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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與母性 — CEDAW 第 16 條的 20 年退步

Marriage, Family and Motherhood — CEDAW Article 16's 20-Year Regression

議題編號PI-27
對應 CEDAW 條文[CEDAW-5, CEDAW-11, CEDAW-12, CEDAW-16]
對應一般性建議[GR-21, GR-29, GR-24]
軸別[1, 3]
嚴重性
狀態倒退
最後更新2026-04-30

議題摘要

一、議題摘要(專業版,200 字)

CEDAW 第 16 條保障婦女在婚姻、家庭、生育、子女撫養之平等權益。過去 20 年(2007-2026)台灣婚姻家庭結構轉變,但婦女在母性地位上之保障反而退步:結婚率下滑、離婚率高、生育率全球最低(0.72)、單親媽媽家戶貧窮率仍 17.8%、孕產婦死亡率倒退 211%(對應 PI-11)。WHRC §2 強調「母性為女性獨有之地位,基於懷孕生育生物事實」,反對「自我認同性別」進入法律「母親」類別,亦反對商業 / 利他「代孕」剝削。本平台立場:CEDAW 第 16 條應守住生母之獨特地位,反對 2024 年起部分倡議推動之「兒童最佳利益」名義下開放代孕。對應 GR-21(婚姻家庭平等)、GR-29(婚姻家庭關係之經濟後果)、GR-24(婦女與健康)— 本議題與 PI-11(生育率)、PI-17(單親媽媽)、PI-22(資源擠壓)互為證據鏈。

二、基層婦女版(200 字)

「媽媽」這個身分,是只有女性能擔的。懷胎、生產、哺乳 — 這些是生物事實,不能被取代。但過去 20 年,台灣的政策卻往兩個方向偏離:一邊催生(0-6 歲國家養 / 育兒津貼),另一邊卻模糊母親身分(法律推動代孕、自我認同性別進入「母親」欄位)。對基層媽媽、單親媽媽、孕產媽媽來說,真正需要的是:育兒不要中斷工作、產後憂鬱有人接、配偶不能逃避責任、社會看見全職媽媽的價值。CEDAW 第 16 條保障我們做媽媽的尊嚴,要守住。

三、CEDAW 對應與歷次 CO 進度

條文 / GR重點進度
第 16 條婚姻家庭平等🔴 部分達成,但生母地位被模糊化壓力
第 5 條性別角色刻板印象🟡
第 11 條就業(媽媽懲罰)🔴
第 12 條健康(生育)🔴(對應 PI-11)
GR-21婚姻家庭平等(1994)🟡
GR-29婚姻家庭經濟後果(2013)🟡
GR-24婦女與健康(1999)🔴

四、軸三 20 年指標時序

指標200720172024變化
總生育率(TFR)1.101.130.72倒退
男性育嬰留停使用率1.5%13.5%25%進步但仍不足
單親媽媽家戶貧窮率21%18.5%17.8%緩慢改善
孕產婦死亡率(/10萬活產)4.511.014.0倒退 211%
結婚率(每千人)7.05.84.8(預估)持續下降
離婚率(每千人)2.52.32.0微降

五、軸四相關性(WHRC §2 對應)

WHRC §2 重申「母性為女性獨有之地位」:

「Motherhood represents an exclusively female status based on women's unique capacity for gestation and childbirth. ... Including men claiming female 'gender identity' in the legal mother category—and women claiming male 'gender identity' in the father category—constitutes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by eliminating their unique sex-based maternal status.」

本平台據此主張:

  1. 法律「母親」類別應限於生母(基於懷孕生育生物事實)— 對應 WHRC §2
  2. 反對代孕合法化 — 對應 WHRC §3 全文:

> 「Harmful practices including forced pregnancies and commercial or altruistic exploitation through 'surrogate' motherhood violate physical and reproductive integrity and constitute sex-based discrimination requiring elimination.」

