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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五屆第5次會議紀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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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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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五屆第 5 次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13 年 4 月 30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開會地點:本院第一會議室

主持人:林政務委員兼召集人萬億 紀錄:張雅嫻、柯怡均

出(列)席者:詳如簽到簿

壹、主席致詞:(略)

貳、確認本小組第五屆第 4 次會議及第 2 次臨時會議紀錄。

決定:確認。

參、報告案:

第一案:第五屆第 4 次會議及第 2 次臨時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

形報告。(報告單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決定:

一、洽悉。

二、本小組第五屆第 4 次會議及第 2 次臨時會議決議列管

事項計有 11 案,第 2、6、7、10 案解除列管,餘繼

續列管。

(一) 第 1 案:111 年全面檢視法規清單-家庭教育法建

議新增條文(序號 5),解除列管;其餘繼續列管。

(二) 第 4 案:依報告案第 2 案決定。

(三) 第 6 案:解除列管,惟請衛生福利部於本小組年底

會議報告「青少年自殺風險因子分析及心理健康

與自殺防治措施建議計畫」研究成果。

(四) 第 8 案:依報告案第 3 案決定。

(五) 有關社團法人臺灣青年民主協會 112 年 12 月 21 日

青民協函字第 1120000046 號函請本小組關注「新

北市立樹林高級中學對學生服儀管教措施」1 案,

1

係屬個案議題由教育權責主管機關查處,不列入

本小組管考。

三、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各權責機關

就未完成事項積極協調辦理,並參考委員意見完善

相關配套措施。如有必要召開會議諮詢或研商,請

邀請本小組委員參與,並積極提供推動進度相關資

訊。

第二案:「預防兒少飲酒與酒害防制策略與成效」第二次專案

報告。(報告單位:衛生福利部)

決定:

一、洽悉。

二、請各相關權責機關賡續推動預防兒少飲酒與防制酒

害相關事宜,以維護兒少健康。

第三案:「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設置兒少代表機制」報告案。

(報告單位:衛生福利部)

決定:

一、洽悉。

二、所報「遴選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中央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組原則」修正草案:

(一) 第 2 點(兒少代表權利、義務):確認。

(二) 第 3 點(兒少代表遴選原則):

1. 年齡資格:確認。本小組「兒童及少年代表」

年齡應符合兒童權利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

年齡定義。

2. 多樣性:為遵循兒童權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

切形式歧視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以及

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等國際人權公約內涵,保障

2

身心障礙兒少、原住民族兒少名額,並以本小

組聘任之兒少代表總人數落實「任一性別不得

少於總數三分之一」原則。

3. 本小組聘任兒少代表人數亟為有限,兒少選舉

方式不利兼顧兒少自主權、性別平衡、區域平

衡,以及對幼齡者、身心障礙處境、原住民族

文化背景等具不利參與條件兒少之保障,爰以

圈選方式促進實質平等,並請中央與地方政府

各層級更廣泛促進兒少參與之多樣性及增加參

與總人數。

(三) 第 4 點(兒少代表之任期、卸任與解聘):第(三)

款解聘基準較不明確,應予刪除或調整。

(四) 第 5 點: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提交兒少代表推薦名

單與遞補程序,配合調整。

(五) 第 6 點:有關兒少代表培力或充權(Empowerment)

事宜,衛生福利部可以自辦、邀請教育單位協辦,

或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培力對象不以本小組兒少

代表為限。

三、本案修正方向係為遵循國際人權公約內涵,以及促

進與保障兒少代表多樣性,請衛生福利部後續執行

應加強與兒少溝通,以為周延。

肆、討論案:

第一案:有關國民教育階段之觸法少年因案收容或羈押於少

年觀護所,教育端得研議適當之措施,使學校教師

入所對於少年觀護所學生進行關懷輔導。相關單位

如何對少年觀護所學生採取補救教學措施?以及少

年自少年觀護所出所後如何協助其順利復歸學校就

3

讀,以維護其受教權,提請討論。(提案單位:司法

院)

決議:有關觸法少年因案收容於少年觀護所後受教權保障,

有賴法院、矯正機關與學校間資源周延銜接與專業分

工。請教育部持續協助各地方政府完成過渡性教育措

施建置工作,以及司法機關與各行政機關協力合作模

式,並於本小組本屆委員任期結束(即 113 年 11 月 2

日)前提出報告。

第二案:行政院於 113 年 1 月 9 日召開「研商少年法院(庭)就

少年事件與行政機關間聯繫事宜專案」會議,其中

結論(伍)第七項之決議事項,指示教育部應重新檢

視家庭教育中心功能,非只侷限於該中心現有初級

預防宣導之功能,應朝擴充親職教育功能、強化與

社會安全網相關體系資源之連結等改進措施處理,

請教育部就後續辦理進度與目前規劃方向提出相關

說明。(提案單位:司法院)

