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RC 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 — 全 72 條結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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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CRC2_CO_zh_2023-07-24.pdf](CRC2_CO_zh_2023-07-24.pdf) (衛福部 CRC 資訊網,文件編號 documentId=2BF473B4)
> 公布日:2022-12-28(行政院兒少權益推動小組第 5 屆第 1 次會議通過)
> 解析日:2026-04-25

## Cluster 索引
| Cluster | 章節 | 段落範圍 | 條數 |
|:---:|---|:---:|:---:|
| A | 一般執行措施 | 1–14 | 14 |
| B | 兒少之定義 | 15–15 | 1 |
| C | 一般性原則 | 16–23 | 8 |
| D | 公民權與自由 | 24–28 | 5 |
| E | 保護兒少免受暴力侵害 | 29–37 | 9 |
| F | 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 | 38–44 | 7 |
| G | 身心障礙兒少 | 45–48 | 4 |
| G | 基本健康與福利 | 49–56 | 8 |
| H | 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 57–63 | 7 |
| I | 特別保護措施 | 64–71 | 8 |
| J | 公約任擇議定書 | 72–72 | 1 |

---

## Cluster A:一般執行措施

### CRC2-CO1
**對應 CRC 條文**:CRC-4, CRC-42, CRC-44  
**內容**:國際審查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於 2017 年 11 月 20 日至 22 日審查中 華民國（臺灣）首次國家報告（下稱首次國際審查），並於 2017 年 11 月 24 日提出首次國家報告的結論性意見（首次結論性意見）。

### CRC2-CO2
**對應 CRC 條文**:CRC-4, CRC-42, CRC-44  
**內容**:委員會欣見中華民國（ 臺灣）提交第二次國家報告及對問題清單的 書面回應，進一步加深我們對 臺灣兒少權利狀況的 瞭解。委員會對 能與政府許多部會的高階代表進行建設性對話表示讚許。委員會也 讚賞公民團體的積極參與，特別是兒少，這對審查過程至關重要。

### CRC2-CO3
**對應 CRC 條文**:CRC-4, CRC-42, CRC-44  
**內容**:委員會感謝衛生福利部，特別是其 CRC 團隊，為委員會提供實質的 後勤協助。 貳、締約國對於首次結論性意見已採取之措施及進展

### CRC2-CO4
**對應 CRC 條文**:CRC-4, CRC-42, CRC-44  
**內容**:委員會欣見 臺灣在首次國際審查後為制定及修正相關法律所做的最 大努力。委員會特別肯定以下法律的制定及修正：《自殺防治法》 (2019 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2021 年）、《2022- 2024 年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22 年）、《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 （2022 年）。 參、關切重點與建議

### CRC2-CO5
**對應 CRC 條文**:CRC-4, CRC-42, CRC-44  
**內容**:委員會提醒締約國注意《 CRC》保障之所有權利，有其不可分割性 及相互依存性，並強調本結論性意見中所有建議的重要性。委員會 謹請中華民國政府（ 臺灣）（下稱政府）注意以下必須優先處理的 建議範圍：一般執行措施（第 6-14 點）；保護兒少免受暴力侵害 （第 31-35 點）；無法在家庭環境中成長的兒少（第 36-42 點）；身 心障礙兒少（第 45 點）；心理健康（第 47 點）；教育（第 53-57 點）；休息、遊戲及休閒（第 58-59 點）。 一、一般執行措施（第 4 條、第 42 條及第 44 條第 6 項） 立法

### CRC2-CO6
**對應 CRC 條文**:CRC-4, CRC-42, CRC-44  
**內容**:委員會讚賞政府啟動法規檢視的程序，期使國內法與《 CRC》一 致。惟部分法律、法規 及其他法案的制定尚未完成法規檢視程序， 仍有差距。 委員會建議政府儘速完成所有法規檢視，並開始討論及 審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使其與《 CRC》的內容及 精神完全一致。 全面性政策及策略

### CRC2-CO7
**對應 CRC 條文**:CRC-4, CRC-42, CRC-44  
**內容**:委員會注意到政府努力著手起草兒少國家行動計畫，但對該計畫尚 未通過表示遺憾。委員會建議政府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5 號 一般性意見制定 及實施全面性行動計畫，以落實 《CRC》，且納入 地方政府、公民團體組織、專業人士、兒少及 父母（監護人） 的參 與。 協調

### CRC2-CO8
**對應 CRC 條文**:CRC-4, CRC-42, CRC-44  
**內容**:委員會讚賞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推動小組（下稱院兒權小 組）協調政府部門的努力，但委員會關注院兒權小組的性質及掌理 範圍的相關資訊，特別是其 組織的能量 及常規的功能。委員會建議 充分賦予院兒權小組權力，使其成為一個人員及資源充足，且能持 續協調政府部門的常設政府機關。 資源配置

### CRC2-CO9
**對應 CRC 條文**:CRC-4, CRC-42, CRC-44  
**內容**:政府已編列大量預算用於社會保護、友善兒少司法、兒少優質輔導 服務、與保護兒少免受暴力及有害做法 1侵害。委員會建議政府遵循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19 號一般性意見，且持續增加各類攸關兒 少權益的預算支出， 並評估是類支出對兒少當中最弱勢群體的影 響。 教育訓練

