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RC 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 — 全 72 條結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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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CRC2_CO_zh_2023-07-24.pdf](CRC2_CO_zh_2023-07-24.pdf) (衛福部 CRC 資訊網,文件編號 documentId=2BF473B4)
> 公布日:2022-12-28(行政院兒少權益推動小組第 5 屆第 1 次會議通過)
> 解析日:2026-04-25

## Cluster 索引
| Cluster | 章節 | 段落範圍 | 條數 |
|:---:|---|:---:|:---:|
| A | 一般執行措施 | 1–14 | 14 |
| B | 兒少之定義 | 15–15 | 1 |
| C | 一般性原則 | 16–23 | 8 |
| D | 公民權與自由 | 24–28 | 5 |
| E | 保護兒少免受暴力侵害 | 29–37 | 9 |
| F | 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 | 38–44 | 7 |
| G | 身心障礙兒少 | 45–48 | 4 |
| G | 基本健康與福利 | 49–56 | 8 |
| H | 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 57–63 | 7 |
| I | 特別保護措施 | 64–71 | 8 |
| J | 公約任擇議定書 | 72–72 | 1 |

---

## Cluster A:一般執行措施

### CRC1-CO1
**對應 CRC 條文**:CRC-4, CRC-42, CRC-44  
**內容**:中華民國（臺灣）立法院於 2014 年 6 月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 行法》 （下稱《CRC 施行法》） ，並於同年11 月 20 日開始施行， 作為《CRC》在臺灣實施之國內法化架構；2016 年 4 月 22 日立 法院通過加入 《CRC》 條約案， 總統於2016 年 5 月簽署加入書。

### CRC1-CO2
**對應 CRC 條文**:CRC-4, CRC-42, CRC-44  
**內容**:行政院依據《CRC 施行法》，於2016 年 11 月發表首次國家報告 ， 並於 2017 年 3 月完成英文版。中華民國（臺灣）政府邀請 5 位 獨立國際兒權專家組成國際審查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審查首次 國家報告。5 位專家分別為 Jaap Doek（主席）（荷蘭），Judith Karp （以色列），Nigel Cantwell（英國/瑞士）；Laura Lundy（北愛爾 蘭）以及 John Tobin（澳洲）。

### CRC1-CO3
**對應 CRC 條文**:CRC-4, CRC-42, CRC-44  
**內容**:委員會審查了臺灣於 2017 年 3 月提交之首次國家報告，並收到 來自包含兒童團體組織等公民組織團體的替代報告及兒少報告。 委員會於 2017 年 6 月提出問題清單，於同年 9 月收到書面詳細 回復。委員會也收到公民組織對於問題清單之意見以及政府回應。

### CRC1-CO4
**對應 CRC 條文**:CRC-4, CRC-42, CRC-44  
**內容**:委員會於 2017 年 11 月 20 日與公民組織成員兒少舉行列入審查 會議之不公開會議。另於 2017 年 11 月 21 日及 22 日與政府代表 舉行公開會議 ， 於2017 年 11 月 24 日通過並發表本結論性意見。

### CRC1-CO5
**對應 CRC 條文**:CRC-4, CRC-42, CRC-44  
**內容**:委員會了解臺灣政府認真且努力的實踐《CRC》，並相當感謝相關 部會及政府機構派員出席會議，與委員會進行建設性對話。公民 組織之積極參與，尤其是兒少參與，亦對審查過程至關重要。 2

### CRC1-CO6
**對應 CRC 條文**:CRC-4, CRC-42, CRC-44  
**內容**:委員會感謝衛生福利部（特別是《CRC》幕僚單位）提供實質協 助與後勤支援。 貳、 承認之國際人權公約

### CRC1-CO7
**對應 CRC 條文**:CRC-4, CRC-42, CRC-44  
**內容**:委員會欣見臺灣除《CRC》外，亦接受下列國際人權公約： （1）《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2）《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3）《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4）《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參、 關切重點與建議 一、 一般執行措施（第 4、42、44（6）條） 立法

### CRC1-CO8
**對應 CRC 條文**:CRC-4, CRC-42, CRC-44  
**內容**:委員會讚賞中華民國 （臺灣） 毫無保留地接受 《CRC》 ，且制定特 別法施行 《CRC》 。 委員會建議政府於檢視國內法律是否與《CRC》 規定一致時，應進行兒少權利影響評估。

### CRC1-CO9
**對應 CRC 條文**:CRC-4, CRC-42, CRC-44  
**內容**:委員會建議應修正《CRC 施行法》 ，明定國內法律與《CRC》牴 觸時，優先適用《CRC》。

### CRC1-CO10
**對應 CRC 條文**:CRC-4, CRC-42, CRC-44  
**內容**:委員會鼓勵政府接受《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 約任擇議定書》及《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 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 全面性國家行動計畫

### CRC1-CO11
**對應 CRC 條文**:CRC-4, CRC-42, CRC-44  
**內容**:委員會建議政府制定並實施全面性國家行動計畫以實踐 《CRC》， 且納入地方政府、公民組織、相關專家、兒少及家長之參與。 協調

### CRC1-CO12
**對應 CRC 條文**:CRC-4, CRC-42, CRC-44  
**內容**:委員會欣見設立協調與推動兒少福利及權益保障政策的團隊，也 欣見行政院設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小組。委員會建議政 府確保上開團隊以及小組具有充分的權力，並配有足夠的人力和 財力資源，以執行職務。

### CRC1-CO13
**對應 CRC 條文**:CRC-4, CRC-42, CRC-44  
**內容**:委員會建議立法院應成立兒童委員會。並於制定影響兒少及其人 權之法案時，由委員會諮詢兒少、專業團體和公民團體的意見。 獨立監督

