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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六屆第3次會議紀錄公告
📑 目錄(114 個章節)
- 39_20260123175846_9990148.pdf
- 壹、主席致詞:(略)
- 貳、確認本小組第六屆第 2 次會議紀錄。
- 參、報告案:
- 一、洽悉。
- 二、本小組第六屆第 2 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計有 6 案,
- 一、洽悉。
- 二、請教育部掌握學生代表受邀列席教評會之資格條
- 一、洽悉。
- 二、本小組關切「體育班學生」權益,請教育部與運動
- 三、請教育部及運動部依權責分工評估研訂運動教練倫
- 肆、討論案:
- 伍、臨時動議:
- 一、請衛生福利部基於「賦權與擴大兒少參與」設計適
- 二、兒少委員任期維持 1 年,連選得連任 1 次,倘任期間
- 一、各檢舉或知悉之事件應以事證是否明確決定是否受
- 二、對於未依規定保密之案件應建立明確究責機制,以
- 陸、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 柒、散會。
- 壹、報告案:
- 一、沈委員翊鈞:
- 二、內政部:
- 三、劉委員金鐘(蕭研發專員珮姍代理)
- 四、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五、趙委員芸希:
- 六、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 七、文化部:
- 八、陳委員逸玲:
- 九、教育部:
- (一)洽悉。
- (二)本小組第六屆第 2 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計有 6 案,
- 一、教育部:
- 二、劉委員金鐘(蕭研發專員珮姍代理)
- 三、簡委員意玲:
- 四、張廖委員萬堅:
- 五、戴委員瑀如:
- 六、教育部:
- (一)實務調查以本部及地方政府所屬高級中等學校為調
- (二)兒少參與教評會之其他方案,可為後續推動之討論
- (一) 洽悉。
- (二) 請教育部掌握學生代表受邀列席教評會之資格條
- 一、教育部、運動部:
- 二、馮委員喬蘭:
- 三、陳委員慧如:
- 四、沈委員翊鈞:
- 五、陳委員斐娟:
- 六、張廖委員萬堅:
- 七、戴委員瑀如:
- (一)本案目前仍缺乏整體性討論。國小、國中、高中體
- (二)若能整合社區資源與培植管道,體育班將有更多出
- (三)有關教練研習之師資,應要求自 CRC 資訊網師資
- 八、簡委員意玲:
- 九、運動部:
- 十、主席:
- (一) 洽悉。
- (二) 本小組關切「體育班學生」權益,請教育部與運
- (三) 請教育部及運動部依權責分工評估研訂運動教練
- 貳、討論案:
- 一、劉委員金鐘(蕭研發專員珮姍代理)
- (一)本提案說明與建議辦法如會議手冊:(略)
- (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規劃辦理有關落實兒少參
- 二、陳委員逸玲:
- (一)CRC 第 12 條兒童被傾聽意見之權利已為普遍認
- (二)兒家署的成立是一個契機,應將兒少參與納入核心
- 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一)回應說明詳如研處意見:(略)
- (二)本部自 109 年納入兒少參與,113 年調整做法,並
- 四、主席:
- 一、王委員玥好:
- (一)本提案說明與建議辦法如會議手冊:(略)
- (二)外國與我國國情、稅制、社會保險制度均有不同,
- 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三、勞動部:
- (一)回應說明詳如研處意見:(略)
- (二)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新制將於 115 年上路(育嬰留
- 四、戴委員瑀如:
- 五、呂委員建德:
- 六、主席:
- 參、臨時動議:
- 一、沈委員翊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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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六屆第 3 次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14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30 分
開會地點:本院第一會議室
主持人:陳政務委員兼召集人時中 紀錄:張雅嫻
出(列)席者:詳如簽到簿
壹、主席致詞:(略)
貳、確認本小組第六屆第 2 次會議紀錄。
決定:確認。
參、報告案:
第一案:第六屆第 2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報告。
(報告單
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決定:
一、洽悉。
二、本小組第六屆第 2 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計有 6 案,
第 3、5、6 案解除列管,第 4 案依報告案第三案決
定,餘繼續列管。
第二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代表參與教評會之實務推動情