決議:本院已於 113 年 4 月 25 日召開「研商家庭支持服務

方案相關事宜專案會議」,針對當前家庭面臨困境,

包含「家庭組成與結構」、「家庭資源」、「家庭關係」、

「親職功能」及「家庭資源管理」等面向之服務體

系進行通盤檢視,後續請依據該會議決議推動。

第三案:針對愛滋自我篩檢計畫暨性健康之教育、宣導方式

改善一案,提請討論。(提案委員:王委員乙帆、林

委員品程、鄭委員天立、蔡前委員其曄)

決議: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規劃召開「國中小健康健體教科書

檢視座談」,請納入兒少參與,且不以本小組兒少代

4

表為限。

二、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結合地方政府、民間

團體及各級學校、學生,推廣愛滋及性傳染病防治

衛教宣導,檢視相關衛教宣導品、媒材、通路之運

用妥適性及有效性,提升社會大眾及兒少(含無學

籍兒少)的正確認知及自我防護知能。

伍、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陸、臨時動議:無

柒、散會。

(下午 5 時 30 分)

5

與會人員發言摘要(依議程及發言順序)

壹、報告案:

第一案:第五屆第 4 次會議及第 2 次臨時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

形報告。(報告單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一、戴委員瑀如:

第 1 案:

(一) 序號 2(優生保健法第 9 條):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

修正條文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以引用法條方式 (與

民法第 983 條所定之人為受孕行為)替代現行條文

(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因被強制性交、誘姦

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修正條文寫

法可能較不明確,建議可以於對照表「說明」欄敘

明民法第 983 條是依法不得結婚之親屬,此類受孕

得施行人工流產,以利法條理解。

(二) 序號 3(優生保健法第 10 條):結紮手術具不可逆

性,對人身健康有重大影響,應作為最後手段。倘

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同時為照顧者之角色,

其同意權是否應有嚴格限制,並加入法院詢問機制。

(三) 序號 6(心理師法第 19 條)

:肯定兒少尋求心理諮

商或心理治療之權利,毋須法定代理人同意。惟考

量親權之行使,建議可評估加入事後通知。

二、胡委員中宜:

第 1 案:考量議程於討論案第二案有關家庭教育資源,

建議於該案決定序號 5(家庭教育法建議新增條文)

是否解除列管。

三、馮委員喬蘭:

1

(一) 第 1 案:回應戴(瑀如)委員有關檢視法規列管事

項序號 6(心理師法第 19 條)之意見,本案係本於

兒少實際需求,強調兒少尋求諮商服務之權利毋須

以家長同意為前提,爰此,建議評估以法規以外方

式(例如工作指引)納入對法定代理人之事後通知。

(二) 第 6 案:請衛生福利部於本小組適時提出「青少年

自殺風險因子分析及心理健康與自殺防治措施建議

計畫」研究結果。

四、鄭委員天立:

(一) 第 2 案:提醒教育部應依據「身心調適假」制度試

辦經驗完善相關措施,並建議將後續辦理情形向本

小組報告。

(二) 第 9 案:有關學生交通票優惠,TPASS 通勤月票係

對全民政策而非因應學生交通需求措施,且非固定

財源,建議由中央層級研擬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

督促地方保障兒少交通需求。

五、聞委員英佐:

第 8 案:本小組今(113)年度兒少代表 5 人,早於

去(112)年 11 月由中央兒少代表推選完成,惟後續

於 12 月始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通知部分人員

因已滿 18 歲無法聘任。未經諮詢兒少意見即要求兒

少重新推選,未尊重兒少表意權。

六、張委員淑慧:

第 10 案:

(一) 有關防杜不實認領做法,除於認領登記注意事項

加註罰則文字,期待內政部有更積極作法,加強

2

戶政司及業務單位敏感度。

(二) 請法務部說明有關生父認領程序納入修法進度。

(三) 請衛生福利部詳細說明生父認領案件如何連結家

事商談服務,以及許多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不清楚

家事商談服務,建議衛生福利部應加強宣導。

七、陳委員逸玲:

第 12 案:請說明本小組秘書單位對於民眾申訴案件

的處理程序。

八、教育部:

(一) 第 2 案:回應鄭(天立)委員意見,學生「身心調

適假」制度試辦期預期至今(113)年 6 月底,後

續將整理試辦執行經驗,提供本小組委員指教。

(二) 第 9 案:有關學生證數位化或結合電子票證功能,

已列入今(113)年 7 月預定召開之全國教育局

(處)長會議討論。

(三) 第 12 案:有關社團法人臺灣青年民主協會函請本

小組關注媒體報導「新北市立樹林高級中學對學生

服儀管教措施」1 案,本部經檢視新北市政府教育

局回復查處情形,於 113 年 4 月 23 日函請新北市

政府針對本部提出意見進一步確認。

九、交通部:

第 9 案:本部並未有符合學生交通需要之固定經費可

以運用,本部原則尊重教育部於學生交通相關規劃,

並依教育部研商會議決議配合辦理。

十、法務部:

第 10 案:本部目前就民法親屬編「父母子女章」之

3

修正方向進行委託研究,俟委託研究之建議修正方

向出來後,再將本案議題納入通盤檢討。

十一、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社會及家庭署):

(一)第 6 案:回應馮(喬蘭)委員意見,有關「青少年

自殺風險因子分析及心理健康與自殺防治措施建議

計畫」,因部分資料取得遭遇困難,致執行期間延

長至今(113)年 10 月底,建議於 11 月以後再向

本小組提出報告。

(二)第 10 案:若生父認領後雙方因親密關係結束需分

開生活而衍生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

等問題,均可透過各地方社福中心或連結家事商談

服務提供協助。

(三)第 12 案:本部倘接獲來文指名請本小組關切事項,

由秘書單位依照案情內容,函轉權責機關依機關申

訴、陳情程序處理,再適時於本小組會議說明辦理

情形。我國並已設置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收受民

眾陳情申訴。

十二、內政部:

第 10 案:本部於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有關認領申辦須

知,增列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

之資料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9,000 元以下罰鍰

之訊息,以為周知。此外,本部戶政人員研習課程,

無論是部內自辦或各縣市邀請授課,今(113)年起

均針對生父認領登記案件加強宣導。

十三、李委員兼執行秘書麗芬:

第 12 案:本小組過往曾就接受申訴程序進行討論,

4

決議認為不宜討論個案,申訴案件回歸權責機關進

行行政調查。

十四、主席:

(一) 洽悉。

(二) 本小組第五屆第 4 次會議及第 2 次臨時會議決議列

管事項計有 11 案,第 2、6、7、10 案解除列管,餘

繼續列管。

1. 第 1 案:111 年全面檢視法規清單-家庭教育法

建議新增條文(序號 5)

,解除列管;其餘繼續列

管。

2. 第 4 案:依報告案第 2 案決定。

3. 第 6 案:解除列管,惟請衛生福利部於本小組年

底會議報告「青少年自殺風險因子分析及心理健

康與自殺防治措施建議計畫」研究成果。

4. 第 8 案:依報告案第 3 案決定。

5. 有關社團法人臺灣青年民主協會 112 年 12 月 21

日青民協函字第 1120000046 號函請本小組關注

「新北市立樹林高級中學對學生服儀管教措施」

1 案,係屬個案議題由教育權責主管機關查處,

不列入本小組管考。

(三) 各列管案依本次會議管考決議辦理,請各權責機關

就未完成事項積極協調辦理,並參考委員意見完善

相關配套措施。如有必要召開會議諮詢或研商,請

邀請本小組委員參與,並積極提供推動進度相關資

訊。

第二案:「預防兒少飲酒與酒害防制策略與成效」第二次專案

5

報告。(報告單位:衛生福利部)

一、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本案說明如會議手冊:(略)

二、黃委員筱彤:

簡報第 5 頁第 2 點提及「防制酒駕」策略包含制

定酒精濃度標準及罰則,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酒駕肇事且附載有未滿 12 歲兒童

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對此提出

以下想法:

(一) 酒駕且附載兒少即應予處罰,而非肇事才要處罰。

(二) 未滿 18 歲者皆為兒少,為確保 12 至 18 歲兒少安

全,建議前開法令修正為附載未滿 18 歲之兒少。

(三) 吊扣駕照此處分罰則太輕。

三、張委員淑慧:

(一) 很遺憾本案仍以既有措施為基礎進行報告。

(二) 簡報第 8 頁:

1. 關切地方政府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

少之裁處案件成長達 1 倍以上,建議主管機關究

其原因(店家不了解法規抑或罰款太輕)並予

因應。

2. 肯定納入育兒指導服務方案,也關注我國常見

長輩對嬰幼兒餵酒之行為,建議加強宣導,尤

其是納入保母訓練課程。

(三) 簡報第 9 頁:想了解校園酒癮防治宣導對象年齡層,

倘以大專校院學生為對象,未必為本案所關切之

兒少族群。

(四) 簡報第 10 頁:關注到高中職生 30 天內飲酒率高達

6

30.6%,且多半由家人提供;期許除宣導與兒少聚

餐不提供酒類之外有更積極的作為,讓家庭對酒

害有更明確的認知,例如結合家庭教育中心、親

師日加強宣導。

(五) 查健康促進學校計畫必修課程,以菸害防制為主,

建請加強酒害防制內容。

四、胡委員中宜:

關注簡報第 14 頁提及 112 年酒駕人數,未成年

人酒駕違規致死率相當高。除提升兒少交通安全及法

規知識以外,新北市兒童少年福利政策諮詢委員會於

111 年 6 月曾就「未成年無照駕駛共享運具」提出防

制策略,由交通局、警察局和共享運具業者間建立重

大違規聯合通報與停權機制,對於共享運具使用率較

高城市的兒少較有影響,提供交通部參考。倘各地方

政府有其他創新措施,亦可提供給中央參考。

五、陳委員逸玲:

有關兒少酒害監測調查,除現行由衛生福利部國

民健康署進行調查以外,建議可研議於教育或警政單

位於發現兒少危險行為時,釐清其行為是否與飲酒相

關,也能更了解酒害對青少年的影響。

六、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國民健康署)

(一)酒害防制係由各部會分工共同推動,請各部會依權

責就各委員意見帶回研議。

(二)本部健康署防治非傳染性疾病(Non-communicable

disease, NCD)對國人危害之危險因子,以菸、酒、

檳、不健康飲食、缺少身體活動量為宣導重點,

7

至針對菸酒之危害宣導,補助地方政府衛生局

(處)以整合性宣導方式進行,也會針對不同族群

宣導。

(三)回應張(淑慧)委員疑問:簡報第 9 頁所列校園酒

癮防治宣導是 111 至 112 年於高中以下校園宣導場

次之統計。

七、交通部:

(一) 現行法規對三次以上酒駕行為已有加重處罰。委

員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建

議,後續會再針對法規研議。

(二) 共享運具將控管確認租借人員是否有駕照,並配

合相關單位進行校園宣導。

(三) 針對主席詢問未成年酒駕紀錄對於成年後考照之

影響。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酒駕

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課程。如有酒駕行為 2

次以上者,須完成 15 小時酒駕防制教育訓練,並

配合衛生福利部進行 12 個月且至少 12 次之酒癮評

估治療,取得完成證明書始能申請考領駕駛執照。

八、教育部:

本部補助學校及地方政府辦理健康促進學校計畫,

目前將菸、檳、酒危害合併宣導主題,是否需要將酒

害單獨宣導,尚須評估考量學校行政負荷量。

九、主席:

(一) 洽悉。

(二) 請各相關權責機關賡續推動預防兒少飲酒與防制

酒害相關事宜,以維護兒少健康。

8

第三案:「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設置兒少代表機制」報告案。

(報告單位:衛生福利部)

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本案說明如會議手冊:(略)

二、播放影片:兒少代表意見「修正舊制納諫言,擯棄

新制假多元」。

三、聞委員英佐:

(一)兒少代表連署提出書面意見 1 份(略),希望以舊

制為基礎,納入多元處境保障。

(二)強調認同兒少代表應有多樣性,惟更關切本案遴選

原則修正內容並不完備,尤其是培力與支持身心

障礙兒少與幼齡兒少參與本小組會議做法,倉促

使上開兒少參與政府會議,反而是不友善的做法。

四、王委員乙帆:

(一)多元性不僅有身心障礙處境與原住民族,每個人背

景不同。身心障礙者包含多種障礙類別,會議形式

對於障礙處境兒少可能並非合適的參與形式。

(二)各地方政府於兒少培力之運作情形落差極大,本小

組兒少代表所需培力,建議不宜完全仰賴地方政府

資源。

五、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一) 首先回應聞(英佐)委員於報告案第一案列管事

項(第 8 案)之發言。本小組聘任今(113)年度

「兒童及少年代表」,由本部依據中央兒少代表於

112 年底進行投票推選 3 至 5 名兒少名單,報請行

9

政院聘任之。很抱歉未於兒少代表推選過程提出

年齡限制,以致於聘任程序中釐清「兒童及少年

代表」年齡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有關「兒童及少年」年齡定義,原獲選兒少因已

成年無法擔任本小組委員。

(二) 關於兒少多樣性:

1. 本部重視每一位兒少為自己發聲之權利,尤其

是促進身心障礙兒少、原住民族兒少等參與條

件較為不利之兒少有直接參與之機會,兒少代

表應毋須承擔為其他兒少發聲之義務。

2. 另,考量地方兒少代表組成,實際上較少身心

障礙兒少、原住民族兒少參與,因此於兒少代

表推薦名單來源,特別規劃使實際提供身心障

礙者或原住民族服務之民間團體得協助提供上

開處境兒少推薦名單。

(三) 關於培力,依據 CRC 第 12 號一般性意見,兒少僅

對其生活切實相關的議題,運用其生活經驗賦予

之知識、能力表達意見,本部認為應謹慎依兒少

需求提供其關注議題之培力,不應過度培力形成

引導。此外,本部考量近年蒐集地方兒少代表意

見,過多培力對於兒少亦可能形成負擔。

(四) 本部規劃建置兒少諮詢資料庫,提供各部會積極

傾聽兒少意見。

六、游委員美惠:

(一) 本案遴選原則修正草案規劃保障「身心障礙兒少」、

「原住民族兒少」、「國中(含)以下學生」,保障

名額之設計涉及表意的政治,可能排除其他弱勢

10

身分,例如新二代、多元性別族群。爰此,建議

保障名額可改為「多元境遇兒少至少 3 名」,更廣

泛包容各類處境兒少,並可於修正對照表之「說

明」欄敘明政府認為有必要保障「身心障礙兒少」、

「原住民族兒少」、「國中(含)以下學生」參與權

利之理由。惟國中、國小學生是否能於本小組會

議表達其意見,仍應謹慎考量。

(二) 本案附表 1「兒少代表支持措施」,內容偏向會議

支持,肯定兒少代表書面意見所列培力內容包含

「人權」、「性別」等。建議廣納各類處境兒少進行

培力,尤其是將培力對象年齡往下延伸,納入國

中、國小兒少,充實兒少諮詢資料庫(人才庫)

並提升兒少民主知能,並非因兒少擔任「委員」

所需。

七、胡委員中宜:

針對本案遴選原則修正草案以下點次提供意見:

(一)第 3 點(遴選兒少代表原則)

:本點次修正條文明

訂兒少代表具特定處境之名額保障,對此政府機

關與兒少代表似未達成共識。建議可由兒少代表

名單(結果)是否落入菁英主義來思考,修正方

向是否可回應 CRC 第 2 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

性意見第 24 點(A)擴大兒少參與與多樣性。

(二)第 4 點(兒少代表之任期、卸任與解聘):現行條

文列有「中央兒少代表團以 66 人為上限」等文字,

建議於修正條文亦可呈現兒少代表總人數,並於

修正對照表「說明」欄釐清修正方向是否擴大兒

少參與,以及兒少代表之智囊團(同儕支持)等

11

規劃。

(三)第 6 點(兒少代表支持措施)

:兒少參與本小組會

議僅是參與形式之一,對於兒少之培力與支持服

務內容倘未於修正條文明訂,建議應於修正對照

表「說明」欄敘明。

(四)現行條文是否有窒礙難行之處,從而有修正之需要,

建議於修正對照表各點次「說明」欄敘明。

(五)本小組依據現行設置要點有員額限制,建議衛福部

可研議在現有機制以外,參考香港設置兒童議員

作法進行規劃,促成擴大兒少參與以及與政府實

質對話。

八、陳委員逸玲:

(一) 本案增訂特殊處境兒少保障名額,可以理解其目

的係為回應 CRC 第 2 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

意見,擴大參與決策的兒少多樣性,可進一步思

考本小組會議以外是否有其他「兒少參與決策」

的形式,並擴大兒少多樣性。

(二) 本案特殊處境兒少名額,可以理解係為容易被邊

緣化的兒少群體予以保障,並建議於修正對照表

第 3 點「說明」欄敘明保障「身心障礙兒少」、

「原

住民族兒少」、「國中(含)」以下學生」三類族群

之理由。

(三) 注意到本小組前(第五屆第 4)次會議紀錄之與會

人員發言摘要,其中,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

利聯盟係中央兒少代表培力單位,觀察甫(已)

成年之少年參與本小組會議仍然辛苦,對於納入

幼齡兒少參與是否合適與其支持仍有疑慮,請衛

12

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進一步回應。

(四) 肯定兒少培力並非以參與政府會議為目的,惟民

間團體培力兒少參與公共事務,兒少意見如何與

政府政策連結,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研議

創造兒少參與政策的管道。

九、張委員淑慧:

(一) 本案遴選原則修正草案有關性別保障相關文字適

用結果易有疑義(例如:地方政府所推薦「身心

障礙兒少」、「原住民族兒少」、「國中(含)」以下

學生」均為單一性別),建請進一步思考相關規定

內容,確實保障性別平衡。

(二) 現行許多部會以邀請本小組兒少代表參與作為落

實 CRC 第 12 條之方式,建議釐清兒少代表的功能

與職權,擴大兒少參與,例如建立兒少諮詢團隊,

兒少參與不應侷限與開會。

(三) CRC 強調保障弱勢兒少之權利,包含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族、幼齡者、女童等,幼童亦有表達意見

之方式,肯定本案所提修正方向並未與多樣性悖

道。

(四) 關切目前政府對於兒少培力建立一致標準、機制。

兒少於地方政府、民間團體進行培力,於參與中

央會議亦需要培力,使兒少看見更多公共議題、

具多元視野。

十、李委員兼執行秘書麗芬:

(一)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應確保身心障礙者能

與其他人在平等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權,因此,本

小組兒少代表機制依據此精神,希望確保不同的

13

兒少聲音被聽見,尤其是幼齡、身心障礙處境、

原住民族等不利參與條件者。

(二) 本部並非因兒少參與本小組會議而提供培力,關

於兒少參與公共事務之知能,本部持續挹注經費

補助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投入辦理。

(三) 本案所列保障特殊處境兒少態樣,係依據本小組

前(第五屆第 4)次會議之決定,考量我國對國際

人權公約之承諾,以及國內身心障礙兒少、原住

民族兒少、國中(含)以下兒少具有一定人口比

例,且該等特徵於參與處境上有顯著不利之影響。

(四) 有關本小組兒少代表之職權,其立法背景是為尊

重兒少本身為權利主體之地位,使原僅列席會議

之兒少具有單獨提案權與委員費用補助。爰此,

儘管本小組在會議規模之侷限下有兒少代表人數

限制,更重要的是應落實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傾

聽兒少意見,以多樣的方式與兒少進行對話。

(五) 本部(衛生福利部)支持所有有意願表達意見之

兒少參與。本小組係各部會決策推動之重要平臺,

納入兒少參與,並非要求兒少像大人一樣,而是

支持他能表達他的觀點。身心障礙者障礙類別很

多,部分障礙者確實需要透過培力與陪伴在會議

前將其意見形成草稿,此類兒少倘擔任兒少代表,

有意願於本小組會議分享其經驗,本部均樂見其

成。

(六) 參考張(淑慧)委員意見,有關遴選原則修正草

案所述性別保障之適用疑慮,本部將明定「任一

性別至少 1 人」或以聘任兒少代表總人數確認性別

保障比率。

14

(七) 本案目前僅呈現聘任兒少代表與遞補人員總人數,

倘大會決定所列人數有增加之必要,本部可納入

研議。

(八) 遴選原則修正草案第 4 點之(三)有關兒少代表有不

當行為之退場機制,該機制確有必要,惟現行所

列文字不夠明確,請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再行評估。

十一、聞委員英佐:

(一) 兒少所提需要同儕支持、培力、知情權等疑問

在歷次與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之溝通過程

並未被明確回應,使整體規劃並不符兒少期待,

期許大會能作成採納兒少意見之決定,而非再

交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按現行規劃進一

步推動。

(二) 兒少本於自身參與政府會議經驗提出幼齡兒童

參與政府會議之困難,但所提意見未被採納與

改善問題,提醒各政府機關於兒少權益相關議

題討論過程多想想兒少意見,不要成為傲慢的

大人。

十二、鄭委員天立:

我認為本案討論過程並未認真討論兒少代表

意見,尤其是圈選制度。本案所提新制組織架構

鬆散與存在培力缺陷,應以舊制為基礎去修正與

調整,而非以新制去執行。

十三、主席:

(一) 洽悉。

(二) 所報「遴選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中央兒童及少

15

年福利與權益事務相關小組原則」修正草案:

1. 第 2 點(兒少代表權利、義務):確認。

2. 第 3 點(兒少代表遴選原則):

A. 年齡資格:確認。本小組「兒童及少年代

表」年齡應符合兒童權利公約有關「兒童

及少年」年齡定義。

B. 多樣性:為遵循兒童權利公約、消除對婦

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

約,以及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等國際人權公

約內涵,保障身心障礙兒少、原住民族兒

少名額,並以本小組聘任之兒少代表總人

數落實「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原則。

C. 本小組聘任兒少代表人數亟為有限,兒少

選舉方式不利兼顧兒少自主權、性別平衡、

區域平衡,以及對幼齡者、身心障礙處境、

原住民族文化背景等具不利參與條件兒少

之保障,爰以圈選方式促進實質平等,並

請中央與地方政府各層級更廣泛促進兒少

參與之多樣性及增加參與總人數。

3. 第 4 點(兒少代表之任期、卸任與解聘):第

(三)款解聘基準較不明確,應予刪除或調整。

4. 第 5 點: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提交兒少代表推

薦名單與遞補程序,配合調整。

5. 第 6 點:有關兒少代表培力或充權

(Empowerment)事宜,衛生福利部可以自辦、

邀請教育單位協辦,或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培

力對象不以本小組兒少代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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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案修正方向係為遵循國際人權公約內涵,以

及促進與保障兒少代表多樣性,請衛生福利部

後續執行應加強與兒少溝通,以為周延。

貳、討論案:

第一案:有關國民教育階段之觸法少年因案收容或羈押於少

年觀護所,教育端得研議適當之措施,使學校教師

入所對於少年觀護所學生進行關懷輔導。相關單位

如何對少年觀護所學生採取補救教學措施?以及少

年自少年觀護所出所後如何協助其順利復歸學校就

讀,以維護其受教權,提請討論。(提案單位:司法

院)

一、李委員昆霖:

(一)本提案說明如會議手冊:(略)

(二)依據少年觀護所(下稱少觀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30 條第 1、2 項規定,少年收容於少觀所,仍屬原

學校學籍,原學校應許其返校就讀。建請相關機

關研議針對收容少年於少觀所期間及出所後之相

關評量與課業補救等策略,協助學生因收容期間

中斷學業導致出所後無法回到原學校就學之困境,

以維護少年受教權。

(三)依據 113 年第 1 次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台會議決議,

關於高關懷個案協助機制(過渡性(中介)教育

措施)以協助少年返回原學校就讀為方針,學生

在該過渡性中介教育措施階段,有關權責機關應

採取適宜補救教學措施,避免學生無法與原就讀

學校的教學進度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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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另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 條有關少年調查官適