### CRC2-CO10
**對應 CRC 條文**:CRC-4, CRC-42, CRC-44  
**內容**:委員會欣見政府努力宣導《CRC》，特別是透過《CRC 教育訓練及 成效評核實施計畫》。然而，委員會關切 ：這些提高意識的活動並 未有效協調，尤其是政府官員、從事兒少相關工作的專業人員、媒 體、父母（監護人）及兒少本身，仍然對《CRC》認識不足。委員 會建議政府與公民團體及媒體合作，並在兒少參與下，進一步加強 其意識培訓方案。 國家監督

### CRC2-CO11
**對應 CRC 條文**:CRC-4, CRC-42, CRC-44  
**內容**:委員會欣見政府運用兒少權利影響評估機制持續監測的資訊。 委員 會建議政府持續評估其法律及相關措施是否符合國際標準。 獨立監督

### CRC2-CO12
**對應 CRC 條文**:CRC-4, CRC-42, CRC-44  
**內容**:委員會欣見國家人權委員會（NHRC）於 2020 年成立及其為兒少權 利的初步努力。但關切國家人權委員會能 否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委 員會第 2 號一般性意見，帶頭全面促進兒少權利，並確實處理兒少 權利遭受侵害之案件。委員會建議政府於國家人權委員會內設立一 個人員、預算充足且訓練有素的單位，全面處理兒少權利問題，或 考慮設置獨立的兒少權利機構。委員會建議政府尋求國際支持，使 國家人權委員會能全面發揮保障兒少權利的功能。 1 有害做法，參閱 CRC 第 18 號一般性意見 國際合作

### CRC2-CO13
**對應 CRC 條文**:CRC-4, CRC-42, CRC-44  
**內容**:委員會讚賞政府對處於人道主義危機中兒少 的國際支持，以及政府 對非政府組織從事國際工作的支持。此外，委員會欣見政府為國際 知識及經驗交流以及與國際專家合作所做的努力。 委員會鼓勵政府 持續發展是類活動。 近用司法及申訴機制

### CRC2-CO14
**對應 CRC 條文**:CRC-4, CRC-42, CRC-44  
**內容**:對於兒少在教育、衛生、社會或其他體系中權利遭受侵害之事件， 政府已引進許多申訴程序，值得贊許。儘管如此，委員會仍然關注 兒少會因為各種障礙而不願通報自身權益遭受侵害的事件，例如對 申訴程序缺乏信任、害怕被識別、對申訴結果的公正性缺乏信心。 委員會建議政府持續改進申訴機制，以確保 其對兒少友善、保密及 獨立，並提供適當的救濟措施。委員會並建議兒少可以在所有環境 中近用申訴管道，包括教育、衛生、兒少保護及司法體系。 二、兒少之定義（第 1 條）

## Cluster B:兒少之定義

### CRC2-CO15
**對應 CRC 條文**:CRC-1  
**內容**:委員會欣見成年年齡已從 20 歲修改為 18 歲，並調整《民法》男女 結婚年齡。 三、一般性原則（第 2 條、第 3 條、第 6 條及第 12 條） 不歧視

## Cluster C:一般性原則

### CRC2-CO16
**對應 CRC 條文**:CRC-2, CRC-3, CRC-6, CRC-12  
**內容**:委員會欣見《 2022-2024 年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將重點放在制定綜 合性的平等法。委員會建議政府考慮將年齡（不僅是保護老年人） 列為平等法歧視的具體理由，並就該法擬訂之草案徵詢兒少意見， 尤其是關於友善兒少的申訴機制條款。 5

### CRC2-CO17
**對應 CRC 條文**:CRC-2, CRC-3, CRC-6, CRC-12  
**內容**:委員會認同政府努力蒐集有關兒少的數據，並按性別、身心障礙程 度與類別、地區及原住民身分進行分類。 委員會建議所有政府部門 以統一的方式蒐集及分類數據，並包括不同類別的身心障礙/損傷、 被認定為 LGBTI 及低收入家庭兒少的資訊。

### CRC2-CO18
**對應 CRC 條文**:CRC-2, CRC-3, CRC-6, CRC-12  
**內容**:委員會讚揚政府不斷努力促進政府及學校的性別平等。 委員會建議 對執行及落實層面進行強而有力的監督，以確保該政策在學校得到 一致及有效的實施。 兒少最佳利益

### CRC2-CO19
**對應 CRC 條文**:CRC-2, CRC-3, CRC-6, CRC-12  
**內容**:委員會認可政府為實施最佳利益原則提供指導及案例研究所做的努 力。委員會建議政府檢視所有相關的資訊 及訓練，以確保其符合聯 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14 號一般性意見中有關第 3 條第 1 項的全面 性指導。

### CRC2-CO20
**對應 CRC 條文**:CRC-2, CRC-3, CRC-6, CRC-12  
**內容**:委員會關注最佳利益原則在家事事件訴訟程序的適 用。委員會建議 政府確保各類家事事件所有程序階段皆須進行兒少最佳利益評估。 生命、生存及發展權