形」專案報告。(報告單位:教育部)
決定:
一、洽悉。
二、請教育部掌握學生代表受邀列席教評會之資格條
件、學生代表 之產生程序 及其參與經驗之 回饋意
見,並參考委員意見持續辦理,依兒童權利公約精
神,保障兒少表達意見之權利。
第三案:「體育與運動訓練學生權益保障」專案報告。(報告
1
單位:教育部、運動部)
決定:
一、洽悉。
二、本小組關切「體育班學生」權益,請教育部與運動
部確認各該業務主責機關,並於本屆第 5 次會議提出
專案報告,內容應包括本小組上次(本屆第 2 次)會
議決議關注議題,如教練管理、體育或運動訓練之
性平事件或受不當對待處理情形、結構性問題分析
與因應等,掌握「體育班學生」過往或目前之身心
評估,規劃確實訪視與落實教育之策略,再就現行
或衍生之教練、學校、學生遭遇之問題提出符合兒
權利公約之政策回應。
三、請教育部及運動部依權責分工評估研訂運動教練倫
理指引之可行性。
肆、討論案:
第一案:建請權責機關依兒童權利公約(CRC)與身心障礙
者權利公約(CRPD),就身心障礙兒少參與社會及
表意規劃相關長期推動計畫,以確保身心障礙兒少
在公私領域均有平等、持續且有意義的參與及表達
機會。(提案委員:劉委員金鐘)
決議:衛生福利部已規劃於 115 年辦理兒少參與公共事務研
究,請參考委員意見納入研議。
第二案:中央兒少代表制度改革提案。(提案委員撤案)
第三案:改善尿布台設置與兒童安全座椅使用環境,提升家
長與兒童之安全與便利性。
(提案委員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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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案:繁星推薦計畫調整與弱勢支持機制建議。(提案委員
撤案)
第五案:近年待出養兒少的照顧需求日益複雜,但收養家庭
的支持制度與社會文化尚未相應發展,導致收出養
服務期程延長、媒合率下降。建請政府檢視並強化
收養家庭支持政策,以回應「替代性照顧政策」所
揭示之永久家庭照顧目標,並促進兒少最佳利益之
實現。(提案委員:王委員玥好)
決議:請衛生福利部會商勞動部並參考委員意見研議對收
養家庭之相關支持措施。
伍、臨時動議:
第一案: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 113 年 5 月 24 日
公告之「徵選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中央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組原則」修改,因本屆中央
兒少代表發現制度存在諸多問題,針對此制度,提
請討論。(提案委員:沈委員翊鈞)
決議:
一、請衛生福利部基於「賦權與擴大兒少參與」設計適
當機制,建立負責之公民意識與能力,於下次(本
屆第 4 次)會議提出「遴選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中央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組原則」修正草
案,該原則第 5 點有關兒少代表推薦(選)方式,修
正改由團體、機關推薦及自薦參與之兒少互選,以
產生 中 央兒 童 及少 年 福利 與 權益 事 務相 關 小組 委
員。
二、兒少委員任期維持 1 年,連選得連任 1 次,倘任期間
年滿 18 歲者,任期至年滿 18 歲當月最後 1 日止,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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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起卸任。
第二案:針對近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
或資遣辦法》修正草案衍生之爭議,建請教育部針
對此草案提請討論。
(提案委員:沈委員翊鈞)
決議:
一、各檢舉或知悉之事件應以事證是否明確決定是否受
理,不宜以「匿名」作為不予受理之單一依據。
二、對於未依規定保密之案件應建立明確究責機制,以
提升公信。
陸、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中午 12 時 30 分)
柒、散會。
4
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六屆第 3 次會議
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壹、報告案:
第一案:第六屆第 2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報告。
(報告單
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一、沈委員翊鈞:
第 1 案:前次會議內政部就討論案第三案有關「社會
團體法」表示充分蒐集意見後再送進立法院,請問
進度。
二、內政部:
第 1 案:關於「社會團體法」草案,前次已說明將民
間意見納入修正草案,目前正在行政院法制作業階
段,本部將持續推動。
三、劉委員金鐘(蕭研發專員珮姍代理)
:
第 3 案:本案於成人機構設置兒少照顧專區,請問於
衛生福利部規劃成立之「兒少及家庭支持署(下稱
兒家署)」、「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由哪個單位
統籌身心障礙兒少健康、發展服務?
