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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1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維護與充權培力計畫」補助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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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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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維護與充權培

力計畫」補助基準

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社家幼字第 1100660379 號函頒

壹、補助對象:

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財

團法人文教基金會。

二、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兒少福利、兒少權益倡

導、兒少培力、或兒少安全者。

三、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

究機構。

四、立案之社會團體或社團法人。

五、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規劃承辦之機構、團體。

六、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

七、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之得標廠商或團體。

貳、計畫期程:自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

參、補助原則:

一、活動型計畫:鄉(鎮、市、區)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 5 萬元;直

轄市、縣(市)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 15 萬元;全國性活動最高

補助新臺幣 30 萬元。

二、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維護與充權培力主題內容如下:

(一)兒少安全倡議活動:補助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就兒童人身、居

家、交通、校園、遊戲、水域、就業、網路及其他等九大面向辦

理倡議活動或製作相關短片、廣播帶、摺頁或單張等,並運用網

路、廣播、電子、平面媒體或實體活動等進行兒童安全的相關倡

議及推廣。

(二)建構培力女孩之友善環境

1.女孩培力方案:補助地方政府、民間團體以辦理系列講座、座談

會、影片欣賞、體驗活動、成長團體或發展同儕支持機制等方

式,與女孩、男孩、父母、師長或一般社會大眾討論關注之性

1

別議題,設計與規劃多元的女孩培力活動與課程,包含:CEDAW、

CRC、性別歧視、性別友善空間、流行文化與性別、女孩身體意

識與自主權、女孩參與公共事務、女孩的公民權及參政權、女

孩職涯探索、網路霸凌等議題,以培養女孩的性別意識,突破

性別刻板框架,鼓勵女孩自由展現其天賦為目標。

2.辦理女孩權益倡議計畫:補助地方政府、民間團體透過教育性活

動、推廣或行動方案、網路社群、平面電子媒體等形式,辦理

女孩權益相關倡議計畫,於臺灣女孩日期間藉由議題聚焦及資

源動員,彰顯提升女孩權益之重要,提升社會各界對於女孩權

益之關注及參與。

肆、補助標準:

一、一般性補助:依本署預算額度,按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申請

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核算,酌予補助經費。

二、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由本署依政策需要核定。

三、申請計畫自籌經費包括申請單位編列、民間捐款、其他政府機關補

助、收費(不含社會福利機構對院民(童)之相關收費)等。

伍、財務處理: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自辦並向本署申請之計畫所受補助經費

額度列入其地方預算。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補助收入時,應

註明編列依據;各地方政府層轉之地方性計畫受補助經費得以代收

代付方式辦理。

二、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所彙整接受補助之單位計畫已執

行完成並就地審計核銷,應填報執行概況考核表,於核銷情形欄填

寫已核銷,如有賸餘經費、其他收入應隨同繳回,由本署據以建檔

結案。

三、本補助基準未規定事項,依衛生福利部審查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

金推展社會福利計畫處理原則及本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要點所定

財務處理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陸、補助項目及基準:

2

一、講座鐘點費:每節最高新臺幣 2,000 元,國外聘請者每節最高新臺

幣 2,400 元;專題演講費每節新臺幣 1,000 元至新臺幣 2,000 元;

授課時間每節為 50 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 90 分鐘,未滿者

減半支給。

二、邀請專家學者出席費:最高標準每次會議為新臺幣 2,500 元,受補

助單位人員出席該受補助之相關會議,均不得支領出席費,但如以

專家學者身分出席非工作協調性質之會議,且屬未支薪者不在此

限。

三、翻譯費:外文譯中文,以中文計,其計列標準每千字新臺幣 810

元至 1,220 元;中文譯成外文,以外文計,其計列標準每千字新臺

幣 1,020 至 1,630 元。

四、口譯費:逐步口譯費,比照國內講座鐘點費之一點五倍至二倍計

算。同步口譯費,比照國外講座鐘點費之一點五倍至二倍計算。

五、撰稿費(中文):最高標準依每千字新臺幣 680 元計。

六、團體領導費:每人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 2,000 元,未滿 1 小時減

半支給。

七、協同領導費:每人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 1,000 元,未滿 1 小時減

半支給。

八、臨時酬勞費:以勞動部公告適用當年度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算。但

每人每月補助款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受補助單位之專職並領有

薪給者,不得支領臨時酬勞費。

九、差旅費:

(一) 交通費實報實銷但不含購票相關手續費(搭乘計程車或駕駛自

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

票價報支),住宿費檢據核銷最高補助新臺幣 2,000 元,住宿

費限講師及承辦人員;雜費新臺幣 350 元至 400 元,雜費限

承辦人員報支。

(二) 在原核定補助經費範圍內,提前出發或延後返回,得在不重複

支領原則下核實報支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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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膳費:辦理會議、活動、研習訓練及服務方案等逾時用餐費,每人

次最高 100 元。

十一、場地及佈置費:場地清潔費、租金、場地佈置費、場地設施設備

租借等項目相關費用。

十二、宣導費:含單張、海報、活動手冊、短片(含光碟影片)、媒體

及網路宣導等,並應依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明確標示其為

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

式進行。

十三、雜支:每案最高新臺幣 6,000 元(含攝影、茶水、文具、郵資、

運費及其他與執行本計畫相關之費用)。

十四、專案計畫管理費: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核實計列,最高不得超過

經常門核定補助總經費(不含專案計畫管理費)之百分之 10。

支用項目包括電費、電話費、水費、油料費、電腦及影印機耗材、

事務機器租金、通訊費、網路費、運費、郵資、攝影、茶水、文

具、補充保險費、辦理本專案工作人員意外保險費及其他與執行

本計畫相關之費用。本項與雜支擇一補助。

十五、其他費用:活動費、影片(含短片或動畫)製作費、製作人員費、

配樂製作費、後期製作費、媒體通路宣導費、企劃及設計費、印

刷費、器材租借費、道具設計與製作費、活動主持費、表演費、

保險費、交通費、住宿費(最多以 3 天 2 夜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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