### CRC2-CO21
**對應 CRC 條文**:CRC-2, CRC-3, CRC-6, CRC-12  
**內容**:鑑於兒少的高死亡率，委員會建議政府考慮是否為所有兒少建立單 一且健全的死因回溯分析機制。

### CRC2-CO22
**對應 CRC 條文**:CRC-2, CRC-3, CRC-6, CRC-12  
**內容**:委員會認同政府為解決兒少自殺問題做出最大努力，例如制定《自 殺防治法》（ 2019 年）、《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 畫》，以及增加學校輔導資源之可用性。然而，自殺率持續上升， 且重點是：自殺率上升並非歸因於兒少個人議題，而是導致心理不 健康更廣泛的結構性議題，包括學業壓力、霸凌及不當對待。 委員 會強調這些其他兒少權利議題的重要性，應 視為減少兒少自殺人數 其整體性策略的一部分。 6

### CRC2-CO23
**對應 CRC 條文**:CRC-2, CRC-3, CRC-6, CRC-12  
**內容**:政府已經採取許多措施解決交通事故的死傷問題，包括交通安全教 育及建立校園安全停車區。委員會建議中央政府採取行動，確保地 方層級確實執行相關法規，以及兒少對道路交通及運輸政策制定的 實質參與。 尊重兒少意見

## Cluster D:公民權與自由

### CRC2-CO24
**對應 CRC 條文**:CRC-7, CRC-8, CRC-13, CRC-14, CRC-15, CRC-16, CRC-17  
**內容**:委員會讚揚政府落實兒少表意權的重大進展，尤其在公共決策方 面。為能在這些成就基礎上再接再厲，委員會建議政府： (1) 對於參與地方及中央政府決策之兒少，持續努力增加其多樣性，特 別是鼓勵年紀較小的兒童參與； (2) 發展一個透明的系統，以蒐集 及報告兒少觀點對法律及政策的影 響； (3) 確保對父母（監護人）以及在家庭教育及兒少照顧設施中，促進兒 少被聽見的權利； (4) 確保在學校、體育、休閒及其他課後活動中，兒少有安全、保密及 有效的機制提出與他們有關的議題。 四、公民權與自由（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13 條至第 17 條） 身分

### CRC2-CO25
**對應 CRC 條文**:CRC-7, CRC-8, CRC-13, CRC-14, CRC-15, CRC-16, CRC-17  
**內容**:委員會關注持續有報告呈現外籍人士 （尤其是有關無居留證的移 工）在臺灣產子所面臨 身分證件、居留權及（或）基本服務 取得等 問題，有時亦涉無國籍議題。委員會重申其 2017 年第 33 點結論性 意見，建議政府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處理此類情況，以符合兒少最 佳利益及其他權利。 7

### CRC2-CO26
**對應 CRC 條文**:CRC-7, CRC-8, CRC-13, CRC-14, CRC-15, CRC-16, CRC-17  
**內容**:委員會體認到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的任務，對於確定或重新確 定被收養者的身分至關重要，敦促政府配置在地化的資源及程序， 確保申請人，特別是被收養者，在尋求資訊的過程中，接受所有必 要及適當的協助與諮詢。

### CRC2-CO27
**對應 CRC 條文**:CRC-7, CRC-8, CRC-13, CRC-14, CRC-15, CRC-16, CRC-17  
**內容**:有鑑於透過精卵捐贈者受孕出生的兒少，無法獲得出身相關資訊的 嚴重負面後果，委員會敦促政府確保親等關聯紀錄能保存是類資 訊，俾能於當事人的請求下，提供相關資訊並給予適當支持。

### CRC2-CO28
**對應 CRC 條文**:CRC-7, CRC-8, CRC-13, CRC-14, CRC-15, CRC-16, CRC-17  
**內容**:委員會理解代理孕母在臺灣是非法的，惟強烈建議政府確保任何透 過代理孕母出生的孩子，無論在國內還是國外，如果 預期的父母都 居住在臺灣，均不得因其出生狀況而遭受歧視，且享有所有權利， 包括保證其身分確立及維持的權利（特別是姓名、國籍 及家庭關 係）。 獲得訊息、表現自由與隱私權

## Cluster E:保護兒少免受暴力侵害

### CRC2-CO29
**對應 CRC 條文**:CRC-19, CRC-24, CRC-28, CRC-34, CRC-37, CRC-39  
**內容**:委員會欣見政府在《 2022-2024 年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中承諾在數 位環境下保護人權，包括兒少權利。委員會亦欣見政府提出 《媒體 素養教育白皮書》以及對偏鄉學校數位優先原則的承諾。 委員會建 議政府在實施有關數位人權的計畫時： (1) 將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25 號一般性意見關於數位環境中的兒少 權利納入考量；及 (2) 促進有效的兒少參與以符合《CRC》第 12 條。 集會及結社自由

### CRC2-CO30
**對應 CRC 條文**:CRC-19, CRC-24, CRC-28, CRC-34, CRC-37, CRC-39  
**內容**:委員會關注到政府對兒少加入與組織社團以及參加公共集會能力的 擔憂。委員會建議政府審查所有相關立法，包括《社會團體法》 及 《集會遊行法》，以確保其符合《 CRC》第 15 條有關兒少自由結 社及和平集會的權利。 五、保護兒少免受暴力侵害（第 19 條、第 24 條第 3 款、第 28 條第 2 款、第 34 條、第 37 條（a）項及第 39 條） 虐待與疏忽法律定義

