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兒少權法修法草案公聽會發言稿(2026-05-14)

本檔角色:衛福部辦理之兒少權法修法草案公聽會發言之用。 基於 A-2026-04-22 兒少權法六大缺口 + 影子報告 v0.4 cluster I 兒家署分析 整合。 發言時長:10 分鐘 ± 1 分鐘(實測純文字 3,592 字,中文每分鐘約 350-400 字),預留 1 分鐘 Q&A 緩衝。 若衛福部排定之實際日期偏移,只需更新本檔 action_date 欄位,內容無須調整。


開場(約 30 秒)

主席,各位委員,衛福部長官,在場各位先進與民間夥伴,大家好。

我是國教行動聯盟理事長王瀚陽。在座有很多比我更深入處理兒少保護工作的前輩,我簡短代表國教盟在 2026 年 4 月 22 日已對外公布的政策分析,就草案六大制度缺口提出具體修法建議


第一部分:必須公平指出的進展(約 1 分鐘)

衛福部於 4 月 21 日以衛授家字第 1150660326 號預告本草案,把條文從 118 條擴增到 165 條、章次從 7 章拆為 11 章。

這是該法 2011 年改名以來 15 年最大規模的修正。我們肯定:

政府願意快速回應民意、啟動這麼大規模的修法,這一步值得肯定。

但接下來,我必須直陳:這次草案只修了一半


第二部分:六大制度缺口逐條說明(約 6 分鐘)

剴剴案於 4 月 16 日一審宣判,法院以 7,000 字解釋「保證人地位」,認定兒福聯盟負責社工過失致人於死、判處有期徒刑 2 年,成為國內首例因過失致死遭判刑的社工

合議庭已強調:此認定「只是個案具體事實的判斷,非針對基層社工群體」。但現行法與本草案,在六項制度核心上幾乎全面缺席。

缺口一:社工注意義務標準(完全零條款)

判決揭露的法律空白是:現行法沒有明文規定第一線社工在何種徵候出現時必須提高警覺、何時必須通報、何時必須啟動督導複核

草案保護章、消極資格章、附則章都沒有處理這個問題。社工面對的是「沒有標準但可能入刑」的法律不確定

修法建議:在保護章新增專條,明定社工義務邊界與書面分工。對照德國 SGB VIII 第 8a 條,1996 年起即明文規定社工於兒虐風險評估時之多人評估與書面分工義務。

缺口二:高風險升級處理機制(完全零條款)

剴剴案在長達 3 個多月凌虐期間僅 3 次預約訪視,無雙人覆核,跨機關資訊未及時整合。

草案第六章雖整合保護性與高風險家庭通報、調查、處遇及緊急保護機制,但看不到「分級評估」「雙人訪視」「跨機關會商」「立即升級」的具體條文

更關鍵的是:1 歲以下嬰幼兒雙人訪視原則仍僅停留於《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文件層級,而非法律義務

修法建議:在保護章導入分級評估標準。1 歲以下、有兒虐前科照顧者、跨縣市安置三類個案應強制雙人訪視 + 跨機關會商,從計畫層級升至法定義務。

缺口三:跨機關資訊共享授權(有條文但不足)

草案第 3 條新增數位發展部、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環境部為主管機關,被視為象徵性進展。

真正的跨機關資訊共享仍卡在個資法「特定目的外利用」禁止原則

草案沒有明文排除個資法第 16 條、第 20 條對兒少保護目的之限制,也沒有建立中央兒少保護資訊整合平台法源。

剴剴案中新北市、台北市、兒福聯盟之間資訊未及時整合的跨單位斷裂,本草案修完仍難解。

修法建議:增訂專條明文授權,於「兒少最佳利益認定有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跨機關共享受監督兒少之保護紀錄,並排除個資法第 16、20 條之限制。

缺口四:重大事件檢討法制化(完全零條款)

現行《重大兒少虐待、兒童及少年死亡案件通報及檢討作業規定》僅為衛福部行政命令,本草案附則章 §156-§165 並未升格至法律位階。

對照國際:

更嚴重的是:台灣死因回溯制度年齡門檻仍停留 6 歲以下,與《CRC 施行法》「未滿 18 歲」存在內部矛盾。12 至 17 歲自殺、自傷、事故死亡近年攀升,卻無系統性回溯檢討

修法建議:在附則章新增專條,將檢討機制升格至法律位階,涵蓋全部 18 歲以下兒少,並要求檢討結果於去識別化後公開,以形成制度學習。

缺口五:委外機構責任鏈(完全零條款)

剴剴案判決暴露的關鍵問題之一是:主責社工、協力社工、督導之間的責任分工不清——檢方認定兒福聯盟負責社工為主責,辯方主張另一位督導才是主責,該督導本人證稱「沒有主責社工」。

草案在收出養條文 §18-§37 處理「主管機關與民間機構」權責劃分,但沒有寫清委外個案中主責、協力、督導的責任分配,也沒有規範受託機構與主管機關間的國賠連帶責任

修法建議:增訂「委外個案之責任鏈條款」,明定主責、協力、督導之書面分工要求,以及受託機構與主管機關之國賠連帶。對照德國 2006 年不萊梅凱文案 → 2012 年聯邦兒童保護法 SGB VIII §8a 之立法回應,法人機構承擔刑事與行政責任,而非追訴第一線社工

缺口六:起訴前專業審查機制(完全零條款)

這是最具爭議、也最具急迫性的空白。

我們主張比照 2022 年《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 32 條》、《醫療法第 82 條第 3、4 項》之模式:

業界共識已經形成:

若無此機制,後果將是:

修法建議:於兒少權法新增專條,或同步修正《社會工作師法》,建立起訴前專業審查機制


第三部分:三柱行動訴求(約 1 分鐘)

基於以上六大缺口,國教盟提出三柱行動訴求:

第一柱:對立法院

審議時不應只看修法條文變多了多少,而應直接對照剴剴案真正暴露的制度問題是否被正面回應,尤其是:注意義務、升級機制、起訴前審查這三條紅線。

第二柱:對衛福部

衛福部原承諾預告期 60 天,卻縮短為 30 天。這場 5 月公聽會,是送行政院前唯一的公開補強機會。請衛福部承諾:

第三柱:三案平行推進

兒少權法、《社會工作師法》、兒家署組織法三案應平行推進:

對照日本 2023 年成立的こども家庭庁:直屬首相、編制約 300 人、設專任內閣特命大臣、對其他省廳擁有勸告權

台灣兒家署若僅為衛福部三級機關、員額預估約 200 人、無勸告權,恐重演 2013 年兒童局熄燈的協調失能


結語(約 30 秒)

讓我引用我們在 4 月 22 日新聞稿的話作為結語:

這次預告版本並非毫無進展……問題不在於『有沒有修』,而在於最關鍵的制度核心還沒有修到位若這些關鍵缺口不補,改革就還只是修到外圍,沒有修到中心。」

如果這六大缺口在 5 月公聽會後仍未補入,我們將陷入「下個剴剴案發生後再修一次」的困境——而那將是另一個本可預防的兒童死亡。

謝謝主席、感謝各位委員與長官,讓我們在這扇 30 天預告期最後幾天的窗口,把這部法律真正修到中心


附件:本發言稿的引用基礎

用稿提醒(給發言代表)

補強備案(若時間允許)

若主席延長發言時間,可加:

公聽會後追蹤工作(平台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