### CRC1-CO14
**對應 CRC 條文**:CRC-4, CRC-42, CRC-44  
**內容**:委員會注意到且關心中華民國（臺灣）尚未成立獨立國家人權機 構。

## Cluster B:兒少之定義

### CRC1-CO15
**對應 CRC 條文**:CRC-1  
**內容**:委員會建議應儘速依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2 號一般性意見 （2002） ， 成立國家人權機構並內設監督兒童權利的專責單位 ； 或 是成立兒童監察使辦公室；或是設置兒童權利委員。該組織應依 循巴黎原則設立，特別是以一種使申訴兒童感受到隱私不受侵害 並能受到保護的方式下，受理、調查、處理針對所有公私部門的 兒童權利申訴事件。 申訴程序

## Cluster C:一般性原則

### CRC1-CO16
**對應 CRC 條文**:CRC-2, CRC-3, CRC-6, CRC-12  
**內容**:委員會讚賞並注意到在教育、社會福利、醫療以及少年司法領域 事項，皆有提供兒少申訴機會的資訊。

### CRC1-CO17
**對應 CRC 條文**:CRC-2, CRC-3, CRC-6, CRC-12  
**內容**:委員會建議讓所有兒少都能得知申訴管道以及申訴程序的資訊。 政府應確保該程序對兒少友善，提供兒少適足的支持（在適當情 形下包括家長或 NGO 的支持），並保護兒少隱私。委員會進一步 建議，政府應採取必要措施，保護提出申訴之兒少或代表兒少申 訴者 ， 免於報復 、 恐嚇或其他負面影響。申訴程序應為獨立審查。 資源分配

### CRC1-CO18
**對應 CRC 條文**:CRC-2, CRC-3, CRC-6, CRC-12  
**內容**:委員會建議政府提出第一份兒少預算，並建議兒少預算應依據聯 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關於公共預算的第19 號一般性意見 （2016）， 以一種與包含兒少在內公開對話，確保透明及參與的方式編製， 並建立監督與評估各級政府資源分配及使用適切性、有效性和公 平性的機制。 數據蒐集

### CRC1-CO19
**對應 CRC 條文**:CRC-2, CRC-3, CRC-6, CRC-12  
**內容**:委員會讚揚政府提供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健康與福利、教育 及特別保護措施等方面落實兒童權利的統計資料。

### CRC1-CO20
**對應 CRC 條文**:CRC-2, CRC-3, CRC-6, CRC-12  
**內容**: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關於一般執行措施的第 5 號一般性意 見，委員會建議政府進一步改善數據蒐集系統，並考慮增設中央 數據蒐集單位。所蒐集的資料應涵蓋公約所有層面，依性別、年 齡 、 城鄉 、 原住民及種族背景分類數據，在相關及適當的情形下 ， 並依身心障礙、國籍和性取向分類。 認知提升與教育訓練

### CRC1-CO21
**對應 CRC 條文**:CRC-2, CRC-3, CRC-6, CRC-12  
**內容**:委員會注意到中央政府 各部會和地方政府 均有辦理兒童權利教 育訓練。然而，委員會關切缺乏訓練品質及成效的資訊，且訓練 似乎主要集中於公務人員。

### CRC1-CO22
**對應 CRC 條文**:CRC-2, CRC-3, CRC-6, CRC-12  
**內容**:委員會建議政府確保所有從事兒少工作的專業人員，如教師、社 會工作人員、醫療專業人員、住宿型單位與寄養照顧專業人員， 以及兒少特別保護措施領域的警察、法官、檢察官及其他少年司 法工作人員等，均接受兒童權利教育訓練，所有訓練中，應特別 著重《CRC》的一般性原則，包括禁止歧視、優先考量兒少最佳 利益、生命、生存及發展權、兒少表意權，以及符合各發展階段 能力原則。所有訓練均應持續監測及評估。父母亦應透過學校、 地方政府、福利機構、醫療院所及媒體，了解兒童權利。 與公民社會及商業部門合作

### CRC1-CO23
**對應 CRC 條文**:CRC-2, CRC-3, CRC-6, CRC-12  
**內容**:委員會讚揚政府與公民團體組織的正向關係和開放式對話，並鼓 勵此種合作，以進一步落實臺灣兒少權利。

## Cluster D:公民權與自由

### CRC1-CO24
**對應 CRC 條文**:CRC-7, CRC-8, CRC-13, CRC-14, CRC-15, CRC-16, CRC-17  
**內容**:參考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16 號一般性意見（2013）所提示 商業部門對兒童權利之影響及國家義務，委員會建議政府制定和 實施相關規定，確保商業部門遵守兒童權利，特別是在兒少就業 和工作條件、媒體（包括社群媒體與網路）以及環境保護方面。 二、 兒少之定義

### CRC1-CO25
**對應 CRC 條文**:CRC-7, CRC-8, CRC-13, CRC-14, CRC-15, CRC-16, CRC-17  
**內容**:委員會注意到臺灣的成年年齡是 20 歲，而委員會審查對象僅限 於未滿 18 歲之兒少。惟仍需提醒， 《CRC》於臺灣施行，可能產 生是否適用於 18 歲或 19 歲青年的一些不一致和混淆的問題。

### CRC1-CO26
**對應 CRC 條文**:CRC-7, CRC-8, CRC-13, CRC-14, CRC-15, CRC-16, CRC-17  
**內容**:委員會表達讚賞並注意到，政府承諾啟動修法，使目前的最低結 婚年齡一致 ， 並依據國際條約機構的建議 ， 男女均以 18 歲為準。 三、 一般性原則 禁止歧視（第 2 條）

### CRC1-CO27
**對應 CRC 條文**:CRC-7, CRC-8, CRC-13, CRC-14, CRC-15, CRC-16, CRC-17  
**內容**:委員會注意到並讚賞政府針對弱勢兒少，如原住民兒少、LGBTI 兒少、身心障礙兒少和無國籍兒少，已訂有預防及保護其不受歧 視的相關法規。然而，委員會關注，上述法規落實缺乏實際成效 資訊及針對《性別平等教育法》執行阻力缺乏因應方案。

