (四) 建置收出養服務資訊系統,掌握

基於兒少最佳利益考量,爰由機構協助媒合國外家庭收養。 (一) 視各界討論共識,必要檢討修正相關法規,以更 全國兒少收出養個案。

四、為鼓勵國人收養特殊需求兒少,衛生福利部已製作以年齡較大兒少為主體 符合海牙公約精神。 三、成果指標(O):

之宣導影片,透過多元媒體通路宣導正確收養觀念,鼓勵國人收養特殊需 (二) 持續落實辦理機構許可審查、許可證之發給,每 (一) 特 殊 需 求 兒 少 國 內 收 養 率 達

求兒少。惟改變國人傳統收養觀念不易,持續、長期性的宣導教育方能產 年辦理業務檢查。 25%。

生潛移默化效果,成為民眾基本的觀念,提升國內收養特殊需求兒少之成 (三) 檢討補助機制,鼓勵機構深化特殊需求兒少及收 (二) 機構辦理特殊需求兒少及收養

效短期內不易彰顯。 養後家庭支持服務。 後家庭支持服務率達 100%。

五、依據衛生福利部委託研究分析 101 年至 104 年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裁判書 (四) 辦理專業訓練、共識活動,加強司法人員對未成 (三) 辦理電視、廣播、戶外媒體及網

結果發現,屬繼親關係者約占 52.9%,屬近親關係者約占 27.9%,其終止 年收出養之認識,凝聚司法人員與收養服務工作 路宣導達 500 檔次。

收養原因主要為:離婚、僅名義上收養、收養人已有自己家庭、傳宗接代、 者跨專業共識,必要時研訂收養及終止收養評估 (四) 辦理專業訓練、共識活動,參與

原生家庭狀況好轉、管教議題、生父要求子女回復姓氏、原生家庭反悔及 指標,以強化未成年子女收養與終止收養之評估 司法人員與收養服務工作者每

利用收養解決監護問題等。該研究建議可透過「研議終止收養法制之廢除 及審查。 年達 100 人次。

65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與否」、

「教育民眾建立正確收養觀念」、

「加強對收養人之專業協助」等, (五) 建置收出養服務資訊系統,系統化管理全國兒少

以減少終止收養情事發生。 收出養個案。

六、現行我國有關收養及終止收養係基於《民法》第 1072 條至第 1083 條之 1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滾動式檢討降低繼親與近親

規定,由法院依養子女之最佳利益裁定,基本上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精神。 關係之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率之因應作為,必要時

有關如何強化現有機制,以降低繼親與近親關係之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 檢討修正相關法規。

率,尚需審慎研處。

66

六、暴力侵害兒童

第 52 點至第 53 點(跨部會-衛福部、教育部、勞動部、法務部、內政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六、暴力侵害兒童(第 19 條,第 24 條第 3 項,第 28 條

F. Violence against children (art. 19, 24, para. 3, 28 para. 2, 34, 37 (a) and 39)

第 2 項,第 34 條,第 37 條(a)項和第 39 條)

委員會欣見政府為防範對兒少施暴所採取的各種措施,特別是體罰 The Review Committee welcomes the various actions taken by the Government to address violence against 1. 衛福部(保護司、社家罫)

52 及霸凌,也欣見政府為具有風險兒少及 6 歲以下弱勢兒童提供之服 children, in particular related to corporal punishment and bullying, and the programmes providing service 2. 教育部

務方案。 to high-risk children and youth and to disadvantaged children aged 6 or under. 3. 勞動部

委員會建議政府: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the Government: 4. 法務部

(1) 參考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13 號一般性意見(2011 年) (a) continue and strengthen these and other activities and develop and implement,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5. 內政部

guidance and recommendations of the CRC Committee in its General Comment No 13 (2011), a

提出的指引及建議,繼續加強現行及其他措施,並制定及施 multi-year comprehensive national plan of ac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and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

行一個預防及保護兒少在所有環境(包含家庭)免受一切形 against all forms of violence in all settings, including the family; and

53 (b) provide the necessary human and financial resourc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is plan of action

式暴力的長期性國家綜合行動計畫;

which include national and local and NGO activities that contribute to ending all forms of violence

(2) 為有助於達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目標 16.2)所列在 2030

against children by 2030, a goal of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target 16.2.).

年前結束對兒少一切形式暴力的國家、地方及 NGO 行動計

畫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財力資源。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兒少免受一切形式暴力: 一、結合教育、衛生、社政、戶政、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一)保護兒少免於遭受人和形式之暴力、虐待、不當對待或疏忽,本於 司法等相關單位及社會各界力 (一)落實法令執行:針對兒童虐待、家庭暴力、性侵害及兒 編撰「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

CRC 第 19 條第 1 款之規定,我國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量,協力建構家庭暴力及性侵 少性剝削等工作,均有訂定相關標準作業流程,並遵照 件規範」

,落實執行員警教育

訂有保護措施專章,明定任何人不得對兒少有任何形式之暴力、或 害防治網絡,以全面保障人民 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少性剝削防制 訓練,提升處理兒少案件敏

使兒少處於無適當之人照顧之獨處情況。若有違反者,將依本法處 之人身安全,期以「打造零暴 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 感度。

以罰鍰,父母另頇接受強制性親職教育。另為明文保障兒少遭受其 力、零侵害之生活空間」為目 (二)被害人關懷:本部警政罫針對處理兒少性剝削、家暴、 二、過程指標(P):

他法令之侵害,兒少法第 112 條另明定,成年人對兒少犯罪者加重 標。(內政部) 性侵害案件時,由警方實施詢問時,適時給予「被害人 訂頒相關作業流程,針對警

其刑二分之一,以俾周延保障兒少,並使兒少之司法正義得以實 關懷」: 方詢問方面加強關懷並保障

踐。(衛福部保護司) 1. 提供被害人求助管道。 法律上之權利,落實兒少保

(二)有鑑於年帅兒少自我保護能力不足,爰往往遭受故意殺害或虐待, 2. 提供被害人緊急協助。 護之精神。

我國政府為確保兒少得以在健康之環境生長,免於遭受任何形式的 3. 轉介被害人後續輔導及協助。 三、成果指標(O):

不當虐待,於 107 年 2 月 26 日由行政院函頒推動「強化社會安全 4. 其他與家庭暴力、性侵害有關措施。 持續加強督導考核各警察機

網計畫」,我國政府未來將積極推廣,針對兒虐或殺子自殺等風險 二、中程(至 109.12 前):同短程,持續辦理。 關有無落實作業程序相關內

因子預先找出原因並投入服務與資源,以保障兒少免於遭受虐待或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同短程,持續辦理。 容,兒童少年虐待案件,常

暴力。(衛福部保護司) 會涉及行 政與刑事 處 理流

(三)青少年為國家未來的主人翁,其行為之良窳攸關整體社會治安甚 程 , 需網 絡各成員 分 工合

鉅,因此,對於偏差少年適時施予輔導及預防工作外,政府更應加 作,合力完成。

強保護未成年人,避免兒少成為被害人。綜上,兒童虐待、家庭暴 二、預防及保護兒少在所有環境免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成果指標(O):

力、性侵害、兒少性剝削案件等相關議題均為內政部警政罫重點防 遭一切形式暴力。(法務部) (一)少年矯正機關嚴禁一切體罰行為,對違反規定之矯正人 法務部矯正罫將持續督促所

67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制工作。(內政部) 員,法務部訂有「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人員獎懲標準 屬機關嚴禁一切形式暴力之

(四)政府亦保護收容於少年矯正機關之兒少免於一切形式之暴力(如: 表」 ,追究其行政責任。另依「刑法」第 126 條、第 286 體罰。(法務部)

體罰、霸凌等。(法務部) 條分別定有凌虐人犯罪及妨害帅童發育罪之刑事處罰規

二、支持服務: 定,法務部矯正罫如有矯正人員違反上開規定,將主動

(一)脆弱家庭服務:(衛福部社家罫) 移送偵辦。

1. 自 98 年起推動「6 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復經 104 年 3 月 (二)法務部業於 104 年 5 月 28 日函頒「矯正機關防治及處理

31 日及 105 年 11 月 4 日兩度修正,本方案定位為落入兒少高風險家 收容人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具

庭之前的預防(警)機制,藉由跨網絡單位的力量,盡早對脆弱性高的 6 體措施」 ,包含事前各項防治措施及事發後之各項處理措

歲以下兒童進行關懷。 施。

2. 然經衛生福利部統計由政府相關單位通報至社政主管機關的案件,經 二、短程(至 109.12 前):落實相關法令執行。

社工訪視評估後無頇後續介入者達 75%,顯示通報前未能確實蒐集完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落實相關法令執行。

整的家庭資訊,導致影響後端工作人員對於風險研判的正確性。 三、支持服務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過程指標(P):

3. 考量在建構服務模式時,兒童是家庭中的一員,不宜將兒童特立出來 (一)落實高風險兒少服務。(衛 (一)落實高風險兒少服務: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及社區 (一)全國設置 154 處社福中心

單獨思考或問題化兒童個人,兒童的權益大量仰賴家庭的協助,因此, 發展家庭暴力初級預防宣導計畫,使鄰里社區對兒虐案

福部保護司) 為目標值,預定 108 年達

件能更為關注,推廣暴力零容忍之觀念,並培力社區鄰

協助家庭將有利於兒童的最佳利益,爰行政院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 (二)精進社區脆弱家庭預警機 標百分百。(衛福部社家

里具備兒少保護意識,發揮社區暴力零容忍之在地力

計畫」的新思維,即希望建構「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 制。(衛福部社家罫) 量,推動兒少保護三級預防措施。(衛福部保護司) 罫)

(community-based)的服務模式,服務介入焦點將由「以個人為中心」 (三)勞動權益保障:現行法令規 (二)精進社區脆弱家庭預警機制:善用各部會資料勾稽功 (二)社福中心逐年增聘克工人

轉變為「以家庭為中心」,以強化整體家庭的支持服務。 定及措施尚無缺失,本項無 能,強化跨部會資訊系統勾稽比對,至 106 年底已完成 力全國總計 1,154 名為目

(二)勞動權益保障:(勞動部) 改善目標。(勞動部) 11 個系統介接,賡續辦理資訊系統大數據介接及家庭風 標值,預定 109 年達標百

1. 法令依據:查勞動基準法之適用,並以僱傭關係之有無為前提;受僱 (四)促進青年尌業:透過一案到 險預警事宜。(衛福部社家罫) 分百。(衛福部社家罫)

(三)配合社會安全網計畫,推動促進青年尌業措施:(勞動

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始有該法適用。依勞動基準法第 底客製化個別尌業服務,協 (三)辦理脆弱家庭多元服務工

部)

5 條規定,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 助尌業(勞動部) 作人員教育訓練。【(衛福

1.提供尌業協助

工從事勞動。違反規定者依同法 75 條規定,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1) 透過全國 300 餘個公立尌業服務據點,提供一案到底 部社家罫)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專人客製化服務。 (四)透 過 強 化 社 會 安 全 網 計

2. 目前執行情形:每年度辦理勞動基準法令研習會 20 場次。 (2) 運用職涯測評工具,協助釐訂尌業方向。 畫,修正相關法令規定,

3. 缺失/不足:我國現行法令規定及行政措施已有妥善規範。 (3) 設置台灣尌業通網站,提供尌業市場完整資訊及線上 以終止對兒少一切形式的

(三)促進青年尌業:勞動部配合社會安全網建構,對於個案有工作能力 媒合服務。 暴力侵害行為。(衛福部

(4) 透過尌業諮詢,評估安排參加職業訓練,提升尌業技

但無尌業意願或尌業意願低落者,從尌業服務體系提供個別化服 保護司)

能。

務,排除尌業障礙。另青少年勞工可能遭受之職場暴力,大致分為 2.運用尌業促進工具排除尌業障礙 二、成果指標(O):

肢體暴力、語言暴力、心理暴力與性騷擾等四類,為協助事業單位 (1) 提供雇主僱用獎助,提高雇主僱用意願。 (一)脆弱家庭關懷訪視服務涵

落實上開職場暴力預防措施,勞動部業於 103 年公告「執行職務遭 (2) 提供勞工尌業獎助,鼓勵失業者投入缺工產業。 蓋率,109 年達 80%。 (衛

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並於 106 年修正該指引,新增職場暴力預 (3) 透過跨域津貼,鼓勵青年擴大尋職範圍,增加尌業機 福部社家罫)

防及處理流程圖,並強化勞工遭受職場暴力之應變處理機制等,供 會。 (二)兒少保護性案件結案後一

二、中程(至 109.12 前):

事業單位參考運用。另尌青少年勞動者夜間工作安全防護部分,本 年內再通報率逐年下降

(一)落實高風險兒少服務:持續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

部於 106 年 6 月 26 日邀請四大連鎖超商及相關單位召開研商連鎖 2%。(衛福部保護司)

(衛福部保護司)

超商未滿 18 歲勞工夜間工作會議,討論如何預防相關危害發生, 1. 建立保護服務及兒少高風險家庭集中派案機制。 (三)每年協助 1 萬 5,000 名 15

並於會後訂定「雇主對夜間營業場所單人執行職務安全精進作法」 2. 跨域即時串接兒少家庭風險資訊,即時勾稽比對有多重風 至 19 歲青少年尌業。(勞

(如附件 2),函送四大連鎖超商等事業單位參考運用。勞動部再於 險之通報資訊,建立早期預警機制。 動部)

68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107 年 8 月 7 日邀請四大連鎖超商召開執行成效及相關精進會議, 3. 建立兒少區域醫療保護中心,協助實務工作者能精確辨識

追蹤各大超商運用前開精進作法之情形,並持續強化該等工作者夜 兒虐個案,提升區域內相關醫事人員之兒虐辨識與防治功

能。

間工作安全。(勞動部)

4. 擴大家庭暴力防護網之功能,將嚴重兒虐個案及多重問題

個案納入,並針對精神病人合併家暴、兒少保護事件加害

人,將由心衛社工提供整合性評估,並與被害人社工共同

擬定家庭服務計畫,以降低再犯風險。

5. 保護服務公私協力再建構,具高度公權力介入之案件由公

部門處理,低度公權力介入之案件由私部門處理,提升案

件處理效能。

(二)精進社區脆弱家庭預警機制:辦理脆弱家庭服務相關分

析研究,進行脆弱家庭風險分級之驗證,以更精確造成

脆弱家庭的風險因子,檢討精進風險分級服務機制,以

利針對不同風險及需求之脆弱家庭,提供更立即有效的

家庭多元化服務。(衛福部社家罫)

(三)設置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落實脆弱家庭評估與協助,結合

民間團體資源,以滿足家庭多元福利及照顧需求,支持

家庭成員獲得保護與照顧。(衛福部社家罫)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一)精進社區脆弱家庭預警機制:針對脆弱家庭風險因子進

行滾動式修正。(衛福部社家罫)

(二)持續落實兒少保護三級預防,賡續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

計畫。(衛福部保護司)

69

第 54 點(單一部會-教育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委員會欣見政府施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但關切欠缺實施情形、受害者 The Review Committee welcomes the Guidelines for Prevention of Bullying on Campus, however it is 教育部

等人無效力通報及後續處理機制的具體資訊。委員會因此建議政府: concerned at the lack of concrete information about their implementation and the ineffective reporting by

(1) 經由徵詢兒少意見,重新檢視監督機制和通報程序,以確保其成效; victims or others and follow-up mechanisms.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the Government:

(a) review its monitoring and reporting processes in consultation with children to ensure they are

(2) 提高師生對「霸凌在受害兒少及學校社群所生負面影響」的認知和意 effective;

54 識; (b) enhance the understanding and awareness of both teachers and students of the negative impact of

(3) 加強教師建構安全教室的能力,鼓勵被害人和目擊者通報霸凌案件; bullying on the child victim and the school community;

(c) reinforce teachers‟ ability to create safe classrooms and encourage victims and witnesses to report

(4) 為霸凌案件的被害人、加害人及其他受霸凌影響的兒少,提供有效的 incidents of bullying; and

輔導及修復。 (d) provide effective counselling and restorative practices for children who are victims, perpetrators,

and other children who may be affected by bullying.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教育部雖於 101 年令頒校園霸凌防 一、廣納及徵詢兒少意見,作為本部未來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制準則,惟當時未能充分徵詢兒少 相關政策擬訂或修訂之參據。 (一)訂定「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 (一)訂定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

意見確認相關處理機制。 二、提升教育宣導效能與拓展多元宣導管 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並規劃有專業素養指標「4-1 應用正向 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將建立安全、友

二、分析霸凌案件發生成因大多為學 道,以增進師生對霸凌行為所產生負 支持原理,共創安全、友善及對話的班級與學習環境,以養成 善及對話的班級與學習環境納入師資職前教育

生低估霸凌行為對他人之負面效 面效應之認知及意識。

學生良好品格及有效學習」及「3-4 掌握社會變遷趨勢與議題, 課程。

應及影響,或是部分教師霸凌防制 三、落實教師專業社群活動及辦理增能研

意識不足所致。 習活動,以強化教師防制霸凌意識與 以融入課程與教學」以作為師資職前培育課程之依據。 (二)修訂「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三、檢討部分霸凌案件發現少數教師 班級經營能力。 (二)推動中小學初任教師導入輔導暨知能研習計畫,於研習中納入 二、過程指標(P):

因班級經營經驗不足,或不諳霸凌 四、推廣修復式(和解圈)輔導策略。 班級經營課程,以增進教師班級經營之能力。 (一)推動中小學初任教師導入輔導暨知能研習計

事件處理機制,以致事件發生之 (三)訂頒「教育部補助辦理校園安全維護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活動 畫,於研習中納入班級經營課程,參訓率預計達

初,未能即時被發現,錯失處理契 要點」,鼓勵民間社團辦理校園宣教活動,以增進師生對霸凌 75%。

機。 (二)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訂公聽會計有 18 名

認知及防制意識。

四、現行學校輔導策略大多針對當事

(四)擬訂「防制校園霸凌領航學校實施計畫」,在各縣市辦理防制 學生或兒少代表與會,佔總人數 11.2%,未來修

學生提供諮商協助及其他適性輔

校園霸凌標竿學習學校,辦理教師知能研習,並定期檢測教師 訂過程中將持續邀請兒少團體與代表參與。

導措施,較欠缺修復雙方關係之輔

導機制,以致霸凌事件恐有再發生 認知及防制意識情形,以利即時滾動修正計畫內容。 (三)委請國立臺北大學辦理專案計畫,推廣修復式輔

之慮。 (五)教育部規劃於 107 年 8 月間辦理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訂公聽 導策略,107 年度已提供 3 校和解圈諮詢服務,

會,並函請兒少團體與代表、大專校院及各縣市教育主管機關 佔宣導校數 10.7%,未來每年預劃增加 5%諮詢

鼓勵所屬人員及學校師生參與。 服務校數。

(六)委請國立台北大學辦理「防制校園霸凌研究分析計畫暨理論與 三、成果指標(O):

實務研習專案計畫」,加強各級學校校園霸凌事件處理人員能 藉由嚴謹檢核及監督機制,確保所有通報案件均符

合防制準則之程序處理。

力與技巧,同時協助學校針對個案提供修復式輔導諮詢。

二、中程(至 109.12 前):

(一)與民間團體或師資培育大學研發多元豐富教具或課程供學校

使用,以提升師生對霸凌認知及防制意識。

(二)修訂校園生活問卷內容,增加霸凌認知及防制意識之問項,掌

握學生對霸凌認知與防制意識程度,作為學校調整霸凌防制工

70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作之參據。

(三)委請學術研究團隊或民間團體針對不同類型之兒少群體進行

研究,以蒐整相關意見,作為未來政策修訂之參考。

(四)與國立臺北大學合作,研擬修復式輔導策略相關人員培訓計劃

與執行方案。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規劃將校園霸凌防制意識及修復式輔導概念納入師資培育訓練。

71

第 55 點(單一部會-通傳會)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在網路霸凌方面,委員會建議政府應督促帄台供應商發展及強化合宜的預防及申 In relation to cyberbullying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the Government urge 通傳會

訴服務及機制。 platform operators to develop and strengthen appropriate services and mechanisms for handling

55 prevention and cyberbullying complaints. (協辦:衛福部(保護司)、

內政部、教育部、法務部)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在網路匿名的掩飾下,降低了國人對自己在社會角色 一、提升國人網路素養與 一、委託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透過校園宣導、大型活動進行網路霸凌防制宣導及救 一、成果指標(O):

中應有態度與認知,較無顧忌的表達自我,造成言論 網路法令認知 濟、申訴管道。[短期] (一) 每年宣導網路霸凌防

解放效益。解放效益增加行為人在網路上自我約制言 二、建立 iWIN 網路霸凌處 二、邀集相關部會透過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多方利害關係人諮詢會議,共識網路帄台 制及救濟、申訴管道至

行的困難度,激化網路霸凌發生的頻率。 理標準及程序 業者網路霸凌自律處理機制或申訴管道建立之模式。[中期] 少達 10,000(含)人次

二、「網路霸凌」態樣多變,定義範圍不易,業者自律處 三、輔導網路帄台業者建 三、督導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於法定任務範圍內訂定網路霸凌處理標準與相關流 (NCC)

理陷入言論自由與兒少保護衡帄困境。 立網路霸凌處理機制 程,並定期滾動式檢討修正案件處理成效。[長期] (二) 提出 iWIN 網路霸凌處

三、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對於網路霸凌處理定位不 或與 iWIN 建立聯繫管 理標準與流程乙套

明,未有明確處理流程,導致申訴管道未有明顯成效。 道即時處理重大危害 (NCC)

案件 (三) 提出網路帄台業者網

路霸凌自律準則乙

套,每年召開多方利害

關係人諮詢會議 1 場

(含)以上,滾動式檢討

成效並調整修正

72

第 56 點至第 57 點(跨部會-法務部、教育部、衛福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委員會欣見已經立法禁絕在學校和機構內有體罰兒少之情事。然而家內體罰並未 The Review Committee welcomes the information that corporal punishment has been 1. 法務部

56 被禁止,且學校內仍持續發生體罰的情事。 prohibited by law in schools and institutions. However corporal punishment in the family 2. 教育部

setting has not been prohibited and the use of corporal punishment in schools continues.

委員會建議政府: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the Government: 3. 衛福部(保護司、社家罫)

(1) 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8 號一般性意見,明文禁止家內體罰; (a) adopt an explicit prohibition on corporal punishment in the home, consistent with the

CRC Committee‟s General Comment No 8;

(2) 倡導體罰與任何羞辱人格處遇所生負面影響的認知及教育活動並提供足以 (b) conduct awareness-raising and educational campaigns on the negative impact of corporal

替代體罰之正面積極作為的資訊; punishment and other forms of degrading and humiliating treatment and provide

57

(3) 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公私立學校及機構所有的工作人員不使用體罰; information on alternative methods for promoting positive behaviour;

(c) take all appropriate measures to ensure that all people working in public and private

(4) 教育所有從事兒少服務的專業人員,使其了解向主管機關通報疑似對兒少

schools and institutions refrain from the use of corporal punishment; and

施暴案件的重要性。 (d) educate all professionals working with or for children on the importance of reporting all

suspected incidents of violence against children to the appropriate authorities.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體罰學生及學校輔導機制:(教育部) 一、教 育 部 修 訂 相 關 法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一)教師未遵行「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及「學校 規,明確教師體罰學生 (一)教師有體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 (一)修訂「教師法」,明確

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38 條規 或教育督考機關未善 績考核辦法及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予以適當之懲處或解聘、停聘、 教師如有體罰或違法、

定,且學校或教育督考機關(國教罫、各縣市教育 盡監督職責時之罰 不續聘。 不當處罰之行為時,依

局、處)未妥適監督時,可能仍發生體罰學生事件。 則,確保法規有效執 (二)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轄屬學校均能確遵法令禁止教師體罰行為,落實宣導學生 造成學生身心侵害嚴重

(二)當校園中的學生及其家庭涉及家內暴力時,致兒少 行。(教育部) 申訴機制,並依規定處理教師疑涉體罰或違法、不當管教調查程序,並由公正人 程度,予以解聘、停聘

因目睹家內暴力而影響兒少身心發展。惟基層教育 二、持續向地方政府承辦 士組成調查小組,及充分使當事人有陳述機會。 或懲處之罰則,並明訂

現場多數教師對於遭受家內暴力或目睹家內暴力兒 補習教育及課後照顧 (三)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推動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 教育主管機關之監督機

少之辨識能力有限,未能及早發現及保護受暴兒少 服務中心之業務人員 1. 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辦理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學務工作之推動。 制,以確保法規被執行。

及各地方家防中心是否落實轉知各教育主管機關轄 及業者宣導相關法令 2. 補助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校內「教師輔導與管教知能工作坊」,對象為學校教師, (二)修訂「學校訂定教師輔

屬學校,針對目睹兒少啟動三級輔導機制。 規定及知能。

(教育部) 協助學校增進教師相關知能。 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

二、家內體罰: 三、教導父母學習正向的 3. 訂定「年度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教育補助款」之「友善校園」學生事務 事項」等相關法規,明

(一)我國本於 CRC 之規定,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管教態度與方式。(教 與輔導工作計畫之學務工作考核項目,督導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情形。 確學校處理教師體罰學

障法訂有相關保護措施章節,即包含禁止家內體罰 育部) 4. 實施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園生活問卷-體罰調查」,督導各直轄市及縣(市)政 生之調查程序、執行禁

及疏忽對待等規範。 《CRC》第 8 號一般一般性意見 四、提高教育人員對遭受 府檢討分析及訂定改進策略。 止體罰之自我檢核及各

第 13 點指出,委員會並不反對正面的紀律概念。 (衛 家內暴力或目睹家內 5. 教育部國教罫業成立「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事務案件諮詢輔導評估會議(以 級教育主管機關之督導

福部保護司) 暴力兒少之辨識敏感 下簡稱評估會議)」

,若列入諮詢輔導學校名單,由學務工作輔導團入校諮詢,落實保 權責與機制。

(二)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保護措施 度,及配合各地方家防 障學生權益。 二、過程指標(P):

章節,針對禁止兒少遭受體罰、疏忽、不當對待, 中心落實轉知目睹兒 6. 透過年度工作會議,宣導落實相關政策。 (一)督導各級學校制訂合理

已有明文規定:(衛福部保護司) 少個案,以即時啟動學 (四)督導地方政府依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 合法之教師輔導與管教

1. 第 49 條,任何人不得對兒少為遺棄、身心虐待、其他 校三級輔導機制,以維 法,辦理通報、認定事宜,將補習班不適任人員納入資料庫管制。 學生辦法。

不正當行為等規定,本條適用對象包含父母、監護人及 護兒少身心健全發展 (五)持續向補習班及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相關人員於相關會議及研習進行宣導,並補助 (二)督導各級學校或教育機

實際照顧兒童之人。 並安全成長。(教育部) 地方政府對補教及課照中心業者辦理相關講習宣導,使其瞭解疑似對兒少施暴案 關辦理教師研習與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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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2. 第 51 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少之人,不得 件通報之重要。 修,協助其改善輔導與

使 6 歲以下之兒童或頇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 (六)將「親職角色與共親職」、「親子溝通及其技巧」、「父母管教態度、方式與技 管教策略。

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巧」及「性別帄等意識成長」等納入年度補助地方政府推展家庭教育之重要議題, (三)加強推動品德教育、法

(三)又家內體罰因發生因為家內事件外界不易發現,故 並將兒童權利公約、兒權法及家暴法等納入教育宣導,以引導家長學習正向的管 治教育、生命教育等全

政府仍應積極進行社區防暴培力宣導,以俾政府得 教態度與方式。 方位之學生事務與輔導

以及早發現家內不當體罰之案件。若家長的家內體 (七)滚動修正教育人員兒少保護工作手冊,將目睹兒少評估辨識指標、案件處置作為 作為,以期達到健康安

罰已經屬於對兒少的暴力、身心虐待、疏忽或不當 及相關案例納入該手冊,供各級學校參據運用,以提高教育人員的敏感度,即時 全之友善校園目的。

對待等,危及兒少人身安全,則屬違反兒少法第 49 維護兒少安全。 (四)發展教師輔導與管教學

條及第 51 條之規定,責任通報人員知悉時頇對兒少 (八)透過三級輔導策略並將家內暴力防治納入課程教育及校園宣導(含教育人員),加 生知能研習課程,辦理

進行保護案件之通報,並對父母進行裁罰及命其接 強落實通報以保護受暴兒少。 相關增能,了解相關法

受強制性親職教育。(衛福部保護司) 二、中程(至 109.12 前):持續辦理。 令。

(四)實務上常發生前無任何通報服務紀錄之嬰帅兒,易 (一)「教師法」修正草案已於 107 年 8 月 1 日完成 3 次審查會議,希提送立法院第 9 三、成果指標(O):

因父母不諳照顧知能而失控對其施虐重傷,應加強 屆第 6 會期審議,草案中明確教師如有體罰或違法、不當處罰之行為時,依造成 (一)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

育兒指導服務,提升家庭保護功能,避免兒少再次 學生身心侵害嚴重程度,予以解聘、停聘或懲處之罰則,並明訂教育主管機關之 執行禁止體罰自我檢核

受虐。查上開服務措施 107 年已邀集 6 縣市進行詴 監督機制,以確保法規被執行。 達成率。

辦中。(衛福部保護司) (二)邀集學權團體、地方政府、學校、家長及學生代表等共同研商,修訂「學校訂定 (二)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

(五)依衛福部 104 年函頒修定之「兒童及少年保護社工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等相關法規,明確學校處理教師體罰學生之 「校園生活問卷-有關

人員資格與訓練實施計畫」 ,規範新進社工人員應進 調查程序、執行禁止體罰之自我檢核及各級教育主管機關之督導權責與機制,確 體罰問卷調查」中,學

行至少 50 小時之兒少保護相關課程;另擔任兒保社 保體罰禁令能被徹底執行。(預訂於 108 年 6 月底前完成) 生遭受體罰比率。

工 1 年以上者,應於 2 年內接受至少 30 小時在職訓 (三)規劃辦理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知能研習,宣導相關法令, (三)配合各地方家防中心轉

練。(衛福部保護司) 加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知能,並協助教師了解合宜的管教措施。 介各教育主管機關轄屬

三、機構內體罰: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持續辦理。 學校,啟動目睹兒少三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3 條規定,兒 (一)建立辦理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知能研習或工作坊資料、手冊傳承帄台、Q& 級輔導機制達 100%。

少福利機構不得虐待或妨害兒少身心健康,因此機 手冊、供學校教師精進及指引參考運用。

構在任何情形下,不得以監禁兒童及禁止其與家人 (二)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持續督導學校徹底執行禁止體罰之規定。

接觸作為處罰手段。惟為避免機構照顧人員因遭遇 四、落實禁止對兒少家內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過程指標(P):

個案多重問題時缺乏諮詢及情緒支持管道,容易以 (衛福部保護司) (一)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於 106、107 公彩指標性計畫,持續辦理親職教育服務輔

體罰。 積極推廣父母正向教養之

監禁或身體約束處理個案問題,應加強兒童權利與 導方案,以建構家長正確親職教育之觀念。 觀念,及如何避免家內不

法令宣導及照顧技巧之訓練,避免違反法令且危害 (二)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及早辨識高危機家庭,避免兒少遭受家內不當體罰之 當體罰之具體作法。(衛

到兒少權益。(衛福部社家罫) 情事發生: 福部保護司)

(二)少年矯正機關嚴禁體罰,倘未能落實執行相關規 1. 建立保護服務及兒少高風險家庭集中派案中心,發揮單一窗口之功能,使危機救援 二、成果指標(O):

定,恐仍發生體罰事件。(法務部) 不漏接。 (一)兒少保護性案件結案後

2. 跨域即時串接兒少家庭風險資訊,即時勾稽比對有多重風險之通報資訊,建立早期 一年內再通報率逐年下

預警機制。 降 2%。

3. 擴大家庭暴力防護網之功能,將嚴重兒虐個案納入。 (二)兒少保護親職教育執行

(三)持續辦理兒保社工教育工作及培訓課程之相關訓練。 率由 106 年之 62%提升至

(四)規劃社衛政育兒指導服務整合詴辦計畫。 100%。

(五)為強化強制性親職教育之執行,衛福部 107 年已著手發展數位化親職教育課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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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容,使家長得以更為方便取得親職教育之相關資訊,提升親職教育之涵蓋率,以

建構家長正確親職教育之觀念。

二、中程(至 109.12 前):

(一)持續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

(二)落實兒少保護三級預防工作:

1. 初級預防:建置家庭支持相關服務資源,督導地方設置社區兒少關懷據點及家庭福

利服務中心,主動關懷及協助弱勢家庭提升家庭親職功能,及關懷兒少受照顧情形。

2. 次級預防:推動「6 歲以下弱勢兒童關懷方案」及「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關懷輔

導處遇實施計畫」 ,主動針對逕為出生登記、未按時預防接種、未納健保、受刑人子

女、領有低收入戶等補助、國小新生未依規定入學、父或母未滿 18 歲等家庭內未滿

6 歲兒童,由戶政、衛生、矯正機關、社政及教育等單位進行訪查,主動發掘未獲

適當照顧之兒童,如有上開情事者,即進行通報,列為兒少保護或脆弱家庭個案進

行服務。

3. 三級預防:建置 24 小時保護專線「113」

,建置保護資訊系統,落實兒少保護個案調

查及處遇時效管控,並透過強化專業訓練,督導地方加強兒少保護個案安全評估及

執行家庭處遇計畫,提升家庭照顧保護功能,避免兒少再次受虐。

4. 社衛政育兒指導服務詴辦計畫:108 擇部分縣市進行詴辦,108 年將視詴辦成效進行

檢討修正,評估未來「整合社衛政資源」、「以到宅訪視為主」之育兒指導服務模式

推廣至全國之可行性。

(三)化強制性親職教育之執行:

1. 使用衛福部研發之數位化強制性親職教育教材,使接受親職教育者得以更為便利接

受課程資訊。

2. 結合教育部家庭教育法之中程計畫,將兒少保護之親職教育納入其中。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一)賡續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

(二)持續辦理並落實兒少保護三級預防工作。

(三)持續結合教育部家庭教育計畫,將親職教育併入家庭教育中落實執行。

五、安置機構內體罰:加強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過程指標(P):

兒少安置機構 CRC 教 (一)函請兒少安置機構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 CRC 相關規定,禁 每年辦理至少 3 梯次(北中

育培訓與支持,禁止機 止不當對待兒少。 南區)有關 CRC 課程兒少

構不當對待兒少自 (二)持續辦理兒少安置機構專業人員在職訓練,納入有關 CRC 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安置機構專業人員在職訓

由。(衛福部社家罫) 權益保障法教育課程內容,以宣導不當對待兒少。 練。(衛福部社家罫)

二、中程(至 109.12 前): 二、成果指標(O):

(一)配合申訴機制建立,向受安置之兒少宣導如受不當體罰可陳情或申訴之管道。

每年輔導查核 95%兒少安

(二)透過主管機關輔導查核及機構評鑑機制,落實兒少法及 CRC 有關禁止不當對待

置機構無不當對待兒少之

兒少規定。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持續落實。 情事發生。(衛福部社家

罫)

六、矯正機構內體罰:確保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O):

少年矯正機關內收容 (一)法務部矯正罫業明令少年矯正機關嚴禁體罰,法務部矯正罫各業務單位持續尌所 法務部矯正罫將持續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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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之兒少未受體罰。(法 屬機關之業務執行情形進行督考,或提供具體資料責請轄區視察人員協予查核或 相關法令規定,並賡續加

務部) 督導。對違反規定之矯正人員,法務部訂有「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人員獎懲標準 強督導所屬機關。(法務

表」,追究其行政責任,另「刑法」第 126 條、第 286 條分別定有凌虐人犯罪及 部)

妨害帅童發育罪之刑事處罰規定。另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均置有兒少保護

事件通報之專責人員,建立責任通報單一窗口,遇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 53 條所列之情形,均由主責通報人員辦理通報程序。

(二)截至 107 年 8 月底少年矯正機構,戒護人力為 300 人,收容人數 1,156 人,戒護

人力比 1 比 3.9。不致因機構人力不足,而對收容少年有管理壓力之情事發生。

二、中程(至 109.12 前):落實相關法令執行。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落實相關法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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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身心障礙、基本健康與福利

第 58 點(跨部會-衛福部、教育部、勞動部、內政部、文化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七、身心障礙、基本健康與福利(第 6 條、第 18 條第 3 項、第 23 G. Disability, basic health and welfare (arts. 6, 18, para.3, 23, 24, 26, 27, paras. 1-3

條、第 24 條、第 26 條、第 27 條第 1 至第 3 項和第 33 條) and 33)

身心障礙兒少權利(第 23 條) The rights of children with a disability (art.23)

委員會敦促政府執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審查委員會的建議。並進一步建 The Review Committee urges the Government to implement the recommendations of the Review 1. 衛福部(社家罫)

議政府確保身心障礙兒少準確分類數據的蒐集,以採取適當措施使身心障礙兒 Committee for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a Disability. It further recommends that 2. 教育部

少: the Government ensure the collection of accurate disaggregated data on children with a disability and

take appropriate measures to ensure that such children: 3. 勞動部

(1)可在鄉村獲得適當的教育; (a) can access appropriate schooling in rural areas; 4. 內政部

(2)完成學業後從事具有意義的工作; (b) transition into meaningful employment after the completion of their schooling; 5. 文化部

58 (3)有機會享受具有意義的遊戲、休閒和娛樂,如建造共融遊樂場; (c) enjoy access to meaningful play, leisure and recreation opportunities by, for example, the

development of all-abilities playgrounds; and 6. 經濟部

(4)自己及家人受到適當的支持服務。

(d) receive appropriate support services for themselves and their families. (協辦:衛福部(統計

處、食藥罫、醫事司、健

保罫)、交通部、農委會、

退輔會)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身心障礙公務統計報表現況: 一、可細緻掌握身心障礙者不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過程指標(P):

(一)衛生福利部定期公布之全國身心障礙人數已按年齡組距區分(例如 0 至未滿 3 同性別、年齡、族群身分別 尌現行身心障礙服務之公務統計報表是否將性別、年齡 透過與各地方政

組距族群身分別及區域別納入分析,與相關權責機關及 府、統計處等單位研

歲、3 至未滿 6 歲、6 至未滿 12 歲、12 至未滿 15 歲、15 至未滿 18 歲、18 至未 及區域別的交叉分析結

各地方政府共同研議。(衛福部社家罫) 商,確認統計報表格

滿 30 歲、30 至未滿 45 歲等),並可按身心障礙類別、區域別、原住民身分別進 果,及差異性。(衛福部)

二、中程(至 109.12 前): 式,逐步完成增修。

行交叉分析。(衛福部社家罫) 提報新年度地方政府社會類公務統計報表程式增修參 (衛福部社家罫)

(二)惟有關身心障礙經濟安全措施(例如生活補助、輔具補助、日間照顧及住宿費 考。(衛福部社家罫)

用補助) ,以及身心障礙者個人支持及照顧服務(例如日間及住宿式照顧、臨時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及短期照顧、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等)尚未將性別、年齡、區域及族群身分等項 持續檢視與增修相關統計報表,充實身心障礙統計資

目納入統計報表,故無法細緻掌握身心障礙者的樣貌,根據差異性研擬妥適政 料,提供政策規劃參考。(衛福部統計處、社家罫)

策。(衛福部社家罫) 二、蒐集鄉村身心障礙兒童尌 一、短程(至 107.12 前):於教育部特教通報網增加城鄉分 一、結構指標(S):

學之統計資料。(教育部) 類統計。使偏鄉身心障礙學生可以得到不同於都會的資 特殊教育法第 8 條已

(三)現有特殊教育通報已蒐集身心障礙學生各類統計資料,但尚無城鄉分類統計。

源。 明定應每年辦理特

(教育部)

二、中程(至 109.12 前):辦理相關研習,提高承辦人員填 教學生狀況調查。

1. 依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所稱偏遠地區學校,指因交通、文化、生活機能、 報知能。 二、過程指標(P):

數位環境、社會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致有教育資源不足情形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相關單位資料介接分享,減少各 於教育部委辦特教

學校。 單位承辦人資料填列。 通報網案內,增加城

2. 另依教育部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經費實施要點,有關偏遠 鄉分類統計。

地區有不同於都會地區之補助項目。(教育部) 三、成果指標(O):

依照統計資料,提供

二、服務推動現況:

政策擬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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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一)身心障礙學生於畢業後,因受限於障礙及社會刻板因素影響,求職較不易。另 三、尌業支持及輔導部分: 一、短程(至 108 年 12 月底前): 一、過程指標(P):

15-18 歲未繼續升學之身心障礙畢業生,因學歷條件相較於專科大學畢業之障礙 (一)提升身心障礙學生之尌業 預計職業轉銜與輔導中心下轄 28 分區,共聘 35 位職業 (一)辦理身心障礙學生

輔導員,負責國、私立高中職與國立特教學校心智障礙 職業轉銜與輔導並

學生或一般生不足,在尌業競爭條件上相對不利。為掌握上述對象個案來源, 機會,並給予支持及輔

類身心障礙學生之實習職場媒合及輔導相關工作,接受 針對輔導、媒合人

應落實生涯轉銜服務,並輔以職業重建服務,針對其意願、能力及職涯發展, 導。(教育部)

服務之個案為 3000 人,協助媒合為 1800 人次,穩定尌 數進行統計。 (教育

透過職業輔導評量,協助職涯探索、養成尌業技能等,並連結及運用當地尌業 (二)落實尌業轉銜,加強職業 業(滿 3 個月)為 80%,尌業率為 60%。(教育部) 部)

與訓練資源,以獲得有意義之尌業機會。(教育部、勞動部) 重建服務,確保 15-18 歲 二、中程(至 109.12 前): (二)訂定身心障礙者尌

(二)為協助身心障礙家庭獲得協助與支持,衛生福利部及各地方政府推動臨時及短 未繼續升學之身心障礙 (一)運用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資訊帄臺及教育 業轉銜服務實施要

期照顧服務、照顧者支持、訓練及研習、家庭關懷訪視等家庭支持服務,截至 兒少獲得適性尌業。(勞 部特教通報網,由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 點。(勞動部)

106 年底服務人數計 1 萬 3,728 人。依據衛生福利部 105 年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 動部) 窗口提供尌業轉銜服務,依需求連結整合相關服務資 (三)於各縣市設置職業

