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兒少報導倫理紅線

> **任何涉及兒少敘事、案例、影像、聲音的內容,發布前必過此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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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殺報導:WHO「六不六要」

**六不**(嚴禁):
1. 不刊登照片或自殺遺書
2. 不報導自殺方式細節(地點、工具、過程)
3. 不簡化自殺原因(不寫「因為失戀/因為考試/因為被罵」)
4. 不光榮化(不寫「他終於解脫了」「以死明志」)
5. 不刻板印象解讀(不寫「躁鬱症患者就會...」)
6. 不過度責備(不寫「父母失職造成」)

**六要**(必做):
1. 要與醫療衛生專家討論(諮詢心理師/精神科醫師)
2. 要用「自殺身亡」(不用「成功自殺」)
3. 要凸顯其他解決方法(求助、治療、改變生活)
4. 要提供求助專線(1925、1980、113)
5. 要報導危險指標(讓讀者識別他人風險)
6. 要謹慎使用社群媒體分享

## 二、性剝削、家暴、目睹兒等敏感議題

**禁止揭露**:
- 受害者真實姓名、學校、住址、職業、特徵(身高、外貌、特殊疾病)
- 第三方可辨識之佐證資料(例:「特殊疾病 + 居住區域 + 學校類型」組合)
- 個案編號、案號、判決字號(若會回連到當事人)

**引述限制**:
- 僅限「服務經驗摘要」,不重述創傷細節
- 引用社工/律師/心理師說法,非當事人原話
- 改寫地點(改為「中部某縣市」)、家庭結構、年齡(改為年齡區段)

**法源**:
- 《兒少權法》第 69 條(媒體禁止揭露)
-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被害人保護)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三、少年司法案件

- 不揭露當事人身分(縱使網路已流傳)
- 不報導判決細節到可推論個案的程度
- 引用統計時不可細到「某縣某月一案」(可被定位)

## 三點五、一審未確定案件:被告全名與案號處理(2026-04-25 補)

> **獨立審查發現**:即使刑事被告身分屬公開資訊,在判決未確定(可上訴)前以全名呈現,有兩重風險:(a) 個人化指控,違反平台「監督制度而非個人」原則;(b) 案件結合「姓名 + 案號 + 機構」即可定位家屬。

**規則**:
1. **被告全名**:一審期間一律改為**「機構名稱 + 職稱(一審判決)」**(例:「兒福聯盟負責社工(一審判決)」),判決確定後再評估
2. **案號**:模糊化為「臺北地院 2026-04 一審判決」,**不刊**「114 年度訴字第 51 號」此類精確案號
3. **被害幼兒姓氏化名**:即使法院判決原文使用化名(如「劉童」),**平台引用時改為「被害幼兒」** — 化名 + 案號 + 監護人關係的組合可定位家屬
4. **「外祖母即監護人」之類描述**:屬身分結合資訊,在影子報告改為「主要照顧者」

**範例**:見 [`data/cases/C-1101_剴剴案.md`](../data/cases/C-1101_剴剴案.md) 的倫理註記與被告欄位處理。

## 四、身分隱蔽 SOP

| 元素 | 處理方式 |
|---|---|
| 姓名 | 一律化名(不用「小明」「小華」等可疊加識別的名字)|
| 年齡 | 改為年齡區段(15-17 歲)|
| 地點 | 改為區域(北部、中部、東部某縣市)|
| 學校 | 改為類型(某私立國中、某偏鄉小學)|
| 家庭結構 | 模糊化(單親 → 「主要照顧者一人」)|
| 特徵 | 刪除或極度抽象化 |
| 第三方 | 一律去名 |

## 五、撰寫前自我檢核 11 項

1. ☐ 這位兒少有給我說這個故事的同意嗎?
2. ☐ 這個故事是否會讓兒少被認出?
3. ☐ 我是否在用兒少的故事換取版面/捐款?
4. ☐ 這個故事的細節是否會引起其他兒少模仿?(自傷、犯罪)
5. ☐ 這個故事是否會讓兒少二次受害?
6. ☐ 我是否提供了求助資源?
7. ☐ 我是否誇大、戲劇化?
8. ☐ 我是否有平衡多方觀點(包含當事人觀點)?
9. ☐ 我是否避免了刻板印象?
10. ☐ 我是否在發布前讓兒少 / 家長 / 社工確認?
11. ☐ 我是否準備好處理發布後可能的反應(包含當事人後悔)?

**任一未通過 → 不發布**。

## 六、處理當事人後悔的 SOP

若已發布內容,當事人(或家長)要求下架:
1. 24 小時內預設先下架
2. 律師 + DPO 評估法律必要性
3. 與當事人對話,理解原因
4. 共識決定:永久下架 / 修改後重發 / 維持(僅限證明法律必要時)

## 七、資安事件下的兒少保護

若發生兒少資料外洩:
1. 立即下架相關內容
2. 1 小時內向當事人 / 家長通知
3. 24 小時內 DPO 報告 + 對外公告
4. 提供心理諮商資源
5. 視情況協助當事人申訴或法律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