### CRC1-CO28
**對應 CRC 條文**:CRC-7, CRC-8, CRC-13, CRC-14, CRC-15, CRC-16, CRC-17  
**內容**:委員會建議政府持續諮詢兒少、從事兒少工作之專業人員及公民 團體，提倡並支持禁止歧視弱勢兒少之意識提升活動，並採取必 要措施落實各項禁止歧視兒少的法規。 兒少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第 3 條第 1 項）

## Cluster E:保護兒少免受暴力侵害

### CRC1-CO29
**對應 CRC 條文**:CRC-19, CRC-24, CRC-28, CRC-34, CRC-37, CRC-39  
**內容**:委員會注意到，有關保護兒少之立法和民法，皆要求法院或其他 單位的決定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基礎。委員會建議此權利如下： （1） 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14 號一般性意見有關兒少最 佳利益的解釋； （2） 在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訴訟程序與決定，以及和兒童相關 並對其產生影響的所有政策、方案和計畫，包括移民和少年 司法的法律、法規中，整全性並一貫地落實。 生命、生存及發展權（第 6 條）

### CRC1-CO30
**對應 CRC 條文**:CRC-19, CRC-24, CRC-28, CRC-34, CRC-37, CRC-39  
**內容**:委員會注意到國家承認兒少的高自殺率及自殺企圖，並建議政府 評估及處理導致兒少自殺的因素，且加強現行降低兒少高自殺率 的努力。 兒少表意權（第 12 條）

### CRC1-CO31
**對應 CRC 條文**:CRC-19, CRC-24, CRC-28, CRC-34, CRC-37, CRC-39  
**內容**:委員會欣見學校及地方政府委員會納入兒少代表，尤其讚賞課綱 審議會納入兒少參與。然而，委員會關注持續限制兒少在家庭、 學校及社區自由、安全地發聲的社會文化氛圍。

### CRC1-CO32
**對應 CRC 條文**:CRC-19, CRC-24, CRC-28, CRC-34, CRC-37, CRC-39  
**內容**:委員會摯盼政府關注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12 號一般性意見 所列兒少陳述意見的權利，並建議政府依據第 12 條公約採取措 施，以加強落實該權利。委員會建議政府： （1） 進行研究，確認對於兒少最重要之議題，以及在各種場合如 何使兒少意見被聽取； （2） 針對父母、教師、社工、法官及其他從事兒少工作者，辦理 教育訓練及認知提升活動，以有效促進兒少在家庭、學校及 社區的參與； （3） 於立法決策階段建立兒少表意機制， 藉此強化國家層級的兒 少參與； （4） 採取有效的法規措施，包含告知兒少有陳述意見的權利、保 障兒少有意義地行使該權利等，以確保兒少於行政及立法程 序陳述意見之權利。 四、 公民權與自由 取得國籍權（第 7 條第 1 項）

### CRC1-CO33
**對應 CRC 條文**:CRC-19, CRC-24, CRC-28, CRC-34, CRC-37, CRC-39  
**內容**:委員會欣見政府作出努力，讓更多未被收養的無國籍兒童取得中 華民國（臺灣）國籍。委員會關注到在某些報告中，提及生父不 詳且外籍生母已返回原屬國之兒少的權利及身分問題，並建議政 府採取適當措施，確保這些兒少不會淪為無國籍人，也不會無法 享有與臺灣兒童相同的服務與利益。 表現自由（第 13 條）

### CRC1-CO34
**對應 CRC 條文**:CRC-19, CRC-24, CRC-28, CRC-34, CRC-37, CRC-39  
**內容**:委員會關注部分報告提及表現自由在實踐上可能受到限制，尤其 在校園中，因為成人對此抱持消極態度且兒少害怕受到懲罰。委 員會建議政府確保兒少在所有情形下都能享有表現自由，並促進 支持之，例如促進支持在校內外發行散布報紙、刊物或其他出版 品。 集會結社及和平集會自由（第 15 條）

### CRC1-CO35
**對應 CRC 條文**:CRC-19, CRC-24, CRC-28, CRC-34, CRC-37, CRC-39  
**內容**:委員會關切未滿 20 歲的兒少及青年無法自行成立團體，只能在 父母或監護人同意下加入現存團體。此與兒少結社自由權不符， 也缺少對兒少發展能力的尊重。

### CRC1-CO36
**對應 CRC 條文**:CRC-19, CRC-24, CRC-28, CRC-34, CRC-37, CRC-39  
**內容**:委員會建議政府採取立法及其他必要的措施，確保兒少依據其年 齡、成熟度及發展能力，享有不受任何歧視的結社自由、和平集 會的自由並包括和平抗議的自由。 隱私權（第 16 條）

### CRC1-CO37
**對應 CRC 條文**:CRC-19, CRC-24, CRC-28, CRC-34, CRC-37, CRC-39  
**內容**:委員會關切有報告提到，老師以不是法律所規定的理由，搜查學 生個人物品，甚而洩漏學生的秘密。委員會建議政府採取一切必 要措施，避免學生隱私受到非法、恣意的侵犯。老師們應該被告 知這類保障隱私的法令，而且當老師們違反法令時，必須受到懲 處。 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之權利（第 37 條第 1 項（a）款）

## Cluster F: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

### CRC1-CO38
**對應 CRC 條文**:CRC-5, CRC-9, CRC-10, CRC-11, CRC-18, CRC-20, CRC-21, CRC-25, CRC-27  
**內容**:委員會亦關切在矯正機構及其他住宿型單位中，使用單獨監禁和 身體約束措施，並建議政府確保規定單獨監禁的實施及要件的法 令，符合公約第 37 條及《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哈 瓦那規則》） （第67 段） ， 並採取一切遵守規範的必要措施。 此外 ， 委員會建議政府檢視身體約束措施的相關法令，以確保符合《哈 瓦那規則》（第 63 段和第 64 段）的標準。 五、 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第 5 條、第 9 至第 11 條、第 18 條第 1 及 2 項、第 20 條、第 21 條、第 25 條及第 27 條 第 4 項) 家庭支持