即商業或利他代孕皆構成對婦女身體與生育完整權之違反

  1. 「媽媽手冊」「孕婦健康手冊」應對齊生理事實:不改為「懷孕者手冊」(部分倡議方向)
  2. 母乳哺育政策應守住「母親 + 嬰兒」之核心關係

六、本平台主張

  1. 修《民法親屬編》守住生母地位:法律「母親」定義不擴張至自我認同
  2. 反對代孕合法化:對應 WHRC §3,守住身體與生育完整權
  3. 強化全職媽媽社會支持:育嬰津貼、社會肯認、再就業協助
  4. 孕產婦死亡率倒退專案:(對應 PI-11)20 年倒退 211% 須緊急檢討
  5. 單親媽媽支持系統:扶養費執行率公開、就業托育整合

七、媒體版(800 字)

三衝突數字:

1. TFR 0.72(全球最低)

2. 孕產婦死亡率 4.5 → 14.0(/10萬活產)— 20 年倒退 211%

3. 男性育嬰留停 1.5% → 25%(進步但仍 75% 由媽媽承擔)

>

過去 20 年,台灣社會經歷了結婚率下降、離婚率高、生育率崩跌、孕產婦死亡率倒退、單親媽媽貧窮率高 等多重壓力。但更值得警示的是:「媽媽」這個身分本身,正在被模糊化

>

國際 WHRC §2 明確強調:「母性為女性獨有之地位,基於懷孕生育生物事實」。但近年部分倡議推動代孕合法化(借腹生子)、推動「懷孕者」取代「孕婦」用語、推動自我認同性別進入「母親」欄位。這些對基層媽媽、單親媽媽、孕產媽媽之實質權益是壓縮 — 因為當「母親」可被取代,母親之社會肯認、政策資源、法律地位都被稀釋。

>

對應 CEDAW 第 16 條(婚姻家庭平等)、GR-21(1994)、GR-29(2013),台灣政府應:

1. 守住《民法親屬編》生母地位

2. 拒絕代孕合法化(對應 WHRC §3)

3. 強化全職媽媽社會支持

4. 孕產婦死亡率倒退 211% 緊急檢討

5. 單親媽媽扶養費執行率公開

八、立法院版

  • 機關缺失:

1. 衛福部對孕產婦死亡率倒退 211% 無公開檢討

2. 法務部對代孕合法化評估不公開

3. 內政部單親媽媽扶養費執行率不公開

  • 修法建議:

1. 修《民法親屬編》§1063,守住生母推定

2. 反對立《代孕生殖法》(目前草案版本)

3. 修《家事事件法》強化扶養費執行

  • 質詢題:

1. 「衛福部,孕產婦死亡率 20 年倒退 211%,專案應對為何?」

2. 「法務部,《代孕生殖法》草案是否已停止推動?WHRC §3 立場為何?

3. 「內政部,單親媽媽扶養費執行率為何?對應 CEDAW GR-29

九、社群版

「媽媽」這個身分,只有女性能擔。

過去 20 年:TFR 跌到 0.72、孕產婦死亡率倒退 211%、單親媽媽貧窮率 17.8%。

政策一邊催生、一邊模糊生母身分之獨特性(法律「母親」類別擴及自我認同性別 + 代孕合法化推動,皆為主要爭議)。

我們要守住生母的尊嚴。

#CEDAW第16條 #護家護兒 #媽媽身分

十、引用清單

[1] CEDAW Article 16 + GR-21 (1994) + GR-29 (2013)

[2] WHRC Declaration §2 — https://womensdeclaration.com/

[3] 內政部戶政司 出生 / 結婚 / 離婚統計

[4] 衛福部國健署 孕產婦死亡率歷年

[5] 衛福部社家署 單親家戶貧窮統計

十一、修訂歷史

  • v0.1 / 2026-04-30 / Wave 41 / 初版,連結護家護兒聯盟核心立場

基層婦女版

本段為成人代擬版本,標記 grassroots_origin: proxy。待婦女顧問小組重寫。

CEDAW 對應與歷次 CO 進度

證據鏈

本平台主張

引用清單

📜 政府 / 官網文件原文證據(共 17 段)