四、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第 3 案:
「兒少及家庭支持署」目前定位為統合兒少
業務之單位,個案有特殊需要安置於特定場所,該
場所依其設置之主管法令管理,惟整體安置策略、
安置評估仍由兒家署為之。
五、趙委員芸希:
第 6 案:衛生福利部「『心快活』心理健康學習平
台」(下稱心快活平台)較多影片資源與各縣市心理
衛生中心資訊,期待該平台提供各政府機關、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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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院所辦理相關活動資訊。
六、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
第 6 案:參考趙(芸希)委員意見,會後與各部會研
議可納入心快活平台之資訊。
七、文化部:
第 6 案:會後與衛生福利部合作露出相關活動資訊。
八、陳委員逸玲:
提醒近期有高中辦理高中生打靶練習,儘管我國無
簽署「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
任擇議定書」,惟仍請相關機關應留意該議定書之基
本原則包含非強制性、自願參與以及法定代理人同
意等。
九、教育部:
本部辦理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實彈射擊體驗),均於
事前完成學生參與體驗活動意願調查及取得家長同
意,另行前與國防部合作規劃適當場地,並指派靶
場勤務協助安全事宜。會後再向陳(逸玲)委員了
解有疑慮個案之情形。
十、 主席:
(一)洽悉。
(二)本小組第六屆第 2 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計有 6 案,
第 3、5、6 案解除列管,第 4 案依報告案第三案決
定,餘繼續列管。
第二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代表參與教評會之實務推動情
形」專案報告。(報告單位:教育部)
一、教育部:
本案說明如會議手冊及簡報:(略)
二、劉委員金鐘(蕭研發專員珮姍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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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建議教育部蒐集學生代表列席會議之相關意見,例
如對於會議友善程度、適當資訊、參與方式的改善
建議。
三、簡委員意玲:
請教育部說明實務調查學生代表參與教評會情形之
學生代表參與方式、實例分布於哪一級學校,以及
公立、私立之情形。
四、張廖委員萬堅:
現階段案例較少,重點在於鼓勵兒少參與,並檢視
程序是否完備。除涉個資資訊,可進一步了解兒少
參與狀況,其僅形式上出席,或是獲得充分資訊以
表達意見,並納入未來向各地方政府或學校宣導之
參考資料。
五、戴委員瑀如:
依據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童被傾聽的權利意旨,兒
童有權參與於他本人權益重要之程序。本案以「甲
案」為試行方案,邀請學生代表列席教評會提供意
見,該學生代表是否負有蒐集其他學生意見,或有
其他較甲案更合適之作法。
六、教育部:
(一)實務調查以本部及地方政府所屬高級中等學校為調
查對象,包含公立及私立。雖本案未調查學生代表
產生方式,惟於發展較成熟的學校通常有經選舉程
序產生學生代表。
(二)兒少參與教評會之其他方案,可為後續推動之討論
議題,惟目前並未要求學生代表事前要為一定之準
備。
七、 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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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一) 洽悉。
(二) 請教育部掌握學生代表受邀列席教評會之資格條
件、學生代表之產生程序及其參與經驗之回饋意
見,並參考委員意見持續辦理,依兒童權利公約
精神,保障兒少表達意見之權利。
第三案:「體育與運動訓練學生權益保障」專案報告。(報告
單位:教育部、運動部)
一、教育部、運動部:
本案說明如會議手冊及簡報:(略)
二、馮委員喬蘭:
回顧第五屆第 6 次會議紀錄決議略以,體育政策以提
升全民體適能、增進國民健康為主要,請教育部於
下次會議提出專案報告,以兒少權益視角報告體育
政策之上、中、下位內涵與未來發展。據此,期待
政府能清楚提出體育班政策,兒少接受體育訓練的
長遠發展與整體機制,完善教練證照制度,考量加
入兒少教練專業加簽制度,以及建構能遏止身心暴
力之不適任教練處理機制,於本小組進行深入的討
論。
三、陳委員慧如:
實務常見注意力不足或過動的孩子參與運動訓練,
透過運動提升學習與自信,但教練可能因不熟悉這
些孩子的特質而出現言語霸凌或不當要求。建議納