### CRC1-CO39
**對應 CRC 條文**:CRC-5, CRC-9, CRC-10, CRC-11, CRC-18, CRC-20, CRC-21, CRC-25, CRC-27  
**內容**:委員會欣見有各種支持父母履行扶養責任的措施，包括經濟及其 他面向的支持，但也注意到報告指出，單親家庭（包括離婚後） 和一些低收入、高風險家庭可能無法獲得足夠支持。委員會敦促 政府採取一切可行措施，擴大這些家庭取得適當和必要支持服務 的管道。 非法移轉兒少或使其無法返國返家（第 11 條）

### CRC1-CO40
**對應 CRC 條文**:CRC-5, CRC-9, CRC-10, CRC-11, CRC-18, CRC-20, CRC-21, CRC-25, CRC-27  
**內容**:委員會指出關於非法移轉兒少的通報並非強制性，且通報可能只 反映非法移轉受害兒少的部分數量。此外，現行相關法條似乎不 足以防止這種移轉。

### CRC1-CO41
**對應 CRC 條文**:CRC-5, CRC-9, CRC-10, CRC-11, CRC-18, CRC-20, CRC-21, CRC-25, CRC-27  
**內容**:委員會建議臺灣政府接受 1980 年《國際兒童拐帶公約》 ，作為處 理兒少遭非法移轉和（無法）返國返家案件的約束性文件。 無法在家庭環境中成長的兒少及替代性照顧（第 9 條第 1 項及第 20 條）

### CRC1-CO42
**對應 CRC 條文**:CRC-5, CRC-9, CRC-10, CRC-11, CRC-18, CRC-20, CRC-21, CRC-25, CRC-27  
**內容**:委員會對於安置機構的使用及其組織方式表達關切，並注意到政 府已採取措施 ， 降低因為已經或者必須與父母/家人分開 ，而被安 置在機構裡之人數。委員會同時注意到，在接受機構安置的兒少 人數並沒有顯著下降情形下，被安置在非公立機構的人數卻持續 增長。委員會擔心，根據目前的設立許可、查核及評鑑制度，可 能無法有效保障服務品質。委員會了解目前提供給私立機構的資 源，可能無法使其招聘和保留足夠數量的合格工作人員。委員會 擔心，過剩的機構數可能誘發兒少被安置在機構中，而不是接受 以家庭環境為主的照顧。委員會建議政府檢視其原因，並確保資 源有效分配 ， 並依據 《聯合國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 ， 給予需要替 代性照顧之兒少最適當的安置。

### CRC1-CO43
**對應 CRC 條文**:CRC-5, CRC-9, CRC-10, CRC-11, CRC-18, CRC-20, CRC-21, CRC-25, CRC-27  
**內容**:委員會欣見政府設定目標，提高兒少接受正式親屬照顧之比率。 委員會建議政府 評估能否透過放寬親屬照顧者的申請資格及補 助門檻，促進親屬照顧持續增加。

### CRC1-CO44
**對應 CRC 條文**:CRC-5, CRC-9, CRC-10, CRC-11, CRC-18, CRC-20, CRC-21, CRC-25, CRC-27  
**內容**:委員會欣見政府促進寄養政策，包括對有特殊需求兒少的照顧， 以及對寄養家庭的培訓和支持，並建議政府持續及加強這項政策。

## Cluster G:身心障礙兒少

### CRC1-CO45
**對應 CRC 條文**:CRC-23  
**內容**:委員會建議政府依據 《聯合國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制定全面且 划算的策略，將替代性照顧體系去機構化。其策略諸如支持及強 化家庭功能降低安置需求、推動提倡以家庭環境為主的替代性照 顧，特別是親屬照顧。

### CRC1-CO46
**對應 CRC 條文**:CRC-23  
**內容**:委員會並建議政府立法確保所有替代性照顧 的兒少安置均由家 事法庭裁定之、安置期限由法律規定、延長安置由法院依照法定 標準裁定之。委員會特別關注在沒有法院介入評估安置是否必要 及是否符合兒少最佳利益下，卻允許父母可自行安置子女。

### CRC1-CO47
**對應 CRC 條文**:CRC-23  
**內容**:委員會指出，受到不當對待、立即面臨嚴重風險的兒少可以進行 長達 72 小時的保護安置，且經法院裁定後，可以重複延長 3 個 月。委員會也關切主管機關只有在兒少於緊急安置機構停留 2 年 仍無法返家時，才會制訂長期處遇計畫。

### CRC1-CO48
**對應 CRC 條文**:CRC-23  
**內容**:委員會建議政府依據 《CRC》第25 條及 《聯合國兒童替代性照顧 準則》 ， 建立有效體系 ，定期審查所有替代性照顧之兒少安置。應 該特別注意緊急安置和機構安置，至少每年一次，以兒少最佳利 益為考量 ， 評估兒少是否仍有必要安置，及/或能否將兒少安置於 以家庭環境為主的替代性照顧。政府也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兒 少頻繁轉換安置處所。

## Cluster G:基本健康與福利

### CRC1-CO49
**對應 CRC 條文**:CRC-6, CRC-18, CRC-24, CRC-26, CRC-27, CRC-33  
**內容**:最後 ， 依據 《聯合國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 ， 委員會強調為準備離 開替代性照顧 體系的兒少設定有效且適當的計畫及方案至關重 要，這些計畫與方案協助兒少（適當時，包含家屬）做好離開替 代性照顧體系的準備，且在適當時期內提供所有必要的支持性服 務。 國內及跨國境收養（第 21 條）