由本平台從 cedaw.org.tw / gec.ey.gov.tw 等官網爬取(Wave 93-98)+ FTS5 全文比對(Wave 98)抽取。每段標註關鍵詞、機構、年份、出處,可獨立驗證。

軌跡可查 →PI-27 完整追溯鏈 可看「倡議事件 → 政府回應 → 結果評估 → 國際 CO」全鏈條。

🔍 同性婚姻 · UN OHCHR / 學術社群 · 2022
28 訓練,對外另就社會關注之人權議題,邀請學者、專家及政府部門與非政府組織代表 舉辦研討會或專案諮詢。 120. 為因應《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於2020年1月8日制定公布、同年5月1日施行, 國家人權委員會於同年8月1日正式成立運作,原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停止運作,於 2021年2月22日改設人權保障工作小組。 121. 行政院於2001年設置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任務包括各國人權保障制度與國際人權規範 之研究及國際人權組織合作交流之推動、國家人權保障機關組織設置之研議及推動、 人權保障政策及法規之研議、人權保障措施之協商及推動、人權教育政策之研議及人 權保障觀念之宣導等,並設置人權信箱,作為廣納民眾建言及陳情之平臺。另行政院 為落實性別平等、保障原住民族及新住民權…
出處:2022_CEDAW-4th-Common-Core-Document_TC.pdf
🔍 同性婚姻 · UN CEDAW 委員會 · 2022
90 收養可分為「單方收養」及「雙方收養」,雙方收養之收養人身分必為異性婚姻;單方收養 之收養人身分可為「單身者」、「異性婚姻」或「同性婚姻」。 91 16.13回應第3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70.71點。 92 16.16至16.19回應第3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72.73點。
出處:2022_CEDAW-4th-Convention-Specific-Document_TC.pdf
🔍 同性婚姻 · UN CEDAW 委員會 · 2022
點 次 CEDAW 第3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第4次國家報 告回應條文及 段落 務的情況。 67. 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 (a) 採取有效措施,改變對婦女和女孩在家庭和社會中角色的 傳統看法,透過發展和實施支持性別平等的全面性策略和 多年期計畫,翻轉農村地區的父權態度,並透過男性和男 孩的參與以及資訊通訊科技和媒體宣傳的支持下,增強婦 女權能; (b) 確保農村婦女和女孩,尤其是生活在偏遠地區或離島者, 能獲得高品質的教育、就業和健康照護服務;且 第14條 14.10至14.33 (c) 充分執行 CEDAW 委員會第 34 號一般性建議 (關於農村婦 女權利)。 第14條 各點次 68 69 68. 審查委員會欣見政府致力於透過降低風險策略因應氣候變遷; 然而,委…
出處:2022_CEDAW-4th-Convention-Specific-Document_TC.pdf
🔍 同性婚姻 ·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GEC) · 2017
checking)機制」;「為促進女性創業、就業及經濟機會之平等,建請行政院 14 協同經濟部、勞動部、財政部並會同其他相關部會,彙整報告我國女性經濟活 動基礎資料,並優先從女性最集中之行業、經濟機會最高但女性參與率最低之 行業、女性勞參率相對最低的年齡層分析其樣態、原因,以利後續問題討論與 政策研擬」;「籲請法務部勿提出隔離式立法之『同性伴侶法』(或其他專法 …
出處:序 1
🔍 婚姻家庭 · 中華民國政府(行政院性平處) · 2014
第 3 條 締約各國應承擔在所有領域 , 特別是在政治 、 社會 、 經濟 、 文化領域, 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證婦女得到充分發展和進步, 以確保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和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 前言 本條文分就「保障婦女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法律及措施」、「促進 與保障婦女權利的政府機制」、「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之制訂及推動」 等三大面向說明我國為積極幫助婦女在政治、社會、經濟、文化領域 實現其權利,除制訂法律及政策綱領保障婦女權益外,另建立任務編 組委員會機制,提供婦女參與國家決策之管道,並有效推動婦女權益 各項政策與措施之推動情形。 保障婦女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法律及措施 現況 3.1 我國與婦女權益有關的法令規章,除憲法及地方制度法保障婦 女參政權外,1990…
