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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工作底稿

倡議 vs 政府文件 並陳比對

逐筆呈現:民間倡議立場(左) vs 對應 CO 段落 / 政府承諾(右),並標記採納情形。供影子報告編寫時引用「未被聽見聲音」段落使用。

顯示 12 筆並陳對照。完整資料見 未被聽見的聲音 對外公開頁。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智總) · PI-09

民間倡議

(公開立場)智總主張:對於重度智能障礙者,庇護工場提供穩定就業環境與社會參與機會,全面廢除可能使部分當事人失去工作。應改善而非廢除。

第 2 次 CO §102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國際 / 政府文件

國際審查委員會建議國家:(a) 制定策略以提高身心障礙者,包括心理社會障礙者和心智障礙者的勞動力參與率。(b) 為目前在庇護工場工作的每位身心障礙者制定行動計畫,以支持其能在勞動市場獲得工作。**制定逐步淘汰庇護工場的策略**。(c) 立法禁止雇主任何基於身心障礙的歧視,包括拒絕提供合理調整。(d) 建立一個有效且無障礙的法院或法庭系統,讓自認遭遇工作歧視的身心障礙者尋求和獲得救濟。(e) 改善對心理社會障礙者的職業重建和就業協助的有效性。

駁回 判斷依據: CO §102(b) 採淘汰立場,未採納智總『改善而非廢除』之主張。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智總) · PI-12,PI-13

民間倡議

(公開立場)智總主張:重度智能障礙學生在普通班缺乏專業支持,特教學校 / 特教班於部分學生有不可替代之專業環境。應強化品質而非廢除。

第 2 次 CO §96 ·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國際 / 政府文件

國際審查委員會建議國家:(a) 促進融合教育,確保所有學習者在同一系統內充分參與,以符合 §24 第 4 號一般性意見。(b) 將促進融合性教育的責任從特殊教育轉移到普通教育。(c) 提高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教師之融合能力,將培訓重點從身心障礙議題轉向通用學習設計。(d) 移除父母支持身心障礙兒童在學校的所有責任。(e) 將身心障礙議題納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f) 確保少年矯正學校和安置機構中的身心障礙兒童接受教育。

駁回 判斷依據: CO §96(a) 主張單向融合方向,未採納智總『重度智能障礙需特教學校』之主張。

中華民國多障家長協會 · PI-12,PI-13

民間倡議

(公開立場)多障家長協會主張:多重障礙學生需要高度結構化、跨專業團隊支持之環境,特殊教育學校為必要選項。家長教育選擇權應受保障。

第 2 次 CO §96 ·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國際 / 政府文件

國際審查委員會建議國家:(a) 促進融合教育,確保所有學習者在同一系統內充分參與,以符合 §24 第 4 號一般性意見。(b) 將促進融合性教育的責任從特殊教育轉移到普通教育。(c) 提高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教師之融合能力,將培訓重點從身心障礙議題轉向通用學習設計。(d) 移除父母支持身心障礙兒童在學校的所有責任。(e) 將身心障礙議題納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f) 確保少年矯正學校和安置機構中的身心障礙兒童接受教育。

駁回 判斷依據: CO §96(b)『將促進融合性教育的責任從特殊教育轉移到普通教育』未採納多障家長之多元安置主張。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智總) · PI-13

民間倡議

(公開立場)智總主張:重度智能障礙學生在特教學校獲得跨專業團隊(語言治療、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特殊心理服務)整合支持,普通班難以替代。應保留並提升特教學校品質。

第 2 次 CO §96(b) ·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國際 / 政府文件

(CO §96(b))將促進融合性教育的責任從特殊教育轉移到普通教育。

駁回 判斷依據: CO §96(b) 採取與智總保留主張相反之單軌化

中華民國多障家長協會 · PI-15

民間倡議

(公開立場)多障家長協會主張:重度多重障礙、智能障礙、失智長者於部分情境難以表達真實意願,全面廢除監護宣告恐使弱勢者陷入財產 / 人身保護真空。應改革而非廢除。

第 2 次 CO §63 · 司法院

國際 / 政府文件

國際審查委員會建議國家:(a) **建立強而有力的系統,使支持性決策取代目前的監護制度**;(b) 改善司法從業人員的培訓,以克服『最佳利益』原則的應用,並以 CRPD 第 1 號一般性意見(2014)中所提到『尊重個人意願與偏好』取代之;(c) 修正精神衛生法,刪除有關延長留置可能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經起訴或經審判定罪的身心障礙者的規定;(d) 修正刑法第 87 條有關延長監護期間的規定;(e) 要求金融機構消除對身心障礙者一切形式的歧視;(f) 廢除精神醫療機構自願住院者的出院須有親屬同意授權的規定。

駁回 判斷依據: CO §63(a) 採取替代立場,未採納多障家長『改革而非廢除』之主張。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22 團體) · PI-01

民間倡議

(2022 平行報告)22 團體主張:政府在 CRPD 全面實施方面進度不足,特別是 §12 / §19 / §24 等核心條款未根本改革。

第 2 次 CO §108 · 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

國際 / 政府文件

(2022 第二次審查)國際審查委員會發布 108 段結論性意見,肯定政府部分進展(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2021 草案),但對 CRPD 條款實施完整度、各部會協調機制、DPO 實質參與表達持續關切。

部分採納 判斷依據: CO 2022 採納部分 22 團體實施落差關切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殘聯) · PI-09