### CRC1-CO50
**對應 CRC 條文**:CRC-6, CRC-18, CRC-24, CRC-26, CRC-27, CRC-33  
**內容**:委員會注意到，國內兒少收養之年度人數低於外國收養臺灣兒少 之人數，也注意到近親及繼親收養終止比率偏高。委員會建議政 府分析上述終止收養的原因，採取降低比率的補救措施，致力確 保所有兒少獲得適當照顧。委員會瞭解國內收養人通常不願意承 擔照顧有特殊需要兒少（包括身心障礙兒少和年齡較大的兒少） 的責任，因而唯有尋求跨國收養，但仍敦促政府提高問題意識， 倡導國內收養。

### CRC1-CO51
**對應 CRC 條文**:CRC-6, CRC-18, CRC-24, CRC-26, CRC-27, CRC-33  
**內容**:委員會關切政府監看跨國收養程序層級及成效的不足，包括對私 立收養機構的權限和監督。委員會建議臺灣採用海牙會議《跨國 收養合作及兒童保護公約》 （1993 年）作為具法律效力之文件， 以處理臺灣跨國收養案件。 六、 暴力侵害兒童（第 19 條，第 24 條第 3 項，第 28 條第 2 項，第 34 條，第 37 條（a）項和第 39 條）

### CRC1-CO52
**對應 CRC 條文**:CRC-6, CRC-18, CRC-24, CRC-26, CRC-27, CRC-33  
**內容**:委員會欣見政府為防範對兒少施暴所採取的各種措施，特別是體 罰及霸凌，也欣見政府為具有風險兒少及 6 歲以下弱勢兒童提供 之服務方案。

### CRC1-CO53
**對應 CRC 條文**:CRC-6, CRC-18, CRC-24, CRC-26, CRC-27, CRC-33  
**內容**:委員會建議政府： （1） 參考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13 號一般性意見（2011 年） 提出的指引及建議，繼續加強現行及其他措施，並制定及施 行一個預防及保護兒少在所有環境（包含家庭）免受一切形 式暴力的長期性國家綜合行動計畫； （2） 為有助於達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 （目標16.2） 所列在 2030 年前結束對兒少一切形式暴力的國家、地方及 NGO 行動計 畫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財力資源。

### CRC1-CO54
**對應 CRC 條文**:CRC-6, CRC-18, CRC-24, CRC-26, CRC-27, CRC-33  
**內容**:委員會欣見政府施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但關切欠缺實施情 形、受害者等人無效力通報及後續處理機制的具體資訊。委員會 因此建議政府： （1） 經由徵詢兒少意見，重新檢視監督機制和通報程序，以確保 其成效； （2） 提高師生對「霸凌在受害兒少及學校社群所生負面影響」的 認知和意識； （3） 加強教師建構安全教室的能力，鼓勵被害人和目擊者通報霸 凌案件； （4） 為霸凌案件的被害人、加害人及其他受霸凌影響的兒少，提 供有效的輔導及修復。

### CRC1-CO55
**對應 CRC 條文**:CRC-6, CRC-18, CRC-24, CRC-26, CRC-27, CRC-33  
**內容**:在網路霸凌方面，委員會建議政府應督促平台供應商發展及強化 合宜的預防及申訴服務及機制。

### CRC1-CO56
**對應 CRC 條文**:CRC-6, CRC-18, CRC-24, CRC-26, CRC-27, CRC-33  
**內容**:委員會欣見已經立法禁絕在學校和機構內有體罰兒少之情事。然 而家內體罰並未被禁止，且學校內仍持續發生體罰的情事。

## Cluster H: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 CRC1-CO57
**對應 CRC 條文**:CRC-28, CRC-29, CRC-30, CRC-31  
**內容**:委員會建議政府： （1） 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8 號一般性意見， 明文禁止家 內體罰； （2） 倡導體罰與任何羞 辱人格 處遇所生負面影響 的認知及教育 活動並提供足以替代體罰之正面積極作為的資訊； （3） 採取一切適當措施 ，確保公私立學校及機構所有的工作人員 不使用體罰； （4） 教育所有從事兒少服務的專業人員，使其了解向主管機關通 報疑似對兒少施暴案件的重要性。 七、 身心障礙、基本健康與福利（第 6 條、第 18 條第 3 項、 第 23 條、第 24 條、第 26 條、第 27 條第 1 至第 3 項和 第 33 條） 身心障礙兒少權利（第 23 條）

### CRC1-CO58
**對應 CRC 條文**:CRC-28, CRC-29, CRC-30, CRC-31  
**內容**:委員會敦促政府執行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審查委員會的建議 。 並進一步建議政府確保身心障礙兒少準確分類數據的蒐集，以採 取適當措施使身心障礙兒少： （1） 可在鄉村獲得適當的教育； （2） 完成學業後從事具有意義的工作； （3） 有機會享受具有意義的遊戲、休閒和娛樂，如建造共融遊樂 場； （4） 自己及家人受到適當的支持服務。

### CRC1-CO59
**對應 CRC 條文**:CRC-28, CRC-29, CRC-30, CRC-31  
**內容**:委員會關切住在機構內身心障礙兒少的數量居高不下。委員會欣 見政府採取 5 年策略（計畫） ，增加身心障礙兒少在社區生活的 人數，並提供身心障礙兒少進入主流學校接受融合教育的機會。 健康權（第 24 條）

### CRC1-CO60
**對應 CRC 條文**:CRC-28, CRC-29, CRC-30, CRC-31  
**內容**:委員會關切兒少不論能力如何，均須徵得父母同意才能接受醫療 的情況，此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的觀點不一致。兒童權利委 員會認為，凡是具備充分理解能力之兒少，縱使父母不同意，仍 可以自主接受醫療。