入教練訓練課程,提升教練同理與協助知能。
四、沈委員翊鈞:
建議整體機制重視人性化的訓練,現行體制連結校
譽、名聲、補助款等,以致忽視教練不適任問題,
甚至可能包庇或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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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五、陳委員斐娟:
本案最 大挑 戰 在於實 務面 , 無論是 體育 班 或代表
隊,現場輔導機制常不足,時間安排與績效目標等
較難真正幫助學生之全面發展。需要建立能持續支
持體育生、體育選手之制度,例如大專之個別化支
持計畫,無論其最後是否能出賽,都應支持其學習
與生涯發展。
六、張廖委員萬堅:
本部(教育部)與運動部成立跨部會平台,密切討
論體育班轉型事宜,整合學生與教練資料,確保地
方政府落實評鑑與管理。體育班學生的課程與生涯
規劃需兼顧長期發展,建議回歸本部(教育部)管
理,運動部協助運動科學,兩部會正努力讓體育班
健康化,並加強兒少權益保障。
七、戴委員瑀如:
(一)本案目前仍缺乏整體性討論。國小、國中、高中體
育班各有不同任務,國小應以適才適性、兼顧學科
為主;國中、高中則需有長才取向,但現行制度缺
乏後續連結,導致多數學生在課業與生涯上遇到困
難。
(二)若能整合社區資源與培植管道,體育班將有更多出
路,並能因應運動產業與健身市場的發展,讓選手
在退役後仍有多元發展。
(三)有關教練研習之師資,應要求自 CRC 資訊網師資
資料庫聘任並經過訓練,確保教練具備正確的兒少
權利知識與專業。
八、簡委員意玲:
關注到教育人員專業研習涵蓋性別平等、身體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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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與課業輔導,但較少重視心理健康。兒少在運動競
技過程常面臨比賽焦慮、失敗恐懼或受傷復健期的
心理需求,亟需支持,並於育才過程重視養成運動
員心理素質。
九、運動部:
對於體育生、選手生涯發展,本部與教育部共同討
論合作。教練研習師資主要來自 CRC 資料庫,也會
參考委員意見研議納入心理職能。
十、主席:
(一) 洽悉。
(二) 本小組關切「體育班學生」權益,請教育部與運
動部確認各該業務主責機關,並於本屆第 5 次會議
提出專案報告,內容應包括本小組上次(本屆第 2
次)會議決議關注議題,如教練管理、體育或運
動訓練之性平事件或受不當對待處理情形、結構
性問題分析與因應等,掌握「體育班學生」過往
或目前之身心評估,規劃確實訪視與落實教育之
策略,再就現行或衍生之教練、學校、學生遭遇
之問題提出符合兒權利公約之政策回應。
(三) 請教育部及運動部依權責分工評估研訂運動教練
倫理指引之可行性。
貳、討論案:
第一案:建請權責機關依兒童權利公約(CRC)與身心障礙
者權利公約(CRPD),就身心障礙兒少參與社會及
表意規劃相關長期推動計畫,以確保身心障礙兒少
在公私領域均有平等、持續且有意義的參與及表達
機會。(提案委員:劉委員金鐘)
一、劉委員金鐘(蕭研發專員珮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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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一)本提案說明與建議辦法如會議手冊:(略)
(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規劃辦理有關落實兒少參
與之研究,建議參考本案說明二之(三)所列 14 種
環境,與教育部等其他部會合作,不局限於衛生福
利部主管業務。
二、陳委員逸玲:
(一)CRC 第 12 條兒童被傾聽意見之權利已為普遍認
同,惟如何真正落實仍是挑戰。身心障礙兒童因雙
重弱勢更需關注,對於不同障別之參與情形與阻
力,應予全面盤點與研究。現有中央與地方的身心
障礙兒少參與機制應建立有效參與的制度,避免流
於形式。
(二)兒家署的成立是一個契機,應將兒少參與納入核心
任務,規劃完整的兒少參與機制,推動普遍性的兒
少參與,不只是參與委員會,也非以補助民間培力
為惟一作法。
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一)回應說明詳如研處意見:(略)
(二)本部自 109 年納入兒少參與,113 年調整做法,並
規劃 115 年對於兒少參與之總體面進行研究。
四、主席:
衛生福利部已規劃於 115 年辦理兒少參與公共事務研
究,請參考委員意見納入研議。
第二案:中央兒少代表制度改革提案。(提案委員撤案)
第三案:改善尿布台設置與兒童安全座椅使用環境,提升家
長與兒童之安全與便利性。
(提案委員撤案)
第四案:繁星推薦計畫調整與弱勢支持機制建議。
(提案委員