### CRC2-CO31
**對應 CRC 條文**:CRC-19, CRC-24, CRC-28, CRC-34, CRC-37, CRC-39  
**內容**:委員會肯定政府以法律及解釋文件定義虐待及疏忽之努力。 委員會 建議參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8 號及第 13 號一般性意見檢視虐 待及疏忽的定義。委員會也建議將之運用在未來行動上，包含數據 蒐集及影響評估。 暴力根本原因分析及通報

### CRC2-CO32
**對應 CRC 條文**:CRC-19, CRC-24, CRC-28, CRC-34, CRC-37, CRC-39  
**內容**:委員會注意到政府對於全面預防暴力的努力，但關注暴力持續發生 的現象，尤其是學校。委員會建議政府持續投入教師、社會工作人 員及其他處理兒少事務專業人員的教育訓練。委員會也建議政府鼓 勵更多關於暴力根本原因分析之研究，以及暴力發生事件被通報的 占比。 數位環境下的暴力

### CRC2-CO33
**對應 CRC 條文**:CRC-19, CRC-24, CRC-28, CRC-34, CRC-37, CRC-39  
**內容**:政府已開始處理性暴力各方面的立法及實際行動，包含數位環境。 然而，委員會關心學校與安置機構兒少性虐待案件增加。 委員會建 議政府為執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發展處理數位環境性 暴力的機制，並投入人力與預算資源，以保護兒少權益。 保護受害及目睹犯罪兒少

### CRC2-CO34
**對應 CRC 條文**:CRC-19, CRC-24, CRC-28, CRC-34, CRC-37, CRC-39  
**內容**:為發展受害及目睹犯罪兒少之協調系統，政府已建立非常周延的合 作機制：《重大兒童及少年虐待司法早期介入三方合作流程》，然 而，委員會關切此機制的執行及成效。 委員會建議針對此機制建立 常規的定期評估。委員會建議政府思考建置 Barnahus（兒童 之 家），它是個專門晤談受害及目睹犯罪兒少之機構 ，並配置適當合 格的專業人員處理。 9

### CRC2-CO35
**對應 CRC 條文**:CRC-19, CRC-24, CRC-28, CRC-34, CRC-37, CRC-39  
**內容**:政府已經在法律及實務方面為受害及目睹犯罪兒少提供很多復歸社 會的措施，但尚未看到成果。 委員會建議政府密切追蹤這些法律及 行政措施的成效，並進行資料分析，確保受害及目睹犯罪兒少能復 歸社會。 六、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第 5 條、第 9 條至第 11 條、第 18 條第 1 及 2 項、第 20 條、第 21 條、第 25 條及第 27 條第 4 項) 無法在家庭環境中成長的兒少/替代性照顧

### CRC2-CO36
**對應 CRC 條文**:CRC-19, CRC-24, CRC-28, CRC-34, CRC-37, CRC-39  
**內容**:委員會讚賞政府所提出的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這份政策中所發現 的問題、解決策略及目標都很重要。委員會格外欣見政策的重點有 放在預防替代性照顧所需要的資源上。 委員會建議應特別關注身心 障礙兒少的家庭，使其 能給予身心障礙兒少適當的照顧，包括促成 及協助這些父母（監護人）的自助團體，必要時，應提供喘息服 務。

### CRC2-CO37
**對應 CRC 條文**:CRC-19, CRC-24, CRC-28, CRC-34, CRC-37, CRC-39  
**內容**:委員會欣見政府已規劃將團體家庭納入法定的替代性照顧資源，因 此，當住宿式照顧被視為兒少最佳利益時，能優先考量安置在團體 家庭的照顧環境，而非大型的安置機構。 委員會建議政府應配置適 當的資源以執行這項目標。

## Cluster F: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

### CRC2-CO38
**對應 CRC 條文**:CRC-5, CRC-9, CRC-10, CRC-11, CRC-18, CRC-20, CRC-21, CRC-25, CRC-27  
**內容**:政府的替代性照顧體系，尚待發展一個全面性去機構化的策略。委 員會不僅關切占了大多數的私立安置機構，同時也注意到，機構評 鑑結果顯示有些私立安置機構需要立即及實質性的改善。因此， 委 員會強烈建議： (1) 主管機關審核私立安置機構的設立許可時，應考量轄內是否有機構 安置的需求，而且審核條件應更為嚴格； (2) 為預防兒少不必要的安置，可透過有效的把關措施，降低對私立安 置機構的依賴，政府始能獨立且有效地經常及定期監督（聯合國兒 童替代性照顧準則第 128 點），同時應確保機構能及時進行必要之 改善。

### CRC2-CO39
**對應 CRC 條文**:CRC-5, CRC-9, CRC-10, CRC-11, CRC-18, CRC-20, CRC-21, CRC-25, CRC-27  
**內容**:委員會強烈敦促政府應確保私立住宿式照顧設施的品質，包括透過 聘用及留任足夠數量的合格工作人員，且不因機構無法從 政府以外 的資源獲得適當的資金而受到影響，並建議應對私立照顧 提供者 （私立安置機構）的財務狀況予以深入的審查。