### CRC1-CO61
**對應 CRC 條文**:CRC-28, CRC-29, CRC-30, CRC-31  
**內容**:委員會建議政府修改相關法律，使兒少接受醫療所需同意之規定 符合《CRC》 ，特別是第5 條和第 12 條。亦建議政府實施聯合國 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12 號一般性意見（第 102 段）之制度，規定 兒少取得同意權的特定年齡。

### CRC1-CO62
**對應 CRC 條文**:CRC-28, CRC-29, CRC-30, CRC-31  
**內容**:委員會欣見政府努力為兒少提供專家們的心理健康服務，包括社 區心理健康門診、心理健康專科和熱線服務。不過，委員會關切 兒少心理健康問題的發生率，特別是高自殺率以及所提供服務的 實效性。

### CRC1-CO63
**對應 CRC 條文**:CRC-28, CRC-29, CRC-30, CRC-31  
**內容**:委員會建議政府： （1） 持續蒐集有關兒少心理健康情況和少年自殺的數據，在可行 且適切的前提下，根據性質、年齡、性別、城鄉分布、原住 民身分和性傾向等項目分類； （2） 監測和評估所提供給兒少服務的實效性，包括透過專線尋求 協助兒少轉介率及成效； （3） 確保心理健康服務（包含對兒少友善的預防性服務）可以被 使用、可以被親近並且可以被接受，且服務品質符合聯合國 兒童權利委員會有關健康權利的第 15 號一般性意見； （4） 根據《CRC》第 12 條，積極徵詢兒少意見，以協助發展、實 施及監測兒少心理健康服務。

## Cluster I:特別保護措施

### CRC1-CO64
**對應 CRC 條文**:CRC-22, CRC-30, CRC-32, CRC-33, CRC-34, CRC-35, CRC-36, CRC-37, CRC-38, CRC-39, CRC-40  
**內容**:委員會欣見政府為解決兒童肥胖問題所採取的一系列措施，但建 議： （1） 政府評估及監測這些措施的成效； （2） 在學校量測兒童體重時應審慎進行， 確保過程保護兒童隱私 且不會使兒童受到羞辱。

### CRC1-CO65
**對應 CRC 條文**:CRC-22, CRC-30, CRC-32, CRC-33, CRC-34, CRC-35, CRC-36, CRC-37, CRC-38, CRC-39, CRC-40  
**內容**:委員會指出，政府自 2011 年起採行逐步全面性推動整體兒少性 教育及生育保健計畫（包括教材、課程、方案及活動等）。委員會 亦指出，多個 NGO 對其成效及合宜性表達強烈關切，性傳染病 發生率仍高、部分疾病發生率正在增加，且仍有相當比例的青少 年懷孕。

### CRC1-CO66
**對應 CRC 條文**:CRC-22, CRC-30, CRC-32, CRC-33, CRC-34, CRC-35, CRC-36, CRC-37, CRC-38, CRC-39, CRC-40  
**內容**:委員會建議政府檢討現行計畫內容，評估是否需修訂以改善其成 效及確保其合宜性 。 檢討過程應諮詢所有利害關係人，包括兒少、 家長團體、衛生專業人員和教育工作者。

### CRC1-CO67
**對應 CRC 條文**:CRC-22, CRC-30, CRC-32, CRC-33, CRC-34, CRC-35, CRC-36, CRC-37, CRC-38, CRC-39, CRC-40  
**內容**:委員會進一步建議審查評估現行的性健康和生育保健計畫是否： （1） 與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第 22 號一般性意見（關於少 年性健康與生育保健）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4 號一般 性意見（關於少年健康與發展）及第 20 號一般性意見（關 於兒少權利）的內容一致； （2） 適齡且具實證基礎； （3） 旨在保護所有兒少的性健康和生育保健權，包括 LGBTI 兒 少及身心障礙兒少； （4） 符合《CRC》第12 條規定，於方案設計、實施及評估時納入 兒少意見； （5） 在兒少發生性行為之前，提供兒少親密關係應互相尊重等相 關資訊，並培養兒少對於性行為的正確觀念； （6） 為懷孕少女提供適當的資訊及支持服務； （7） 教導父母瞭解兒少的性健康及生育保健相關權利。

### CRC1-CO68
**對應 CRC 條文**:CRC-22, CRC-30, CRC-32, CRC-33, CRC-34, CRC-35, CRC-36, CRC-37, CRC-38, CRC-39, CRC-40  
**內容**:委員會聽到兒少代表對環境品質以及可能損害其健康的擔憂。委 員會建議政府採取措施監測環境對兒少健康的影響，也建議政府 建立相關制度或流程，使兒少得以向政府表達對環境或其他兒少 健康議題之關切，並參考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繼 2016 年關於 兒少權利與環境之一般性討論所提出的建議，將兒少所表示的意 見納入適當的立法或行動中。 八、 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第 28 條至第 31 條） 教育權（第 28 條、第 29 條） 改善就學負擔差距

### CRC1-CO69
**對應 CRC 條文**:CRC-22, CRC-30, CRC-32, CRC-33, CRC-34, CRC-35, CRC-36, CRC-37, CRC-38, CRC-39, CRC-40  
**內容**:委員會欣見 6 至 15 歲的義務教育免收學費。然而，委員會關切 越來越多私立高中職學生須申請貸款才能負擔學費、其他學習費 用及生活開支。

### CRC1-CO70
**對應 CRC 條文**:CRC-22, CRC-30, CRC-32, CRC-33, CRC-34, CRC-35, CRC-36, CRC-37, CRC-38, CRC-39, CRC-40  
**內容**:委員會建議教育部全面檢視私立高中職收費情形，並建立審查機 制，以保護經濟弱勢學生免受私立學校過度收費。委員會進一步 建議政府推行適當計畫，協助無力償還貸款的學生。 學前教育