當輔導(急速輔導)規定,係少年法庭收案後法

官調查階段,若少年有急速輔導需求,依法所為

的處遇。必要時法院可依同法第 42 條第 6 項規定,

徵詢適當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之意見,

並得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福利

服務、安置輔導、衛生醫療、就學、職業訓練、

就業服務、家庭處遇計畫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

之相關會議。少年調查官急速輔導是與各機關包

含少年輔導委員會、學校與社會安全網系統協力

進行相關處遇措施,並非由少年調查官主責全案

輔導。

二、教育部:

(一) 回應說明詳如研處意見:(略)

(二) 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之學習評量進度未必依據學

校進度,本部國教署可補助教師入校授課鐘點費,

亦包含學習扶助課程,依少年需求進行安排。

(三) 今(113)年 4 月本部國教署已召開 2 次「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過

渡性教育措施試辦計畫說明會與辦理進度討論會

議」,後續就地方政府函報「推動過渡性教育措施

試辦計畫」,會就內容再與縣市政府討論,與確認

執行細節,未來可以形成工作原則、說明或手冊,

以利執行。

(四) 本案如決議由本部進行專案報告,建議安排於今

(113)年底,較能完整呈現轉銜學校輔導之情形。

18

三、法務部:

少觀所對收容少年處遇措施包含鑑別工作、生

活教育和關懷輔導,並連結各方資源提供家庭支持

援助。有關收容少年學習評量、課業補救等事項說

明詳如研處意見:(略)

四、馮委員喬蘭:

想了解過渡性教育措施由哪個機關發動?後續

工作是否形成法律制度或僅是跨機關間默契?

五、林委員品程:

本案議題涉及高度專業,僅以兒少角度提出以

下觀點:

(一) 觸法少年回歸校園,一方面,關注教育體制能否

妥善接納這些少年,另一方面,該學生也可能以

其於少觀所經驗用於炫耀或對其他學生威逼利誘,

因此,希望能對此類少年復歸一般學校生活建立

標準一致且細緻的流程。

(二) 教育部研處意見提及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 條

交付少年調查官為適當之輔導,惟經詢問實務工

作者經驗,少年調查官進行個案會議並非經常性

作為,期待相關機關對此機制提供進一步說明,

實務上如何銜接少年回歸校園後之輔導措施。另,

肯定與地方少年輔導委員會銜接與整合資源之作

法。

六、張委員淑慧:

本案關切過渡性教育措施是否具備充分教育能

力,有無侵害觸法少年之受教權、如何因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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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排除影響、以及少年調查官角色分工、觸法少

年銜接到過渡性教育措施之標準等,建議安排列入

專案報告。

七、主席:

有關觸法少年因案收容於少年觀護所後受教權

保障,有賴法院、矯正機關與學校間資源周延銜接

與專業分工。請教育部持續協助各地方政府完成過

渡性教育措施建置工作,以及司法機關與各行政機

關協力合作模式,並於本小組本屆委員任期結束

(即 113 年 11 月 2 日)前提出報告。

第二案:行政院於 113 年 1 月 9 日召開「研商少年法院(庭)就

少年事件與行政機關間聯繫事宜專案」會議,其中

結論(伍)第七項之決議事項,指示教育部應重新檢視

家庭教育中心功能,非只侷限於該中心現有初級預

防宣導之功能,應朝擴充親職教育功能、強化與社

會安全網相關體系資源之連結等改進措施處理,請

教育部就後續辦理進度與目前規劃方向提出相關說

明。(提案單位:司法院)

一、本提案說明如會議手冊:(略)

二、胡委員中宜:

提醒有關家庭教育法第 15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應即通知其家長、監

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

商或輔導等服務等相關規定之實務適用過程,學校、

家庭教育中心、家庭/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受委託

20

之民間團體間之分工應予釐清。

三、戴委員瑀如:

親職教育係促進友善父母之重要方法,想了解

本案討論家庭教育中心擴充親職功能是否包含婚後

親職教育之資源討論。

四、張委員淑慧:

(一) 關切少年事件處理法親職教育輔導之成效,希望

司法院能協助提供相關資訊。

(二)關切各家庭教育中心業務落差很大,於量能有限之

情況下如何協助預防家庭問題。

五、李委員昆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2 條有關主管

機關命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接

受親職教育輔導,目的是促使上開人員負起對兒少

之保護教養義務;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4 條第 1 項規

定因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忽視教養,致少年有同法

第 3 條第 1 項之情形,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或

致保護處分之執行難收效果者,少年法院得裁定命

其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以強化其親職功能。上開條

文要件不同,分屬主管機關與法院權責。

另,家庭教育法第 16 條規定社政主管機關於執

行職務時,經評估有家庭教育需求者,得轉介推展

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提供

相關家庭教育課程、諮商或輔導等服務。該法施行

細則第 10 條則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

庭暴力防治法、少年事件處理法、老人福利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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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或其他法律定有應實施家庭處