出處:2014_2014-CEDAW-State-Reports_CH.pdf
🔍 婚姻家庭 · 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 CEDAW 資訊網 · 2013
二、受補助單位如何發展影子/替代報告 (一)影子/替代報告之撰寫: 本計畫之受補助單位可自行發展或結合數個民間團體共同撰寫影子/替代 報告,撰寫時可定期蒐羅國內外 CEDAW 文獻與報告,並得運用讀書會、工 作坊、焦點座談、論壇或專家諮詢會議等方式,就 CEDAW 關注之國家機制、 教育、文化、人身安全、健康、經濟就業、政治及公共生活、國際參與、農 村、婚姻家庭、法律地位等不同面向或議題,與不同團體交換實務經驗,並 針對 CEDAW 國家報告內容、法規政策及其執行有無違反 CEDAW 公約精神 與內涵等,提出民間平行監督報告與改進策略。 受補助單位請自行校潤影子/替代報告,援引資料時應註明出處;所有意 見溝通過程應公開透明,請將活動訊息及相關紀錄提供 word…
出處:102 年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 婚姻家庭 ·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GEC) · 2011
在人身安全、婚姻家庭、就業勞動、教育文化、福利脫貧、健康醫療等各領域獲得進一 步保障。其中防暴三法(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確保婦 女在公私領域中的人身安全,性平二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更明訂不 同性別者在職場與教育體系中應享有的權利。而民法親屬篇的多次修正,包括修正夫妻 財產制的相關內容,確保已婚女性財產自主權,也彰顯對家庭主婦無酬勞動之經濟安全 保障;修改子女姓氏的規定,則打破了傳統父系的思維。此外,考試院在2006年至2007 年間,開始檢討國家考試性別限制的規定,目前除監所人員考試因工作內容的特殊性仍 有性別比例限制外,其他國家考試項目已全面取消性別限制,也稱得上是對營造兩性公 平機會邁進一大步。這些法律制度的變革,皆透過不同…
出處:邁向共治、共享、共贏的永續社會
🔍 同性婚姻 ·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GEC) · 2007
2024年 2023年 2019年 女性立法 社會習俗性 同性婚姻 委員比率 別指數(SIGI) 合法化 達4成2 全球第6
出處:前言 從婦女權益走向性別平等
🔍 同性婚姻 ·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GEC) · 2007
32 現況 政府擴大跨國同性婚姻政策,國人與外籍人士 同性伴侶完成結婚登記增加 同性婚姻--結婚人數 ✓ 2019年5月24日起同性婚姻可合法
出處:前言 從婦女權益走向性別平等
🔍 婚姻家庭 · 中華民國政府 · —
也使女性在地方的參政及當選率得以提高。 除了女性參政權之外, 1990 年代之後所訂定十多項改善女性處境相關法 案,使女性在人身安全、婚姻家庭、就業勞動、教育文化、福利脫貧、健康醫 療等各領域獲得進一步保障。其中防暴三法(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確保女性在公私領域中的人身安全,性平二法(性別工 作平等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更明訂不同性別者在職場與教育 體系中應享有的 權利,前述防暴三法及性平二法均持續與時俱進配合增修。而民法親屬篇的多 次修正,包括修正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內容,確保已婚女性財產自主權,也彰顯 對家庭主婦無酬勞動之經濟安全保障;修改子女姓氏的規定,則打破了傳統父 系的思維。此外,考試院在 2006 年至 2007 年間,開始檢討國家考試性…
出處:GEPolicy_2017.pdf
🔍 收養 ·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GEC) · 2023
( 二 ) 編印「同志配偶(繼親)收養」懶人包:臺北市政府為協助同志家庭本身及社會 大眾瞭解同志配偶(繼親)收養程序,編印「同志配偶(繼親)收養懶人包」, 以提供同志家庭參考使用。
出處:序 1
🔍 代孕 ·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GEC) · 2022
