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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六屆第3次會議紀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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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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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六屆第 3 次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14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院第一會議室

主持人:陳政務委員兼召集人時中 紀錄:張雅嫻

出(列)席者:詳如簽到簿

壹、主席致詞:(略)

貳、確認本小組第六屆第 2 次會議紀錄。

決定:確認。

參、報告案:

第一案:第六屆第 2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報告。

(報告單

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決定:

一、洽悉。

二、本小組第六屆第 2 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計有 6 案,

第 3、5、6 案解除列管,第 4 案依報告案第三案決

定,餘繼續列管。

第二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代表參與教評會之實務推動情

形」專案報告。(報告單位:教育部)

決定:

一、洽悉。

二、請教育部掌握學生代表受邀列席教評會之資格條

件、學生代表 之產生程序 及其參與經驗之 回饋意

見,並參考委員意見持續辦理,依兒童權利公約精

神,保障兒少表達意見之權利。

第三案:「體育與運動訓練學生權益保障」專案報告。(報告

1

單位:教育部、運動部)

決定:

一、洽悉。

二、本小組關切「體育班學生」權益,請教育部與運動

部確認各該業務主責機關,並於本屆第 5 次會議提出

專案報告,內容應包括本小組上次(本屆第 2 次)會

議決議關注議題,如教練管理、體育或運動訓練之

性平事件或受不當對待處理情形、結構性問題分析

與因應等,掌握「體育班學生」過往或目前之身心

評估,規劃確實訪視與落實教育之策略,再就現行

或衍生之教練、學校、學生遭遇之問題提出符合兒

權利公約之政策回應。

三、請教育部及運動部依權責分工評估研訂運動教練倫

理指引之可行性。

肆、討論案:

第一案:建請權責機關依兒童權利公約(CRC)與身心障礙

者權利公約(CRPD),就身心障礙兒少參與社會及

表意規劃相關長期推動計畫,以確保身心障礙兒少

在公私領域均有平等、持續且有意義的參與及表達

機會。(提案委員:劉委員金鐘)

決議:衛生福利部已規劃於 115 年辦理兒少參與公共事務研

究,請參考委員意見納入研議。

第二案:中央兒少代表制度改革提案。(提案委員撤案)

第三案:改善尿布台設置與兒童安全座椅使用環境,提升家

長與兒童之安全與便利性。

(提案委員撤案)

2

第四案:繁星推薦計畫調整與弱勢支持機制建議。(提案委員

撤案)

第五案:近年待出養兒少的照顧需求日益複雜,但收養家庭

的支持制度與社會文化尚未相應發展,導致收出養

服務期程延長、媒合率下降。建請政府檢視並強化

收養家庭支持政策,以回應「替代性照顧政策」所

揭示之永久家庭照顧目標,並促進兒少最佳利益之

實現。(提案委員:王委員玥好)

決議:請衛生福利部會商勞動部並參考委員意見研議對收

養家庭之相關支持措施。

伍、臨時動議:

第一案: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 113 年 5 月 24 日

公告之「徵選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中央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組原則」修改,因本屆中央

兒少代表發現制度存在諸多問題,針對此制度,提

請討論。(提案委員:沈委員翊鈞)

決議:

一、請衛生福利部基於「賦權與擴大兒少參與」設計適

當機制,建立負責之公民意識與能力,於下次(本

屆第 4 次)會議提出「遴選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中央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組原則」修正草

案,該原則第 5 點有關兒少代表推薦(選)方式,修

正改由團體、機關推薦及自薦參與之兒少互選,以

產生 中 央兒 童 及少 年 福利 與 權益 事 務相 關 小組 委

員。

二、兒少委員任期維持 1 年,連選得連任 1 次,倘任期間

年滿 18 歲者,任期至年滿 18 歲當月最後 1 日止,次

3

月起卸任。

第二案:針對近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

或資遣辦法》修正草案衍生之爭議,建請教育部針

對此草案提請討論。

(提案委員:沈委員翊鈞)

決議:

一、各檢舉或知悉之事件應以事證是否明確決定是否受

理,不宜以「匿名」作為不予受理之單一依據。

二、對於未依規定保密之案件應建立明確究責機制,以

提升公信。

陸、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中午 12 時 30 分)

柒、散會。

4

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六屆第 3 次會議

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壹、報告案:

第一案:第六屆第 2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報告。

(報告單

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一、沈委員翊鈞:

第 1 案:前次會議內政部就討論案第三案有關「社會

團體法」表示充分蒐集意見後再送進立法院,請問

進度。

二、內政部:

第 1 案:關於「社會團體法」草案,前次已說明將民

間意見納入修正草案,目前正在行政院法制作業階

段,本部將持續推動。

三、劉委員金鐘(蕭研發專員珮姍代理)

第 3 案:本案於成人機構設置兒少照顧專區,請問於

衛生福利部規劃成立之「兒少及家庭支持署(下稱

兒家署)」、「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由哪個單位

統籌身心障礙兒少健康、發展服務?

