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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11 · F 家庭/替代照顧

家庭功能與依 CRC 第 5 條的父母指導角色

嚴重度 中 持續追蹤 15 倡議 0 CO 條 1 法規

一、議題摘要(成人版)

本議題是國教盟在台灣兒少權益生態中的獨特定位 — 在以兒少為中心的監督架構中,凸顯「家長依 CRC 第 5 條(尊重父母按兒少 evolving capacities 提供適當指導)之角色」:CRC 第 5 條尊重父母在兒少能力發展中的指導角色、第 18 條共同養育責任、第 27 條適足生活水準。台灣現況:家庭支持資源散落、單親/隔代/新住民/收入不穩家庭尤其薄弱;親職教育多為事後補救而非預防;育兒津貼與托育補貼存在但實質購買力受擠壓。國教盟 2026 母親節調查活動為本議題之關鍵資料來源。

二、兒少版

家庭是你最重要的支持。如果家裡正在辛苦(經濟、感情、照顧),那不是你要扛的責任,但你也有權知道家裡的狀況、有權對影響你的事情表達意見。爸媽在學「怎麼當爸媽」的路上,他們也需要支持。

三、CRC 對應

條文 重點
CRC-5 父母指導 / 兒少能力發展
CRC-18 父母共同養育責任 + 國家提供協助
CRC-27 適足生活水準
GC7 早期幼兒權利

四、現況數據

五、政府回應(待標註)

重點:第三次國家報告對 CRC-18(國家提供之協助)的呈現,多列各種補助項目而少談家長真實負擔感。需與民間調查並陳。

5.1 NHRC 監督(2025-07)— 政府「自行追蹤」分類的方法學爭議

NHRC §11(原始檔在內部 source 倉)(政府自評達成率 83.9% 的爭議): > 首部 NAP 仍查有多項關鍵績效指標未達成卻列為自行追蹤之情況。例如行動編號 53「研議制定綜合性平等法」之 KPI 為「將平等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但行政院於歷次審查會議以「雖未達 KPI,惟依人權處規劃將於 2024 年完成」為由,改列為自行追蹤。

監督重點:政府自評 83.9% 達成率含有「分類遊戲」,實質達成率更低。對家庭支持資源(如育兒津貼、托育補貼)之評估,本平台應追問:自評達成,但家長真實使用率與滿意度如何?

5.2 母親節調查的角色

2026 母親節調查活動(婦兒盟合作)將為本議題首批民間量化資料。調查上線後可比對 NHRC 對「自行追蹤」之質疑,從家長端反證政府數字。

5.3 兒少權法修法的家庭功能盲區(2026-04-21 預告草案分析)

衛福部 2026-04-21 預告兒少權法修正草案(118 條 → 165 條),雖大幅擴增條文,但於本議題核心三項仍有缺口。詳見 A-2026-04-22 兒少權法六大缺口:

5.3.1 跨機關資訊共享授權不足(對應六大缺口 #3)

現況:預告草案 §3 雖新增數位發展部、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環境部為主管機關,被視為象徵性進展。

缺口: - 草案未明文排除個資法 §16、§20對「特定目的外利用」禁止原則之限制 - 未建立中央兒少保護資訊整合平台法源 - 對家庭支持系統影響:高風險家庭跨單位辨識(如新住民家庭資料散落於戶政、移民署、教育、衛福、社政)仍無整合法源

對家庭支持的具體影響: - 育兒津貼、托育補貼、單親家庭補助等資源,因跨機關資料無法整合,弱勢家庭無法主動推播(對應 R-PI11-4) - 高風險家庭(經濟陷困 + 心理困境 + 兒少受暴風險)早期辨識能量受限

5.3.2 重大事件檢討不及於 12-17 歲(對應六大缺口 #4)

現況:預告草案附則章(§156-§165)未升格現行衛福部行政命令至法律位階。

家庭視角的關鍵盲點: - 死因回溯制度年齡門檻仍停留6 歲以下,與 CRC 施行法「未滿 18 歲」存在內部矛盾 - 12-17 歲自殺、自傷、事故死亡近年攀升(對接 PI-02 衛福部 2024 數據)— 家庭功能失靈是上游因素之一,卻無系統性回溯 - 國際對照:英國 Serious Case Review(法律位階,1988-)、美國 National Center for Fatality Review(各郡 CDR 分析小組),涵蓋全部未成年