### CRC2-CO40
**對應 CRC 條文**:CRC-5, CRC-9, CRC-10, CRC-11, CRC-18, CRC-20, CRC-21, CRC-25, CRC-27  
**內容**:委員會從可靠的報告中注意到有相當數量的安置機構對兒少 採取不 適當的監視及管教措施，甚至可能過度限制兒少的隱私及日常生 活。委員會強烈建議對此類報告進行調查，主管機 關應要求其許可 設立的私立安置機構系統性地遵守聯合國兒童替代照顧準則的相關 規定，尤其是第 89、92、94 及 96 點規定。

### CRC2-CO41
**對應 CRC 條文**:CRC-5, CRC-9, CRC-10, CRC-11, CRC-18, CRC-20, CRC-21, CRC-25, CRC-27  
**內容**:委員會鼓勵政府對現行的服務成效進行深度的評估，以達到： (1) 確保在家庭式及機構式替代性 照顧中的兒少成功回到原生家庭的照 顧中； (2) 協助離開安置系統卻無法返家 者能轉銜至合適且安全的環境，包括 在有督導及支持的環境下盡可能自立地生活。

### CRC2-CO42
**對應 CRC 條文**:CRC-5, CRC-9, CRC-10, CRC-11, CRC-18, CRC-20, CRC-21, CRC-25, CRC-27  
**內容**:委員會指出，雖然法院或執行刑後處分的檢察官 對刑事案件被告得 酌情採取替代監禁刑罰的措施，但 對育有未成年子女者，缺乏量刑 指南。委員會敦促政府諮詢司法界代表 及其他相關人士（包括兒少 在內），制定專門針對此類案件的量刑指南。這些指南應謹記兒少 在這種情況下的權利及最佳利益，建議法院僅在少數例外情況下判 處監禁，以避免兒少與其 受刑的父母（監護人）分離以及可能被安 置在替代性照顧的環境中。 收養

### CRC2-CO43
**對應 CRC 條文**:CRC-5, CRC-9, CRC-10, CRC-11, CRC-18, CRC-20, CRC-21, CRC-25, CRC-27  
**內容**:委員會瞭解，與許多其他國家一樣，國內都不太願意收養身心障礙 兒少，因此許多身心障礙兒少都被國 外收養。委員會相信，透過以 家庭為基礎的照顧，使這些兒少能夠留在 臺灣，才符合他們的權利 及最佳利益。委員會建議政府向收養身心障礙兒少者提供適當的物 資、實際及其他形式的持續協助，包括推動養父母互助支持團體。

### CRC2-CO44
**對應 CRC 條文**:CRC-5, CRC-9, CRC-10, CRC-11, CRC-18, CRC-20, CRC-21, CRC-25, CRC-27  
**內容**:委員會關切到國內終止收養比率很高。 雖然理解部分終止收養案件 可用社會文化因素解釋，但委員會建議政府改進現行措施，並檢視 其能減少這類問題的程度，尤其是選擇、準備、 媒合及（或）收養 後給予養父母的支持，以及確保在收養前後都聽取並適當考慮兒少 的意見。 七、身心障礙兒少（第 23 條）

## Cluster G:身心障礙兒少

### CRC2-CO45
**對應 CRC 條文**:CRC-23  
**內容**:委員會欣見政府對於《 2022-2024 年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的承諾， 確保身心障礙者（包括兒少）的平等及不歧視。 委員會建議行動計 畫的執行能與 CRPD 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的建議，以及聯合國 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9 號一般性意見（2007）身心障礙兒少的權利一 致。政府應採取所有必要的適當措施，包括： (1) 全面檢視相關立法，包括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與特殊教育法及其 相關子法，以確保貴國的法律能符合身心障礙兒少的權利； (2) 理解如何支持身心障礙兒少在所有環境中都能享有充分可能的社會 融合、個人發展及參與，特別是在教育、替代性照顧、司法系統、 休閒及娛樂方面； (3) 對於身心障礙者的理解，應避免侷限在狹義的生理醫學模式，而是 優先從社會及以權利為本的角度加以理解； (4) 建議在較廣泛的身心障礙定義範圍內蒐集有關兒少的分類數據，包 括隨著醫界對神經多樣性日漸增長的認識，蒐集兒少因此所經驗的 心理健康障礙數據； (5) 確保身心障礙兒少能獲致有效且有品質的融合教育，無論是在都會 區或偏鄉，都能提供適當的資源及適格的工作人員，以滿足所有 身 心障礙兒少的多元需求； (6) 持續提供身心障礙兒少及其家庭與照顧者足夠的支持性資源； (7) 促進身心障礙兒少獲得有意義的遊戲、休閒及娛樂的機會，並發展 適合各種能力兒少的遊戲場； (8) 在執行協助身心障礙兒少的措施時， 發展符合《CRC》第 12 條及 《CRPD》第 7 條規定的適當做法，讓身心障礙兒少的聲音能被聽 見。 八、基本健康與福利（第 6 條、第 18 條第 3 項、第 24 條、第 26 條、第 27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及第 33 條） 同意

### CRC2-CO46
**對應 CRC 條文**:CRC-23  
**內容**:委員會仍然關心，在兒少有能力同意接受醫療的情況下，仍需徵得 其父母（監護人）的同意，例如當兒少尋求墮胎時。 委員會建議政 府考慮實施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12 號一般性意見第 101 點的建 議，透過立法確定一個將醫療同意權轉移給兒少的固定年齡。 心理健康