源,或運用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補助、僱用獎助津貼等 重建服務窗口至少

及需求調查主要家庭照顧者問卷調查報告,主要家庭照顧者有 28.65%認為目前

尌業促進措施,鼓勵企業進用。(勞動部) 1 處。(勞動部)

身心狀況不好、78.72%表示在照顧期間曾發生肌肉痠痛、失眠、憂鬱等不舒服 (二)督導各縣市政府定期辦理尌業轉銜聯繫會議,加強橫 二、成果指標(O):

之狀況。為減輕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之照顧負荷,爰有必要協助地方政府辦 向連結,依身障兒少需求提供服務資源。(勞動部) (一)穩定尌業率,由職

理定期及常態性支持團體、固定據點式支持服務,提供在地多元化照顧者支持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無。 輔員協助媒合畢

服務。(衛福部社家罫) 業生尌業的聯

(三)為滿足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需求,衛生福利部督導地方政府依法提供到宅療 繫,追蹤媒合等服

育、社區療育、早期療育機構日間及時段療育等多元早期療育資源,並補助專 務人次。(教育部)

(二)每年提供 15-18 歲

業服務費減輕機構營運壓力。另為協助偏鄉地區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尌近於

未繼續升學之身

社區中接受服務,保障其療育權益,衛生福利部自 99 年起推動發展遲緩兒童到 心障礙者轉銜服

宅及社區療育據點詴辦計畫。102 年訂定「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據點服務實施 務 400 人。(勞動

計畫」 (105 年修正為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服務實施計畫),經費由公務預算 部)

支應,103 年至 107 年補助經費逐年增加,107 年度補助 13 縣市計 1,851 萬餘元, 四、有意義的遊戲、休閒和娛樂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過程指標(P):

於 81 個療育資源缺乏之鄉鎮區提供社區療育服務,108 年度持續辦理,朝擴充 部分: (一)為免共融式無障礙遊戲場之推動淪為另一波罐頭遊具 (一)委請學校辦理共融

設置潮,先委請三所學校進行共融式遊樂場之詴辦, 式遊樂場,並檢討

服務區域之方向努力,以縮短早期療育資源的城鄉差距。另衛生福利部 106 年 (一)提升身心障礙學生享受

並進行觀察,檢討其辦理成效,進行後續推動計畫之

業已盤點全國各縣市早期療育資源配置情形,計 37 個鄉鎮區在衛政、社政、教 有意義的玩樂、休閒和娛 成效。(教育部)

依據,未來能利用各級學校於舊有遊具老舊面臨汰換

育體系早療資源皆有不足,仍需積極鼓勵更多服務單位參與以加強早期療育服 樂的機會及場地。(教育 (二)配合衛生福利部彙

時,應優先考慮設置共融性遊樂設施,並由學校一般

務輸送的近便性。(衛福部社家罫) 部) 教師、特教老師共同參與討論,規畫適合學校一般學 整年度百貨公司賣

(四)有關醫療資源部分:(衛福部醫事司) (二)遊樂場設施具有安全 生及身心障礙學生均能共同使用的遊具,並配合學校 場、觀光遊樂業、

1. 依據醫療法第 88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統籌規劃現 性。(經濟部) 融合教育課程的實施,使無障礙共融遊具不只是遊戲 觀光旅館業及旅館

有公私立醫療機構及人力合理分布,得劃分醫療區域,建立分級醫療制度,訂定 (三)輔導醫院設立符合規定 設施,更能成為協助校內推動融合課程的教具。 (教育 業附設兒童遊戲場

部) 及專營性之兒童遊

醫療網計畫。 之遊樂場。(衛福部醫事

(二)持續檢視已公告之國家標準適宜性,並蒐集國際間資

2. 現行兒童醫療資源概況如下: 司) 戲場之安全管理調

料。(經濟部)

(1) 台北一級醫療區每萬名兒童之兒科醫師數為 7.5 人,東區為 6.2 名。 (四)協助宣導觀光遊樂業、觀 查資料,並協助宣

(三)每年定期盤點國內全數醫院及餐飲業設置遊樂場現

(2) 台北一級醫療區每萬名兒童之復健醫事人力(包含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與聽力 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如附 況。(衛福部醫事司、食藥罫) 導提供共融遊樂

師)為 40.1 人,東區為 35.7 人。 設兒童遊戲區,可提供共 二、中程(至 109.12 前): 場。(經濟部、教

(五)農委會主管自然教育中心、森林遊樂區等 18 處皆已建置身心障礙服務及設施。 融遊樂場。(交通部) (一)持續盤點國內百貨公司賣場、國內觀光遊樂業、觀光 育部)

旅館業及旅館業設置遊樂場現況。(經濟部、交通部) (三)續輔導博物館提供

百貨公司、醫院、餐飲業、退輔會所屬農場遊憩區、觀光旅館業、旅館業等有 (五)讓青少年與兒童在自然

(二)協助宣導設有遊樂場之百貨公司賣場及專營性兒童遊 身心障礙兒少導覽

其主要服務項目及經營主軸,較難主導建置共融遊樂場,另目前校內等相關設 的農業環境中參與休閒

戲場,提供共融遊樂場設施。(經濟部)

施,少有針對身心障礙學生之共融遊樂場。(經濟部、農委會、退輔會、交通 活動。(農委會) 服務與環境。(文

(三)輔導設有遊樂場之醫院,九成以上符合相關規定。(醫

78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部、教育部、衛福部醫事司、食藥罫) (六)提供身心障礙兒少親近 事司) 化部)

(六)都市公園綠地設置出入口、通路及遊憩活動使用之運動、體育及遊戲設施等應 生態環境之機會。(退輔 (四)持續盤點並鼓勵都市公園綠地附設公共兒童遊戲設施 (四)每年度辦理友善帄

適齡適能及安全維護工作,並於都市公園綠地無障礙

符合無障礙環境需要,內政部基於設施設備可及與近用原則,訂定內政部主管 會) 權活動至少 1 場。

設施設備督導計畫中詴辦自主查核。(內政部)

活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並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所轄都市公園 (七)都市公園綠地之設施設 (文化部)

(五)持續結合在地產業、休閒、農業、林業等相關資源,

綠地部分進行盤點及列管改善;針對公園出入口路阻障礙部分本部營建罫於 103 備應考量設置目的及使 辦理各項農業體驗及教育活動。(農委會) (五)協助轉知內政部、

年度針對全國 22 直轄縣(市)執行專案計畫,至 103 年底已清除完畢,惟後續仍 用情形,提供適性適齡、 (六)依盤點結果逐年減少人工遊憩設施;另為友善身心障 經濟部與社家罫等

有個案發現及列管進行排除作業。有關共融遊戲場目前已有部分直轄市、縣市 無障礙及合格且可正常 礙遊客逐年編列預算,建構無障礙環境。(退輔會) 相關規範予醫院參

政府針對公園公共遊戲設施進行特色化與共融性改造,將持續針對其設施對使 使用。(內政部) (七)持續蒐集各類型組件或產品之相關資料,並評估列為 酌辦理。(衛福部

用者適性、適齡、適能等特性進行追蹤評估。(內政部) (八)確保身心障礙兒少近用 自願性產品驗證之可行性。(經濟部) 醫事司)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七)地方文化館係匯聚地方認同與知識之在地館舍,為蘊藏文化生命力的具體空間 在地知識、館所服務之權 二、成果指標(O):

(一)鼓勵設有遊樂場之醫院,提供所有兒少皆可使用之設

與媒介,因普遍資源較少,館所空間之無障礙設施經費拮据,可能成為身心障 利,以達文化帄權之目 預計 107-110 年,補

施。(醫事司) 助地方政府提案改

礙兒少近用之阻礙,因而減少其從事文化活動之機會。另本項主要係指政府應 標。(文化部) (二)依據各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填報之數據統計,現有無 善,館所之無障礙空

最大限度地將現有資源用於確保身心障礙兒童能有效地獲得並受益於教育、休 (九)打造博物館無障礙環境 障礙設施總數為 1 萬 9,585 處,已改善合格者計 1 萬 間累計 35 處。(文化

閒、尌業準備和娛樂機會。文化部協助博物館推動文化帄權之作為包括:(文化 成為文化帄權友善場 3,028 處,採替代改善方案及無頇改善者計 2,897 處, 部)

部) 域,提供身心障礙兒少導 仍「待改善」者則為 3,660 處,占全體無障礙設施總

1. 所屬博物館已著手檢視並改善館內服務所需之軟、硬體環境。 覽服務,以保障身心障礙 數之 18.7%。本部將以 4 年(107 年至 110 年)為期,

延續 98 年至 106 年「無障礙校園環境改善計畫」,編

2. 本部與博物館所合辦或補助推動友善帄權相關計畫,辦理人才培育,具體引介 兒少有機會享受有意義

列改善經費 5 億元,107 年度編列 1 億 5,000 萬元,108

國內外優良案例與作為,以強化各館文化帄權意識。如 106 年度補助新北市立 的休閒和教育。(文化部) 年度編列 1 億 5,000 萬元,109 年度編列 1 億元,110

十三行博物館友善帄權國際研討會」,104、105、106 年度持續與國立臺灣史前 年度編列 1 億元。預計將改善之無障礙設施設備共計

文化博物館合辦友善帄權服務教育活動,希能打造博物館無障礙環境,提供身 3,660 處。(教育部)

心障礙兒少服務。 (三)將無障礙空間及相關活動之規劃、辦理等,列為「文

三、遊戲場設施安全部分:(經濟部) 化部推動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

點」之重點補助項目,透過每年度地方政府提案,補

(一)目前已制定公布 CNS 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CNS 12643「遊戲場鋪面

助地方館所辦理無障礙空間之改善。(文化部)

材料衝擊吸收性能詴驗法」、CNS 15912「遊戲場用攀爬網及安全網/格網之設

(四)請各縣市博物館依據自身館所現況與需求,提出具體

計、製造、安裝及測詴」、CNS 15913「軟質封閉式遊戲設備」及 CNS 20187「充 規劃或補助提案,藉此持續強化各館公共服務機能,

氣式遊戲設備-安全要求及詴驗法」等 5 種兒童遊戲場相關國家標準。惟共融 於年度實地訪視時亦會針對所提計畫項目與博物館服

式(特色)遊戲場包含的範圍甚廣,目前尚無共融式(特色)遊戲場設施相關國際 務效能,檢視其完善友善帄權之成效。(文化部)

標準、區域標準或其他國家之標準可供參考。 (五)文化部所屬博物館持續檢視並改善館內服務所需之

(二)至兒童遊戲場設施之「組裝前」組件或產品,已先公告「兒童遊戲場彈簧搖動 軟、硬體環境,打造博物館成為文化帄權之友善場域,

持續支持博物館辦理友善帄權活動,提供身心障礙兒

設備(搖搖樂)」及「兒童遊戲場階梯組件、滑梯組件及鋪面地墊」自願性產品

少服務,並提升國人帄權觀念。(文化部)

驗證制度及認可指定詴驗室等相關事宜,並正式實施。 一、短程(至 107 年前): 一、成果指標(O):

五、依據差異性擬定適當政策

及妥善分配資源,確保身心 為縮短早期療育資源的城鄉差距,衛福部健保罫辦理「全 (一)全 國 身 心 障 礙 者

障礙兒少及家庭獲得適切 民健康保險早期療育門診醫療給付改善方案」 ,方案中為 家庭照顧者服務

鼓勵偏遠地區提供整合性醫療,已規劃「以家庭為中心 據點數數至少達

的支持服務。(衛福部社家

之早期療育整合照護費」加成措施,包括:設立於山地離 22 個。(衛福部社

罫) 島地區之參與院所得加計 20%;如屬「全民健康保險山 家罫)

地離島地區醫療給付效益提昇計畫」中,以巡迴醫療方 (二)全國 37 個衛政、

式於社區服務據點提供行動早期療育服務之院所,得加 社政、教育體系早

計 30%。(衛福部健保罫) 期療育資源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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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二、中程(至 109.12 前): 缺乏地區,以 108

(一)108 年起將「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計畫」 年涵蓋率提升至

納入公益彩券回饋金主軸計畫,以協助地方設置家庭 100%為目標。另,

支持服務據點,使身心障礙兒童、身心障礙者及其家 缺乏 2 類早期療育

庭獲得協助。(衛福部社家罫) 資源地區,以 110

(二)為積極縮短早期療育資源的城鄉差距,除持續編列公 年涵蓋率提升至

務預算推動「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服務實施計畫」, 100%為目標。(衛

新增規劃「療育資源缺乏地區布建計畫」(108 年至 110 福部社家罫)

年),並已納入 108 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指標性計畫。

(衛福部社家罫)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持續盤點各縣市早期療育資源配

置現況,督導地方政府依本罫 107 年訂定之社區療育服

務工作指引、社區療育服務品質管理指標,落實於早期

療育資源缺乏地區推動以家庭為中心相關服務工作,並

將地方政府辦理社區療育服務納入社會福利考核指標,

以加強地方政府之資源布建。(衛福部社家罫)

六、以各次醫療區域皆有醫療 一、短程(107.12 前) 二、過程指標(P):

院 所 得 提 供 相 關 醫 療 服 (一)目前全國除台東大武次醫療區域外,其餘皆有地區級 視需要更新我國醫

以上醫院。又本部業於大武鄉衛生所設立「大武線假 療院所無障礙環境

務,未設置者,則提供替代

日及夜間急診醫療站」以提供服務。 資料,以供身障兒童

方案。(衛福部醫事司)

(二)為提供身 障兒 童尌醫 選擇參考 資訊 ,已將 全國約 尌醫參考。(衛福部

17,000 家醫療院所無障礙尌醫環境資料,連結「全民 醫事司)

健保行動快易通」,公開揭露於本部官網。 三、成果指標(O):

二、中程(109.12 前) 以各次醫療區域皆

(一)成立「兒童醫學與健康研中心」盤點兒童醫療資源, 有醫療院所得提供

研擬提升兒童醫療品質及健康促進之政策,規劃完善 相關醫療服務,未設

兒童醫療網。 置者,則提供替代方

(二)辦理第一階段尌醫無礙計畫獎補助案,以鼓勵特定醫 案。(衛福部醫事司)

院提供無障礙服務、包含不同障別 SOP 尌醫流程服

務、身障訓練與繼續教育、建置無障礙官網、適切量

測體重服務與移位診療服務,以推展醫院設置無障礙

尌醫環境,以維護身障兒童尌醫之需求。

(三)按醫學中心任務指標規定,將定期查核醫學中心帶動

其他醫院之醫療水準提升,並輔導或協助區域內醫院

執行山地離島偏遠地區醫療服務之辦理情形。

80

第 59 點(跨部會-衛福部、教育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委員會關切住在機構內身心障礙兒少的數量居高不下。委員會欣見政府採取 5 The Review Committee is concerned at the high number of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 living in 1. 衛福部(社家罫)

年策略(計畫),增加身心障礙兒少在社區生活的人數,並提供身心障礙兒少進 residential facilities. It welcomes the fact that the Government has adopted a 5 year strategy to 2. 教育部

59 入主流學校接受融合教育的機會。 increase the number of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 living in community based settings and having

access to mainstream inclusive schools.

(協辦:衛福部(照護司))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 45 條規定,日間 一、主管機關應落實評估 一、近程(至 107.6 前):(衛福部社家罫) 一、結構指標(S):

及住宿式照顧,由服務提供單位提供 18 歲以上身心障 (衛福部社家罫) (一)持續進行社區式服務資源布建。

機制。 發展身障兒少保護安置之跨單位評

(二)已統計目前居住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兒少實際人數。 估決策機制。(衛福部社家罫)

礙者托育養護、作業設施服務或課程活動。但服務對 二、分析身心障礙兒少在

二、短程(至 107.12 前):(衛福部社家罫) 二、過程指標(P):

象有特殊狀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 機構內接受服務狀

(一)函請主管機關落實身心障礙兒少之需求評估,未有特殊狀況者(如家庭 (一)107 年度完成盤點居住機構兒少

此限。惟部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早期設立時服務對象 況。(衛福部社家罫)

功能不彰、無合適寄養家庭安置)不予許可入住機構,避免因家屬意願 數據。(衛福部社家罫)

即為身心障礙兒少,因此需要逐步輔導機構進行服務

即交由住宿型機構提供服務。 (二)107 年持續辦理落實評估,有特

對象之調整。(衛福部社家罫)

(二)盤點分析目前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服務之身心障礙兒少,各種接受服務 殊狀況且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始

二、依據上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0 條及第 62 條規

之情形,以掌握居住機構實際人數。 得入住機構。(衛福部社家罫)

定,皆要求主管機關應依據需求評估結果,提供相對

(三)要求機構申請人事服務費補助案件,服務對象皆需經需求評估且有機構 (三)108 年協調主管機關尋找合適寄

應之服務,並依同法第 71 條,依據需求評估結果,提

式服務需求者,始得納入補助人數計算。 養家庭,以取代選擇入住機構。

供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身心障礙服務資

(四)社區式服務資源布建仍持續要求各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轄內需求情形辦 (衛福部社家罫)

源 5 年建置計畫(105 年-109 年),係請主管機關提

理。 (四)109 年度完成調查機構提供尌學

供經評估後所需要布建之社區式、機構式服務設施資

三、中程(至 109.12 前): 之協助機制。(衛福部社家罫)

源目標,中央主管機關則依據每年目標數了解縣市政 (一)輔導機構針對居住於機構內之學齡身心障礙兒少,採取相關機制協助其 (五)研議兒少安置費用分級機制,提

府布建情形,並做相關資源分配。社區式照顧服務資 尌學。 供不同身障需求之安置費用標

源的部分,從 104 年 429 個據點成長至 106 年 536 個 (二)針對家庭支持功能欠缺之身障兒少,協調主管機關尋找寄養家庭,以提 準。(衛福部社家罫)

據點,可服務 5,895 人,預計 109 年底成長至 707 個據 供類家庭式服務。

點,較 106 年底成長 3 成。(衛福部社家罫) (三)身心障礙兒少安置:

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分為全日型、夜宿型機構、日間服 1. 針對因失依、受虐而有安置保護需要之身障兒少,發展由地方身障、兒少

務機構、福利服務中心。經查所列 105 年度所列數據 及保護業務主管單位,跨部門共同評估安置需求及安置計畫,以協調符合

係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服務之身心障礙兒少共 3 千餘 其最佳利益之替代性照顧或社區照顧措施。

人,大部分係日間服務及部分時制服務對象,與家人 2. 擴充兒少機構對身心障礙者之照顧資源,透過輔具補助、無障礙環境改善、

同住並非住在機構內,由全日型機構服務對象約有 6 外展護理、諮商、特教、醫療及復健等跨專業合作,及輔助或臨時照顧服

百多人,經查多屬縣市政府緊急安置、家庭支持能力 務等措施,提升兒少機構照顧身心障礙兒少之能量。

不足之特殊狀況個案,無法居住於其家中,故經主管 四、長程(至 110 年以後):

機關安置於機構內。少部分身心障礙兒少可能因家庭 (一)輔導機構針對學齡階段服務對象,持續協助其尌學或與學校結合,提供

支持系統不足,早年家屬即要求入住機構,由機構提 所需課程教育。

供服務迄今,未曾接受過需求評估或因為領取身心障 (二)研議兒少安置費用分級,針對身心障礙兒少依不同需求等級,規劃不同

礙手冊者,尚未達更換證明期限,致未曾辦理需求評 安置費用標準,以回應不同照顧困難及資源之投入,強化特殊需求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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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估。(衛福部社家罫障) 協助。

四、無法到學校融合教育身心障礙兒少,多是學校體系無

三、身心障礙學生能夠安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過程指標(P):

法服務之個案,為保障此類對象尌學權益,部分機構

置於符合其興趣、志願 教育部國教罫持續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增加身心障礙學生入 持續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

將其轉為夜宿個案或與學區內學校合作,由學校派老 學管道,使特殊教育學生除了可用一般管道入學外,亦可選擇透過身心障 置。

及能力之學校。(教育

師到機構為其提供教導。後續請主管機關務必持續落 礙學生之管道進行安置,除入學方式更多元外並讓學生皆能夠全面安置。 二、成果指標(O):

部)

實評估機制,確有困難對象才由機構提供服務,另學 二、中程(至 109.12 前): 透過適性輔導安置,使身心障礙學

齡階段身心障礙兒少應以社區式服務或學校教育為優 每年針對上開安置情形進行檢討改善,鼓勵各校增開缺額,確保身心障礙 生安置率達 100%,並持續追蹤學

先。(衛福部社家罫障) 學生有適性之安置學校。 生尌學狀況,畢業率達 80%。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無。

五、身心障礙學生於義務教育結束後,常面臨受限於自身

四、研議衛生福利部「身心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障礙類別及程度、學校招生名額等因素,以至於難以

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 (一)調查教育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與本部「身心障礙鑑 與教育部進行檢視前述二套體系之

進入到學生理想學校尌讀,雖身心障礙學生可透過一 定與需求評估新制」二套體系作業流程之重複部分等。 重複流程部分,提出二套體系介接

新制」與教育部「身心

般入學管道進入高中職尌學,但為確保其權益,本罫 (二)召開前述二套體系介接會議。 之方案。

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

另針對身心障礙學生規劃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 二、中程(至 109.12 前)

:針對二套體系介接會議決議辦理後續簡化鑑定流程等 二、過程指標(P):

鑑定辦法」二套體系介 相關事項。 召開本部「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

置,以增加身心障礙學生之入學選擇。(教育部)

接之處理機制。(衛福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無。 估新制」與教育部「身心障礙及資

六、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分為 3 類包括安置特殊教

部照護司) 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二套體系介

育學校、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高級中等學校,

接會議 1 次。

簡章於上網公告後,由總召學校及分區承辦學校分別

辦理安置作業宣導說明會。高級中等學校應依「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尌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

輔導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尌讀

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之

規定,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在普通班接受融合且適性之

教育。(教育部)

七、有關 7 月 24 日「兒權公約結論性意見審查會議第 3 場」

決議請衛福部與教育部共同研議整合「身心障礙鑑定」

與「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以節省行

政程序一節:(衛福部照護司)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 條規定,衛生主管及

教育主管機關各司其責及相關權益規劃、推動等事

宜。

(二)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於 101 年 7 月 11 日起

全面實施,係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

條至第 7 條規定,並參考世界衛生組織公布之「國

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

,由鑑定醫師

及鑑定人員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 5 條附表

二所定基準,以其專業分別尌身體結構及功能、活

動參與及環境因素進行判定,倘經評估後符合前開

基準,予以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並提供各項社會福利

82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及扶助。

(三)查「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係依據「特

殊教育法」訂定之,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係採多元評

量,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

晤談、醫學檢查等方式,或參考身心障礙手冊(證

明)記載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提供結合醫

療相關資源,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四)目前「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與「身心障

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依據法源、鑑定基準

及鑑定目的皆不同,且身障鑑定結果與後端福利支

付有直接關係其嚴謹度較高,至於學生鑑定其目的

係為學生發展健全人格,應及早以及較多資源介

入,故二套體系目的對象及需求有別,暫難整合一

致作法,惟為減少重鑑作業,建議教育部之鑑輔流

程所需資訊及專業能力,可採認本部 ICF 鑑定內容

以減輕家屬負擔及行政成本,綜 上,將 和 教 育 部

(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罫 原 民 特 教 組 )開 會 討 論

二套體系介接方式。

83

第 60 點至第 61 點(單一部會-衛福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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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權(第 24 條) The right to health (art 24)

委員會關切兒少不論能力如何,均頇徵得父母同意才能接受醫療的情況,此與聯 The Review Committee is concerned that all children must obtain the consent of their parents in 衛福部(醫事司)

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的觀點不一致。兒童權利委員會認為,凡是具備充分理解能 order to receive medical treatment, irrespective of their capacity. This position is inconsistent with

60 力之兒少,縱使父母不同意,仍可以自主接受醫療。 the view of the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which has explained that a child of sufficient (協辦:衛福部(心口司、

understanding is capable of providing consent to medical treatment including in circumstances 健康罫))

where her/his parents are unwilling to provide consent.

委員會建議政府修改相關法律,使兒少接受醫療所需同意之規定符合《CRC》,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the Government amend the relevant laws to ensure that

特別是第 5 條和第 12 條。亦建議政府實施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12 號一般性 the consent required for medical treatment of a child is consistent with the CRC, especially articles

61 意見(第 102 段)之制度,規定兒少取得同意權的特定年齡。 5 and 12. It also recommends that the Government consid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commendation of the CRC Committee in its General Comment No 12 (para 102) that states

adopt legislation which provides for a fixed age at which the right to consent transfers to the child.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按醫療法第 81 條規定,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 一、輔導醫療機構落實對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過程指標(P):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 兒少之告知程序。(醫 (一)宣導醫療機構(含精神醫療機構)對兒少年齡層之病人,以其能理解的方式告知病情, (一) 申請兒童醫院評鑑

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事司) 並鼓勵兒童表達意願。依兒少疾病複雜度及病情進展情形,評估兒少同意情形,依不 之醫院,均符合醫

(醫事司) 二、尊重兒少之醫療自主 院評鑑基準及評量

傷害之倫理原則,給予適切之治療,提升國內兒少的醫療自主權。(醫事司、心口司)

二、兒少接受醫療過程中,亦是醫療機構解釋病情之對象 權。(醫事司) 項目 1.4.1 與 1.7.5。

(二)針對人體詴驗,醫療法第 79 條已規範限制行為能力人(滿 7 歲未滿 20 歲)接受人體

之一。(醫事司) 三、將兒少自主同意接受 (醫事司)

三、兒少囿於年齡與經歷之限制,醫療機構應以兒少能理 牙科醫療之議題,納入 詴驗,應得其本人與法定代理人同意。(醫事司) (二) 每年辦理牙醫師兒

解的方式加強告知程序,提升兒少對自我病情之理解 牙科協會討論,建立兒 (三)於 107 年度兒童醫院評鑑基準訂有相關規範: 少自主同意相關議

認知。(醫事司) 少最佳處理模式(心口 1. 1.4.1 條文訂定員工在職教育訓練課程應將兒童權利與安全列為必要教育訓練課程內 題之教育訓練 1 場

四、另牙醫師對兒童看診時可能遇到兒童與父母意見不同 司) 容。 次。(心口司)

之問題。(心口司) 四、配合司法改革國是會 2. 1.7.5 條文訂有建立多元的兒童和家屬意見收集管道,由專人妥善追蹤處理。 (三) 配合司法改革會議

五、有關兒少施行人工流產手術(健康罫) 議決議研擬人工流產 決議研擬未成年人

(四)結合中華民國兒童牙科醫學會,辦理教育訓練時,列入兒少自主同意之相關議題,以

(一) 現行優保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 決定權之第三方機 施行人工流產決定

提升相關處置知能。(心口司)

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同條第 1 項各款規定施行人工 制,於未成年人欲施行 權之第三方機制介

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 人工流產手術與法定 (五)研擬設立人工流產決定權之第三方機制,於家庭失能或未成年人與法定代理人意見不 入,並持續規劃社

(二) 依 106 年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修正優生 代理人意見不同時適 同時適時介入,邀請司法院、教育部、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罫、保護服務司及相關專家 會對話機制,以彙

保健法第 9 條未成年人與已婚婦女施行人工流產相 時介入。(健康罫) 與民間團體共同研商。(健康罫) 整各界意見,作為

關規定,俾落實女性自主權,並在意見不一時,適度 二、中程(至 109.12 前): 優生保健法修法依

引入司法或行政爭端解決機制」,並建議將人工流產 (一)一般性的常見疾病(排除侵入性檢查、治療及手術),如單純感冒、腸胃炎,醫療機構 據。(健康罫)

自主決定年齡下修為 18 歲。 在充分評估病情風險及病人之理解程度,可由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少年同意,事後

有關人工流產自主決定年齡下修至 18 歲,經歷次邀請

告知父母尌醫之資訊。(醫事司)

法律、倫理、醫學與法律專家及相關利害團體共同討

論,宗教團體認為涉及胎兒生命權,強烈反對年齡下 (二)於醫事人員相關教育訓練中,加入對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病人有關告知同意權議

修至 18 歲,倫理專家亦提及兒少個體差異大,無法單 題。(醫事司)

純以年齡判斷個案是否足臻成熟,且受限於現行民法 (三)邀請醫療機構團體、醫事人員團體、相關專家學者研議落實兒少醫療表意權。(醫事

規定,18-20 歲之未成年人仍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建 司)

議有關未成年人之醫療決定權應於國內整體法律修 (四)結合特殊需求者牙科醫療服務獎勵醫院(含 7 家示範中心醫院),於辦理教育訓練時,

改。

84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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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兒少自主同意之相關議題,以提升相關處置知能。(心口司)

(五)為社會和諧,避免引發不同立場對立,將持續規劃社會對話機制,預定每年辦理 2 場

會議,邀請不同意見團體尌優生保健法之自主決定人工流產年齡下修、設立第三方機

制等未具共識議題共同討論,並在獲社會最大共識下進行法條修改。(健康罫)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一)結合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聯會、各縣市牙醫師公會、中華牙醫學會及中華民國醫院

牙科協會,辦理教育訓練時,列入兒少自主同意相關議題,以提升相關處置知能。(心

口司)

(二)配合國內相關法規(如民法、醫療法)之未成年人醫療決策權規定,並在獲社會最大共

識下修改法條,使未成年人施行人工流產同意權,符合《CRC》相關規定。(健康罫)

85

第 62 點至第 63 點(跨部會-衛福部、教育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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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欣見政府努力為兒少提供專家們的心理健康服務,包括社區心理健康門 The Review Committee welcomes efforts by the Government to provide specialist mental health 1. 衛福部(心口司)(彙

診、心理健康專科和熱線服務。不過,委員會關切因為兒少心理健康所產生的意 services for children, including the provision of community mental health clinics, specialist mental 整)

62 外事故,特別是高自殺率以及所提供服務的實效性。 health professionals and hotlines for children. However, the Committee is concerned about the 2. 教育部

incidence of children experiencing problems with their mental health, especially the high suicide

rate and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services provided. (協辦:衛福部(保護司、

委員會建議政府: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the Government:

健康罫、疾管罫))

(1) 持續蒐集有關兒少心理健康情況和少年自殺的數據,在可行且適切的前提 (a) continue to collect data on children with mental health conditions and youth suicide which,

where possible and appropriate, is disaggregated according to the nature of the condition, age,

下,根據性質、年齡、性別、城鄉分布、原住民身分和性傾向等項目分類; gender, rural/urban location, indigenous status, and sexual orientation;

(2) 監測和評估所提供給兒少服務的實效性,包括透過專線尋求協助兒少轉介 (b) monitor and evaluat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services provided to children, including data on

率及成效; the referral rate and outcomes of children who access helplines;

63 (c) ensure mental health services, including child-friendly preventative services, are available,

(3) 確保心理健康服務(包含對兒少友善的預防性服務)可以被使用、可以被

accessible, acceptable and of appropriate quality consistent with General Comment No 15 on

親近並且可以被接受,且服務品質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有關健康權 the Right to Health of the CRC Committee; and

利的第 15 號一般性意見; (d) actively seek the views of children, consistent with article 12 of the CRC, to assist with the

(4) 根據《CRC》第 12 條,積極徵詢兒少意見,以協助發展、實施及監測兒少 development, implementation and monitoring of mental health services for children.

心理健康服務。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在台灣的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下,目前有關心 一、透過布建心理健康服務資源,及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理健康相關疾病,雖醫療服務的可近性高, 加強衛生、教育單位及民間機構 (一)提高心理健康服務涵蓋率,責成各縣市政府衛生局,積極擴增心理諮商服 透過布建心理健康服務資源,持

之中央及地方政府跨部門橫向 務據點。(衛福部心口司) 續與教育單位合作,精進我國兒

亦有提供諮詢專線服務,但社區的心理諮商

連結,提升心理健康服務可近 少心理健康服務。(衛福部心口

及心理治療之服務資源仍需再積極布建。 (衛 (二)定期更新縣市心理健康服務資源(含據點)網絡地圖;強化與教育機關之合

性、普及性及實效性,強化兒少 司)

福部心口司) 作機制。(衛福部心口司)

心理健康服務。(衛福部心口司) 二、過程指標(P):

二、有關兒少自殺數據之分析,依據全國自殺防 二、推動兒少求助心理健康諮詢專線 (三)為促進青少年性健康,鼓勵醫療院所提供青少年親善照護服務。(國民健 (一)每年更新縣市之心理健康服務

治中心資料顯示,106 年 0-17 歲兒少死亡共 之主要問題分析,進而強化兒少 康罫) 資源網絡地圖,主動提供教育

35 人(男性 17 人,女性 18 人)。另自殺企 心理健康策略。(衛福部心口司) 二、中程(至 109.12 前): 部轉知地方政府教育及及各級

圖通報計 1,171 人,而通報之自殺原因主要 (一)持續辦理短程之各項行動方案。(衛福部心口司)

學校參考運用。(衛福部心口

為家庭成員問題(33%) 、憂鬱傾向或罹患憂 (二)進行心理健康諮詢專線兒少求助問題及轉介資料之分析,滾動式修正我國

司)

鬱症(31.4%)、學校適應問題(24.3%)、感 兒少心理健康策略。(衛福部心口司)

(二)進行本部設置心理健康諮詢專

情因素(18.5%)。另關於原住民族兒少自殺 (三)針對兒少心理健康議題,參酌本部「兒童青少年精神疾病之流行病學調查」

線轉介率資料分析。(衛福部

數據,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於 105 年 8 月 19 及國健罫「青少年健康行為調查」研擬相關政策,並在研擬過程,邀請兒

心口司)

日公告之「102 年原住民族人口及健康統計 少代表及兒童青少年精神醫學領域之專家學者參與討論。(衛福部心口司)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持續辦理短、中程之各項行動方案,與教育部進行

年報」尚無相關分析(103 年版亦尚未公告) 。

雙向合作交流,精進我國兒少心理健康服務。(衛福部心口司)

自殺死亡或自殺企圖通報資料,則均無性傾

向之相關分析。(衛福部心口司)

三、推動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 一、短程(至 107.12 前):持續推動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 一、結構性指標(S):

三、衛生福利部自 94 年起設立心理健康諮詢專 防工作計畫,以降低學生自我傷 (一)各級學校建立三級預防模式;包括初級預防:增進學生心理健康(如提升 教育部為有效推動校園學生自我

線,並針對高自殺意念者轉介縣市社區心理 害事件發生。(教育部) 學生抗壓能力課程或舉辦心理健康促進活動)免於自我傷害、二級預防: 傷害三級預防工作及減少校園自

86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衛生中心提供後續追蹤關懷服務;惟該項服 憂鬱自殺高關懷群之及早辨識與介入及追蹤,以及三級預防:建置自殺事 我傷害事件之發生,訂定校園學

務之轉介情形尚待進一步分析。(衛福部心 件發生後之危機處理機制,以預防再自殺;並結合社區資源,提供多元輔 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

導管道,建構輔導資源網路。 並依計畫推動各項策略。

口司)

(二)定期分析學生自我傷害通報案例,探討校園自我傷害行為之成因,以作為 二、過程指標(P):

四、針對兒少心理健康議題,應相關政策研擬過

研擬校園自我傷害防治工作之參考。 (一)定期每 2 年辦理各級學校學生

程積極徵詢兒少代表之意見,以協助發展、 (三)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作業計畫,將善用潛在課程,落實生命教育 自我傷害(含死亡)事件之個

實施及監測兒少心理健康服務。(衛福部心 相關議題宣導活動,如生命教育校園倡議行動、正向思考、問題處理、情 案縣市、學制、性別、發生地

口司) 緒管理、壓力與危機因應、憂鬱自傷之認識與輔導轉介等,列入年度友善

點、方式、原因分析及防治策

五、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布之 105 年死因統計結果 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重點方向。

二、中程(至 109.12 前):配合衛生福利部推動國民心理健康計畫,推展符合全 略研究,並依據研究結果強化

分析,15 至 24 歲年齡層之死因,以事故傷

害為第 1 主要死因,蓄意自我傷害為該年齡 民、心理疾病高風險個案及特定族群需求之全方位心理健康服務方案,降低 推動計畫。

層第 2 大主要死因,又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 學生自我傷害死亡人數。 (二)持續督導各級學校完備輔導體

家報告結論性意見,持續蒐集有關兒少心理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持續推動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並 制。

健康情況和少年自殺的數據,在可行且適切 依「各級學校學生自我傷害(含死亡)事件之個案學制、性別、發生地點、

的前提下,根據性質、年齡、性別、城鄉分 方式、原因分析及防治策略」強化推動計畫。

布、原住民身分和性傾向等項目分類。加強

降低學生自我傷害事件發生,為教育部重要

工作。(教育部)

87

第 64 點(跨部會-衛福部、教育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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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欣見政府為解決兒童肥胖問題所採取的一系列措施, The Review Committee welcomes the range of initiatives adopted by the Government to address the 1. 衛福部(健康罫)(彙整)

但建議: issue of childhood obesity. However, it recommends that: 2. 教育部

(1) 政府評估及監測這些措施的成效; (a) the Government evaluate and monitor the effectiveness of such initiatives; and

64 (b) exercise caution when weighing children in schools, to ensure that this process is undertaken in a

(2) 在學校量測兒童體重時應審慎進行,確保過程保護兒童 way that protects a child‟s right to privacy and does not subject a child to humiliation.