### CRC1-CO71
**對應 CRC 條文**:CRC-22, CRC-30, CRC-32, CRC-33, CRC-34, CRC-35, CRC-36, CRC-37, CRC-38, CRC-39, CRC-40  
**內容**:委員會對於公立和非營利幼兒園不足、就讀私立幼兒園帶給家長 的沉重經濟負擔表達關切。委員會亦關切地方主管機關需要額外 的人力和經費，才能落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7 條。

## Cluster J:公約任擇議定書

### CRC1-CO72
**對應 CRC 條文**:OPSC, OPAC, OPIC  
**內容**:委員會欣見 《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 （2017 年至 2020 年） 》 的 實施，協助地方政府增設更多公立幼兒園，為更多家長提供平價 優質的教保服務。

## Cluster I:特別保護措施(CRC1 延伸)

### CRC1-CO73
**對應 CRC 條文**:—  
**內容**:委員會鼓勵政府根據以下項目評估實施前述計畫的成效：公立幼 兒園數量增加、受過專業訓練的幼教老師等比增加，並修訂工資 以改善高流動率。委員會建議政府以公立幼兒園免學費、私立幼 兒園收費可負擔為目標。 偏鄉地區教育經費分配

### CRC1-CO74
**對應 CRC 條文**:—  
**內容**:委員會肯定政府為偏鄉兒少分配更多教育資源的決心。然而，委 員會仍然關切目前分配資源尚不足以確保偏鄉兒少的教育品質。 委員會建議政府持續為偏鄉教育提供額外資源，並採取措施以監 測偏鄉兒少享有《CRC》第 28 條和第 29 條所訂教育權的程度。 兒童權利與公民教育

### CRC1-CO75
**對應 CRC 條文**:—  
**內容**:委員會建議無論何種形式或層級的教育課程 （包含國民教育） ， 均 須納入人權（尤其是兒童權利）教育。委員會進一步建議，應為 各年齡層和不同能力的兒少製作適宜教材，教師亦須接受兒童權 利的知識和培訓。委員會另建議，教育部應支持公民教育中培力 兒少的相關活動。 學生參與校務

### CRC1-CO76
**對應 CRC 條文**:—  
**內容**:委員會肯定《高級中等教育法》催生學生自治組織，但關切該法 未被有效落實 。 委員會建議教育部監督所有學校 （包括私立學校） 的學生自治組織，確保沒有學校人員介入該組織的選舉或功能行 使。委員會進一步建議，學生自治組織應有效參與學校所有處理 校務及攸關學生受教利益的委員會。 課綱改革

### CRC1-CO77
**對應 CRC 條文**:—  
**內容**:委員會關注考試導向、過分強調學業表現造成學生壓力，加上課 程缺乏彈性，學生難以追求個人的學習興趣。委員會欣見教育部 正在進行課綱審查，期使課綱更具彈性，更符合學生興趣並減輕 學生壓力。委員會鼓勵教育部在學生的有效參與下繼續審查課綱。 中輟生

### CRC1-CO78
**對應 CRC 條文**:—  
**內容**:委員會擔心協助中輟生的相關服務未經整合，建議政府整合所有 服務，確保中輟生得以分配到足夠資源。 懲處措施

### CRC1-CO79
**對應 CRC 條文**:—  
**內容**:委員會擔心各校自行制定學生管教規定，可能使兒少遭受連坐罰 等不當和違法的懲罰。委員會建議政府公開並提供學校相關指引， 明列合乎兒童權利的懲處措施。

### CRC1-CO80
**對應 CRC 條文**:—  
**內容**:委員會關切並建議軍訓教官應盡快全面退出校園。 體罰

### CRC1-CO81
**對應 CRC 條文**:—  
**內容**:委員會關切校園禁止體罰之規定未獲徹底執行，亦未經妥適監督。 委員會建議教育部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有效執行禁令，並適 當懲戒使用體罰的教師。 申訴機制

### CRC1-CO82
**對應 CRC 條文**:—  
**內容**:委員會關注現行申訴程序處理學生申訴的成效，並建議政府建立 一套獨立、保密且安全的申訴通報機制，個別處理針對各類學校 不當行政決策或措施的申訴案件，包括私立學校、輔育院、矯正 學校及中途學校。學生應有權在此種申訴評議委員會中陳述意見， 並選任包括非政府組織在內的獨立代表。 兒少休息、遊戲、休閒權（第 31 條）

### CRC1-CO83
**對應 CRC 條文**:—  
**內容**:委員會深切關心兒少留在學校裡或在其他校外教育機構時間極 長，也注意到政府已對國家考試制度進行改革，希望可以減輕兒 少的學業壓力。

### CRC1-CO84
**對應 CRC 條文**:—  
**內容**:委員會建議政府檢視學生上學的結構並且明白加以規定，確保學 校提供兒少適當且規律的自由活動時間。此外，建議政府教育家 長和老師，睡眠、遊戲及休閒時間不足，對兒少的學習、發展及 身心健康均有不良影響。

### CRC1-CO85
**對應 CRC 條文**:—  
**內容**:委員會讚賞政府努力提供兒少安全的遊樂場所，增加都市兒少的 遊樂場域，並強調政府應確保包括身心障礙兒少在內的所有兒少 都能參與遊戲，且均有享受自然環境的權利。參考第 17 號一般 性意見（2013，兒少享有休息和休閒、從事遊戲和娛樂活動、參 加文化生活和藝術活動的權利） ，委員會建議政府 （含地方政府） 採取措施以確保兒少享有休息、休閒與參與適齡遊戲及娛樂活動 之權利，包括持續投入充足資源，推行遊戲與休閒相關政策。委 員會建議政府在規劃、設計及監督社區、地方、國家層級的遊戲 與休閒相關政策和活動執行時，應讓兒少充分參與。