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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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第五案:近年待出養兒少的照顧需求日益複雜,但收養家庭
的支持制度與社會文化尚未相應發展,導致收出養
服務期程延長、媒合率下降。建請政府檢視並強化
收養家庭支持政策,以回應「替代性照顧政策」所
揭示之永久家庭照顧目標,並促進兒少最佳利益之
實現。(提案委員:王委員玥好)
一、王委員玥好:
(一)本提案說明與建議辦法如會議手冊:(略)
(二)外國與我國國情、稅制、社會保險制度均有不同,
僅以外國對收養家庭的福利為基準較為消極,期待
政府採取更積極的支持措施。
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回應說明詳如研處意見:(略)
三、勞動部:
(一)回應說明詳如研處意見:(略)
(二)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新制將於 115 年上路(育嬰留
停得以「日」申請),建議給予職場勞雇一些調適
時間,未來也會持續滾動檢討整體制度。
四、戴委員瑀如:
我國文化有執著親生血緣而生育,也有因支持不足
而不婚育,若缺乏完善的福利制度,收養意願會更
低。收養需要家庭與社會支持,媒體宣導對於提升
收養意 願 效 果 有限, 外 國 與 我國社 會福 利 基礎不
同,不宜以其對收養家庭之支持直接與台灣相比,
特殊需求兒童收養、大童收養尤其需要國家投入支
持,另建議研議寄養家庭轉為收養家庭之制度。
五、呂委員建德:
養育孩子需要整個社會的力量,本案立意很好,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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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會仍有親生觀念,需要打破觀念並輔以配套措施。
六、主席:
請衛生福利部會商勞動部並參考委員意見研議對收
養家庭之相關支持措施。
參、臨時動議:
第一案: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 113 年 5 月 24 日
公告之「徵選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中央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組原則」修改,因本屆中央
兒少代表發現制度存在諸多問題,針對此制度,提
請討論。(提案委員:沈委員翊鈞)
一、沈委員翊鈞:
(一)本提案說明與建議辦法如會議手冊:
(略)
(二)建議可思考圈選制、票選制或有第三種方式,也建
議與現任或未來的兒少代表繼續討論兒少代表是代
表自己還是代表兒少群體。
(三)兒少委員可以交錯任期,且保障至少 60%多元處境
兒少,已有成員流動與多樣性,因此可以規劃與成
人委員任期一致(2 年),期間屆齡卸任,以助於
前後屆兒少經驗傳承。
(四)肯定研處意見參採納入新住民子女,並期待盡可能
納入多樣處境兒少。
(五)非地方兒少代表要循地方政府推薦管道相對困難,
因此建議由中央直接徵集名單。
(六)建 議 刪 除 有 關 兒 少 出 席 情 形 、 評 價 意 見 優 劣 的
KPI。
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一)對於本案各項修正建議回應估如研處意見:
(略)
(二)澄清現行遴選原則並無以兒少出席情形、意見優劣
9
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為 KPI。
(三)現行圈選兒少委員做法與部會代表、專家學者代
表、民間團體代表一致,由本小組所屬組織首長圈
選。
(四)兒少委員任期 1 年,此制是延續 109 年至 113 年間
遴選原則實際運作所訂,兒少間共識即為 1 年卸
任,重新產生。
三、陳委員逸玲:
(一)本案所提部分修正方向曾於 113 年會議討論,顯見
仍應有更多對話,拉近雙方認知與期待。平等參與
的重點在於涵容,不是每個人都參與,而是能納入
多元意見、多元背景。
(二)現行兒少代表制度較偏向菁英式參與,以成人方式
參與成人會議亦非友善形式,期待於兒家署成立之
際,更深入思考如何進行多元可近的兒少參與方
式,成為兒少代表不應成為唯一有意義的公共參與
方式。
四、劉委員金鐘(蕭研發專員珮姍代理)
:
(一)肯定兒少參與機制應擴大參與,使兒少於參與、自
主推舉過程學習表意與負責,惟須思考兒少代表是
否不宜被定位為民意代表,而是更重視兒少經驗的
獨特性。
(二)倘中央兒少代表之產生改採兒少互選機制,現階段
在生活場域、社會參與已相對弱勢的族群,恐難以
發聲,建議延續討論案第一案意旨,提供身心障礙
兒少長期培力計畫,提升兒少自我倡議能力。
五、呂委員建德:
對於兒少參與形式、縣市推薦管道、特殊處境兒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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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參與比率可研議放寬。