### CRC2-CO47
**對應 CRC 條文**:CRC-23  
**內容**:委員會欣見政府不斷努力為兒少提供有目標且適齡的心理健康服 務。然而，委員會仍然關注兒少心理健康問題的發生率，尤其是高 自殺率及 部分兒少在心理健康服務方面可近性上 的落差。因此，委 員會欣見政府在其《2022-2024 年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中承諾加強資 源，以因應年輕人的心理健康疾病。委員會建議在實施本計畫時： (1) 額外配置充足的預算資源，以確保有效提供適當的心理健康服務； (2) 進行研究以解決影響兒少心理健康狀況的結構性問題；及 (3) 發展協助有心理健康狀況兒少的 實務，並在執行相關協助措施時納 入兒少的觀點，以符合《CRC》第 12 條規定。 肥胖

### CRC2-CO48
**對應 CRC 條文**:CRC-23  
**內容**:委員會欣見政府為解決兒少肥胖問題而採取的試辦措施。然而，委 員會關注到肥胖率仍然很高，需要採取額外措施。因此， 委員會建 議政府： (1) 透過鼓勵兒少進行體能活動 及健康的飲食選擇，擴大現有措施的實 施範圍，以解決肥胖問題； (2) 檢查其他措施，例如食品標籤和廣告規定等，是否也有助於解決兒 少肥胖問題；及 (3) 在尋求制定有效的、非污名化的措施解決兒少肥胖問題時，確保兒 少有被傾聽的權利，以符合《CRC》第 12 條規定。 性健康

## Cluster G:基本健康與福利

### CRC2-CO49
**對應 CRC 條文**:CRC-6, CRC-18, CRC-24, CRC-26, CRC-27, CRC-33  
**內容**:委員會讚賞政府長期致力於為兒少提供有關性健康 及生殖健康的有 效教育。然而，許多兒少 及非政府組織對該教育的可用性及內容表 示關切；性傳染疾病的發生率仍然很高，在某些情況下還在持續增 加；且仍有相當數量的少女懷孕。

### CRC2-CO50
**對應 CRC 條文**:CRC-6, CRC-18, CRC-24, CRC-26, CRC-27, CRC-33  
**內容**:委員會重申其 2017 年建議政府對當前的性健康課程進行獨立審查的 意見，以決定是否需要進行任何修改以提高其有效性。所指審查係 為確保課綱： (1) 符合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第 22 號一般性意見關於少 年性健康與生殖健康的建議，以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關於少年 健康與發展的第 4 號一般性意見（GC 4）以及關於少年權利的第 20 號一般性意見（GC 20）； (2) 適齡且具實證基礎； (3) 與兒少共同設計，符合《CRC》第 12 條規定，確保有效保護所有 兒少性健康及生殖健康權，包括 LGBTI 及身心障礙兒少； (4) 提供相關資訊，包括：相互尊重的關係、同意權、以及在兒少從事 任何性活動之前的充權及保護措施； (5) 對於懷孕兒少可使用的支持服務，提供適當資訊；及 (6) 考量父母（監護人）的意見，並教育他們有關兒少性健康及生殖健 康權的意義及重要性。 環境、氣候變遷與健康

### CRC2-CO51
**對應 CRC 條文**:CRC-6, CRC-18, CRC-24, CRC-26, CRC-27, CRC-33  
**內容**:委員會指出，兒少對環境品質 及氣候變遷，及其對其健康的潛在負 面影響表示擔憂。因此，委員會欣見政府在其《 2022-2024 年國家 人權行動計畫》中承諾處理氣候變遷對人權的影響。 委員會也建議 政府： (1) 採取特別措施以評估環境及氣候變遷對兒少權利的影響，包括 檢視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的任務，以確保其有考量到這些影響； (2) 採取步驟以確保在制定因應氣候變遷影響的措施時，兒少能有效參 與，以符合《CRC》第 12 條規定；及 (3) 以待決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關於兒童權利及氣候變遷的第 26 號 一般性意見為指引，制定此類措施。 LGBTI 兒少

### CRC2-CO52
**對應 CRC 條文**:CRC-6, CRC-18, CRC-24, CRC-26, CRC-27, CRC-33  
**內容**:委員會欣見政府在其《 2022-2024 年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中承諾促 進 LGBTI 族群（包括兒少在內）的平等與不歧視。委員會敦促政府 徵詢 LGBTI 兒少意見，確保他們能夠獲得所有必要與適當的醫療 及其他支持服務，使他們能夠享受《CRC》規定的所有權利。 九、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第 28 條至第 31 條） 幼兒教育

### CRC2-CO53
**對應 CRC 條文**:CRC-6, CRC-18, CRC-24, CRC-26, CRC-27, CRC-33  
**內容**:委員會認知到政府付出相當大的努力增加幼兒接受學前教育機會。 委員會建議政府擴大努力，確保兒童接受優質的幼兒教育，特別是 確保所有幼兒教育工作者接受兒童權利方面的訓練，並檢視及降低 目前的工作人員與兒童的比例。 課程綱要