本議題之監督建議:推動家庭功能失靈與少年(12-17)死亡 / 自傷之共同檢討機制,需升格至法律位階

5.3.3 兒家署三級機關 — 家庭支持資源跨部會協調的結構性失靈

行政院 2025-12-11 院會通過《衛福部兒少及家庭支持署組織法》草案,兒家署定調為三級機關(衛福部下屬)。

跨國對照: | 國家 | 機關 | 等級 | 編制 | 跨部會權限 | |—|—|—|—|—| | 日本(2023-04-01) | こども家庭庁 | 直屬首相 | 約 300 人 | 內閣特命大臣 + 對其他省廳勸告權 | | 台灣(規劃中) | 兒少及家庭支持署 | 衛福部三級 | 約 200 人 | 無勸告權 |

對家庭支持政策的具體影響: - 育兒津貼(衛福部社家署)、托育補貼(衛福部社家署)、學前教育補助(教育部國教署)、托育員證照(勞動部勞發署)分屬不同部會 - 三級機關無跨部會勸告權,家庭從幼兒到少年期的政策銜接易斷裂 - 對應風險:重演 2013 年兒童局熄燈的協調失能

六、民間觀察

  1. 家庭視角在現有監督體系相對缺位:兒少 NGO 多從兒少出發,本平台補位家長角度。
  2. 資源資訊不對稱:育兒/托育/補助申請門檻與資訊管道對弱勢家庭仍高。
  3. 親職教育多為事後補救:預防性家庭支持資源不足。
  4. 育兒津貼購買力縮水:通膨與住房壓力擠壓實質效益。
  5. 數位時代的親職挑戰:家長對網路、新興菸品、心理健康的因應能量不足(交集 PI-02、PI-06)。

七、案例

八、政策建議

rec_id 建議 對象 期程
R-PI11-1 家庭支持服務窗口單一化(整合衛福、教育、勞動) 行政院 中期
R-PI11-2 預防性親職教育納入縣市考核 衛福部社家署 中期
R-PI11-3 育兒津貼定期檢視與物價、住房連動 衛福部、行政院主計總處 中期
R-PI11-4 弱勢家庭資源主動推播,降低申請門檻 衛福部 短期
R-PI11-5 將「家庭功能政策」獨立列入 NAP 下一期專章 行政院 中期
R-PI11-6 兒少權法修法應建立跨機關資訊共享法源(對應 §5.3.1 六大缺口 #3),明文排除個資法 §16、§20 對兒少保護目的之限制 立法院、衛福部 短期
R-PI11-7 重大兒少事件檢討機制升格至法律位階(對應 §5.3.2 六大缺口 #4),年齡涵蓋至 18 歲,對接 12-17 歲自殺/自傷/事故死亡回溯 立法院、衛福部 短期
R-PI11-8 兒家署應賦予跨部會勸告權(對應 §5.3.3),由衛福部三級機關升格,並對教育、法務、勞動、交通等部會擁有勸告權 立法院、行政院 短期

九、相關法規與來源

AABE 政策站相關文章(自動同步,2026-04-26 共 4 篇 + 跨議題 1 篇)

docs/naaes_policy_to_issue_mapping.md#pi-11-家庭功能與依-crc-第-5-條的父母指導角色 之對應區塊。

最新跨議題引用(Wave 38): - 2026-04-22 兒少權法修法六大缺口(原始檔在內部 source 倉) — 涉及缺口 #3(跨機關資訊共享)、§5.3.3 兒家署協調失能對家庭支持影響,已逐段對應至本議題 §5.3。倡議檔:A-2026-04-22

📜 政府 / 官網文件原文證據(共 14 段)