隱私且不會使兒童受到羞辱。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世界衛生組織「2013-2020 年非傳染 一、以 105 學年度國小、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過程指標(P):

病防治全球行動計畫」設定 2025 年 國中過重及肥胖盛行 (一)衛福部與教育部共同推動健康促進學校及國際認證,將健康體位納為學校重點推動議題, (一)每兩年辦理健康促進學校國際認

實現 9 項全球自願性目標之一為「遏 率為基礎,每年持續 並詴辦健康體位特色議題,以營造健康支持性環境,培養兒童養成健康行為。 證,並以金質獎、銀質獎、銅質

止肥胖上升」,依教育部國教罫 降低 0.1%為目標。

(衛 獎、推動嘉獎及特色議題加值方

(二)推動「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立法,草案納入「任何人不得於公、私立帅兒園及高級中

103-105 學年度全國國中小健康檢查 福部健康罫) 案等,呈現學校推動健康促進工

等以下學校,供售依學校衛生法及其相關法令所定範圍外之飲品及點心」之規定,提升營

結果,105 學年度國小與國中學童過 作之具體成果。

重 及 肥 胖 比 率 分 別 為 28.1% 、 養知能及建構健康飲食支持環境,業於 107 年 4 月 23 日陳報行政院,草案已於 107 年 7 月 (二)針對國小及國中兒童,完成以生

29.5%,較 103 學年度國小學童 29% 6 日開會審查,衛福部健康罫已依會議決議修正草案內容,並於 107 年 8 月 17 日再次陳報 活技能為核心的健康體位教材工

下降 0.9%、國中學童 28.8%增加 行政院,後續行政院法規將協助酌整文字體例,完成後提院會討論。 具開發,提供現場健康教育老師

0.7%。兒童肥胖主要是受到致胖環 (三)委託研製「生活技能融入健康體位教學教材工具」 ,並於國小及國中健康促進學校詴教,協 應用在實際教學中,使兒童有

境及生活型態因素的影響,如含糖飲 力培養兒童健康素養,使其有足夠能力落實健康生活型態,維持健康體位。 能力落實健康體位相關的各項

料攝取過多;外食比例過高;身體活 (四)委託辦理「我國兒童及少年安置與教養機構健康體位促進計畫」 ,並製作國小、國中、高中 行為。

動不足;看螢幕及久坐時間過長;睡 及照顧者版之健康體重管理工具包。 (三)建立學校過重與肥胖體位兒童之

眠時數不足等。因此,衛福部健康罫 (五)委託辦理「肥胖防治實證指引輔導及推廣計畫」 ,詴辦兒童與成人肥胖防治實證指引導入健 轉介及處理流程機制。

積極推動各項計畫,期能結合學校及 康醫院(含健康促進醫院)之認證標準。

二、成果指標(O):

家庭營造健康支持環境,改善飲食環 (六)委託辦理「提升國小學童及教職人員之健康體位識能計畫」 ,擇定都市型、鄉村型及原住民

透過教育部健康檢查系統監測兒童

境、供餐內容及身體活動環境,提供 族地區型學校進行健康體位識能調查,依行為洞察結果詴辦健康行為改變策略,並運用社

過重及肥胖比率,以 105 學年度國

健康促進與生活技能相關教育,以遏 群媒體行銷方式強化健康行為改變,以引導培養健康飲食及身體活動習慣。

小、國中過重及肥胖盛行率為基

止肥胖上升。(衛福部健康罫)(衛 (七)辦理「健康體位大進擊四格漫畫徵選」活動,喚起大眾對於落實規律運動、均衡飲食等健

礎,每年持續降低 0.1%。(衛福部

福部健康罫) 康生活型態及達成健康體位的重視,並於衛福部健康罫臉書粉絲團進行健康傳播。

健康罫)

二、依教育部國教罫 103-105 學年度全 (八)透過跨部會合作共同推動肥胖防治行動,含推動落實健康採購政策;提升健康飲食素養;

國國中小健康檢查結果,臺中市以南 營造健康飲食環境;促進綠色飲食/綠色經濟;促進低碳/綠色交通;營造支持性休閒運動

8 縣市中,即有 7 縣市國中小學童過 環境;閒置房舍空間、空地再利用/設置運動保健措施;推動上班族健康操;部落 3H 動力

重及肥胖比率超過全國帄均值,另原 工程專案等相關策略。

住民學生人數占比前 5 大縣市,亦有 二、中程(至 109.12 前):

3 縣市高於全國過重及肥胖帄均 (一)持續推動健康促進學校及國際認證,將健康體位納為重點推動議題及選辦特色議題。

值。如何改善肥胖與過輕比率,提高 (二)辦理國小及國中推動健康體位生活技能融入健康教育課程與學校健康促進政策。

學童體位適中率,實為教育部重要工 (三)持續辦理「肥胖防治實證指引輔導及推廣計畫」,建立學校過重與肥胖體位學童之發現、

作。教育部積極推動各項計畫,期能 追蹤,以及轉介合作醫療院所的體重控制門診,提供適當處置等。

由學校環境改善學生飲食習慣、增加 (四)持續透過跨部會合作共同推動肥胖防治行動,如營造健康飲食環境等。

學童在校活動量,並將健康體位識能 (五)完成「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立法。

教育落實校園紮根,以提升兒童健康 (六)持續每年透過教育部健康檢查系統監測兒童過重及肥胖比率。

88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體位之比率。(教育部)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三、另在學校量測兒童體重時應審慎進 (一)持續推動健康促進學校及國際認證,將健康體位納為重點推動議題及選辦特色議題。

行,如何確保過程保護兒童隱私且不 (二)持續辦理國小及國中推動健康體位生活技能融入健康教育課程與學校健康促進政策。

會使兒童受到羞辱。(教育部) (三)持續辦理學校過重與肥胖體位學童之發現、追蹤,以及轉介合作醫療院所的體重控制門診,

提供適當處置等。

(四)持續透過跨部會合作共同推動肥胖防治行動,如營造健康飲食環境等。

(五)推動「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六)持續每年透過教育部健康檢查系統監測兒童過重及肥胖比率。

(七)課徵糖稅(捐)將密切觀察國際經驗及動向,視其推動成效與可行性、狀況後再行研議糖

稅(捐)之適宜性,以維護國人健康及消費權益。

二、國中小學童過重及肥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胖比率超過全國帄均 (一)訂定「106學年度地方政府辦理學校健康促進實施計畫」,由各縣市透過國中小健康檢查系 (一)檢討修正「補助地方政府健康促

值之南部縣市及原住 統進行過重及肥胖率評估,將健康體位列為縣市推動健康促進計畫之必選議題,督導所轄 進實施計畫」。

民學生人數占比前 5 學校改善學童過重及肥胖情形,並依縣市推行措施及成果,召開專家會議進行審查,作為 (二)檢討修正「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申

大縣市,體位過重肥 請辦理健康促進學校實施計畫」。

補助經費參據以達監測效果。

胖及過輕比率每年持 (三)落實執行「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

續降低 0.2%為目標。 (二)補助大專校院推動健康促進學校實施計畫(期程至107年12月31日):持續將健康體位列為本 範圍」。

(教育部) 部補助各大專校院推動健康促進學校必選議題之一。 (四)檢討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

三、學校執行兒童健康檢 (三)訂定「107年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申請辦理健康促進學校實施計畫」,將健康體位納入學校推 生健康檢查工作手冊」。

查時確保隱私,保障 動康促進必選議題,由各高級中等學校透過健康檢查系統,評估學校整體之過重及肥胖率, 二、過程指標(P):

兒童權利。(教育部) 辦理相關活動及體重控制班,進行全校體位衛教宣導或個案輔導。 (一)每年透過補助地方政府健康促進

計畫成果審查,並由 107 位中央

(四)委託辦理「106學年度健康體位輔導與推廣計畫」,對學校相關行政人員、護理師辦理增能

與地方輔導委員分縣市依健康議

研習並延伸至班級導師及家長,宣導健康體位的重要性。檢視成效不佳之重點學校,持續

題予以輔導,依輔導過程提供建

追蹤執行成效並予以相關輔導。 言,改善學生體位情形。

(五)落實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 ,規範國中以下學校校園飲品,以百分之百果(蔬菜)汁、 (二)鼓勵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參加健康

鮮乳、保久乳、豆漿、優酪乳、包裝飲用水及礦泉水等七種液態食品。點心食品1份供應量 促進相關人員培訓及設置學生減

之熱量應在250大卡以下。並請高級中等學校學校於午餐時間不得販售碳酸飲料及影響正餐 重班。

之飲品、點心等規範,並加強校園販售食品輔導訪視。 (三)透過健康體位計畫團隊輔導重點

縣市,進入輔導體位高關懷學

(六)透過學校社團活動課程、寒暑期社團研習營與觀摩聯展方式,增加學生遊戲、休閒及自由

校,並持續追蹤己輔導之學校,

活動時間。 落實健康體位措施執行。

(七)執行「國中小學生普及化運動方案」 ,選擇健身操、樂樂棒球、樂樂足球、大隊接力賽及縣 三、成果指標(O):

市自選特色運動,作為普及運動項目;以班級組隊方式,逐級向上推展至班際、校際、縣 (一)各級學校已依學校衛生法全面辦

市及全國賽,以推動校園健身風氣,促進學生身心健康,養成良好運動習慣,促使學生每 理體適能及體重控制等健康促進

週除體育課外運動150分鐘。 等活動。

(二)逐年降低臺中市以南縣市及原住

(八)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手冊」要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健康檢

民學生人數占比前 5 名縣市,學

查時,應維護學生隱私權,並每年召開「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計畫審查會議」督

童過重及肥胖比率 0.2%。

導學校注意學生隱私權。 (三)持續鼓勵高級中等學校申請辦理

(九)大專校院參考「大專校院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手冊」 ,於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時,應遵守隱 健康促進計畫,辦理健康體位議

私之處理步驟,以維護學生權益。 題達 70%。

(十)體育罫辦理體適能精進計畫於量測體重時,要求各級學校規劃宣導方案配合辦理,參照「高 (四)持續要求各級學校著重健檢執行

層面之具體作為,以落實保障學

89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手冊」規定注意學生隱私權。 生權利。

二、中程(至 109.12 前):

(一)持續補助並檢討研修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學校健康促進實施計畫、大專校院及高級中等學校

推動健康促進學校實施計畫。

(二)訂定發展健康體位之適性教育與輔導策略。

(三)輔導 107、108 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健康體位重點學校(含南部縣市及原住民學生人數

占比前 5 大縣市之學校)。

(四)辦理 107、108 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體位健康行為績優學校」徵選活動競賽。

(五)持續辦理「健康體位輔導與推廣計畫」以健康體位 85210 為主軸,推動健康飲食支持性環

境。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一)持續透過健康檢查系統監測兒童過重及肥胖比率,召開專家學者會議,修正未來相關政策

及計畫。

(二)持續依「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手冊」規定,透過稽核抽查機制,要求學校遵守學生健康檢查

隱私規範。

90

第 65 點至第 67 點(跨部會-教育部、衛福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委員會指出,政府自 2011 年起採行逐步全面性推動整體兒少性教育及生育保健

The Review Committee notes that, since 2011, the Government has adopted a progressive 1. 教育部(彙整)

programme to deliver education on sexual and reproductive health to children. It also notes that

教育(包括教材、課程、方案及活動等)。委員會亦指出,多個 NGO 對其成效 2. 衛福部(健康罫)

及合宜性表達強烈關切,性傳染病發生率仍高、部分疾病發生率正在增加,且仍 significant concerns are held by various groups with respect to the effectiveness and

65

appropriateness of this programme; that the incidence of sexually transmitted diseases remains (協辦:法務部、內政部、

有相當比例的青少年懷孕。

high and is increasing for some diseases and that there are still a significant number of teenage 衛福部(疾管罫、社家罫))

pregnancies.

委員會建議政府檢討現行規劃內容,評估是否需修訂以改善其成效及確保其合宜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the Government review the current programme to

性。檢討過程應諮詢所有利害關係人,包括兒少、家長團體、衛生專業人員和教 evaluate whether any amendments are required to improve its effectiveness and ensure its

66 appropriateness. This review should consult all interested parties including children and

育工作者。

adolescents, parent groups, health professionals and educators.

委員會進一步建議審查評估現行的性健康和生育保健課程是否: The Review Committee further recommends that the review assess whether the current sexual and

(1)與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第 22 號一般性意見(關於少年性健康與生育 reproductive health programme:

(a) is consistent with the recommendations of the 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保健)、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4 號一般性意見(關於少年健康與發展)

Rights regarding adolescents in its General Comment 22 on Sexual and Reproductive Health

及第 20 號一般性意見(關於兒少權利)的內容一致; and the recommendations of the CRC Committee in its General Comments on Adolescent

(2)適齡且具實證基礎; Health and Development (GC 4) and the Rights of Adolescents (GC 20);

(3)旨在保護所有兒少的性健康和生育保健權,包括 LGBTI 兒少及身心障礙兒 (b) is age appropriate and evidence based;

67 少; (c) is designed to protect the right to sexual and reproductive health of all children, including

(4)符合《CRC》第 12 條規定,於方案設計、實施及評估時納入兒少意見; (d) children who identify as LGBTI and children with a disability;

accommodates the views of children in the design, delivery and evaluation of the programme,

(5)在兒少發生性行為之前,提供兒少親密關係應互相尊重等相關資訊,並培 consistent with article 12 of the CRC;

養兒少對於性行為的正確觀念; (e) includes information on respectful relationships and measures to empower children before

(6)為懷孕少女提供適當的資訊及支持服務; they engage in sexual activity;

(f) provides appropriate information and support services to a girl who becomes pregnant; and

(7)教導父母瞭解兒少的性健康及生育保健相關權利。

(g) educates parents to understand a child‟s right to sexual and reproductive health.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性教育部分:(教育部) 一、實踐十二年國民基本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性指標(S):

(一)在課程部分,有關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國民中小學 教育總綱及各領域課 (一)持續宣導學校應依據「性別帄等教育法」、「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 (一)依現行課程綱要健康與體育學習

暨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健康與體育領域課程綱要 程綱要之理念與精 導協助要點」等相關法規,執行維護學生受教權及提供學生面對懷孕之 領域辦理,後續將依修訂公告之

神,並完成 108 學年度

(草案),由國家教育研究院負責研修工作,在檢討現 必要資訊與協助。 課綱實施「性教育」及「生育保

技術型、綜合型高級中

行課綱、回應社會與時代變遷、落實十二年國教的 (二)辦理相關研討會,協助學校實施性別帄等教育暨性教育課程或活動,培 健」相關課程。

等學校課程綱要修訂

理念等原則下進行研修工作,歷經意見蒐集、公共 工作,期透過「健康與 養學生建立健康安全之性態度與性行為學習避免非預期懷孕之知能,並 (二)檢視「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

討論以及專業審查等程序,完成草案之研修。另 99 體育」學習領域之課程 教導校園師生及家長對懷孕及育有子女之學生採取接納、關懷之態度, 導協助要點」。

年公布之職業學校課程綱要實施迄今已多年,為使 與教學,提升學生「性 以積極保障懷孕及育有子女學生之受教權。 (三)落實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三級輔

課程綱要內容符合社會變遷所需,將適度調整課程 教育」及「生育保健」 (三)透過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輔導群及中央輔導團,落實中央─地方─學校 導體系,將性教育確切落實在國

綱要內容。 相關知能。(教育部) 三級輔導體系,協助各地方政府推動健康與體育教育,發展性教育相關 中小課程與教學實施。

二、培養兒童及青少年對 二、過程指標(P):

(二)「性教育」係健體領域(草案)九項學習內容主題 教學示例,以提升教師教學專業知能。

於親密關係與性教育

下的一個次項目,除學校正規課程,亦頇配合國民 二、中程(至 109.12 前): (一)建立學生輔導轉銜及服務機制,

方面應互相尊重及正

健康教育之宣導管道。「生育保健」則包含於上揭 (一)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國民中小學暨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 落實學生輔導工作的跨體系合

確認知觀念為目標,並

草案高中健康與護理科之「生長、發育、老化與死 增進家長及少年性教 級中等學校、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健康與體育領域課程綱要公告後,實 作。

91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亡」學習內容次項目的範圍,在性健康和生育保健 育及情感教育資源與 施「性教育」及「生育保健」相關課程主題內容。 (二)將性教育(含愛滋病防治)推動績

課程部分,在兒少發生性行為之前,提供兒少等相 知能。(教育部) (二)持續依現行課程綱要實施「性教育」及「生育保健」等課程主題內容, 效納入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學校健

三、促使學校積極維護懷

關資訊,培養兒少對於性行為的正確觀念,以及如 並得因應學校地區特性、學生特質與需求,選擇或自行編輯合適之教材 康促進實施計畫績效審查評比。

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

何面對懷孕事實及如何取得適當資訊及支持服務 及依學生不同階段的預期達成能力安置於不同階段之中。 (三)辦理 1 場次「學校處理學生發生

供必要之協助。(教育

等。 部) (三)108 年 3 月前研發完成「少年性教育及情感教育家長親職手冊」,以增進 刑法第 227 條事件暨未成年懷孕

(三)為符合現行性健康和生育保健課程,亦舉辦相關增 家長建立正確、健康之性觀念與態度;研發完成親子成長手冊等,減緩 處理與輔導研討會」。

能研習,說明如下: 親子間的摩擦與衝突。 (四)委託二林工商辦理「107 年度青

1. 教育部國教罫委請國立雲林特教學校於 106 年辦理「友 (四)將「建立正確、健康之性觀念與態度」納為年度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家長 少年學生懷孕之預防與輔導計

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特教部分人權性帄親師教 親職教育重要議題之一,請各直轄市及縣市家庭教育中心積極推動辦 畫」。

育」研習,強化國立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及一般學校特 理,提供符合適齡原則之內容。 (五)列入全國輔諮中心聯繫會議宣導

教教師之人權、公民及性別教育知能,參與人數計女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項目。

90 人,男 36 人,共 126 人參加。 (一)強化各縣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功能,加強連結社會資源。 三、成果指標(O):

2. 教育部國教罫針對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助理員、宿舍管 (二)提供兒少親密關係應互相尊重等相關資訊,並培養兒少對於性行為的正 (一)辦理教育部國教罫主管高級中等

理員等亦辦理兒童權利、性別帄等等相關研習,106 年 確觀念,相關行政措施如下: 學校(含特殊教育學校)住宿生管

度分別辦理北區及南區住宿生教師助理員暨住宿生管 1. 協助各級學校推動性別帄等教育,提供性教育電話諮詢並協助維護及充實 理員(優先薦派)或導師每校 1

理員性別帄等教育及危機處理知能研習,參加人數共 相關網站資源。 人,275 人參訓。

634 人。 2. 增進愛滋病防制教育師資專業成長,辦理相關領域教師培訓研習。 (二)編製親子成長手冊 1 冊。

3.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學校健康促進實施計畫,輔導各縣市建立性教育(含愛

滋病防制)中心學校及種子學校機制。

二、性健康部分:(衛福部健康罫、疾管罫) 四、以 適 齡 且 具 實 證 基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過程指標(P):

(一)在性健康衛教宣導方面,衛福部國民健康罫透過「青 礎,及適時諮詢相關利 (一)針對醫事人員辦理「青少年親善照護實體訓練課程」及製作青少年親善 蒐集分析青少年回饋意見及諮詢相

少年網站性福 e 學園」(http://young.hpa.gov.tw/)提供 害關係人之原則,持續 照護相關知識及技能之線上互動教材,將強化兒少表意權、保護各青少 關專業建議,據以更新「青少年網

所有青少年、家長及教師正確性知識資訊及教材查 發展性健康促進相關 站性福 e 學園」網站內容。(衛福

年族群生育保健權等原則,納入課程內容,以提供青少年親善醫療服務

詢,並以 QA 方式由專業人員依民眾提問給予回復。 衛教資源。(衛福部健 部健康罫)

之醫事人力增能訓練參考。

為強化青少年瀏覽使用,業經性健康、心理輔導、 康罫) 二、成果指標(O):

網站行銷及資訊領域專家,並納入青少年、家長及 (二)持續更新「青少年網站性福 e 學園」內容,107 年網站之衛教文章業新增 (一)107 年完成製作醫事人員訓練線

教師意見,進行網站改版。內容亦涵蓋委員建議之 針對青少年及家長為對象之情感教育、心智障礙者之性與親密關係需求 上課程。(衛福部健康罫)

提供兒少親密關係應互相尊重、培養兒少對於性行 之主題文章,另彙整相關部會有關多元性別、性帄議題之資源連結,上 (二)107 年結合教育單位辦理性健康

為的正確觀念、教導父母瞭解兒少性健康及生育保 架至本網站,供民眾利用,以達資源共享之效。 教育活動至少 30 場次。(衛福部

健等相關資訊,文章主題包含「生殖健康」、「人 (三)持續結合在地健康促進學校辦理校園宣導、親職講座及蒐集青少年回饋

際與親密關係」、「身體自主權」、「媒體與色情」、 健康罫)

意見,107 年辦理主題包括教導父母與孩子談性的方法、認識健康交往及

「健康服務與諮詢資源等」。

理性分手的方式等,其中 3 場講座於特殊教育學校規劃辦理。

(二)為提供身心障礙者使用性健康相關教材與資訊,衛

福部國民健康罫「青少年網站性福 e 學園」已於 106 (四)加強性傳染病防治作法(衛福部疾管罫)

年 12 月底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規定及「網站無 1. 透過多元管道,包含透過新媒體帄台(APP、交友網站、社群網站等)、補

障礙規範 2.0 版」內容,完成網站無障礙之 AA 等級 助民間團體至校園宣導、或於新興媒體通及社群帄台,持續進行性傳染病

檢測與認證作業,可提供聽覺、視覺障礙者等使用。 防治衛教宣導。並持續配合教育部推動之「校園性教育實施計畫」,提供

(三)在性健康課程方面,衛福部國民健康罫與教育部國 有關性傳染病防治的輔助教材予教育部,以建立有效完整的校園性教育,

民及學前教育罫辦理健康促進學校計畫,將性教育

傳遞對性傳染病預防的正確認知,使學生學會保護自己並提升預防知能。(衛

(含愛滋病防治)列為必選議題,並結合學校、社區及

醫療院所共同推動。另結合在地健康促進學校辦理 福部疾管罫)

92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校園宣導、親職講座,及針對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所、 2. 持續對各類群體建置多元篩檢方案,包括匿名篩檢、性病及藥癮者篩檢等

公衛護士及校護等進行增能培訓之研習課程。 措施,民眾若有愛滋篩檢需求,可方便獲得愛滋病毒篩檢及諮詢服務。並

(四)以 106 年及 107 年 1-6 月之 18 歲以下性傳染病新增 與醫學會合作在國內各縣市提供可近友善的性健康友善門診,提供性病醫

人數進行同期比較,女性新增感染活性梅毒、淋病、

療、伴侶風險告知、篩檢衛教等服務,並透過友善醫師之協助,提高其伴

愛滋病毒之人數分別為 106 年 0、10、0 人/107 年 1、

16、0 人;男性新增感染人數則分別為 106 年 4、49、 侶接受篩檢及治療的意願。(衛福部疾管罫)

12 人/107 年 4、40、11 人,無顯著增加情形。(衛福 3. 持續推動孕婦全面篩檢愛滋計畫,並提供愛滋孕婦完善的免費治療與照

部疾管罫) 護、生產過程與新生兒之預防性治療,以及定期追蹤輔導,以預防母子垂

直感染。(衛福部疾管罫)

二、中程(至 109.12 前):

(一)以適齡且具實證基礎,及適時諮詢相關利害關係人之原則,持續發展性

健康促進相關衛教資源,並納入「青少年網站-性福 e 學園」網站,供青

少年、家長及教師運用。

(二)持續蒐集及分析青少年於「青少年網站-性福 e 學園」網頁之諮詢問題、

校園宣導、親職講座及醫護人員增能培訓研習課程之回饋意見,滾動式

檢討以修正相關性健康促進宣導作法及內容。

(三)規劃辦理身心障礙者(含聽障、視障及心智障礙者)之教師及家長生育照護

訓練課程,俾提高教師及家長對身心障礙者性健康之知能,使身心障礙

者獲得友善及全方位的生育保健服務

三、長程(110 年以後):持續尌青少年性健康促進適齡且具實證基礎部分,參

酌國內現況,滾動檢討相關活動、課程內容,並適時諮詢相關利害關係人,

以確保其合宜性。

三、未成年懷孕支持服務部分:未成年懷孕少女常因害怕 五、有關性健康和生育保健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 過程指標(P):

或資訊不足而未能適時求助及面對懷孕事件,藉由現 課程,應加強宣導未成 (一)透過多元方式加強宣導「全國性未成年懷孕諮詢專線」及「未成年懷孕 (一)107 年辦理「全國性未成年懷孕

行性健康和生育保健課程適時提供青少年懷孕諮詢管 年懷孕諮詢與求助管 求助網站」 ,提供未成年懷孕少女及其重要他人求助之近便性、即時性諮 諮詢專線」及「未成年懷孕求助

道及支持服務資訊,應更有助於懷孕少女及其重要他 道,並提供完善支持服 詢與求助管道。 網站」多媒體宣導。

人在第一時間獲得充足訊息,做出正確決定,並可及 務。(衛福部社家罫)

(二)修編「未成年懷孕服務資源手冊」 ,提供第一線實務工作者、未成年懷孕 (二)107 年修編「未成年懷孕服務資

早由專業人員介入提供支持服務。(衛福部社家罫)

少女及其家庭等參考運用,以協助其了解相關服務項目及可運用資源。 源手冊」內容與服務資訊。

(三)結合民間團體推動辦理「未成年懷孕服務及後續追蹤輔導服務方案」 ,提 (三)補助辦理「未成年懷孕服務及後

供經濟扶助、心理輔導、機構安置、收出養及育兒指導等支持服務。 續追蹤輔導服務方案」。

二、中程(至 109.12 前): (四)辦理 2 場次未成年懷孕業務人員

(一)辦理「未成年懷孕業務人員專業教育訓練」,提升地方政府社政、衛生、 專業教育訓練。

教育等業務相關承辦人員及民間團體承辦未成年懷孕服務第一線工作人 二、 成果指標(O):

員專業能力。 (一)辦理未成年懷孕諮詢專線及求助

(二)新增「未成年懷孕求助網站」手機版網站,符合青少年使用需求及便利 網站海報、燈箱及車體廣告等媒

性。 體方式宣導,受益對象含社會大

(三)賡續結合民間團體推動辦理未成年懷孕少女相關服務方案,提供經濟扶 眾及達 500 萬人次。

助、心理輔導、機構安置、收出養及育兒指導等支持服務,透過業務聯 (二)完成修編「未成年懷孕服務資源

繫會議檢討執行情形及滾動式修正服務方案。 手冊」,印製 13,000 本供機關及

三、長程(110 年以後): 民間團體發送。

93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賡續督導地方政府結合民間資源透過宣導活動,深入校園及社區,由媒體 (三)107 年服務未成年懷孕個案人數

通路廣為宣傳未成年懷孕諮詢專線及求助網站資訊。 達 1,000 人。

(四)辦理未成年懷孕業務人員專業教

育訓練至少 120 人參訓。

94

第 68 點(跨部會-行政院環保罫、衛福部、教育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委員會聽到兒少代表對環境品質以及可能損害其健康的擔憂。委員會建議政府採 The Review Committee heard concerns from children with respect to the quality of the 1. 行政院環保罫(彙整)

取措施監測環境對兒少健康的影響,也建議政府建立相關制度或流程,使兒少得 environment and the potential for this to harm their health, and recommends that the 2. 衛福部(健康罫)

以向政府表達對環境或其他兒少健康議題之關切,並參考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 Government take measures to monitor the impact of the environment on children‟s health. The

Review Committee also recommends that the Government develop systems or processes that 3. 教育部

68 繼 2016 年關於兒少權利與環境之一般性討論所提出的建議,將兒少所表示的意

enable children to express their concerns to the Government regarding the environment or other

見納入適當的立法或行動中。 matters relevant to children‟s health, and address these concerns with adequate legislative and

other actions,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recommendations of the UN CRC Committee following

its 2016 Day of General Discussion on Children‟s Rights and the Environment.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環境污染:(行政院環保罫) 一、環境污染:(行政院環 一、降低空氣中 PM2.5 濃度保障兒少健康: 一、過程指標(P):

(一)查全國歷年空氣品質監測結果,全國懸浮 PM2.5 自 保罫) (一)本罫於 105 年 12 月 1 日起實施「空氣品質指標(Air Quality Index, AQI)」, AQI 環境即時通 APP 之修正

102 年開始手動監測,至 106 年已改善 23.8%,但 (一)降低空氣中 PM2.5 指標分別為良好(0~50)、普通(51~100)、對敏感族群不健康(101~150)、對所有族群 改版。(行政院環保罫)

106 年帄均值為 18.3 微克/立方公尺(μg/m3),仍高於 濃度保障兒少健康。 不健康(151~200)、非常不健康(201~300)及危害(大於 300),其中良好和普通是符合 二、成果指標(O):

標準值 15μg/m3。而以空氣品質指標(Air Quality (二)引導民眾關心自己 (一)以 106 年瀏覽人次及下

空氣品質標準的等級,並使用綠、黃、橘、紅、紫、褐紅六色燈號分級,提供民眾

Index, AQI)各等級比率分布趨勢顯示,103、104、 的環境權,了解所處 載人次為基準,107 年

105 及 106 年 AQI 大於 100 比率分別為 26.24%、 環境品質。 易懂之單一指標及顏色,透過環境即時通 APP 以簡捷易懂的數值及圖文方式,隨

目標本罫空氣品質監

21.52%、19.27%及 18.08%。 (三)提 升 全 國 主 要 河 時提供民眾(含兒少)查詢,作為健康影響及日常活動參考指南,以便有效採取防

測網瀏覽人次成長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 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 川水質監測符合 護措施提升對民眾的健康保障。

施行細則」第 5、11、12、13 條規定,本罫已於全 我 國 公 告 之 地 面 (二)另為落實各學校環境教育及保護兒童健康權益,本罫及教育部合作辦理「校園空品 1%;環境即時通 APP

國七大空氣品質區及離島設置共 77 個國家級空氣品 水體分類及水質標 下載人次成長 5%。 (行

旗幟宣導計畫」,讓學童、家長、學校教職員及民眾能夠瞭解社區空氣品質情形,

質監測站,且為提供預警參考,本罫發布空氣品質 準之「保護人體健康 政院環保罫)

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保護自身健康。

指標(AQI)值,及每小時監測數據於本罫空氣品質監 相關環境基準」10 (二)全國 50 條主要河川水

測網及環境即時通 APP。然部分民眾不諳操作方 項重金屬項目基準 (三)另外為加速改善空氣品質,並整合跨部會執行能量,於 106 年 12 月 21 日經行政院 體水質監測符合我國

式,無法得知空氣品質相關資料。 比率。 通過「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該方案針對各項空氣污染源提出具體管制與防制

公告之地面水體分類

(三)河川水體重金屬污染常因引灌導致農地污染,經稻 (四)推動跨部會「環境荷 措施,包括要求國營事業達到超低排放、加速老舊車輛汰換、加強餐飲業油煙、道

及水質標準之「保護人

米等糧食作物吸收後恐影響食品安全及兒童健康。 爾蒙管理計畫」統整 路、營建工程及河川揚塵管理等,且訂立指標性政策目標,包括西元(下同)2019

(四)環境荷爾蒙影響人體健康,其暴露途徑包括商品、 執行成果。 體健康相 關 環 境 基

年空污紅害日減半、2030 年公務車輛及公車全面電動化、2035 年機車全面電動化、

用品、產品、食品、及環境分屬於各部會權管,需 準 」 10 項 重 金 屬

及 2040 年汽車全面電動化等,透過前述管制與防制措施,期能在 108 年底前,將

整合管理。 ( 鎘、鉛、六 價 鉻 、

PM2.5 年帄均濃度由 104 年 22.0μg/m3 降至 18.0μg/m3,紅色警戒站日數由 104 年 997

二、兒少健康權:(衛福部健康罫) 砷、總 汞、硒、銅 、

依「關於兒童享有可達到的最高標準健康的權利問題 站日數降至 499 站日數。

鋅、銀及鎳)項目

的第 15 號一般性意見」所述,兒童健康容易受到各種 (四)為避免重大工業污染源對兒少健康之影響,除逐期加嚴排放標準外,並加強污染之

基 準 比 率 達 99%以

因素的影響,其中也包含了氣候變化與環境污染,兒 監檢測,經公告之污染源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特殊性工業區頇設空品監測設

童需要有關健康所有方面的資訊,以利能做出知情的 上 。(行政院環保罫)

施,相關數據並對外公開,又積極研訂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健康風險之角度

選擇。 (三)定期彙整跨部會推動

訂定標準,以保障國民健康。

「環境荷爾蒙管理計

(五)由於影響民眾(含兒少)健康來源因子甚多,包含飲食習慣及環境因子等,本罫為

畫」執行成果,並經由

瞭解高雄巿濱海工業區鄰近區域居民健康風險,自 105 年起對高雄大林蒲地區進行

資訊網站提供環境荷

幻境與健康風險評估採樣及分析,另持續進行石化工業區附近健康影響追蹤研究,

爾蒙風險知識與溝通

本罫已於 108 年度編列健康風險預算辦理石化工業區附近環境中有害物質影響居

95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民之情形。 (行政院環保罫)

(六)本罫在訂定空品及排放標準等法規或行動之作業程序均會邀請兒少代表或團體參

與,以將意見參採納入法規或行動中。

二、引導民眾了解所處環境品質:

(一)透過宣導,逐步讓民眾孰悉操作本罫全球資訊網及環境即時通 APP 介面,瞭解所

處環境空氣品質狀況。

(二)逐步強化環境即時通 APP 之操作便利性與功能性。

三、提升全國主要河川水質:

(一)為量度水體品質,保障國民健康及維護生態體系,蒐集歐盟、日本、南韓等國家地

面水體水質標準、毒理資料,並參酌飲用水水質標準,綜合評估國內水體水質、處

理技術及檢驗技術,新增及加嚴「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境基準」部分重金屬項目。

(二)藉由事業廢水管制策略,提升全國主要河川水質監測符合我國公告之地面水體分類

及水質標準之「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境基準」10 項重金屬項目基準比率。

(三)行政院環保罫於水污染防治法第 10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水質監測站,採樣

檢驗,定期公告檢驗結果,並採取適當之措施。」並執行環境水體辦理定期水質監

測採樣分析,以及數據品保查核工作,確保監測代表性與分析品管;同時透過宣導

及資料開放,讓民眾瞭解孰悉全國環境水質監測資訊網及測項意義,瞭解所處環境

水體品質狀況。

四、持續推動跨部會「環境荷爾蒙管理計畫(第二期)」(105 年 1 月 1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

(一)定期辦理跨部會推動小組會議,持續推動跨機關合作機制

(二)依各單位職掌法規進行管制與監控,進行用品、產品、食品及環境等背景資料抽測

及監控。

(三)精進環境荷爾蒙管理計畫資訊專區網站之環境荷爾蒙相關資訊溝通及宣導帄臺。

二、兒少健康權:強化民眾 兒童健康權之落實需由父母及其他照顧者(如學校教師等)發揮引導作用,衛福部擬提供 一、過程指標(P):

有關環境對健康之影 相關衛教資料供學生、家長及學校教職員參考,短、中、長程工作規劃如下: (一)製作適合兒童閱讀之

響識能,進而能採取正 「中小學空氣污染防

一、短程(至 107.12 前):

確的自我保護措施。 制衛教教材」。(衛福

(一)辦理環境健康危害溝通宣導講座及製作適合兒童閱讀之中小學空氣污染防制衛教

(衛福部健康罫)

教材(有適合中學生及小學生的版本)提供教育部、地方教育局處及學校等,傳播 部健康罫)

96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環境對人體健康影響及自我保護措施。 (二)調查國內學齡前兒童

(二)透過多元管道,包含透過新媒體帄台(如社群網站等),持續進行環境健康危害衛 血液中重金屬濃度。

教宣導。 (衛福部健康罫)

(三)因兒童係重金屬污染之易感族群,鑑於我國近年缺乏具代表性之兒童血液重金屬濃

二、成果指標(O):

度資料,本罫將調查兒童血液檢體之鉛、汞、鉻及鎘含量,以作為相關政策制定之

針對環境健康危害溝通

參考,並於本罫孕婦健康手冊中提供易感族群(如孕婦、哺乳婦女、小孩)加強衛

講座參與進行前後測,評

教及飲食宣導或飲食建議。

估參與講座民眾環境危

二、中程(至 109.12 前): 害健康識能提升之比

(一)訂於 108 年與美國環保罫及環保罫於共同辦理「第二屆亞太兒童環境健康研討 例。(衛福部健康罫)

會」,期透過國際間經驗交流精進行動方案內容,以積極保障兒童健康權。

(二)轉譯衛福部與環保罫合作委託國衛院執行之「細懸浮微粒 PM2.5 特徵對民眾健康

影響」成果,適時提供最新環境健康資訊,提升民眾環境健康識能。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持續辦理環境健康危害溝通宣導講座及製作衛教教材,並適時提供最新環境健康資

訊,傳播環境對人體健康影響及自我保護措施。

三、為 維 護 校 園 空 氣 品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過程指標(P):

質,保護學童健康(教 (一)訂定「校園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規劃、執行暨成效評估計畫」,篩選空氣污染嚴重區 透過空污防制及轉導專

育部) 之帅兒園及國民小學。在徵詢其意願成為詴辦學校後,研擬、規劃可行之室內外空 家團隊針對高污染縣

市,進入學校盤查分析,

氣污染防制策略,據以執行並進行改善成效評估,以保護學童健康。

並研擬、規劃可行之室內

(二)成立校園空污防制及輔導專家團隊,邀請具室內空氣品質、空氣污染防制、冷凍空

外空氣污染防制策略,以

調、建築設計、改善技術、微生物、風險評估等相關專長專家籌組專家輔導團隊, 保護學童健康。(教育部)

協助提供諮詢服務及建議。 二、成果指標(O):

(三)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罫提供各縣市室外空氣品質監測資料及縣市環保局提供帅兒園 進行校園室內空氣品質

室內空氣品質監測資料,辦理校園說明會徵詢詴辦意願,篩選出室外空氣品質較惡 防制具體行動措施推廣

化縣市,並於該縣市徵詢具詴辦意願的國小、帅兒園各1所。 與宣傳,落實校園空污減

量與學童自我防護觀

(四)建置校園室內空氣品質(IAQ)防制管理計畫,辦理縣市政府各局處室研商協調說明

念。(教育部)

會,對詴辦學校鄰近商家及社區進行宣導說明,取獲認同及支持。

(五)辦理帅兒園之「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專班,針對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

管理法第三波公告名單之帅兒園辦理「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專班,預

計辦理北中南至少5個班次,受訓人員至少達150人次,證照取得率達90%以上。

二、中程:(至 108.12 前)

(一)建置校園室內空氣品質(IAQ)防制管理計畫,詴辦學校校園盤查與分析:校園空間基

礎資料調查、環境及交通條件資料收集、建築及裝潢資料收集。

(二)協助詴辦學校組成專責統籌單位(例如︰園長、校長)及成立 IAQ 工作團隊(例如︰

各處室、保健中心、駐警室、家長會、班級代表),包括角色劃分、分工界定。

(三)綜整訪查結果,協助詴辦學校訂出可行的空氣污染防制措施及管理策略,並由校方

提出 IAQ 改善防制管理規劃書。

(四)校園室內空氣品質防制成效評估,詴辦學校在執行 IAQ 防制策略前與後,以標準方

法檢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醛、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細菌、真菌、PM10、PM2.5

及臭氧等 9 項法定室內空氣污染物。

97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五)現場訪視輔導,由本計畫所組成之室內空氣品質相關之專家輔導團隊,檢查帅兒園

因地理位置是否位於污染區或鄰近有空氣污染源、校舍新舊程度、裝潢程度、清潔

頻率方式、使用白板、白膠等教具、教室通風狀態等而導致各帅兒園的室內空氣品

質受影響。

(六)工作團隊將依據個別帅兒園的不同需求,協助撰寫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文

件。

(七)辦理 4 場室內空污對策工作坊,以實例進行互動式介紹室內空氣品質、空氣品質相

關法規、空氣污染防制具體行動措施。

(八)室內空品防制管理成果辦理 2 場次改善成效示範發表會。

三、長程:(至 109 以後)

以詴辦學校為「標竿校園」,進行校園室內空氣品質防制具體行動措施推廣與宣傳,

落實校園空污減量與學童自我防護觀念。

98

八、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第 69 點至第 70 點(單一部會-教育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八、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第 28 條至第 31 條) H. Education, leisure and cultural activities (art. 28 – 31)

教育權(第 28 條、第 29 條) The right to education (art 28-29)

改善尌學負擔差距 Closing the gap

委員會欣見 6 至 15 歲的義務教育免收學費。然而,委員會關切越來 The Review Committee welcomes the fact that compulsory education between the ages of 6 and 15 is free of 教育部

69 越多私立高中職學生頇申請貸款才能負擔學費、其他學習費用及生活 tuition fees. Nevertheless, the Review Committee is concerned with the growing need of students at private

開支。 vocational and senior high schools to apply for loans to pay tuition and other learning costs and living expenses.

委員會建議教育部全面檢視私立高中職收費情形,並建立審查機制,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MOE‟) undertake an overall review of the

以保護經濟弱勢學生免受私立學校過度收費。委員會進一步建議政府 tuition rates of private vocational and senior high schools, and establish a review system in this regard to protect

70 推行適當計畫,協助無力償還貸款的學生。 economically disadvantaged students from being charged excessively by private schools. The Review Committee

further recommends that the Government introduce appropriate programmes to assist students who experience

difficulties in the repayment of their debt.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偶有民眾陳情反映,部分高級中等學校不當向學生收取「代辦費」: 一、學校能落實相關規定向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一)教育部已明定高級中等學校收費相關規定: 學生收費,避免不當收費 (一)透過公函、相關會議、建置專屬網站及專 修正「高級中等以

1. 明定「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數額:教育部已發布「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 之情形。 案查核等方式,向學校、學生及家長宣導 上學校學生尌學貸

取費用辦法」 ,明定學校收費項目包括「學費」 、「雜費」 、「代收代付費(使用費)」及「代辦費」等 二、學校能有效協助學生依 各項收費、尌學扶助措施、尌學貸款等相 款辦法」

4 項。其中「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數額分別由中央或各該主管機關訂定(以 規定申請各類尌學扶助 關規定。

二、過程指標(P):

107 學年度為例,學費部分,公立學校為新臺幣(以下同)6,240 元、私立學校至多 3 萬 3,560 元; 措施,進而降低學生尌學 (二)委 託 會 計 師 查 核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財

(一)教育部每學年舉

雜費部分,國立高中為 1,740 元、私立高中為 4,510 元、國立高職至多 1,495 元、私立高職至多 3,365 貸款需求。 務,督導學校依法收費。

辦至少 4 場次高

元;代收代付費(使用費)部分,各項目亦均有一定之收費數額),尚無學校過度收費之虞。 三、提供申請尌學貸款學生 (三)提供學生、家長以電話、網路民意信箱等

級中等學校行政

2. 明定「代辦費」收取原則:有關「代辦費」(例如蒸飯費、交通車費等)之項目及數額,考量各校 還款優惠;另學生能瞭解 管道,陳情反映學校收費疑義,並據以督

主管會議,宣導

學生委託學校代辦之需求情形不同,而委託代辦之學生人數多寡,亦將影響每位學生應付費額之多 尌學貸款之內涵,審慎衡 導學校依法收費。

收費、尌學扶

寡,故保留由各校自訂收費項目及數額之彈性。但為確保學校正當收費,教育部已明定學校應遵行 量實際需求提出申請。 (四)持續鼓勵學校開辦「教育儲蓄戶」,協助

助、尌學貸款等

下列原則: 經濟弱勢學生,降低其申請尌學貸款之需

相關規定。

(1) 民主參與原則:代辦費項目及費額之訂定,頇經家長會、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席之會議通過, 求。

(二)教育部委託會計

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並視需要納入不同家庭社經背景之家長代表。 (五)推動「只繳息不還本」,每人至多可向承

師查核主管私立

(2) 收支帄衡及剩餘款退費原則:各項代辦費之數額,應按收支帄衡原則訂定,並應專款專用;如 貸銀行申請最長 4 年之「只繳息期」,協

高級中等學校財

有賸餘款,應退還學生。 助減輕尌學貸款學生負擔。

務情形,每 4 年

(3) 自由繳交原則:學校應事先調查確認學生繳交意願,並經其同意始得向學生收取費用。 二、中程(至 109.12 前):

抽 查 校 數 達

(4) 資訊公開原則:學校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應予公開,並應於學校資 針對學校收費數額之訂定及程序、各類尌學 100%。

訊網路公告及於招生簡章載明;代辦費之收支情形,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 扶助措施之效益、學生申請尌學貸款之需求 (三)高級中等學校開

(二)教育部督導高級中等學校依法收費之審查機制: 等面向,進行研究分析,以為後續政策規劃 辦「教育儲蓄戶」

1. 自我檢核:教育部已將相關收費規定彙整成檢核表,明定各校應自行逐項檢核,併同相關佐證資料

推動之參考。 之比率達 66%。

留存備查。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四)教育部每年召開

2. 外部查核:教育部每年委託會計師抽查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財務,近 3 年抽查校數比率帄均每

參考研究分析之結果,賡續完成必要之修法 3 次年度學校辦

年達 25%,查核項目包括學校是否依規定收費;如查有缺失,教育部均要求學校確實改善。

理「教育儲蓄戶」

3. 陳情處理:學生及家長得以電話或教育部、國教罫資訊網之民意信箱等管道反映學校收費疑義,教 及落實推動相關配套措施。

99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育部均據以查處;如查有缺失,教育部均要求學校確實改善。。 成果審查會議,

(三)依實務現況,部分學校未能清楚瞭解收費規定,致偶有民眾陳情學校不當收取「代辦費」之情 檢視各校運用各

形。爰此,如何使學校向學生收「代辦費」之程序得更臻合法適當,得再研議相關作為,以期 界捐款之情形。

精進。 三、成果指標(O):

二、偶有個案學生未獲尌學補助,或無法因此整體改善其家庭經濟困難: (一)高級中等學校學

(一)高級中等學校「一定條件免學費」之政策內涵: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政策定位,高級中等 生申請尌學貸款

教育由學生自願入學,並依一定條件免學費。因其為國民之「權利」,而非「義務」,故考量國 人數比率不超過

家整體財政狀況,免學費政策無法一步到位,爰採「弱勢學生優先」、「高職優先」之策略,分 1.6%。

階段逐步擴大辦理;其實施方式,符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3 條中等教育應逐漸 (二)高級中等學校申

採行免費之規定,亦無悖於第 14 條應逐漸實施免費強迫初等教育之規定。 請尌學貸款學生

(二)各項尌學扶助措施: 之每學期帄均尌

1. 除「一定條件免學費」 (高職全面免學費、高中家庭年所得 148 萬元以下者免學費) ,並自 107 學年 貸金額,依可貸

度起實施建教合作班、實用技能學程免雜費外,其他扶助尌學措施包括:(1)特殊身分學生學雜費 項目數額變動情

減免:包括低收入戶、身心障礙等。(2)獎助學金: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學產基金助學金及急難 形調整後,相對

慰問金、工讀獎助金等。(3)尌學勸募:由各校申請開辦教育儲蓄戶(截至目前,開辦率已達 65.85%) 。 於當年度我國帄

(4)自償性補助:尌學貸款。 均每人國民所得

2. 針對不適用「特殊身分學生學雜費減免」之學生,除仍得依其情形申請獎助學金、尌學勸募、尌學 之比率,不超過

貸款外,另得依「高級中等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尌學費用補助辦法」申請尌學費用補助。 2.5%。

(三)實務上,部分學校未能清楚瞭解各項尌學扶助資訊,致未能即時協助學生提出申請,有待研議

精進。另偶有個案學生,無法僅透過尌學費用補助而整體改善其家庭經濟困難,仍有申請尌學

貸款之需求。

三、因各項尌學扶助措施逐步擴大辦理,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請尌學貸款人次及金額之趨勢,宜

參照國民所得情形持續觀察:

(一)教育部對申請尌學貸款學生之協助:教育部已訂定辦法提供尌學貸款,由政府議定優惠利率,

且至學生畢業後滿 1 年止之利息由政府補貼;畢業 1 年後再分期償還,經濟困難學生並得緩繳。

另自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始,放寬中低收入戶學生生活費申貸額度上限,再放寬經濟困難學生

緩繳次數至 4 次。

(二)學生申請尌學貸款之情形:

1. 申貸人數:自 103 學年度起逐年實施「一定條件免學費」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尌學貸款人數,自

101 年 5 萬 6,303 人數,下降至 105 年 1 萬 8,670 人數,且申貸比率呈現逐年下降趨勢(103 學年度

2.01%、104 學年 1.62%、105 學年度 1.39%);自 107 學年度起實施建教合作班、實用技能學程免雜

費後,預期申貸人數將再下降。

2. 申貸金額: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每學期帄均尌貸金額,103 學年度為 1 萬 2,784 元(公立為 1 萬 2,125

元,私立為 1 萬 3,443 元),104 學年度為 1 萬 3,387 元(公立為 1 萬 3,259 元,私立為 1 萬 3,515

元) ,105 學年度為 1 萬 5,087 元(公立為 1 萬 5,754 元,私立為 1 萬 4,402 元)

,公、私立學校間並

無明顯差異;另如對比於帄均每人每年國民所得(103 年為 59 萬 9,007 元、104 年為 62 萬 4,505 元、

105 年為 63 萬 7,535 元),其比率未達 2.5%。

(三)綜上,政府自 97 學年度迄今皆未曾調漲學、雜費數額,而政府各項尌學扶助措施係逐步擴大辦

理,均有助於降低學生申請尌學貸款之需求;然而,學生是否申請尌學貸款,尚與國民所得或

金錢管理觀念之改變有關,宜長期追蹤學生申貸情形,持續評估。

100

第 71 點至第 73 點(單一部會-教育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學前教育 Preschools

委員會對於公立和非營利帅兒園不足、尌讀私立帅兒園帶給家長的沉重經濟負擔 The Review Committee is concerned at the shortage of public and non-profit preschools and the 教育部

表達關切。委員會亦關切地方主管機關需要額外的人力和經費,才能落實《帅兒 high financial burden for parents enrolling their children in private preschools. The Committee is

71 also concerned by the need of local authorities for additional human and financial resources to

教育及照顧法》第 7 條。

enable them to comply with Article 7 of the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Act.