四、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第 3 案:

「兒少及家庭支持署」目前定位為統合兒少

業務之單位,個案有特殊需要安置於特定場所,該

場所依其設置之主管法令管理,惟整體安置策略、

安置評估仍由兒家署為之。

五、趙委員芸希:

第 6 案:衛生福利部「『心快活』心理健康學習平

台」(下稱心快活平台)較多影片資源與各縣市心理

衛生中心資訊,期待該平台提供各政府機關、醫療

1

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院所辦理相關活動資訊。

六、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第 6 案:參考趙(芸希)委員意見,會後與各部會研

議可納入心快活平台之資訊。

七、文化部:

第 6 案:會後與衛生福利部合作露出相關活動資訊。

八、陳委員逸玲:

提醒近期有高中辦理高中生打靶練習,儘管我國無

簽署「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

任擇議定書」,惟仍請相關機關應留意該議定書之基

本原則包含非強制性、自願參與以及法定代理人同

意等。

九、教育部:

本部辦理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實彈射擊體驗),均於

事前完成學生參與體驗活動意願調查及取得家長同

意,另行前與國防部合作規劃適當場地,並指派靶

場勤務協助安全事宜。會後再向陳(逸玲)委員了

解有疑慮個案之情形。

十、 主席:

(一)洽悉。

(二)本小組第六屆第 2 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計有 6 案,

第 3、5、6 案解除列管,第 4 案依報告案第三案決

定,餘繼續列管。

第二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代表參與教評會之實務推動情

形」專案報告。(報告單位:教育部)

一、教育部:

本案說明如會議手冊及簡報:(略)

二、劉委員金鐘(蕭研發專員珮姍代理)

2

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建議教育部蒐集學生代表列席會議之相關意見,例

如對於會議友善程度、適當資訊、參與方式的改善

建議。

三、簡委員意玲:

請教育部說明實務調查學生代表參與教評會情形之

學生代表參與方式、實例分布於哪一級學校,以及

公立、私立之情形。

四、張廖委員萬堅:

現階段案例較少,重點在於鼓勵兒少參與,並檢視

程序是否完備。除涉個資資訊,可進一步了解兒少

參與狀況,其僅形式上出席,或是獲得充分資訊以

表達意見,並納入未來向各地方政府或學校宣導之

參考資料。

五、戴委員瑀如:

依據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童被傾聽的權利意旨,兒

童有權參與於他本人權益重要之程序。本案以「甲

案」為試行方案,邀請學生代表列席教評會提供意

見,該學生代表是否負有蒐集其他學生意見,或有

其他較甲案更合適之作法。

六、教育部:

(一)實務調查以本部及地方政府所屬高級中等學校為調

查對象,包含公立及私立。雖本案未調查學生代表

產生方式,惟於發展較成熟的學校通常有經選舉程

序產生學生代表。

(二)兒少參與教評會之其他方案,可為後續推動之討論

議題,惟目前並未要求學生代表事前要為一定之準

備。

七、 主席:

3

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一) 洽悉。

(二) 請教育部掌握學生代表受邀列席教評會之資格條

件、學生代表之產生程序及其參與經驗之回饋意

見,並參考委員意見持續辦理,依兒童權利公約

精神,保障兒少表達意見之權利。

第三案:「體育與運動訓練學生權益保障」專案報告。(報告

單位:教育部、運動部)

一、教育部、運動部:

本案說明如會議手冊及簡報:(略)

二、馮委員喬蘭:

回顧第五屆第 6 次會議紀錄決議略以,體育政策以提

升全民體適能、增進國民健康為主要,請教育部於

下次會議提出專案報告,以兒少權益視角報告體育

政策之上、中、下位內涵與未來發展。據此,期待

政府能清楚提出體育班政策,兒少接受體育訓練的

長遠發展與整體機制,完善教練證照制度,考量加

入兒少教練專業加簽制度,以及建構能遏止身心暴

力之不適任教練處理機制,於本小組進行深入的討

論。

三、陳委員慧如:

實務常見注意力不足或過動的孩子參與運動訓練,

透過運動提升學習與自信,但教練可能因不熟悉這

些孩子的特質而出現言語霸凌或不當要求。建議納

入教練訓練課程,提升教練同理與協助知能。

四、沈委員翊鈞:

建議整體機制重視人性化的訓練,現行體制連結校

譽、名聲、補助款等,以致忽視教練不適任問題,

甚至可能包庇或吃案。

4

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五、陳委員斐娟:

本案最 大挑 戰 在於實 務面 , 無論是 體育 班 或代表

隊,現場輔導機制常不足,時間安排與績效目標等

較難真正幫助學生之全面發展。需要建立能持續支

持體育生、體育選手之制度,例如大專之個別化支

持計畫,無論其最後是否能出賽,都應支持其學習

與生涯發展。

六、張廖委員萬堅:

本部(教育部)與運動部成立跨部會平台,密切討

論體育班轉型事宜,整合學生與教練資料,確保地

方政府落實評鑑與管理。體育班學生的課程與生涯

規劃需兼顧長期發展,建議回歸本部(教育部)管

理,運動部協助運動科學,兩部會正努力讓體育班

健康化,並加強兒少權益保障。

七、戴委員瑀如:

(一)本案目前仍缺乏整體性討論。國小、國中、高中體

育班各有不同任務,國小應以適才適性、兼顧學科

為主;國中、高中則需有長才取向,但現行制度缺

乏後續連結,導致多數學生在課業與生涯上遇到困

難。

(二)若能整合社區資源與培植管道,體育班將有更多出

路,並能因應運動產業與健身市場的發展,讓選手

在退役後仍有多元發展。

(三)有關教練研習之師資,應要求自 CRC 資訊網師資

資料庫聘任並經過訓練,確保教練具備正確的兒少

權利知識與專業。

八、簡委員意玲:

關注到教育人員專業研習涵蓋性別平等、身體自主

5

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與課業輔導,但較少重視心理健康。兒少在運動競

技過程常面臨比賽焦慮、失敗恐懼或受傷復健期的

心理需求,亟需支持,並於育才過程重視養成運動

員心理素質。

九、運動部:

對於體育生、選手生涯發展,本部與教育部共同討

論合作。教練研習師資主要來自 CRC 資料庫,也會

參考委員意見研議納入心理職能。

十、主席:

(一) 洽悉。

(二) 本小組關切「體育班學生」權益,請教育部與運

動部確認各該業務主責機關,並於本屆第 5 次會議

提出專案報告,內容應包括本小組上次(本屆第 2

次)會議決議關注議題,如教練管理、體育或運

動訓練之性平事件或受不當對待處理情形、結構

性問題分析與因應等,掌握「體育班學生」過往

或目前之身心評估,規劃確實訪視與落實教育之

策略,再就現行或衍生之教練、學校、學生遭遇

之問題提出符合兒權利公約之政策回應。

(三) 請教育部及運動部依權責分工評估研訂運動教練

倫理指引之可行性。

貳、討論案:

第一案:建請權責機關依兒童權利公約(CRC)與身心障礙

者權利公約(CRPD),就身心障礙兒少參與社會及

表意規劃相關長期推動計畫,以確保身心障礙兒少

在公私領域均有平等、持續且有意義的參與及表達

機會。(提案委員:劉委員金鐘)

一、劉委員金鐘(蕭研發專員珮姍代理)

6

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一)本提案說明與建議辦法如會議手冊:(略)

(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規劃辦理有關落實兒少參

與之研究,建議參考本案說明二之(三)所列 14 種

環境,與教育部等其他部會合作,不局限於衛生福

利部主管業務。

二、陳委員逸玲:

(一)CRC 第 12 條兒童被傾聽意見之權利已為普遍認

同,惟如何真正落實仍是挑戰。身心障礙兒童因雙

重弱勢更需關注,對於不同障別之參與情形與阻

力,應予全面盤點與研究。現有中央與地方的身心

障礙兒少參與機制應建立有效參與的制度,避免流

於形式。

(二)兒家署的成立是一個契機,應將兒少參與納入核心

任務,規劃完整的兒少參與機制,推動普遍性的兒

少參與,不只是參與委員會,也非以補助民間培力

為惟一作法。

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一)回應說明詳如研處意見:(略)