由本平台從官網爬取(evidence_pipeline)+ FTS5 全文比對。每段標註關鍵詞、機構、年份、出處。

軌跡可查 → PI-11 完整追溯鏈

🔍 家庭功能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CRC 資訊網 · 2023
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 (七)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 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 所不罰之行為者。 情狀而為判斷。
出處:source_pdf: 76_20230529152404_7879967.pdf
🔍 家庭功能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CRC 資訊網 · 2022
五、臨時安置:兒少家庭因父母入獄及其他重大變故特殊情形,有臨時安置之需求者,先 提供臨時安置處所,倘為主管機關在案服務者,由原主責社工提供評估調查,非在案 服務者,由主管機關進行調查評估。 六、委託安置之調查 (一)申請委託安置之兒少家庭係經主管機關在案服務者,由原主責社工於申請後 30 日提出評估報告。 (二)非在案服務者,請主管機關於申請後 30 日完成調查報告。 105 (三)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發現有疑似兒少保護情事者,應進行兒少保護通報轉介處 理。 七、調查評估指標 (一)家庭功能 1. 主要照顧者:兒少被照顧情形及對兒少照顧態度、能力與因應困境需求能力等。 …
出處:source_pdf: 34_20221111105142_9956896.pdf
🔍 家庭功能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CRC 資訊網 · 2022
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 (六)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 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 外之迷幻物品者。 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 (七)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 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 所不罰之行為者。 情狀而為判斷。
出處:source_pdf: 36_20220308090910_7843836.pdf
🔍 家庭功能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CRC 資訊網 · 2021
日提出評估報告。 (二)非在案服務者,請主管機關於申請後 30 日完成調查報告。 (三)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發現有疑似兒少保護情事者,應進行兒少保護通報轉介處 理。 七、調查評估指標 (一)家庭功能 1. 主要照顧者:兒少被照顧情形及對兒少照顧態度、能力與因應困境需求能力等。 2. 兒少個人:兒少身心狀況、特殊需求、安置意願等。 3. 家庭系統:包含家庭環境、經濟狀況、與親屬互動往來情形。 (二)社區支持系統-居住社區對家庭之支持,含正式資源(如村里長、鄰里辦公室)與 非正式資源(如鄰居、朋友)。 八、安置決策評估 (一)召開團體決策會議 1. 召開會議主管機關:申請安置兒少原生家庭的住居所地之主管機關。 2. 召開…
出處:source_pdf: 36_20211006081850_5065627.pdf
🔍 家庭功能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CRC 資訊網 · 2021
中文回應 220.法官決定施以何種保護處分時,係考量兒少觸法或虞犯情節輕重、需保護性高低(含 家庭功能)及其最佳利益等因素。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3 條、第 54 條、第 55 條之 2、第 56 條規定,安置輔導之執行期間為 2 個月以上 2 年以下(以不超過 21 歲為 限),執行超過 6 個月,著有成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或有事實上之原因認為不宜 繼續執行,負責安置輔導之機構、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得聲請法 院免除執行。安置期滿時,負責安置輔導之機構、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 年之人認有繼續安置輔導之必要時(例如繼續安置有利於少年完成學業或就業、家庭 功能仍不健全、因家庭經濟或發生重大事…
出處:source_pdf: 34_20210426150646_1145248.pdf
🔍 家庭功能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CRC 資訊網 · 2021
日提出評估報告。 (二)非在案服務者,請主管機關於申請後 30 日完成調查報告。 (三)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發現有疑似兒少保護情事者,應進行兒少保護通報轉介處 理。 七、調查評估指標 (一)家庭功能 1. 主要照顧者:兒少被照顧情形及對兒少照顧態度、能力與因應困境需求能力等。 2. 兒少個人:兒少身心狀況、特殊需求、安置意願等。 3. 家庭系統:包含家庭環境、經濟狀況、與親屬互動往來情形。 (二)社區支持系統-居住社區對家庭之支持,含正式資源(如村里長、鄰里辦公室)與 非正式資源(如鄰居、朋友)。 八、安置決策評估 (一)召開團體決策會議 1. 召開會議主管機關:申請安置兒少原生家庭的住居所地之主管機關。 2. 召開…
出處:source_pdf: 37_20211021120910_7690376.pdf
🔍 家庭功能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CRC 資訊網 · 2021
五、臨時安置:兒少家庭因父母入獄及其他重大變故特殊情形,有臨時安置之需求者,先 提供臨時安置處所,倘為主管機關在案服務者,由原主責社工提供評估調查,非在案 服務者,由主管機關進行調查評估。 六、委託安置之調查 (一)申請委託安置之兒少家庭係經主管機關在案服務者,由原主責社工於申請後 30 日提出評估報告。 (二)非在案服務者,請主管機關於申請後 30 日完成調查報告。 105 (三)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發現有疑似兒少保護情事者,應進行兒少保護通報轉介處 理。 七、調查評估指標 (一)家庭功能 1. 主要照顧者:兒少被照顧情形及對兒少照顧態度、能力與因應困境需求能力等。 …
出處:source_pdf: 33_20211119085532_6131691.pdf