六、 主席:
(一)請衛生福利部基於「賦權與擴大兒少參與」設計適
當機制,建立負責之公民意識與能力,於下次(本
屆第 4 次)會議提出「遴選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中
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組原則」修正
草案,該原則第 5 點有關兒少代表推薦(選)方
式,修正改由團體、機關推薦及自薦參與之兒少互
選,以產生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
組委員。
(二)兒少委員任期維持 1 年,連選得連任 1 次,倘任期
間年滿 18 歲者,任期至年滿 18 歲當月最後 1 日
止,次月起卸任。
第二案:針對近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
或資遣辦法》修正草案衍生之爭議,建請教育部針
對此草案提請討論。
(提案委員:沈委員翊鈞)
一、沈委員翊鈞:
(一)本提案說明與建議辦法如會議手冊:
(略)
(二)強調對檢舉人資訊應去識別化,兒少更擔心的是遭
受學校的清算,對繼續學業有極大的身心壓力。
二、教育部:
(一)本部於草案研修過程,包含研議、法規預告期間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11 月 24 日召開「解決教
師荒—校事會議檢討及策進」公聽會,已蒐整各
界意見,亦邀關心兒少權益團體参與,相關意見
皆納入本次修法參考。
(二)有關檢舉人身分資訊保密,如違反保密義務者,依
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1
會議紀錄附件-與會人員發言摘要
三、張廖委員萬堅:
本次修法基於過去 1 年實施情形與成案案件,對於媒
體揭露或民代揭露有具體事證者仍會處理,並強化
分流處理機制與保密義務,未來也會持續蒐集實施
情形,並與地方政府強調違反保密義務之究責。
四、馮委員喬蘭:
肯定現行修正辦法實施有助於改善實務現場恐慌,
對於有明確事證仍應納入處理,並對層出不窮之洩
密事件(如簡奇陞案、黃金葛下毒案)有追查處置
機制,使有關之人對機制感到安全。
五、主席:
(一)各檢舉或知悉之事件應以事證是否明確決定是否受
理,不宜以「匿名」作為不予受理之單一依據。
(二)對於未依規定保密之案件應建立明確究責機制,以
提升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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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PDF: 39_20260123175859_8063308.pdf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列管事項一覽表
依據本小組 114 年 12 月 16 日第六屆第 3 次會議紀錄
編號 議題 狀態
報 1-1 111 年兒童權利公約全面檢視法規清單 繼續列管
報 1-2 保障學童的通學安全 繼續列管
報 1-3 特殊需求兒少替代性照顧資源 解除列管
併【報 3】
報 1-4 體育與運動訓練學生權益保障
-繼續列管
報 1-5 高中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解除列管
報 1-6 因應青少年身心健康問題推動綠色處方箋 解除列管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代表參與教評會之實務推動
報2 未列管
情形
繼續列管;
報3 體育與運動訓練學生權益保障 排本屆第 5 次
會議報告
討1 保障身心障礙兒少平等參與機會 未列管
討 2~討 4 (略) 撤案
討5 收養家庭支持政策 列管
動議 1 中央兒少代表制度 列管
高中以下教室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修正
動議 2 列管
草案爭議
備註:
一、為促進政府資料公開,自本小組第六屆第1次會議起,所公布之會議紀
錄除各決定、決議、與會人員發言摘要以外,併附列管事項一覽表。
二、本小組會議乃邀集政府機關與民間代表,以跨專業角度對於 CRC 推動
與落實情形提供諮詢意見,各政策(計畫)仍由權責機關依行政程序確
認。至於民間代表(如專家學者、民間團體與機構代表、兒少代表)提
案,內容常有涉及個案或個人經驗,須經提案人同意始予公開較為妥適。
民眾對於關注議題,應以政府機關網站公開資料為準,或逕洽主管機關,
以取得最新且完整之資訊。
資料來源:CRC 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 · 轉換工具:pdftotext -layout -enc UTF-8 · doc_id: news_e82e7a90-ba23-4240-bc69-6cb31a292c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