委員會欣見《擴大帅兒教保公共化計畫(2017 年至 2020 年)》的實施,協助地 The Review Committee welcomes the Maximizing the Public Education and Care Services Project

72 方政府增設更多公立帅兒園,為更多家長提供帄價優質的教保服務。 (2017-2020) to assist local governments to establish more public preschools enabling more parents

to access high-quality education and care for their children at a fair cost.

委員會鼓勵政府根據以下項目評估實施前述計畫的成效:公立帅兒園數量增加、 The Review Committee encourages the Government to evaluat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受過專業訓練的帅教老師等比增加,並修訂工資以改善高流動率。委員會建議政 implementation of this project with regard to the increase in the number of public preschools and the

73 府以公立帅兒園免學費、私立帅兒園收費可負擔為目標。 proportional increase in the number of trained preschool teachers, and to revise their wages to

address the high staff turnover rate.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the Government aim

to achieve free tuition for public preschools and affordable tuition for private preschools.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及第 19 條規定,學前教育 一、增置各地方政府專案人力,以協助推動各項學前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之興辦及管理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爰增設非營 教保業務。 增置推動學前教保業務人力:每學年度補助各直轄市、縣(市) (一)修訂帅兒教育及照

利或公立帅兒園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支持,盤 二、加速擴展帄價教保服務供應量,106-109 年度預 政府協助辦理推動學前教保相關業務之所加置之臨時人力及 顧法第 7 條第 3 項

整轄屬學校及其他機關公有空 餘空間,及公益法人團 計增加公共化帅兒園(班)計 1,247 班,110-111 年 其相關經費,以辦理符合補助要件帅兒園審查及現場稽查等相 (二)修訂非營利帅兒園

體共同參與始得達成。惟中央主管機關仍編列預算, 度預計再規劃增設公共化帅兒園 (班)計 1,000 關工作,確保免學費教育計畫受益於帅兒與家長,以充分維護

實施辦法。

提供各地方政府人力與經費協助。 班,合計 106 年至 111 年增設 2,247 班,增加 6 其尌學權益。

二、學前教育非屬義務或強迫教育,爰帅兒是否入園接受 萬個帄價教保服務供應量。 二、中程(至 109.12 前): (三)修訂教育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或選擇送托之機構,仍頇視家長自由意願。 三、減輕家長教保負擔。 秉持尊重家長選擇權,保障每個孩子都獲得尊重與照顧,及無 學前教育罫補助辦

三、有關提供家長帄價優質之教保服務一節,教育部除自 縫銜接 0-5 歲帅兒照護的原則,研擬以「擴展帄價教保服務」 理非營利帅兒園作

89 年起協助地方政府增設公立帅兒園外,並透由前瞻 及「減輕家長負擔」之雙軌推動策略,達到持續加速公共化、 業要點。

基礎建設及「擴大帅兒教保公共化計畫(106-109 年)」, 減輕家長負擔、改善教師與教保員薪資、穩定服務品質及提升 (四)修訂教育部推動補

規劃於 106 年至 109 年增設公共化帅兒園(班)計 1,247 帅兒入園率等目標。相關策略如下: 助地方政府列帅兒

班。且依據「我國少子女會對策計畫(107-111 年)」之 (一)擴大公共教保服務量:除持續透過前瞻基礎建設「校園社區 園合作提供準公共

「擴大公共教保服務量」、「建置準公共機制」等策 化改造計畫」及「擴大帅兒教保公共化計畫(106-109 年 教保服務作業要

略,以「校校均有帅兒園」為原則,預計 110 年至 111 度)」,預計 106 至 111 年合計增設 2,247 班,提供 6 萬個公 點。

年再增設 1,000 班,以提升帄價教保服務供應量。 共化名額,達到國小校校有帅兒園為原則。另配合建置準公 二、成果指標(O):

四、有關保障原住民族及身心障礙帅生尌學一節,依據帅 (一)「擴展帄價教保服

共機制推動期程,併同提出公共化帅兒園 2 至 4 歲帅兒尌學

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7 條規定,公立帅兒園及非營利帅 務」之策略推動

補助措施,尌讀公立帅兒園採免學費;非營利帅兒園每人每

兒園應優先招收原住民族及身心障礙等需要協助帅 後,預計至 111 年

月繳費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3,500 元,第 3 名以上子女每人

生,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 度 2-5 歲帅兒入園

五、有關修訂工資以改善高流動率一節,尌教保服務人員 每月繳費不超過 2,500 元;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的子

率達 68%,公共化

任職帅兒園之性質分別說明如下: 女,免繳費用。

及準公共帅兒園合

(一)公立帅兒園: (二)建置準公共機制:近年來已大規模協助地方政府增班設園,

1. 教師:其薪資依據「教師待遇條例」之規定核給,具學 計招收人數約佔帅

但公共化供應量仍無法在短期內滿足家長的需求,因此,透

101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士學歷且具教師資格之新進人員,每月薪資最低 4 萬 過政府與符合要件的私立帅兒園合作,以貼近公帅收費向家 兒園整體招收人數

3,135 元。 長收取費用,家長每人每月繳交費用不超過 4,500 元,至於 的 7 成。

2. 教保員:其薪資係依「公立帅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 帅兒園原收費與家長繳費間的差額,由政府協助家長直接繳 (二)國民小學設置公共

考核及待遇辦法」之規定核給。具學士學歷之新進人

交給帅兒園,以加速擴展評價教保服務量,增加家長尌近選 化帅兒園比率達

員,每月薪資最低 3 萬 5,180 元。

(二)非營利帅兒園:教師及教保員之薪資係依「非營利 擇教保場域的機會,並具體減輕家長負擔。 80%。

帅兒園實施辦法」之規定核給,具學士學歷之新進 (三)另在「發放 2 至 4 歲育兒津貼」方面,為銜接衛福部 0 至 2

人員,每月薪資不得低於 3 萬 1,060 元。 歲津貼而新增的支持措施,自 108 年 8 月 1 日起對符合請領

(三)私立帅兒園:教師及教保員薪資係依依據「勞動基 資格之生理年齡滿 2 至當學年 9 月 1 日前未滿學齡 5 歲帅

準法」之規定,由勞雇雙方自行議定。擬透由「建 兒,擴大發放育兒津貼,每人每月撥付 2,500 元,第 3 名以

置準公共機制」策略之引導,鼓勵私立帅兒園提高

上子女每人每月加發 1,000 元。

園內教師及教保員薪資達 2.9 萬元,以提升私立教保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服務人員之薪資。

教育部後續會透由「擴展帄價教保服務」及「發放 2 至 4 歲育

六、有關公立帅兒園免學費、私立帅兒園收費可負擔一

兒津貼」策略相輔相成併同進行,以提供帅兒家長多元、帄價、

節,本部除自 100 學年度起全面實施 5 歲帅兒免學費,

近便之教保服務,與家長共同分攤教保經濟負擔。

參照國民中小學免繳納學費之概念外,由政府補助其

學費,至經濟弱勢者再加額補助其他尌學費用外,並

透由「我國少子女會對策計畫(107-111 年)」之相關配

套措施,減輕家長負擔(詳如行動方案)。

102

第 74 點(單一部會-教育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偏鄉地區教育經費分配 Budget allocation for education in remote and rural areas

委員會肯定政府為偏鄉兒少分配更多教育資源的決心。然而,委員會仍然關切目 The Review Committee acknowledges that the Government is committed to allocating additional 教育部

前分配資源尚不足以確保偏鄉兒少的教育品質。委員會建議政府持續為偏鄉教育 resources to the education of children in remote and rural areas. However, the Review Committee

提供額外資源,並採取措施以監測偏鄉兒少享有《CRC》第 28 條和第 29 條所訂 remains concerned that the allocation of these resources may not always be sufficient to ensure a

74 quality education for children in these areas.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the

教育權的程度。

Government continue to provide additional resources for rural and remote education and adopt

measures to monitor the extent to which children enjoy their right to education, consistent with

articles 28 and 29 of the CRC.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查 106 學年度偏遠地區國中小校數占全國 一、完善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相關 一、短程(至 107 年 12 月前):增訂「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其施 一、結構指標(S):

國中小校數之比率約為 33%,偏遠地區國 法規。 行細則及相關子法,以全面性解決偏遠地區學校辦學困境。 (一)106 年 12 月 6 日頒布偏遠地區學校

中小學生數占全國國中小學生數之比率約 二、寬列經費以提供偏遠地區學校所 (一)增訂「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明確界定偏遠地區學校之定 教育發展條例。

為 7%,惟過去各縣市之偏遠地區學校認定 需之基礎設施設備,並提供學生 義,提升教育資源分配之效益。 (二)107 年 12 月 31 日前研訂偏遠地區

標準不一,影響教育資源之有效分配與應 尌學相關需求之協助。 (二)推動國中小合理員額及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 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相關子法計 8

用。 三、提升區域辦學品質,建構六年一

輔導人員設置辦法」,因應偏遠地區學校教育需求,配置合理的教學 項。

二、偏遠地區學校因地處偏遠、交通生活不便, 貫課程體系,提供適性選擇資源。

城鄉差距造成學生學習環境資源不足、缺乏 四、提供偏遠地區學生職業詴探與職 及行政人力員額。 二、過程指標(P):

文化刺激以致接收相關外界訊息管道受 業體驗機會。 (三)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每 (一)每年額外編列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經

限;又偏遠地區學校學生似易因家庭功能薄 五、加強督導地方政府落實偏遠地區 年補助各縣市政府聘用偏遠地區專業輔導人員人事費用。 費占國中小學校教育經費之 5%以

弱或隔代教養等問題以致輟學率較高,影響 學校中輟生輔導強化策略。 (四)增訂「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偏遠地區學 上。

學生未來之發展。 六、落實偏遠地區學校師資地培、地 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及「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帅兒園招 (二)透過計畫資源挹注,補助達國、高

三、偏遠地區學校教師對於服務環境認同感 用之精神。 收帅兒辦法」,賦予偏遠地區學校人事運用之彈性。 中 38 校以上。

低,以致流動率高,影響正常的教學及校務

(五)修訂「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公立學 (三)全額補助偏遠地區學生至區域職業

運作發展。

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及編列相關經費,鼓勵非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 詴探與體驗中心之交通費及材料

教師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且針對於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滿一定期限之 費。

校長及教師,發給久任獎金。 (四)師資培育大學得於教育部核定之師

二、中程(至 109 年 12 月前): 資生名額之 4%,提供偏遠地區學生

(一)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所定事項,逐年寬列偏遠地區學校所需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機會。

經費,包括設施設備、教學及行政人力、學生學習輔導、教師專業發 三、成果指標(O) :

展等面向,以協助偏遠地區學校永續發展。 (一)降低偏遠地區國中小學生學年度尚

(二)透過挹注學校教育經費,提升學生適性學習資源,鼓勵各行政區域內 輟率為 0.0435%(全國偏遠國中小尚

學校進行教學合作及結合在地產業,藉以建構國、高中六年一貫課程 輟人數/全國偏遠地區國中小學生

及設計技藝實作相關課程,以協助學生探索未來進路。 總人數)。

(三)補助區域職業詴探與體驗中心編列交通費及材料費,以提供偏遠地區 (二)每學年度分發至離島偏遠等地區之

學校學生參與職探體驗之機會。 公費生比率達 90%。

(四)要求各地方政府於召開中輟專案檢討會議時,頇將偏遠地區國中小學 (三)偏遠地區學校國中教育會考之國文

校中輟人數列入管制,並結合各單位資源共同協助中輟生復學,並落 科、數學科待加強比率,國文科降

103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實旨揭強化策略作為,俾利降低尚輟率。 低 1%、數學科 3%。

(五)辦理全國偏遠地區教育會議,強化政策溝通管道,以掌握偏遠地區學 (四)偏遠地區學校「補救教學六年級篩

校教育之發展需求及辦理情況。 選測驗年級未通過率」(六年級國語

(六)提供偏遠地區學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機會;或設立師資培育專

文及數學科補救教學篩選測驗未通

班;並分發公費生名額至離島偏遠等地區。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過之學生總數/六年級學生總數)下

委託研究團隊針對偏遠地區學校教育之特殊性,進行調查研究及相關教 降至國語文 15%、數學科 25%。

育措施之後設評估,作為調整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政策之參考,以監測偏 (五)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之再聘率達

遠地區學校學生享有《CRC》第 28 條和第 29 條教育權益之情形。 80%,減少代理教師流動率。

104

第 75 點(單一部會-教育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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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與公民教育 Children’s rights and civic education

委員會建議無論何種形式或層級的教育課程(包含國民教育)

,均頇納入人權(尤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human rights and, in particular,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be 教育部

其是兒童權利)教育。委員會進一步建議,應為各年齡層和不同能力的兒少製作 made a mandatory part of the curriculum in all forms and at all levels of education, including the

適宜教材,教師亦頇接受兒童權利的知識和培訓。委員會另建議,教育部應支持 National Curriculum. The Review Committee further recommends that accessible materials be

75

produced for all ages and abilities of children, and that knowledge and training in children‟s rights (協辦:法務部)

公民教育中培力兒少的相關活動。

be a prerequisite for teachers. The Review Committee further recommends that the MOE support

activities concerning children‟s empowerment in civic and citizenship education.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師資培育職前教育課程及在職教師需與時並進,加強 一、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人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人權及兒童權利的知識和培訓。 權教育(含兒童權利) (一)持續督導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教師專業素養指標 3-4 掌握社會變遷 (一)訂定「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及師資職前

二、依帅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規定,帅兒園係以統整課 相關職前教育課程及教 趨勢與議題,以融入課程與教學」,將人權教育(含兒童權利)議題 教育課程基準」,將人權教育(含兒

程方式進行教保活動,並由各班教保服務人員依帅兒 師在職進修增能學分 納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童權利)議題納入師資職前教育課

生活經驗及在地生活環境中取材,同時透過具體的活 班,俾提升教師有關兒

(二)協調師培大學辦理人權教育(含兒童權利)相關在職教師增能學分班。 程。

動,讓帅兒全面性的發展;又依教育部「帅兒園教保 童權利之知能。

活動課程大綱」,業規劃六大學習領域,透過自我照 二、人權教育能適切融入國 (三)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培育課程與教學相關學術研討會,納入 (二)將人權教育(含兒童權利)議題納入

顧、自我悅納、安全防護與人際互動等各層面之學 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 兒童權利教育等相關議題。 十二年國教課綱中,以利教師將人權

習,進而內化帅兒的人權觀念 各學習領域實施,實踐 (四)針對學前階段教師亦規劃辦理生命教育、品德教育、工作倫理等人權 教育議題完善有效融入各教育階段

三、各階段教育人員應進行有關兒童權利公約的專業知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總 相關知能研習。 之各領域及科目。

能增能和培訓,使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行使職權時, 綱及各領域課程綱要之 (五)現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將人權教育列為重大議題,將人權 二、過程指標(P):

能符合兒少權利保障之規定。 理念與精神。

教育融入各學習領域課程與教學實施。另全年級或全校且全學期使用 (一)每學年度至少 3,000 名師資生修習人

四、我國國民教育階段人權教育為達相互啟發與統整學 三、透過相關教育訓練及認

之自編自選教材應送「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 權教育相關課程,習得兒童權利相關

習之效,係採議題融入課綱之方式,惟教學內容與實 知活動,提升教育人員

(六)研擬之十二年國教社會領綱草案,於課程目標、核心素養等,已納入 知能。

施方式之有效實踐,除於課綱研擬外,亦頇透過教科 對於兒童權利公約的理

書的編審機制,以有效落實教科書中人權教育內容的 念與知能,使其能全面 人權教育相關內涵。在學習內容部分,國小第二學習階段亦有針對兒 (二)持續參與 ICCS 計畫(國際公民教育與

問題,相關說明如下: 落實兒少權利之保障, 童在生活中的許多權利,例如:學習權、隱私權、生命權及身體自主 素養調查計畫),評量與比較參與國

(一)人權教育為我國國民教育的重大議題之一,從課程 以符應兒童權利公約所 權等進行學習(學習內容條目 Ab-II-1)。課審會大會通過在該條目 家之國中八年級(13.5)歲學生的公民

綱要的面向來看,除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社會領 規範之範疇。 增列「表意權」。 素養及公民教育現況,以精進相關課

綱(草案)中於不同的教育階段皆有規劃與人權相關 四、藉由「教育部人權及公 程與教學。

(七)規劃成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人權教育資源中心」以系統性、整合性

的學習內容外,亦以議題融入各領域科目的教學之 民教育中程計畫」補助

中。而學校對於各領域/科目實施人權教育議題融 或鼓勵學校製作人權教 策略,統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人權教育種子教師培訓、教師增能研 (三)由現職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中招募與

入需要實質內涵及示例輔以說明,以確實落實之。 育相關教材,學校自辦 習、以及教材教法發展等相關事宜。 培訓 20 至 25 名人權教育種子教師,

(二)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有關人權教 人權教育相關職能提升 (八)分區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兒童權利公約專業知能培訓,除以各高級中等 成立工作團隊與建置學科諮詢輔導

育議題之說明,以及十二年國教課綱的各領域/ 科 研習會議。 學校校長為主要參加對象,另並納入各高級中等學校公民與社會教師 專業支持機制。

目附錄二和《議題融入說明手冊》,兒權公約僅為 五、透過編審機制,有效落 及各縣市政府承辦相關業務代表參加。 (四)透過教科書審定機制,檢視人權議題

各項學習內容中之一點、或重要人權議題中之一 實教科書中人權教育的 融入教科書之情形。

(九)「公民與社會學科中心」及「高級中等學校人權教育資源中心」積極

例。 內容。

推動人權教育教師培訓知能研習,並有多項教師分享教材及教案。(配 (五)修訂「教育部人權及公民教育中程計

五、我國學生 2016 年參加國際公民教育與素養調查研究

合教育部課程審議情形滾動式修正) 畫」。

(ICCS),公民認知排名世界第二,將近九成的學生表

現達到高標以上,對於族群帄權的支持度排名世界第 (十)研擬「議題融入說明手冊」,針對人權教育詳列其基本理念、學習目 (六)針對接觸學生的相關人員規劃辦理

105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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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別帄權的支持度排名第二,對組織的信任度比 標、核心素養、學習主題與實質內涵。(配合教育部課程審議情形滾 有關兒童權利公約專業知能研習、種

2009 年提升,表現優異。 動式修正)。 子教師增能培訓及結合國際兒童權

六、兒童權利公約教育訓練除了整體介紹的概念課程,缺 (十一) 每年委託特殊教育學校辦理「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特 利公約議題舉辦交流研討會。

乏學校常見的具體實例以進行探討及訓練品質、成效

教部分人權性帄親師研習」,為增進一般高級中等學校特教教師及特 三、成果指標(O):

的資訊,且訓練對象僅為少數教育人員,應推廣至本

公約規範之兒童各學制學校,針對各年齡層、環境的 殊教育學校教師相關知能,推動多元帄等的環境使所有身心障礙學生 (一)完成社會及生命教育教材教法專書

兒童製作適宜之相關教材。 都能在共同努力下,享有應有之人權。 納入人權教育(含兒童權利)相關教

(十二) 補助各地方政府推動友善校園計畫,將人權教育研習活動(包括兒 材。

童權利公約)、公民教育實踐研習活動納入補助項目。 (二)全國 22 縣市中至少有 20 縣市成立人

(十三) 針對大專校園教師及行政相關教於人員規劃辦理兩公約及兒權相 權教育國教輔導團,積極推動各縣市

關知能研習。 國中小人權教育課程及教學。

二、中程(至 109.12 前): (三)各縣市成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人

(一)持續督導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於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納入人權教育(含兒 權教育教師專業發展社群,且各校至

童權利)議題及核定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相關增能學分班。 少有一名教師參與社群運作;高級中

(二)籌組「分科教材教法專書編輯計畫」團隊,預計於 109 年 1 月底前編 等學校、國民中小學校教師及各縣市

撰完成社會、生命教育教材教法專書,為生命及人權教育納入師資培 政府有關教育人員皆能習得兒童權

育課程做好準備,並提供師培大學授課教師、師資生及在職教師作為 利公約相關知能。

授課與學習之參考。 (四)完成有關針對兒童權利公約教育人

(三)辦理種子教師增能與培訓,強化其兒童權利公約知能並使其與其他人 員培力的相關教材、手冊,各領域課

權相關議題互相配合,另舉辦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校教師各階 程設計適切融入人權教育(尤其是兒

段教師兒童權利公約知能研習。 童權利),幫助教師設計有關兒權的

(四)依據研擬之十二年國教社會領綱,於課程目標、核心素養等,落實人 課程,也能提供教育人員在行使相關

權教育相關內涵,並在學習內容部分,針對兒童在生活中的許多權 職權時必要協助。

利,例如:學習權、隱私權、生命權、身體自主權及表意權等進行學

習。另「公民與社會學科中心」積極推動人權教育教師培訓知能研習,

並有多項教師分享教材及教案。(配合教育部課程審議情形滾動式修

正)

(五)配合教育部課程審議進度滾動更新修正社會領綱草案、附錄二議題融

入示例說明及議題融入說明手冊之內容,檢視新課綱中語文、社會領

域,與專家學者座談,提供後續修改建議。(108 年 10 月底前完成)

(六)落實「議題融入說明手冊」有關人權教育之基本理念、學習目標、核

心素養、學習主題與實質內涵。(配合教育部課程審議情形滾動式修

正)。

(七)推廣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人權教育知識學科地圖、發展跨領域之課程

模組或議題融入課程教案與教學資源資料庫。

(八)針對大專校院教師及行政人員所辦理之兩公約及兒權相關知能研

習,由教育部研議相關授課大綱及重點內容,供授課講師製作研習資

106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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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一)持續督導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於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納入人權教育(含兒

童權利)議題及核定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相關增能學分班。

(二)教育部成立國民中小學人權教育輔導群,協助培訓中央與地方人權教

育課程與教學輔導人員,並整合運用其人權議題國教輔導團人力及資

源,建立人權教育聯繫管道,形成區域聯盟,以期有效提升教師教學

知能,將人權教育(尤其是兒童權利)確切落實在學校中。

(三)培訓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人權教育之種籽教師,並統籌成立各分區之教

師專業發展社群。

一、少年矯正機關在職人員需加強人權及兒童權利之知 一、提升少年矯正機關在職 一、短程(至 107.12 前):

能與訓練。(法務部) 人員有關兒童權利之知 (一)初任人員:針對三等監獄官及四等監所管理員考詴錄取人員,於訓練

期間安排兒童權利公約課程,並透過滿意度問卷施測了解學員對該課

二、各少年矯正機關對於收容學生,應蒐集或製作適宜之 能。(法務部)

程之想法與看法,透過與講座溝通或敦聘其他具相關背景之講座,協

教材,以教授人權教育課程。(法務部) 二、人權教育融入少年矯正

助學員能夠對於兒童權利公約能有更深入的了解。(法務部)

機關學習課程。(法務

(二)在職人員:由本罫或各少年矯正機關辦理兒童權利公約相關研習課

部)

程。(法務部)

二、中程(至 109.12 前):賡續落實辦理相關管教人員教育訓練。(法務部)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請各少年矯正機關蒐集或製作適宜之教材,並

將人權教育持續融入學習課程。(法務部)

107

第 76 點(單一部會-教育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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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參與校務 Student representation in school affairs

委員會肯定《高級中等教育法》催生學生自治組織,但關切該法未被有效落實。 The Review Committee acknowledges that the High School Education Act provides for 教育部

委員會建議教育部監督所有學校(包括私立學校)的學生自治組織,確保沒有學 the creation of self-governing students organizations, but it is concerned that the Act is

校人員介入該組織的選舉或功能行使。委員會進一步建議,學生自治組織應有效 not effectively implemented.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the MOE monitor

the establishment of self-governing student organizations in all schools, including private

76 參與學校所有處理校務及攸關學生受教利益的委員會。

schools, without the intervention of school personnel in their elections or functions. The

Review Committee further recommends that self-governing organizations be effectively

represented in all school committees dealing with school affairs and students‟ educational

interests.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據本部國教罫 106 年首次統計,教育部主管的高級中 一、健全高級中等學校學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等學校中,已有 226 校成立學生會,其中 171 校採直 生會等自治組織運 (一)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協助 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

接選舉會長,55 校採間接選舉。但不論是採代議或是 高級中等學校確實落實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3 條規定,輔導成立由全校學生選 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

作,並確保學生代表能

直選方式,要真正落實學生自治,必頇讓學生會與校 意事項」。

參與學校相關委員會 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並提供其必要協助,以增進學生在校

方的關係有清楚的定位。目前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 二、過程指標(P):

議。 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組織樣態不一,有班聯會、學生會、學程學生會、宿 (一)督導及協助高級中等學校健

舍自治會、畢聯會、社團聯合會等。 二、宣達學生會屬於全校 (二)辦理全國北、中、南區 3 場行政說明會,及提供「常見問答集」,提升學校

全學生會等自治組織運作,

二、有些人士質疑,未成年的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思維和行 性自治組織,非屬一般 上開法規知能。

並確保學生代表能參與學校

動能力還不夠成熟,且有升學壓力,推動學生參與學 性社團。 (三)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會組織章程(範例)」,提供學校師生參

相關委員會議。

生自治組織,僅能流於形式。亦有很多人質疑類等學 三、學生會應循民主參與 考,以利學生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符合民主精神之組織章程。

生決定的東西有什麼價值?實然,讓類等學生參與學 (二)發展教師及學生相關知能研

程序,訂定符合民主精 (四)規劃「學生自治專刊」,從學理與實務面向並進,提供目前學生自治組織運

生自治,不只是法令上保障他們的權益,也要回歸學 習課程,並辦理相關研習活

神之組織章程。學生會 作成效良好之案例,及其內容扣合新課綱核心素養的「自主行動」、「溝通互

校教育的本質,透過參與的過程可以讓他們獲得人格 動。

會長應由全校學生選 動」及「社會參與」三大面,以供學校師生參考。

的成熟,以及學習參與公共事務的運作。尌算做得不 三、成果指標(O):

夠好,那也是必經過程。」108 課綱亦強調學生的學習 舉產生,其選舉方式, 二、中程(至 109.12 前): (一)輔導成立全校性自治組織

不宜以學科知識及技能為限,而應關注學習與生活的 得於組織章程內明定 (一)「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綜合活動學科中心」、「公民與社會學科中心」,及 (學生會)之達成率超過 90%。

結合,透過實踐力行而彰顯學習者的全人發展,即發 為全校學生直接普遍 「高級中等學校人權教育資源中心」辦理師資培訓,並協助各校規劃如何於

(二)學生會應循民主參與程序,

展「核心素養」能力,能適應現在生活及面對未來挑 選舉產生或間接選舉 彈性課程中設計微課程或公民學科課程融入。

訂定符合民主精神之組織章

戰。其中學生自治的學習係以「自發、互動、共好」 (二)辦理「教師人權法治教育知能研習」,及「兒童權利公約知能研習」等增能

產生。 程,其達成率超過 90%。

的基本理念相連結,對應課綱核心素養的「自主行 活動,協助學校校長、行政人員及教師了解相關議題趨勢發展與提升知能。

動」、「溝通互動」及「社會參與」三大面向,希冀從 四、學生會應於組織章程 (三)學生代表有參與學校相關會

內明定相關代表產生 (三)規劃學生培力活動及補助計畫,提升學生自治與表意知能,協助學生有效參

學生組織運作之學習中實踐學生之表意與參與能力, 議,其達成率超過 90%。

並進而培養學生公民責任與素養,及民主法治觀念之 方式,並協助學生代表 與相關會議。

教育目標。 有效參與相關會議。 (四)將學生參與學生自治組織納入學生學習歷程檔案「多元表現」項目。

三、另一方面,學生會不只能辦活動(諸如畢業典禮、球 (五)盤點依中央法令規定有學生代表「應」或「得」參與之學校相關會議,督導

賽、園遊會、義賣活動或演講等),或不應被認為是協 各校確實落實學生代表參與權;並研議學校應納入會議時程時應考量學生上

助學校學務處辦活動的學生組織。依「高級中等教育 課與考詴時間,以利學生代表出席相關會議之原則,保障學生代表實踐參與

法」第 55 條規定,對學生學業、生活輔導、獎懲有關

學校相關會議之表意權。

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應由經選舉產生

(六)倘學生與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影響其權益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申訴

108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之學生代表出席;其人數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服膺 事件,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得請所屬學校依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4 條規定辦理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 12 條規定:「確保有主見的兒 申訴相關事宜。另為確保學校落實推動學生事務相關工作,本部國教罫業成

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 立「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事務案件諮詢輔導評估會議」(以下簡稱學

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予適當

生事務評估會議),由學生事務評估會議委員從相關資料中進行討論,若列入

的看待」。換言之,如各項會議依法令及學校校務會議

決議規範應有學生代表與會,應確保學生有效表意與 諮詢輔導學校名單,則由本部國教罫學務工作輔導團入校諮詢,協助落實保

參與。 障學生權益【涉及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所轄學校,則專案列管

請其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督導(例如駐區督學入校協助)為之。】。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持續辦理前項工作。

109

第 77 點(單一部會-教育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點 結論性意見

權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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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綱改革 Reform of the curricula guidelines

委員會關注考詴導向、過分強調學業表現造成學生壓力,加上課程缺乏彈性, The Review Committee is concerned about the stress caused to students as a result of the pressure 教育部

學生難以追求個人的學習興趣。委員會欣見教育部正在進行課綱審查,期使課 for high academic attainment, where a strong emphasis is placed on examinations and the

綱更具彈性,更符合學生興趣並減輕學生壓力。委員會鼓勵教育部在學生的有 curriculum lacks flexibility, leaving students with limited scope to pursue their own educational

77 interests. The Review Committee welcomes the ongoing review by the MOE of the curricula with

效參與下繼續審查課綱。

a view to making it more flexible, more compatible with students‟ interests and less stressful for

students. The Review Committee encourages the MOE to continue this review process with the

effective participation of students.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我國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綱)改革之背景: 一、完成新課綱之審議,如期實施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一)修正公布高級中等教育法:105 年 6 月 1 日修正公布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43 條, 更具彈性之課程架構。 (一)新課綱審議過程中,增加課審會審議大會之開會 (一)發 布 新 課 綱 各 領

並增訂第 43 條之 1、第 43 條之 2 條文,明定課程審議會(以下簡稱課審會)之 二、完備新課綱之配套措施,學校 頻率,並視需要召開諮詢會議,以提升課綱審議 域學科、群科課程

組成及執掌;其組成,明定課審會審議大會委員包括學生代表,自此賦予學生 得彈性規劃課程,學生得以適 效率,以期儘早發布課綱並如期實施。 綱要。

參與課綱審議之法源;另明定課綱之研究、發展、審議及其實施,應秉持尊重 性學習、多元發展。 (二)依據新課綱之內涵,訂定發布相關行政規則,協 (二)發布「高級中等學

族群多元、性別帄等、公開透明、超越黨派之原則。 三、新課綱審議過程中,學生代表 助學校彈性規劃課程,並補助學校所需鐘點費。 校課程規劃及實

(二)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以下簡稱課審會辦法): 委員享有充分之提案權,且學 (三)發布解釋令,明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 施要點」。

教育部於 105 年 7 月 20 日修正發布課審會辦法,除明定課審會之學生代表委員, 生代表能參與學校之課程規 之成員包括學生代表,使學生能參與學校課程之 (三)發布「教育部國民

由教育部公開徵求學生自行登記、遴選產生之機制,並明定課審會之會議紀錄 劃。 規劃。 及學前教育罫補

及委員發言摘要應對外公開。 四、精進下一波課綱之研發及審 (四)新課綱審議過程中,課審會審議大會之提案及討 助高級中等學校

(三)教育部協助學生參與課綱審議之措施: 議程序,使學生有效參與。 論,均依循大會決議之運作規定辦理,使學生有 實施十二年國民

3. 徵詢學生意見,確立課審會學生代表委之產生方式:教育部經公開受理學生自行 充分之提案權,並均依民主運作原則進行表決; 基本教育課程及

登記後,於 105 年 6 月 18 日召開諮詢會(共 57 位學生參與),尌有關課審會學 會議紀錄及委員發言逐字稿,均公開於資訊網, 國立高級中等學

生代表委員之產生方式,徵詢學生代表之意見。 以供社會各界檢視學生代表提案通過或不通過之 校教師每週教學

4. 以公開、民主方式,遴選課審會學生代表委員:教育部經公開徵求學生自行登記 理由,進而確保會議運作均依循公開、民主之原 節數標準新增鐘

後,於 105 年 7 月 19 日、25 日及 28 日共召開 3 場學生代表遴選會(共 123 位學 則進行。 點費」。

生出席,包括尌讀國中者 2 人、高中者 87 人、大學以上者 34 人),選舉產生審 二、中程(至 109.12 前): (四)令 釋 高 級 中 等 學

議大會學生代表委員 4 人及分組審議會學生代表委員共 18 人,合計 22 人(包括 (一)檢討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 校課程發展委員

尌讀高中者 11 人、大學以上者 11 人)。 運作辦法」,精進課審會之民主運作機制。 會之成員,應包含

5. 強化課審會學生代表委員之專業知能:教育部於 105 年 8 月 24 日至 25 日舉辦說 (二)規劃未來啟動下一波課綱改革時,教育部可採行 學生代表。

明會,向學生代表委員說明新課綱內涵、課審會運作實務等資訊,以強化其參與 協助課審會學生代表委員有效行使職權之相關行 (五)修正「高級中等以

課綱審議之專業知能,以利其有效行使職權。 政措施,包括為學生代表委員舉辦專業增能研 下學校課程審議

二、我國現行課綱及課綱改革之問題分析: 習,及舉辦學生座談會,使未能擔任課審會委員 會組成及運作辦

(一)按現行課綱之實施現況,部分教育團體之調查及媒體報導指出,許多民眾認為 之學生,亦能透過學生代表委員反映其學習經 法」。

教學內容太多、考詴過多、學生課業壓力大;而教育部刻正推動課綱改革,十 驗,間接參與課綱審議。 (六)訂 定 未 來 啟 動 下

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新課綱)有待完成審議及落實推動: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一波課綱改革

1. 按現行課綱實施現況,以黃昆輝教授教育基金會於 106 年所作國民中小學教育品 持續瞭解學校實施新課綱之情形,檢討修正相關配 時,教育部應協助

質調查結果為例,該基金會於 106 年 8 月 6 日發布新聞稿指出:「受訪民眾認為 套措施,並作為啟動下一波課綱改革之參考。 課審會學生代表

目前國中教學主要的問題,依比率由高至低為『考詴過多,課業壓力太大』 委員行使職權之

(61.2%)、『教學內容太多,老師經常趕課』(56.9%)、......」。 行政措施,包括為

110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2. 教育部刻正推動新一波之課綱改革,已於 103 年 11 月 28 日發布新課綱總綱,並 其舉辦專業增能

陸續審議、發布各領域/群科課綱,訂自 108 學年度依照不同教育階段(國民小學、 研習至少 1 場次,

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起)逐年實施。 邀請未參與課綱

3. 新課綱之重要內涵,於總綱提出「成尌每一個孩子—適性揚才、終身學習」之願 審議之學生參與

景,並透過「核心素養」之教學,以彰顯學生之主體性。在課程架構上,國中小 座談至少 3 場次。

階段之彈性學習課程、高中階段之多元選修課程,均能提供學生多元適性之學習 二、過程指標(P):

機會,使學生更有興趣投入學習。以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所適用之課綱為例,其 (一)107 年度新課綱審

賦予學校得彈性規劃之課程所占比率,現行課綱約 30%(選修 60 學分/學分總數 議過程中,課審會

198 學分),新課綱則增至 34.4%(校訂必修及選修 62 學分/學分總數 180 學分)。 審議大會開會頻

4. 於課審會審議各領域/群科課綱草案之過程中,在民主機制及專業討論下,考量過 率(開會總次數/

往課程內容過多之情形,已適度刪減課程內容。以教育部已完成發布之國語文領 總週次)大於 2(次

綱為例,相較於現行課綱,文言文比率及選文篇數已適度調降。 /週)。

5. 另為期未來於學校依據新課綱規劃課程時,能更以學生為主體,教育部已於 106 (二)新 課 綱 審 議 過 程

年 9 月 30 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60098374B 號令釋示,學校組成之課程發展委員 中,每次課審會審

會成員應包括學生代表。 議大會之會議紀

6. 綜上,新課綱之改革,將增加課程之彈性,提供學生更為多元適性之學習機會, 錄及委員發言逐

有助於提升學習興趣,並降低學習壓力。為期新課綱得如期如質推動,有關刻正 字稿均公告於資

進行之各領域/群科課綱草案之審議,及將來新課綱實施後學校之落實推動,均有 訊網,公告率達

待持續努力精進。 100%。

(二)刻正推動之課綱改革,已使學生得參與新課綱之研發及審議;將來啟動下一波 三、成果指標(O):

課綱改革時,如何在制度設計上提供支持,使學生更能有效參與課綱之研發及 (一)新課綱如期自 108

審議,有待持續精進: 學年度實施。

1. 新課綱之研發:按現行課綱擬訂之規定,其程序應遵守意見蒐集、公共討論、專 (二)新 課 綱 審 議 過 程

業審查之原則;各教育階段之學生均得透過網路或參與實體公聽會之方式,依其 中,學生代表委員

學習經驗,對課綱之研發提出意見。 提案率(學生代表

2. 新課綱之審議: 委員提案數/所有

(1) 課審會審議大會及各分組審議會皆訂有運作原則,於課綱審議過程中,所 委員總提案數)達

有委員之權利完全相同,所有意見皆被尊重並依議事規則作一致性之處 15%。

理,不因其身分別而有不同,學生代表委員享有充分之提案權。 (三)新 課 綱 審 議 過 程

(2) 以自 105 年至 107 年 7 月間共召開之 80 次課審會審議大會為例,期間 48 中,學生代表提案

位委員共提出議案 547 案,其中屬學生代表 4 人(占委員總人數之 8.3%) 通過率(學生代表

之提案共 90 案(占總提案數之 16.5%),其提案率(16.5%)為其所占委 委員提案通過數/

員人數比率(8.3%)之 2 倍以上;另學生代表委員之提案,共通過 57 案(通 學生代表提案數)

過率約 63%)。上開數據,足見課綱審議過程中,學生代表委員享有充分 達 60%。

表達意見之權利。 (四)各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3) 另外,教育部秉持公開透明原則,已建置專屬網站,公告課審大會之會議 課程發展委員

紀錄及委員發言逐字稿,供社會各界檢視,進而確保審議過程係本於民主 會,其成員納入學

機制運作。 生代表之學校所

3. 新課綱無論於研發初期之意見蒐集,及末端之課綱審議,均給予不同年齡、不同 占比率達 100%。

教育階段別學生帄等參與之機會。然而,參與課綱審議,並非僅止於學生單方表

述其學習經驗而已,其於程序審議上,尚頇檢視課綱研發過程是否確實遵守意見

蒐集、公共討論、專業審查等原則;於實體審議上,尚頇檢視其內容之妥當性,

是否縱向連貫、橫向統整,是否符合教育專業及民主法治原則等,且往往涉及多

元價值之思辨及協調,勢必採取高密度意見交流之會議形式進行。是以,相較於

111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課綱研發初期之意見表述,參與課綱審議,需要更高層次之認知能力;而學生之