跨性別家庭組成與成為父母的途徑是很多元的,跟順性別者一樣,跨性 別者要成為父母有許多可能的途徑:使用或不使用人工生殖技術生育親生子 女、代孕、收養或繼親收養,他們通常在性別過渡或轉換前擁有孩子,但隨 著越來越多國家放寬對法定性別變更的限制,特別是絕育方面的限制,在性 別過渡後擁有小孩的情形正在增加中。跨性別家庭一樣是多元的,包括單親、
出處:Ex10924(委託研究報告)
🔍 收養 · 中華民國政府 · 2014
條文 編號 問題內容(原文) 中文參考翻譯 第 16 條 43 What steps are being taken to provide legislation that recognises and bestows rights including the right to adopt and to receive social and other benefits to: (a) single parents (b) same sex and transgender persons (c) cohabiting couples? 現在正採取哪些措施來法制化關於承 認或賦予單親家庭、同性者或變性者以 及同居伴侶,有收養子女或得到社會資 源或其它利益的權利? 中文回應 …
出處:2014_2014-CEDAW-Replies-to-LOIs_Bilingual.pdf
🔍 收養 ·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GEC) · 2011
婚姻與家庭生活權 案例:  (收養)單身林女因為喜歡孩子而想辦理收養,經洽相關媒合服務機構進 裝 行家訪時,發現林女係同志(同性戀者)身分,機構表示過去沒有服務 同志的經驗,並主觀認定單身女同志教養能力不如單身異性戀女性。  (財產分割)小玲婚後未工作,在家帶小孩,專職家務,不料丈夫外遇, 爰協議離婚並請求平均分配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但其夫不同意離婚。 法規指引:  CEDAW 第 16 條摘要: 訂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的一切事務上對婦女的
出處: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 CEDAW 指引及案例
🔍 收養 · 中華民國政府(行政院性平處) · 2009
94 95 iii. 收養 a. 收養制度,依其目的及社會型態之變遷,已從「為親」之繼承傳宗 接代目的,逐漸轉變為「為子女」之最佳利益原則。 b. 97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在未成年收養部分,即以養 子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 c. 收養案件係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且已保障婦女平等地位。 iv. 概括繼承修正為未成年人繼承負限定責任 a. 基於固有「父債子還」之觀念,依修正前民法繼承編規定,繼承人 除於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外,自繼承開始時概括承受被 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b. 為保護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多數為兒童及少年),免 於直接因被繼承人死亡而負擔其債務之危險,而影響其人格及發 展,故於97年1月2日修正公布民法第1153條第2項…
出處:2009_cedaw_initial_state_report.pdf
🔍 收養 ·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GEC) · —
( 收養)單身林女因為喜歡孩子而想辦理收養,經洽相關媒合服務機構進行家訪時,發現林女係同志(同性戀者)身分,機構表示過去沒有服務同志的經驗,並主觀認定單身女同志教養能力不如單身異性戀女性。
出處:CEDAW是「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的簡稱,由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並於19
🔍 收養 ·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GEC) · —
92 93 iii. 收養 從母姓案件計9,512件,占88.80%;經戶政事務所逕為出生登記父姓者 a. 收養制度,依其目的及社會型態之變遷,已從「為親」之繼承傳宗 計183件,占1.71%;逕為登記母姓者計390件,占3.64%。 接代目的,逐漸轉變為「為子女」之最佳利…
出處:總 論…………………………………………………………………………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