民間倡議

(公開立場)殘聯主張:擴大支持就業預算、改善定額進用稽核機制、提升職業重建效能。對庇護工場立場:肯認部分身障者需要保護性環境,但應強化轉銜機制。

第 2 次 CO §102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國際 / 政府文件

國際審查委員會建議國家:(a) 制定策略以提高身心障礙者,包括心理社會障礙者和心智障礙者的勞動力參與率。(b) 為目前在庇護工場工作的每位身心障礙者制定行動計畫,以支持其能在勞動市場獲得工作。**制定逐步淘汰庇護工場的策略**。(c) 立法禁止雇主任何基於身心障礙的歧視,包括拒絕提供合理調整。(d) 建立一個有效且無障礙的法院或法庭系統,讓自認遭遇工作歧視的身心障礙者尋求和獲得救濟。(e) 改善對心理社會障礙者的職業重建和就業協助的有效性。

部分採納 判斷依據: CO §102(a)(c)(d)(e) 採納殘聯關於支持就業 / 反歧視 / 救濟 / 職業重建之主張,但 §102(b) 之全面 phase-out 較殘聯立場激進。

中華民國多障家長協會 · PI-11

民間倡議

(公開立場)多障家長協會主張:政府單向推動去機構化忽略家庭照顧者實際負荷。應強化喘息、個人助理員、家照支持服務。

第 2 次 CO §93-94 · 衛生福利部

國際 / 政府文件

(CO §93-94)國際審查委員會關切:身心障礙兒童家外安置率高、父母拋棄照顧率高。建議提供父母支持,讓兒童儘可能在家庭環境中被養育。

部分採納 判斷依據: CO §94(b) 採納家庭環境養育主張

國內特教學界(中間派) · PI-12,PI-13

民間倡議

(學界中間派立場)主張:融合為主流方向,但須先確保普通班品質充足。過渡期間保留多元安置選項。重點在 IEP 落實與通用學習設計,而非學校類別。

第 2 次 CO §96 ·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國際 / 政府文件

國際審查委員會建議國家:(a) 促進融合教育,確保所有學習者在同一系統內充分參與,以符合 §24 第 4 號一般性意見。(b) 將促進融合性教育的責任從特殊教育轉移到普通教育。(c) 提高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教師之融合能力,將培訓重點從身心障礙議題轉向通用學習設計。(d) 移除父母支持身心障礙兒童在學校的所有責任。(e) 將身心障礙議題納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f) 確保少年矯正學校和安置機構中的身心障礙兒童接受教育。

部分採納 判斷依據: CO §96(c) 教師培訓與通用學習設計呼應品質派主張之品質提升核心;但 §96(b) 單軌化未採納多元安置主張。

中華民國自閉症總會 · PI-14

民間倡議

(公開立場)自閉症總會主張:融合教育是方向,但學校教師對自閉症兒少之了解與專業支持嚴重不足。應大幅強化教師專業培訓與校內結構化支持。

第 2 次 CO §95(g) ·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國際 / 政府文件

(CO §95(g))學校經常對身心障礙兒童採取,例如訓斥、要求父母或主要照顧者在課堂上、或與父母一起在家上學或停課等措施。學校也經常實施強制離開原班級上課和人身脅迫,或聯繫警察或消防部門,將此類學生戒護到醫院。

部分採納 判斷依據: CO §95(g) 觸及自閉症總會關切之教師專業不足,但未具體採納培訓主張

國內法學界(混合派) · PI-15

民間倡議

(學界混合派)參考愛爾蘭 Assisted Decision-Making (Capacity) Act 2015、英國 Mental Capacity Act 2005 + DOLS:預設支持式決策,例外保留替代決策(嚴格程序、限制適用、定期審查)。

第 2 次 CO §63 · 司法院

國際 / 政府文件

國際審查委員會建議國家:(a) **建立強而有力的系統,使支持性決策取代目前的監護制度**;(b) 改善司法從業人員的培訓,以克服『最佳利益』原則的應用,並以 CRPD 第 1 號一般性意見(2014)中所提到『尊重個人意願與偏好』取代之;(c) 修正精神衛生法,刪除有關延長留置可能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經起訴或經審判定罪的身心障礙者的規定;(d) 修正刑法第 87 條有關延長監護期間的規定;(e) 要求金融機構消除對身心障礙者一切形式的歧視;(f) 廢除精神醫療機構自願住院者的出院須有親屬同意授權的規定。

部分採納 判斷依據: CO §63(b) 採納混合派之 GC1 培訓主張,但 §63(a) 之單向取代未採混合派立場。

神經多樣性派 · PI-16

民間倡議

(學界)Judy Singer、Steve Silberman 等:不應病理化神經差異,支持應與身分認同並行,反對『治癒』模式。

第 2 次 CO §70 · 衛生福利部

國際 / 政府文件

國際審查委員會關切,目前針對神經多樣性、心理社會障礙和心智障礙者於司法系統中之處遇仍存在不足。涉及自閉症兒童、ADHD 兒童於少年司法系統中應有專家評估與專門支持、教育與處遇。

部分採納 判斷依據: CO §70 採用『神經多樣性』詞彙,呼應神經多樣性派

如何使用本比對表(影子報告編寫 SOP)

  1. 影子報告每段引用「政府未採納民間倡議」時,從本表選定具體案例
  2. 引用時須同時呈現:民間立場原文 + 政府文件原文 + 本平台判斷依據
  3. 判斷依據之段落號可追溯到 SQLite co_adoption_link 表
  4. 對「部分採納」案例,須說明採納哪部分、未採納哪部分