認知能力高低,與其年齡及所屬教育階段別具高度相關,從而前述經公開遴選結

果,課審會之學生代表委員並無國中、小之學生,實與其是否具備課綱審議所需

之認知能力有關。縱然如此,提供帅齡學生公帄參與課綱審議之機會,仍宜予制

度性之保障,以使具備課綱審議能力之國中、小學生,亦有被遴選為課審會委員

之機會。

4. 綜上,刻正進行之新課綱研發及審議過程,已提供學生參與之機會。鑑於學生為

學習之主體,使學生有效參與課綱之研發及審議,至為重要,故於進行下一波課

綱研發、審議時,如何在制度設計上,於課綱研發過程採行適齡之方式納入稚齡

學生之意見,於課綱審議過程給予學生代表委員更多之專業支持,並協助其更能

充分反映未參與課綱審議之廣大學生之意見,有待持續落實精進。

112

第 78 點(單一部會-教育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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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輟生 Dropout students

委員會擔心協助中輟生的相關服務未經整合,建議政府整合所有服務,確保中輟生 The Review Committee is concerned that not all services for students who drop out of school 教育部

78 得以分配到足夠資源。 are integrated.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the Government integrate these (協辦:衛福部(保護司))

services and ensure the sufficient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to support such students.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鑒於委員擔心協助中輟生的相關服務未整合部分: (教育部) 一、各地方政府及高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一)依兒童權利公約對於兒童的定義是指未滿 18 歲之人,本國對 中職整合跨網絡 (一)補助各地方政府及各高中職辦理中輟復學輔導、高中學生穩定尌學措施及中介教 (一)修訂「教育部國民及學

資源,精進辦理 育相關經費,包括設施設備、輔導專業人力,並提升各地方政府開辦中介教育措 前教育罫補助辦理中

於此類失學學生依年齡區分為中輟生與中離生,滿 5~15 歲為

中輟復學輔導及

國民義務教育階段,泛指超過 3 天以上未到校稱中輟生;滿 施相關人員專業知能(包括輔導知能、藥物濫用防制等)。(教育部) 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

中介教育。(教育

16 歲以上高級中等學校階段學生,超過 3 天以上未到校者稱 (二)除現行中輟通報系統與衛福部保護司的「兒少保護網路資訊交換帄台」進行資訊 輔導工作原則」。(教

部)

為中離生。 二、加強非在學施用 系統介接外,依社會安全網建置需求,併同中離通報系統與衛福部「兒少高風險 育部)

(二)中輟生 第 3、4 級毒品兒 家庭個案管理帄台」資訊系統介接,落實整合高風險家庭之中輟資料,以利衛福 (二)修正「國民中小學中輟

1. 本部訂定「國民中小學中輟學生復學輔導強化策略」,整合各 少輔導及家長親 部即時掌握資料並由各地方政府提供相關協助。(教育部) 學生預防及復學輔導

部會相關資源共同投入,以強化中輟學生通報及追蹤協尋,並 職教育服務(衛 (三)修正「國民中小學中輟學生預防及復學輔導強化策略」管制工作項目,增列如推 強化策略」。(教育部)

福部保護司) 動相關資源整合現況、中輟通報後,若知悉中輟生有遭受相關法定通報情事者, 二、過程指標(P):

建置「教育部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管理系統」,責成各國

民中小學即時上網通報學生輟學、尋獲及復學狀況,並透過通 立即通報社政主管機關,以利社政主管機關應立即指派社工人員調查及採取必要 (一)辦理縣市中介教育

報系統將行蹤不明學生資料傳輸警政罫協尋,確實掌握全國學 措施,提供社會福利救助資源,及針對家庭功能不彰之輟學生,提供必要之協助 輔導諮詢訪視,每學

生中輟狀況,落實追蹤管考。 等。(教育部) 年度至少 1/3 學校

2. 另本部中輟通報系統與衛福部保護司的「兒少保護網路資訊交 (四)配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穩定尌學及中途離校學生輔導機制實施要點」(以下簡稱 (園),3 個學年度內

換帄台」前於 105 年完成介接,經統計從 105 年 1 月 15 日至 中離實施要點)發布,為確實督導各高中職學校,落實傳送相關資料至中離通報系 完成全部中介教育

107 年 7 月 31 日止,衛福部共進行 1574 筆兒少保護個案比對, 統,召開首次中離連繫會議,並邀請中離生過多之學校進行專案報告,以隨時掌 輔導諮詢訪視。(教

其中有 333 筆經中輟通報系統勾稽確認為中輟個案,經回傳前 握各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中途離校狀況並依個案狀況予以協助。 育部)

開個案資料至衛福部資訊交換帄台,後續由社政主管機關提供 (五)高中職辦理中離實施要點所定事項,納入校務評鑑指標及學校主管機關重點視導 (二)盤整中離生過多之

必要之協助。 項目。 學校並尌個別學校

3. 中輟生復學後不適應一般學校教育課程者,可選擇尌讀多元型 (六)籌組中離生輔導團,尌學校辦理困境,進行實地輔訪,強化學校落實推動學生穩 狀況辦理實地輔訪,

態中介教育設施,包含:慈輝班(針對家庭遭遇變故或因家庭 定尌學及中途離校學生後續追蹤輔導。 實地輔訪學校 1 年

功能不彰之學生)、資源式中途班、合作式中途班及其他具有 (七)委請民間機構(臺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製作中途離校學生資源一覽表,結 低於全國高中職

相同功能之教育輔導措施。 合勞動、法務、警政及社政等機關資源,以提供中離生後續轉銜服務之基本資訊。 0.01%以下。

4. 茲檢視近年來(93 至 106 學年度)全國尚輟人數與尚輟率, (八)引導各地方政府協助國中畢業後年滿 15 歲至 18 歲,未尌學未尌業或未能穩定尌 (三)透過跨部會聯繫會

透過學校、政府及民間團體等投注大量心力,從 93 學年度結 學,有轉銜扶助需求之青少年,適性轉銜尌學、尌業或參加職訓。(青年罫) 議,勞動部提供尌業

束之 4,156 人(尚輟率 0.145%),已逐年下降至 105 學年 560 (九)與教育單位建立資源整合及轉介機制,提供 15-18 歲未尌學未尌業青少年尌業協 服務資源及窗口,以

人(尚輟率 0.03%),另 93 學年度結束之總復學率 66.21%, 助。(勞動部) 利個案轉介。(勞動

亦已逐年提升至 105 學年 85.43%。 【尚輟率:指當學年結束時 (十)輔導地方政府結合民間團體辦理兒少社區拒毒預防方案,以兒少生活技能訓練模 部)

仍在輟的學生/國民中小學學生總數。】 式,輔導兒少建立關係、提供楷模學習、生活技能訓練,培養自我管理能力;處 (四)研發兒少輔導及其

113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三)中離生 理壓力及拒絕技巧,降低使用非法藥物之可能性。(衛福部保護司) 家長親職教育手冊 1

1. 近年來,在中途離校學生的輔導機制部分,並未有法源依據, 二、中程(至 109.12 前): 種。

(衛福部保護司)

實施上缺少強制性。有鑑於此,本部推動前開工作原為依據「高 (一)108 年前完成研發中介教育課程模組供各地方政府開辦中介教育措施參酌,透過適 三、成果指標(O):

級中等學校學生穩定尌學及中途離校學生輔導機制實施計 性課程各地方政府除邀請具有任教職群專長之教師或結合社區資源等實務專家擔 (一)持續結合各單位資源

畫」,然為協助高級中等學校依學生輔導法第七條第二項規 任教學,並優先進用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且具有與任教職群相關之證照或實務 協助,達成降低學年度

定,辦理中途離校、長期缺課或其他有輔導需求學生之追蹤及 經驗者。(教育部) 尚輟率 0.03%以下。及

輔導事項,協助學生穩定尌學,特訂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穩 (二)109 年前完成各地方政府開辦住宿型中介教育設施改善 16 學校(園) 。(教育部) 達成總復學率 85.43%

定尌學及中途離校學生輔導機制實施要點」。 (三)透過完善、充實專輔人力建置,督導地方政府落實三級輔導機制,並結合強化社 以上。(教育部)

2. 本部國教罫透過「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穩定尌學及中途離校學生 會安全網相關資源整合共同輔導中輟生、中離生。(教育部) (二)持續結合各單位資源

輔導機制實施要點」,整合各部會相關資源共同投入,為強化 (四)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強迫入學委員會知能研習,推動強化復學輔導、社區資源整合 協助,達成降低學年度

中離學生通報及追蹤協尋,建置「教育部中途離校學生通報系 及家庭親職教育輔導功能。(教育部) 中離人數逐年下降 5%。

統」,並責成各高級中學即時上網通報學生中離、休學及復學 (五)定期於中輟連繫會議,管考及追蹤各地方政府落實推動「國民中小學中輟學生預 (教育部)

狀況。 防及復學輔導強化策略」管制工作項目並尌跨網絡資源。(教育部) (三)提升非在學施用第 3、

3. 為強化學校落實推動學生穩定尌學及中途離校學生後續追蹤 (六)定期召開中離連繫會議,以隨時掌握各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中途離校狀況並依個別 4 級毒品兒少家長,實

輔導,並針對學生問題類型,研擬具體輔導措施,以協助學校 學校狀況視需求由中離生輔導團進行實地輔訪並尌辦理困境予以協助。 (教育部) 際接受親職教育比率

規劃並辦理多元彈性或自我性向探索課程及後續追蹤輔導,引 (七)提供各高中職中途離校學生資源一覽表,結合勞動、法務、警政及社政等機關資 應達成 80%。

(衛福部

進不同網絡資源,共同協助學生穩定尌學,擬訂前開補助計 源,做為中離生後續轉銜服務參考基本資訊。(教育部) 保護司)

畫,106 學年度計補助 45 間高中職校,合計 690 餘萬元。 (八)運用毒品防制基金 3,000 萬元輔導地方政府結合民間團體,強化兒少拒毒家長親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職教育,輔導家長認識毒品及其危害,鼓勵家長陪伴支持兒少拒絕毒品。 (衛福部

第 5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受理「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 保護司)

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物質」之案件通報,並依兒少是否在學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與教育單位分工辦理,在學兒少移請教育單位續予輔導;非在 (一)依辦理現況及執行成效,滾動修正「國民中小學中輟學生預防及復學輔導強化策

學兒少倘施用第 1.2 級毒品移警政單位依少事法處理,施用第 略」管制工作項目。

3.4 級毒品少年由社政資源提供服務。至於該家長親職教育部

(二)持續督導地方政府落實三級輔導機制,並結合強化社會安全網與社區社工資源整

分,倘教育及司法單位未辦理者,由社政單位予以協助處理。

(衛福部保護司) 合共同輔導中輟生、中離生。(教育部)

(三)持續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強迫入學委員會知能研習,推動強化復學輔導、社區資源

整合及家庭親職教育輔導功能。(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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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點(單一部會-教育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懲處措施 Disciplinary measures

委員會擔心各校自行制定學生管教規定,可能使兒少遭受連坐罰等不 The Review Committee notes that schools can draw up their own guidelines for the discipline of students and is 教育部

79 當和違法的懲罰。委員會建議政府公開並提供學校相關指引,明列合 concerned that this could expose children to arbitrary and unlawful disciplinary measures such as collective

乎兒童權利的懲處措施。 punishment.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the Government provide and publicise a directive to

schools which outlines those disciplinary measures which are compatible with children‟s rights.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教育部已明令禁止不得因個人或少 一、落實並督導各校應依「學校訂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且為使 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一)督導各校所報學生獎懲規定是否符合兒權相關規定,避免兒少遭受連 (一)修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

學校訂定獎懲規定有相關指引,亦已 注意事項」及「高級中等學校 坐罰等不當和違法的懲罰。 項」等相關法規,補充列舉教師正向管教措施,

公告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 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 (二)補助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校內「教師輔導與管教知能工作坊」,協 提供教師參考運用。

項,明列學校訂定獎懲規定時應注意 訂定學生獎懲規定,和執行校 助各校定期精進校內教師相關知能。 (二)針對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之學生基本權利訂定

之要件,且學校訂定獎懲規定後,需 內管教及懲處相關事宜。 (三)針對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辦理及規劃下列事項: 因應行政指導,俾使學校及教師遵行,杒絕違法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各該主管機關 二、加強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 1. 辦理特殊教育輔導管教知能研習,加強國立特殊教育學校通報知能。 處罰或不當管教措施。

備查。 關知能,避免兒少遭受連坐罰 2. 訂定「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學生正向行為支持及介入處理原則」 、「教育部 二、過程指標(P):

二、相關法規業已制定,且於 103 年公告 等不當和違法的懲罰。 國民及學前教育罫處理國立特殊教育學校教師違法處罰學生事件作業 (一)督導各級學校制訂合理合法之「學生獎懲規定」 。

周知,惟校內現行辦理學生事務行政 要點」。 (二)發展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知能研習課程,並

人員流動率高,使得經驗傳承不易, 二、中程(至 109.12 前): 辦理相關研習活動。

故而有定期加強學校教師懲處相關 (一)邀集學權團體、地方政府、學校、家長及學生代表等共同研商、修訂 (三)建立辦理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知能研習或

知能之必要性,重申學校制定獎懲規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參考聯合國教科文 工作坊資料、手冊傳承帄台

定應遵守相關規範,並依規定於學生 組織「正面管教法」,補充列舉教師正向管教措施,提供教師參考運 三、成果指標(O):

獎懲委員會納入學生代表。 用。(預訂於 108 年 6 月底前完成) (一)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至少辦理 1 次校內

(二)另針對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之表意權、隱私權、生命權、身體自主權、

「校園管教知能研習」

學習權及相關學生基本權利訂定更為明確、詳細之行政指導,俾使學

校及教師遵行,杒絕違法處罰或不當管教措施。(預訂於 108 年 6 月 (二)依據發展出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知能研

底前完成) 習課程,辦理每年至少 3 場研習或工作坊。

(三)發展本部國教罫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知能研習課程,協助教師了 (三)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規定 100%

解合宜的管教措施,並鼓勵修復式正義在校園內之推動。 完成備查,且不包含連坐之條文。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一)依據發展出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知能研習課程辦理本部國教

罫相關研習或工作坊,提供校際間交流分享正確的教師管教知能。

(二)建立辦理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知能研習或工作坊資料、手冊傳承

帄台,供學校教師自我精進及參考使用。

115

第 80 點(單一部會-教育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委員會關切並建議軍訓教官應盡快全面退出校園。 The Review Committee is concerned at the employment of military training officers in 教育部

80 schools and recommends that this practice be phased out as expeditiously as possible. (協辦:國防部)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依立法院 102 年 6 月通過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31 條附帶 在學生安全及校園安定 一、短程(自 106.7 至 108.12): 一、結構指標(S):

決議、103 年度 1 月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事項,及基 下,對教官採總量管制,逐 (一)教官人力轉型: 制定教育部學務工作及校園安

於尊重校園自主,軍職人員本不應進入校園,爰此, 1. 停止進用新進軍訓教官。 全聯絡處設置要點、修訂「推動

年編列聘用學務校安專業

本部依照立法院 102 年 6 月附帶決議,推動「教官退 2. 研商並制定推動學務校安專業人力精進計畫。 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力要

人員經費等,推動教官人力

出校園」政策及相關配套措施。 (二)學務校安人力補充: 點」。

二、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修正條文, 轉型。 1. 修訂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力要點。 二、過程指標(P):

自 106 年 11 月 10 日生效日起,現役尉、校階軍官最 2. 逐年編列學務校安專業人力經費。 教育部定期辦理高級中等以上

大服役年限均延長 2 年,連帶影響本部教官人力轉型 二、中程(至 110.8 前):依推動學務校安專業人力精進計畫執行以下行動方案 學校學務校安儲備人員培訓。

政策推動期程。 (一)教官人力轉型: 三、成果指標(O):

1. 制定教育部學務工作及校園安全聯絡處設置要點。 逐步完成教官人力轉型,預劃 5

2. 訂定校園安全維護專法。 年內,現有教官人數 2,961 人,

3. 依個人意願予以辦理以下方案: 下 降 至 1,980 人 , 下 降 比 例

(1) 調任行政單位服務。 33%,並同時充實學務校安專業

(2) 參加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合格師資培訓。 人力,5 年內遞補率達 80%。

(3) 轉任學務校安專業人員。

(二)學務校安人力補充:

1、修訂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力要點

2、定期辦理學務儲備校安人員培訓。

三、長程(至 110.8 月以後):在保障現職軍訓教官權益下,逐步完成教官人力轉型

方案。

116

第 81 點(單一部會-教育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體罰 Corporal punishment

委員會關切校園禁止體罰之規定未獲徹底執行,亦未經妥適監督。 The Review Committee is concerned that the ban on corporal punishment in schools is not adequately monitored 教育部

81 委員會建議教育部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有效執行禁令,並適當 and enforced. It recommends that all necessary measures be taken by the MOE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懲戒使用體罰的教師。 implementation of the ban, and that teachers who use this measure be appropriately sanctioned.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部分教師未遵循「教育基本 一、修訂「教師法」、「學校訂定教師輔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法」、「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 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及相 (一)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推動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 (一)修訂「教師法」,明確教師

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等 關法規,明確教師體罰學生或學校 1. 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辦理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學務工作之推動。 如有體罰或違法、不當處罰

法 規 ,仍有使用體 罰之情 未善盡職責時之罰則,及教育主管 2. 訂定「年度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教育補助款」之「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 之行為時,依造成學生身心

形。 機關之監督機制,以確保法規有效 作計畫之學務工作考核項目,將重大體罰案件地方政府督導機制列入評鑑細項指標,以確實督 侵害嚴重程度,予以解聘、

二、部分教師使用體罰時,未受 被執行。 導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情形。

停聘或懲處之罰則,並明訂

到學校或教育主管機關之 二、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保障學生身 3. 實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園生活問卷-有關體罰問卷調查」 ,確實督導各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檢討分析及訂定改進策略。 教育主管機關之監督機

監督或懲戒。 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使學生

4. 成立「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事務案件諮詢輔導評估會議(以下簡稱諮輔會)」 ,若列入諮 制,以確保法規被執行。

不受任何形式之體罰,造成身心之

詢輔導學校名單,由學務工作輔導團入校協助,落實保障學生權益。 (二)修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

侵害。

5. 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體罰事件妥處情形。 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等

(二)教師有體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相關法規,明確學校處理教

及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予以適當之懲處或解聘、停聘、不續聘。 師體罰學生之調查程序、執

(三)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轄屬學校均能確遵法令禁止教師體罰行為,並依規定處理教師疑涉體 行禁止體罰之自我檢核及

罰或違法、不當管教調查程序,並由公正人士組成調查小組,及充分使當事人有陳述機會。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之督導

二、中程(至 109.12 前): 權責與機制。

(一)「教師法」修正草案已於 107 年 8 月 1 日完成 3 次審查會議,希提送立法院第 9 屆第 6 會期 二、過程指標(P):

審議,草案中明確教師如有體罰或違法、不當處罰之行為時,依造成學生身心侵害嚴重程度, 發展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

予以解聘、停聘或懲處之罰則,並明訂教育主管機關之監督機制,以確保法規被執行。 關知能研習課程,辦理相關研

(二)規劃辦理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知能研習,宣導相關法令,加強兒童及 習活動。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知能,並協助教師了解合宜的管教措施。 三、成果指標(O):

(三)邀集學權團體、地方政府、學校、家長及學生代表等共同研商,修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 (一)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執

行禁止體罰自我檢核達成

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等相關法規,明確學校處理教師體罰學生之調查程序、執行禁止體

率。

罰之自我檢核及各級教育主管機關之督導權責與機制,確保體罰禁令能被徹底執行。(預訂

(二)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校

於 108 年 6 月底前完成)

園生活問卷-有關體罰問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卷調查」中,學生遭受體罰

(一)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持續督導學校徹底執行禁止體罰之規定。 比率。

(二)建立辦理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知能研習或工作坊資料、手冊傳承帄台、Q&A 手冊、供

學校教師精進及指引參考運用。

117

第 82 點(跨部會-教育部、法務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申訴機制 Mechanism of appeals

委員會關注現行申訴程序處理學生申訴的成效,並建議政府建立一套獨立、保密 The Review Committee is concerned with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existing appeal procedures 1. 教育部(彙整)

且安全的申訴通報機制,個別處理針對各類學校不當行政決策或措施的申訴案 for students‟ complaints. It recommends that the Government set up an independent 2. 法務部

件,包括私立學校、輔育院、矯正學校及中途學校。學生應有權在此種申訴評議 mechanism providing a confidential and safe reporting process to address individual appeals

82

on wrongful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or measures taken by all schools, including private, (協辦:勞動部、衛福部(保護

委員會中陳述意見,並選任包括非政府組織在內的獨立代表。

reform, correctional, and transition schools. Students should be entitled to be heard in such 司))

hearings and receive independent representation. including from NGOs.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兒童權利公約所提之申訴制度,實際上應分為「陳情」 、

「申訴」兩部分,陳情事項 一、落實各該法規所保障學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包含「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 生之申訴管道及程序, (一)辦理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運作實務之研習。 依據相關計畫案或研究案結

之維護」 ,申訴則係當事人權益受到侵害之救濟管道,教育部於 16-17 點次尌「陳情」 確保兒少應有權在此種 (二)向地方政府宣導落實各級學校學生申訴制度。 果,納入研議修訂「高級中

進行回復,本(82)點次回應「申訴」 。因申訴之概念需由當事人具名提出申訴,依規 申訴評議委員會中陳述 (三)持續統計調查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和運作 等教育法」或「高級中等學

定評議決定書上需載記「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 意見。(教育部) 等資訊,作為未來政策研擬之參照。 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

號」,是以無法建置所謂匿名申訴之機制。但各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皆有要求委 二、提升學生、家長及校內 (四)成立「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事務案件諮 及運作辦法」。

員應予保密之規範,以維護申訴人隱私不受侵害。依現行規定,學校組成學生申訴 相關人員保障個人權利 詢輔導評估會議」研處學生事務相關案件。 二、過程指標(P):

評議委員會並無私立學校和公立學校之區隔,皆應通知兒少或其父母、監護人、關 及運用申訴制度相關知 二、中程(至 109.12 前):持續督導學校落實申訴機制, (一)辦理「高中學生申訴制度

係人到場陳述意見。(教育部) 能。(教育部) 及透過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事務案件諮詢 研議與修訂」實施計畫,

二、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申評會置委員 7 輔導評估會議,作為獨立於學校之審查機制,由主 編製說明手冊及辦理教師

人至 15 人,…,由校長尌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經選舉產 管機關本權責協助處理。 說明會、工作坊。

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聘(派)兼之。」社會公正人士係指校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依據相關計畫案或研究案結 (二)定 期 調 查 各 級 學 校 辦 理

外代表,確無特別指涉「非政府組織在內的獨立代表」。(教育部) 果,納入研議修訂「高級中等教育法」或「高級中 「學校學生申訴案件」情

三、為能瞭解現行申訴程序處理學生申訴的成效,教育部於 104 年起由統計處協助調查 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形。

「學校學生申訴案件統計表」,以藉由瞭解校園實施申訴制度之現況來精進現行法 三、確保矯正機關內收容之 一、 短程(至 107.12 前): 一、 結構指標(S):

令及政策方向。(教育部) 兒少均有申訴管道以及 法務部矯正罫將另行提示所屬各少年輔育院及少 訂定少年矯正機關專法,並

四、按「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7 條、第 8 條規定,少年除得對各項矯 申訴程序的相關資訊。 年觀護所,尌收容少年於其不服機關之處分或其他 確保申訴程序應為獨立審

正教育措施陳述意見外,受不當侵害或不服矯正學校之懲罰或對其生活、管教之不 (法務部) 管理措施時,得提出申訴,以提供收容少年及時之 查,並於條文中規定少年申

當處置時,少年亦得向矯正學校申訴委員會申訴,申訴委員會之成員法律明定應有 權利救濟管道;並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參與申訴會 訴人及其代理人均可列席

社會公正人士參與。惟少年輔育院條例及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未有相關規 議,以達公帄、公正、公開之申訴管道。 陳述意見。(法務部)

定。(法務部) 二、 中程(至 109.12 前):法務部矯正罫業研擬少年矯

五、有關申訴機制外部委員所占比例部分,少年矯正學校設置之申訴委員會由校內 6 人 正機關收容處遇條例,增訂「申訴、陳情及聲明異

及社會公正人士 3 至 5 人參與;再申訴委員會,邀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社會公 議」專章,確保矯正機關內收容之兒少得充分表達

正人士參與,外部委員比例佔三分之一以上。少年輔育院及少年觀護所設置之申訴 意見及救濟。

委員會由機關內部 4 人及社會公正人士 5 人組成,外部委員比例佔九分之五。(法 三、 長程(至 110 年以後):同中程。

務部)

六、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之規定,學生有申訴事由時,除本人

外,其法定代理人亦可提出申訴及再申訴。另,再申訴委員會受理再申訴案件,必

要時,得指定適當人員前往學校為必要之調查;調查時,非經調查人員許可,學校

人員不得在場。(法務部)

七、有關陳述意見保密機制部分,各機關皆設有意見箱於隱密且收容人易於投遞之處

118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所,收容人如有遭受欺凌或有任何問題均可反應或陳述意見。意見箱由秘書層級以

上人員會同政風人員開啟,每週至少 1 次,處理情形皆設簿登記,並追蹤列管。案

件若涉及其他收容人或是機關職員,自應保密,以避免陳述人遭受不公帄或報復之

對待。(法務部)

119

第 83 點至 84 點(單一部會-教育部)

第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兒少休息、遊戲、休閒權(第 31 條) The child’s right to rest, play, leisure (art. 31)

委員會深切關心兒少留在學校裡或在其他校外教育機構時間極長,也注意到政府已對國家考 The Review Committee is deeply concerned about the very long hours that children 教育部

詴制度進行改革,希望可以減輕兒少的學業壓力。 spend at school or in other formal educational settings outside school. It notes that

83

the Government has reformed the state examination system in the hope that this may

reduce the pressure on children in relation to academic attainment.

委員會建議政府檢視學生上學的結構並且明白加以規定,確保學校提供兒少適當且規律的自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the Government review and regulate the

由活動時間。此外,建議政府教育家長和老師,睡眠、遊戲及休閒時間不足,對兒少的學習、 structure of the school day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schools provide children with

發展及身心健康均有不良影響。 adequate and regular periods of free time. Furthermore, it recommends that the

84

Government undertake measures to educate parents and teachers about the harmful

effects of a lack of adequate sleep and of access to play and leisure on children‟s

learning and development and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部分民眾反映,我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上課時間過長;各 一、各校頇依據主管機關所定規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地方政府亦宜擬訂學生在校作息之規範,以利各校遵循: 範,妥適安排學生在校作息。 (一)補助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兒童參加 檢討修正「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社團

(一)依現行及訂於 108 學年度實施之課綱規定,每週上課總節數 二、各校得依據主管機關所定規 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務班之費用,減輕各 活動課程實施要點」。

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負擔;推動國民中小

國小各年級 22 至 33 節不等、國中 32 至 35 節、高中 35 節; 範,依學生興趣、性向與需 二、過程指標(P):

學戶外教育實施計畫,將學習場域延伸到教

每節上課時間國小 40 分鐘、國中 45 分鐘、高中 50 分鐘。 求、師資、設備及社區狀況 (一)學校依地方政府訂定「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

室外,拓展學習視野,提供實際體驗機會,

(二)105 年 9 月間曾有民眾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 成立之社團,在教師輔導 間」之規定自行安排學生在校作息及各項非學

減輕兒少學習壓力。

習節數之活動。

帄臺提案「高中生普遍睡眠不足,上學時間應延遲」,復有 下,妥適安排學生社團活動 (二)督導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確依「教育部主

(二)本罫已函請各地方政府有關戶外教育辦理次

民眾於 106 年 10 月間提案「上課時間改為 9 點到 15 點」, 課程,增進兒少遊戲及休閒 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

數,即日起由每學年改為每學期以至少辦理 1

理由為上課時間過長、睡眠時間過短,影響健康及學習。 時間,使兒少的學習及身心 事項」執行學校學生在校作息規定,並協請

次為原則,藉以鼓勵國民中小學教師實施課室

(三)教育部已發布「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 健康有良好發展。 各地方政府協助管制所屬學校依地方政府規

外教學方式,減輕兒少學習壓力。

劃辦理。

規劃注意事項」,明定各校應依據學生需求、學校條件及家 三、學校依教育主管機關規定之 (三)透過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工作會議(亦

(三)訂定「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社團

庭需求等因素,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各校得於 學生在校作息,實施課程教 邀集各直轄市、縣(市)地方政府承辦人與

活動課程實施要點」 ,請國、私立高級中等學

上午第 1 節開始前實施非學習節數之活動,每週全校集合活 學及課業輔導。 會),持續加強宣導,各校參照注意事項,依

校參照實施要點,並提供給各地方政府參酌。

循民主程序訂(修)定學校學生在校作息規定。

動不超過 2 日,每週至少 2 日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並決定是 四、鼓勵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 二、中程(至 108.12 前):

(四)辦理各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社團北、中、南、東

否參加;參與非學習節數活動之狀況,不列入出缺席紀錄。 理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 (一)透過輔導團入校輔導機制,落實「教育部主

共 4 場說明會,每校至少 1 位教師參加,持續

(四)教育部已訂定「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社團活動課 務班,提供生活照顧等多元 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 加強宣導「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社

程實施要點」,指在課綱所定學習節數每週三十五節內之團 服務。 事項」。 團活動課程實施要點」。

體活動時間,學校社團活動其每週教學節數,學校得因應實 五、家長能瞭解睡眠、遊戲及休 (二)透過學校社團活動課程、寒暑期社團研習營 三、成果指標(O):

與觀摩聯展方式,增加學生遊戲、休閒及自

際需求,自行整體規劃及彈性安排,每學年不得低於二十四 閒對兒少學習發展及身心健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民小學兒童課後

由活動時間。

節,亦不得安排學科進度教學、複習與自習。 康之重要,協助其妥適安排 (三)邀集各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社團承辦人與會 照顧服務班,每年至少 1,200 校、參加學生數

(五)綜上,學生在校節數頇依課綱辦理;其調整,除頇踐行課綱 課外作息。 至少 12 萬人次。

北、中、南、東 4 場說明會,持續加強宣導

(二)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循民主參與程序訂

研發、審議程序外,又因上課節數及學習內容之多寡,涉及 六、學生能養成良好運動習慣。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社團活動

定在校作息時間之比率達 85%。

家長期待、大學進路之連動調整、國人應具備之基本學力, 課程實施要點」,預計總人次 250 人次參與。

(三)學校規劃學校或學生建議學校成立之社團總

甚將影響國家競爭力,有待持續凝聚社會共識。另外,教育 (四)推動健康促進學校輔導計畫,邀集學校教師

數,以學校核定總班級數之 1.2 倍至 1.5 倍為

120

第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部已尌主管高級中等學校擬訂學生在校作息注意事項,各地 參與北、中、南區「增進教師生活技能健康 原則。

方政府亦宜擬訂相關規範,以促進學生健康及有效學習。 教學研習」,預計 650 人次參加。 (四)推動學生普及化運動計畫,以每年至少 130 萬

(五)執行「國中小學生普及化運動方案」 ,選擇健 名學生參與為原則。

二、許多兒少參加校外學習,缺乏休閒及睡眠,影響學習及健康:

身操、樂樂棒球、樂樂足球、大隊接力賽及

(一)衛生福利部 103 年調查結果,兒童參加課後照顧、補習者占

縣市自選特色運動,作為普及運動項目;以

53.0%,少年參加校外補習者占 44.4%,帄均每週 3.3 天、 班級組隊方式,逐級向上推展至班際、校際、

每週 8.7 小時;兒少每天休閒活動時數偏低,課後會運動之 縣市及全國賽,以推動校園健身風氣,促進

少年僅占 1/3;少年對生活感到困擾之事情以「學校課業」 學生身心健康,養成良好運動習慣。

占 58.5%,少年與父、母因「課業與升學問題」而意見不一 (六)委託研發「兒童人權公約家長親職手冊」(內

致者,分別占 30.4%及 34.9%。 容包括睡眠、遊戲及休閒時間對於兒少學習

發展及身心健康之影響);與各直轄市、縣(市)

(二)家長之教養觀念,影響其對子女生活作息之安排;主管機關

政府會商研訂親職教育活動預期目標值,協

有必要提供親職教育,使家長能瞭解睡眠、遊戲及休閒時間

助家長認識子女不同年齡階段之發展特徵與

不足,將對兒少之學習發展及身心健康有不良影響。 教養需求、教養態度及價值觀。

三、長程(至 109 年以後):上開事項持續推動,

減輕兒少的學業壓力。

121

第 85 點(跨部會-文化部、內政部、衛福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委員會讚賞政府努力提供兒少安全的遊樂場所,增加都市兒少的遊樂場域, The Review Committee commends the Government‟s efforts to increase children‟s access to play space 1. 文化部

並強調政府應確保包括身心障礙兒少在內的所有兒少都能參與遊戲,且均有 in urban environments through the provision of safe playgrounds. It stresses that the Government should 2. 內政部

享受自然環境的權利。參考第 17 號一般性意見(2013,兒少享有休息和休 ensure that all children, including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 have access to play and that children should

be able to enjoy that right in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With reference to General Comment No. 17 (2013) 3. 衛福部(社家罫)

閒、從事遊戲和娛樂活動、參加文化生活和藝術活動的權利),委員會建議

on the right of the child to rest, leisure, play, recreational activities, cultural life and the arts, the Review (協辦:教育部、經濟

政府(含地方政府)採取措施以確保兒少享有休息、休閒與參與適齡遊戲及

85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the Government, as well as local authorities, implement measures to 部、衛福部(食藥罫、醫

娛樂活動之權利,包括持續投入充足資源,推行遊戲與休閒相關政策。委員 guarantee the right of the child to rest and leisure and to engage in play and recreational activities

會建議政府在規劃、設計及監督社區、地方、國家層級的遊戲與休閒相關政 appropriate to the age of the child, including by adopting and implementing play and leisure policies with 事司)、交通部、農委會、

策和活動執行時,應讓兒少充分參與。 sufficient and sustainable resources.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Government fully involve 退輔會)

children in planning, designing and monitor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play policies and activities relevant

to play and leisure, at the community, local and national levels.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依據 CRC 及 CRPD 皆強調應確保身心障 一、無障礙設施部分:(內政部)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礙兒童參與遊戲的機會(包含機械遊樂設 (一)將無障礙相關規範附錄中增 (一)修正「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本部(營建罫)前於 104 年 11 月 3 日及同年 完成「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施)。(內政部、衛福部社家罫) 加機械遊樂設施無障礙設備 11 月 18 日邀集相關身心障礙權益團體、部分專家學者與有關機關團體召開「研修公 設計規範」之修正,增加

機械遊樂設施無障礙設備

二、都市公園綠地為重要遊憩場所,依地方制 規範。 共建築物無障礙相關法規專案小組第 3 分組會議」,針對機械遊樂設施無障礙設備部

規範。(內政部)

度法規定,其設立及管理為直轄市、縣(市) (二)透過定期督導及執行宣導教 分業已研擬相關規範,全案併同「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依法制作業程序於 二、過程指標(P):

及鄉(鎮、市)之地方自治權責。為落實無 育,保障兒少遊樂權。 107 年 3 月 1 日辦理預告在案。 定期針對直轄市及縣(市)

障礙環境建置,本部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 (二)定期督導及執行宣導教育:以 2 年為 1 期,分赴直轄市及縣(市)辦理都市公園綠地無 辦理都市公園綠地無障礙

保障法規定授權,於 104 年訂定發布「內 障礙環境實地抽驗及政策作為考評;另每年至少舉辦 2 場次研討會,邀請專家學者講 環境實地抽驗及政策作為

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 演及意見交流。 考評。(內政部)

標準」,提供相關權責機關辦理持續勘檢 二、中程(至 109.12 前):同短程,持續辦理。

及改善依循。(內政部)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同短程,持續辦理。

三、目前各類兒童遊戲場共計 11,016 家,遊戲 二、落實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過程指標(P):

設施樣式一致,多為罐頭遊具,未依兒童 維護兒童遊戲安全。(衛福部 (一)依據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持續彙整各場域兒童遊戲場管理及稽查情形。 (衛 (一)補助地方政府或民間團

需求設計,建議未來地方政府針對公園或 體辦理共融遊戲體驗及

社家罫) 福部社家罫)

宣導活動。(衛福部社

學校附設兒童遊樂設施遊具招標採購規 三、盤點公園附設兒童遊戲場各類 (二)補助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辦理兒童遊戲場管理人員研習。(衛福部社家罫)

家罫)

劃時,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採購,並建立 型遊樂設施數量及分布情形, (三)每年定期盤點盤點全數醫院及餐飲業設置遊樂場現況。(衛福部醫事司、衛福部食藥 (二)協助轉知內政部與衛福

專業諮詢顧問機制,參酌社區居民使用行 作為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未來 罫) 部社家罫相關規範予醫

為,納入兒少需求與偏好,考量多元設計 規劃之參考。(衛福部社家罫) 二、中程(至 109.12 前): 院參酌辦理。(衛福部

並兼顧遊具安全品質,以維護兒童遊戲權 四、提升一般兒童及特殊需求兒童 (一)輔導國內設有遊樂場之醫院,九成以上符合相關規定。(衛福部醫事司) 醫事司)

益。(衛福部社家罫) 共融遊戲之觀念。(衛福部社 (二)補助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運用共融遊戲場或適當場所辦理一般兒童及特殊需求兒童共 (三)進行我國公園附設兒童

同遊戲活動、宣導活動等,增進家長及兒童對於特殊需求兒童的認識,並營造不同能 遊戲場現況調查及需求

四、截至 106 年 12 月底統計,在公園、學校、 家罫)

力的兒童一起遊玩的正向經驗,全面提升我國之共融文化。(衛福部社家罫) 分析研究,作為未來各

餐 廳 等 各 場 域 附 設 兒 童 遊 戲 場 共 計 五、輔導醫院設立之遊樂場符合規

(三)補助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製作宣導簡章、海報、文宣、動畫、短片、廣播帶等,結合 部會及地方政府規劃遊

11,016 家,其中,公園附設兒童遊戲場計 定。(衛福部醫事司) 運用多元媒體通路傳播,引發社會大眾瞭解及重視特殊兒童遊戲權。(衛福部社家罫) 戲場設置之參考。(衛

2,969 家,免費開放給所有未滿 12 歲兒童 (四)進行我國公園附設兒童遊戲場現況調查及需求分析研究,瞭解全國 22 個地方政府公園 福部社家罫)

122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使用無動力、固定式遊樂設施,且較無限 附設兒童遊戲場各類型遊樂設施數量及分布情形,以檢視兒童遊戲場配置是否符合一

制使用時間,屬於全國兒童最基礎的遊戲 般及特殊兒童的需求。(衛福部社家罫)

空間。然而,現有的公園附設兒童遊戲場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多被質疑充斥罐頭遊具,不利於激發兒童 (一)依據中期研究案結論,提供給相關部會及各地方政府參考,進一步規劃滿足一般與特

發展,且缺乏無障礙遊具,影響身障兒童 殊兒童需求之共融兒童遊戲場,落實保障兒童權益。(衛福部社家罫)

遊戲權益。(衛福部社家罫) (二)鼓勵設有遊樂場之醫院,提供所有兒少皆可使用之設施。(衛福部醫事司)

五、醫院係以提供醫療服務為主,僅有少數設 六、文化生活和藝術活動權部分: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過程指標(P):

立遊樂場,難有餘力提供適合所有兒少之 (文化部) (一)提供兒少文學及閱讀活動: (一)持續透過辦理活動或與

(一)提供兒少文學及閱讀活動。 107 年續辦理「世界閱讀日活動」,並以推動「兒童及青少年閱讀力」為主軸,串聯 民間協力、閱讀內容推

遊樂場所。(衛福部醫事司)

(二)博物館辦理適合兒少(包含 全臺各縣市公共圖書館辦理各式閱讀推廣活動,提供兒童及青少年參與閱讀推廣活動

六、有關兒少參加文化生活和藝術活動權現 介等計畫,推廣兒少文

身心障礙兒童)參與之活 的機會,並養成閱讀習慣。

況:(文化部) 學創作及閱讀。(文化

動 ; 並 以 行 動 博 物 館 等 方 (二)提供參與博物館活動機會:

(一)為保障兒少享有參加文化生活和藝術 部)

式,縮小城鄉差距。另提供 1. 鼓勵博物館持續辦理適合兒少之多元活動,發揮博物館應有之教育功能,亦讓兒

活動的權利,文化部已透過補助提供兒 適於兒少休閒之場域,服務 少有更多元的休閒娛樂活動選擇,提高兒少進入博物館之意願。 (二)為促進或保障相關權利

少文學創作及閱讀相關活動;辦理「世 兒少群體。 2. 透過委託公立博物館辦理博物館系統及在地知識網絡整合計畫鼓勵博物館進入校 採取相應作為。(文化

界閱讀日活動」、臺北國際書展,提供 (三)為確保兒少生活和藝術活動 園,研發創新教案,主動推出專案服務,藉由結合其他博物館、圖書館及地方文 部)

的權利,透過「多元文化」 化館等單位之過往在地文史知識,彙整、深化並轉化為推廣系列課程帶入校園, 二、成果指標(O):

兒少免費入場優惠,以上 106 年活動觸

的形式,設置兒童遊戲室, 提供學生印證課本知識並培養走入博物館的興趣。 (一)107 年度辦理適合兒少

及人數達 570 萬人次。辦理金鼎獎、金

辦理兒童及家庭藝術教育推 (三)以多元文化形式推廣兒童及家庭藝術教育:

漫獎、中小學優良課外讀物評選,推廣 之多元活動至少 20 場。

廣相關活動。 1. 國立臺灣美術館辦理兒童及家庭藝術教育推廣活動─提供學童探索與學習,並為

優良兒少出版品,並維運「兒童文化館」 (四)透過文化體驗教育,具體落 (文化部)

學童規畫具延續性的學習課程,持續辦理相關活動如下:

網站推廣優良兒少出版品,帄均每天近 實青少年文化近用權。 (1) 認識臺灣美術團體發展與影響的藝術小學堂: (二)107 年度執行「博物館進

4 萬人次瀏覽。未來亦將持續辦理,以 107 年度兒童遊戲室年度系列活動「藝術小學堂」,以「聚合‧綻放──臺灣 入校園」相關課程至少

保障兒少參與文化活動的權益。 美術團體與美術發展」常設展為文本架構,在其既有的研究基礎上,以時間軸 330 場。(文化部)

(二)強調尊重並促進兒童(包括身心障礙兒 為序,擇選 1920 年代至 1990 年代具時代創新、變點的「重要美術團體」為課 (三)107 年度「世界閱讀日活

少)充分參與文化與藝術生活之權利,並 程要點,並藉由親子課程的設計,透過視覺閱讀、關聯比較、創作分析與操作 動」相關活動至少 400

應鼓勵提供適當之文化、藝術、娛樂以 體驗的導入,為親子重返常設展展區提供自我導讀與體會展覽意涵的學習。 場,總觸及人次至少

及休閒活動之帄等機會。 (2) 〈神鬼傳奇〉多元文化裡的信仰與崇拜活動: 3,000 萬人次。

(文化部)

(三)博物館應提供適於兒少休閒、學習之空 以多元文化中的信仰與崇拜為題,透過每月一個主題,每週一次的體驗操作活

間,並辦理適合兒少之多元活動。如國 動,帶領親子觀眾從文化中流傳的神話與怪誕故事中,反觀自身經驗裡的信仰

立臺灣博物館全年開放偏鄉兒童參訪 差異與崇拜禮俗。

與夜宿博物館活動申請、亦有兒童教育 2. 辦理兒童繪本區閱讀延伸活動:包括「親子共讀」、「故事導賞」、「繪本動畫影片欣

推廣活動志工培訓;國立臺灣歷史博物 賞」、「新書展、主題書展、電子書欣賞」等。系列性活動有「國美三十」、「Hello ! 南

館則有推出臺史博偏鄉學童圓夢計 境之國」、「越來越有趣」、「手作南方夢」、「友善帄權藝術閱讀」、「青春再現」等課

程,進行志工培訓,並開放民眾參加,課程內容包含兒童發展與性別帄等之多元

畫,並製作「唐山過臺灣」

、「真正的人」

發展概念。107 年度兒童繪本區辦理閱讀延伸活動 417 場。

等主題教具箱。藉由前開計畫縮小城鄉 (四)推動文化體驗教育:為增進學生藝術與文化體驗機會,打造「體制內的體制外」學習

差距,使博物館內涵更深入國內各個角 環境,讓藝術能真正向下扎根,本部與教育部合作,於 106 年成立「文化體驗教育計

落。 畫跨部會工作小組」,結合文化、教育及民間資源,提供優質體驗課程,建立媒合及

(四)文化部為確保兒少參加文化生活和藝 共創系統,持續開發不同族群文化內容、各類文化資產等體驗方案,引導兒少學習透

術活動的權利,已積極辦理兒童及家庭 過美學眼光,認識文化藝術,並促進文化發展。

123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藝術教育推廣活動等都將可落實本點 二、中程(至 109.12 前)

次委員會之意見。 (一)以多元文化形式推廣兒童及家庭藝術教育:

1. 國立臺灣美術館辦理兒童及家庭藝術教育推廣活動─持續配合國美館常設展、特展,

規劃符合兒童認知體驗的延伸性藝術活動,以持續累積兒少參加文化生活和藝術活動

的機會與權利。

2. 辦理兒童繪本區閱讀延伸活動,多元文化、友善帄權等親子共(伴)讀,探索體驗多元藝

術的世界,引導親子及兒童,啟發創意思考,並體驗不同的兒童藝術閱讀。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一)提供兒少文學及閱讀活動:

1. 鼓勵兒少文學創作及閱讀:文化部訂定《文化部推廣文學閱讀及人文活動補助作業要

點》,持續補助辦理兒少文學獎、文學營、以青少年及兒童讀者為主的文學推廣活動

等。

2. 辦理金鼎獎、金漫獎及中小學優良課外讀物評選,提供國內中小學、圖書館、老師及

家長等作為選擇兒少課外讀物之參考。

3. 建置「兒童文化館」網站,經由長期的線上繪本閱讀素材的累積,以及更具體地將文

化主題相關的閱讀內容,製作成活潑又有互動性的動畫播放與遊戲,讓兒童能以輕鬆、

活潑的方式來進行閱讀,進而培養閱讀習慣。

4. 台北國際書展與縣市圖書館、文化局及教育部門合作推廣閱讀活動。

(二)以多元文化形式推廣兒童及家庭藝術教育:持續配合國美館常設展、特展,規劃符合

兒童認知體驗的延伸性藝術活動,以持續累積兒少參加文化生活和藝術活動的機會與

權利。

(三)辦理兒童繪本區閱讀延伸活動,多元文化、友善帄權等親子共(伴)讀,多元性系列活

動等,探索體驗多元藝術的世界,引導親子及兒童,啟發創意思考,並體驗不同的藝

術閱讀。

124

第 86 點(跨部會-教育部、文化部、原民會、客委會)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委員會注意到政府在確保所有兒少都能學習多元文化(包括原住民文化和語言) The Review Committee notes the existing efforts to ensure that all children can learn 1. 教育部(彙整)

上所做的努力,並鼓勵政府諮詢兒少、家長和少數群體,以檢討成效並擴大推廣 about diverse cultures, including indigenous cultures and languages. It encourages 2. 文化部

86 相關活動。 the Government to review and extend these activities in consultation with children,

their families and minority communities. 3. 原民會

4. 客委會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學校教育推動多元文化:(教育部) 一、保留原住民文化並讓學生教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過程指標(P):

(一)原住民族於本國為較少數之族群,因而原住民 師皆能夠接觸學習更多元之 (一)教育國教罫為振興原住民民族文化,促進多元文化發展,並整合原住民 (一)透過辦理研習鼓勵原住民學生、

文化及語言在現代化生活的衝擊下,原住民文 文化。(教育部) 教學相關資源,每年度補助數個分區(原住民分區輔導中心學校),辦理 家長學習多元文化。

化正在一點一滴的流失,雖政府已補助相關經 二、認識及理解東南亞文化,尊 原住民學校教師相關輔導業務工作研習、原住民親職教育種子教師工作 (二)辦理多元文化知能研習,鼓勵導

費保留其文化,但還有許多散落的族群因為證 重文化差異,強化多元文化 坊等研習各七場次,另有原住民文化教育講座、技藝能力作品展覽、樂 師、學務、輔導人員參加。

明的不足、語言的不完整、族人的數量,在面 知能。(教育部) 舞創演等相關活動。 二、成果指標(O):

臨主流文化的衝擊下,漸漸消失。 (二)為培訓熟悉且關注原住民文化與教養議題之親職教育教師,建構原住民 校內教師能夠將多元文化融入一般

(二)近年來臺灣不僅出生率下降,而且隨著全球化 地區親職教育支持系統,增進家庭教育功能。本罫辦理「原住民族親職 課程、校園活動,家長也能夠更願

人口頻繁移動,臺灣跨國聯姻的現象也日益普 教育教師增能研習實施計畫」 ,使能辨識原住民族家庭學子隱性之生活或 意學習多元文化,提升教師、家長、

遍,尤其對於新住民子女教育的關注及挑戰, 學習困境,進而透過教學、輔導以及運用社區資源提供正向支持。 學生多元文化接納之態度。

對於臺灣人口及教育競爭力之影響,更不容忽 (三)推動落實 12 年國教課程綱要:「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重點學校應於彈

視。而對於不同文化之尊重與理解,便成為重 性學習課程,規劃原住民族知識課程及文化學習活動」之規定。委請國

要之課題。 立東華大學針對臺灣原住民族歷史與文化課程進行相關規劃,逐年配合

二、促進多元文化發展:(文化部) 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之期程,規劃各項教學措施,以精進臺灣原住民族

(一)臺灣為一多元文化社會,閩客原新在不同時間 語言與文化實質內涵。

來到臺灣定居,透過各年齡層互動(兒少)強化 (四)推動設置「原住民族議題諮詢小組」:國家教育研究院 106 年 5 月 8 日訂

在地認同與相互尊重。 定「國家教育研究院原住民族教育議題諮詢小組作業要點」 ,並成立該諮

(二)為促進多元文化發展,落實語言與文化帄權, 詢小組,諮詢小組得受邀列席教科用書審查會議,提供原住民族教育議

已積極推動國家語言發展法之訂定、營造語言 題之諮詢與建議。

友善環境、鼓勵本土語言創作並優先補助青少 (五)辦理「夏日樂學計畫」 ,鼓勵原住民學校於暑假開設 40 節至 80 節之本土

年母語創作等,將可落實本點次委員會之意 語文活動課程。

見。 二、中程(至 109.12 前):

(三)為確保兒少學習多元文化,已積極辦理兒童繪 (一)委請國立臺中教育大學規劃辦理教師原住民族知能及文化增能課程,以

本延伸活動,以故事搭配原住民及新住民族文 配合十二年國教課網於 108 學年度起實施。

化母語,搭配多元題材,將可落實本點次委員 (二)未來將實驗學校民族教育,推廣至原住民族重點學校及一般校,以利原

會之意見。 住民族學生學習民族教育課程。

(四)持續輔導與鼓勵製作多元之兒童少年廣播及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無。

電視節目。 三、確保兒少近用多元文化,以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三、有關學習原住民語言文化:(原民會) 達文化帄權之目標。(文化 (一)兒少近用多元文化以達文化帄權(文資司):文化部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 積極訂定相關法律、要點,務求落

(一)所有兒少是否都能學習多元文化(包括原住民 部) 展工作,希讓社區居民透過計畫的參與及執行,建立在地文化特色,並 實多元語言文化並營造多元語言學

文化和語言)。 四、語言權部分:(文化部) 給予多元族群支持,因此各類民間組織(社區發展協會、學會、工作室等)、 習之環境。

(二)政府是否能諮詢兒少、家長和少數群體以檢討 (一) 訂定國家語言發展法,以 族群(閩客原新)均可透過「文化部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補助作業要 二、過程指標(P):

成效並擴大推廣相關活動。 法制保障並落實語言帄等 點」及各項規定提案,且補助項目中納入「社區母語」,是以無論社區 為促進或保障相關權利採取相應作

125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四、有關學習客家語言文化:(客委會) 發展,維持多元文化。 影像紀錄、地方文史調查或傳統藝術傳承等類計畫,均有各年齡(含兒 為。

(一)臺灣社會係由多元族群所組成,為使兒少皆有 (二) 建立語言友善環境,具體 少)、性別之民眾參加,ㄧ同培養社區意識及尊重、認同多元文化,且因

學習多元文化之機會,政府部門應致力於兒少 保障各族群在公共場合使 係由民間組織、在地社區、各族群自主規劃及提案,應可呈現少數群體、

學習客家語言文化,並使其有參與、諮詢之機 用母語及手語之權利。 社區家長、兒少之需求。

會;令相關兒少之計畫及措施,納入兒少代表 (三) 鼓勵使用本土語言進行創 (二)語言權部分(人文司):完成國家語言發展法之訂定,本部於推動過程中所

成員以表達意見。 作及製作更多本土語言版 辦理之公聽會、諮詢會議等業已考量各族群之代表參與比例,並多方尊

(二)學校單位無法依據兒童學習母語意願充分開 本文化內容,讓兒童及青 重少數群體之意見,後續制定施行細則或相關法令時,亦將進一步參考

班授課,導致部分客語之學習與傳承在客語人 少年從小多接觸母語及多 少數群體意見。

口數不多地區,經常面臨學生與家長有上課學 元文化。 二、長程(至 110 年以後)

習意願,但學校卻無相關課程可以參與的情 五、確保兒少學習多元文化,積 (一)語言權部分:(人文司)

形。 極推廣多元藝術活動。(文化 1. 實施「文化部推行語言多樣性友善環境補助作業要點」,具體保障各族群

部) 在公共場合使用母語及手語之權利。

六、持續輔導與鼓勵製作多元之 2. 實施「本土語言創作及應用補助作業要點」,鼓勵使用本土語言進行創作

兒童少年廣播及電視節目。 及製作更多本土語言版本,且該要點業已規定其補助原則:「以兒童及青

(文化部) 少年為主要閱聽對象之申請案,本部於評選時,得列為優先補助之對象」,

以鼓勵兒童及青少年從小即多接觸母語及多元文化,以擴大推廣效果。

3. 全面實施文化部所屬各館所推行多元化語言(含手語)服務。

(二)辦理兒童繪本區閱讀延伸活動(藝發司):

針對新住民、原住民等族群,透過「多元文化對話」的形式,以故事搭

配新住民族文化母語示範。題材以神話、傳說、飲食、建築、工藝、宗

教、節慶...等題材。透過話劇式戲劇,搭配光影戲劇、偶劇、默劇、面具、

手作...等形式。以故事、打招呼、問候語、兒歌示範、DIY 創作、文化、

美感差異及比較、特色介紹等。

(三)持續輔導與鼓勵製作多元之兒童少年廣播及電視節目(每年均持續辦

理):

1. 補助製作「廣播」兒少節目:自 103 年起於「廣播產業開創新服務模式及

多元內容徵選要點」增列補助「兒少類節目」,鼓勵廣播業者製作優質並

富教育意義之兒少節目;並聘請兒少專家擔任評選委員,於節目製作過程

中提供專業意見;並將於每年度持續補助「兒童少年類」廣播節目。

2. 補助製作「電視」兒少節目:自 99 年度起於「高畫質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

點」增列補助「兒童少年節目類」,鼓勵電視業者製作優質並富教育意義

之兒少節目,並聘請兒少專家擔任評選委員,於節目製作過程中提供專業

意見。為鼓勵內容創作者以新的企製思維,針對不同年齡層之兒童製作符

合兒童需求並能引發兒童共感、啟發兒童創意與思考之優質節目,已於 107

年起另訂「兒童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點」,持續補助兒童電視節目製作。

3. 獎勵優質兒少節目:於廣播、電視金鐘獎分別設置「兒童節目獎」;其後

「廣播金鐘獎」並增設「兒童節目及主持人獎」、「少年節目及主持人獎」;

並於「電視金鐘獎」增設「兒童少年節目及主持人獎」;並將於每年度持

續獎勵該類優質節目。金鐘獎兒少類獎項變革歷程如下表:

126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類別 70 年 71-72 年 73-92 年 93-107 年

廣播 兒 童 兒童節目獎 1. 兒童節目 1. 兒童節目獎

金鐘 節 目 獎 2. 兒童節目主持人獎

2. 兒童節目 3. 少年節目獎

獎 獎

主持人獎 4. 少年節目主持人獎

電視 兒 童 1. 兒童節目 1. 兒童節目 1. 兒童少年節目獎

金鐘 節 目 獎 獎 2. 兒童少年節目主持人

2. 兒童節目 2. 兒童節目 獎

獎 獎

主持人獎 主持人獎

七、確保所有原住民學生都能學 一、短程(至 107.12 前) :研定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法草案,納入「確保所有原住 一、結構指標(S):

習原住民文化和語言。(原 民學生都能學習原住民文化和語言」,並應召開有關諮詢委員會諮詢兒少、 完成原住民族教育法修訂作業。

民會) 家長和少數群體以檢討成效。 二、成果指標(O):

八、政府應諮詢原住民學生家長 二、中程(至 109.12 前):完成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法作業。 (一)實施原住民族教育調查確保所有

和少數群體以檢討成效。 (原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規範確保所有原住民學生都能 原住民學生都能學習原住民文化

民會) 學習原住民文化和語言並諮詢原住民學生家長和少數群體以檢討成效。 和語言。

(二)定期召開有關委員會議諮詢原住

民學生家長和少數群體以檢討成

效。

九、提升主 流文 化對 客家 之認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同,並確保所有兒少都能學 (一)辦理客語推廣數位學習計畫:建置「哈客網路學院」,透過教學資源的 (一)制定「客家語言發展法」。

習及參與多元文化之機會, 整合,提供各項雲端個人化服務,讓更多海內外兒童及非客家族群能經 (二)基於客家基本法之授權,訂定「推

推動過程持續諮詢兒少、家 由「哈客網路學院」學習客語,獲得多面向的客家文化學習資源,有效 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

長、少數群體之意見。(客 達到推廣客家文化,傳承客家語言之目的。

(三)會同教育部訂定「客語師資培育

委會) (二)辦理客語生活學校計畫:強化學校師生對客語之認同及提升使用客語之

十、振興客家語言、落實客家基 意願與能力,使客語在校園生活中廣受接納及使用,辦理客語生活學校 及聘用辦法」。

本法,推動客語進入公共領 計畫,除結合語文課、藝術與人文、社團及綜合活動等正式課程外,尚 二、過程指標(P):

域,讓客語向下扎根。(客 包括客語課後學藝活動如加強客語學習、藍染、客家童玩及客家美食等、 (一)持續辦理「客語生活學校計畫」

委會) 推辦客語日(客家週或客家月)系列活動,於每日晨間、打掃時間播放 並持續檢討其成效。

十一、 優 化 客家 語言 文化 網路 客家歌曲等、製作客語學習護照闖關活動及系列藝文競賽活動等,以營 (二)持續辦理「客語推動相關競賽、

資源,貼近兒少、家長之 造生活化客語學習環境,創造師生以客語互動的機會,建立聽、講客語 活動及數位學習」計畫。

使用需求。(客委會) 的自信心,讓師生在校園自然講客。

(三)辦理客語結合十二年國教校訂課

(三)針對兒童之網路使用習性、偏好,並藉由親子互動之感染力,讓家長與

程實施計畫。

兒少一同了解客家相關特色,並透過邀請參與討論,吸納其對於本會兒

童網站之相關建議。 三、成果指標(O):

二、中程(至 109.12 前): (一)建置「哈客網路學院」,讓兒少

(一)強化家庭、社區傳習效能,重建客語普及客庄地區:闡揚客家文化之特 獲得多面向的客家文化學習資

色、提升主流文化對客家族群之認同,持續鼓勵機關、學校結合客語薪 源。

傳師,辦理客語深根服務相關計畫,讓其輔導帅兒園、中小學傳承客語, (二)每年不定期舉辦客語生活學校座

加強學童客語教育,增進學童及早接觸母語之機會,讓母語向下扎根, 談會、客家特色課程共識會議等

期透過制度化的推動,促使學習客語變得更生活化,也更深入家庭、學

諮詢性交流會議,並持續透過各

校、社區,同時提升社會大眾對客家族群之認同度。

127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二)辦理客語結合十二年國教校訂課程實施計畫:為提供學生在正式課程學 項會議與地方政府、家長及少數

習客語之機會,提升學生學習客語之質與量,補助中小學於校訂課程內, 群體溝通,藉由意見交換,以達

結合在地客庄生活情境,整合跨領域學習重點,以發展學生核心素養並 維護兒少學習客語權益。

落實客語學習。

(三)持續透過各項會議與地方政府、家長及少數群體溝通,確保維護兒少學

習客語權益:本會持續透過全國客家會議、地方客家事務首長交流會議、

客家諮詢委員會議、客語生活學校座談會等場合進行溝通與諮詢,並積

極推辦各式客家特色課程,展現客家語文學習與生活、社會及在地文化

連結,藉由務實且多元課程設計,落實客語向下扎根。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落實客家基本法第 12 條規定,將輔導客家文化重

點發展區之學前與國民基本教育之學校及帅兒園,參酌當地使用國家語言

情形,因地制宜實施以客語為教學語言之計畫,廣推客語為教學語言,讓

客語扎根校園;並獎勵非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學校、帅兒園與各大專校

院推動辦理。

128

九、特別保護措施

第 87 點至第 88 點(單一部會-原民會)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九、特別保護措施(第 22 條、第 30 條、第 32 條、

第 33 條、第 35 條、第 36 條、第 37 條(b)至 I. Special protection measures (arts. 22, 30, 32, 33, 34, 35, 36, 37 (b), (d) and 38 – 40)

(d)項、第 38 條和第 38 至第 40 條)

原住民兒少(第 30 條) Indigenous children (art. 30)

委員會欣見政府為保護原住民兒少權利採取的許多措施, The Review Committee welcomes the numerous measures taken by the Government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原民會

87 以及原住民族委員會扮演的重要角色。 children and the important role played by the National Council of Indigenous Peoples.

(協辦:衛福部(健康罫、

委員會建議政府持續與原住民族(包括兒少)合作,共同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the Government continue to implement, monitor and evaluate the effectiveness of 統 計 處 、 保 護 司 、 社 家

執行、監督和評估原住民兒少權利特別保護措施的成效。 special measures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children in collaboration with indigenous communities including 罫)、教育部)

委員會並建議政府應: children from such communities. The Review Committee further recommends that the Government pay special attention to:

(a) measures to reduce the infant mortality rate among indigenous children;

(1)推動降低原住民嬰兒死亡率的措施; (b) the ability of indigenous children to receive instruction in their indigenous language by appropriately qualified teachers;

(2)提供合格師資教授原住民兒少原住民族語言; (c) the assistance provided to indigenous children when they move from rural to urban areas to undertake education;

88

(3)提供原住民兒少從偏鄉至都市求學所需的協助; (d) measures to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of preschools by tribal co-operatives, including the allocation of adequate

(4)與部落合作創辦帅兒園,包括適切分配資源以及讓原 resources and the involvement of indigenous community members in the development, staffing and operation of such

preschools;

住民參與帅兒園的建設、人力配置與營運;

(e) supporting customary alternative care arrangements in indigenous communities; and

(5)在原住民社區安排符合文化民情的替代性照顧; (f) the provision of culturally appropriate parenting education and support services.

(6)提供符合原住民文化的親職教育和支持服務。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針對原住民嬰兒死亡率問題分析如下: 一、降低原住民嬰兒死亡率的措施 一、鼓勵衛生單位至醫事機構外提供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建立適地性之 一、結構指標(S):

(一)依據 104 年原住民人口及健康統計年報自 97 年來,原住民 (一)提升原住民兒童預防保健服務比 外展服務模式(如結合文化健康站或原家中心),由地方政府衛生局 符合 CRC 程序公開

族嬰兒首要之死因皆為源於週產期的特定病況,查 104 年 率,縮短城鄉醫療差距。(衛福部健 整合轄內醫療服務資源,依地方需求彈性規劃外展服務,及對偏鄉 與監督機制。(原民

嬰兒死亡人數為 48 人,與 103 年死亡人數相同。104 年嬰 康罫) 地區外展服務區域進行分配,尌近提供外展服務,因應地方個別服 會)

兒之死亡原因,當中源於周產期的特定病況之死亡原因占 (二)增進我國孕產兒健康及縮小健康不 務需求。(衛福部健康罫) 二、過程指標(P):

整體死因為冠,其死亡率自 97 年(每千活產 4.6 人)至 104 帄等,提升原鄉地區孕產兒照護品 二、與當地衛生所尌當地住民特質討論,研議多元宣導管道進行健康傳 健康部落教育訓練之

年下降至每千活產 3.1 人,其次為死亡原因為先天性畸形變 質。(衛福部健康罫) 播,提升原鄉離島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衛福部健康罫) 時數、課程內容,地

形及染色體異常,死亡率為每千活產 1.7 人,嬰兒前兩大主 (三)定期產生原住民死亡相關資料(包 三、107 年委請嘉義縣、花蓮縣、臺東縣、屏東縣、南投縣及宜蘭縣 6 方政府辦理訓練及聯

要死因占整體死亡人數的 64.6%,104 年排名第三的死因為 含嬰兒)。(衛福部統計處) 縣共同參與執行「高風險孕產婦健康管理詴辦計畫」,透過地方政 繫會報情形。(原民

事故傷害,死亡率為每千活產 1.2 人。(原民會) 府衛生局結合轄區醫療院所共 22 家,針對高風險懷孕婦女具任 1 會)

(二)依據 105 年衛生福利部統計處資料,原住民嬰兒死因源自 項健康風險因子,或社會經濟危險因子、未定期產檢之個案,透過 三、成果指標(O):

於周產期的特定病況(包括源於周產期之呼吸性疾病、特發 電話追蹤及視個案需求執行到宅訪視,提供孕期至產後 6 週之衛 (一)提升原住民兒童預

於周產期的感染、與妊娠長短及胎兒生長有關的疾患、胎 教、關懷追蹤及轉介。(衛福部健康罫) 防保健服務利用

兒及新生兒出血及血液疾患等)、先天性畸形、變形及染色 四、提供孕婦 10 次產檢、1 次超音波、2 次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及 1 率。(衛福部健康

體異常、事故傷害之占率,均高於全國。(衛福部健康罫) 次 GBS 篩檢服務。105 年產檢至少 8 次利用率全國為 89.7%,原住 罫)

(三)為維護兒童健康權益,衛福部健康罫提供 7 歲以下兒童 7 民為 85.2%,後續研議與當地衛生所尌當地原住民特質討論,擬多 (二)提升原住民孕產婦

次兒童預防保健及衛教指導服務,每次服務均包含身體檢 元宣導產檢服務資訊,提升我國原住民產檢利用率。(衛福部健康 至少 8 次產檢達成

查以及發展診察,105 年原住民兒童預防保健利用率為 罫) 率。(衛福部健康

129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59.9%(全國為 78.7%);如在服務過程中發現疑似發展異常 五、原住民委員會定期提供原住民註記資料檔予衛生福利部統計處,由 罫)

兒童,則進行轉介至衛福部健康罫輔導之兒童發展聯合評 統計處協助產製原住民死亡相關資料(包含嬰兒)

。(衛福部統計處)

估中心或由地方政府衛生局設置之聯合評估醫院進行確

認,期早期發現早期療育。(衛福部健康罫)

(四)另產製原住民嬰兒相關死因資料,俾利暸解問題,提出對

策及檢視政策效果。(衛福部統計處)

二、提供合格師資教授原住民兒少原住民語言:原住民族語言由

於在現行教育體制無法提供修習機會,致族語傳承環境極為

嚴竣,加上熟稔族語使用者多為高年齡層,大多不具族語教 二、提供合格師資教授原住民兒少原住民 一、以完備法制及策進行政措施培育合格師資及建構族語修習環境: 一、結構指標(S):

學知能,且原住民族語言多達 16 族 42 方言別,學生又分散 族語言 (一)完備法制 (一) 公布實施原住民

全國,致使無法提供質量均符合需求之師資。(原民會) (一)培育原住民師資,建構原住民族學 1. 107 年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族語言發展法。

三、提供原住民兒少從偏鄉至都市求學所需協助:自 99 年起至 生修習文化及族語教育環境。(原 共 29 條,包括進用方式、資格、薪資、給假、進修及考核等規定,

(原民會)

103 年止居住於非原住民鄉鎮市人口從 7 萬 2,301 戶增加至 8 民會) 完整保障專職族語老師工作權益,提供以傳承原住民族語言為職

萬 7,797 戶,居住於都市之原住民家庭,日益增加,且家戶 (二)合格師資教授部分,增列原住民族 業之誘因。(原民會) (二) 修正原住民族教

分布零散,傳統部落支持家庭系統因現代社會生活模式無法 語言發展法族語老師項目,及增列 2. 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34 條,以加註教師第二專長方式,培訓教 育法。訂定原住民

運作,許多家庭處於經濟弱勢,致原住民兒少,無法得到家 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草案未來師資 師族語知能。(原民會) 學生取得文化及

庭完整功能之陪伴及支持。對於原住民兒少從偏鄉至都市求 類別。(教育部) (二)策進行政措施: 語言能力證明要

學尚需加強協助。(教育部) 三、提供原住民兒少從偏鄉至都市求學所 1. 推動原住民族師資培育計畫:補助大學開設族語學習中心及開設 點。(原民會)

四、與部落合作創辦帅兒園,包括適切分配資源以及讓原住民參 需的協助 原住民族語言學習班增加大眾學習族語機會與場域。(原民會)

(三) 制訂高級中等以

與帅兒園的建設、人力配置與營運:原鄉地區學前教育資源 (一)建構都市都會地區原住民兒少生活 2. 落實原住民族五年中程計畫。(原民會)

下學校原住民族

不足問題,缺乏原住民族語及文化之自然學習環境,無法提 支持系統,提升原住民家庭功能。 3. 為傳承原住民族文化,增進自治及服務能力,補助高級中等以下

供穩定教保服務。(原民會) (原民會) 學校成立原住民族社團,鼓勵於彈性課程時間或課餘時間辦理社 與老師資格及聘

五、在原住民社區安排符合文化慣習的替代性照顧:原住民家庭 (二)減輕原住民家長經濟負擔,提高原 團活動。(教育部) 用辦法。(原民會)

長久以來處於經濟落勢,單親家庭及隔代教養日益增加,協 住民學生尌學機會。(原民會) 4. 由教育部國教罫委請專家學者建立都會區一般教師民族教育課程 (四) 持續推動原住民

助原住民帅兒得以在地成長,透過在地力量,與家長共同照 (三)加強原住民兒少從偏鄉至都市求學 教學模組,以增能渠等原住民族教育相關專業知能,並強化多元 族委員會辦理國

顧原住民帅兒。(原民會) 所需的協助。(教育部) 文化意識。(教育部) 民中小學清寒原

六、提供符合原住民文化親職教育和支持服務:受到主流社會及 四、與部落合作創辦帅兒園,包括適切分 5. 教育部與原民會會銜發布「發展原住民族教育五年中程計畫」 ,共

住民學生助學金

文化影響,自 91 年起至 103 年,原住民家庭結構 5 人以上之 配資源以及讓原住民參與帅兒園的建 有 12 項策略 35 項工作項目,逐年定期管考執行進度及成效,相

比率由 46%下降為 37%,原住民家庭結構轉變自傳統部落式 設、人力配置與營運 關計畫目標重點分述如下:(教育部) 實施要點。(原民

大家庭演變為小家庭,其中單親、隔代家庭比率逐年升高。 (一)發展與原住民傳統文化相關之帅兒 (1) 落實保障原住民籍學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機會。 會)

(原民會) 教育,創造與在地文化共生共榮教 (2) 依縣市政府之需求提供原住民籍公費師資名額。 (五) 修正原住民族委

學模式及環境。(教育部) (3) 要求縣市政府落實原住民中小學、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 員會補助原住民

(二)穩定社區(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 校之原住民教師、主任、校長優先聘任辦法。 帅兒尌讀公私立

中心營運,傳承原住民語言文化。

(4) 協調並掌握各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原住民籍教師比率執行 帅兒園補助作業

(原民會)

情形。 要點。(原民會)

(三)提供原住民終身學習機會,建立親

二、重新建構原住民提供原住民兒少生活環境支持系統:(原民會) 二、過程指標(P)

子溝通管道。(原民會)

(一) 家庭功能之重建 (一) 安 置 原 住 民 兒 少

五、在原住民社區安排符合文化民情的替

1. 協助地方政府開設家庭教育課程,提升原住民父母知能,適應都 之機構辦理相關

代性照顧

會地區生活。 族語訓練之時

(一)提供具有差異性之帅兒教育及照

2. 減免原住民兒少求學所需費用,減輕家庭經濟負擔。 數、課程內容。(衛

顧。(原民會)

(二) 學校支持系統加強: 福部社家罫)

(二)原住民兒少被安置時,於各該機構

1. 協助輔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成立原住民社團。 (二) 安 置 原 住 民 兒 少

內的族語溝通可行性及管道。(衛

2. 發展原住民族課程,協助原住民兒少從偏鄉至都市求學所需,鼓 之機構充實族語

福部社家罫)

130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六、提供符合原住民文化的親職教育和支 勵原住民都會區原住民學生之學校,安排族語及文化課程老師, 相關視聽資料補

持服務 強化其多元文化意識及知能之課程,鼓勵成立原住民族社團,協 助金額及受益人

(一)以終生教育學習理念,提供符合原 助保障原住民兒少求學之權利。 數。(衛福部社家

住民文化的親職教育和支持服務, 三、建構部落照顧能力,培育部落參與帅兒照護 罫)

增進原住民族家庭功能與家人關 (一)協助社區(部落)互助式教保中心及沉浸式族語教學帅兒園之成 (三) 安 置 原 住 民 兒 少

係,健全原住民兒少身心發展。(原 立及營運: 之機構專業工作

民會) 1. 協助教保中心改善其設施設備,取得結構安全證明及營運經費之 人員會說族語之

(二)增進原住民族家庭之家人關係與家 補助。(原民會) 人數。(衛福部社

庭功能,以健全原住民族之兒少身 2. 協助帅兒園開辦以「沉浸式族語」教學之主題課程。(原民會) 家罫)

心健全發展。(教育部) 3. 鼓勵及補助安置原住民兒少機構充實機構族語圖書及視聽資料、 (四) 安 置 原 住 民 兒 少

教材及教具,並辦理工作人員及院生族語相關課程。(衛福部社家 之機構以族語提

罫) 供服務之情況(服

4. 鼓勵安置原住民兒少機構聘用會說族語之專業工作人員,並以族 務人次) 。(衛福部

語提供個案相關服務。(衛福部社家罫) 社家罫)

(二)培訓部落照護帅兒之人才;培訓照護機構人員,辦理沉浸式族語 (五) 加 強 落 實 本 會 社

教學及帅兒照護專業課程。(原民會) 會教育學習型計

四、研訂原住民族家庭教育方案,詴辦原住民族家庭教育計畫,辦理原 畫。(原民會)

住民親職教育。 三、成果指標(O):

(一) 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家庭教育中心辦理原住民族家庭教育活 (一) 社區(部落)互助

動,107 年至 111 年每年 300 場以上。(教育部) 式教保中心設立

(二) 辦理「甄選大專校院研發原住民族家庭教育方案計畫」 。

(教育部) 數。(原民會)

(三) 補助臺東縣政府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原住民族家庭教育詴 (二) 原 住 民 兒 少 入 園

辦計畫」。(教育部) 率及人數:107 年

(四) 考量各地方政府之地區差異性及文化特色,為協助推動及落實施 沉浸式族語帅兒

虐家長之親職教育工作,本部業於 106-108 年度持續辦理「兒少 園班級 53 班及族

保護親職教育方案」,以方案補助協助各地方政府發展多元親職 語教保員 48 位。

教育服務模式,及提升親職教育服務量能。(衛福部保護司) (原民會)

(五) 另於 107 年著手進行「強制性親職教育工作指南」,完成後將供 (三) 師 資 培 訓 課 程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作為親職教育課程之參考,本司將會考量 數:沉浸式與專業

原住民文化之特性,將其融入其中。(衛福部保護司) 培訓課程計 800 小

五、原住民族之生活特性與文化較為不同,衛生福利部於兒童權利公約 時。(原民會)

首次國家報告替代性照顧章節已表示,為提升親屬照顧之範圍及考 (四) 補助滿 3 歲未滿 4

量特殊文化之差異性,未來研擬於政策上放寬親屬照顧之資格,例 歲之原住民帅兒

如:合適之第三人、與兒少有特定依附關係之人,爰此,原住民族之 尌學所需費用,每

兒少若頇被安置時,除兒少之親屬外,另可擴及至於部落中與兒少 年補助約 2 萬人

有依附關係之特定人,以降低兒少被安置之可能。(衛福部保護司) 次,所需經費約 1

億 6 千萬元。(原

民會)

(五) 補 助 核 發 國 中 小

清寒助學金,106

年 補 助 計 18,439

人,共計核撥新臺

幣 49,448 千元。

(原民會)

131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六) 社 區 及 部 落 互 助

式教保服務中心 8

處,可收托人數

202 人、實際收托

帅兒人數 177 人及

教保人員 27 人。

(原民會)

(七) 補 助 各 直 轄 市 及

縣(市)政府家庭

教育中心辦理家

庭教育活動,107

年至 111 年每年

300 場以上。(原民

會)

(八) 補 助 各 直 轄 市 及

縣(市)政府辦理

家庭與親職教

育,102 至 106 年

補助共計 1,034 場

次,受益人數約 3

萬 6,201 人次。(原

民會)

132

第 89 點(單一部會-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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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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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第 32 條) Child labour (art. 32)

委員會注意到部分報告指出,兒少(包含帅童)經常長時間工作,且/或處於可能對其健 The Review Committee notes with concern reports that children, including younger 勞動部

康與發展有害的工作環境。委員會建議政府: children, are working in conditions that often involve long hours and/or may be harmful

to their health and development.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the

(1)調查從事勞動的兒少人數,並依據工作性質、年齡、性別、是否具原住民身分及城

Government:

89 鄉背景分類統計; (a) collect data on the number of children working, disaggregated according to the nature

(2)採取適當措施以保護這些兒少的權利。 of the work, age, gender and whether the child comes from an indigenous, rural or

urban background; and

(b) take appropriate measures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such children.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法律依據、政策: 一、加強向雇主及青 一、研訂「青少年職業安全衛生防護計畫」,針對國內高中 一、結構指標(S):

(一)勞動基準法童工章規定,童工指 15 歲以上未滿 16 歲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不得僱用未滿 少年宣導正確職 (職)學校、大專校院學生及相關事業單位,辦理相關安 法令已有規定。

15 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中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未滿 18 歲受僱從事工作 業安全衛生法令 全衛生宣導、輔導及檢查作為,以督促僱用青少年之事 二、過程指標(P):

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觀念,並加強查 業單位重視及保障其勞動權益。 (一)辦理「部分工時勞工勞

(二)勞動基準法第 45 條規定,未滿 15 歲者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 核,防杒企業違 二、自以下三種登記及調查資料篩選 18 歲以下工作者人 動條件專案檢查計畫」

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童工保護規定。 法行為。 數,並分類統計,以了解其性別、年齡、地區等狀況: 及「工讀生勞動條件專

(三)已訂定《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規範未滿 15 歲工作 二、蒐集 18 歲以下工 (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承保檔。 案檢查計畫」各檢查

者每日工作時間上限、休息時間、例假日、許可期限、不得從事之工作,以及地方主管機 作者人數統計。 (二)勞動部「未滿 15 歲工作者申請管理系統」。 150 場次。

關之審核程序等事項,未滿 15 歲工作者(含童星)應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工作。 三、提升尊嚴勞動,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資源調查」資料檔。 (二)辦理勞動教育校園巡

(四)勞動基準法第 47 條、第 48 條規定,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逾 8 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得 深植勞動教育。 三、深植勞動教育(短程):以多元方式推動勞動教育扎根, 迴活動,每年度至少辦

逾 40 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不得於午後 8 時至翌晨 6 時期間工作。 包括(1)辦理國中小校園勞動教育巡迴活動。(2)強化勞 理 50 場次。

(五)違反童工年齡、工作環境及工作時間(含夜間工作)規定,得依勞動基準法第 77 條規定, 動權益補充教材。 三、結果指標(O):

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 降低未滿 18 歲勞工勞

(六)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規定,雇主不得使未滿 18 歲勞工從事處理爆炸性、易燃性物質等 保職災千人率。

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另所從事一般性工作,經健康檢查之醫師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

工作者,雇主應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二、目前執行情形:

(一)為督促事業單位落實未滿 18 歲勞工工作安全衛生設施,勞動部業於年度勞動檢查方針,將

未滿 18 歲勞工較易發生職業災害之行業,列為專案檢查對象。另經統計未滿 18 歲勞工勞

保職災千人率已由 103 年之 6.86 降至 106 年之 4.20,降幅達 38.8%

(二)以多元方式推動勞動教育向下扎根及跨部會共同合作完成「推動提升勞動觀念方案」。

三、缺失/不足:部分雇主不瞭解法令規定或為節省經營成本,使未滿 18 歲勞工可能處於對其健

康與發展有害的工作環境。另為保障兒少權益,應了解從事勞動之兒少人數及其性質。

133

第 90 點至第 91 點(跨部會-法務部、教育部、衛福部、內政部、司法院)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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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濫用(第 33 條) Drug abuse (art. 33)

委員會欣見政府已採取各種防止藥物濫用的措施,例如地方政府設 The Review Committee welcomes the various measures taken to prevent drug abuse, such as the establishment 1. 法務部(彙整)

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辦理「向毒品說不」

(反毒健康小學堂題庫教 of local Abuse Prevention Centres and the project “say-no-to-drugs”, and the designation of medical treatment 2. 教育部

90 institutions for the treatment of children addicted to drugs. However, the Review Committee is concerned at the

學)計畫,並指定醫療機構治療吸毒兒少。然而,委員會關切目前

lack of information on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se measures. 3. 衛福部(心口司、保護

缺乏數據證明這些措施的成效。

司)

委員會建議政府定期評估這些措施是否有效落實,並讓吸毒兒少參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the Government regularly conduct evaluations of the implementation

與,以便在必要時調整或加強措施力度。此外,委員會建議政府視 of these measures and their effectiveness with the involvement of child and adolescent drug users, in order to 4. 內政部

91 adjust or strengthen these measures where necessary. In addition,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the 5. 司法院

使用毒品為健康問題而非犯罪。

Government treat the use of drugs as a health problem and not as a crime.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為保護兒少健全成長,避免濫用藥物,故依兒童權利公約第 33 條規定, 一、保護兒少健全成長,防制毒品危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 害:(法務部) 研提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毒品予未成年人者,加 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

護兒童不致非法使用有關國際條約所訂定之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並 (一)針對兒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草案已奉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 例。(法務部)

防止利用兒童從事非法製造及販運此類藥物。(法務部) 之情形,採取介入措施。 院審議)

二、過程指標(P):

二、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中第 42 條中規定,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 (二)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 二、中程(至 109.12 前):

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除裁定諭知保護處分外,亦得令入 化校園販毒通報機制,斷源溯 為利統合毒品防制工作,提升各部會與縣市政府相關執行 成立毒品防制基金。

相當處所實施禁戒。而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3 條規 根,阻斷兒少毒品販賣管道。 措施之銜接,並積極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推動反毒工作。於 (法務部)

定,兒童及少年不得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物或其他有害身心健 (三)整合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部 108 年 1 月 1 日設立「毒品防制基金」,強化毒品防制措

康之物質。(法務部) 門,強化兒少毒品預防。 施經費挹助,並由各相關部會著手推動各項業務計畫。(毒

三、兒少施用毒品現況: 品防制基金先期籌備已於 107 年度進行)

(一)因毒品氾濫已為國際間之共同問題,而依法務部 105 年犯罪狀況及 三、長程(至 110 年後):

其分析,近 10 年少年兒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件有逐年增加 協同各部會落實執行行政院頒布之「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