### CRC1-CO86
**對應 CRC 條文**:—  
**內容**:委員會注意到政府在確保所有兒少都能學習多元文化（包括原住 民文化和語言）上所做的努力，並鼓勵政府諮詢兒少、家長和少 數群體，以檢討成效並擴大推廣相關活動。 九、 特別保護措施 （第22 條、第 30 條、第 32 條、第 33 條、 第 35 條、第 36 條、第 37 條(b)至(d)項、第 38 條和第 38 至第 40 條） 原住民兒少（第 30 條）

### CRC1-CO87
**對應 CRC 條文**:—  
**內容**:委員會欣見政府為保護原住民兒少權利採取的許多措施，以及原 住民族委員會扮演的重要角色。

### CRC1-CO88
**對應 CRC 條文**:—  
**內容**:委員會建議政府持續與原住民族（包括兒少）合作，共同執行、 監督和評估原住民兒少權利特別保護措施的成效。委員會並建議 政府應： （1） 推動降低原住民嬰兒死亡率的措施； （2） 提供合格師資教授原住民兒少原住民族語言； （3） 提供原住民兒少從偏鄉至都市求學所需的協助； （4） 與部落合作創辦幼兒園 ，包括適切分配資源以及讓原住民 參與幼兒園的建設、人力配置與營運； （5） 在原住民社區安排符合文化民情的替代性照顧； （6） 提供符合原住民文化的親職教育和支持服務。 童工（第 32 條）

### CRC1-CO89
**對應 CRC 條文**:—  
**內容**:委員會注意到部分報告指出 ， 兒少（包含幼童）經常長時間工作 ， 且/或處於可能對其健康與發展有害的工作環境。委員會建議政府 ： （1） 調查從事勞動的兒少人數， 並依據工作性質 、 年齡 、 性別 、 是否具原住民身分及城鄉背景分類統計； （2） 採取適當措施以保護這些兒少的權利。 藥物濫用（第 33 條）

### CRC1-CO90
**對應 CRC 條文**:—  
**內容**:委員會欣見政府已採取各種防止藥物濫用的措施，例如地方政府 設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 辦理「向毒品說不」 （反毒健康小學堂題 庫教學）計畫，並指定醫療機構治療吸毒兒少。然而，委員會關 切目前缺乏數據證明這些措施的成效。

### CRC1-CO91
**對應 CRC 條文**:—  
**內容**:委員會建議政府定期評估這些措施是否有效落實，並讓吸毒兒少 參與，以便在必要時調整或加強措施力度。此外，委員會建議政 府視使用毒品為健康問題而非犯罪。 性剝削及性虐待（第 34 條）

### CRC1-CO92
**對應 CRC 條文**:—  
**內容**:委員會欣見 2015 年通過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2017 年 1 月 1 日生效）， 以及防制兒少性交易與強化性犯罪調查的相關計 畫。不過，委員會擔心，針對性剝削或性虐待受害兒少的緊急安 置可以延長很長一段時間，但不清楚延長的理由是什麼。此外， 委員會關切在性虐待受害兒少作證指控犯罪嫌疑人的司法 （刑事） 程序中，相關保護措施並不總是完全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及建議。

### CRC1-CO93
**對應 CRC 條文**:—  
**內容**:委員會建議政府以法律明定延長性剝削或性虐待受害兒 少緊急 安置的理由，並於必要時審查及修正保護受害兒少於司法程序作 證的現行規定，以符合《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 題任擇議定書》 第8 條及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關於兒童被害 人兼證人之司法問題的第 2005/20 號決議。 拘留條件（第 37 條）

### CRC1-CO94
**對應 CRC 條文**:—  
**內容**:委員會對被剝奪自由的兒少遭受不當對待的報告感到關切，並建 議政府採取有效措施，以確保： （1） 完全遵守公約第 37 條和 《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 （《哈瓦那規則》）； （2） 教育所有與被剝奪自由兒少工作者是類兒少應有的權利； （3） 充分調查所有被剝奪自由兒少遭受不當對待之指控。 少年司法（第 40 條）

### CRC1-CO95
**對應 CRC 條文**:—  
**內容**:委員會表達讚賞並注意到政府為防止少年犯罪所採取的措施，並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建立結構良好的少年司法體系。然而委 員會關切的是： （1） 《少年事件處理法》 使用不同的年齡限制和類別 ， 導致少年 （犯罪）司法統計數據出現 7-12 歲的兒童，且因最低刑事 責任年齡（MACR）為 14 歲，使 12 歲和 13 歲的少年統計 數據不明確； （2） 將兒少偏差行為視為犯罪，使其在刑法中成為虞犯； （3） 對觸犯刑罰法令的兒少在整個少年司法程序中缺乏 事實上 所需要法律或其他協助，此乃導因於法律上的協助 ，在大多 數情況下，都是需要付費的。

### CRC1-CO96
**對應 CRC 條文**:—  
**內容**: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10 號一般性意見，有關司法兒少 之權利，委員會建議政府將少年司法系統與《CRC》及其他相關 標準充分一致。委員會特別建議政府： （1）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而非《少年事件處理 法》處理 14 歲以下觸犯刑罰法令的兒少，並通過必要的立 法程序讓其生效； （2） 廢除虞犯 ， 並透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提供有 偏差行為之兒童必要的支持與保護； （3） 確保觸犯刑罰法律之兒少，從司法程序一開始以及在整個 程序中，皆受到合格且獨立的法律協助條文之保障； （4） 由法律規定法院/法官必須定期檢視審前拘留，以兩週審查 一次為佳，以確保審前拘留不會超過絕對必要的期間； （5） 確保剝奪自由之刑罰為最後手段。

### CRC1-CO97
**對應 CRC 條文**:—  
**內容**:委員會注意到少年司法體系缺乏修復式司法機制，且轉向措施有 限。委員會建議政府研討引進修復式司法措施以及審前轉向措施 的可能性。 十、 宣傳

### CRC1-CO98
**對應 CRC 條文**:—  
**內容**:委員會建議以國內各種語言廣為宣傳首次國家報告、問題清單書 面回應及本結論性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