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保健法(墮胎相關)
條文 (18)
第 第1條 條
為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家庭幸福,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第2條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第3條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優生保健,諮詢學者、專家意見,得設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審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之標準;其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行優生保健,得設優生保健委員會,指導人民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 第4條 條
稱人工流產者,謂經醫學上認定胎兒在母體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間內,以醫學技術,使胎兒及其附屬物排除於母體外之方法。 稱結紮手術者,謂不除去生殖腺,以醫學技術將輸卵管或輸精管阻塞或切斷,而使停止生育之方法。
第 第5條 條
本法規定之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不得為之。 前項指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二 章 健康保護及生育調節
第 第6條 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施行人民健康或婚前檢查。 前項檢查除一般健康檢查外,並包括左列檢查: 一、有關遺傳性疾病檢查。 二、有關傳染性疾病檢查。 三、有關精神疾病檢查。 前項檢查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第7條 條
主管機關應實施左列事項: 一、生育調節服務及指導。 二、孕前、產前、產期、產後衛生保健服務及指導。 三、嬰、幼兒健康服務及親職教育。
第 第8條 條
避孕器材及藥品之使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三 章 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
第 第9條 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第 第10條 條
已婚男女經配偶同意者,得依其自願,施行結紮手術。但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逕依其自願行之: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本人或其配偶懷孕或分娩,有危及母體健康之虞者。 未婚男女有前項但書所定情事之一者,施行結紮手術,得依其自願行之;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施行結紮手術,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 第一項所定應得配偶同意,其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定結紮手術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第 第11條 條
醫師發現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應將實情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並勸其接受治療。但對無法治愈者,認為有施行結紮手術之必要時,應勸其施行結紮手術。 懷孕婦女施行產前檢查,醫師如發現有胎兒不正常者,應將實情告知本人或其配偶,認為有施行人工流產之必要時,應勸其施行人工流產。 第 四 章 罰則
第 第12條 條
非第五條所定之醫師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者,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 第13條 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者,依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懲處。
第 第14條 條
依本法所處罰鍰,經催告後逾期仍未繳納者,由主管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 五 章 附則
第 第15條 條
本法所稱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第16條 條
接受本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所定之優生保健措施者,政府得減免或補助其費用。 前項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行之。
第 第17條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第18條 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法治宣導專區 智慧查找 法律扶助 創意教案 法律時事漫談 網站使用說明 網站使用手冊 會員服務介紹 網站單元簡介 法規資料檢索範圍 資料更新頻率說明 資訊服務 全國法規連結圖示 全國法規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英譯標準表 相關網站 訂閱電子報 瀏覽人次總計 1,562,206,707人 本月瀏覽人次 322,580人 目前使用人次 1,197人 電子報訂閱人數 222,005人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4 月 24 日 瀏覽人次總計:1,562,206,707人 本月瀏覽人次:322,580人 目前使用人次:1,197人 電子報訂閱:222,005人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隱私權保護宣告 │ 資訊安全政策 │ Q & A │ 意見回饋 │ API文件 │ 本網站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維運管理... 法務部地址:100204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電話:(02)2191-0189 第二辦公室地址:100006 台北市貴陽街1段235號 電話:(02)2191-0189 回上方 $(function () { var b = 'ONEBAR'; $("#btnSubscribe,#btnUnsubscribe").on("click", function (event) { //var email = $.trim($("#txtEMail").val()); //if (email == "") { // event.preventDefault(); // alert('請您輸入電子郵件地址。'); // $("#txtEMail").focus(); //} //else if (false == IsEMail(email)) { // event.preventDefault(); // alert('請您輸入正確電子郵件地址。'); // $("#txtEMail").focus(); //} //else { // GoogleAnanlytice('中文', '訂閱電子報', '', ''); //} var email = $.trim($("#txtEMail").val()); //if (!validateEmail(email)) { // alert('請您輸入正確電子郵件地址。'); // return false; //} }); $('#btnQall').on("click", function () { if ($.trim($("#keyword").val()) == "") { alert("請輸入關鍵字"); return false; } else { GoogleAnanlytice("中文", "整合查詢-首頁", "", ""); return true; } }); $('#btnDeepSearch').on("click", function () { var keyword = ''; //20210315 加上判斷,取QueryString(KW),若輸入關鍵字已搜尋過,則跳出提示訊息,避免重複搜尋 Request = GetRequest(); if ($.trim($("#keyword").val()) == "") { alert("請輸入關鍵字"); return false; } else if (keyword.indexOf($.trim($("#keyword").val())) >= 0) { alert("此關鍵字已包含至檢索字詞中,請重新輸入"); return false; } else { GoogleAnanlytice("中文", "整合查詢-首頁", "", ""); return true; } }); $('#btnMsQall').on("click", function () { if ($.trim($("#msKeyword").val()) == ""
修法歷程 (1)
AM-L09-DRAFT-2024-Abortion · 2024(觀察) · draft
優生保健法(更名草案) — 開放單身女性墮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