### CRC2-CO54
**對應 CRC 條文**:CRC-6, CRC-18, CRC-24, CRC-26, CRC-27, CRC-33  
**內容**:委員會讚賞政府實現課程多樣化的目標，包括引入《 108 課綱》 （以下簡稱新課綱）。委員會關切的是，兒少報告提到許多學校繼 續在狹隘的科目範圍內優先考慮學業成績，且不全然遵守新課綱的 要求。委員會建議： (1) 政府檢視其監督及查核新課 綱實施狀況的系統，特別是確保蒐集及 處理兒少對新課綱的體驗與看法；及 (2) 研究有關國家考試對兒少享有《 CRC》第 29 條及聯合國兒童權利 委員會第 1 號一般性意見教育權利的影響，且這項研究應有兒少參 與其中。 人權教育

### CRC2-CO55
**對應 CRC 條文**:CRC-6, CRC-18, CRC-24, CRC-26, CRC-27, CRC-33  
**內容**:委員會欣見政府目前為確保所有兒少在學校認識人權所做的努力。 委員會建議這些努力要特別聚 焦在兒少權利上，讓兒少能將這些權 利運用在他們的日常生活，同時檢視學校的政策及措施，確保其符 合兒少權利。 學校與課外活動中的身體、情緒及心理虐待

### CRC2-CO56
**對應 CRC 條文**:CRC-6, CRC-18, CRC-24, CRC-26, CRC-27, CRC-33  
**內容**:委員會認知到政府已將霸凌的定義擴及包括教師霸凌學生。然而， 委員會深感關切：兒少仍然持續報告他們在學校與 課後活動中遭受 身體、情緒 及 心 理 虐 待 ， 包 括 言 語 虐 待 。 現 有 制 度 不 符 合 《CRC》，其中教師的懲處與個別兒少受到影響的嚴重程度關連， 並且需要兒少及其家人自行舉證 。委員會強烈敦促政府將其替換為 提供明確指導的法規，指出何為構成暴力、殘忍及有辱人格的待 遇，並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8 號與第 13 號一般性意見中之 定義。從事兒少工作的教師與其他人如有是類行為， 無論對個別兒 少的後果為何，都應受到懲處，並在適當情況下受到刑事起訴。 學校服儀規定

## Cluster H: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 CRC2-CO57
**對應 CRC 條文**:CRC-28, CRC-29, CRC-30, CRC-31  
**內容**:委員會注意到兒少對學校服儀規定的擔憂。 委員會建議，法律應要 求學校徵詢兒少意見，並確保服儀規 定及其實施是無歧視性的，並 符合他們享有之所有兒少權利。 休息、遊戲、休閒權

### CRC2-CO58
**對應 CRC 條文**:CRC-28, CRC-29, CRC-30, CRC-31  
**內容**:委員會對於兒少缺乏休息、遊戲 及休閒活動的時間仍然深感關切， 這是由於兒少長時間在學校及課後教育中度過。委員會建議： (1) 上學時間的規定應強制執行並受監督； (2) 政府應考慮針對所謂的「補習班」，規範其上課時間與教學方法； 及 (3) 持續努力告知父母（監護人），當休息與遊戲的時間有限時，會對 孩子的發育及健康產生負面影響。

### CRC2-CO59
**對應 CRC 條文**:CRC-28, CRC-29, CRC-30, CRC-31  
**內容**:為確保兒少享有遊戲與休閒的權利，且能安全地進行，委員會建議 引進立法，要求中央及地方政府確保兒少遊戲與休閒的權利得到解 決，並在城鄉發展政策及規劃過程中徵求兒少意見。 文化與原住民兒少

### CRC2-CO60
**對應 CRC 條文**:CRC-28, CRC-29, CRC-30, CRC-31  
**內容**:委員會承認政府付出相當大的努力促進原住民兒少的文化權，及其 說母語的機會。委員會建議政府與原住民兒少互動，納入他們的觀 點，以有效支持原住民兒少享有他們的文化。 十、特別保護措施（第 22 條、第 30 條、第 32 條、第 33 條、 第 35 條至第 36 條、第 37 條(b)至(d)項，及第 38 條至第 40 條） 難民與尋求庇護者

### CRC2-CO61
**對應 CRC 條文**:CRC-28, CRC-29, CRC-30, CRC-31  
**內容**:考慮到臺灣特殊情形，以及缺乏對於難民與尋求庇護者支持的共 識，難以成功通過難民法，儘管如此，委員會仍關心被以個案處理 的是類兒少情形。因此委員會鼓勵政府積極嘗試建立對待這些個案 的具體規則，並符合國際協議與程序標準。 經濟剝削

### CRC2-CO62
**對應 CRC 條文**:CRC-28, CRC-29, CRC-30, CRC-31  
**內容**:委員會讚賞童工最低年齡符合《國際勞工組織第 138 號公約》。然 而，委員會關注到有一些未滿 6 歲、6 歲至 11 歲、6 歲至 15 歲兒少 有從事工作，且不清楚現行 15 歲以上童工的勞動標準是否適用這些 未滿 15 歲卻在工作的兒少。地方主管機關目前實務上係依據《勞動 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辦理。但委 員會建議政府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未滿 15 歲兒少從事工作完全符合 《國際勞工組織第 138 號公約》。 藥物濫用

### CRC2-CO63
**對應 CRC 條文**:CRC-28, CRC-29, CRC-30, CRC-31  
**內容**:委員會欣見兒少使用毒品不被視為違法者對待，而是視為曝險兒 少，並且提供適當指引與協助。然而，因處理施用毒品兒少的少年 法庭可以決定採行保護或少年司法措施，可能會使少年進入矯正機 關接受感化教育。委員會建議對所有施用毒品的兒少皆採行保護措 施，包含被認為藥物成癮的兒少。 18