(二)本部自 109 年納入兒少參與,113 年調整做法,並

規劃 115 年對於兒少參與之總體面進行研究。

四、主席:

衛生福利部已規劃於 115 年辦理兒少參與公共事務研

究,請參考委員意見納入研議。

第二案:中央兒少代表制度改革提案。(提案委員撤案)

第三案:改善尿布台設置與兒童安全座椅使用環境,提升家

長與兒童之安全與便利性。

(提案委員撤案)

第四案:繁星推薦計畫調整與弱勢支持機制建議。

(提案委員

撤案)

7

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第五案:近年待出養兒少的照顧需求日益複雜,但收養家庭

的支持制度與社會文化尚未相應發展,導致收出養

服務期程延長、媒合率下降。建請政府檢視並強化

收養家庭支持政策,以回應「替代性照顧政策」所

揭示之永久家庭照顧目標,並促進兒少最佳利益之

實現。(提案委員:王委員玥好)

一、王委員玥好:

(一)本提案說明與建議辦法如會議手冊:(略)

(二)外國與我國國情、稅制、社會保險制度均有不同,

僅以外國對收養家庭的福利為基準較為消極,期待

政府採取更積極的支持措施。

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回應說明詳如研處意見:(略)

三、勞動部:

(一)回應說明詳如研處意見:(略)

(二)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新制將於 115 年上路(育嬰留

停得以「日」申請),建議給予職場勞雇一些調適

時間,未來也會持續滾動檢討整體制度。

四、戴委員瑀如:

我國文化有執著親生血緣而生育,也有因支持不足

而不婚育,若缺乏完善的福利制度,收養意願會更

低。收養需要家庭與社會支持,媒體宣導對於提升

收養意 願 效 果 有限, 外 國 與 我國社 會福 利 基礎不

同,不宜以其對收養家庭之支持直接與台灣相比,

特殊需求兒童收養、大童收養尤其需要國家投入支

持,另建議研議寄養家庭轉為收養家庭之制度。

五、呂委員建德:

養育孩子需要整個社會的力量,本案立意很好,社

8

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會仍有親生觀念,需要打破觀念並輔以配套措施。

六、主席:

請衛生福利部會商勞動部並參考委員意見研議對收

養家庭之相關支持措施。

參、臨時動議:

第一案: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 113 年 5 月 24 日

公告之「徵選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中央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組原則」修改,因本屆中央

兒少代表發現制度存在諸多問題,針對此制度,提

請討論。(提案委員:沈委員翊鈞)

一、沈委員翊鈞:

(一)本提案說明與建議辦法如會議手冊:

(略)

(二)建議可思考圈選制、票選制或有第三種方式,也建

議與現任或未來的兒少代表繼續討論兒少代表是代

表自己還是代表兒少群體。

(三)兒少委員可以交錯任期,且保障至少 60%多元處境

兒少,已有成員流動與多樣性,因此可以規劃與成

人委員任期一致(2 年),期間屆齡卸任,以助於

前後屆兒少經驗傳承。

(四)肯定研處意見參採納入新住民子女,並期待盡可能

納入多樣處境兒少。

(五)非地方兒少代表要循地方政府推薦管道相對困難,

因此建議由中央直接徵集名單。

(六)建 議 刪 除 有 關 兒 少 出 席 情 形 、 評 價 意 見 優 劣 的

KPI。

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一)對於本案各項修正建議回應估如研處意見:

(略)

(二)澄清現行遴選原則並無以兒少出席情形、意見優劣

9

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為 KPI。

(三)現行圈選兒少委員做法與部會代表、專家學者代

表、民間團體代表一致,由本小組所屬組織首長圈

選。

(四)兒少委員任期 1 年,此制是延續 109 年至 113 年間

遴選原則實際運作所訂,兒少間共識即為 1 年卸

任,重新產生。

三、陳委員逸玲:

(一)本案所提部分修正方向曾於 113 年會議討論,顯見

仍應有更多對話,拉近雙方認知與期待。平等參與

的重點在於涵容,不是每個人都參與,而是能納入

多元意見、多元背景。

(二)現行兒少代表制度較偏向菁英式參與,以成人方式

參與成人會議亦非友善形式,期待於兒家署成立之

際,更深入思考如何進行多元可近的兒少參與方

式,成為兒少代表不應成為唯一有意義的公共參與

方式。

四、劉委員金鐘(蕭研發專員珮姍代理)