🔍 父母指導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CRC 資訊網 · 2021
六、家庭環境和替代性照顧(受照顧權) 16. 締約國提供本節資料,應包括主要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現行及預行措施,特別是「兒童 最佳利益」及「尊重兒童表意權」反應在政策上的措施為何,並且應包含推展執行本節公約 條款規定過程中,各種影響因素及遇到的困難,取得之進展、以及未來在履行上的優先次序 及具體目標: (a) 父母指導(§5) (b) 父母責任(§18-1、18-2) (c) 與父母分別(§9) (d) 家庭團聚(§10) (e) 恢復兒童扶養費(§27-4) (f) 無法在家庭環境成長的兒童(§20) (g) 收養(§21)
出處:source_pdf: 1_20210315095744_1977247.pdf
🔍 家庭功能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CRC 資訊網 · 2021
導資源,已於110年4月23日修正「教育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置 輔導教師實施要點」,推動輔導教師合聘制度 ,即本部補助之專任輔導教師,得由縣市考量 縣市立中小學新聘專任輔導教師時,與…
出處:source_pdf: 37_20211021122628_6501735.pdf
🔍 家庭功能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CRC 資訊網 · 2021
日提出評估報告。 (二)非在案服務者,請主管機關於申請後 30 日完成調查報告。 (三)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發現有疑似兒少保護情事者,應進行兒少保護通報轉介處 理。 七、調查評估指標 (一)家庭功能 1. 主要照顧者:兒少被照顧情形及對兒少照顧態度、能力與因應困境需求能力等。 2. 兒少個人:兒少身心狀況、特殊需求、安置意願等。 3. 家庭系統:包含家庭環境、經濟狀況、與親屬互動往來情形。 (二)社區支持系統-居住社區對家庭之支持,含正式資源(如村里長、鄰里辦公室)與 非正式資源(如鄰居、朋友)。 八、安置決策評估 (一)召開團體決策會議 1. 召開會議主管機關:申請安置兒少原生家庭的住居所地之主管機關。 2. 召開…
出處:source_pdf: 37_20211021115248_1196835.pdf
🔍 家庭功能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CRC 資訊網 · —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過程指標(P): 為目的,所以法院審理時,除考量兒少有無觸法事實外,更需審酌兒少的「需保護性」(包 二、建立更多元的措施與輔導 《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請行政機關建置或強化法院 括個案情節、兒少之性格、成長環境、家庭功能、尌學、尌業、再犯可能性等因素)。少 機制。 完成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出處:source_pdf: 5471-CRC結論性意見行動回應表2稿(草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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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實務上常發生前無任何通報服務紀錄之嬰帅兒,易因父 三、機構安置:(衛福部社 一、短程(至 107.12 前): 一、結構指標(S): 母不諳照顧知能而失控對其施虐重傷,應加強育兒指導 家罫) (一)放寬專業人力補助比例並調高專業服務費補助標準,提供安置機構充裕經費資 (一)修正補助規定,提高補 服務,提升家庭保護功能,避免兒少再次受虐,以強化 (一)強化兒少安置機構 源,充實及提升照顧人力。 助專業人力數量及金 家庭功能,提升家長之親職教…
出處:source_pdf: 5471-CRC結論性意見行動回應表2稿(草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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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回應 220.法官決定施以何種保護處分時,係考量兒少觸法或虞犯情節輕重、需保護性高低(含 家庭功能)及其最佳利益等因素。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3 條、第 54 條、第 55 條之 2、第 56 條規定,安置輔導之執行期間為 2 個月以上 2 年以下(以不超過 21 歲為 限),執行超過 6 個月,著有成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或有事實上之原因認為不宜 繼續執行,負責安置輔導之機構、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得聲請法 院免除執行。安置期滿時,負責安置輔導之機構、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 年之人認有繼續安置輔導之必要時(例如繼續安置有利於少年完成學業或就業、家庭 功能仍不健全、因家庭經濟或發生重大事…
出處:source_pdf: 2294-政府對問題清單書面回應-中英對照版.pdf
🔍 家庭功能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CRC 資訊網 · —
105 219.法官決定施以何種保護處分時,係考量兒少觸法或虞犯情節輕重、需保護性高低(含 家庭功能)及其最佳利益等因素。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3 條、第 54 條、第 55 條之 2、第 56 條規定,安置輔導之執行期間為 2 個月以上 2 年以下(以不超過 21 歲為 限),執行超過 6 個月,著有成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或有事實上之原因認為不宜 繼續執行,負責安置輔導之機構、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得聲請法 院免除執行。安置期滿時,負責安置輔導之機構、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 年之人認有繼續安置輔導之必要時(例如繼續安置有利於少年完成學業或就業、家庭 功能仍不健全、因家庭經濟或發生重大事…
出處:source_pdf: 1357-政府對問題清單書面回應-中文版.pdf.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