## Cluster I:特別保護措施

### CRC2-CO64
**對應 CRC 條文**:CRC-22, CRC-30, CRC-32, CRC-33, CRC-34, CRC-35, CRC-36, CRC-37, CRC-38, CRC-39, CRC-40  
**內容**:製造、販賣或運輸非法毒品的兒少被起訴，如果罪名成立，最高可 判處 4 年有期徒刑。委員會建議政府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在必 要時修法，以確保對於從事製造、販賣或運輸非法毒品的兒少，改 以罰金刑及轉向處遇等替代處分，剝奪自由應為最後手段。 觸法兒少

### CRC2-CO65
**對應 CRC 條文**:CRC-22, CRC-30, CRC-32, CRC-33, CRC-34, CRC-35, CRC-36, CRC-37, CRC-38, CRC-39, CRC-40  
**內容**:委員會欣見政府依據首次結論性意見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意 指廢除少年虞犯（身分 罪），且未滿 12 歲兒童犯罪不會被起訴。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未滿 18 歲少年觸法行為得以少年保護事 件或少年刑事案件處理。然而，委員會關切的是，這可能意指依據 《少年事件處理法》判刑的 12 歲或 13 歲兒少會被收容在少年觀護 所。委員會建議政府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確保不起訴未滿 14 歲的兒少。

### CRC2-CO66
**對應 CRC 條文**:CRC-22, CRC-30, CRC-32, CRC-33, CRC-34, CRC-35, CRC-36, CRC-37, CRC-38, CRC-39, CRC-40  
**內容**:委員會注意到政府機關在會議過程中所提供的資訊，對於父母(監護 人)探視矯正機關的兒少是沒有任何限制的。然而， 委員會關切的 是，這些機關自己設置的規定，可能導致家人探視的限制或歧視。 關於家人探視兒少與透過電話及 (或)社群媒體（social media ）連絡 的政策，委員會鼓勵政府提供矯正機關一套相關規定。對於入監服 刑的少年也應有類似規定。

### CRC2-CO67
**對應 CRC 條文**:CRC-22, CRC-30, CRC-32, CRC-33, CRC-34, CRC-35, CRC-36, CRC-37, CRC-38, CRC-39, CRC-40  
**內容**:委員會建議，收容兒少使其 與父母(監護人)分離均能採取《 CRC》 第 25 條的定期評估，特別注意兒少與父母(監護人)團聚的可能性。 修復式司法

### CRC2-CO68
**對應 CRC 條文**:CRC-22, CRC-30, CRC-32, CRC-33, CRC-34, CRC-35, CRC-36, CRC-37, CRC-38, CRC-39, CRC-40  
**內容**:《少年事件處理法》提供少年法庭為兒少尋求外部組織提供修復式 司法的可能性。 委員會鼓勵政府儘快實施，成為少年法庭選項之 一，並使修復式司法能整合為兒少司法的一部分。 買賣兒童、性剝削及性虐待兒童

### CRC2-CO69
**對應 CRC 條文**:CRC-22, CRC-30, CRC-32, CRC-33, CRC-34, CRC-35, CRC-36, CRC-37, CRC-38, CRC-39, CRC-40  
**內容**:委員會注意到，政府採取措施處理網路散播性虐待影像問題的過程 中，已融入 OPSC 任擇議定書及 CRC 對兒童賣淫及色情相關規定。 委員會建議政府制定一個綜合性的政策，包括《CRC》一般性原則 的執行，以防止對兒少的買賣及性剝削，該政策應符合聯合國兒童 權利委員會在其 OPSC 實施指南中提出的所有建議。 十一、公約任擇議定書的通過及採納 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及兒童色情問題之任擇議定書 (OPSC) 及關於 兒童捲入武裝衝突之任擇議定書 (OPAC)

### CRC2-CO70
**對應 CRC 條文**:CRC-22, CRC-30, CRC-32, CRC-33, CRC-34, CRC-35, CRC-36, CRC-37, CRC-38, CRC-39, CRC-40  
**內容**:委員會注意到政府已努力 將 OPSC 融入現行相關法令及措施 。然 而，委員會建議政府對所有法規進行檢視，以確保完全遵守 OPSC 及 OPAC 規定的義務。 肆、執行及報告 一、追蹤

### CRC2-CO71
**對應 CRC 條文**:CRC-22, CRC-30, CRC-32, CRC-33, CRC-34, CRC-35, CRC-36, CRC-37, CRC-38, CRC-39, CRC-40  
**內容**:委員會建議政府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結論性意見完全落實，並 向兒少，包括不利處境兒少都能廣泛宣傳。並建議以國家語言廣泛 宣傳第二次定期報告、問題清單的答復及本結論性意見。

## Cluster J:公約任擇議定書

### CRC2-CO72
**對應 CRC 條文**:OPSC, OPAC, OPIC  
**內容**:委員會肯定第二次報告能及時提交，並且在整個審查過程中採取的 透明及參與方式。委員會鼓勵政府繼續與公民團體，特別是兒少接 觸，並承諾進行持續的定期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