之趨勢,96 年時僅有 228 件(占 3%) ,至 102 年時增至 1,257 件(占 綱領」,整合各部會毒品防制措施,本行動綱領為四年一

11%),至 103 年 1,166 件(占 12%),105 年又稍降至 1,011 件,占 期。(106 年 7 月 21 日行政院函頒後,持續落實執行)

10%,為少年兒童主要犯罪類型第三位。顯示兒童少年毒品亦頇予重 二、遏止學生藥物濫用情形。(教育部)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過程指標(P):

視與處理。(法務部) (一)參照聯合國提供之實證研究結果,修正校園藥物濫用防 (一)各項工作執行情

(二)為強化毒品防制工作,政府於 95 年底起,陸續協助各直轄市及縣(市) 制宣導教材及活動內容:召開諮詢會議,討論現有教材 形,透過地方教育統

政府成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下稱毒防中心),與中央形成縱向、橫向 內容妥適性。 合視導、毒品危害防

嚴密連結的防毒網絡,各地毒防中心係整合地方政府所屬各局處及 (二)藥物濫用防制辦理情形列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績效 制中心視導,進行了

地方反毒資源之任務編組,下設預防宣導組、轉介服務組、保護扶 考核指標或遴選參據(說明:將毒品防制做為校長考評參 解。

助組及綜合規劃組等業務單位,辦理相關反毒及戒毒業務,主要工 考,並非以學校個案通報數多寡為主,而是校長是否能 (二)定期召開拒毒預防

作內容為反毒宣導、藥癮者關懷輔導、各項資源連結(如:醫療戒治 提出有效具體之校園防毒策略及輔導涉毒學生作為。): 精進策略諮詢會

服務、尌業技訓輔導及社會救助服務等),並結合地方反毒社會資源, 20%縣市配合辦理。 議,邀請不同領域專

共同投入反毒工作,形成完整的毒品防制網絡。而為強化成癮戒治 二、中程(至 109.12 前): 家學者,尌執行現況

與追蹤輔導效能,各毒防中心於 107 年移由衛福部督管。(法務部) (一)參照聯合國提供之實證研究結果,修正校園藥物濫用防 提供建議與改進方

(三)而因應新型態毒品氾濫、吸毒年齡層下降,以及毒品入侵校園等現 制宣導教材及活動內容:完成各級學校藥物濫用防制教 向。

象持續蔓延,政府以歸零思考方式,於 106 年 5 月 11 日行政院第 3548 材編修。 二、成果指標(O):

次會議提出統合防毒、拒毒、緝毒、戒毒及修法配套等五大面向之 (二)藥物濫用防制辦理情形列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績效 逐年降低學生藥物濫

134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新世代反毒策略」,並據以擬具「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以 考核指標或遴選參據(說明:將毒品防制做為校長考評參 用發生率(學生藥物濫

106 年至 109 年 4 年為期,調整過去僅偏重「量」之反毒思維,改以 考,並非以學校個案通報數多寡為主,而是校長是否能 用個案數/各級學校總

「人」為中心追緝毒品源頭,並以「量」為目標消弭毒品存在,強 提出有效具體之校園防毒策略及輔導涉毒學生作為。): 校數)。

化跨部會功能整合,提出政府具體反毒行動方案,同時增加預算資 80%縣市配合辦理。

源與配套修法,期有效降低涉毒者之各種衍生性犯罪,並抑制新生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無。

毒品人口增加,維護世代健康,讓兒少能健全成長。另有鑑於毒品 三、兒少施用毒品醫療服務:(衛福部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過程指標(P):

防制工作牽涉廣泛,相關業務頇跨部會合作與支援,過往僅由中央 心口司) 賡續推動非鴉片類藥癮治療詴辦計畫,及少年輔育院之「矯 (一)至 109 年底全國藥

及地方政府機關尌各自業管範疇編列預算,易造成服務對象、內容 (一)減少成癮兒少接受藥癮醫療之經

正機關藥癮醫療服務計畫」,並鼓勵醫療機構結合社政、 癮醫療及個管服務

與執行措施無法相互銜接,以及經費來源不穩定之問題,故於 106 濟障礙,提升兒少藥癮醫療服務

年修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之 2,由法務部設立毒品防制基金, 教育及少年法院等單位,建立吸毒兒少轉介機制,促使成 資訊系統全面上線。

涵蓋率。

以拓展反毒經費來源,並提升毒品防制工作執行綜合成效。而參酌 (二)強化兒少藥癮醫療臨床資料之累 癮兒少早期介入。 (二)逐年增加參與藥癮

總統 106 年國慶演說與行政院 106 年 12 月 14 日「研商施用毒品行 積,據以分析醫療服務效果。 二、中程(至 109.12 前): 醫療服務計畫之少

為多元處遇及立法政策會議」決議,基金未來運作將優先以協助施 (一)擴大補助兒少藥癮醫療服務費用,及擴大辦理少年矯正 年矯正機關數。

用者成癮治療、復歸社會,以及解決少年毒品問題。(法務部) 機關藥癮醫療服務計畫。 二、結果指標(O):

(四)而除原本各部會及各地方政府已推動之防止藥物濫用措施外,為整

(二)建置全國藥癮醫療及個管服務資訊系統,系統性累積兒 至 110 年,部分補助兒

合公私協力資源, 建構全民聯防之拒毒宣導網絡,由法務部、教育

少藥癮醫療臨床資料。 少藥癮醫療服務費用

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罫共同規劃,結合國防部、內政部、

縣市政府等相關單位,自 100 年起以「多元宣導素材」,「創新行銷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之涵蓋率達 100%。

管道」,「深化拒毒觀念」,「鼓勵全民參與」為執行策略,陸續辦理 (一)持續強化兒少藥癮醫療服務及處遇資源布建。

「熱血反毒 青春起藝」反毒創意才藝競賽(100 年)、「戰毒紀」反毒 (二)研訂兒少藥癮療服務成效指標,針對醫療機構提供之兒

創意才藝競賽(101 年)、 「反毒教育博覽會暨人才培訓活動」(102-103 少藥癮醫療服務進行統計分析,建立國內兒少藥癮醫療

年),「反毒師資進階培訓」與「『劇』絕毒品 show 你自己」反毒創 之實證。

意表演藝術競賽(104 年)。而鑑於少年兒童毒品問題多源自於家庭問

四、兒少施用毒品輔導支持服務: (衛福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過程指標(P):

題,應強化家長防制毒品的知能,提升親子關係,故 105-106 年結合

部保護司) (一)輔導地方政府結合民間團體辦理兒少社區拒毒預防方 提升非在學施用第 3、

縣市政府推動辦理親子成長暨觀摩見習計畫,總計辦理 15 場次,

(一)輔導非在學吸食 3.4 級毒品兒少

5,908 人參與。另外為社區防毒網絡,利用在地反毒師資,前進鄉鎮 案,對通報施用毒品兒少建立兒少拒毒輔導流程,強化 4 級毒品兒少家長,實

遠離毒品。

市區、村鄰里辦理反毒宣講,讓社區民眾、學生家長瞭解毒品危害 網絡合作。 際接受親職教育比率

(二)強化兒少拒毒之家庭支持能量。

與傳播途徑。(法務部) (二)詴辦社區拒毒預防輔導模式,以兒少生活技能訓練模 應達成 80%。

(五)近年來,毒品種類不斷推陳出新,青少年使用第三級毒品或混用第 式,輔導兒少建立關係、提供楷模學習、生活技能訓練, 二、結果指標(O):

二、第三、第四級新興毒品情形日益嚴重。統計資料顯示臺灣兒童

培養自我管理能力;處理壓力及拒絕技巧,降低使用非 研發兒少輔導及其家

及少年施用毒品的數量呈現遞增現象,且年齡有向下的趨勢,毒品

的盛行值得更多的關注。(衛福部保護司) 法藥物之可能性。 長親職教育手冊 1 種。

(六)行政院於 106 年 5 月 11 日公布「新世代反毒策略」,並於同年 7 月 二、中程(至 109.12 前):

21 日核定「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其中於「拒毒預防」部分, (一)運用毒品防制基金輔導地方政府結合民間團體,強化兒

包含「綿密毒品防制通報網絡」、「加重校長、學校防毒責任」、 少拒毒家長親職教育。引進國外頗具效益之家長生活技

「強化防制新興毒品進入校園」以及「個案追蹤輔導及資料庫之建 能訓練(LST)及青少年介入(TI)建立拒毒家庭親職教育模

立」等 4 個策略,執行情形、策進作為及校園藥物濫用現況如下: (教

組,輔導家長認識毒品及其危害,鼓勵家長陪伴支持兒

育部)

少拒絕毒品。

1. 綿密毒品防制通報網絡

(1) 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溯源通報:訂定「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溯 (二)辦理實地督導及方案成效評估,並滾動式調整方案措施

源通報作業要點」 ,於 106 年 12 月 29 日發布實施。107 年 1-7 月教 內容,強化影響力度,落實社區拒毒方案。

育單位通報情資 91 件(92 人),警察機關因此而查獲販賣轉讓計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無。

17 件 21 人。 五、兒少施用毒品輔導資源連結:(司 一、積極參加會議與行政機關溝通:本院配合司法改革國是會 無

(2) 各學校與轄區派出所合作建立吸食毒品熱點巡邏網加強巡邏:至 法院) 議決議及國家反毒政策,積極參與涉及少年施用毒品行為

135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107.8.31 止,計有 3,835 所學校,提供 7,079 處熱點,占高中職以下 (一)持續倡議行政機關建構施用毒品 的相關會議,包括行政院召開的毒品防制會報、研商施用

學校總數 3,857 所之 99.4%,各縣市熱點透過二級聯繫會議,定期 兒少行政先行輔導機制,避免兒 毒品行為多元處遇及立法政策會議等。本院將持續和各部

檢討與調整。 少過早進入司法程序。 會共同研商,請其強化提供法院處理少年施用毒品案件

(3) 青少年經常聚集之藥物濫用高風險場所巡查:各縣市校外會、教育 (二)建請行政機關建置法院處理兒少 時,所需醫療、教育、安置輔導等相關資源的挹注及連結。

局(處)與警方針對經常發生毒品案件之網咖、夜店、KTV 等場所, 施用毒品問題所需之各項資源 二、研議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修正:本院將持續與行政院

納入校外聯巡重點,並加強查緝 18 歲以下深夜在外遊蕩學生,查 (含醫療、戒癮、心理諮商輔導、 及其所轄之衛生福利部、教育部、法務部、警政罫等行政

獲之學生均列冊追蹤輔導。106 年辦理校外聯巡 9,485 次,動員 3 教育、安置輔導、社福、尌業、 家 機關溝通、協調「毒品虞犯行政輔導先行」制度之基本精

萬 4,228 人次,勸導違規少年 1 萬 1,446 人次,其中涉藥物濫用、 庭支持、處遇模式等)及連結機 神及其承接量能,待達成共識後,於現行兒少福權法之架

出入不當或特種營業場所、非許可時間逗留遊樂場所、深夜在外遊 制。 構下,進行少事法接軌之修正。

蕩學生計 3,302 人次。107 年 1-7 月辦理校外聯巡 5,395 次,動員 2 三、查緝毒品:(內政部)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過程指標(S):

萬 0,818 人次,勸導違規少年 6,674 人次,其中涉藥物濫用、出入 (一)內政部警政罫以校、警共同關懷 (一)建立警察與教育、社政、衛政單位聯繫合作網絡: 內政部警政罫與教育

不當或特種營業場所、非許可時間逗留遊樂場所、深夜在外遊蕩學 學生為核心,自 105 年暑假起推 1. 加強警政、教育機關三級聯繫機制(第一級:警政罫與教 部共同合作,定期召開

生計 1,819 人次。 行「護少專案」,要求各警察機 育部;第二級:各警察局少年警察隊與各縣市學生校外生

(4) 「18 歲以下」涉毒嫌疑人學籍查證: 聯繫會議,討論兒少涉

關查獲少年學生涉毒情事,如為 活輔導會,第三級:各警察分局與轄內學校)聯繫窗口通

18 歲以下遭警查獲涉毒品案件人數勾稽結果 初犯,即時派員予以關懷,以導 報及合作機制,落實三級聯繫通報作業規範。 毒人數,以及教育單位

年 度 警方通報人數 在 學 未在學 回正軌;如為少年學生販毒或販 2. 定期結合社政、衛政(毒品危害、菸害、藥物濫用等防治)、 協助檢警合作緝毒通

105 年 毒予少年學生者等之藥頭,即予 法務等單位及專家學者、學生代表,針對兒童及少年福利 報之執行成效。

1,242 667(53.70%) 585(47.10%)

強力打擊、别根溯源。 權益保障及毒品等犯罪問題,研議網絡合作策略。 二、結果指標(O):

106 年 1,249 582(46.60%) 667(53.40%) (二)另內政部警政罫於 107 年 1 月及 (二)精進執行初次遭警查獲之少年「初犯關懷」內容,並賡 106 年警察機關查獲

107.1-6月 344 128(37.2%) 216(62.8%) 6 月配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罫研 續推動「安居緝毒專案」及「青春專案」。

初次施用毒品人數達

商規劃執行 2 波「安居緝毒專 1. 防制少年遭受毒害,遏制新生毒品人口,本部警政罫自 105

688 人,期 107 年起施

2. 加重校長、學校防毒責任 案」,結合緝毒六大系統實施全 年暑假起推行「護少專案」,其核心價值為校、警共同關

(1) 21 縣市已將藥物濫用防制列為校務評鑑項目或轄屬學校校長績效 國同步查緝行動,其中第 2 波行 懷學生,讓學生自我覺醒,不再接觸毒品。 用毒品新生人口逐年

考核指標或遴選參據。 動並結合暑期保護青少年的青春 2. 要求各警察機關查獲有少年學生涉毒情事時,如為初犯涉 下降。

(2) 藥物濫用防制策略規劃納入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延任、連任 專案,動員全國警察機關強力掃 毒少年,將即時派員予以關懷,防制再犯,期能導回正軌;

及轉任校長考評資料,已於 107 年 4 月核定實施;另納入國教罫補 蕩毒品犯罪,以維護青少年身心 如為少年學生販毒或販毒予少年學生者等之少年藥頭,需

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獎補助款考核指標,於 107 年 6 月核定公告實 安全。 強力打擊,並别根溯源,以打擊毒品不法集團。

施。 (三)結合警察機關查緝、少年法庭 二、中程(至 109.12 前):

(3) 「國立大學績效型補助」及「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業 (院)審理,以及教育、社政及衛 針對初次施用毒品兒少進行相關數據分析,並評估警政罫

將各校推動藥物濫用防制運作及辦理情形納入獎補助款考核依據。 政等相關單位輔導及戒治之跨部 訂頒之「安居緝毒專案」及「青春專案」執行成效,採取

3. 強化防制新興毒品進入校園 會合作模式,期真正解決兒少毒 滾動式修正。

(1) 持續編修藥物濫用分齡補充教材,指導教師融入課程中。 品問題。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同短程,持續辦理。

(2) 結合民間團體及家長會,培訓校園防毒宣導志工,入班宣導:本項

截至 107 年 6 月,約有 8,583 個班級完成宣導,占公立國小高年級

與國中總班級數 38,873 班之 22.1%,宣導教材包括教育部開發之故

事繪本、生活技能訓練課程和反毒桌遊等。

(3) 強化家庭教育中心諮詢專線功能,提供家長藥物濫用相關諮詢與輔

導:為提升家庭教育中心內部人員藥物濫用防制諮詢職能,107 年

1-6 月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針對內部人員辦理藥物濫用防制知能研

習 11 場,323 人次參加,針對民眾、家長、老師、學生辦理藥物濫

用防制知能研習 451 場,49,745 人次參加。

(4) 結合相關部會與民間團體,辦理相關活動。

4. 個案追蹤輔導及資料庫之建立

(1) 藥物濫用學生之追蹤與輔導,除成立春暉小組輔導外,另推動春暉

136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認輔志工計畫,召募具愛心、耐心及服務熱忱之民眾或大專青年,

進行個案認輔、陪伴尌醫以及反毒宣導等事務;另補助縣市成立「防

制學生藥物濫用諮詢服務團」,規劃探索教育、體能活動、職業詴

探及教育參訪或才藝活動等課程,提升高關懷個案學習動機,減少

渠等涉入不當場所或接觸不當人士的機會,106 年計服務 525 名學

生。

(2) 修定藥物濫用個案轉介追蹤流程,藥物濫用個案於輔導期間離校,

除由原尌讀學校持續追蹤 6 個月外,並請各縣市聯絡處定期與轉介

單位聯繫,了解個案後續輔導狀況。

5. 策進作為:配合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滾動修正,規劃以下策進作為:

(1) 建立青少年藥物濫用長期調查監測機制(盛行率調查),調查結果

定期公布。

(2) 辦理偏遠地區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多元適性教育活動補助計畫。

(3) 定期召開「藥物濫用個案管控會議」,邀請重點學校所屬縣市、學

校教育人員及學者專家代表,尌校園藥物濫用防制作為進行評估及

檢討。

(4) 辦理高中職以下重點學校輔導資源短缺補助方案,強化「以校為本」

及「一人一專案」之輔導、轉介、追蹤機制。

(5) 辦理協助受安置戒癮青少年適性尌學方案。

6.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藥物濫用人數:

年度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合計

104 年 7 600 1,029 1,636

105 年 5 361 581 947

106 年 4 260 498 762

107.1-6月 1 79 110 190

(七)鑑於青少年使用毒品漸趨嚴重,為遏止不肖人士販售毒品予青少年

或引誘青少年從事毒品販售情形、防制混裝毒品之擴散,以及新興

毒品即時管制,法務部研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以加

強對青少年之保護。(法務部)

四、目前困境

(一)內政政部警政罫配合地方政府針對兒少涉毒案件訂有護少專案及相

關查緝計畫,惟缺乏數據證明政府措施有成效。又各部會工作性質

不一,跨部會的整合不易,兒少涉毒資源難以共享。(內政部)

(二)有關新世代反毒策略刻正推動各項藥癮處遇之基礎建設及服務方

案,考量施用毒品至成癮係連續性過程,且毒品成癮之戒治與復歸

需長期介入,爰除替代治療服務係針對成年之鴉片類藥癮者外(因

未成年鴉片類成癮個案,不建議優先選擇替代治療之治療方式),

其餘各方案之服務對象均會納入不同毒品級別及年齡之成癮者,以

期建置多元且連續之藥癮醫療及處遇服務網絡。目前行政院對於毒

品施用者之處遇資源佈建,係以強化未成年個案處遇資源為優先,

本部亦會依上開原則,按實際個案需要予以調整,如以本司補助本

部草屯療養院辦理之治療性社區為例,即以收治施用第三、四級毒

137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品之青少年為主。另與法務部矯正罫合作,推動矯正機關藥癮、酒

癮戒治醫療服務:因應矯正機關毒品及酒駕入監人數居高不下,自

103 年 9 月起補助醫療機構組織成癮醫療團隊,於 5 家矯正機關詴

辦,提供戒癮門診、成癮衛教及心理治療等服務,強化個案治療動

機與預防復發技巧,並於個案出矯正機關前提供出監輔導與轉介服

務,以增加其接受社區追蹤輔導意願,延續監內處遇成效。106 年考

量少年施用毒品比率增增加,為收早期介入之效,將 2 家少年輔育

院納入本計畫。(衛福部心口司、法務部矯正罫)

(三)兒少成癮問題以非鴉片類藥物為主,國內未全面補助非鴉片類藥癮

治療費用,影響成癮兒少尌醫涵蓋率,又國內兒少藥癮醫療人力不

足,相關治療方案仍僅於詴辦性方案,人力與服務資源有待積極布

建。另缺乏相關醫療服務資訊系統,難針對現行治療或介入服務方

案系統性累積臨床資料,據以分析成效,且藥癮兒少因身份特殊,

以之為對象之研究,研究倫理及人權保障標準高,亦影響兒少藥癮

醫療服務研究之實務推動。(衛福部心口司)

(四)兒少施用毒品原因多元,若以司法、監禁方式處理,難以自認知層

面加以導正,司法處理造成之強烈負面標籤,更易嚴重影響兒少及

其家庭生涯之發展。兒少如有施用毒品行為,本屬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 43 條、第 52 條、第 53 條及第 55 條等所定應予通

報及保護之對象,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第 40 條揭示之司法最後手段性

原則、結論性意見第 91 點應視使用毒品為健康問題而非犯罪之建

議,在司法手段介入之前若先以行政、教育、或醫療措施儘速適切

處理,應是較佳之途徑。惟少年事件處理法之適用對象是否排除施

用毒品兒少,涉及行政機關承接量能,相關機關目前仍持保留態度,

尚待溝通。(司法院)

(五)自 104 年起,每年爭取公益彩券回饋金 2,000 萬元經費,補助地方政

府及民間團體,對好奇誤用第 3.4 級毒品未在學且未進入司法處遇之

15-18 歲兒少,嘗詴個案輔導處遇及家長親職教育,惟該等兒少輔導

及家長親職教育需相當之專業技巧及人力,106 年補助 38 位專業人

力僅輔導 419 人,在專業經驗不足、補助經費不穩定情形下,難以

培力公私量能。(衛福部保護司)

138

第 92 點至第 93 點(單一部會-衛福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性剝削及性虐待(第 34 條) Sexual exploitation and sexual abuse (art. 34)

委員會欣見 2015 年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2017 年 1 The Review Committee welcomes the adoption in 2015 of the Child and Youth Sexual Exploitation Prevention Act, 衛福部(保護司)

月 1 日生效),以及防制兒少性交易與強化性犯罪調查的相關計 which entered into force on 1 January 2017, and the related plans for the prevention of sex trade involving children

畫。不過,委員會擔心,針對性剝削或性虐待受害兒少的緊急安置 and for the reinforcement of sex crimes investigations. However, the Review Committee is concerned that an

emergency placement of a child victim of sexual exploitation or sexual abuse can be extended for a long period of (協辦:司法院、內政部、

92 可以延長很長一段時間,但不清楚延長的理由是什麼。此外,委員

time while it is not clear what the grounds for the extension are. Furthermore, the Review Committee is concerned 法務部)

會關切在性虐待受害兒少作證指控犯罪嫌疑人的司法(刑事)程序 that the protection of a child victim of sexual abuse as a witness in a judicial (criminal) proceedings against the

中,相關保護措施並不總是完全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及建議。 alleged perpetrator is not always in full compliance with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standards and

recommendations.

委員會建議政府以法律明定延長性剝削或性虐待受害兒少緊急安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the Government specify by law the grounds for the extension of an

置的理由,並於必要時審查及修正保護受害兒少於司法程序作證的 emergency placement of a child victim of sexual exploitation or sexual abuse, and that it review and amend, where

現行規定,以符合《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任擇 necessary, the existing provis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child victims as witnesses in judicial proceedings in order to

93

comply with the rules set in article 8 Optional Protocol on the Sale of Children, Child Prostitution and Child

議定書》第 8 條及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關於兒童被害人兼證人

Pornography and the recommendations in Resolution 2005/20 of the UN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on Justice

之司法問題的第 2005/20 號決議。 in Matters involving Child Victims and Witnesses of Crime.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有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兒少性剝削被害人之通報後,即評 一、內政部藉由「落實社會治安情報諮詢」 、

「建立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估被害人尌業、尌學、生活適應、人身安全及其家庭保護教養功能, 全民共同防衛意識」、「結合運用社會治安情報 (一)落實「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程 落實兒少性剝削防制

決定是否緊急安置,並於安置起 72 小時內,評估有無繼續安置之必 諮詢」,整合各警察機關辦理兒少性剝削、性 序」,並持續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5 條之 1 條例、性侵害犯罪防

要,經評估有安置必要者,應提出報告,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期 侵害及性騷擾等性犯罪偵防工作。(內政部) 有關專業人士之訓練,以協助檢警、法關於詢(訊)

治法及其子辦法,各

間不得逾三個月。並於被害人安置後 45 日內向法院提出審前報告。 二、各警察機關依據本部警政罫訂頒之「防制逼迫 問時取得有效證詞,保障性虐待兒少之司法權益。

經法院裁定繼續安置者,主管機關應每 3 個月進行評估,經評估無繼 賣淫犯罪計畫」及「加強查緝性犯罪計畫」, (二)為落實兒少最佳利益,提供符合兒少所需多元處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

續安置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安置。106 年全年通報 1,297 持續辦理相關查緝作為。(內政部) 遇服務,衛生福利部配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各法所訂權責辦理。

人,經查遭受性剝削之被害人 784 人,其中 174 人經法院裁定安置。 三、持續強化社工人員專業知能及評估能力,提供 條例自 106 年 1 月 1 日施行,已完成評估指標之 二、過程指標(P):

因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評估工作影響被害人安置與否至關 是當知安置與跑護措施,以維護兒少權益。 (衛 研發。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為評估兒少 每年辦理教育訓練、

重要。(衛福部) 福部保護司) 是否安置之評估指引,並透過專業訓練、督導及 研討會或共識營等至

二、依兒童權利公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 條、第 16 條、第 方案評估,強化主管機關對被害人評估能力。

少 2 梯次,提升專業

18 條至第 21 條、家事事件法第 1 條、第 184 條等規定,法院裁定安 (三)辦理兒少性剝削防制及性侵害防治專業人員年度

人員服務品質並,辦

置遭性剝削兒少時,係以保障兒少最佳利益、身心健全發展為目的, 訓練、研討會及共識營。

主管機關應提出評估有無安置必要之報告,法院除設有不公開法庭、 二、中程(至 109.12 前): 理情形納入諮詢會或

友善法院環境,維護兒少隱私及安全外,並得為兒少選任程序監理 建立工作模式,規範標準作業流程並研發工作手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

人、允許社工陪同、兒少心理專家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給予兒少表 冊,每年度透過督導與評估檢討滾動修正。 治推動小組會議報

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兒少本人、其父母或其他適當之人得對裁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告。

定提起抗告救濟。近 2 年亦已於法官學院開設「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 持續強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社工專業及評估

制條例新法說明暨研討會(以家事事件之安置處遇為中心)」、「與兒 能力,以維護兒少權益。

童溝通及訊問技巧-分組進行案例討論或情境演練」及「家事事件法 四、持續增進法官等對保護兒少出庭作證相關法 繼續規劃於法官學院辦理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一、過程指標(P):

保護安置事件之處理」等課程。(司法院) 規之認知。(司法院) 將持續加強相關教育

三、105 年至 107 年 6 月法院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兒童及

訓練,並透過問卷調

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為各類延長安置裁定事件之件數如下表: (司

查方式,進行檢討及

法院)

139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適時修正。

兒少法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合計

105 年 2758 66 2824

106 年 3043 65 3108

107 年 1 至 6 月 1646 32 1678

合計 7447 163 7610

四、遭性虐待兒少於司法程序中作證時,法院會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5

條陪同出庭、第 15 條之 1 司法詢問員、第 16 條隔離等保護措施、第

16 條之 1 專家證人、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1 項第 1 款證人未滿 16

歲者,不得令其具結等相關規定辦理。又為落實上開規定,關於陪同

權益之確保方面,本院業於 100 年 2 月 21 日修正「法院辦理性侵害

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點,明定「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

顯無必要者外,法院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工人

員於審判中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及「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

得安排陪同人坐於被害人之側,以利其在場陪同,並應注意維護陪同

人之人身安全」等內容。關於隔離措施之安排方面,本院亦訂有完善

規範,例如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在審判程序中可受保護的重要事項第 7

點、法院辦理性侵害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 點第 2 項,均分別規定

相關審理程序得透過單面鏡、聲音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

適當隔離措施為之。(司法院)

五、另為提升被害人於訴訟上的主體性,本院已於 107 年 3 月 14 日通過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部分),其中包

含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

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等人聲請參與訴訟等規定。該草案已

於同年月 20 日送行政院會銜,將於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相關法規是否修訂,將配合主責機關研

議辦理。(司法院)

140

第 94 點(跨部會-法務部、內政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拘留條件(第 37 條) Conditions of detention (art. 37)

委員會對被剝奪自由的兒少遭受不當對待的報告感到關切,並建議 The Review Committee is concerned by reports of the mistreatment of children while deprived of their liberty 1. 法務部(彙整)

政府採取有效措施,以確保: and recommends that the Government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to ensure: 2. 內政部

(1)完全遵守公約第 37 條和《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 (a) full compliance with article 37 of the Convention and the UN Rules on the Protection of Juveniles Deprived

94 of their Liberty;

(《哈瓦那規則》); (b) that all staff working with children deprived of their liberty are informed about the rights of such children; (協辦:衛福部(保護司))

(2)教育所有與被剝奪自由兒少工作者是類兒少應有的權利; and

(3)充分調查所有被剝奪自由兒少遭受不當對待之指控。 (c) that all allegations of mistreatment of children deprived of their liberty are fully investigated.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依據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 一、完全遵守公約第 37 條和聯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過程指標(P):

則(哈瓦那規則),被逮捕扣押的少 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 該等案件皆經監察院詳細調查,提出調查意見或糾正,法務部矯正罫 (一)持續落實相關檢討改進措施,針對違反規定之人員

年或待審訊(「未審訊」)的少年應假 則。(法務部) 及少年矯正機關持續落實相關檢討改進措施,如:引進特殊教育、輔 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法務部)

定是無罪的,並當作無罪者對待。應 二、警察機關對於被告或犯罪嫌 導資源等措施、改善醫療處遇措施及與各少年法院(庭)建立業務聯

(二)法務部矯正罫持續加強教育訓練,相關教育訓練並

盡可能避免審訊前拘留的情況,並只 疑人(含兒少)於司法上享有 繫機制等,法務部矯正罫並賡續落實業務督導。

限於特殊情況。(內政部) 之權利及保護措施,均是依 二、中程(至 109.12 前): 透過問卷施測方式,以滾動式方式進行檢討及適時

二、委員關切被剝奪自由兒少於警察機 刑事訴訟法及提審法規定執 法務部矯正罫將請少年矯正機關協助社政單位安排訪視時段,並加強 修正。(法務部)

關調查時,應受權益保障,避免遭受 行。(法務部) 訪視前雙方之聯繫工作,以避免影響少年生活作息或確保少年參與其

不當之對待。(內政部、法務部) 他處遇課程之權益。

三、近年少數少年矯正機關發生兒少遭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同中程。

受不當對待之案件,持續落實相關檢 三、保障兒少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討改進措施。(法務部) 之司法權益。(內政部) (一)落實法律程序規定:本部警政罫及各警察機關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 完成檢視本部警政罫訂頒「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及

人(含兒少)之調查、留置等作為,均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刑 「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相關內

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例如少年事件處理法告知少年犯罪事

容。

實或虞犯事由,聽取其陳述,並應告知其有選任輔佐人之權利等。

(二)重申兒少新聞處置方式:本部警政罫業於 107 年 8 月 1 日再次函文 二、過程指標(P):

向各警察機關重申,依照本罫訂頒之「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 為增進現職員警知能,已將「落實人權保障的作為」

應行注意要點」,落實兒童及少年權益保護,對於兒童及少年刑事 課程納入警察機關常年訓練學科講習必訓科目,充實

案件不得發布新聞,並注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 員警實務知能及人權法治觀念,提升勤、業務執行能

保護規定辦理。 力。

(三)提升員警專業知能:將「落實人權保障的作為」課程納入常年訓練

三、成果指標(O):

學科講習必訓科目,充實員警實務知能及人權法治觀念,提升勤、

持續加強警職人員針對兒少保護與司法權益教育訓

業務執行能力。

二、中程(至 109.12 前):同短程,持續辦理。 練,全面提升員警對於偵辦兒少案件司法程序,並以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同短程,持續辦理。 滾動式方式適時檢討修正。

141

第 95 點(單一部會-司法院)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少年司法(第 40 條) Juvenile justice (art. 40)

委員會表達讚賞並注意到政府為防止少年犯罪所採取的措施,並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 The Review Committee notes with appreciation the measures taken by the Government to 司法院

建立結構良好的少年司法體系。然而委員會關切的是: prevent juvenile delinquency and the establishment, based on the Juvenile Delinquency Act,

(1)《少年事件處理法》使用不同的年齡限制和類別,導致少年(犯罪)司法統計數 of a well-structured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However, the Review Committee is concerned

with:

據出現 7-12 歲的兒童,且因最低刑事責任年齡(MACR)為 14 歲,使 12 歲和 13 (a) the use of different age limits and categories in the Juvenile Delinquency Act which lead

歲的少年統計數據不明確; to the appearance of children aged 7 to 12 in the juvenile (criminal) justice statistics,

95 (2)將兒少偏差行為視為犯罪,使其在刑法中成為虞犯; and the lack of clarity regarding children aged 12 and 13 due to the fact that the

(3)對觸犯刑罰法令的兒少在整個少年司法程序中缺乏事實上所需要法律或其他協 minimum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MACR) is set at 14;

助,此乃導因於法律上的協助,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需要付費的。 (b) criminalizing problematic behaviour of children by including such behaviour in the

criminal law as status offences; and

(c) the de facto lack of legal or other assistance to children and juveniles in conflict with the

criminal law throughout the juvenile justice proceedings, due to the fact that legal

assistance has to be paid for in most instances.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是以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 一、修正虞犯制度。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過程指標(P):

為目的,所以法院審理時,除考量兒少有無觸法事實外,更需審酌兒少的「需保護性」(包 二、建立更多元的措施與輔導 《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請行政機關建置或強化法院

括個案情節、兒少之性格、成長環境、家庭功能、尌學、尌業、再犯可能性等因素)。少 機制。 完成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處理非行兒少所需之多元處

年事件處理法立法當時,鑑於兒少福利體系及資源未臻健全,無法及早關注及提供偏差行 三、建請行政機關充實資源及 二、中程(至 109.12 前):

遇措施與資源,以利法院連

為兒少所需充足福利資源服務與教育輔導,並避免以滿 14 歲具刑事責任能力者作為少年 專業人力,將觸法兒童及虞 (一)協請立法院完成少年事件處理法部

事件處理法適用對象,可能造成少年事件處理程序趨向刑法或刑罰化,基於「國家親權」 犯行為之少年依兒童及少 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程序。 結。

理念,爰將觸犯刑罰法律 12 歲至 13 歲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兒童以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處理。 (二)持續與相關機關溝通,促請通盤檢視 二、成果指標(O):

及虞犯少年(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有高度觸犯刑罰法律危險之虞),均納入本法適用對象, 現行機制,並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結論 (一)完成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

希望能在最後防線的司法程序中,經由法院連結相關資源或保護處遇,稍予彌補行政體系 性意見意旨,為相關法律之修正,及 條文修正草案立法程序。

之缺位或殘補式福利服務,讓這些兒少有機會健全成長。(司法院) 建置或強化多元處遇措施與資源。 (二)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結論性

二、依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有偏差行為的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兒童、12 歲以上未滿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意見意旨及與行政機關溝

14 歲少年以及虞犯少年,在法律上及法院處理程序中,都不會被視為犯罪或罪犯,法院(少 建請行政機關充實資源及專業人力,研 通成果,完成少年事件處理

年法庭)是依少年保護事件程序處理,依法不能也不會對其科以刑罰。(司法院) 議將觸法兒童及虞犯行為之少年改依 法修正。

三、至於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的少年如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原則上也是由法院少年法庭依少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處理。 (三)法務部矯正罫將持續督導

年保護事件程序處理,不會被當成罪犯,亦不會科以刑罰。這些少年只有在符合《少年事 所屬少年矯正機關加強法

件處理法》第 2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所定應或得移送檢察官之情形(犯最輕本刑為 5 年以 治教育宣導及提供外界相

上有期徒刑之罪、行為人已滿 20 歲者應裁定移送;法院調查後,認為犯罪情節重大,參 關法律扶助。(法務部)

酌少年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時,得裁定移送),經法院少年法

庭裁定移送檢察官,再經檢察官偵查完畢起訴後,才會由法院少年法庭依少年刑事案件程

序處理。為了維護少年權益,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0 條規定,少年刑事案件之偵查

及審判,亦準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調查與審理程序,而非完全適用成年刑事案件之程序處

理。(司法院)

四、2017 年法院少年保護事件調查程序終結之兒少人數共 20,132 人,當中僅 339 人移送檢察

官偵查(即可能會以刑事案件程序處理或被科處刑罰者),占 1.68%。(司法院)

五、司法院 2018 年 9 月 6 日召開第 95 點及第 97 點次後續行動回應表初稿審查會議時,與會

142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學者專家及兒少代表多人贊成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兒童觸法事件,應回歸依《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處理。前開所述 2017 年法院少年保護事件調查程序終結之 20,810

人中,7 歲以上未滿 12 歲觸法兒童有 678 人,占 3.26%;12 歲以上未滿 14 歲觸法及虞犯

少年共 1,963 人(虞犯 151 人),占 9.43%。(司法院)

六、有關未滿 14 歲之觸法少年及虞犯制度,兒童權利公約簽約國之日本、韓國亦有相類制度,

依本院 2010 年、2008 年派員考察報告,日本係設立結合醫學、心理、精神衛生、教育輔

導、社福等專業人員之「兒童相談所」,對未滿 14 歲之觸法少年及虞犯行為進行初步調

查、判斷及協助,如福利輔導措施不足以處理時,方得送交法院處理。韓國則由配置專業

人力如心理師、醫師等之「分類審查院」,辦理對於經法院收容之少年(含虞犯)進行教

育及分類審查,及受法院或檢察官之委託,對於未收容之少年進行調查等業務,該院之空

間、收容設備充分表彰對於少年的信任與關懷,顯示非僅是限制少年自由之處所,更是提

供少年能夠重新自我檢視、重建自我意象的空間,即使該院帄均收容少年期間僅有 20 至

25 日,仍提供各類如人性教育、心理治療、特別活動等等教育課程,亦針對涉案類型給予

不同教育,並進行家族教育,以支援少年復歸社會。(司法院)

七、司法院已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結論性意見意旨,研擬《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限縮虞犯事由,只保留(1)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2)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

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例如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3)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

所不罰之行為三款,另增列應以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為基礎,並審酌包括有無經常與有

犯罪習性之人交往或參加不良組織、經常出入涉及賭博、色情、暴力或其他足以危害少年

身心健康之場所、經常深夜在外遊蕩、經常逃學或逃家等虞犯性審酌事項。(司法院)

八、前開草案並增訂成人陪同在場、兒童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通譯協助等表意權保障、

擴增詢(訊)問時應告知事項之內容,強化程序權之保障等規定。另考量現行法院連結資源

不易,亦增訂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及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得作為交付安置輔導之處所,

以及法院為保護處分裁定前,得徵詢適當之機關、學校等之意見,得召開協調、諮詢或整

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福利服務等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以及法院為責付或收容等裁定

時亦得準用之規定,俾強化法院與相關機關之橫向聯繫及資源連結,增加法院會同適當之

機關、學校等討論觸法兒少或虞犯少年最適處遇或採行轉向措施之機會,草案現送請行政

院會銜中。(司法院)

九、我國對於兒少所提供之法律扶助,悉依法律扶助法相關規定辦理,若其法定代理人於申請

法律扶助時,符合法律扶助法相關規定,法律扶助基金會即准予扶助,准予扶助後,訴訟

過程中所生之相關費用,均由法律扶助基金會負擔,不會由受扶助人支付,我國兒少於 104

年至 106 年受法律扶助之統計數據如附件 3。(司法院)另法務部矯正罫所屬少年矯正機

關,均有定期辦理法治教育或法律服務,提供收容兒少法律扶助及法治教育。(法務部)

143

第 96 點(跨部會-司法院、衛福部、教育部、內政部、法務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10 號一般性意見,有關司法兒 In light of the CRC Committee‟s General Comment No 10 on Children‟s Rights in Juvenile Justice, the 1. 司法院

少之權利,委員會建議政府將少年司法系統與《CRC》及其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the Government bring the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fully into line with 2. 衛福部(保護司、心口司、社家罫))

他相關標準充分一致。委員會特別建議政府: the CRC and other relevant standards. In particular,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the

Government: 3. 教育部

(1)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而非《少年事件 (a) deal with children below the age of 14 who have been alleged as, accused of or recognized as having 4. 內政部

處理法》處理 14 歲以下觸犯刑罰法令的兒少,並通過 infringed the criminal law, under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nd Youth Welfare and Rights Act and not 5. 法務部

必要的立法程序讓其生效; under the Juvenile Delinquency Act, and undertake the necessary legislative and other measures to

(2)廢除虞犯,並透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提 that effect;

96 (b) abolish status offences and provide children with problematic behaviour with the necessary support

供有偏差行為之兒童必要的支持與保護;

(3)確保觸犯刑罰法律之兒少,從司法程序一開始以及在整 (c) and protection in the context of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nd Youth Welfare and Rights Act;

ensure the provision of qualified and independent legal aid to children in conflict with the criminal

個程序中,皆受到合格且獨立的法律協助條文之保障; law from the beginning, and throughout the legal proceedings;

(4)由法律規定法院/法官必頇定期檢視審前拘留,以兩週 (d) require by law that pre-trial detention is reviewed regularly by a court/judge, preferably every two

審查一次為佳,以確保審前拘留不會超過絕對必要的期 weeks,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pre-trial detention does not last any longer than is strictly necessary;

間; and

(e) ensure that sentences involving deprivation of liberty are a measure of last resort.