(一)肯定兒少參與機制應擴大參與,使兒少於參與、自

主推舉過程學習表意與負責,惟須思考兒少代表是

否不宜被定位為民意代表,而是更重視兒少經驗的

獨特性。

(二)倘中央兒少代表之產生改採兒少互選機制,現階段

在生活場域、社會參與已相對弱勢的族群,恐難以

發聲,建議延續討論案第一案意旨,提供身心障礙

兒少長期培力計畫,提升兒少自我倡議能力。

五、呂委員建德:

對於兒少參與形式、縣市推薦管道、特殊處境兒少

10

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參與比率可研議放寬。

六、 主席:

(一)請衛生福利部基於「賦權與擴大兒少參與」設計適

當機制,建立負責之公民意識與能力,於下次(本

屆第 4 次)會議提出「遴選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中

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組原則」修正

草案,該原則第 5 點有關兒少代表推薦(選)方

式,修正改由團體、機關推薦及自薦參與之兒少互

選,以產生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

組委員。

(二)兒少委員任期維持 1 年,連選得連任 1 次,倘任期

間年滿 18 歲者,任期至年滿 18 歲當月最後 1 日

止,次月起卸任。

第二案:針對近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

或資遣辦法》修正草案衍生之爭議,建請教育部針

對此草案提請討論。

(提案委員:沈委員翊鈞)

一、沈委員翊鈞:

(一)本提案說明與建議辦法如會議手冊:

(略)

(二)強調對檢舉人資訊應去識別化,兒少更擔心的是遭

受學校的清算,對繼續學業有極大的身心壓力。

二、教育部:

(一)本部於草案研修過程,包含研議、法規預告期間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11 月 24 日召開「解決教

師荒—校事會議檢討及策進」公聽會,已蒐整各

界意見,亦邀關心兒少權益團體参與,相關意見

皆納入本次修法參考。

(二)有關檢舉人身分資訊保密,如違反保密義務者,依

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1

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三、張廖委員萬堅:

本次修法基於過去 1 年實施情形與成案案件,對於媒

體揭露或民代揭露有具體事證者仍會處理,並強化

分流處理機制與保密義務,未來也會持續蒐集實施

情形,並與地方政府強調違反保密義務之究責。

四、馮委員喬蘭:

肯定現行修正辦法實施有助於改善實務現場恐慌,

對於有明確事證仍應納入處理,並對層出不窮之洩

密事件(如簡奇陞案、黃金葛下毒案)有追查處置

機制,使有關之人對機制感到安全。

五、主席:

(一)各檢舉或知悉之事件應以事證是否明確決定是否受

理,不宜以「匿名」作為不予受理之單一依據。

(二)對於未依規定保密之案件應建立明確究責機制,以

提升公信。

12

來源 PDF: 39_20260123175859_8063308.pdf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列管事項一覽表

依據本小組 114 年 12 月 16 日第六屆第 3 次會議紀錄

編號 議題 狀態

報 1-1 111 年兒童權利公約全面檢視法規清單 繼續列管

報 1-2 保障學童的通學安全 繼續列管

報 1-3 特殊需求兒少替代性照顧資源 解除列管

併【報 3】

報 1-4 體育與運動訓練學生權益保障

-繼續列管

報 1-5 高中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解除列管

報 1-6 因應青少年身心健康問題推動綠色處方箋 解除列管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代表參與教評會之實務推動

報2 未列管

情形

繼續列管;

報3 體育與運動訓練學生權益保障 排本屆第 5 次

會議報告

討1 保障身心障礙兒少平等參與機會 未列管

討 2~討 4 (略) 撤案

討5 收養家庭支持政策 列管

動議 1 中央兒少代表制度 列管

高中以下教室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修正

動議 2 列管

草案爭議

備註:

一、為促進政府資料公開,自本小組第六屆第1次會議起,所公布之會議紀

錄除各決定、決議、與會人員發言摘要以外,併附列管事項一覽表。

二、本小組會議乃邀集政府機關與民間代表,以跨專業角度對於 CRC 推動

與落實情形提供諮詢意見,各政策(計畫)仍由權責機關依行政程序確

認。至於民間代表(如專家學者、民間團體與機構代表、兒少代表)提

案,內容常有涉及個案或個人經驗,須經提案人同意始予公開較為妥適。

民眾對於關注議題,應以政府機關網站公開資料為準,或逕洽主管機關,

以取得最新且完整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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