遇計畫或強制性親職教育之規定者,排除適用本法

第 16 條規定。惟應注意該施行細則解釋適用上可能

衍生不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2 條規定

之做法。

六、司法院(傅法官曉瑄):

延續李(昆霖)副廳長發言進一步補充說明: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排除若干情形適用本法

第 16 條,惟須注意其立法理由第 3 點說明「非屬法

律規範須實施親職教育者,經評估家庭有需提供親

職教育、增進家人關係或強化家庭功能之需求者,

屬一般性親職教育,則循本法第 16 條規定,轉介推

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協助

之。」爰此,本院提醒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解釋適用上僅排除強制性親職教育個案,不宜逕以

此為由排除司法少年之家庭需求。

七、教育部:

(一) 回應說明詳如研處意見:(略)

(二) 本部強化與社政體系連結,已訂「有家庭教育需

求者評估基準」,於社政主管機關評估有家庭教育

需求且無開案輔導者可以轉介家庭教育中心。

(三) 依據本小組召集人主持「研商家庭支持服務方案

相關事宜專案會議」所列家庭困境五大面向,以及

各服務體系因應對策,後續持續推動。

(四) 回應張(淑慧)委員所提各家庭教育中心實施落

差,今(113)年度已規劃訪視輔導協助改善。

22

八、主席:

本院已於 113 年 4 月 25 日召開「研商家庭支持

服務方案相關事宜專案會議」,針對當前家庭面臨困

境,包含「家庭組成與結構」、「家庭資源」、「家庭

關係」、「親職功能」及「家庭資源管理」等面向之

服務體系進行通盤檢視,後續請依據該會議決議推

動。

第三案:針對愛滋自我篩檢計畫暨性健康之教育、宣導方式

改善一案,提請討論。(提案委員:王委員乙帆、林

委員品程、鄭委員天立、蔡前委員其曄)

一、林委員品程:

(一)本提案整體說明如會議手冊:(略)

(二)有關國家教育研究院規劃召開「國中小健康健體教

科書檢視座談」

,建議納入兒少參與,並鼓勵兒少

發言與作成紀錄,俾利後續檢視。

(三)建請政府規劃製作愛滋防治懶人包,使校內宣導無

法觸及之高風險感染族群,透過自行搜尋取得健

康且正確的處理流程資訊。

二、王委員乙帆:

(一)本提案第五點說明如會議手冊:(略)

(二)以本身為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無學籍學生之經驗,

確實未獲得相關宣導資訊。

(三)有關宣導方式,入校辦理大型講座之宣導效果有限,

建議研議更多元且有效之方式。另,繪本對於幼

齡兒童是很好的宣導方法,但民間出版的繪本可

23

能價格高昂,期待政府發展相關資源。

三、鄭委員天立::

既有宣導素材多為文章或報導,且內容多以大

人為宣導對象,建議政府為兒少群體規劃製作易讀

的線上或實體之資源、教材,例如懶人包,內容包

含基礎性健康、性教育、愛滋防治等資訊。

四、王委員玥好:

(一)性傳染病之宣導係以性教育為基礎,應整體評估。

(二) 關切我國愛滋疫情現況,包含近年人數、性別、

年齡之趨勢,以及針對校園外高風險感染族群之

預防策略,例如與民間團體合作推廣自我篩檢。

五、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一)回應說明詳如研處意見:(略)

(二)參考本案所提意見將加強宣導與檢視服務,並與教

育部合作使宣導觸及無學籍兒少。

(三)有關我國愛滋疫情趨勢,自 107 年起感染人數已逐

年下降,感染人口以 25 至 35 歲者為大宗,近 10

年以不安全性行為為途徑感染居多。

六、教育部:

(一)有關健康教育教科書內容,國家教育研究院持續關

注並於今(113)年 6 月 14 日召開「國中小健康健

體教科書檢視座談」,將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兒少

代表共同檢視,後續將形成指引,提供出版業者

更正刊物。

(二)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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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第 18 條規定,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

者,享有同一教育階段學校學生依法令所定之各

項受教權益、福利及優惠措施。

(三)現行「愛滋自我篩檢計畫」需以校版電子郵件進行

兌換,未保障未取得學籍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學生權益,後續本部國教署將與衛生福利部疾病

管制署共同研議如何保障是類學生權益。

七、主席:

(一) 國家教育研究院規劃召開「國中小健康健體教

科書檢視座談」

,請納入兒少參與,且不以本小

組兒少代表為限。

(二) 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結合地方政府、

民間團體及各級學校、學生,推廣愛滋及性傳

染病防治衛教宣導,檢視相關衛教宣導品、媒

材、通路之運用妥適性及有效性,提升社會大

眾及兒少(含無學籍兒少)的正確認知及自我

防護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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