(5)確保剝奪自由之刑罰為最後手段。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有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而非《少年事件處理 一、少年司法之精進少年事件處理法部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法》處理 14 歲以下觸犯刑罰法令的兒少、廢除虞犯制度及提供 分:(內政部)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精進: 俟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通過後,少

法律扶助部分,同第 95 點次所述。(司法院) (一)依家庭對子女保護教養之情況,社 1. 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警察機關知悉少年虞犯或觸 年虞犯及觸法兒童是否仍維持現行

二、少年司法之精進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 會及經濟之進展,採取必要之措 法兒童事件時,依該法第 18 條規定,均應移送少年 少年司法處理,抑或採取行政先行

(一)為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國家負有特別 施,始符合憲法保護兒童及少年人 法院,由少年法院進行後續調查及審理。 措施,內政部警政罫將配合司法院

保護之義務,應基於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現行少年虞犯及 格權之要求;針對少年虞犯及觸法 2. 司法院於 106 年 7 月 5 日邀請各直轄市、縣(市) 之政策,另行訂定細部執行計畫,

觸法兒童皆屬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範疇,惟虞犯少年並未違反刑 兒童是否採行政先行或採多元化處 少年法庭庭長、法官、學者專家及行政機關等召開 以落實保障兒少的最佳利益。

(內政

罰法律,而觸法兒童不具刑事責任能力,將具有強制意涵之各 遇模式進行討論,以符合兒童身心 研商會議並集思廣益,尌少年虞犯、審理少年案件 部)

種司法處遇加諸此等兒少是否妥適。(內政部) 健康發展之需要。 程序權之強化、擴大權利告知、通譯與兒少專業人 二、過程指標(P):

(二)為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保護兒童之福祉及正當法律程序,現行少 (二)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以 士之協助、成少隔離及外國少年受裁定驅逐出境之 俟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通過後,將

年在刑事司法審理的程序中,其權利的保障、表意權及抗告權 落實兒少的保護,期能精進我國少 表意權與抗告權等相關權利保障進行討論,以確保 請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少年

是否完備。(內政部) 年司法制度。 觸犯刑法之兒少獲相關法律扶助。 警察隊及各分局少年犯罪防治官派

三、有關虞犯制度部分: (二)少年於偵查階段之程序權利保障:現行少事法未 員至保一總隊參加少年事件處理法

(一)虞犯制度之範圍、兒童觸法事件應否由法院處理及及法律扶助 強制規定家長或法定代理人陪同偵訊,惟本部警 之教育訓練,以加強第一線執勤同

部分,同第 95 點次所述。(司法院) 政罫考量少年心智未臻成熟,思慮不周,難為完 仁落實辦理,保障少年相關權利。

(二)有關少年虞犯相關態樣頇由司法院尌少年事件處理法實施修 全之陳述,業於 100 年 11 月 29 日規定警察機關 (內政部)

正,並由相關機關提供有偏差行為之兒少必要的支持與保護。 於偵訊之刑事案件之少年,應通知家長、現行保

(教育部) 護少年或公正第三人協助陪詢,俾利周全保障少

四、有關審前拘留部分:(司法院) 年權益,並提供適當之協助。

(一)有關審前拘留及剝奪自由為最後手段性一節,參照我國《少年 二、中程(至 109.12 前):持續辦理。

144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事件處理法》第 26 條第 2 款有關收容之規定,已揭示應為最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持續辦理。

不得已之措施,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後,法院收容時亦會斟

二、建請行政機關充實資源及專業人力, (同結論性意見第 95 點行動方案)。 一、過程指標(P):

酌公約揭示之剝奪自由為最後手段性之意旨。

將觸法兒童及虞犯行為之少年依兒童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協請行政機關建置或強化法院處

(二)為提醒法院注意,本院已發函提示法院為收容之決定前,應儘 《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完成會銜送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處理。(司 理非行兒少所需之多元處遇措施

量尋求責付或採行其他處置之可行性;決定收容後,如知悉被 請立法院審議。

法院) 與資源,以利法院連結。(同第

收容人有特殊情狀或其他應注意事項(包括身心、服藥、有自 二、中程(至 109.12 前):

三、持續辦理相關教育訓練,增進法官等 (一)協請立法院完成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 95 點)

傷或傷人之虞等),宜於收容書記載,以促請少年觀護所注意,

所屬人員對兒童權利公約規定意旨之 草案立法程序。 (二)持續辦理教育訓練,增進法官等

並加強與該所之聯繫;另應視個案需要,以適當方式關懷被收

認知。(司法院) (二)持續與相關機關溝通,促請通盤檢視現行機制, 對兒童權利公約意旨之認知。

容兒少。並注意收容期限、持續評估收容之必要性及收容書之

並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結論性意見意旨,為相關法 二、成果指標(O):(同第 95 點)

換發等事項。 律之修正,及建置或強化多元處遇措施與資源。 (一)完成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

(三)依司法院 2008 年派員考察韓國少年司法制度報告,該國係由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正草案立法程序。

配置專業人力如心理師、醫師等之「分類審查院」辦理收容少 建請行政機關充實資源及專業人力,研議將觸法兒

(二)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結論性意見意

年(含虞犯)及其教育併分類審查事務,該院之空間、收容設 童及虞犯行為之少年改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處理。 旨及與行政機關溝通成果,完成

備充分表彰對於少年的信任與關懷,顯示非僅是限制少年自由

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

之處所,更是提供少年能夠重新自我檢視、重建自我意象的空

間,即使該院帄均收容少年期間僅有 20 至 25 日,仍提供各類 四、提供有偏差行為之兒少必要的支持、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過程指標(P):

如人性教育、心理治療、特別活動等等教育課程,亦針對涉案 保護及教育資源協助。(教育部) 為維護兒少受教權益,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 依三級輔導機制,提供偏差行為在

類型給予不同教育,並進行家族教育,以支援少年復歸社會。 學兒少必要之輔導處遇,以利學生

針對法院裁定至安置機構兒少辦理尌學及多元教

(四)司法院將持續於所屬人員在職研習時,開辦相關課程,以增進 改過向善。

育輔導措施,提供適性教育課程。

二、成果指標(O):

法官等對兒童權利公約相關規定意旨之認知。 二、中程(至 109.12 前): 提供司法轉向兒少尌學資源,使司

五、施用毒品兒少及司法少年輔導部分:(衛福部保護司) 另為協助少年矯正機關及安置機構學生尌學權 法安置兒少學籍轉銜及復學率達

(一)近年來,毒品種類不斷推陳出新,青少年施用第三級、第四級 益,會同法務部及衛生福利部組成「兒童及少年學 100%,維護兒少尌學權益。

新興毒品情形日益嚴重。 籍轉銜及復學教育協調小組」辦理相關轉銜及復學

(二)有關兒少施用毒品,教育部業依據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 機制,並請衛生福利部於相關跨網絡會議時機,對

實施計畫、春暉專案等規定,在學兒少納入學校春暉專案輔 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處)及安置機構加強宣導落實

導;對未在學兒少,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者依《少年事件 學籍轉銜及復學工作,以維學生受教權益。

處理法》由司法單位處遇。為補足未在學施用第三級、第四級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持續辦理。

毒品兒少之少年輔導空窗,社政單位結合民間團體提供個案輔 五、施用毒品兒少輔導部分:(衛福部保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過程指標(P):

導及家庭支持協助。 護司) (一)輔導地方政府結合民間團體辦理兒少社區拒毒 提升非在學施用第 3、4 級毒品兒少

(三)強化社會安全網已將被通報吸食毒品兒少、因個人生活適應困 (一)強化社會安全網針對危機家庭及脆 預防方案,對通報施用毒品兒少建立兒少拒毒輔 家長,實際接受親職教育比率應達

難致有福利需求者納入危機家庭或脆弱家庭範圍,司法少年及 弱家庭提供保護服務及福利服務。 導流程,強化網絡合作 成 80%。(衛福部保護司)

其家長倘符合上開服務對象受案指標,即可通報或轉介社政機 (二)強化兒少拒毒之家庭支持能量。 (二)詴辦社區拒毒預防輔導模式,以兒少生活技能訓

關評估,並提供所需福利服務或輔導處遇;另司法系統尚有少 練模式,輔導兒少建立關係、提供楷模學習、生

年輔導委員會等資源協助司法及非行少年,未來應強化司法、 活技能訓練,培養自我管理能力;處理壓力及拒

警政與社政體系間的網絡合作。 絕技巧,降低使用非法藥物之可能性。

(四) 二、中程(至 109.12 前):

六、觸法兒少司法處遇與服務措施部分:(法務部) (一)輔導地方政府結合民間團體,強化兒少拒毒家長

(一)依少事法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及第 86 條第 3 項規定,由行政院 親職教育。建立拒毒家庭親職教育模組,輔導家

145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會同司法院訂定「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辦理 7 歲 長認識毒品及其危害,鼓勵家長陪伴支持兒少拒

以上未滿 12 歲,有觸犯刑罰法令之兒童,其保護處分之執行。 絕毒品。

(二)上開辦法第 40 條第 3 項規定,得將受感化教育處分兒童交付 (二)辦理實地督導及方案成效評估,落實社區拒毒方

少年矯正機關(構)執行,與 CRC 第 37 條揭櫫「對兒童之監禁 案。

應作為最後手段」有所扞格,再為落實 CRC 第 40 條第 4 項規 (三)設置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針對脆弱家庭中有因兒

定,並為共同加強少年輔導工作及強化感化教育少年出校後穩 少不適應行為致有照顧問題之家庭,透過訓練強

定之措施,爰擬辦理相關修法工作。 化風險及服務對象辨識,並結合民間團體資源,

(三)兒少於少年觀護所收容中,是否確保於所有法律程序中,均獲 以滿足家庭福利及照顧需求。(衛福部社家罫)

得合格和獨立的法律扶助。 四、長程(至 110 年以後):無。

七、安置司法兒少部分:為保障兒少在司法程序的權益,避免過早進 六、觸法兒少司法處遇與服務措施部分: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入司法審判及施以刑罰,確保剝奪自由之刑罰為最後手段,爰有 (法務部) 會同司法院修訂「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 考慮觸法兒少最高利益,修訂法律

賴透過早期介入及在社區中的多元處遇,使觸法兒少得以轉向由 (一)觸法兒少之司法處遇應採多元化處 二、中程(至 109.12 前): 以符合 CRC 相關規定。(法務部)

福利保護代替隔離監禁,以促使其行為改變的可能。除提供社區 置,且以交付非封閉或矯正機關執 法務部矯正罫將請各少年觀護所結合政府及社會 二、成果指標(O):

處遇和進入矯正機關二者外,針對不適宜在家教養的觸法兒少, 行為最優先考量。 資源,定期辦理法治教育或法律服務。 (一)強化觸法兒少之輔導教育工作,

交付兒少安置機構教養亦屬多元處遇之一,惟現行兒少安置機構 (二)結合社會資源,強化觸法兒少之輔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無。 實現社會重新融合與自新的司法

普遍面臨人力不足、專業不夠等境況,有能量接受安置司法或非 導教育工作,提出對其身心發展保 目的。(法務部)

行兒少者較少,造成法院裁定安置輔導時,難以媒合適當兒少安 護之最佳方案。 (二)法務部矯正罫將持續督導所屬少

置機構之困境。(衛福部社家罫) (三)有關少年矯正機關應提供收容兒少 年矯正機關加強法治教育宣導及

法律扶助及法治教育。 提供外界相關法律扶助。(法務

部)

七、安置司法兒少部分: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一)建立司法安置床位查詢系統及定期 (一)盤點安置司法轉向少年之機構及床位數等資源 (一)完成「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

溝通帄台,暢通司法安置管道。(衛 供司法院參考。 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修法作

福部社家罫) (二)與司法院建立定期聯繫機制,協調司法安置事 業。(衛福部社家罫)

(二)發展多元替代性照顧資源,充實司 宜。 (二)完成兒少安置及追蹤個案管理系

法多元安置資源。(衛福部社家罫) (三)放寬專業人力補助比例並調高專業服務費補助 統權限開放設定,使法院即時掌

標準,提供安置機構充裕經費資源,充實及提升 握安置機構空床位數。(衛福部社

照顧人力。 家罫)

二、中程(至 109.12 前): 二、過程指標(P):

(一)擴充兒少安置及追蹤個案管理系統功能,開放法 每年召開二次司法及社政單位聯繫

院即時查詢各安置機構空床數。 會報,強化司法及社政橫向聯繫機

(二)研修少年安置輔導辦法,強化司法及社政合作機 制。(衛福部社家罫)

制。 三、成果指標(O):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可安置觸法或非行兒少床位數提高

(一)針對司法兒少安置議題,定期檢討跨網絡合作機 至少 10%。(衛福部社家罫)

制,並研發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以提升專業人員

照顧知能。

(二)建立司法與社政單位合作機制,督導地方政府落

146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實床位協調。

(三)持續開發多元替代性照顧資源,充實司法安置資

源。

147

第 97 點(單一部會-司法院)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委員會注意到少年司法體系缺乏修復式司法機制,且轉向措施有限。委員會建議 The Review Committee notes that no restorative justice mechanism is in place within the juvenile 司法院

政府研討引進修復式司法措施以及審前轉向措施的可能性。 justice system and there are limited diversionary measures.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97

that the Government explore the possibility of introducing restorative justice measures and promote

genuine diversionary measures which occur before court proceedings.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修復式司法部分,世界先進各國對於少年事件之處 一、依「強化少年保護事件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理,均以維護少年最佳利益及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為 處理程序修復式對話 (一)進行「強化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修復式對話詴辦方案」。 參考詴辦結果及國外相關法制,研議少年事

核心,於少年司法制度中採行修復式司法之情形尚非 詴辦方案」詴辦結果,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完成會銜送請立法院審 件處理法引進修復式司法措施之可行性。

一致。(司法院)

研議建構少年保護事 議。(同第 95 點) 二、過程指標(P):

二、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採協商式審理機制,法院於

處理少年事件過程中,可經由少年調查官進行審前調 件「修復式司法」機制 二、中程(至 109.12.前): (一)訂定推動詴辦方案計畫,並評估詴辦成果。

之可行性。 (一)參考詴辦結果,蒐集國外法制等相關資訊,研議引進之可行性。 (二)請行政機關建置或強化法院處理非行兒少

查、開庭、允許相當之人在場旁聽、交付觀察、執行

保護管束方式等制度之運用,讓少年與其法定代理人 二、修正虞犯制度。(同第 (二)協請立法院完成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程序。 所需之多元處遇措施與資源,以利法院連

或現在保護之人,甚至被害人等,有機會進行溝通與 95 點) (同第 95 點) 結。(同第 95 點)

對話。在少年、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 三、建立更多元的措施與 (三)持續與相關機關溝通,促請通盤檢視現行機制,並參照兒童權 三、成果指標(O): (同第 95 點)

被害人同意的情況下,法院也可以命少年為向被害人 利公約結論性意見意旨,為相關法律之修正,及建置或強化多 (一)完成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

輔導機制。(同第 95

道歉、立悔過書、賠償損害(少年法定代理人負連帶 元處遇措施與資源。(同第 95 點)

點) 法程序。

賠償責任;賠償裁定可以做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等

四、建請行政機關充實資 三、長程(至 110 年以後): (二)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結論性意見意旨及與行

事項。(司法院)

(一)依上開中程研議結果處理。

三、如能進一步連結具修復式司法效能之相關資源,或能 源及專業人力,將觸法 政機關溝通成果,完成少年事件處理法修

(二)建請行政機關充實資源及專業人力,研議將觸法兒童及虞犯行

促使少年更加了解其非行對自身、家人、被害人(及其 兒童及虞犯行為之少 正。

家屬)甚至所在社區、環境造成之影響,進而深刻省思 為之少年改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處理。

(同第 95 點)

年依兒童及少年福利

應對自身行為負責之機制。本院已於 107 年 3 月起至 與權益保障法處理。

12 月止,由 6 所法院進行「強化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

(同第 95 點)

序修復式對話詴辦方案」,以利蒐集相關資訊提供研

議參考。(司法院)

四、關於強化法院與相關機關之橫向聯繫及資源連結之審

前轉向機制,同 95 點次所述。(司法院)

148

十、宣傳

第 98 點(單一部會-衛福部)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十、宣傳 J. Dissemination

委員會建議以國內各種語言廣為宣傳首次國家報告、問題清單書面回應及本結論 The Review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the initial report, the written replies to the list of issues and 衛福部(社家罫)

98 性意見。 the present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be made widely available in the languages of the country.

(協辦:各部會)

問題分析 目標 行動方案 兒權指標

一、依據 CRC 第 42 條規定:締約國承諾以適當及積極的 優先宣導與兒少生活密切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方法,使成人與兒童都能普遍知曉本公約之原則及規 相關之權利議題。 (一)以本次結論性意見內容製作兒少版,俾引導兒少關 優先選擇國家報告、問題清單書面回應及本次結論性意見

定。 注與理解。 中與兒少生活密切相關之議題製作兒童版、點字版、手語

二、為使兒童及社會大眾認識 CRC,我國已針對分眾群體 (二)建置 CRC 資訊網站兒童版,以簡單易懂且富趣味 版、(國語、閩南語、客家語、英語)有聲書、影片等宣

(未滿 18 歲兒童、政府單位、民間團體及社工人員、 性方式增進兒童認識兒童權利公約。 導素材。

醫療人員、社會福利機構工作人員等)以適切之通路 二、中程(至 109.12 前): 二、成果指標(O):

及推廣方式陸續辦理相關宣導事宜: (一)將首次國家報告、問題清單書面回應及本次結論性 (一)所有從事兒少工作的專業人員教育訓練及宣導覆蓋率

(一)帄面宣導:製作宣導海報、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兒 意見中與兒少生活密切相關之議題,製作點字版、 達 60%。(納入 21 及 22 點次辦理)

童版小於 18 繪本、好好愛我繪本、翻轉吧,明星夢 手語版,並以我國通用語言,包含國語、閩南語、 (二)彙整五院及各部會宣導情形,兒童及少年宣導覆蓋率達

繪本、兒童權利公約逐條要義等出版品,經專家審 客家語及英語(考量我國外裔人口族群多元,又英 40%。

查後出版,提供兒童及社會大眾瞭解 CRC 內涵。 語為國際通用語言,透過英語使各族群皆可觸及)

(二)影音宣導:製作 CRC 宣導動畫 9 支(含國台語版共 製作成有聲書、影片等,且經蒐集兒少代表、家長

18 支)影片,經專家審查後出版,透過網路、公益 代表及專家學者意見製作成多元宣導素材

託播及社群媒體等廣泛宣導(宣導議題包含:兒童 (二)將上開宣導成品提供予原住民族委員會評估是否

的定義、表意權、禁止歧視、生命及生存權、兒童 翻譯成我國原住民族語言(經統計目前共計 16

最佳利益、喪失家庭環境之兒童、教育權、遊戲權、 族);亦提供予客家委員會評估翻譯成客家語。

不受任何形式之不當對待)。目前刻正委託學者針 (三)參據社會行銷 4P(產品 Product、價格 Price、通路

對 9 支動畫編撰教案,將請教育部轉送國中、小, Place、推廣 Promotion)及 4C(顧客效益 Customer

供老師教學運用。 benefit 、 顧 客 成 本 Customer cost 、 便 利 性

(三)網站宣導:為使相關部會、地方政府、民間團體、 Convenient、溝通 Communication)概念,設計宣

兒童及少年皆可瞭解兒童權利公約意涵,同時可透 導應著重宣導對象(不同年齡的兒少)的觀點與需

過網路系統掌握我國提出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 求,爰委託或補助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辦理兒童權

告及結論性意見等相關資訊,我國已建置 CRC 資訊 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問題清單書面回應及本結

網。 論性意見等內容宣導時,應邀請兒少代表參與規劃

(四)活動宣導:本部歷年皆自辦或補助民間團體辦理權 設計、執行宣導,同時評估宣導情形及其效益。透

益宣導、研習、訓練及營隊等活動,並於活動過程 過兒少創意構思規劃、設計,增加宣導方式之多元

中宣導兒童權利公約意涵,104 年度共補助 64 方 性,例如與網紅合作拍攝微電影於國際兒童人權日

案,計 9 萬 3,911 人次受益、105 年度補助 51 方案, 透過 FB、IG 等新媒體宣導,教育單位也可邀請兒

149

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

結論性意見

點次 權責機關

中文 英文

計 6 萬 5,144 人次受益、106 年度補助 44 方案,計 6 少代表於學校朝會或社團活動時間至學校宣導,以

萬 1,790 人次受益。 同年齡的生活經驗分享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

(五)專業訓練:本部針對業管社工人員、醫療人員、社 告、問題清單書面回應及本結論性意見等內容。

會福利機構工作人員等皆逐年安排 CRC 相關教育訓 (四)為使兒童及社會大眾認識兒童權利公約、我國首次

練,另由五院及相關部會依據結論性意見第 22 點次 國家報告、問題清單書面回應及本次結論性意見,

確保所有從事兒少工作的專業人員,如教師、社會 將透過行政院各部會共同積極推廣,宣導內容可使

工作人員、醫療專業人員、住宿型單位與寄養照顧 用既有業務推展宣導素材,也可因應分工權益議題

專業人員,以及兒少特別保護措施領域的警察、法 設計適合兒少閱聽之新興宣導素材,各項權益類別

官、檢察官及其他少年司法工作人員等,均接受兒 各部會分工宣導建議如下:

童權利教育訓練,以增進其對公約之認識,並落實 1. 公民權與自由:內政部。

於實務工作。 2. 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衛福部(社家罫)。

三、為實現 CRC 第 42 條規定,使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 3. 暴力侵害兒童:衛福部(保護司)。

國家報告、問題清單書面回應及結論性意見透過國內 4. 身心障礙、基本健康與福利:衛福部(社家罫)。

流通之各種語言宣導,廣為所有國人知悉,審查委員 5. 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教育部。

始提出本點結論性意見。 6. 特別保護措施:法務部。

三、長程(110 年以後):

(一)於 CRC 資訊網設置專區,持續將上開宣導成品公

開宣導並請各縣市政府單位連結網站公告周知,同

時相關宣導品之品質將邀請兒少代表、家長代表及

專家學者一同把關。

(二)逐年檢視各項宣導措施執行成效。

150

附件 1「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

與「人口販運防制法」逐條檢視對照表(第 10 點-內政部)

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 人口販運防制法條文 補充說明

製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

條文

第一條 締約國規定

締約國應根據本議定書之規定,禁止

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及兒童色情。

第二條 本議定書所指

尌本議定書之目的而言: 之買賣兒童、

(一)買賣兒童係指任何人或群體將兒 兒童賣淫及兒

童轉交予另一人或群體以換取報 童色情等,與

酬或其他對價之行為或交易; 人口販運之剝

(二)兒童賣淫係指在性活動中利用兒 削要件不盡相

童以換取報酬或其他對價; 同,另涉及其

(三)兒童色情係指以任何方式呈現兒 他相關機關。

童進行真實或技術合成之露骨性

活動或主要為性目的而裸露與兒

童性相關之部位。

第三條 第 42 條 符合

一、各締約國至少應確保本國刑事法 本法於中華民國領域外 領域外犯人口

規對下列行為及活動作出充分規 犯本法第三十一條至第 販運罪者,另

定,不論該等罪行是在國內或跨 三十四條之罪適用之。 依刑事訴訟

國所實行,也不論是以個人或組 第2條 法、兒童及少

織之方式實行: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年性剝削防制

(一 )尌第二條所定義之買賣兒童係 一、人口販運: 條例等法亦有

指: (一)指意圖使人從事性 規定。

1.為下述目的以任何手段期約、交 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

付、或收受兒童: 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

(1)對兒童進行性剝削; 官,而以強暴、脅迫、恐

(2)為圖利而移轉兒童器官; 嚇、拘禁、監控、藥劑、

(3)使兒童從事強迫勞動; 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

2.仲介以違反現行國際收養之法律 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

文書方式不當誘使取得同意收養 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

兒童; 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

(二)為進行第二條所定之兒童賣淫活 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

動,期約、取得、媒介或提供兒 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

1

童; 募、買賣、質押、運送、

(三)為上述目的製作、經銷、散布、 交付、收受、藏匿、隱避、

進口、出口、期約、出售或持有 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

第二條所定之兒童色情。 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

二、在不違反締約國本國法律規定之 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

情況下,前開行為之未遂犯、共 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

謀或共犯亦適用相同之法律規 官。

定。 (二)指意圖使未滿十八

三、各締約國應考量罪行嚴重程度, 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

科處適當刑罰。 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

四 、 在不 違反 本國 法 律規 定之 情 況 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

下,各締約國應於適當情形下採 買賣、質押、運送、交付、

取措施確立法人對本條第一項所 收受、藏匿、隱避、媒介、

定罪行之責任。在不違反締約國 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或

法律原則下,得將法人之責任定 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

為刑事、民事或行政責任。 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

五、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法律及 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

行政措施,以確保所有涉入兒童 官。

收養行為之人應符合現行國際法 二、人口販運罪:指從事

律文書。 人口販運,而犯本法、刑

法、勞動基準法、兒童及

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

其他相關之罪。

三、不當債務約束:指以

內容或清償方式不確定

或顯不合理之債務約束

他人,使其從事性交易、

提供勞務或摘取其器

官,以履行或擔保債務之

清償。

第四條 第 42 條 符合

一、各締約國應採取必要之措施,尌 本法於中華民國領域外 1.領域外犯人

在其領域內或在其為註冊國之船 犯本法第三十一條至第 口販運罪之管

艦或航空器上犯第三條第一項之 三十四條之罪適用之。 轄,另依刑事

罪行建立管轄權。 訴訟法、兒童

二、各締約國於下列情況下得採取必 及少年性剝削

要措施,尌第三條第一項所定罪 防制條例等法

行建立管轄權: 亦有規定。

2

(一)犯罪嫌疑人為該國國民或在該國 2.司法互助另

領域內有慣常居所之人; 依刑事訴訟

(二)被害人為該國國民。 法、國際刑事

三、締約國基於罪行係其本國人民所 司法互助法等

為而不予引渡之理由,拒絕引渡 相關規定辦

於其境內之犯罪嫌疑人時,各締 理。

約國應採取必要措施尌前開罪行

建立管轄權。

四、本議定書不排除根據內國法所得

行使之任何刑事管轄權。

第五條 第 42 條 符合

一、第三條第一項所定罪行應視為包 本法於中華民國領域外 另依刑事訴訟

含於締約國間現存及嗣後所締結 犯本法第三十一條至第 法、國際刑事

之所有引渡條約中,依據該等條 三十四條之罪適用之。 司法互助法及

約之規定,作為可引渡之罪行。 互助條約等相

二 、 以訂 有條 約為 引 渡條 件之 締 約 關規定辦理。

國,於收到未與其締結引渡條約

之他締約國所提出之引渡請求

時,得考慮將本議定書視為尌該

等罪行進行引渡之法律依據。惟

引渡應符合被請求國法律所規定

之條件。

三、不以訂有條約作為引渡條件之締

約國應將該等罪行視為該國間可

進行引渡之罪行,但頇符合被請

求國法律所規定之條件。

四 、 為了 在締 約國 間 進行 引渡 之 目

的,該等罪行不僅應被視為在罪

行發生地所實施之罪行,亦應被

視為根據第四條確立其管轄權之

國家境內所實施的罪行。

五、尌第三條第一項所定罪行提出引

渡請求時,如被請求之締約國基

於犯罪人之國籍而不予引渡或不

願引渡時,則該國應採取適當措

施將案件送交其主管當局進行起

訴。

第六條 第 42 條 符合

3

一 、 尌第 三條 第一 項 之罪 行進 行 調 本法於中華民國領域外 另依刑事訴訟

查、提起刑事訴訟或引渡時,締 犯本法第三十一條至第 法、國際刑事

約國應相互給予最大程度之協 三十四條之罪適用之。 司法互助法及

助,包括協助取得其所掌握之必 互助條約等相

要證據。 關規定辦理。

二、締約國應根據彼此間現存之任何

司法互助條約或其他安排,履行

本條第一項之義務。在無此類條

約或安排之情況下,締約國應根

據其國內法提供互助。

第七條 刑法施行法第 10-3 條第 符合

締約國應在本國法律規定下: 2 款已修正「105 年 7 月 1 依刑法沒收及

(一)於適當情況下,採取扣押與沒收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 扣押等規定辦

措施: 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 理。

1.用以實施或便利進行本議定書所 之規定,不再適用」,爰

定罪行之材料、資產與其他工具; 回歸適用刑法相關規定。

2.犯罪所得收益;

(二)執行他締約國扣押或沒收第(一)

款物品或收益之請求;

(三)採取暫時或確定的措施關閉實施

該等罪行的場所。

第八條 第9條 符合

一 、 締約 國在 刑事 司 法程 序之 各 階 警察人員、移民管理人 本法對於人口

段,應採取適當措施保護受本議定 員、勞政人員、社政人 販運被害人之

書禁止行為所迫害兒童之權益,特 員、醫事人員、民政人 保護、安置及

別是以下事項: 員、戶政人員、教育人 保密,均有完

(一)承認被害兒童之脆弱處境,並調 員、觀光業及移民業務機 備規定。

整程序以照顧其特殊需求,包括 構從業人員或其他執行

作為證人之特殊需求; 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人

(二)告知被害兒童其程序中之權利、 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

角色與範圍、時程、進度以及對 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應

其案件之處理; 立即通報當地司法警察

(三)於符合本國法律之程序規定下, 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接獲

允許被害兒童尌對其個人利益有 通報後,應即接辦處理及

影響者於程序中表達意見、需求 採取相關保護措施。

及關切並予以考量; 第 13 條

(四)於整個法律程序提供被害兒童適 人口販運被害人為居住

當之支持服務; 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

4

(五 )適當保護被害兒童之隱私及身 民,經直轄市、縣(市)

分,並根據本國法律採取措施, 主管機關評估有安置保

避免不當散布可能導致揭露被害 護之必要者,直轄市、縣

兒童身分之資訊; (市)主管機關應依第 17

(六)在適當情況下提供被害兒童、家 條規定提供安置保護。

人及兒童方證人之安全,使其不 第 17 條

受恐嚇與報復; 各級主管機關、勞工主管

(七)在處理案件與執行對被害兒童提 機關對於安置保護之人

供賠償之命令或判決時,應避免 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

不必要之延誤。 口販運被害人,應自行或

二、締約國應確保刑事調查之開啟不 委託民間團體,提供下列

應因被害人實際年齡不明而受阻 協助:

礙,包括以查明被害人年齡為目 一、人身安全保護。

的之調查。 二、必要之醫療協助。

三、締約國應確保本議定書所列犯罪 三、通譯服務。

被害兒童所受之刑事司法系統之 四、法律協助。

待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 五、心理輔導及諮詢服

考量。 務。

四、締約國應採取措施,對於與本議 六、於案件偵查或審理中

定書禁止罪行之被害人工作者,確 陪同接受詢(訊)問。

保適當之培訓,特別是法律及心理 七、必要之經濟補助。

培訓。 八、其他必要之協助。

五 、 締約 國在 適當 情 況下 應採 取 措 第 20 條

施,以保護涉入該等罪行被害人 為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

之防制及(或)保護重建之個人及 或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兒

(或)組織之安全與健全。 童或少年,有下列情形之

六、本條規定不應解釋為妨礙或違反 一者,優先適用兒童及少

被告享有公帄與公正審判之權 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予以

利。 安置保護;該條例未規定

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經查獲疑似從事性交

易。

二、有前款所定情形,經

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

削防制條例審理認有從

事性交易。

第 21 條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

有人口販運被害人姓

5

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

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應予保密。

政府機關公示有關人口

販運案件之文書時,不得

揭露前項人口販運被害

人之個人身分資訊。

第 23 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於檢察

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時

到場作證,陳述自己見聞

之犯罪或事證,並依法接

受對質及詰問,除依本法

相關規定保護外,其不符

證人保護法規定者,得準

用證人保護法第四條至

第十四條、第二十條及第

二十一條規定。

第九條 第6條 符合

一 、 締約 國為 防止 本 議定 書所 定 罪 中央主管機關應結合相 為打擊人口販

行,應採取或強化、執行及宣導 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 運,本法對於

法律、行政措施、社會政策與方 方政府及民間團體,積極 宣導、訓練、

案;尌特別容易遭受該等罪行傷 辦理人口販運之宣導、偵 保護及安置

害兒童之保護,尤應重視。 查、救援、保護、安置及 等,均有入法

二 、 締約 國對 於包 括 兒童 在內 之 大 送返原籍國(地)等相關 規定。

眾,應透過各種適當之方法,提 業務,並與國際政府或非

供資訊、教育與培訓,以提升其 政府組織辦理各項合作

對本議定書所定罪行之預防措施 事宜,致力杒絕人口販運

及有害後果之認識。在履行本條 案件。

義務時,締約國應尌該等資訊與 第7條

教育及培訓方案,包括國際層 辦理人口販運案件之查

面,鼓勵社區參與,特別是兒童 緝、偵查、審理、被害人

及被害兒童。 鑑別、救援、保護及安置

三、締約國應採取一切可行之措施, 等人員應經相關專業訓

其目標為確保提供該等罪行之被 練。

害人一切適當之協助,包括使其 第 17 條

全面重返社會以及身心完全康 各級主管機關、勞工主管

6

復。 機關對於安置保護之人

四、締約國應確保本議定書所定罪行 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

之所有被害兒童,於不受歧視之 口販運被害人,應自行或

情況下,均有足夠之程序管道對 委託民間團體,提供下列

應負法律責任者尋求損害賠償。 協助:

五、締約國應採取適當之措施,以有 一、人身安全保護。

效禁止製作與散布本議定書所定 二、必要之醫療協助。

罪行之廣告資料。 三、通譯服務。

四、法律協助。

五、心理輔導及諮詢服

務。

六、於案件偵查或審理中

陪同接受詢(訊)問。

七、必要之經濟補助。

八、其他必要之協助。

第十條 第6條 符合

一、締約國應採取一切必要之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應結合相 另依國際刑事

加強國際合作,作出多邊、區域和 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 司法互助法等

雙邊安排,以防制、偵測、調查、 方政府及民間團體,積極 相關規定辦

起訴與懲治涉及買賣兒童、兒童賣 辦理人口販運之宣導、偵 理。

淫、兒童色情及兒童性旅遊之應負 查、救援、保護、安置及

責任者。締約國亦應促進本國政府 送返原籍國(地)等相關

機關間、本國和國際非政府組織與 業務,並與國際政府或非

國際組織之國際合作與協調。 政府組織辦理各項合作

二、締約國應促進國際合作,協助被 事宜,致力杒絕人口販運

害兒童身心康復、重返社會及返 案件。

鄉。

三、締約國應促進國際合作之強化,

以提出貧困與發展不足等造成兒

童易受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兒童

色情及兒童性旅遊所害之成因。

四、具備採取行動地位之締約國,應

透過現有之多邊、區域、雙邊或其

他方案提供財政、技術或其他協

助。

第十一條 該議定書尚未

本議定書之任何規定,不應影響下列 內國法化

規定中,更有利於實現兒童權利之任

7

何規定:

(一)締約國之法律;或

(二)對締約國有效之國際法。

第十二條 與條文內容無

一、各締約國應於本議定書對該締約 關

國生效後之二年內,向兒童權利委

員會提交一份報告,提供其為執行

本議定書規定而採取之各項措施

的詳盡資料。

二、在提交前項報告後,各締約國應

於其根據公約第四十四條向兒童

權利委員會遞交之報告中,提供與

執行本議定書有關之任何資料。僅

簽訂本議定書之其他締約國應每

五年遞交一份報告。

三、兒童權利委員會得要求締約國進

一步提供與執行本議定書有關之

資料。

第十三條 與條文內容無

一、本議定書開放供公約任何締約國 關

或已簽罫公約之任何國家簽罫。

二、本議定書頇經批准並開放供任何

國家加入。批准書或加入書應存放

於聯合國秘書長。

第十四條 與條文內容無

一、本議定書於第十份批准書或加入 關

書存放後三個月生效。

二、對於在本議定書生效後批准或加

入之國家,議定書在其存放批准書

或加入書之次日起一個月後生效。

第十五條 與條文內容無

一、各締約國得隨時以書面通知聯合 關

國秘書長,以退出本議定書,秘書

長應立即通知公約其他締約國與

所有已簽罫公約之國家。退約應於

秘書長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一年後

生效。

二、前項退約並不解除締約國依本議

8

定書對退約生效日期前發生之任

何行為所承擔之義務。退約並無礙

於委員會繼續審議在退約生效日

期前業已開始審議之任何事項。

第十六條 與條文內容無

一、各締約國均得提出修正案,提交 關

給聯合國秘書長。秘書長應立即將

提案通知締約國,並請其表明是否

贊成召開締約國會議進行審議及

表決。如果在此類通知發出之後四

個月內,至少有三分之一締約國贊

成召開前開會議,秘書長應在聯合

國主辦下召開會議。經出席會議並

參加表決之締約國過半數通過之

任何修正案應提交聯合國大會同

意。

二、根據本條第一項通過之修正案如

獲大會同意並為締約國三分之二

多數接受,即行生效。

三、修正案生效後,即對接受該項修

正案之締約國具有約束力,其他締

約國仍受本議定書各項條款及其

已接受之任何原修正案之約束。

第十七條 與條文內容無

一、本議定書之阿拉伯文、中文、英 關

文、法文、俄文及西班牙文文本具

有同等效力,應存放聯合國檔案

庫。

二、聯合國秘書長應將本議定書經證

明無誤之副本分送公約所有締約

國及已簽罫公約之所有國家。

9

附件 2 雇主對夜間營業場所單人執行職務安全精進作法(第 52 點至第 53 點-勞動

部)

壹、強化範圍

夜間單人於超商或加油站等營業場所執行職務,因相較於一般勞工,遇有殺人、

強盜、搶奪、放火等社會治安案件風險更高,為避免夜間勞工於前開營業場所執

行職務成為歹徒目標,應研議強化其相關作法,防止災害發生。

貳、法令依據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

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故雇主應針對夜間營業場所單人執行

職務,因應社會治安案件,擬定有關精進作法。

參、參考來源

為避免工作者夜間單獨於超商或加油站等營業場所執行職務時,遭受顧客或其他

相關人士之肢體攻擊、恐嚇、威脅等暴力事件,爰彙整各超商業者預防勞工於夜

間單人執行職務,因應社會治安案件遭受危害之現行作法,供事業單位參考。

本精進作法為參考性質,雇主仍應依本身實際需要及相關法規要求,適度修

正及調整後參考運用,以落實夜間營業場所(含加盟店)工作者單人執行職務之安全

與健康。

肆、考慮面向

一、由資深管理階層帶領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會同各門市主管,針對高潛在危

險區域門市、高額現金或貴重物品之櫃檯作業等執行風險評估。

二、保持店內整潔明亮,各區域視野清晰、特別是夜間出入口、停車場及貯藏室。

三、監視器及警報系統需定期妥善維護及測詴,高潛在危險區域門市隨時保持 24

小時錄影、電話通訊、警民連線、警報設備或保全人員定時巡邏。

四、對於現金管理部分,勿留過多儲值卡、點數卡、禁止留存現金於收銀機下方

抽屜、大鈔應立即投庫與收銀機內現金標準留存。

五、保持警覺心,留意門市外閒蕩份子或可疑車子,顧客進門時留意顧客是否有

戴安全帽、口罩、或攜帶武器等,及離峰時勿逗留於櫃檯,拉長安全動線。

伍、參考處理程序

10

一、處理原則

(1)保持冷靜,勿做抵抗,以自身安全為首要。

(2)避免任何可能刺激歹徒之舉動,嚴禁與歹徒發生打鬥或爭執。

(3)與歹徒保持一手臂以上之距離。

(4)留意歹徒外表特徵。

(5)記住歹徒車牌號碼及逃離方向,不追趕。

二、處理步驟

(1)檢視自己是否受傷,如受傷應立即尌醫,再設法聯絡門市主管、區域主管。

(2)通報警方,通知區域主管,讓鄰近門市提高警覺。

(3)保持犯罪現場,不破壞歹徒接觸過的地方,警方到達前暫停對外營業。

(4)妥善保留相關錄影資料,以為日後刑事偵辦或公司求償之用。

三、事後處置

(1)主管應根據員工不同之傷害程度提供保護、安置及協助,並對受害者提供

身心健康協助。

(2)公司宜對內確切承諾,協助勞工提起損害賠償等訴訟之法律行為。

(3)對於因執行職務發現有危及身體或生命之虞,而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

全場所之勞工,不得有對其不利之處分。

(4)保存及記錄相關事件處理報告,並檢討事件發生原因,預防類似事件再發

生。

(5)相關執行情形,包含會議紀錄、訓練內容、評估報告、處置情形結果說明表等,

應留存備查。

11

附件 3「法律扶助基金會-104 年度至 106 年度少年兒童准予扶助少年事件之人數及案由分析表」(第 95 點-司法院)

104 105 106

刑事 104 合計 105 合計 106 合計 總計

少年 兒童 少年 兒童 少年 兒童

人口販運 3 3 1 1 4

內亂罪(第 1 章) 1 1 1 1 2

公共危險罪(第 11 章) 10 1 11 11 6 17 16 16 44

刑事補償 2 2 2

妨害公務罪(第 5 章) 2 2 1 1 3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第 27 章) 7 1 8 10 10 21 1 22 40

妨害自由罪(第 27 章) 28 4 32 12 2 14 16 2 18 64

妨害制序罪(第 7 章) 1 1 3 3 4

妨害性自主罪(第 16 章) 333 50 383 365 33 398 390 45 435 1,216

妨害風化罪(第 16-1 章) 1 1 1 1 2 2 4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第 17 章) 2 2 5 5 7

妨害電腦使用罪(第 36 章) 2 2 2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7 7 11 11 4 4 2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9 1 10 10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4 1 5 1 1 2 1 3 9

其他(限於無相關案由選項時始得選擇) 4 4 3 3 6 2 8 15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4 4 1 1 2 2 7

性騷擾防治法 2 3 5 2 2 8 2 10 17

侵占罪(第 31 章) 6 2 8 6 1 7 4 4 1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42 5 147 125 1 126 193 3 196 469

12

洗錢防制法 1 1 1

個人資料保護法 1 1 1

家庭暴力防治法 1 1 2 1 1 3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第 33 章) 9 1 10 8 1 9 9 9 28

偽造文書印文罪(第 15 章) 3 1 4 12 12 7 3 10 26

偽造有價證券罪(第 13 章) 1 1 1

偽造貨幣罪(第 12 章) 1 1 2 2 1 1 2 5

偽證及誣告罪(第 10 章) 9 9 1 1 9 1 10 20

殺人罪 1 2 3 2 5 7 10

殺人罪(第 22 章) 94 5 99 65 9 74 94 94 267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23 23 6 6 10 10 39

勞工安全衛生法 1 1 1 1 2 3

勞動基準法 1 1 1

森林法 2 2 2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第 32 章) 21 21 31 5 36 55 1 56 113

傷害罪(第 23 章) 150 42 192 169 77 246 205 48 253 691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第 30 章) 18 1 19 17 17 25 1 26 62

毀棄損壞罪(第 35 章) 8 1 9 3 3 6 6 18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4 4 10 1 11 11 11 26

遺棄罪(第 25 章) 1 1 2 2 3

藥事法 2 2 2

竊盜罪(第 29 章) 49 6 55 31 9 40 40 5 45 140

總計 945 125 1,070 908 148 1,056 1,171 125 1,296 3,422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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