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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倡議 · 政策分析(深度長文)

從保證人地位法理到五大修法工程:台灣兒少保護體系如何重建?

提出單位國教行動聯盟(AABE)
日期2026-04-17
處分狀態追蹤中
action_idA-2026-04-17_剴剴案五大修法工程
對應議題:PI-12

主要論點

### 2.1 法理判斷
> 法院的三層論據在刑法學理上站得住腳。**但正因如此,立法必須跟上司法**。

### 2.2 結構性問題
> 應負保證人地位之人,為**有實質支配力卻怠於作為之個別行為人**,而非在基層克盡職守之社工群體。但結構性負荷不可作為個別社工免責的藉口,結構問題與個別過失須分別處理。

### 2.3 國際對標
> 全球主要法治國家**幾乎不以過失致死追訴第一線兒保社工**;主流回應是**立法明確化義務、強化機構責任、系統性學習**。

可引用段落

### 2.1 法理判斷 > 法院的三層論據在刑法學理上站得住腳。**但正因如此,立法必須跟上司法**。 ### 2.2 結構性問題 > 應負保證人地位之人,為**有實質支配力卻怠於作為之個別行為人**,而非在基層克盡職守之社工群體。但結構性負荷不可作為個別社工免責的藉口,結構問題與個別過失須分別處理。 ### 2.3 國際對標 > 全球主要法治國家**幾乎不以過失致死追訴第一線兒保社工**;主流回應是**立法明確化義務、強化機構責任、系統性學習**。
原始檔
→ 原始連結:https://naer-tw.github.io/policy/child-rights/2026-04-17-兒少保護體系改革五大修法工程.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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